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湖南职称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1-10-22
关于律师的湖南职称论文发表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的湖南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关于律师的湖南职称论文篇一

  为什么有的律师会违法

  内容摘要 律师是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并进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可是一些律师为什么会违法,是什么力量促使他们去违法,违法的表现和原因是什么,本文对此将作有关探讨,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

  关 键 词 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的执业现状 司法公正 律师违法的表现及原因

  最近看到几个有关法官违法的新闻报道,如最近被众多媒体关注的武汉中院13名法官集体腐败案 ,其背后也不乏律师的身影。那么这些律师为什么会这么做,乍看挺让人吃惊,但仔细一看,却不禁反思起来,是什么力量促使一名熟谙法律的执业律师去违法?恐怕这其中不是一个单纯的问题。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力量,在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并进而维护司法公正为最初和最终设立目标的。恐怕那些律师不会不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可为什么有的律师会愿意去违法呢,不得不促人深思。

  一、律师制度的设立起源。

  律师制度公认起源于古罗马帝国,尽管律师是作为诉讼一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可现代意义上律师制度的确立,恐怕是吸收了不少古罗马政治制度的精华,如古罗马的保民官制度(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即持此观点) ,在古罗马帝国,实行共和政体,尽管在元老院设立有执政官,但为了防止这些人滥用手中的权力去伤害罗马公民,保民官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为了确保对权力的约束从而确保公民自由,罗马通过民众大会、元老院、保民官以及二执政之间权力分立和相互牵制的安排形成权力制衡格局。其中,保民官的宪政意义非常独特:为了保护人民而对抗政府。保民官既无立法权又无行政权,但拥有的否决权不仅可以否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可以取消元老院决议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保民官制度是平民向贵族争取政治平等的社会斗争的产物,这一以行使否决权为突出特征的职务乃是作为平民保护者而设立的,这个事实意味着罗马开创了把反对力量乃至其斗争合法化和制度化这样一个重要的宪政原则。这一原则使反抗因合法化和制度化而被疏导到和平、理性、具建设性的方向,避免了暴力反抗及其必将带来的巨大破坏;而罗马的权力制衡格局也正是在标志着反抗权合法化、制度化的保民官制度出现以后才真正说得上形成了。在制衡格局中,保民官既牵制了行政、司法和元老院的权力,又在元老院贵族和平民之间充当了强有力屏障,使构成罗马社会斗争主线的这两方力量保持均衡和相互监督、制约,用马基亚维利的话来说,是既约束了“贵族的傲慢”,又防止了“平民的放肆”。现代律师制度正是在权力制衡的意义上产生的,律师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行政权,但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却能凭借法律知识帮助委托人充分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这种对抗中通过合法的方式形成对权力的对抗,这种合理对抗最终在全社会实现民权对公权的制衡,这就是律师制度的设立宗旨,在我国就是要维护司法公正,在全社会实现正义,这应当成为我国律师业的职业定位。

  二、现阶段我国律师的执业现状

  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律师业经过20余年的发展,全国已经有了10.2万多人的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1.1万多个 ,律师队伍已经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广大律师积极投入到法律服务中去,为国家法治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律师是靠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收取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而生存的,我国现阶段律师的执业现状是什么呢?是否如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呢?结合有关实际情况作出分析:

  第一,对律师的身份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许多观点包括权威的主流意识形态如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就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市场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在非诉讼业务中确实有部分业务属于中介机构业务的范围,但不全是,如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中代理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刑事辩护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缺少刑事辩护的,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是不能作中介业务的,这一点,稍有一些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由于这种定位,许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人员把律师当作“个体户”的看法成为主流,认为律师就是单纯为委托人服务的服务人员,更有甚者认为律师是相当于说媒的掮客,根本没有资格能和代表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平等对话,更没有从法治的大背景下看待律师执业。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机构及部分工作人员对律师存在看法的偏差,这也是导致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中经常受到不应有的刁难的原因之一。最近,司法部正在起草《律师法》送审稿,向国务院报送,其中应当对律师职业的定位这一问题从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方面做出明确的界定,使困扰律师业正常发展的这一瓶颈得到解决。

  第二,律师的执业权利。律师作为一个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离不开一定的法定权利,可现行《律师法》中对律师的权利规定却极为弱势,如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现实中,律师因为该条的规定,常在法律事务的办理中处于极为尴尬的局面,一方面,诉讼法及司法实践中都强调当事人举证的责任,一方面又不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一个证据明明在那儿,由于人为的原因,导致该合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合法取得,那些原本并不复杂的法律事务在办理中就经常出现效率不高、司法资源白白浪费的情况,导致当事人打官司的信心降低对法律的信仰降低。这种情况已经极大的伤害了律师的执业积极性,他们面临着这种尴尬局面,很感无奈。因此,没有立法保障的律师执业权利,就如律师拥有的是没有子弹的枪支。相对于《律师暂行条例》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很多人对《律师法》中的调查取证权戏称为立法上的倒退。

  第三,律师的收入情况。现阶段,很多人都认为律师好像是一个富得流油的职业,香车宝马、高堂华舍、出入豪华场所就是律师生活的写照。但事实是,的确有一部分律师是富了,如从事公司上市、企业改制、涉外法律事务等非诉讼业务的一部分律师,但绝大多数律师并没有富起来,如《中国律师》杂志报道西部某省的一个律师一年只有几百元的收入,连维持生存都成了问题,不得不靠放羊喂马,甚至给人打工求得生存。一个人如果想从事律师职业,首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然后参加号称第一难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方可领取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职业,如此下来,前期投入就很大,很多人都是在清贫中度过了领证前的岁月。然而,领取律师执业证后,并不是一片坦途,法律服务市场由于我国特有的服务主体多元化现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系统离退休人员、无业人员,等等许多人都在无限制的从事这一职业,如山东一省就有注册的法律工作者就有6366人 。刚入行的年轻律师马上就会感到生存面临着威胁。一个当事人好不容易走到了律师事务所咨询,刚刚谈谈,就知道人家已经走过了许多家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价格也做了全面比较,300元你不干别人会干,就这样,年轻律师投身于法治建设的热情很快就被淹没了,在生存的压力下,律师们过得并不快乐,这是现实的写照。

  第四,律师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义务主要有: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这些义务无论是从律师与司法机关还是从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等方面来说,都是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所必需的根本要求,一个律师只有首先具备这些根本要求,才能是一个基本合格的律师。

  三、社会中律师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

  1、向法官行贿或介绍当事人行贿。

  难道向法官行贿是律师们非常喜欢的?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很希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得到实现,然而,事实是,司法公正并不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而是在掌握裁判权的法官手里,为了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律师往往会极力和法官走近,有的利用同学、老乡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行贿,其花样繁多,送代金券、购物券、打牌故意输钱等等;再有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介绍当事人直接跟法官私下接触,由当事人给办案法官直接行贿。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社会人社会活动的规律,律师们也不能脱离这个规律,如果一个本该胜诉的官司在自己的手里输掉了,那么律师失去的恐怕不仅是一个客户,恐怕还会失去生存的基础,何况,现实社会中拉关系之风盛行,法官的裁判过程又不透明、判决书说理性不强,涉法上访的居高不下,另据官方人士披露,第一季度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以上三级党政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量比去年同期增加6.5%。其中接待群众集体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9%和5.1%。第二季度,受非典疫情影响,各地信访量有所下降。但随着非典疫情的解除,各地信访量又迅速回升。6月25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北京"双解除")至9月30日,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67.3%和58.4%。其他地区群众来访特别是群众集体访上升趋势也很明显。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11月在接受新华社《半月谈》采访时,公开承认“今年以来,群众信访总量仍呈现上升趋势”。周占顺特别指出,近期以来,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群众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在此次访谈中,周占顺提出了引人注目的4个“80%”: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曾在进京信访排行榜列第一的辽宁省有关高官对外坦承,该省进京上访者90%以上是有理上访,上访者中年龄最大的82岁,上访时间最长的达三四十年,95%是老上访户,上访案件中有三分之二为涉及司法机关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曾经说,“人民法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面临着这些,律师们颇有些不得已的感觉,用时尚的词叫做“逼良为娼”。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详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但要想从根源上杜绝律师向法官行贿,就要真正在全社会实现司法公正,有了司法公正,律师何必向法官行贿?可见,治理律师行贿问题首先应该根治司法不公问题。

  2、律师向法官或其他人支付介绍费、回扣。对于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尽管《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或者辩护业务。”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的立法都早于《律师法》,因此,都没有确立一个律师对诉讼代理及刑事辩护垄断的制度,实践中,尽管有的法官在开庭时注意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但由于大部分非律师参与诉讼代理都有一定的特定的背景,再加上三大诉讼法都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对于非律师代理的情况,在开庭审理时很少有将非律师代理拒之于门外的情况。近年来,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存在着基层法律工作者、公检法司等部门离退休人员甚至是一些无业下岗人员都加入了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等进行市场竞争,这些人往往拥有比律师更为广泛、复杂的社会背景,他们对外大多以律师的名义、对案件往往采取大包大揽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承诺,搞“三包”,同时利用他们的复杂社会关系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拉拢、腐蚀,采取的花样也十分丰富,如为案件承办人购买商品、出资旅游、报销费用、装修住宅或为其提供交通、通讯工具。同时,为了和律师进行竞争,他们一般采取先以低收费为诱饵,把案件抢到手,然后以种种理由对当事人进行威胁利诱,再收取其他的所谓活动费用,当事人为了赢得他们的官司,依附心理较强,他们往往以较高的成本付出打完一个官司,最后,如有不满意,则往往怪罪说是“律师”骗了他们。律师面临着这种不正当、无序的竞争也无可奈何,有的律师由于耐不住贫困就采取类似的手段揽业务,他们中的大多数采取向法官行贿或许诺好处等方式和法官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就在这种情况之下,出现了向法官行贿如武汉中院、苏州吴江市法院院长费明受贿案 等许多新闻媒体报道的那些情况。同时,也有极个别的律师,面临着如此无序法律服务市场,他们没有选择同流合污,而是愤而出家 ,用这种方式对进行无言的消极抵抗。所有这些情况的出现,尽管不排除一部分律师见利忘义,做出了有损法律正义的行为,如果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能够得到净化、律师们没有这种不正当的竞争和生存压力,他们何必选择向别人支付介绍费或回扣的方式来拉案源?现在,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这个问题,从维护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下力气解决这一问题,最近全国人大会确立了五年立法规划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部法律都列入了立法规划,其中,前两个诉讼法都是立法规划中十届人大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彻底解决问题的机遇,希望有关部门切实下决心给与重视,将这一困扰律师业发展的问题予以解决,使中国的律师业的发展得到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结语

  中国律师业自恢复以来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中国的执业律师人数已发展到十余万人,拥有律师资格和司法资格的后备力量也得到了极大的补充,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律师业需要“拓展与规范”,中国律师业到了一个需要拓展执业空间、规范发展的阶段了,在全面接建设小康社会、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宪法宗旨的法治背景下,中国律师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律师被动违法的情况将会降到最低,中国律师将能更好的肩负起维护司法公正、实现“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终极目的。

  见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14期

  见《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2月版和《中国律师》1998年第9—10期

  见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

  见山东省司法厅2003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公告

  见《瞭望东方周刊》

  见2003年12月16日外滩画报

  见新华网:北京2003年12月17日电十届人大会立法规划制定完毕,5年内拟审议59件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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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律师的湖南职称论文篇二

  城镇化建设与律师作用

  【内容摘要】:城镇化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不可逾越的阶段。目前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快,法治化社会的建设也在不断的推进中,针对城镇化建设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仅仅依靠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法律层面来进行思考,律师作为法治化社会的建设主体要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协助政府妥善处理这些问题,为推进城镇化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使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能健康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城镇化 社会问题 律师作用

  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发展现状

  所谓城镇化进程,就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的过程,也是指城镇数量增加、城镇规模扩大的一种历史过程。城镇化实际上也是城市法律、制度观念不断向农村、农民浸透的过程,体现的是一种法理社会逐渐扩大,乡土社会相应缩小的过程。它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经济、行政过程,更深层和本质的是一种法律规则之治的推行过程。因此,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不能仅仅简单地依靠经济、行政手段,还必须依法推进,从法律上保障农业、农村、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唯有如此,才能稳定而持久地保障城镇化的顺利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各方面建设呈现出一片崭新的发展格局,我国经济也开始步入一个良性的持续上升通道。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以及工业化、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作用影响,使得我国城镇化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我国部分领导对政绩观的错误认识,使得我国城镇化率的迅速上升是由正常的渐进式发展与人为的跃进式拉动所共同作用形成的。同时,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矿产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共同构成了我们不能回避的客观国情。正是上述这些主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使我国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矛盾。

  二、城镇化进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剧增,化解难度大

  快速的城镇化建设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同时,高密度的路政发展与交通承受力之间的矛盾、现代化道路交通与原居民“村居乡舍”道路意识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愈发突出。在实践中表现为交通事故频发,并且调处难度大。

  一是快速的道路和城市建设带来诸多交通安全隐患。由于经济发展私家车的增多,车流量明显增大,在上下班等高峰时期堵塞情况十分严重。同时,随着电动车数量越来越多,速度越来越快,管理越来越难,因电动车发生碰擦的交通事故呈急剧上升态势。

  二是居民原有的道路思维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我国农村人口多,一些居民的道路思维仍停留于以前“村居乡舍”的状态,与现代交通道路快速发展的现状不匹配,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法律法规知晓程度较低,缺乏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司法统计数据显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交通事故案件逐年上升,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呈现出审理时间长、调解难度大、执行效果差等特点,既严重影响法院纠纷化解职能,更不利于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大量拆迁征地矛盾涌现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兴起,农村土地征用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

  一是政府与居民、村民因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的矛盾增多。现行农村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补偿标准偏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完善、安置制度有瑕疵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拆迁征地过程中极易引发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此类矛盾大量涌入法院后,往往需要行政庭与各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协调各方关系,给本就存在“案多人少”的人民法庭增添了更大的工作压力。

  二是因拆迁引发的家庭矛盾增多。主要表现为继承纠纷和析产纠纷。由于拆迁,一套以前无人问津的农村老房可能经过安置补偿变成两到三套安居房,市场价值增长数十倍。巨大的利益驱动,使得亲属之间为争夺房产引发纠纷,甚至对薄公堂。

  三是因拆迁引起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增多。有些老房多年前村民以较为低廉的价格卖给其他村民或外来人员,现因拆迁,原本不值钱的老房价值陡增,不少出卖方事后反悔,以“宅基地房屋不能出卖给本村以外的人”、“房屋出卖后宅基地使用权仍然享有”等理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类矛盾显现,要求法庭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同时,合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如何做到利益衡平成为现实难题。

  (三)离婚案件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发展机遇,也带来了各类思想文化思潮。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活质量的提升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对物质、文化享受的需求,同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观念。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不仅数量逐年递增,还出现一些新情况。

  一是离婚案件一方下落不明情况增多。城镇化进程的深化带来人口流动的便利,法庭辖区内出现一些夫妻一方外出打工后逐渐与留守家属失去联系的情形,夫妻感情渐淡导致留守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却无法提供有效的被告送达地址,致使在该类离婚诉讼中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案件增多,不利于法庭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二是女方提出离婚案件增多。随着女性在经济上逐渐取得独立,女性在各种文化及思想影响下,对婚姻满足感和幸福感的要求逐渐提高,在不满足现状的情形下通过起诉离婚以追求自己理想的生活方式。

  三是婚龄短现象明显。城市文化的多元渗透,网络等媒体的日益发达,“浮躁”、“短期利益”等风气也对未婚青年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婚前双方没有通过长期充分了解建立起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遇到问题不能相互包容和忍让,冲动之下闪离现象严重。

  四是财产分割难度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收入的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涉及范围及内容越来越丰富,包括存款、债权、保险、有价证券、股票、基金、车辆、房屋以及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等,这其中因某些财产性质的特殊导致在分割上产生巨大困难。双方当事人本就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更是不肯想让,导致法院处理起来难度加大。

  (四)城镇化进程中群体性事件频发应引起重视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群体性纠纷愈发凸显,在事件的规模和形式上也呈现出不断升级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城镇化建设的良性发展。

  一是农村征地拆迁极易导致矛盾激化升级为群体性事件。因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及商品房开发等建设需要,农村被征土地越来越多,遭遇拆迁的家庭也越来越多,农村地价上涨,而农村人地矛盾日趋明显,人地关系日益紧张。在这一过程中,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规定不明确、开发商及拆迁公司的不当甚至违法行为、现有征地补偿制度有失公允等问题,导致补偿款不到位、补偿款不能满足农民拆迁后的生存需要。特别是在大范围拆迁过程中,一旦政府某项工作没有到位或是某些人的利益没有得到满足,极易由个体性的诉讼、上访辐射成群诉群访现象。

  二是环境保护问题成为继征地、拆迁后又一群体性事件的诱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气、水、垃圾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一方面因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导致农产品污染及白色污染;另一方面因粗放式发展模式及企业环保观念的不到位,导致工业集中地周边污染情况严重。这些情况的存在,影响了群众对于污染和环保的认知,导致他们一旦面对涉环保项目不能理性对待,甚至以抗议等极端行为阻止项目推进,极易被利用并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是劳资纠纷仍是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主因之一。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很多乡镇企业、私营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大量外来农民工涌入并成为企业工人队伍的主力军。然而自金融危机以来,由于对金融风险防范不足、制度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众多企业纷纷破产倒闭,私营业主甚至携款潜逃,留下大量讨薪无门的工人,在求助无门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律师在城镇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中国律师的特色和专业素养决定其参与城镇化进程进程的必要性基础。中国律师特色之处在于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能为城镇化建设中所涉及的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一)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市民法律意识

  律师作为法制宣传员,应当为城镇化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知识作法制宣传,强化市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权利观念。使市民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

  城镇化进程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律师应积极参与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各种法律关系的变化和调整,为政府依法行政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是在一些大项目方面出具法律意见书,避免政府在涉及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上决策失误,形成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

  (三)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咨询工作

  律师积极参与信访工作,帮助信访官员掌握民情、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向政府反映广大群众诉求,为信访官员判断是非对错提供意见,促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得到解决。律师参与政府的信访工作,对消除社会上的不稳定性因素、维护社会和谐上有着特殊的优势和作用。

  (四)参与调解工作

  稳定是城镇化建设的基础,城镇化建设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城镇化改革力度的加大,矛盾也渐渐发生了变化,律师应当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以及较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有助于舒缓公众的焦虑和紧张,营造一种宽松的气氛有助于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把大量的社会矛盾与纠纷化解在基层,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五)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时的独特作用

  在城镇化进程中,群体性案件、黑恶势力案件等案件还时有发生。作为律师,在办理这些案件时,首先会把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保持政治敏感性;其次会及时将案件向所里、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对这些案件进行积极讨论,确立正确的办案思路;最后认真办好案件,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六)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城镇化进程中不能忽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保护。如果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的保护,他们的不满情绪就会增长。当前进城打工的基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强,对社会不公平的忍耐性差,思想上易走极端。他们遇到困难没人管,打官司又没钱,所以对城镇化进程中关系到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纠纷和案件,律师应与法律援助机构相互配合,从促进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出发,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参考书目:

  【1】:易海辉:《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学习月刊》,2011年第2期

  【2】:杜睿云:《我国城镇化建设的理性发展之路探究》,《特区经济》,2009年5月

  【3】:疏仁华:《结构性流动与青年农民工婚姻行为的变迁》,安徽师范大学,2009年

  【4】:赵伟:《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思考》,《经济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

  【5】:董红娜:《我国现阶段城镇化建设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期

  作者:樊斌杰、吴徐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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