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国的政治论文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1-12-03
关于英国的政治论文怎么写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工业化的国家,率先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小编整理了关于英国的政治论文,欢迎阅读!

  关于英国的政治论文篇一

  英国崛起的政治文化基础

  英国崛起是与全球化进程同步推进的。16世纪初,英伦三岛人口不过2000多万,相对封闭于欧洲西北一隅。但是,恰恰是这个以英格兰为核心的小小岛国在1588年消灭了西班牙横行全球的“无敌舰队”,1665年打败当时垄断世界贸易的“海上马车夫”荷兰,最终在18世纪后期的七年战争中打败法国,确立了自己的世界霸主地位。从根本上说,英国崛起是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主义、工业经济替代农业经济、全球贸易冲垮闭关锁国的结果。多数西方学者认为,英国崛起的根源是率先建成“宪政”。这种说法或许不错,但进而言之,近代英国资产阶级宪政却是在英国独特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纵观世界近代史,很多国家在自强的过程中都希望走英国人的路。但事实证明,简单移植英国式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未必就能“富国强兵”。从英国历史上看,其崛起过程中最为引人注目之处是在资产阶级建立统治的前提下,通过内部的渐进式改革推进国家发展,避免了疾风暴雨式革命对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破坏。但是,与英国的“宪政精神”一样,这里的奥秘也必须到英国崛起过程中的政治文化层面上去寻找。

  英国的“自由精神”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工业化的国家,率先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就直接原因而言,这是资产阶级在英国获得统治地位的结果。由于资产阶级革命清除了经济发展的封建桎梏,给英国的全面工业化带来了契机。首先,资产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完成了圈地运动,在为工业化提供原料的同时,也“制造”出工业生产所必需的自由劳动力。据统计,18和19世纪,英国议会共通过4763件有关圈地的法案,共批准圈占269万公顷共耕地和公有地。[1]其次,资产阶级在英国建立统治之后,在重商主义理念的指导下,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关税政策,在阻止外国商品输入的同时鼓励本国商品的输出,为英国的工业化进行了资金准备。最后,对外殖民扩张对英国的工业化进程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提供了重要的资金、原料和市场的支持。1689—1763年间,英国与法国为争夺殖民地展开激烈的斗争,最终英国确立了世界霸主的地位。

  英国的工业革命起源于棉纺织工业,1733年凯伊发明飞梭,18世纪六七十年代珍妮纺织机和水利纺纱机,1771年在河边建立第一座天然动力工厂,这些技术进步极大地提高了英国纺织业的生产率,而棉纺织业的发展则带动了英国其他行业的发展,其中包括毛纺、呢绒、造纸、印刷等等。1769年,瓦特发明了单动式蒸汽发动机,1784年发明联动式蒸汽发动机。动力的革命推动英国工业革命迅速扩展到煤炭、钢铁、交通等部门。到19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的主要产业部门已经全面实现了工业化,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据统计,1850年英国生产了全世界60.2%的煤,50.9%的铁,加工了全世界46.1%的棉花,成为不折不扣的“世界工厂”。[2]

  英国政治文化确保了有利于工业革命的一系列社会环境,其中最核心包括鼓励牟取私利的伦理环境、自由宽松的经济环境、保证经济秩序的法治环境、重商主义的政策环境等等。总体上看,工业革命发生在英国,与英国人的“国民性”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英国人并不比其他国家的人民更聪明、更勤奋、更守法,而是在英国的社会、政治与文化环境鼓励的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个人行为。同时,资产阶级执政之后采取了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政策,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更加紧密,对工业革命的进程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可以确定的是,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的资产阶级享有比其他欧洲国家更多的“自由”,而这无疑是有利于工业革命的发生与发展的。因此,从政治文化的层面看,英国的“商业精神”和“崇尚自由”在工业革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英国的经济与政治之间的相关性一直很强,已经达到了“以商业立国”的程度。由于羊毛出口是当时英国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支柱产业,英国甚至形成一种国家层面上的对于羊毛的“崇拜”。从理论上说,生产方式的改变和生产能力的提高是圈地运动和工业革命的根本原因,但直接原因却是英国国际贸易能力的增强,恰恰是“商业的扩张才使工业变革成为不可避免的”。[3]“英国在变为典型的工业国,即变为拥有矿山、制铁厂和纺纱厂的国家以前50年的时候已经是一个大商业国,正如一句名言所云,是个商人的国家。”[4] 当时,英国的“商业是世界上最大的:大不列颠的确是各国中最适合于商业的国家,这是由于它的岛国的位置,同样也是由于它的政体的自由和优越性所致”。[5]从政治文化的角度看,英国商业的迅速发展与其崇尚自由、鼓励人们正当牟利的社会观念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英国资产阶级政府对于资产阶级普遍利益的法律保护日益完善,虽然“今天大工业工人所抱怨的灾害,大多数已为18世纪初的英国工人所熟悉”,但英国社会却能够一直保持稳定,为其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6]

  在英国的政治文化中,对于“自由”的追求一直是一种突出的特点。近代以来,这种自由的实质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而不是全社会的自由度。资产阶级有剥削的自由,无产阶级有被剥削的自由。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任何社会中的自由永远属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而抽象的、没有等差社会的自由则只能导致极少数人的专制。有研究表明,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封建制度在都铎王朝后期实际上已经开始瓦解了,而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资产阶级不懈地追求经济自由。因为他们已经发现,“对金钱的支配比对人的支配更为重要”,聚敛金钱最直接快捷的方式就是商业,而商业发展的前提是享有经济自由。在英国,“16世纪和17世纪之间,商业生活已迅速渗透进城市和农村,尽管当时还没有出现彻底否定王权的情况,但在适当的时候这种局面肯定会出现”。[7]对于经济自由的追求促成了对于政治自由的追求,在当时的英国,“城市与乡村中具有商业头脑的人及其他一些集团,在反对王权的斗争中联成一气。”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向王室争取权力的不是在英国人口中占大多数的农民大众,而是在英国的城市与乡村从事商业的那些人,而这些人才是“促使英国最终建立起一个现代化的,世俗的社会的主要劳作者”。[8]在古代欧洲,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一般都比从事工农业的人更加渴望自由。在欧洲封建主义的价值观中,精明、泼辣、贪吝的商人一直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但是,由于封建势力需要商人的财富,也不得不向其作出妥协,直至英国最终成为一个“商人的国家”。

  这种追求 经济“自由”的理念为英国的“自由放任(laissez-faire)[9]”资本主义提供了思想基础。这种理念源于亚当?斯密,19世纪20年代前后在英国经济鼎盛时期居于统治地位。事实上,在英国也一直存在着反对自由放任的理念。有学者认为,英国一直存在自由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的对立,20世纪早期自由党的干预主义和费边社的 社会主义思想中都包含着集体主义的因素。[10]自由放任的基本假设使市场自动趋于平衡,个人通过追求各自的利益可以自动地促进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但是,据凯恩斯判断,从1750年到1850年的100年间,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种假设。[11]所谓自由放任,在社会层面上不过是奉行达尔文主义而已。[12]随着英国失去世界经济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自由放任理念也渐成明日黄花。

  从历史上看,英国创造了资本主义的 发展逻辑,但是首先受到这种逻辑挑战的也正是它自己。对于经济史的研究表明,英国的世界工厂地位维持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到19世纪六七十年代“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英国就已经开始失去其独霸世界的地位,在电力、石油、化工、汽车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中逐渐失去优势。英国是最早的工业化国家,主要工业集中在纺织、煤炭和钢铁等几个传统的工业部门,在新兴产业方面无法与美国、德国相比。1870—1913年,英国工业增长了1.3倍,而美国和德国则分别增长了8.1和4.6倍。19世纪80年代,美国的工业产值已经超过英国;20世纪初期又被德国所超越。同期美国在世界工业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由1870年的13.3%上升到1913年的16%,德国由13.2%上升到15.7%,而英国则由1870年的32%下降为1913年的14%。[13]但是,从 政治 文化的层面看,英国却已经通过启动全球化进程,将“商业国家”的理念和制度传播到世界各地。美国作为英国霸权地位的继承人,在政治上几乎是全面照搬英国,而挑战者德国的“国家主义”路径则给自身与世界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英国以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政治文化通过全球化进程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进而成为全球化进程中的“主旋律”。

  英国的“实质民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国家。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英国走的是一条“实质民主”的路径。在政治结构层面上,英国的特点是在集权与分权之间寻找平衡,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联邦民主”。在政治制度层面上,英国是三权分立制度的发源地,但是三权之间的关系却从来就不是平等均衡的。在人民 民主层面上,英国将普选权扩大到所有公民的过程也并不比其他国家领先。但是从政治文化上看,英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却是“实质性”的,其历史上逐步形成的法治传统、自由主义传统和改良主义传统确保了统治阶级通过协商和投票来进行决策。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没有出现过任何形式的专制统治。有西方学者认为,英国式民主的基础来源于统治阶级的自由与宽容,而“关于统治阶级的这种宽容精神,可以清楚地看到其中包含的贵族因素”。[14]也就是说,英国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反而在维护英国实质民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在国家结构上,英国处于一种以英格兰为中心的“联合”状态,没有建立其他欧洲国家的“联邦民主”制度。这是由英国的结构决定的。从历史上看,英国是以英格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威尔士曾经是英格兰的属地,苏格兰曾经是英格兰的邻国,而北爱尔兰则是英格兰殖民爱尔兰的产物。因此,英国各地均有程度不等的民族主义和分离主义倾向。这就使得英国在政体上存在一个悖论:在英格兰占据主导地位的单一制政体下,如果实行中央集权制,另外三个地区就难免处于比较“边缘”的地位。如果实行分权制,国家的统一性又会面临挑战。这种悖论直到现在仍然存在。2007年,身为苏格兰人,时任 财政大臣的布朗在纪念英格兰和苏格兰统一300周年大会上还强调指出,英国依然存在“碎片化”可能。与此同时,按照托尼?布莱尔的判断,英国又不可能实行联邦制,因为英格兰拥有国家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口,与另外三个“宪法组成部分”之间的实力悬殊过大。[15]战后历届英国政府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逐步提高分权的程度。但是,在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英国的民主程度仍然低于不少西方国家。

  第二,在政治制度方面,英国是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发源地。但从1876年起,英国最高法院的职能却一直由上议院来行使,由于上议院是立法体系组成部分,这就在形式上造成了一种立法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局面。此后100多年间,英国主要依靠制度和惯例来确保最高法院职能的司法独立地位。首先,上院通过“自我约束”来区分其承担的立法与司法双重职责。从理论上说,上院议员都有权参与最高法院的审判 工作,司法议员也有权参加立法过程。但实际上,这两部分议员的分工却非常明确,司法议员不参与立法,其他议员不参与审案。其次,这种状况其实并不是完全来自上院议员的“自觉”。在英国高度推崇分权制衡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很少有上院议员敢越雷池半步。再次,按照英国法律的规定,上院司法议员一经任命即终身任职,不经两院联合弹劾不受罢免,从而在制度上进一步保证了独立性。但是,这种颇具英国特色的最高法院制度还是不断受到批评,也受到来自欧盟的压力,“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任何可能破坏法庭独立或中立的因素都不能容忍。因此,布莱尔政府时期开始对英国宪政进行改革,积极推动其“现代化”,其中就包括设置独立的最高法院。直到2009年10月1日,英国执行最高法院职能的12名上院司法议员最终搬入威斯敏斯特教堂旁边新修缮的大楼里办公,才标志着英国终于拥有了完全独立于立法机构的最高法院。

  第三,在人民民主方面,英国扩大选举权也经历了100年的时间。1820—1832年,要求扩大选举权的农民骚乱席卷了英国的16个郡。1830—1831年辉格党三次提出选举改革法案,均被代表土地贵族利益的托利党把持的上院否决。在扩大选举权的过程中,国王和主张改革的辉格党站在一起,威胁要加封贵族来推动上院通过改革法案。在这种压力下,1832年英国议会通过法案,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要求,将选举权扩大到中产阶级。改革之后,选民由原来的40多万扩大到80万,但也只占全国成年男性的15%,占全国人口比例由2%增加到3.3%。1884年,格莱斯顿促使议会通过了《人民代表法案》,将选举权扩大到 农业工人。直到1908年,英国才有部分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19年,南茜?阿斯特成为英国的第一位女性议员。

  英国的“实质民主”给英国 政治带来了很多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首先,重实质不重形式。英国有宪政而无单一的成文宪法,这使得英国政治制度中“名实分离”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国体上,英国虽然形式上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实际上却是典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实际领导内阁制政府,控制立法权的首相在很长时间里只得到一个“ 财政部首席大臣”的名头,直到1937年才最终得到了首相的称号;枢密院早已形同虚设,却经常出现在官方文件中;执政党对英国政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却似乎又没有进入正式的政治程序。其次,英国的所有政治改革都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革除弊端,避免急剧的变化。以议会改革为例,英国花了将近100年的时间才确立了下院的支配地位。最后,英国的集权化程度在西方国家中是比较高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英国的制度层面的权力关系是不断变动的,权力中心从向下院不断转移的趋势过渡到向内阁转移,直至首相权力的不断扩大。由于实行两党制,执政党领袖担任首相的制度,英国首相的权力要高于欧洲联合政府的首脑。

  总的看来,英国的实质民主制度对于维护英国的政治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扩大政治权力的改革是根据“必要性”逐步进行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益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所以改革的阻力相对较小。

  英国的“世界观念”

  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英国所具有的“世界观念”是一个鲜明的特点。从理论上说,英国的“世界观念”是其“商人国家”的重要属性之一。如果说传统的封建制度是以土地为基础的,而资本主义制度则是以市场为基础。因此,对外扩张是资本主义所必需的。由于英国资产阶级的政治影响历来强于其他欧洲国家,因此早在资产阶级完全掌权之前,英国已经将对外扩张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英国打败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后确立了海上霸权,从16世纪到20世纪初,英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殖民国家。在16—18后期,英国的商业资本在对外扩张中起主要作用,由政府特别授权的“贸易公司”进行殖民掠夺。最早在北美东海岸进行殖民活动,逐步扩大到西印度群岛。18世纪,英国与法国为争夺殖民霸权开战,在1689—1763年的四次重大战争中英国全部取得了胜利。1756—1763年的“七年战争”使英国不仅夺得了加拿大和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全部土地,还抢占了格林纳达等地,以及西班牙占领的佛罗里达。1783年北美殖民地独立之后,英国殖民扩张的中心向东方转移,1858年议会通过《改善印度 管理法》解散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改由英国女王直接统治印度。18世纪初期,英国开始向澳洲移民。在反对拿破仑的战争中,英国抢占了法国、荷兰和西班牙的许多海外殖民地,如塞舌尔、毛里求斯、锡兰、开普、圭亚那、特立尼达、马耳他等。英国的殖民统治一直在“贸易而不统治”的旗号下进行,以自由贸易为殖民扩张的理由。19世纪,英国的殖民扩张全面展开,最终建立了“日不落帝国”。到1876年时,英国已经拥有2250万平方公里的殖民地和2.519亿人口,到1914年增加到3350万平方公里的殖民地和3.935亿人口,相当于英国本土面积的137倍和人口的8倍。[16]

  英国殖民扩张的目的不仅是掠夺财富、获得土地,更加重要的目的是扩展市场、释放本国的产能。从政治上说,大规模的对外扩张和频繁的战争,在英国国内起到了掩盖各种矛盾的作用。英国对外扩张的重商主义本质,在英国1651年《航海条例》中表现得非常明确。该条例中说,“??航海乃是谋求本共和国福利与安全的最重要的手段,自公元1651年12月1日起及从此以后,??无论为英国人或别国人的殖民地所生长、出产或制造的任何货物或商品,如非由属于本共和国人民所有的任何种类船舶载运,皆不得输入或带进英吉利共和国,或??殖民地或领土;??如违反本条例,其全部进口货物,应予没收,运载该项货物或商品入口的船舶??亦应一律没收。”[17]这种重商主义的霸权法规引发了三次英荷战争,最终英国夺取了荷兰在北美的新尼德兰殖民地,荷兰彻底丧失了“海上马车夫”的地位。由此可见,在英国的对外扩张中,战争与商业总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世界观念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根据恩格斯的阐述,英国历史上曾经是一个非常封闭的国家,对外扩张只停留在商业领域。直到1851年的世界博览会才给英国岛国的闭塞敲响了丧钟,使得“英国在饮食、风俗和观念方面已经逐渐国际化了”。[18] 从历史上看,英国疯狂的全球扩张正是引发两次世界大战的深层原因。由于世界市场已经瓜分完毕,如果要求重新洗牌则非要动用武力不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英国赢得了战争却输给了盟友。一战胜利使得英国的海外属地增加260万平方公里,人口增加1300多万。但是一战中英国死亡75万人,损失近三分之一国民财富和70%的商船队,变卖了四分之一的海外投资。金融中心由伦敦转移到纽约。英国在海上的优势不复存在,世界霸主易位已成定局。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制定的限制海军军备条例,规定英国的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吨位与美国相等,使其失去了海上霸主地位。[19]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和亚洲的挑战者与英国“同归于尽”,英帝国的殖民体系迅速瓦解。1945—1955年,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锡兰、马来西亚、新加坡相继独立;1948年英国结束对于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伊朗、埃及、塞浦路斯、科威特、南也门、阿曼、巴林、卡特尔和阿联酋先后独立;在非洲,1957年加纳(黄金海岸)、1960年尼日利亚,1960—1968年,英属非洲殖民地有15个国家得到独立地位;到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英帝国体系已经基本上土崩瓦解。

  在研究英国对外扩张的时候,有一种有趣的现象值得注意:西班牙、荷兰和法国的殖民地在当代多数处于落后状态,而英国的殖民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后来都成为发达国家。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英国的政治 文化有密切关系。由于在移民中移植了英国的法治传统、自由主义和商业精神,才出现了这种情况。由于英国与其殖民地之间主要是商业性的关系,因此英国从19世纪中叶开始就逐步赋予其海外领地以内部自治权力。这当然并不是英国殖民主义者主动的“放权”,而是在白人移民增加,不断要求政治权力的背景下,为防止北美殖民地独立的前车之鉴,才允许他们按照母国的模式实行程度不等的内部自治并建立“责任政府制度”。1867年,加拿大成为英帝国的第一个自治领,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先后获得自治领地位。自治领没有对外政策,但英国不得干预其内政。1926年,英帝国议会通过了贝尔福勋爵起草的《帝国内部关系委员会 报告》,确认各自治领是英帝国内地位平等的自治实体,在内政和外交事务方面彼此无隶属关系,唯以对英国君主的共同效忠为纽带。1931年英国议会通过《威斯特敏斯特法案》将英帝国内部的这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英联邦正式成立。此后,英联邦的 经济意义逐渐强于政治意义,通过帝国特惠制和英镑区,以及内部贸易互惠等一系列制度,英联邦成员国之间建立了紧密的经济纽带。这个历史过程再次印证了英国对外扩张的特点:由于商业目的占据了支配地位,才有可能在政治关系脱钩之后继续保持 联系。

  这方面的反例是从英联邦中首先分离出去的爱尔兰。由于英国对爱尔兰实行了彻底的殖民统治,爱尔兰国内要求独立的呼声一直很高。1921年,英国和爱尔兰签署《英爱条约》,英国承认爱尔兰南部26郡为“自由邦”。1937年爱尔兰议会通过新宪法,宣布为独立的共和国,但仍然留在英联邦内。1948年12月爱尔兰议会通过《爱尔兰共和国法案》,宣布脱离英联邦成为完全独立的国家。1949年4月18日,英国承认爱尔兰完全独立。此后,英国长期遭受北爱尔兰问题的困扰:该地区信奉新教的多数人希望留在英国,被称为“联合派”;信奉天主教的少数派则希望加入爱尔兰共和国,被称为“民族派”,两派之间发生长期的暴力冲突,造成大?a href='//www.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鄙送觥d壳埃卑加缮鲜隽脚傻牧险?管理,在英国和爱尔兰两国的协作下,在英国内部实行高度自治。

  英帝国留给英国的 政治遗产是多方面的。从积极的方面说,殖民扩张曾经起到稳定英国国内政治、增进“爱国情操”的作用。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英国对于多元 文化的接受能力更强,种族主义几乎没有市场。从消极的方面说,英帝国的历史使得英国从理念和利益上难以彻底融入欧洲一体化进程。帝国解体之后,联合王国内部的凝聚力也开始下降,威尔士和苏格兰民族主义兴起。当然,这种认同上的变化不完全是英帝国解体造成的,而是与联合王国的历史与结构有关。

  英国崛起的政治文化启示

  从政治文化层面上说,英国崛起过程中最重要的启示是:在全球化时代,任何国家如果要想强盛,就必须首先确保内部政治、文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通过保障公民自由释放出国民的 经济活力,同时依据世界观念去不断调整自身的经济、军事结构,洞悉世界 发展的脉络与趋势,通过系统的国家战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显然,要走通这种路径,首要的前提就是确保改革与稳定之间的协调关系。

  历史上,英国在维持政治延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完成了现代化国家所需要的一切政治、经济与 社会改革。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的是,这些改革多数没有造成社会的动荡。1688年之后,英国没有爆发过大规模的暴力革命。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因为英国的阶级斗争不够激烈,而是由于英国的改革多数是以妥协的方式完成的。这绝不是因为英国的统治阶级更聪明或者英国的被统治阶级更温和。事实上,在历史上的每一次改革中,英国的统治者都是“极不情愿”地做出让步的,而反抗者中也不乏激进分子。但是,在英国独特的政治文化氛围中,双方的冲突却能被控制在政治和法律的框架之内。

  之所以如此,根源在于英国有着比其他欧洲国家更强的“法治传统”。如前所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宪政的国家,被称为“宪政第一国”。在国家崛起的过程中,没有宪政,公民的自由就无法得到保障,社会的经济活力就无法充分释放出来,从而给国家发展的前景设置根本的限制。但是,回顾英国宪政史可以发现,英国的宪政之路并非是通过革命走通的。一般而言,实施宪政的首要步骤是制定宪法,再以宪法为依据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方面,英国的突出特点是在中世纪就先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宪政传统,再通过资产阶级的“宪政革命”率先建立起现代宪政制度。直到现在,英国仍然没有成文宪法,却被世界各国奉为实行宪政的先行者。这就与世界上多数国家有了明显的差别,凸显出英国历史上“法治传统”的强大作用。

  历史上看,英国 “法治传统”的实质是权势集团之间通过“协商”和“契约”来相互制约,政治权力的相互牵制使得大家都只有“有限的权力”。这样,国家崛起过程中社会各阶层就可能通过妥协而非革命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在英国政治特性与传统中,给人印象最深的或许是其“保守主义”。政治保守主义造就了英国务实、稳健的施政风格,其政治主流反对革命,主张渐进发展、尊重传统。显然,英国形成这种政治文化的特性的根源却在于其历史上形成的法治传统。从国内阶级结构看,英国的阶级差异在欧洲国家中一直是比较大的。但是,英国历史上却没有爆发法国大革命那样彻底的革命,而是通过渐进式的改革逐步形成新的阶级关系。与很多欧洲国家相比,作为“宪政母国”的英国实现“民主化”的过程并不领先。有西方学者认为,“英国是第一个摧毁专制政体的国家,但也是最后建立民主政体的国家之一”。[20]这种保守主义传统不仅确保了英国政治的延续性,而且维护了英国政治的稳定性,为其崛起过程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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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

  关于英国的政治论文篇二

  英国近代政治哲学中的“家”与“国”

  内容提要 对“家”与“国”之间的亲和关系和根本一致性的强调,是儒家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和主要原则之一。而“家”与“国”或“泛血缘的家庭共同体”与“政治社会”的关系问题,对于近代英国的政治哲学而言,也是一个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但是,近代英国政治哲学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和论述,却与儒家的相关思想存在根本性的差异甚或对立。比较透视近代英国政治哲学与儒家关于这一问题的思考和看法之歧异,简要梳理和回顾现代新儒家对儒家“家国一体论”的重新诠释和现代反思,对于我们思考和解答这一依然有其现实性的政治哲学问题,具有参考的价值和启发的意义。

  关键词 家 国 政治社会 英国近代政治哲学 现代新儒家

  〔中图分类号〕b222;d5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6)06-0011-05

  对“家”与“国”之间的亲和关系和根本一致性的强调乃是儒家政治哲学的思想特色所在,这种思想观念和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实践中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而在西方政治思想传统中,虽然就总体情况而言,“家”与“国”的关系问题并非主要论题之一,但是,该问题对于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尤其是英国近代政治哲学而言,却绝非一个无关紧要的枝节性问题,而是其前提性和基础性问题之一。基于此,梳理和反观近代英国的政治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和论述,对于我们来说也许是有其启发意义的吧。

  一

  要分析和思考“家”与“国”的关系问题,我们首先得简单分析和界说“家”与“国”的含义。“家”首先指的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核心家庭”,但它还包括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家庭关系网络,以及由血缘关系的拓展和延伸所形成的同乡、朋友、师生、相识等社会关系。一般来说,在这个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与核心家庭及其成员的关系越近,则其联系也越紧密,反之则非。与“家”不同,“国”在中性的意义上乃是一个政治单位,换言之,借用近现代的政治哲学术语,“国”就是“政治社会”。所以,“家”与“国”的关系问题,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泛血缘的家庭共同体”与“政治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

  近代英国政治哲学的开创者是霍布斯,不过,虽然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思想基础是近代的,但其政治思想的制度归宿却是绝对君主制,因而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还具有某种过渡性的意义和地位,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近代政治思想。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就跳过霍布斯而首先从洛克说起。

  洛克的《政府论》“上篇”主要致力于批判分析罗伯特·菲尔麦的政治思想。菲尔麦的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就是以《圣经》神学为依据,力图从父权推出王权或主权,即就是说,以父权与王权、“家”与“国”之间的类比推理为基础来论证和辩护绝对君主制的合理性。洛克对菲尔麦的批判,除了解析和证伪其绝对君主制的辩护之外,也发人深思地阐发了菲尔麦的绝对君主制合理性论证的思想逻辑,所必然导致的对“家”和“父权”的政治化理解和定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家”之性质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自然的”关系和自然情感纽带的扭曲。在书中,洛克提到这样的事例,有些绝对君主制的辩护者以人类曾有的“遗弃或出卖”自己儿女的事实,作为父权的存在及其性质认定的论据。对此洛克给予激烈的抨击,他说:“这些人与罗伯特爵士同样是绝妙的辩论家,他们只是把人性可能作出的最可耻的行动和最伤天害理的谋杀拿出来作为他们意见的根据。连狮子洞里和豺狼窝中都没有这样残忍的事。这些在荒野上居住的野兽服从着上帝和自然,对自己的后代慈爱关切。”与绝对君主制的辩护者不同,洛克认为,与之相反的家庭关系和社会事实更合乎人性和自然,他说:“当幼儿需要保护的时候,我们看到懦怯者变得勇敢,强暴和野蛮者变得仁慈,贪婪者变得温柔和宽大。”②不仅如此,而且我们看到,洛克自觉地批判了对家庭成员之间“自然的”社会关系和自然情感纽带的政治化扭曲,并维护其独立于政治社会的地位和性质,他说:“有甚么统治者的法律能给一个孩子以自由,可以不‘孝敬他的父亲和母亲’呢?这是一个永恒的条律,纯然关于父母和儿女间的关系,其中绝不含有统治者的权力,也不从属于它。”③最后,并非无关紧要的一点是,菲尔麦只把这种家庭的权力赋予了父亲,而母亲则成为从属于父权的家庭成员之一,换言之,“父权”具有了“夫权”的内涵。洛克则认为我们没有任何证据,不管是《圣经》的神圣权威还是经验证据,能证明“家庭的权威”不属于母亲而只属于父亲。

  在《政府论》的“下篇”,洛克在分析和论述“政治社会”的性质、起源和目的之前,又一次对“父权”进行了分析和阐释。准确地说,不是“父权”,而是“父母的权力”;进一步地就洛克的正面观点而言,我们甚至不能说是“父母的权力”,而是由于“自然的”原因和家庭关系的“自然的”性质,所产生的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养育和管教的责任与子女对于父母的孝敬和关爱的义务。

  洛克对“家”和家庭关系的性质等的讨论,一方面,在于把“家”及其“自然的”关系和情感纽带从政治化的理解和扭曲中解脱出来,还“家”以本来面目;另一方面,则在于辨析和澄清“家”与“国”之间的区别和各自的界限,这种辨析构成如实地认识和把握“政治社会”的起源、性质和目的等的前提。洛克对后一问题的基本看法是,“国”即“政治社会”,并非“家”或“泛血缘的家庭共同体”的自然延伸和扩大的结果,“政治社会”具有不同于“家”的性质、根源和目的。他认为家庭及其延伸关系所构成的“社会”,“不论个别地或联合在一起,都不够形成政治社会。”“政治权力和夫权这两种权力是截然不同而有区别的,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的目标的,因此每一个作为父亲的臣民对于他的儿女,具有和君主对于他的儿女同样多的父权;而每一个有父母的君主,对其父母应当尽到和他的最微贱的臣民对于他们的父母同样多的孝道和服从的义务;因此父权不能包括一个君主或官长对他臣民的那种统辖权的任何部分或任何程度。”⑤不同于“家”及其内在关系和情感纽带形成的“自然”基础,“政治社会”的形成,根源于“无政府的”状态或“自然状态”中人们相互之间对对方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的侵害和侵害的可能性,根源于在自然状态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不安全和没有保障的缺陷,所以,政治社会以及政府的产生就是为了消除和弥补这种“无政府”状态的缺陷和弊端,因而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由此建立人们之间安全和平的正常社会关系,实现公众的利益和幸福。在这里可以看出,作为政治社会产生之根源的“自然状态”的缺陷,并不是主要由单个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所引起的,而应该是包括家庭之间的广泛利益、权力等纠纷和冲突所产生的,但又并非依据“家”的组织、协调原则和联系的情感纽带所能消除和解决。所以,“政治社会”与“泛血缘的家庭共同体”的组织、协调和规范的原则和方式,是存在根本性的差异的,而将前者理解为后者的自然延伸和拓展,或者将两者相互混淆,都会使我们曲解和遮蔽“政治社会”的本来面目。

  洛克之后,对“家”与“国”的性质及其关系问题的讨论最为深入详尽的,是英国近代政治哲学最为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的休谟,他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分析集中表述在《人性论》的第三卷之第二章,即其政治哲学之中。休谟的分析是以两种美德,即“自然的美德”与“人为的美德”的区分为切入点的,在其论述中,“人为的美德”主要指的就是以正义感为核心的政治美德,即由政治社会的正义规则所规范和产生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情感;而“自然的美德”则是指,并非出于人为的设计和措施,或者并非以正义规则为中介和前提,而是基于人性的自然倾向和自发的社会生活所“自然地”形成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情感。“自然的美德”包括的内容和类别是很多的,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构成部分、类型及其自发形成的逻辑,就是基于两性之间的自然欲望所形成的爱情,以爱情为纽带形成家庭,由于父母与子女在体力和智慧方面的自然差别自发产生的家庭关系协调原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情感,比如我们熟悉的亲子之爱、父慈子孝、血缘亲情之类。这种自然的美德和自然的情感还以强度和程度递减的方式延伸和推及家庭成员的亲戚、朋友、相识等,这种递减延伸和拓展的过程所遵循的逻辑就是我们所熟悉的“亲亲之杀”或“爱有差等”。

  不过,在休谟看来,虽然这种“自然的美德”有助于形成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人适应和进入 社会生活的倾向和意识,但是,在这种“自然的美德”的基础上却不可能形成支撑 政治社会的正义感。不仅如此,而且这种“自然的美德”及其内在逻辑还是根本上与正义规则、正义感相对立的;进一步地我们看到,在休谟的理解中,政治社会和正义规则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对治这种“自然的美德”及其内在逻辑所产生的不便、缺陷和弊端。也正因为如此,“正义规则”才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设计,正义感也才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美德。休谟说:“我们虽然必须承认人性中具有慷慨(即‘爱有差等’的有限慷慨或血缘亲情基础上的‘自然的美德’——引者注)这样一种美德,可是我们同时仍然可以说,那样一种高贵的情感,不但使人不能适合于广大的社会,反而和最狭隘的自私一样,使他们几乎与社会互相抵触。因为每个人既然爱自己甚于爱其他任何一个人,而且在他对其他人的爱中间,对于自己的亲戚和相识又有最大的爱,所以这就必然要产生各种情感的对立,因而也就产生了各种行为的对立;这对于新建立起来的结合(即政治结合或政治社会——引者注)不能不是有危险的。”同时,对于已经建立起来的政治社会而言,防范这种“自然的美德”及其内在逻辑对正义规则和正义感的侵入和扭曲,将其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也是政治社会的基本任务和目的之一 ,因为“只有这种为自己和最亲近的亲友取得财物和所有物的贪欲是难以满足的、永久的、普遍的、直接摧毁社会的。几乎没有任何一个人不被这种贪欲所激动;而且当这种贪欲的活动没有任何约束、并遵循它的原始的和最自然的冲动时,每个人都有害怕它的理由。因此,整个说来,我们应当认为在建立社会方面所遇到的困难是大是小,就决定于我们在调节和约束这种情感方面所遇到的困难之是大是小。”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在休谟看来,以正义感为核心的“人为的美德”,并非这种“自然的美德”逻辑延伸的结果,这种“自然的美德”的内在逻辑与作为政治社会规范依据的正义规则之间也存在本质性的差异,因此,由“家”到“国”或“政治社会”的路是走不通的,两者产生的基础、根源、规范调节原则和目的并非相同或相似。把以“正义感”为核心的政治美德看作这种“自然的美德”的延伸和扩充,把这种“自然的美德”的内在逻辑与正义规则、“家”与“政治社会”相混同,不仅会使我们对“政治社会”的性质、目的等产生错误的理解,也会给“政治社会”本身的健康 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果。在休谟看来,不同于“泛血缘的家庭共同体”,政治社会的产生根源于人类社会中物质资料或财富的相对稀缺,以及人性的自然倾向和 经验事实;换言之,相对稀缺性原则和人是介于天使与恶魔之间的存在者的事实认定原则,是休谟分析和把握“政治社会”的理论基础。与此相对应,政治社会的规范原则及其道德基础,也不是“爱有差等”之类“自然的美德”及其内在逻辑,而是普遍性的正义规则和以正义感为核心的政治美德。

  柏克作为十八世纪英国最为重要的政治 哲学家之一,并未系统地分析和论述这一问题,而他对伦理习俗、宗教和家庭的自然情感纽带的关注和赞美,使我们很容易将他的相关思想与儒家的“家国一体”之核心政治哲学原则相混同,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个简要的剖析。总体上看,柏克是一个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虽然他极力认同和辩护婚姻的神圣性、家庭的忠诚和信任原则、血缘关系及其延伸形成的社会纽带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重要性,但是,这些观点和看法都是在其自由主义的整体思想框架之中论述的。对于柏克而言,自由和财产权的法律秩序下的保护是宪政国家和政府的最为重要的、核心的责任和任务;而伦理习俗、宗教和家庭的美德虽然对于财产权的保障和财产的世代传承等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们却并非宪政国家的责任和任务实现的根本依据和主要途径。当然,柏克也曾讲过“国家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存在”②这样的话,但是,其含义并非是说“国”或“政治社会”是一种与“家”相类似的道德共同体,而是说国家的目的是道德的,是公道地实现国家成员的利益及其整体利益的,因此,他在另一处才会写下这样的话:“如果公共社会的建立是为了人的利益,那么,建立社会带来利益便是人的权利。社会是一种好利制度。法律也不过是一种以规范形式发生作用的好利条款。”③同时,柏克从来没有把“家”与“国”混为一谈,也从未主张把伦理习俗、宗教、家庭美德等拓展和泛化到国家政治制度的框架内;反过来,柏克也要求严格限制国家和政府的行为界限,将其限定在真正的、严格的公共事务的范围内,而不能强制性地介入伦理习俗、家庭美德等的范围,他曾对政治家和政府官员提出这样的忠告:“他们应该知道事物有不同的分界——那些属于法律统治的范围,那些只能交给礼俗去调整。对这些礼俗,伟大的政治家们可以给予倾向性的引导,但不能施予强制性的法律。”④不仅如此,而且如果他们这样做了,那就只会导致政府的堕落。另外,柏克对人性的颇为悲观的看法,他对政治事务的复杂性、困难性的充分意识,他对法国大革命中表现出来的政治的理性建构主义的深入批判等,都是与儒家的政治哲学思想相差甚远的。

  柏克之后,对“家”与“国”的关系问题的思考和论述,在英国近代政治哲学中就很少见了,原因很简单,因为思考和辨析“家”与“国”的相互关系问题,其理论目的在于解析和消除“政治社会”与“泛血缘的家庭共同体”之间的相互混淆和类比性理解,以及由此所可能导致的“家”与“国”的本来面目的相互遮蔽和双重扭曲,从而达到对“国”或“政治社会”的如实理解和认识;而对于近代英国政治哲学而言,这个理论任务已经完成,与此相对应,这个问题本身对于随后的英国政治哲学家也就不再成为一个问题了。在十八世纪晚期和十九世纪英国政治哲学的演进中,只是出于个别的偶然理论情景,才出现对洛克和休谟所确定的理论观点和原则的零星复述和强调,就我们所见,边沁曾在一本书的一个注释中简要谈及这一问题,而对此给予突出强调的则是斯宾塞,他曾这样写道:“每个人都肯定会看到那种家庭生活所采用的法则如果在社会生活中执行并充分发挥作用,如果报酬与能力成很大的反比,那么该群落随后就有致命的结果;如果如此,那么家庭体制即使是部分地侵入国家体制都会慢慢地导致致命的结果。”

  二

  如前所述,对于近代英国的政治哲学家而言,批判和解构“家国一体”的核心政治哲学观念和原则,如实地澄清和把握“家”与“国”的原则性区别和各自的合理界限、范围,恰恰是真正理解和认识“政治社会”的性质、目的等的前提。与英国近代政治哲学不同,儒家强调的恰恰是“家”与“国”的性质、协调和规范原则等的类似性和根本一致性。至于儒家“家国一体论”的历史意义及其现代诠释,我们将另文讨论,这里我们不妨简要地回顾一下现代新儒家对儒家“家国一体”的核心政治哲学原则的现代诠释。

  作为现代新儒家的开创者和奠基者,梁漱溟基于对中西社会、 文化的区别和差异的认识和反省,提出并付诸 实践的“乡村建设理论”,蕴含着对这一问题的系统分析和解答。梁漱溟对中国社会及其蕴含的文化精神的分析和论述,可以“家庭(族)为根,伦理本位”来概括,即以家庭(族)为纽结,以伦理为纽带,联锁而成之乡村为中国社会的基础。而其“乡村建设理论”所力图塑造和建构之“新社会”,则可以看作乡村社会的改良和放大。“新社会是伦理本位合作 组织”,“新社会”以“ 经济、 教育(教化)”的合一为本质特征,“政治”则被吸纳和化解于其中②。换言之,梁漱溟对“家”与“国”之关系的理解和定位,是以“家”为“体”的新“家国一体”论,不仅“家”即乡村社会的组织规范原则和伦理纽带被拓展和贯通于“国”之中,而且“国”即“政治社会”本身也几乎被容纳于“家”或“乡村社会”之中而消解于无形。

  基于以上看法,梁漱溟得出中国社会走向民主政治的路不通这样的结论,也就顺理成章了。不同于梁漱溟,主流新儒家的“新外王说”的主要关切和理论建构的中心,乃是通过对儒家思想的重新诠释和阐发,实现儒家与民主政治之间的观念性嫁接和融通,这一“新外王说”的理论建构,熊十力开其先河,牟宗三集其大成。不过在主流新儒家的这一理论建构中,儒家的“家国一体论”很少被关注,对“家”与“国”的关系问题的重新思考和探讨也相对较为缺乏。

  熊十力曾在一九五一年 给梁漱溟的信中说道:“若云社会制度或结构,中国人之家庭组织却是属于制度或结构者……。其实,家庭为万恶之源,衰微之本,此事稍有头脑者皆能知之,能言之,而且无量言说也说不尽。”与其对“家”的这种理解和定性相对应,熊十力的“新外王说”所指向的“新社会”,大致说来,乃是以“国”抑“家”,“家”被包容和化解于“国”之中为其本质特征的。而熊的“新外王说”实质上还是一种新的“家国一体”论,熊与梁的“新外王说”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家”与“国”的价值和地位的对置,两人的“家”与“国”之关系论也构成了对立的两极。

  作为现代新儒家的思想 总结者,在《历史哲学》一书中,牟宗三在对周代之社会政治体制的评论中曾附带地谈及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他认为,“在古代,社会简单,国家政治法律由宗法关系所成之生命集团直接显示,尚无不足处。演变至近代,则必须有一曲折,而为间接之表现。”经此“曲折”所成之政治形态即为民主政治,而在民主政治之社会中,“(就国家政治法律言),则只冲破其与宗法关系之直接关系,而不能反而否决宗法关系,宗法关系此时可退处于家族自身而为社会之基层,不再放大而投入于国家政治。此决为可行者。”⑥牟宗三的以上论述,既是对梁、熊看法的整合,也可以看作现代新儒家对儒家“家国一体论”的现代诠释的总结性认识。

  近期国内学界以“血缘亲情”、“父子互隐”等为中心展开的关于儒家思想的讨论,关涉的主要也是儒家“家国一体论”的现代反思和现代诠释。而我们以上对近代英国政治哲学和现代新儒家关于“家”与“国”的关系问题的思考和论述的简要剖析,也许对于重新思考和辨析这一依然有其现实性的政治哲学问题不无裨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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