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河南代写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21-09-06
关于律师的河南代写职称论文

  律师职业的有偿性和非义务性特点也提高了其违背职业道德的危险性。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的河南代写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关于律师的河南代写职称论文篇一

  浅谈律师的社会职能与责任

  摘要: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价值,明确律师的社会职能与责任,维护当事人利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阐述了律师在社会发展中的历史机遇,同时介绍了现阶段律师的社会职能与责任的现状并做出期许。

  关键词:律师 社会职能 社会责任

  案件回放:黎庆洪曾经只是普通的农民,但经过多年的奋斗,现已成为成功的青年企业家;他曾经购买奢侈跑车,斥巨资在家乡举办汽车拉力赛,并在本村组建一支拉力车队。帮助贫困学生和受灾群众是他乐此不疲的事情,乡亲们亲切地称他为“黎善人”,他不仅是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也是贵州市第十届政协委员,就是这么一个值得尊重的人,在2008年九月份被贵阳市公安局以涉嫌赌博为由进行了拘留,同时被捕的还有黎庆洪的弟弟黎猛。2009年3月份,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也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原因是涉嫌偷税漏税。同年3月份,黎庆洪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2010年七月份,经贵州省高院裁定,案件被发回贵阳市中院重新审理。

  这就是闻名贵阳的“贵阳黎庆洪涉黑案”,此次案件经历了多次休庭复庭之后,终于得出了最新的判处结果,黎庆洪被法院判处重刑15年,其父亲黎崇刚无罪释放,其弟黎猛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为黎庆洪做全面无罪辩护的周泽律师和杨金柱律师表示“我们一定会上诉。这完全是一个黑打的典型案例。”“我们不会放弃为黎庆洪伸冤的一切合法手段。”同时为黎庆洪辩护的还有88名律师,他们不仅为黎庆洪做全面无罪辩护而且还是免费公益的辩护。现在不知道还有多少律师能像周泽律师和杨金柱律师那样能为正义挺身而出,不在乎利益,当今社会更多的是为了利益有些律师不惜做违背道德的辩护,促进社会正义是律师职业的根本价值,如果一个律师忽略了正义,那么他也就违背了作为律师的底线。

  作为律师,应该尽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绝对不能以主动提供控诉证据的方式陷自己的当事人于被动中。作为一名“律师”面对职业道德以及作为一个“社会人”角色面对普通人性的时候,经常存在如何取舍的问题。有些律师会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放弃为某些违背道德的案件做辩护;但有些律师会从作为律师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背弃道德。律师是一种颇具争议的职业——功力与正义、经济与道德、程序与实体、技能与伦理,这些经常出现在律师生活中,冲突着。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同时并不意味这可以违背公益、正义、道德。我们无权判定律师的某些行为是对或错,那只是他们自己的选择。

  一、律师在社会发展中的历史机遇

  日本侵华战争奠定了中国律师行业的兴起。侵华战争中中国受害者一直没有得到日本正式的道歉和经济赔偿。在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的时候,中国政府放弃了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权利,但中国在不同场合不止一次的强调,对中国受害者的民间索赔,政府不能阻止。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侵华战争中的受害者就委托中国律师通过法律程序向日本企业要求赔偿,90年代,中国律师在正义的日本律师的协助下,对日本企业多次提起诉讼,尽管结果并不乐观,但他们有良知的行为得到了人们的赞扬。今天,侵华战争的受害者早已年事已高或已作古,而日本的右翼反动势力还在以各种理由扭曲事实真相。中国律师积极参与这类诉讼是历史的责任,他们的行为促进了社会的正义发展,体现了律师最根本的职业道德。社会不是完美的,律师行业也同样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们看得到,律师行业正在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

  二、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社会职能与责任

  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了我国律师行业光荣的历史任务和使命,同时为广大律师提供了更好地展现自己的平台。和谐社会的建设,律师发挥着以下作用:

  1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纠纷

  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是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和冲突。律师可以接受民众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服务,并参加诉讼。因此律师会直接面对社会矛盾与冲突,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参与各种案件的同时也是在防止和避免纠纷和矛盾的发生。在一些尚未酿成纠纷的利益冲突时,律师合理地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对当事人的抉择会有一定的影响作用,有利于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社会纠纷的发生。因此当当事人委托律师时,律师可以利用当事人充分信任自己这一点,发挥调节、协调的作用,尽力化解矛盾,避免矛盾的发生,使矛盾解决的同时,又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和法律的公平。

  2扶贫济良,帮助弱势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要帮助在社会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人,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法律正义和职业伦理的体现。在和谐社会发展中,律师要充分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社会安宁的体现是弱势群体是否能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不是十分健全,律师应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与社会道义的关系,让在经济上有困难的群体得到帮助,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维护,创建弱势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和谐。

  3拓展行政法律服务领域,积极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确立,政府面临着日益增多、日趋复杂的法律服务,律师的法律服务范围也就越来越广,作用越来越强。律师在服务政府、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显著地成绩。主要表现在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支持、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保障、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法律顾问制度的改革有效促进法律服务在政府依法行政中发挥作用。律师需要在为政府工作中积极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为重大矛盾纠纷化解提供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律师在为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自己的社会价值。

  4积极参加各项普法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法律的保障、规范和引导确保了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更是关键。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必须承担起社会普法的任务,努力培养公民知法守法的观念、法律信仰的和良好守法的品质。广大律师应充分利用一切机会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百姓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人文环境。律师应多走进社区、校园进行法律宣传,在节假日期间在公共场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参与普法活动,有利于百姓正确解决生活中的纠纷,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广大律师正努力开展与人民群众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自觉性,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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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律师的河南代写职称论文篇二

  浅析律师调查令的现状

  【摘要】法律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对于保障律师从事有关的业务活动,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①可事实却不是这样,当律师向个人调查取证时,有些证人怕当事人事后打击报复不敢出来作证;当向有关部门进行取证时,却遭到这些部门诸多阻拦。于是就有了法院给律师签发“调查令”帮助律师调查取证的先河,然而律师所持的调查令到底能不能帮到律师呢?能帮到多少?这些问题都需要实践给出答案。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权;调查令

  一、引言

  一向温柔端庄的女律师戴佩清动怒了,她拿着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却被本市某区政府部门一个“弹皮弓”给弹了回来,而该项调查取证将涉及20多名外来劳务人员的劳资纠纷。戴律师的遭遇在律师圈中并非个别,长期以来,许多单位和个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

  律师的调查取证难已困扰律师行业多年,早在2001年上海法院就颁布了调查令实施规则,希望从法律和制度方面对“调查令”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增强权威性,保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可是律师拿到了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就万事大吉了吗?实则不然。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

  证据是司法程序中最值得重视的东西,正所谓打官司打得就是证据。所以证据的搜集就显得至关重要,诉讼双方谁能掌握更多对自己有力的证据谁的胜算就多一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虽然有这么多法律为调查取证保驾护航,可是实务中律师的调查权证权很多情况下却是律师很难实现的权利,正如前言所提到了的情况一样碰钉子那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于是为了帮助律师顺利实现调查权证,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法律法规不至于形同虚设,律师“调查令”出现了。

  三、律师“调查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函件中确定了在上海法院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自2001年6月13日起在上海市法院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该实施规则的第二条对调查令进行了定义: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本条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获得相关证据。

  律师调查令,是法院为了支持律师正常办案需要而依法签发的一种文书,用于调查收集如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②。调查取证是律师的工作,也是最令其头痛的事,为此法院可根据审案需要开出律师调查令,支持律师调查取证。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其他地方法院也相继实施了律师调查令制度,但在律师界大多人一致叫好的呼声中,律师调查令,究竟锋芒几何呢?

  四、律师调查令的冷思考

  有人戏称律师调查令就像“尚方宝剑”,但事实上,因为种种无形障碍,这把宝剑非但不够锋利,甚至经常沦为一纸空文。所以我认为律师调查令虽然比以前有所进步,但并非是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根本之道。

  首先,律师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非发生在诉讼之后,而是之前。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调查证据对于诉讼的重要性,就像作战中粮草对于军队的作用。很多案件,一旦对方知道将进行诉讼,这就无异于打草惊蛇。而调查令的取得都是以进入诉讼阶段,甚至执行阶段为前提,法院的调查令难以发挥作用③。

  其次,调查令的签发往往延误取证的最佳时机,可是没有律师调查令也可能错过时机,矛盾至极。一般来说,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之后,并不会马上得到批准,审批时间大多在一天以上。而在此之前,律师已经自行调查了一段时间未果后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第三,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律师调查令可以成为律师应对调查对象不配合的尚方宝剑,被调查对象也可以反过来以此作为砝码进行要挟。假如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成为一种常用的手段,就很可能作为某些单位和个人为难律师的把柄,本来不需要法院调查令也要求提供调查令才配合调查取证,这在无形中就为律师调查取证增加了麻烦。

  第四:2008年实施的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并没有关于律师调查令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这一制度并没有法律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那么法院对不协助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又该如何呢?

  综上所述,我认为,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必须从源头入手,通过法律的规定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律师调查令只是在现实情况下个别法院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只能部分缓解律师取证难的问题,然而根本之策还是需要更多刚性的制度来保障和规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④。

  注 释:

  ①马宏俊,主编.<律师法>修改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研究[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2:57.

  ②黄宏,王翔.律师调查令遭遇困境――一令难行谁之过[n].019版.浙江日报,2011-11-24.

  ③苟峥嵘.法院给律师签发调查令的冷思考[n].010版.法制日报,2006-11-1.

  ④黄宏,王翔.律师调查令遭遇困境――一令难行谁之过[n].019版.浙江日报,2011-11-24.

  参考文献:

  [1]马宏俊,主编.<律师法>修改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研究[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2.

  [2]黄宏,王翔.律师调查令遭遇困境――一令难行谁之过[n].019版.浙江日报,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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