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1-12-09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论文

  船舶是最重要的水上交通工具,如果发生火灾,后果将十分严重,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论文篇一

  船舶消防安全探析

  【摘要】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消防设施包括水灭火系统、co2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包括手提清水泡沫灭火器、手提灭火器、121干粉灭火器、沙、消防桶、消防员装备、太平斧等。本文就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进行探讨。

  【关键词】船舶消防 安全 存在的问题 建议

  一、油轮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落实有待细化

  目前各管船公司均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了船舶主管,以打理船舶在营运中的各项事务,而在岸基地日常管理活动中,众多的船舶主管将精力投放在船舶应对psc、fsc以及石油公司检查、船舶航行安全、码头货油作业、船舶设备修理、船舶供应、代理衔接、人员安排以及恶劣天气、防范海盗等风险控制工作中。当然,公司程序、须知文件不可能只对消防管理说得那样清楚,但在“岗位说明书”里可将船舶消防管理职责和要求交待明白,至少可以认为已经将船舶消防管理的职责落实到了岗位。

  (二)船舶现场存有痼疾

  第一,文件制度欠全面。《消防培训手册》、《防火安全操作手册》、“防火控制图”与本船实际不符,尤其是《消防培训手册》均为统一的模本,岸基地也未经过认真校核。“应急部署表”、“船舶消防档案”等数据资料未能及时更新。厨房、配电间、油漆间、化学品库、泵间、电焊间等特殊的也是重点防火场所以及对船舶非认可型电器管理常有标识不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缺失的情况。

  第二,设备维护有遗漏。船舶消防标识缺失、未按要求检查维护消防员装备、未按要求检测感烟、感温探头,消防栓漏水,烟囱防火挡板控制系统漏气,co2系统部分瓶头管路接头松动,个别船舶甚至co2气瓶保险销未移除,船舶防火门自闭器故障时有发生等问题。

  (三)岸基管理需跟进

  可以认为,船舶发现的任何问题都应追溯到岸基管理。不能将船舶消防管理概念化,更不能淡化,不能认为船舶消防管理的相关体系文件已经完备,且船舶至今未发生火灾,就处之淡然了。

  (四)船员队伍有待稳固

  近几年来,公司运力扩张,新船集中出厂,船员提升过快,从而导致业务不精、经验不足,出现管理水平低下现象。另外一个方面,船员市场的活跃,船员流动性增大,今天上这条船,明天去向还是未知数,船公司在定员上无法做到定船定人。因此,要加?a href='//www.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惫芾砗痛倍游榻ㄉ琛?/p>

  二、改进并强化油轮消防安全管理的建议

  (一)严格落实法定责任

  按照公安部“61号令”“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船公司管船部门或单位应严格落实这一法定的责任。不仅要在(消防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书)形式上满足规定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层层落实下去。

  (二)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究竟管什么,这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我们不能总是将船舶消防管理概念化,关键是要有内容、有范围并有深度。船舶人员的消防三级教育、培训,岗前谈话、熟悉职责、在岗训练演习,船舶消防系统/设备及器材的配置、更新供应、维护检测、船舶自查、组织专项检查、提供支持跟踪解决并验证船舶各类外部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等等,都应该是管理的对象和内容。这样,才能真正履行起船舶消防管理的责任。

  (三)强化员工宣传教育

  组织学习国内外有关消防安全的法津,法规,增强船员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责任心,新进员工尤其是新招大学生,仅经过海事部门“油轮安全知识”和“油轮安全操作”学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是不够的,应结合本公司船舶消防特点和要求,一并纳入“三级教育”,进行宣传与教育,重要是培养员工消防意识和船员的防火责任感。

  (四)培训演练提升能力

  船舶应根据动态、人员和海况气象等实际情况,策划、组织实施好船舶月度消防训练和演习,重点提高船员船舶消防技能、技战术和自救能力。因此船舶在搞好火灾预防的同时,应注意训练船员掌握所有灭火设备和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熟练地掌握船舶发生火灾时的扑救措施和疏散自救方法,按照油船应变部署表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演练,并作好分析评价,找出不足,以提高船员的灭火技能。当然,岸基地跟踪、核查与监控也是必须的。

  (五)及时治理消防隐患

  首先要善于发现船舶消防安全隐患,这就要求船舶认真做好例行月度安全自查,查消防管理到不到位、查设备存在的问题、查隐患的整改情况、查有没有冒险违章操作的行为,对防火重点区域、消防设施、器材、监测报警装置、非认可型电器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测,结合本单位本船的情况制定纠正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岸基船舶主管须对船舶上报的自查结果及纠正整改的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最大可能地提供支持,确保将查出的消防隐患及时整改与封闭。

  (六)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保持消防系统、设施和器材具有可靠性,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消防硬件管理的目标。油船消防设施(固定系统)和应急设施的好坏关系到油船自救关键的最后的一道防线,所以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和处于即刻使用状态。应该说,船舶消防硬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包括固定气体/泡沫灭火系统、手提/移动式灭火器材、火灾报警系统、消防员装备、紧急逃生呼吸装置、逃生时使用的应急照明、国际通岸接头及必要的通讯设备、船舶通风系统,包括挡火闸和挡烟闸、风机及其控制,还有燃油供应及应急切断,船舶众多的防火门及其控制装置,机舱天窗及关闭装置等按要求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

  (七)船舶消防运行控制

  船公司应组织适当的消防专项检查,以掌握管船单位/部门船舶消防管理的运行状况,提升体系和消防管理的执行力,还应尽量避免陷入检查——纠正的重复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怪圈。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思想和要求,油船公司应对船舶所有外部检查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数据采集、分析,从中找到管理上的原因,进而制定有针对性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组织有效的实施,实现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

  [1]夏锐.绿色消防技术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7,(03).

  [2]刘一凡.船舶消防在psc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a].2008.(05).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论文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论文篇二

  简析黑龙江省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摘 要]船舶是最重要的水上交通工具,如果发生火灾,后果将十分严重,健全黑龙江省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对于保障黑龙江省航运安全,促进航运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火灾是一种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对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事故。船舶作为水上重要的交通工具,是复杂的移动建筑。船舶在各种运输状态下,会因为各种热量、火源失控等原因造成船舶发生火灾,导致船毁人亡。因此,船舶火灾的严重危害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黑龙江水系是我省主要通航的三大水系之一,主要通航河流有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航里程达5 528公里。其中,中俄界河(湖)通航里程2 661公里;内河通航里程2 867公里;全省共有15个水路一类口岸,其中已经正式开放口岸13个,港口泊位172个,年吞吐能力1 500万吨。省内拥有水运企业697家,目前在海事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运营船舶2 496艘,总吨位368 177t,总功率190 819kw。

  通过几十年的发展,水运已经成为黑龙江省沿江地区不可替代的交通运输方式。2008年,全省船舶进出口数量共计1 006 408艘次,水运货运量共完成1 367万吨,客运量3 052万人。因此,加强对黑龙江省运输船舶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于保障黑龙江省航运安全,促进航运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船舶火灾的特点

  船舶火灾有别于其他火灾类型,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结构复杂,空间狭窄

  船舶是最重要的水上交通工具,由于船舶结构的设计一般比较紧凑和复杂,一旦发生火灾,烟雾和火势将快速蔓延。

  (二)热传导性强,扑救难度大

  现代船舶船体结构多以钢板制造,热传导性能强,在起火后的3~5分钟内,温度可上升到500℃~900℃,钢板将会被迅速加热,成为温度很高的物质,使得扑救难度加大。

  (三)船舶可燃物多,蔓延速度快

  船舶舱室内的家具、地毯、帘布、床铺等多为可燃材料制成,火灾隐患相当大。如果机舱、船楼等部位发生火灾,火势将会迅速向四周蔓延。

  二、黑龙江省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黑龙江省对运输船舶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是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港航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交通部14个直属海事局之一,于2000年8月22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负责黑龙江水系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及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等管理职能。

  黑龙江航运公安局是黑龙江省的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负责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黑龙江航运公安局另设哈尔滨分局、松花江分局、佳木斯分局、黑河分局等四个派驻机关负责各自辖区港口的社会治安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能和海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一)管理职能

  1.对船舶在港口内明火作业实行备案管理和现场监督管理。

  2.对参加船舶高级消防培训的学员进行考试和评估,对合格学员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3.在港口靠泊或锚泊的船舶发生火灾时,负责总体指挥。

  4.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时,负责总体指挥。

  5.对于船舶消防设备和船员的相关操作技能进行安全检查。

  6.参与对在港船舶火灾起火原因的调查。

  (二)海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1.《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1988年第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

  3.《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公安发[1995]13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交通部令1997年第15号)。

  5.《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362号)。

  四、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在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能和法律、规章依据

  (一)管理职能

  1.对在港口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2.对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实施消防监护和护航。

  3.负责对在港船舶火灾起火原因的调查。

  4.对船舶在港口明火作业实行备案管理。

  5.在港口靠泊或锚泊的船舶发生火灾时,负责灭火指挥和现场扑救。

  (二)法律、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1988年第2号)。

  3.《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公安发[1995]137号)。

  五、关于黑龙江省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综合分析及建议

  通过上述对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及法律依据的比较,可见在目前黑龙江省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下,海事与港航公安两者在对港口区域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在港船舶火灾事故调查以及对船舶消防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职责的交叉与重叠,这势必将浪费有限的管理资源,造成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降低监督管理效率,增加行政成本。因此,考虑到运输船舶的流动性、交通港航公安机构设置地域的局限性以及船舶消防管理与船舶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密不可分等特点,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建议有关省级立法部门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在立法层面明确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运输船舶消防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和船舶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负责各自港口辖区水域船舶火灾应急扑救,地方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其他水域的船舶火灾应急扑救。这将有助于理顺运输船舶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发挥海事与航运公安各自部门的管理资源优势,预防和减少重特大运输船舶火灾的发生,将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黑龙江省航运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看了“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论文”的人还看:

1.船舶安全管理论文

2.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船舶安全管理论文(2)

4.船舶轮机管理论文

5.船舶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