江西省律师高级职称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1-09-08
江西省律师高级职称论文范文

  律师基于委托或指定,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权益而独立辩护的权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西省律师高级职称论文范文,希望你们喜欢。

  江西省律师高级职称论文范文篇一

  律师要对法治充满信心

  [摘 要]中国法治趋势不可逆转,律师要清醒、冷静、辩证看待法治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个案,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选择,律师要对法治充满信心,自觉而又坚定地践行法治,才能不断推动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巨轮稳健地前进。

  [关键词]律师;法治;自信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案子程序和实体处理不当,加之网络信息的无限放大,法治的悲观主义情绪在部分律师中存在,有的律师消极懈怠,悲观失望。对此,笔者通过最近学习和宣讲党的精神,认为我国律师应当要对法治充满信心,要有法治自信和法治自觉。

  法治中国关键在顶层设计,但也离不开所有法律人的法治实践与探索。律师为法治而生,律师是法治的参与者和实践者,也是社会法治的推动者,中国律师的命运与中国法治进程紧密相连,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社会平衡器”作用,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不断壮大起来的中国律师将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律师要对法治充满信心,自觉而又坚定地践行法治,才能不断推动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巨轮稳健地前进。

  一、中国法治趋势不可逆转,律师要清醒、冷静、辩证看待法治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个案

  目前中国法治进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与立法效力尚存在模糊之处,立法之间相互矛盾问题依然存在,某些立法粗糙,操作性不强;行政执法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有发生;民众对法律缺乏信心,法律意识有待加强;司法实践中还有滥用司法权力的个别现象,有些案件处理不公,有碍司法公正等等。

  但是作为律师应当看到中国在短时间内实现的法治进步是可喜的,法治趋势不可逆转,前进中难免有些挫折、障碍,因为任何国家在任何时候均难免出现些不公正的案件,不能以点代面,以偏概全,不能以个别案件否定我国整个法治的进步。1978年恢复法制建设,1995年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2011年3月,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宣布我国已经制定现行宪法和法律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随着立法规划及公众参与的公开化,立法的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良法的法治环境已经逐渐形成。在行政执法领域开始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虽然在转变的道路上还有很多客观的和人为的障碍,但是从整个国际、国内现在和未来的大气候看,中国民主、法治的前景是美好的,总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也即将实现。在司法领域,随着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法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逐渐确立。通过六个五年普法,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目前法学院630多所,比改革开放前增加了100多倍,律师从1979年恢复时的几百人到现在的20多万人。2010年4月中国第一所以律师培训为主要任务的专业性律师学院在中国人民大学挂牌,2012年12月又成立了国家律师学院,律师教育培训不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业取得较快发展,律师制度和律师执业环境不断改善和优化,法律服务全面拓展

  中央现在对法治越来越重视,非常关注法制建设,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才进入国家领导行列,大量优秀的法律系毕业生进入司法部门并逐渐担任要职,当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已经不可逆转。因此律师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要清醒、冷静、辩证地看待,要用积极的心态及对话合作的态度,促进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工作让人们看到律师的作用,我们大多数律师在大多数案件中均展现了良好的法律素养,赢得了多数民众的支持与赞扬,树立了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但是也有一些律师一边批评司法不公与腐败,而自己又随波逐流,甚至热衷于做司法不公及腐败的掮客;有些律师则认为事不关己,没有法律人对法治应有的积极态度。而律师个人的形象决定律师整体的形象,每个法律人的形象决定国家整体法律形象,对此每个律师不能置身事外,要求别人做到的我们律师自己应当率先垂范。

  二、律师要对法治中国建设充满信心

  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已经为有法可依打下坚实基础,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让老百姓不能欺,因此律师要引导民众相信法律。党的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央领导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执政治理理念已经作为提升党政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法治的关键是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因此律师要引导民众敬畏法律。美国当代著名社会法学家废德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中国法治进程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目前问题的关键是现有的法律得到切实的实施,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发挥实效,树立起法治权威。当前执法机制及程序不断完善,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执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民众通过网络、舆论等有效手段不断实施监督,严格执法的社会氛围在逐渐形成。

  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法治自觉,律师不仅自己信守法律,而且要自觉在每个案件中宣讲法律,让老百姓信守法律,以法律引导民众解决纠纷。律师要树立民众对法治的信心,把老百姓带上法庭,把矛盾交给法庭,把社会的信心交给法庭。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彰显其治国理政的功能,需要人们自觉信守法律,而不是被动遵守。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论语》说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老百姓被迫遵纪守法,内心的廉耻是没有的,要唤起他们的廉耻之心,让他们自觉自愿去遵纪守法。

  律师要对法治充满信心,自觉践行法治精神,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律师正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应当义无反顾,目前法治存在的种种问题及个案均丝毫不应动摇律师对法治的信心。当然律师从一开始就注定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职业。因此律师要树立信心,克服困难,我们不能期望中国法制环境一下变得非常好,来适应我们律师的要求,而是我们律师怎么样去适应不断改进的法治环境,自觉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用实际行动推动我国法治的这艘巨轮稳健前行。

  [参考文献]

  [1]陈有西.律师百年[j].中国改革,2012,9.

  [2]杨小军.法治只能加强,不能削弱[eb/ol].新华网,2012-10-15.

  [作者简介]邓连引(1971―),男,贵州晴隆人,现任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黔西南州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心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研究方向:律师法学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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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律师高级职称论文范文篇二

  论律师的社会地位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得到不断地完善。然而由于律师行业的发展较晚,律师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律师的社会地位不高。文章通过对当前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律师社会地位构成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律师社会地位不高的原因,针对律师社会地位不高的情况,提出提升律师社会地位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律师;社会地位;途径;方法

  我国的律师行业经过不断发展变迁,虽然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和认可,但是律师的社会地位仍然不高,国家政府机关对律师这一职业没有足够的重视。所以,加强对律师职业的重视,能够满足我国依法治国的需要,这不仅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而且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通过研究律师的社会地位,能够为律师的社会地位的提升提供方法策略,使律师能够更好维护代理人和自身的合法权利,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参与到国家的法制建设中来。

  一、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现状

  律师的社会地位是指律师在法律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地位,还包括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给予了律师的权利越大,律师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大,律师的社会地位也会不断提高。在律师刚刚出现在社会舞台时,不仅要经常受到法官的轻视,还要受到人们的侮辱和责难,律师在经历了长期的努力和奋斗之后,才获得了人们的信赖,最终实现社会地位的提升。在美国,律师制度创立发展至今,经历了80多年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已经得到完全的确立,律师享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如今,美国的律师从业者可以很骄傲的说,律师是带给人们真正的现实的人,法律的正义掌握在律师手里。在世界各国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律师享有相对独立的诉讼权利。律师无论是处理刑事案件的辩护还是处理民事案件的辩护,既不受法官和政法部门的制约,也不应该受到当事人想法的左右,当面对法庭律师双方抗辩时,律师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律师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诉讼地位。我国的律师自治制度建立的时间要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时间短,律师在很大程度上很难取得人们的信赖,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不高,在我国每年都有关于律师合法权利被侵犯的事件(如非法关押)多次报道。试想律师自身的合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又怎么能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呢。

  二、律师社会地位构成的因素

  (一)法律授权是律师社会地位构成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对律师行业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律师享有多少权利是由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越多,律师的作用就越大,享受的社会地位就会越高,相反,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越少,律师的作用就越小,享受的社会地位也就越小。由于法律授权对律师的社会地位有重要的影响,律师在处理一些法律案件时,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有时还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对律师社会地位影响。律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对律师社会地位的构成具有建设作用,律师的职业素养是指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时,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辛勤的劳动所表现出来的律师从业者应该有的职业品质。优秀的职业素养可以让律师获得好的口碑,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律师的道德品质也是影响律师社会地位的重要问题,律师应该遵守职业规范、要有正义感、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文明,律师道德品质对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

  三、律师社会地位不高的原因

  目前,在中国律师的社会地位普遍不高,总结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外部原因包括律师从业者的工作环境法律制度不完善、律师享有的权利经常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侵犯,或是当事人的侮辱和攻击;内部原因就是有些律师从业者的专业素质不够,缺乏较高的道德修养等。出现律师的社会地位不高的根本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中国民众在这种统治环境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和熏陶,人们的言谈举止更注重以和为贵,同时人们的权利意识也相当淡薄,这两个问题成为中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大障碍,这也无形中给律师的工作加大了难度,因为律师要面对的是整个中国社会现状的挑战,许多当事人缺少法律意识,更多的是律师鼓励当事人进行维权,支持当事人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律师自己也要参与到维权的过程中来。律师要进行调查取证等一系列的工作,这些工作习惯在人们心中对律师形成了不好的印象,从古至今,对律师的都有许多蔑称,如诡辩者、讼棍等。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律师权利的阻碍。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律师主要的作用就是防止无罪的被冤枉,或是为有罪的人辩护防止其轻罪重判。律师既要防止法官在判决上出现错误,又要防止审讯人员在审讯过程中用刑讯逼供的手段侵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等问题的发生。可见律师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要面对多少困难。在刑事案件中,政府司法部门要做的是在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前提下,破获案件追究罪犯,而我国律师要做的是避免出现错案冤案,实际上律师制度是在政府司法部门外设立了一个监督机制,专门为政府司法部门挑错的制度,所以律师和政府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情绪和感情上的冲突,更严重的时候,竟然出现政府司法部门非法关押律师的情况,政法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律师的工作职责是专门为他们的工作找麻烦的。政府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我们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花了这么多的努力,很快就要确认罪犯了,但是律师却要在这最后的关头过来挑刺,这是许多执法人员不能理解和接受的,在感情上就会对律师就存在偏见和歧视。

  基于上面出现的两个问题,导致我国律师行业发展速度慢,我国的律师制度不健康发展等现象的出现。

  四、提升律师社会地位的途径和方法

  (一)完善律师制度的相关法律。通过法律规定改善律师遭受的不公平的待遇,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律师享有的权利和他的当事人权利类似,没有针对律师的职业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律师在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调查去证时,律师缺少被法律保护的相关权利。实践中,当律师对当事人进行案件沟通时,经常有执法人员在场,这样会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律师的作用,也降低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度。为此必须改变这些阻碍律师制度发展的问题,解决我国法律规定中对律师的不公平的条文,实现我国律师机制的长足发展。   (二)国家应强调律师的司法地位。在我国律师这一职位更多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而没有一定的司法地位,国家在这些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律师的地位。但是,在欧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律师都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在美国,律师是作为司法人员存在的;在英国,律师是以司法部门辅助人员存在的;在欧洲一些国家,律师的社会地位更加明显,而在中国,律师仅仅被定位于法律服务人员的角色,这限制了律师专业能力的发挥。为此,我国应该对律师这一职业重新定位,为其赋予更多的司法权力,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

  (三)完善律师的运行机制。法律是一个国家治国的根本,而律师又精于国家的法律,可以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人才。因此,国家的政府领导者应该考虑如何让律师参与到国家的管理建设中来。政府机关和司法部门应该注意从律师队伍中选拔干部,让律师在国家管理中占一席之地,让律师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样律师的社会地位提高了,在人们心中的形象也会发生改变。

  (四)政府部门加强对律师行业的重视。律师享有的法律权利少,国家机关对律师面临的问题不够重视,我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用立法为律师面临的问题做出改善。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应该在立法方面作出如下改变:一方面要解决律师的在场权,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律师有权为其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法律帮助,政府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和帮助;另一方面,国家必须成立律师咨询团,这个团体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当国家进行立法或重大决策时,律师咨询团可以向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国家可以根据律师咨询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开展立法或重大决策的实施。

  五、结语

  综上所述,如果想要把律师的作用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就必须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素质,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显得非常重要,然而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国家机关的支持、社会的理解,以及律师自身的不断努力,通过提升律师社会地位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1] 一片光明的中国律师──“律师的社会地位与中国社会发展”研讨会发言摘要[j].中国律师,2013,11(02).

  [2] 牛烨.论我国律师的社会公信力[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3] 杨艳芬.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4] 卞建林,程滔,封利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多维视角――我国律师执业现状的调查报告[j].刑事司法论坛,201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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