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河北中级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21-12-24
关于律师的河北中级职称论文

  在刑事案件中,执业风险太大,律师地位相对较低,与法官检察官严重不平等,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的河北中级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关于律师的河北中级职称论文篇一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研究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律长河中担任了100多年的刑事案件司法正义的守护神,刑事辩护律师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环境却不容乐观,经历了相关法律的多次修改,使得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定位和职业使命经历了较大的变迁。有人说他们是戴着镣铐的舞者,也有人说他们是游走在法律刀刃上的人,面对这样的职业环境的挑战,笔者通过访谈以及问卷调查的方法,以绥化市北林区部分刑事辩护律师为调查对象,对刑事辩护律师权利困境展开调研。本文将结合访谈的内容以及问卷的情况进行分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及其保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律师职业环境;权利;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6)01-0076-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6.01.035

  一、法治进程中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定位

  谈到司法公平与司法正义,可能多数人想到的都是庄严肃穆的法院、检察院还有一群特殊的群体刑事律师,在我国刑事律师的职业定位是很尴尬的,田文昌老师就曾说过:“表面上看到律师光鲜亮丽的一面,一定意义上也是相对令人羡慕的职业,但是实际上律师自身常常无所适从,不知道自己以什么标准界定自身,也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社会各界多律师都是褒贬不一,政府需要律师却又没有安置律师的位置,人们羡慕律师但又担心律师的职业操守,企业利用律师但又怕律师帮倒忙,法院、检察需要律师出庭对抗,但又不重视律师,甚至认为律师的职业是底下的”,这一系列的态度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律师是他们眼中的怪物么?这些状况也是现今社会的真是写照。笔者通过走访绥化市北林区司法机关、群众、律师事务所就关于法治建设进程中刑事律师定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百分之七十的人员都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百分之十左右的人认为辩护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介于两者之间的则占了百分之十左右,少部分人认为他们是其他行业。而关于律师的定位,从律师自己表达中可以感受到他们自认为自身的地位一般偏低,而只有不足百分之十的人自认为地位很高,对于推动法治建设这一方面的问题,百分之七十左右的人员都认为还没有真正的发挥其在法治中的作用,还需要培养良好的职业涵养和职业操守。同时,从检察院以及法院的视角观察刑事律师的群体,认为他们没有充分发挥其推动法治作用的主要原因是素质问题,大多数律师的职业环境不佳,以及还有百分之三十左右的人员认为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

  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就回避了律师的定性,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即是自由职业者,甚至可以叫个体工商户。但是律师通过学习专业法律知识的才能从事的工作,以法律为业,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在笔者看来不能等同于个体工商户。刑事律师更是承载着更高的责任,即是维护法律的公平以及社会正义的使命。之所以就刑事律师的职业定位进行了调研,与刑事律师在职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息息相关,在共建法治社会的强心针进入到每个公民的血液里时,沸腾和混乱是同时存在的,就像刑事律师的职业环境一样,辩护律师的社会定位在治进程中就像寻找权利泉水的源头,这样才能保证泉水的纯洁和便利使用。辩护律师的职业定位所引起的职业环境中的问题需要反思和解答。

  二、刑事辩护出现“新三难”

  一位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和我谈了现在职业困境中的苦恼,2008年的新律法修改完后,“老三难”问题已经不是刑事律师流失钙质的主要原因了,但在司法操作中仍然还是力不从心,面对妨害证据罪多数刑辩律师还是谈据色变,面对法庭上的质证像是蚂蚁搬秤砣,面对被采纳的证据的比例更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他希望刑事律师的队伍不要再流失更多的成熟律师,也希望自己能够坚持下来,他说:“长期从事这个职业需要很大的勇气和气魄,没有这样的勇气和气魄,是很难经历一道道荆棘的。”

  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司法公平和司法正义的道路上所产生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强监督机制是法律人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要表现,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现实意义及理论意义不多赘述。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以及形成法律共同体就需要司法体制的改革。

  那么,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刑事辩护关系的多次微妙的变化就需要更近一步的解读,《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曾说过,在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辩护的关系上可以从三个层次进行解析,一是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辩护有助于民众培养法治理念,二是可以让民众真真实实的感受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三司法体制的改革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丰满羽翼解开镣铐,真正实现和形成法律共同体的构架。不得不说刑事辩护律师职业过程中的诸多难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指出,辩护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样的老问题都随着2008年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律师法的改革得到了基本的解决,但是“新三难”的问题突出,包括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被得到采纳难,2014年10月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南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了一场主题为“司法改革制度下的刑事辩护”,百余名法官、学者、律师各抒己见,引起刑事辩护问题上反响与反思。笔者认为想要更加真实的深入了解刑事辩护律师在职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就需要在职业环境中进行观察、访问,以亲历者的身份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环境进行解读。笔者多次深入访谈和现场发放调查问卷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困境进行调研,问题跃然纸上,“两低”问题也相当突出。相关数据调查显示,刑事案件在法治相当完备的今天刑事律师的参与辩护率不足百分之三十,参与的辩护律师有不足百分之二十是当事人自主聘请的,而其余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则多为被指派辩护人,两低的问题就出现在此些辩护案件中,辩护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也不难看刑事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率的底下。从侦诉人员与辩护律师的关系分析,二者是只能相对目的一致的,同时又是相互制约与平衡的,控、辩、审三方必须保持平等,才能是法院保持中立,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但是,在法院以及检察院对于辩护律师的职业定位不高的评价来看,不能排除戴有色眼镜来对待对抗指控的辩护律师。对审判阶段出现的“新三难”问题笔者进行了梳理,多数的法官能保证律师权利的行使,在法庭的举证、质证相对很顺利,也能在辩论中充分发辫自己的意见,但是,从律师的问卷中则反映出只有不足百分之六的辩护律师在发言的时候没被打断或者没出现限制辩论的情形,这与法官所说的情况大相径庭。   三、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之解答

  一个国家的制度与法治是不可分离的,刑辩律师的权利保障也是社会法治与体制的反射线,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自我评价偏低的群体,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我职业不自信,这种不自信来自于社会各界人士对于刑辩律师的态度及评价,如同那位资深的刑事律师的肺腑之言,想坚持却没有坚持的体制,想放弃又没有放弃的实质问题,我国刑事律师的职业困境非一日之寒,想打破刑事辩护难出现的取证难、质证难、意见采纳难得坚冰,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破冰行动,为通向正义之路扫清障碍,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更需要各界共同努力。

  (一)全面贯彻新律法的规定

  对于现存的刑事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不可否认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及其义务的规定已经趋于完善,但是会见难等问题还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特殊的刑事案件仍旧坚持本部门的习惯执法标准,让刑事律师一只脚迈进门里,一个头贴在门上小心翼翼的探听虚实。阅卷问题虽然从体制上基本解决,可是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退补侦查,检察官出庭的借口推迟辩护律师的阅卷时间,即使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得以行使,也难免会迁就检察院人员的工作时间,不能充分的满足阅卷的需要。笔者认为新律法在保障人权方面较刑事诉讼法是先进的,《律师法》的运行受到了《刑法》的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内部运行体制的制约,同时,《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位阶等问题,在位阶对抗中,新律法在与刑事诉讼法内容产生矛盾时应该适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运行规则。另外,因为大众对于律师法不够深入的了解,致使一部分人认为律师法只管律师的司法活动,与其他人无关,也是新律法无法深入贯彻的原因。如何能使新律法充分的行走在司法的大道上,不能只是单纯的等待法律的去陈革新,而是要将律法贯彻到实处与。例如,在取证的问题上,《刑法》所规定的三百零六条关于妨害取证罪的设置,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法官对于采纳的辩护意见作出必要的说明,当然,律师法作为职业规则去遵循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律师法能否真正的得到切实的实行。

  (二)提升律师的职业地位,拒绝冷漠和敌视

  重实体轻程序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时,只是将程序看做是保障人权的工具和手段,这样严重缺乏程序正义的理念,在控、审占据绝对优势的前提下,参与抗辩的律师姿态很低,司法机关对于辩护律师甚至是漠视的态度,这样就已经失去了抗辩的意义,造成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辩护律师的尴尬境地呼之欲出。笔者认为,想要尽快的转变陈旧的刑事政策和尴尬局面,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首年,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问题,还包括参与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及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所以,刑事律师的权利保障要从司法案件参与人员开始做起,收起冷漠和敌视,建立起协调、平等的司法环境。其次明确辩护律师的独立诉讼地位,使控、审、辩相互分离,切实的维护到被追诉的权利和实体利益,司法机关给辩护律师一定的空间,刑事律师则可以心无旁骛的帮助当事人行使辩护权。最后,建立协调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让法官、律师、检察官在同一平台上理性的沟通和对话,有效的控制力量的失衡以及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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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律师的河北中级职称论文篇二

  律师业未来与法学教育反思

  【摘要】法学教育机构作为法律职业的看门人,控制着法律服务的产出和质量,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中国律师业呈现出分布不均衡,律师业务向中高收入阶层和大中型机构集中,高端和基层法律人才培养不足,法律职业公共精神弱化等问题。文章探索了市场机制下中国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主义建构中的角色和功能。

  【关键词】商业化 法学教育改革 公共精神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在西方近代法律职业的发展中,“近代法律职业通过与大学法学院的联姻,成功地从中世纪的智识性行业逐步转化为现代职业。”①法学院作为法律职业的看门人,控制着法律职业的数量和法律服务的产出②,法学院在法律职业实现职业化、专业化、公共精神这一职业蓝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笔者以美国律师职业发展中的危机为参照,进而转向对中国律师职业成长困局的思考,通过法律教育的重塑和改革,探索法学院在律师职业主义建构中应有的角色和功能。

  过度商业化的美国律师业

  近30年来,西方法学界充斥的法治危机、职业危机的声音不断。水门事件、安然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沦丧的讨论,这些外显事件的产生与学者们惊呼“律师的迷失,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的论断③共同掀起了关注法律职业沦落的浪潮。

  在这场危机的讨论中,公众提到了两个主要问题。首先是律师角色的职业危机。调查表明,五分之三的美国人认为律师是贪婪的,只有五分之一的人认为律师“诚实和道德”或“关怀和富有同情心”。第二个问题涉及律师的辩护者角色以及在对抗制度下律师的责任问题,三分之二的受访美国人相信律师不再是“寻求正义”,四分之一相信他们不当操纵法律系统。大约一半的受访人指责律师申请太多的诉讼,四分之三的人认为美国有太多的律师。从公众的角度来看,问题源自法律结构。律师协会的说客角色和立法者、法官共同建构了一个结构,它似乎过于复杂,价格昂贵,而且容易被滥用。美国的对抗制度下,诉讼很少以双赢的结果出现,失败者往往把一些责任归因于律师。公众的不满主要是认为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滥用诉权并且法律程序无法阻止他们的诉权滥用 。公众同样面临资金和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低收入家庭中,超过四分之三的法律需求未能得到满足。

  此外,在法律职业的监管和职业行为中,被诟病的问题还包括过度收费、反应迟钝的职业惩戒制度、过于宽泛的职业垄断保护。面对指责,从业者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和自豪感也跌至低点。调查结果显示,约四分之三的受访律师认为从业者更具有“金钱意识”,如果可能,大多数的律师将选择另一个职业,四分之三的人不期望自己的孩子成为律师。④

  批判者眼中,所谓的职业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危机的根本在于商业化模式对法律职业的渗透,其他方面的危机都是这一趋势所导致的后果;随着对抗制度的盛行,产生了专业技术的职业伦理观点。大型律师事务所出现后,为了谋求利益和维持自身的运作往往不得不追求利益的导向,法律职业逐步丧失了公共精神;由于律师业的分化,对抗制的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步地分裂;传统的法学教育受到了商业化的影响,在昂贵的法律教育学费的影响下,许多学生终止学业或者背负巨额的债务,⑤进一步加剧了执业后的金钱意识和趋利性,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往往以失败告终;法律职业的自我管制也引发了对职业监督和惩戒的质疑;法律职业的职业垄断、准入限制、广告和价格控制等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批评。

  纵观美国律师职业发展的轨迹,独立战争以后,美国律师职业脱离了英国的影响,走出了一条迈向职业化、专业化的律师职业发展路径。律师职业从最初学徒制的培养模式中脱离出来,建立了适应职业化要求的大学法学教育,进而强化了律师职业的数量和品质。

  法学教育对入学学生的学历、教育背景、品质、学习时间的控制,以及作为职业的自治组织律师协会在提倡职业准入条件上的不遗余力,共同型塑了美国当代职业化的律师团体。而近些年来职业危机的谈论,实际上是在建构职业化道路上的反思和改革,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已有的职业主义建构中的成果,但商业化对职业发展带来的种种冲击,应当引起我们的警醒和反思。

  中国法律职业发展中的问题

  法学教育的成长与危机。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匮乏和法律大学法学教育的枯萎是法律革命时代的产物。资料显示:1977年,全国仅有3所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共招生233人。进入20世纪90年代,法学教育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增长了200多倍。但是与蓬勃发展的法律院校相比,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却呈现出下降的趋势,甚至成为最难就业的专业。

  作为职业的守门人,律师业广泛的分化要求一种机制以分配法学毕业生到各种角色中去,并在那些角色中将他们社会化。法学院自从作为律师界的看门人出现后就履行了这项功能。中国法学教育的危机正是在法律职业的发展中,看门人角色的缺失,法学教育未能根据市场的需求塑造法律职业。纵观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通识化的教育方式,很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实际需求;⑥其次,在职业准入控制上,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未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唯一条件,其结果导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长期以来存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在一条鸿沟;⑦最后,在法学院的数量控制上,缺乏法律职业管理者的反向选择机制,由此导致法学院数量的不断扩张和良莠不齐。

  商业化影响下的中国律师业。市场机制对中国律师业的影响是多层次的,这种影响体现为:促进律师职业的分化,推动律师职业结构的变迁,影响律师的分布和业务类型,促使律师职业地位的变化以及职业定位的转变。市场的调节具有趋利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在促进律师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有其重要的价值,但不可避免地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以客户为取向的职业主义建构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同;律师分布不平衡的,缺乏有效的调节机制。2007年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东部沿海地区人口所占比例为37.9%,却集中了 54.0%的律师,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人口所占比例分别为 33.1%和 28.6%,而律师所占比例分别只有 23.7%和 22.3%。⑧   笔者曾就全国31个省的律师人员数量、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年人均经济总量、律师人员年人均受理案件数量等指标进行了考察,结果表明律师的数量和人口数量、案件的数量、经济指标之间存在强的正相关关系。但是,律师年人均受理的案件数量和年人均经济数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24851,两者之间存在弱的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经济发达地区,律师年人均受理的案件数量会有所减少。⑨这一数据表明律师在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中,已经逐步呈现出饱和的趋势,与之相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需求却难以得到满足。另一份调查由日本神户大学市场化社会法动态学研究中心主持,这份调查显示了律师业务结构的分化与客户类型的转变。在民事案件的代理中,企业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客户,其中以中小企业比例最高,占到律师业务的40%以上,个人和行政机关在业务比例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其中,个人客户的平均值为6.02%,行政机关客户的平均值为9.36%。从总体上看,北京、上海、广州等8省市的指标都显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都转向了企业,而个人业务所占的比重均低于10%。

  职业危机的消解与律师业的未来

  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广泛的法律职业的分布要求法学院因根据市场的需求来塑造不同的职业角色。在经历了法学院招生人数的增长后,法学院学生的就业问题却成为导火索,引发了对法学教育的规模、结构、目标和教学方式的反思。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直指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需求,法治理念的培养和教育不深入,培养模式单一,培养的职业人员实践能力欠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因此,控制法律人才的产出和质量,培养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成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重点内容。为此,法学教育应当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这种改革的思路和学者提出的引入司法研修制度,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从通识型教育模式向复合型专业型模式转化的改革路径不谋而合。⑩尽管卓越法律人培养计划确立了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员的培养模式,并制定了相应了工作机制,从师资队伍的培养、教学方式的改革、实务人员的引入等方面做出了工作部署。但改革措施对于职业伦理教育、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问题语焉不详。

  美国是职业主义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在职业人员的培养上,在重视应用型、实务型人才的同时,也开始反思职业法律人的公共精神和职业伦理的养成。1972年的水门事件后,美国律师协会要求法学院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96%的法学院开设了相关的课程。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向学生传授律师职业规范。尽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美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有学者指出,职业伦理教育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应该与主干课程相整合将其内容融入到其中,贯穿于法学院学生学习的始终,不仅如此,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和法学院合作来开展公益活动,借助法律诊所式教学方式,要求学生提供慈善性的法律服务。

  卓越法律人的培养不妨在现有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在职业伦理教育和促进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衔接问题上有所着重。其一,在职业伦理教育中,法学院应开设职业伦理相关的课程,并贯穿于法学院学生学习的始终,在职业准入考试和申请律师职业资格的实习中引入职业道德的问答和品质测试的内容,借助实习基地的实践活动,要求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的公共精神。其二,促进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在职业准入上,应明确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法学本科的教育背景,同时将在入学期间无不当行为、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等作为职业准入的补充条件。探索法律教育与法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衔接问题,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的终身学习机制。

  法学院应从通识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从职业主义的培养模式转变为兼具职业性、公共性、专业性的法律人员培养模式。法学院作为法律职业的看门人还应建立动态的机制,依据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和市场的需求控制法律职业人才的品质和产出,在法律职业准入、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法律职业的惩戒中,发挥应有的功能。

  律师的公共精神与商业化矛盾的消解。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中国律师业完成了角色的转变。律师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色转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这种转变使得律师的分布和业务结构不再按照国家计划和安排来进行调整,而是依据市场的趋势性,自发调节。其结果造成大城市的律师过分集中,中小城市、农村的律师数量的普遍不足,律师的业务向企业和中高等收入人群集中,大量低收入人群和不发达地区所享有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难得满足。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一状况,但法律援助条例的适用范围仅仅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等六类情形,实难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法学教育在法学伦理教义和利他主义精神培养的基础上,需要形塑不同层次的法律职业人员。一方面,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以满足大城市对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把培养中、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适应中、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基层法律人才。

  商业化和公共精神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作为行动者的律师其关心的问题是在相对自由的竞争环境中如何获得经济上的回报和获取社会地位。而社会地位的获取并不仅仅包含国家对于律师业自治、职业垄断的承认和保护,更是律师业通过公共服务,提供法律援助等行为以获得大众的认同。非此,职业自治和国家的赋予律师业的种种特权就丧失了赖以存在的根源。罗斯科・庞德认为“公共服务是法律职业的首要目标”,法律职业只是“附带地”谋生的一种手段。实际上,公益服务不是一种慈善行为,而是一种对职业垄断的国家保护的报答义务。所有律师所接受的资助法学教育,还有他们享有的特别的经济和社会特权使得从事公共服务成为强制的义务。试想每年法律援助案子的微不足道的负担,如果由所有律师来承担,将极大地增加法律援助的数量。同时,有组织的律师协会、法学教育机构还应当利用其道德权威和政治影响力来增加政府在购买法律服务中的支出。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本文系河南科技大学青年基金“中原经济区法律服务业的战略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qn049)

  【注释】

  ①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3页。

  ②richarad l. abel, american lawyer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125.

  ③anthony t. kromman, the lost lawyer:failing ideal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harvard college press, 1994.

  ④deborah rhode,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reforming the legal profess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⑤paul campos, the crisis of american law school, michigan journal of law reform, october2012.

  ⑥陈建民:“从法律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

  ⑦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⑧冉井富:“律师地区分布的非均衡性―一个描述和解释”,《法哲学与社会学论丛》,2007年第1期。

  ⑨郭国坚:“转型社会的律师业结构变迁”,《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⑩季卫东:“让我们共同探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佳途径”,

  陈宜:“试论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中国司法》,2005年第4期。

  李学尧:“法律职业的危机与出路―评rhode的《为了正义:重整法律职业》”,《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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