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律师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21-08-09
江西律师职称论文

  律师不论是在政治法律层面,均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西律师职称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江西律师职称论文篇一

  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问题浅析

  【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衡量一国刑事法制进程与法治文明的重要指针,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出现了尴尬的局面,即刑事案件逐年增加而刑事辩护率却越来越低。本文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据此对完善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制度提出了完善相应建议。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言论豁免权;完善

  一、完善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制度的意义

  (一)律师言论豁免权的概念与定义

  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治的产物,是一国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律师言论豁免权的称谓和概念界定,国内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律师刑事豁免权、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

  学者们对“律师言论豁免权”的定义一般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的:一是律师豁免权适用的范围,是仅限于庭审阶段,还是包括律师在庭外所作的言论;二是豁免的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仅限于刑事责任的豁免,还是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豁免。比较学者们对“律师言论豁免权”的界定,结合《律师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律师言论豁免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发表的有关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二)完善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的意义

  律师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一股重要力量,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律师能够正常履行其辩护职责有很大的关系,而律师的言论豁免权是其履行职责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刑辩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三大痼疾之一,如何才能减少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使其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辩护时,能够不畏公权力,大胆、毫无顾忌地发表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看法和意见?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确立律师言论豁免权制度。言论豁免权作为律师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障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它可使辩护律师有效、及时履行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程序公正乃至实体公正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立法现状

  辩护律师言论豁免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控诉机关相抗衡而不受追诉的有力武器,是律师真正发挥其辩护作用的重要保障。目前,在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对其都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以下就作简要的介绍。

  (一)《宪法》中相关法条分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条款是对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肯定,它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被告人的人权不受非法侵害,在审判中获得相对平等的对待。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而有直接规定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只是对辩护制度给予了肯定,相对于《宪法》中概括、原则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的规定就更加完善和具体了。

  第二、关于辩护人的相关条款,对比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及1996旧《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从新刑诉法35条、36条、37条、38条、39条五个条文规定决定了辩护律师角色的双重性,即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既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为他们尽可能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①;同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又是律师的一项职责,它又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中的有关规定

  在《律师法》还没修改以前,旧《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到我国法律的相应保护。该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并没有规定律师的言论豁免权,第一次真正在立法上肯定律师言论豁免权的是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言论豁免权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因为不可能做到绝对豁免,所以对于其范围也做出了限制,即律师在法庭庭审中发表的如下三种言论“关于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是不能获得豁免的,构成侵权或犯罪的,是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对于律师言论豁免权豁免的法律责任属于何种法律性质,《律师法》只是表述为“……不受法律追究”,那么根据通常解释,豁免的责任应该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不是仅限于刑事责任。

  三、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的完善设想

  (一)对《刑诉法》37条与《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进行细化规定

  在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在法律上一直是空白部分,直到2007年新《律师法》的颁布,律师言论豁免权第一次被纳入了法律的明文规定。2012年新公布的《刑诉法》没有直接规定律师辩护豁免权,但是在36/37/38条对于律师辩护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细化规定。

  《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条规定无疑给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带来了福音,但是却规定的过于笼统、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立法机关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具体的适用时间、豁免对象、豁免责任和豁免的限制进行规定。

  第一、律师言论豁免权的适用时间

  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言论豁免权的适用时间仅限于法庭庭审过程。

  有学者建议整个诉讼阶段都应贯穿律师的言论豁免权,而不应仅限于庭审阶段,“因为仅仅对法庭上发表的意见进行豁免显然过于狭隘,不能切实达到该法条的立法目的”,笔者对此意见表示赞同。因为不论是在庭审阶段,还是在侦查阶段,律师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争取更加公正的裁判。因此,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提前到侦查阶段,能够更好地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这样,辩护律师们就可无后顾之忧地在法律的规定下收集各种证据,发表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看法。   第二、律师言论豁免权的豁免对象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由此可知,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是《律师法》规定的言论豁免权的豁免对象。另外,律师在法庭上出示和提供的文件、材料也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因此笔者认为,律师言论豁免权的豁免对象还应包括律师非因故意在刑事诉讼中向法庭出示和提供的文件、材料,即使它是失实的。

  第三、律师言论豁免权的豁免责任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在我国,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因其执业言行承担四种责任,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行业内部惩戒,其中前三种是通常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律师法》规定了“不受法律追究”,但究竟不受何种法律追究则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一般解释,我们可以理解为《律师法》豁免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笔者认为,将律师言论豁免权豁免的法律责任界定为刑事责任似乎更为恰当。我们对比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行业内部惩戒这四种责任,不难发现刑事责任有其特殊性。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其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如果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自身也沦为被追诉的对象,那么辩护律师为之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更是无从保障。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虽然也可能会对律师的执业造成一定的打击和影响,但不至于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行业内部惩戒则更是规范律师行业的强有力手段,是实现律师行业自治的需要。

  四、总结:律师言论豁免权的限制与制裁

  律师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一股重要力量,刑事辩护制度则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以及法治文明刑事法制进程的最重要指标指针。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条款、以及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但却没有规定当律师滥用其言论豁免权时应不应该予以制裁以及给予制裁时给予怎样的制裁。对于律师滥用言论豁免权时该不该给予制裁,我们的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个限度,律师言论豁免权也不例外。至于在律师滥用言论豁免权时该给予怎样的处罚,学者们则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法: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律师滥用言论豁免权的行为,并有权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吊销执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建议。总之,律师言论豁免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制度也应相应的完善与发展。

  注 释:

  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中国律师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29.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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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律师职称论文篇二

  律师文化建设必要性之考察

  摘要:律师文化建设问题引起了我国律师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律师职业的定位与律师的职业使命对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中国律师行业的现状对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等三个方面考察了律师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并探讨了律师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律师;律师文化;律师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律师文化”的概念是在1999年8月27日大成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中国社会发展研讨会”上最早提出的[1]。此概念一经提出,即引起了我国律师理论及实务界的广泛讨论。2005年1月10日,德恒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德恒论坛”,主讲人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博士在演讲中提出了关于中国律师的六大走向,尤其是她提出的“建设中国律师文化”的观点,得到了全体在场专家的高度认同。[2]2006年5月23日,来自全国各地三十多位律师代表来到北京参加了全国律协律师文化建设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一个重要议题是研讨《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制定《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这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在综合考虑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发展前景等基本国情基础上而确定的一项重大研究课题。本课题由全国律协战略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博士主持。[3]

  更令人欣慰的是,2006年4月20日吉林省律协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了《吉林省律师文化建设纲要》。《吉林省律师文化建设纲要》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目标要求。总体目标是:律师文化建设在律师业内形成共识,律师文化理论架构基本形成,律师文化实践活动全面开展,律师文化建设收到明显效果。第三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主要任务是:加快建立完善律师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体系,积极为律师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障,努力建设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律师队伍,大力创建具有优秀文化品质的律师事务所,全面实施律师文化战略。第四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重点内容包括重点抓好律师群体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律师集体文化,积极培育律师个体文化。第五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方法措施。包括制定律师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工作指导,抓好律师文化的理论研究,努力营造律师文化建设氛围,建立律师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第六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全面实施和组织领导。[4]

  一、律师文化的内涵及其本质

  按《辞海》的解释,“文化”有三重含义:1、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2、泛指一般知识。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施的文治和教化的总称。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将“文化”阐述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的精神财富,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历史源远流长,任何人也难以穷尽其内涵。

  有人认为,律师文化属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即为律师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积淀的由“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道德、知识、专业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及团队文化等”诸元素构成的总和。[5]

  另有人认为,律师文化是指律师的行为不同于其他人行为而形成的种种传统与影响的总和,它是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区别。[6]还有人认为,所谓律师文化,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而形成的自己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想模式,应由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形象、管理制度、工作环境、自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从形式上讲,律师文化应属于人的思想范畴,指律师的价值理念;从内容上讲,则是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战略、管理运作制度、法律服务模式等在理念上的反映,是内在的约束与激励人的一种系统化要求。从广义上,律师文化可称为整个律师群体的律师文化;但狭义上一般理解为关于某一律师事务所的特色文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文化不仅是涉及律师整体素养能力的提高,关系到民主法制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因素,也是涉及到一个律师事务所能否高效发展、是否具有竞争力与生命力的重要力点。成熟的律师文化对于一个律师事务所意味着是一笔集合了集体智慧的无形资产,是若干个体文化风格与观念有机融合后在质的层面上的飞跃,其外延极广,内涵丰富多彩,包括所名、所徽、所歌、所规、所风、所刊、所容、所之域名等在内诸多方面均可成为律师文化的载体。对于身处律师文化的每个律师而言,其个体身上积极的人文精神实质上已被整合成集体的人文思想,并且又反作用反规范于每个律师个体,最终,律师文化成为全体律师事业发展的思想根基,成为其行为规范的导航系统,成为律师团队的事业核心与精神支柱,成为对律师个体行为进行评判的价值标准。[7]

  还有人认为,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由律师群体文化、律师集体文化、律师个体文化组成。[8]

  上述定义,只是表述上的区别,并无内涵上的冲突。根据上述的定义,我们分析,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律师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方面。律师精神文化是律师群体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受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意识形态影响而长期形成的一种文化观念和精神成果,解决律师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进行法律实践问题,是律师文化的核心。主要通过律师价值理念表现出来,包括律师价值观、律师精神、律师理想、律师宗旨、律师道德、律师哲学等;律师行为文化是律师群体在一定行为规范的制约下,在法律实践中产生的、以人的行为为形态的实践文化,解决律师怎样进行法律实践问题,是律师文化的外显。主要通过律师行为规范表现出来,包括律师执业行为约束、律师制度制定与实施、律师机构管理等。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反映了“知行合一”的理念,体现了一般文化的内在要求和律师文化的特殊属性。[9]

  关于律师文化的本质属性,我们认为,任何文化都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并为其服务。律师文化产生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从其共性和根本意义上说,其本质特征必然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也决定了律师必须树立忠于法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和做到在法律实践中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律师行业的宗旨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文化的本质要求。因此,律师文化必然是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并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10]

  二、律师职业的定位与律师的职业使命对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这是法治社会对律师职业的定位。这个观点否定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在社会角色上是相同的,都是以维护国家的法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己任的观点,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相当盛行,并在当时的律师制度中也反映出来,即律师不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还由国家统一提供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但实际情况是,律师在法治社会根据国家与社会二元原理,是作为独立于国家权力的为公民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他们通过自己的职业行为来保护公民的权利,防止任何人包括国家任意侵犯公民个人合法的利益或尊严。律师职业在定位上这个变化当然有其深刻的道理,这是法治文明的文化本性所要求的。法治是具有丰富内容的时代命题。[11]法治并不是人类理性随意的创造,它的最为深刻的根据在于社会的经济发展及相关的政治、文化生活发展的内在要求上。市场经济或扩大了的商品经济与法治的联系,不是一种历史的偶合,而是具有内在的必然性的。就运行机制而言,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方式的经济,这种经济活动看上去只是人们经济生活的方式变化了,其实深入分析则是改变了人的生存方式,即人们的生产不只是为了满足生产者或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生产从一开始就具有交换性、等价性、平等性,开放、流通、竞争等经济活动的特点使一切自然人、法人与国家一样,都必须以独立的权利主体出现,在市场上求得生存和发展。这样,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赋予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利益,保障自己追逐自身利益合法权利的社会力量。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规则具有一定品格上的要求,只能由法治承担这个角色。人们的经济生活反映到政治及文化上,民主政治、社会正义、公正平等、保障人权等价值原则,就成为这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的要求,并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血缘共存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时代。如此可以看到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变迁的意义。律师的职业根据法治的要求成为社会的一种独立的力量来维护法治的权威成为可能。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身份的出现是社会的进步。[12]

  律师的职业定位和职业使命要求我们加强律师文化建设。

  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我国的宪法,成为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纲要》的发布,是国务院贯彻执行宪法的重大举措,充分表明国务院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当前中国的法治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法治,然而法治环境的培育,法律意识的培植,不能仅仅靠政府的主导,更多的还需要法律工作者,包括司法人员和律师以自身的工作,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价值与法律工作者的价值。在法律实践本身各个环节上实现各种法律工作者的角色互动的同时,更要注重“把法治的鸟笼做大”。或许是源于一种勤劳自立的传统,中国在面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很多问题的时候还没有养成适用专业性服务的思路和习惯。社会专业分工日趋细化的潮流正在使专业性服务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作为法律工作者尤其应关注并推动这种潮流,律师如此,法官也应如此。只有将对法律的需求渗透到社会意识的深层次,将法律的影响力扩大到社会问题的方方面面,中国法治建设才有了真正的源动力和本土基础。这项工作绝非一蹴而就,也并非一日之功,要将这种对待法律和法律工作者的态度培育成一种传统,而从律师工作的角度来说,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一点就是要积累和传播律师文化。[13]

  正如温家宝所说,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领导干部工作任务繁重,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专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14]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应当在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我们加强律师文化建设。

  四、中国律师行业的现状对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

  中国的律师制度从1979年恢复以来,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到现在,全国有律师事务所1.3万家,律师15万多名。[15]律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工作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中也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就职业道德方面而言,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少数律师存在拜金主义和商业化倾向,搞不正当竞争,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有的实行吃光、花光、分光,没有谋求职业发展的思路和措施。二是极少数律师知法犯法,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三是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只注重业务建设,不注重道德建设。四是在执业活动中,由于流动性、自主性以及法律服务的中介性和体制管理不顺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律师执业活动缺乏有效监控。有的律师天马行空,独来独往,无人监管。五是有的律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当事人的委托高额收费,或者收费不办事。六是有的为了打赢官司,不择手段,甚至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主要事实,向司法人员行贿。[16]

  就律师的执业观而言,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业动机功利化。不少人都在想只要做律师就能赚钱,尽管这些年在律师队伍的迅猛发展当中,确实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律师,但不可否认也有一些律师就是为了钱才做律师。二是执业目的庸俗化。某些人做律师为什么?就是为了钱,或者为了堵一口气,或者为了某种可能未必能说出来的愿望。三是执业行为商业化。有的律师把所有执业方面的一案一讼、一点一滴都理解成商业行为。四是执业信仰模糊化。对律师职业的未来毫无信仰,一片模糊。从客观方面看,整体上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业文化建设比较缺乏。不管是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管理层面,原来很少考虑过律师文化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理解,说明我们执业文化建设还比较缺乏。二是执业管理还有缺位。三是执业环境欠佳。严格意义上说,不管是社会环境还是我们本身的执业环境都出现了非常恶劣的情景,尤其是在刑事业务当中表现更加明显。四是执业规范还缺乏权威。尽管各地律师协会都在不同程度地做了一些可贵的探索,但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缺乏权威。亚里斯多德说过,法治就是制定一个大家能看懂的并能得到普遍执行的法律。我们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上应该认真研究如何制定一个大家普遍遵守并有权威的规则。[17]

  另外,我国律师职业也存在一些不平衡,主要表现为七个方面:[18]第一个是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的发展不平衡;第二个是刑事业务和非刑事业务的发展不平衡;第三个是律师职业和其他法律职业的不平衡;第四个是律师职业发展的地域不平衡;第五个是律师水平的不平衡;第六个是律师职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执业环境的不平衡;第七个是律师的经济收入和律师的社会评价之间的不平衡。

  要想改变上述状况,解决上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律师文化建设。

  五、律师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

  (一)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厘清律师文化建设的一些基本问题

  目前,我国对律师文化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关律师文化建设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没有展开研究,或未形成定论,如律师文化的概念、内涵、本质、特征、分类、目标、任务、要求、内容、建设律师文化的途径和方法以及与其它文化现象的关系等等,都有待于我们从理论上予以探讨。

  (二)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

  优秀的律师当然必须具备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但这还是不够的。要做一个真正的律师,需要过硬的素质,做一个优秀律师更是难上加难了,不仅专业,还需要广博的文化修养以及良好的心理素养。律师的社会定位是属于有文化知识的阶层,又是有文化阶层中专业技能比较优秀的分子。律师不能只把目光驻留在业务知识和业务收入的金钱上,律师不能只满足于有安逸的生活,成为政客宴席上的贵宾。作为肩负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使命的中国律师应该举起属于我们自己的精神大旗,指引中国律师发展壮大的道路。在国际间法律服务市场已逐步开放的今天,增强律师的文化底蕴,提高律师队伍的品位和素质已刻不容缓。中国律师的发展要在走专业化、学术化的道路上,还要加强其他方面的文化水平,语言表达、文学艺术、科技天文、民风民俗等等方面的文化都要学习。这些不只是自身的修养,对于律师的诉讼实务也不无好处。因此,要改变中国律师的总体面貌,那就要不光做“法律人”,还要努力做“政治人”、“文化人”,通过每一个个体的努力修为,为整个律师行业带来以文化建设为根本的优良氛围,使之走向良性的快速发展道路。

  (三)建设律师事务所文化

  律师文化建设的重点是形成律师事务所文化。众所周知,律师事务所确立专业化定位,塑造专业品牌,是现代律师业发展的方向,而律师事务所文化对事务所的发展和专业品牌的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需要在借鉴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借鉴其他文化形式,探讨发展的渠道是条很好的途径。“律师事务所的文化来源于企业文化”,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要以建设团队意识、协作精神为基础,加强凝聚力,再就是打造事务所的品牌,形成统一的精神理念,这些均应该读取企业文化的真经。律师事务所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特色和自己的不足,悉心衡量一下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包括人力资源状况、内部管理、业务能力等因素,高度提炼分析,然后确定自己是特色文化,明确事务所文化发展的方向;其次是事务所人员应该协力同心地努力营造适合的文化氛围,将自身的优秀作风和品牌作为向社会宣传的硬件。再就是,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与律师本身不同,它要有自身文化建设活动的载体,需要所训、所刊、所徽等示范性的媒介,同时更重要的是一个事务所要有积极关注社会、关注国计民生的意识,这是一个所在人们心中潜在的心理评价点。

  (四)建设律师行业文化

  从行业角度方面,律师队伍的文化建设至关重要的一环是整个行业文化氛围的形成。行业文化建设应当是宏观的、抽象的――对全体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建设进行调控,根据国家的方针,借鉴先进的经验,切合各地律师工作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和文化制度,从而指引整个行业的文化建设方向,并从制度上保证律师业建设的环境。全国律协会长高宗泽说得好: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必须要增强律师对职业的认知感、责任感、荣誉感,使律师正正派派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增强律师行业的凝聚力。这段话中肯地指出律师文化建设的重点。文化建设首先从构成文化的个体着眼,律师行业就是要加强律师自身建设和事务所文化建设。当前我国律师实行“两结合”的管理模式,作为管理和服务部门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为整个行业形成以文化建设为重的进步氛围给予足够的政策倾斜和理论指导。这是一个发展环境的问题,律师行业的文化建设和律师执业一样需要良好的环境。环境的培养,除了需要个体本身努力营造外,作为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加强投入,加强制度和组织保障,往往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19]

  (五)加强律师团队建设,打造大牌律师

  律师的业务活动有着浓重的个人色彩,律师习惯于单兵作战而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可单兵作战是无论如何战不过团体的。在现代信息社会,脱离集体单靠个人力量进行创新也是不可能的。律师事务所的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公开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依赖于律师之间默契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反馈,越来越需要团队具有共同价值观和共同的目标。要在中国律师中打造大牌律师、品牌律师,就必须走团队发展之路,打造出规模宏大、管理先进、财力雄厚、声名显赫的名牌律师事务所。因为成就一个大牌律师,个人因素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打造大牌律师的机构。一个律师,他的头脑再好,技能再精湛,如果一生栖身于一个只有两三个人的小型事务所,他终究也成就不了一个大牌律师。律师事务所就像是一家工厂,规模小、档次低的工厂,很难制造出名牌产品。只有当工厂达到相当的规模,它才有可能问鼎“名牌”二字。可以说,大牌律师是个人奋斗的成果,但更是环境铸造的产品,是打造的结果。[20]

  (六)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应当是民族特色与国际接轨的结合

  文化本身的性质、内涵或者张力,更多地决定了它必须承载着民族、历史的东西,任何文化都不能截然割裂开文化的背景与文化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中国的律师文化在反映出律师行业文化特色的同时,还必须反映出中国律师文化的宗旨、服务对象,反映出律师文化的中国底蕴与特色,例如,在中国特色的法律背景下,《孙子兵法》、《孟子》等有关思辩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财产,诸多更易于被中国人所接受与认同的论辩演讲的技巧,调解、谈判、代理过程中符合中国人传统心理特点与习惯定势的双赢方式等等,都会通过律师文化的形式传递给当事人以更加容易接受与欣赏的服务模式。

  但同时,毋庸置疑的是,加入wto后的社会要求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都进一步需要中国律师的人文素质和观念不能只停留在纯粹中国式的、传统的理念上,必须与之相互适应。如,wto的目标与中国法制改革,都对律师业务发展的国际化、自由化、专业化提出了要求,律师事务所要尽快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从原始的、小生产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引进现代化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营销手段,实现事务所结构、管理模式、服务方式、业务领域等的根本性转变,走现代型、专业化、协作化的发展之路。所有这些都说明,律师文化的建设必须体现出与国际接轨,体现国际律师主流文化的特点。[21]

  参考文献

  [1]何谓律师文化.

  [2]陈兴良.中国律师业发展中存在七个不平衡.

  [3]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研讨会在京召开

  [4]吉林省律师文化建设纲要出台

  [5]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化之思考.省略

  [6]焦洪宝.律师的角色与律师文化.

  [7]朱媛,钱剑奎.我国律师文化的与众不同.

  [8]宋占文.论律师文化.

  [9]宋占文.论律师文化.

  [10]宋占文.论律师文化.

  [11]李瑜青.法律社会学导论•序[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

  [12]李瑜菁.法治与律师职业的使命[j].学术界,2005,(4):114-115

  [13]焦洪宝.律师的角色与律师文化.

  [14]参见温家宝于2004年6月28日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所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讲话第三部分。

  [15]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时期规划纲要[j].律师世界,2006,(6):4

  [16]参见黄远志2003年3月7日在湖北律师队伍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

  [17]刘桂明.我们怎样做律师?[j].中国律师,2005,(1):88-89.

  [18]陈兴良.中国律师业发展中存在七个不平衡.

  [19]鹿存强.加强律师文化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20]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化之思考.省略

  [21]朱媛,钱剑奎.我国律师文化的与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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