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称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1-08-23
安徽职称论文发表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这是小篇为大家整理的安徽职称论文发表,仅供参考!

  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中的问题篇一

  提要职称评审对文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现行的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广州为例,简要分析文博职称评审工作中继续教育、外语政策、论文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文物博物;职称评审;继续教育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开展,对推动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一是稳定了博物馆的专业队伍;二是提高了博物馆干部队伍的素质;三是提升了博物馆专业形象。实践证明,文博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但是,随着社会综合改革的深入和博物馆事业的发展,现有的职称评审制度的一些弊端也暴露出来。现以广州为例,简要分析博物馆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继续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部门规定,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作为评审条件之一。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是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继续教育科目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然而,从广州近年文博专业职称评审工作中关于继续教育规定的执行情况来看,继续教育工作基本流于形式。从近几年的文博职称评审工作中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看,个别单位对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开始时不做硬性要求,到了职称评审工作中后期又须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由于当年参评者已经错过继续教育时机,在有关部门的默许下,大家直接交费买来继续教育合格证,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审工作。2007年以后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关于继续教育的要求虽然固定下来,但无论从培训的形式还是内容上看,基本是处于“走过场”的水平。已报名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并缴费者,有的找各种理由没有到现场参加学习考核,迟到早退现象十分普遍,不认真对待。负责培训上课的老师也不认真严谨,课堂秩序往往很差。至于专业科目内容,近几年开展的文博专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有《文艺欣赏》、《语言表达与文化交流》,这两门专业科目的适用对象包括图书资料、文物博物、音乐、艺术、新闻、出版、档案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针对性不强,专业科目的名称、内容方面和文博专业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至于个人选修科目的继续教育学习更加不规范。根据规定,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72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和培训,除去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绝大部分的学时需要用个人选修科目来填补。而个人选修科目文件没有做任何要求,其灵活性、随意性很大,甚至不少单位直接给没有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继续教育证明,蒙混过关。

  根据《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修课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7]209号):“每门课程的培训学习时间要求不少于三天”,可近几年文博专业继续教育每门公修课的培训时间都是两天,而2011年的公修课《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修养与发展》4月15日一天就培训完了。继续教育公修课的培训,实际执行与文件规定不一致,有关单位没有严格执行相应的政策规章。

  二、有关职称外语方面的问题

  广州近几年文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执行2000年广东省文化厅拟定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其中,高、中级评定标准中关于外语的要求及条件为:“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而广州市文博专业职称评审外语政策所依据的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规定,“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技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外语在当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并且目前广州地区文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执行的高、中级任职资格中,对外语的要求仍然没有变动,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的政策规定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考职称外语。这样,对文博专业职称评审的外语要求不一致。

  三、有关专业论文、期刊方面的问题

  除初级职称外,评审中、高级职称都有论文、著作方面的硬性要求,且要求申报人员公开发表在有国内、国际刊号的专业期刊上,或者有专著书号的出版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甚至成为职称评审的先决条件和主要依据,这使得不少学术期刊,尤其是核心期刊难荷重负。一些期刊便应作者要求扩大版面,有的改刊期为月刊、甚至为旬刊,有的把小开本改为大开本,有的增加印张,有的办起了年刊或增刊,而有的则出版各种形式的论文集,如《广东文化艺术论丛》、《广州农讲所纪念馆论丛》、《广州文博》就属于典型的此类论文集。

  不可否认,对于每一篇职称评审论文,作者都倾注了大量心血,是作者思维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但是迫于职称评审工作的需要,“制造”出来的职称论文质量值得商榷。有些专业技术人员写作的论文,不是专业论文,更像是工作报告、总结、介绍类、文学类等文章;有的论文则东抄西拼,雷同之处很多,有剽窃之嫌;有的甚至不惜花费“血本”,请枪手代写代发论文。由此可见职称评审论文质量之一斑。

  根据广东省文化厅2011年4月《关于印发修订〈文化艺术系列(专业)职称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规定:“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是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刊号为cn、issn,公开出版的专著书号为isbn。”“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和专业调查报告,是指在专业期刊(刊号为cn、issn,不含在图书、报纸)上发表的独立撰写的论文和专业调查报告;公开出版的专著或著作,是指出版书号为isbn的个人专著或个人著作,多人合作撰写的专著须排名第一方为有效。申报副高以上的论文必须在正刊上发表(在增刊、副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在同一期刊内发表两篇(含)以上的论文,只算其中一篇。”也就是说,出现在isbn书号里的论文,无论是参加重要会议而形成的会议论文集;还是一本书里有一个章节或者几个章节是自己完成的,只是该书不是自己的专著,甚至该书的作者列表上都没有自己的名字,仅仅在后记里写明本书完成情况,这些都不能算是公开发表的论文。这种对职称论文的要求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四、职称评审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广州文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执行的随意性较大、政策缺乏稳定性,主要表现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认定)方面。

  近年来,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广州先后出台了《广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穗人职字[1999]9号)、《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穗人职字[2000]10号)、《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7]99号)》、《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说明》(穗人评中心函[2009]1号)和《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46号)》等文件。《广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穗人职字[1999]9号)规定:“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穗人职字[2000]10号)规定:“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虽然不同时期的文件对获得硕士学位后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描述文字略有差别,但书面通知的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为“三年”是毫无疑问的。而广州市2007年、2008年职称评审工作中关于职称认定政策则执行广州市人事局“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口头通知。直到200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开始,又接口头通知,关于硕士学位获得者初次认定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仍执行原政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由两年改为三年。

  职称认定政策明确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是指在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也就是说,只有在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才可以认定相应职称。而2000~2005年之间,有不少已经认定职称的人员,并不是在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有些大学本科毕业生,学的专业是法律、经济、中文、艺术,照样认定了文博专业的初级职称。

  职称认定政策也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学历的毕业生。”而有些成人教育、业余教育、函授毕业生或者结业生,也认定了文博专业的相应职称。

  《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提交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但对于通过全国考试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经济师、会计师等,首次聘任该专业技术职务时,有的并没有提交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人事行政部门都审核通过。职称评审政策的执行随意性较大,执行政策不严谨。

  五、评审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少数申报人提供申报评审材料时弄虚作假,违反职称评审政策规定参加申报评审等。主要有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书,以虚假专业技术岗位经历、业绩成果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等。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而广州地区近几年文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少单位都有非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其中不乏一些在财务、人事、保卫等岗位工作的人员,甚至办公室的一些专职水电工也来参加文博专业职称评审,有的还通过了职称评审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此类参加申报评审者,无一不是靠提供虚假专业技术岗位经历、业绩成果材料来蒙混过关的。

  近年来,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有的申报人员需要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学历鉴定证书。而有的由于各种原因,直到职称评审工作的最后期限,申报人都提交不了经学历鉴定部门鉴定的学历鉴定证书,无法核实该学历真实有效。可即使这种情况,这类申报人员也同样通过了职称评审。

  对于继续教育方面,尤其是个人选修科目的证明方面,弄虚作假的现象则更加普遍。有的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直接花钱换来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合格证书;对于个人选修科目,很多人自行在继续教育证书上随意填写继续教育活动名称、活动形式、学习内容、学时,而单位不予审核就直接加盖公章了。

  六、其他问题

  个别单位审核申报材料时把关不严、不认真负责、甚至有包庇、纵容行为等。譬如前文提到的申报职称评审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申报人所在单位对此类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每个单位在审核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时都本着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职称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基本可以杜绝。至于个别单位的包庇、纵容行为,比较常见的做法有前文提到的单位给没有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参评者出示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默许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根据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也是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必要的条件。年度考核原本是对专业技术人才在本年度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年度优秀员工。但实际考核工作中常存在“按需分配”现象,谁晋升,谁优秀,风水轮流转、甚至领导指定等情况。年度考核工作形同虚设,与考核初衷是南辕北辙。根据广州近几年职称评审工作实际情况,个别参加职称申报评审人员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一旦出了纰漏,申报人所在单位一般都会出面调停,尽量为申报人开脱。

  避免文博专业职称评审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要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加大职称改革的宣传,认真严格地执行职称评审相关政策,使职称评审工作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趋于科学合理,使评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作者单位: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

  主要参考文献:

  [1]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z].2010.1.1.

  [2]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修课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z].2007.12.4.

  [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z].2007.4.23.

  农业科技人才职称制度建设研究篇二

  摘 要:农业科技人才是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通过职称建设可以对之实施有效管理。从现行职称建设模式入手,分析农业职称发展中存在的评审终身制,程序不合理,标准不统一,人才观念滞后等问题,并提出详尽的建设对策。

  关键词:农业;职称建设;科技人才;激励�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67-02

  1 现行职称建设模式分析�

  1.1 评聘结合模式�

  评聘结合模式是指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进行评审时,同时进行职务的聘任。是以国家行政部门为主体,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之后再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聘任。其合理性体现在可以做到能力与级别相符,符合管理中的能级原理。但这种模式也存在许多缺陷:首先,国家主导的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和稳定性与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的多变性存在不相容,致使用人单位或长期处于高职缺编状态,或长期处于高职人满为患状态。其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成长的规律与用人单位科学设岗的基本要求不相容,因此这种模式在前几年尚可以推行,但近几年矛盾越来越突出,社会组织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决定了组织成员上升空间的狭小,制约了人才的成长和晋升。第三,由于评聘结合决定了“评”与“聘”的紧密关系,必然使职称评聘的标准在“评”的公正性和“聘”的适用性之间进行争夺和摇摆,由于“评”的环节的组织主体是国家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地方人事部门),用人单位没有更多的话语权,致使评聘结合实际上是以评代聘。�

  1.2 评聘分开模式�

  从2005年起国家人事部及相关部门出台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要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不再受结构比例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申报,但聘用要根据各个单位的岗位职数确定。这种模式避免了评聘结合模式的多种缺陷,兼顾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要求和用人单位组织结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因此受到双方的欢迎。�

  这种模式可简单总结为“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指导”。其突出特点为:“评”解决能力认定问题,“聘”解决单位使用问题,二者互不相干。即把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全交给个人,把专业资格评审权交给社会,把聘任权交给单位。�

  由于过分强调用人单位的自由聘任权,这种模式也存在不足,即用人单位既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低职高聘,可以全然不顾来自社会的公正评价。在目前人才市场效率不高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模式,一些单位的领导就会以个人的好恶,来决定聘谁不聘谁,以及高聘还是低聘,造成个别单位不正之风的蔓延。因此在评聘分开的同时,须强化来自上级人事部门的监管,提高社会评价的地位和约束力。�

  1.3 先评后聘模式�

  这种模式从时间上分开了“评”和“聘”的环节,且强调先评后聘。这种做法,基本杜绝了用人单位的低职高聘行为,既保证了职称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又使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灵活度,可以根据自身的环境特点和发展导向决定人员的聘用。�

  2 农业职称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要求人力资源在各行业间有效配置,农业职称建设显然不适应现代形势的要求,存在多方面问题。�

  (1)职称终身制,缺乏动态管理措施。职称一旦评定,就不存在降级和撤销,没有退出机制,导致员工高枕无忧,业绩和表现不再是员工的关注重点,使得职称激励失效,直接影响组织整体绩效。尤其是高职称员工极易出现职业生涯的高原现象,更高职称奋斗目标的丧失,使得他们表现出职业倦怠,因为他们处于核心职位,具有较强影响力,很容易影响整个组织的氛围。�

  (2)重视资格评审而轻视职务聘任。虽然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取得资格与聘任职务已有了明确的区分和界定,但仍然有人认为资格就是职务,评上资格就应该聘任职务,聘了职务就兑现各种待遇,兑现了待遇就为长期聘任加了保险,不犯大错就不能解聘降聘,基本形成一评定终身,能上不能下的局面。�

  (3)职称分类体系不健全,设置不合理。在具体职称申报时,出现了从事农业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纷纷改评高级农艺师现象。由于农业系列技术职务分类有欠缺,农业经济专业没有正高级技术职务,而同是农业系统的农学、植保、土肥、园艺等专业都设有正高级技术职务。因此,造成农业经济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心不稳,不能安心从事本专业的工作,整天在找项目、找成果、找论文去“挂名”造假,影响十分恶劣。�

  (4)人才观念陈旧,职称交易和福利化严重。“福利职称观”、“学历、资历职称观”根深蒂固。长期以来,职称渐渐被用来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并与提高各种待遇不适当地联系起来,于是托关系,找门子,职称评定时人情味十足。出现了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拉关系、走后门等种种不诚信、不正当的行为。在有些单位中,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中的“论资排辈”、“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对年龄偏大、而业绩水平一般的人员,不少单位往往降低标准迁就照顾,助长了少数专业技术人员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思想倾向,2�

  (5)评价办法单一,评审程序形式化。在评审过程中,一律采用评委看材料、听介绍、投票表决的形式。一般情况下,仅凭手中的资料,难以全面了解、准确判断,再加上讦委看材料采用分工制,谁看的材料由谁介绍,介绍人的意见有很大的主导性,其他评委主要是根据介绍人的意见,结合单位考核结论以及专业组的意见进行判断,极易出现片面性和盲从性。目前的评审方式,是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这种办法虽能保证评委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也给了评委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

  (6)评审标准、条件笼统,缺乏量化和硬化。按农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评审的条件有四个:学历、资历、水平、业绩。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农业专业分类多,又没有制定细化的评审条件,造成十多个专业套用一样的标准,因此条例上的评审条件“水平”和“业绩”两部分的很多条款都流于形式,难以掌握。“学历”、“资历”自然成为评审的主要条件,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评审中的论资排辈。�

  3 深化农业职称改革的对策�

  农业职称建设应该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坚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坚持为农业发展服务,坚持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坚持为农业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具有竞争激励机制的职称管理制度为重点,不断完善个人申请、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的职称工作体制,努力营造公正评价、合理使用和充分调动农业技术人才积极性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实现农业人才的全面发展。�

  (1)拓宽人才评价服务领域。扩大评价范围,打破人才身份和所有制限制,只要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就可以依照规定申报和考取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将原来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向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靠拢。增设农业经济正高级技术职务,稳定农业经济技术人员队伍。�

  (2)改革单一评价方式。根据评审对象的不同,农业高级技术职务分别实行资格评审、考评结合和直接认定的办法。对于全日制农业院校涉农专业毕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任农业中级职务5年的、硕士研究生任农业中级职务4年的、博士研究生任农业中级职务2年的晋升对象,由评审专家评议表决。对于不具备农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破格晋升的及非农专业毕业的晋升对象,先进行业务知识测试,成绩合格者再由专家进行评审表决。对于研究涉农专业的博士后,可由单位考核申请,省级人事职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直接认定。�

  (3)量化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细化、量化农业试行条例中的评审标准,将评价指标量化赋分,加大定量评审的分量。对人的评价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要切合实际,定性要公平公正。�

  (4)改进评审组织的管理。打破行政单位、地域限制,广泛遴选道德水平高尚、农业业务技术水平娴熟、农业科研推广应用能力强、熟悉职称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农业职称评审专家库。真正让社会和农业行业内人士来评价农业技术人才,以达到社会和农业行业内来认可农业技术人才。�

  (5)强化聘任制度,继续破除终身制。1986年提出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实践证明,推行聘任制度和破除终身制度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使职称工作走出“重评轻管”的怪圈,必须在这“三个管理”上下功夫。聘任管理要重点抓好按聘约进行管理;考核管理要体现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进行量化考核,重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起钩来;对职称基础性工作的管理,主要是严格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推荐、评审程序,增强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6)改革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结合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要适时改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办法。实现单位聘用与职务聘任的合一。要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解聘、续聘的依据,真正形成能上能下、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灵活规范的聘任聘用相统一的机制。(7)逐步推行农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对农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逐步推行注册登记制度。首先对高级职务资格进行定期复审。凡已取得农业高级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一定的工作量,有新的科研成果、论文,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分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暂缓登记,并给予一定延长期。�

  (8)加强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依托农业普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技培训中心等,建立继续教育网络体系,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作为职称评审时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分值,不得申报上一级职称。�

  (9)强化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科学合理的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没有合理、明确的岗位和岗位职责,就难以选拔上岗人员,难以对上岗人员进行考核,因而势必弱化竞争机制。要破除因人设岗、人浮于事的陋习,就要坚持以事定岗,合理设职,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因事设岗的原则,岗位数量和层次的设置应依据工作任务的繁简难易程度确定;二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只设较少的岗位,较低层次的岗位就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决不能设较多较高的岗位;三是重点导向的原则,岗位职数和职级的设置对单位有特殊作用,急难险重的关键岗位或需要特别加强的薄弱环节,应给予适当倾斜,以稳定队伍;四是最优、最佳原则,即根据工作的特点,使高级、中级、初级职务的结构保持最优状态,该设置的岗位即使暂无人选也可设置,促使专业技术人员朝这一岗位奋斗、创造条件上岗,并为吸引社会优秀人才提供竞争机会;五是适时调整的原则,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选择最合适的系列与专业最高不得突破规定的结构比例或职数的限额,依据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变化及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10)注重创新,树立人才社会化的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知识经济时代,人才资源属于全社会的财富,必须彻底打破人才部门和单位所有的观点,真正实现把职称评审权交给社会,把职称申报权交给个人,把职务聘任权交给单位,使人才资源为社会共享,最大限度调动和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