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任的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21-12-09
关于责任的政治论文

  责任是与生俱来的,不可推卸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责任的政治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关于责任的政治论文篇一

  工作就是责任,责任决定态度

  摘要:阐述工作中责任意味着什么,同时责任感的大小决定着你人生态度和工作态度。

  关键词:责任 态度

  上帝告诫人们:爱他(她)就要对他(她)负责任。爱存在于爱情、事业、亲情、友情等各个领域。在工作中,工作就意味着责任,责任要求我们对所从事的事业满怀尊敬和热爱,以高度的热情和事业心投入本职工作,实现工作的卓越和自我超越。同时,责任感的大小决定着工作态度的表现,无论你身处何地,什么职位,你都要为自己的工作努力,这才是一个人成熟的表现。

  1 责任是使命

  从本质上来说,责任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使命,它伴随着每一个生命的始终。那些能够承担责任的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和信赖,才有可能被赋予更多的使命。社会学家戴维斯曾说:“放弃了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就意味着放弃了自身在这个社会中更好生存的机会。”对于员工来说,放弃了责任就等于放弃了自己可以施展才华的机会,放弃了自己的前程。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很难想象会有什么大的发展。所以,无论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忘记自己的责任,都要有勇气扛起责任,扛起责任就是扛起了一份坚定和执著,扛起了自己的职业信念。

  记得在一次企业员工拓展训练中,有一个“高空跨越断桥”的项目,它主要是员工超越自我能力的测试。断桥设定在距离地面8米的高处,两侧各有长2米,宽0.3米的桥板可以供你助跑,两板之间有1.2米的间断,游戏规则是学员先攀沿到8米的高架上,然后从左侧的桥板跨越1.2米的断处到右侧的桥板上,再从右侧回到左侧,当然我们有很好的安全保护措施,即使跳空了也不会发生意外,只是考验你能否超越自我。让我记忆深刻的是一位年约60岁的企业董事长,前面所有的学员都成功的跨越了断桥,实现了自我的超越,由于年龄关系他完全可以不做这个测试,但他却勇敢地站在了断桥上,下面不断有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和员工在为他加油,为他呐喊,然而就在能否跨越过去的思考中他用了近60分钟的时间最终迈出了第一步,他做到了。事后他感言到:“我掌管这么大的一个企业,做出过无数次决策,也从未象今天这样让我犹豫不决,最后驱使我成功的是我强烈的责任感,因为我是企业的董事长,我不想辜负下面那么多双期盼的眼睛,他们希望看到我成功,希望我们的团队成功。”这样一位令人尊敬的企业管理者,他的企业还有什么做不到呢?还有什么做不好呢?因为他的行为感染到了每位员工,让他们感受到责任,责任让人坚强,责任让人勇敢。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面对困难不低头,面对挫折不气馁,面对胜利不骄傲,工作的使命感让我们有勇气挑战困难,有毅力面对挫折,有信心再取得胜利。这样的信念会支持我们坚守工作职责,明确岗位目标,并且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排除困难、一直向前。

  2 对工作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

  责任是永恒的职业精神,职场人士的第一行为准则就是:对工作负责,对自己负责。它不但是一种可贵的职业精神,更是一种重要的人生态度和工作态度,无论哪一个企业,都需要有责任感的人。在职场中,无论你从事什么工作,只要你有敢于负责的精神,你的能力就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你的潜能会得到不断的挖掘,你就能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创造。

  李燕,大学刚毕业应聘到一家装饰工程公司做行政工作。大约三个月后,公司接到中泰文化交流展览会20块中、泰文说明牌(长1米,宽0.8米)的制作项目,在时间紧,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全体员工都参与进来,分为制作字牌、排版、粘贴和校对四个小组,李燕被安排到校对组。泰文对每个人都是很大的考验,因为不熟悉文字规律,工作起来都非常困难。李燕是学习英语专业的,凭借她对外语超常的领悟能力,她很快找到了泰文的规律,于是,她马上组织大家先认清规律和应注意的问题,她一会儿在排版组,一会儿又出现在粘贴组,一一叮嘱,在她的指导下,工作顺利的进行着,终于在连续三个昼夜的奋战中圆满结束。在第四天上午除了校对组4人可以回家休息,其他人员都要到现场安装。大家都陆续离开了工作室,只有李燕拖着疲惫的身体坐在沙发上看着一片狼藉的工作场地,稍后她慢慢站起来开始收拾散落在地上的工具,打扫着每一个角落,她希望大家回来后能有一个整洁的工作环境等着他们,不用他们再为这样的小事操劳,而此时她心中充满了幸福感。也就是这样一个平凡的女孩子,这样一个看似平常的举动,让公司所有人注意到她,若干年后,李燕成为该公司的一名部门负责人。

  我想告诉你们,一个人的工作态度决定了他事业的高度。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工作是为了自己,对工作负责才是真正地对自己负责。只要你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无论什么工作,都注重细节和结果,都会付出汗水和心血,都要努力把自己的才华展示出来,你就一定会有所作为。

  3 责任心决定工作态度

  责任心是职场人士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是一种习惯性的行为,是激发个人能量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条件。同时,责任决定着工作态度的表现,有了责任心,就有了工作上的主动性、自觉性,工作就成为快乐的事情。

  海尔集团的成功就是因为每一个员工都具备将责任执行到位的素质。在海尔集团,所有电器的每一个部件都有专人负责。一次,空调组装车间加班组装一批空调,大家辛辛苦苦干到很晚才将这批空调组装完成。一车间人都长舒一口气,准备下班回家休息。突然,有一个人发现地上多了一颗螺丝钉,说不知是谁漏装了一个螺丝钉。大家听了,都自觉地留了下来,开始把组装好的100台空调重新拆开一一检查,不放过每一个细节,一直到深夜才检查完毕,检查的结果是每台空调都没少螺丝钉,是螺丝钉出库时,由于仓库保管员多数了一颗而造成的。没有人逼迫,工人们自觉自愿担任,把企业的荣誉看得高于一切,把企业的发展当成是自己的发展,把责任落实到行动上,才会有海尔辉煌的今天。

  责任的力量是巨大的,美国总统林肯先生说过这样一句话:“人所能负的责任,我能负;人所不能负的责任,我也能负,如此,才能磨炼自己。”勇于承担责任,敢于挑战自己,在落实责任中得到锻炼,在挑战自己中一步步成长,把简单的事情天天做好,把容易的事情天天做细。可见,要想做好工作,能力和才干不是最重要的,强烈的责任感才是将责任完美落实的重要保证,更是决定工作态度的主要因素。

  事实上,当你深入观察那些优秀团队的时候,我们不难发现,责任对于他们都是多么的重要,因为拥有了强烈的责任感,组织才拥有了卓越的团队,才能有激情,有忠诚,有奉献,才有成就一切事业的可能,才能创造奇迹!

  关于责任的政治论文篇二

  民事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

  摘要:机动车侵权行为产生了侵权责任,必然会产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随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发展,尤其是无过错侵权行为下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就需要分散此责任风险,又产生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5(c)-0092-01

  近代,汽车成为城市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汽车的广泛使用同时也带来了祸害。据公安部消息,2005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28657起,造成46012人死亡,23648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6亿元。如何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门问题。为了对受害人进行及时、公正的救济,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各国均先后制定了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方面的法律。

  一、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规定:1、国外立法例。国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归责有三种:一是过错责任,例如英美。二是推定过错责任,如德日。三是无过错责任,如法俄。鉴于机动车致人损害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大陆法系的潮流。英美法系,英国对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虽采过错责任原则,但将过错侵权的注意标准提高到实际上无法达到的程度,“以至于只有那些严格责任中被称为以外事件的情形下才不构成注意义务的范围”。美国,法律虽仍采过失责任原则,但发生了变化,“家庭用机动车”、“共同运行”、“所有者同意法”等法理的运用,变更了受害人赔偿不利准则。所以从总体上看世界各国大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机动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2、我国立法例。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的归责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的历程。《民法通则》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其适用的法理有:一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机动车驾驶人享受机动车带来的方便的同时,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运行带来的风险;二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三利益均衡说,道路交通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以有违章行为及过失为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一个归责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一,对机动车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且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时,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当首先予以赔偿,而不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如何;第二,当超出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时,超过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责任保险对受害人保护的延伸:责任保险的产生是为了弥补民事责任分散风险能力的不足,尤其在侵权领域,无过错责任日益扩张,加重了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1、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法理是先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再以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确立保险公司的排除责任。但第三者责任险对受害人的保障并不全面,表现为:(1)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是“有责赔付”,并不能说只要不超出保险责任限额,保险人就应当全额赔偿第三者。(2)第三者责任险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许多免责的设定。所以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责任险不足以实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若以投保人与各保险人自愿订立为条件,双方都有不订立责任保险的可能,责任保险的保障功能就势必会落空。即受害人随时可能面对一个因没有投责任险而无赔偿能力的车主,或者是虽投保了,但可能因保险人的有意抗辩而使赔偿金额大幅降低,导致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此情形下,有必要推行强制责任险保障受害人的利益。2、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对受害人的全面保护。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的一种强制责任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车祸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不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论其赔偿责任的高低,保险公司均应当向受害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条例》对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改变了《保险法》第50条被保险人侵权责任的的成立为保险事故的做法,除受害人为故意外,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仅如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不仅包括人身损害,而且包括财产损害。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必须加入的保险,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迅速获得基本保障,但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所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超过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

  三、结束语:强制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机动车保有人或使用管理者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应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实现了对被保险人损害的填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赔偿体系,但现阶段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应尽快修正,为受害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宋云明,男,1981年出生,山东潍坊人,现为西南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王利明.《民法典 侵权行为法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梁慧星.《论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j]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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