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律师中级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21-10-08
江西律师中级职称论文

  律师群体对社会现代化、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西律师中级职称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江西律师中级职称论文篇一

  试论律师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摘要:律师与司法人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关系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关系着司法公正的维护和权威,良性的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将推动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具有良知的律师和公正的司法人员会相互感染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律师与司法人员怀揣法律梦想,心系司法公正是其基本的职业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坚强保障。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法律信仰;律师;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3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对法律之信仰来源自对国家宪法、法律公正的崇敬,体现在实践中则是对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执行法律的信赖。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建立,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诚然,倡导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同时,行政、司法机关如果不能理智的托起法律天平的公平正义,则会弱化法律的权威,贬损司法公信力。相对而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在加强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众法律信赖上的作用不容忽视。与此同时,构建律师与司法人员的良性互动和互信是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总体的、迫切的需求。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和特征

  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司法公正是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中法官为主的公正,就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即实体上的公正)、诉讼程序正义(即程序上的公正)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其表现形式是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地位

  任何事物均不可能单独存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离不开检察机关公诉和监督,以及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的辩法析理,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会导致司法程序不完整。所以,律师就成为司法公正中必要的组成因素。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处于什么地位和角色直接影响律师作用的发挥。

  1.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官依法行使侦查起诉权,在实现司法公正中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从律师行使的职责来看,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行使的职责具有法定性和稳定性,象法官检察官一样,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自已的职责,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律师、法官、检察官职责分工不同,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地位是平等的。

  2.律师独立地位

  律师执业中不受审判人员意志的约束,不受检察人员意志的约束。公诉人(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表现在双方各自从相反的角度提出有关材料和意见;双方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都要追求不枉不纵,既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又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经过辩论,通过法院正确的判决达到新的统一,诉讼程序中律师独立与审判人员与检察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工作。

  3.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律师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特殊法律地位

  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他的工作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角度出发的,他所代表的是当事人,而法官、检察官履行的职责与律师完全不同,法官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官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他们二者都是从维护国家利益这一角度出发的,所以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他的职责是特殊的。

  4.律师的工作具有有偿性,律师的管理具有自律性

  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表现为一种等价委托交换关系,律师机构是一种特殊的经营组织,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而法院、检察院不具有这种有偿性。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靠法律规章制度来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只在宏观上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这是现代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方向,而法院、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国家对他的管理则是一种行政管理

  上述律师的地位实为理想化的律师地位,实践中律师地位中独立性、平等性的特点被弱化,的确任何事物无法孤立的存在,正因为事物的相互联结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们不可能在真空下存在。源于公权利至高无上思想的根深蒂固,人治与法治的碰撞仍偶有出现,所以只有真正的体现律师地位和作用,弱化公权利至高无上的思想,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

  三、律师在保障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和公正是司法公正最直接的反映,是体现司法公正的载体和形象,一份公正、释法明理、严谨的判决能够反映整个司法公正的全过程,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根源。中国逐渐开始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诉讼程序制度,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陆续修改以来,审判方式的进一步改革,都为建立公正诉讼程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律师在此程序中,通过参与庭审的对抗、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庭质证、展开辩论等对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以程序中律师的法律文书而言,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或辩护词)虽然角度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点,但是这些意见和建议都将为公正裁判和提起公诉提供不可或缺的事实、法律和证据依据,律师“辩法”,法官“释法”,这一辩一释完美结合却能够发挥法律公正之光。

  四、构建良性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驾起互信桥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1.保持互信和纯洁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维护司法公信力

  如前所述,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正的表现,社会公众对法律之信赖,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信赖,是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基础,作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两个司法机关承担着除立法和行政执法之外的审判和检察功能,即掌握着所谓“生杀予夺”,所以,公正司法才能真正体现法律之平等的光辉,使人民崇敬法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只有这样从律师执业的角度来说,才能保障律师有安身立命的舞台和当事人的需求,从社会角度说自然才是维护我党执政地位的根基,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

  现实中法官不尊重律师抑或是律师不尊重法官,以及律师与法官之间不正当的交往影响司法公信力。

  前者表现为三种:一是庭审过程中律师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不配合法官调解;二是法官刁难律师,质疑律师能力,训斥律师;三是律师抵毁法官,以法官收取对方当事人贿赂为由推卸败诉责任;四是法官宣扬律师无用理论。等等。归结起来原因为:一是立法上对于公检法相互分工与配合中遗漏律师这一群体,导致律师追求利益同时个别出现有损司法公正的行为;再有律师的权利具有依附性,缺乏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不高,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工作者,与公权利无法真正的平等,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权利为例,的确存在辩护权利介入提前的依据,但是由于公权利的限制以及律师执业中法律风险的自我保护,无法真正意义的制衡,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无法达到理想中的事实和法律的碰撞,有的只有头破血流,愈加削弱律师的作用;三是法律引导不足,导致各自的信仰和追求目标不一致,形成短期效益主义。法官中立地位与律师忠于当事人利益的价值理念无可厚非,但是共同维护法律信赖和司法公正则是律师与司法人员永恒的主题和追求。

  后者律师与法官的密切关系,主要表现为法官与律师身份混同和交往无度,利益重叠,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徇私枉法,冲击公正底线;再有,收受贿赂造成天平倾斜,进而为当事人设计更多的回报。在此过程中,造成了司法不公,也有时由于利益落空造成司法人员与律师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如果律师与法官均应该洁身自好,和而不同,相互尊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各自利益和权威不会受损,司法公信将更加提升。

  2.相互配合工作,提供方便

  诉讼活动尤其是庭审活动是体现程序和实体公正的重要活动,必须在合法有序的状态下进行,律师与法官应该相互配合,耐心倾听,友好的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程序不激化矛盾。体现在:一是法官诉讼过程中尊重司法分工,尊重双方的职责分工,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律师意见,释法析理,不偏不倚;二是律师要法言法语,不挑词架讼,维护法官尊严,维护法律尊严;三是对于一方言行不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律师和法官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积极,善意的向所在单位反映或者在回避当事人的情况下正常沟通交流,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保证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3.建立正当的交流沟通长效运行机制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身份不同,但却为同道之人,共同承担着捍卫法律公正与权威的职责和使命,加强律师与司法人员的沟通势在必行。

  第一,建立互信这座桥梁和平台,打消双方之间的不信任。法官与律师之间彼此不信任,司法将失去公信力,公众福祉首当其害。

  第二,建立正当的交流沟通长效运行机制,让法官与律师共同参与矛盾化解,增强职业归属感,消除误会误解。

  第三,坚持“个人之间少来往,组织之间多沟通”原则,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与法院、检察院对接,或由本地区法学会,政法委组织交流,共同探求依法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五、树立法律公平正义之信仰,建立良好的事业发展理想,才是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根本

  1.司法公正需要司法人员崇尚法律公平之信仰

  针对目前律师与法官某些不和谐的关系,究其原因是法官缺少职业保障,工作压力大,职业风险无处不在,工资收入水平与风险、工作压力不配比。法官队伍的来源素质不足,资源困乏,法官队伍断层,法官职业信仰缺失等,均是制约法官队伍发展,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经过不完整调研,以2012年哈尔滨市基层法院为例,每年审理刑民行案件总数达5000件,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案件42241件,每个法院几百名干警审判队伍的占一半,那么就是每名审判法官审理案件全年30-40件,有的法院甚至更多,也就是每个月需要审结案件3.5件。与律师对比,案件数量计算到律师收入中,按平均代理费计算就是每月3.5万元收入。试问,法官工资收入多少,因此法官工资收入与工作量的不配比,自然形成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另外,现在法官考试均通过公务员招考,年轻化和工作经历使法官不能马上独立办理案件,实践经验没有、日常生活经验不足,人生阅历不足影响其进入角色,而且由于工资收入不足,很多年轻法官进入队伍就会产生不良的工作和人生态度,攀比逐利自私风气盛行,受污染快。这样蔓延下去,不从根本上培养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将扼杀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正。尤其现在某些法院断层严重,中间力量的法官缺乏,此年龄段的法官法律信仰不足,工作劲头不够,有发展前途的不踏实阿谀奉承,没发展前景的驻足不前,怠于工作。法院内部不和谐、不谦虚、老的不帮,少的不学,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工作者的整体形象。律师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但是司法本身的问题解铃还须系铃人,是需要法律工作者共同传导正义的能量才可完善的。

  2.法律公平正义,需要律师建立良好的事业发展理想

  律师队伍也存在此类现象和问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以赚钱为目的,不谈律师事业发展,没有整体的律师发展规划,公益事业少,专业性不强,专业技能不足,案件量大案件质量差,导致有些案件之所以法官们对律师产生反感情绪,的确是律师业务素质差,工作态度不认真造成。打铁还须自身硬,提高律师自身素养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基本,只有赢得司法人员的尊重和敬佩,才是律师根深立命之本,过于妥协和奉承有损个人形象和司法公正。所以,在维护司法公正中,要摒弃浮燥思想,必须形成以法律解决问题的观念,要相信以法律能够解决问题,尊重司法程序,不以信访代诉,不以密切关系代辩,不以敷衍行事代理。维护了司法公正,律师才有生存发展空间和作为,当社会对司法公正丧失信任时,损失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律师权益。   六、传递法律信仰,引导当事人正确把握司法救济之信赖尺度和合法的利益诉求

  依法治国要求先有良法,再有善治,善治即为公正司法、执法,对于律师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经过逐年的业务学习和工作积累对此能够理解,但是对于普遍公民法律理念仍很淡薄。律师与司法人员共同担负着普法的责任和义务,引导好当事人合法的利益诉求和对法律的信赖尽度,是维护公序良俗,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乃至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作用毋庸置疑。

  1.进行法律宣传,引导当事人适当的法律信赖尺度

  如前所述,首先要信仰法律,信任用法律能够解决所有矛盾,这无可厚非,这是法律的作用。但是法律不同于道义,有些道义没有上升为法律,也不可能上升为法律。违反道义的行为,不一定违反法律。法律也不可能对于所有的损害给予救济,比如精神损害,再如,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怠于主张权利,典型的是诉讼时效理论,还有,有的当事人在平时经营合作中懒惰行为、过于轻信行为,都会为将来权利和利益埋下隐患。所以,笔者在平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顾问时,笔者经常说,一个上万条的合同,也不如选好一个合作伙伴更重要,一场再漂亮的官司也抵不过一份倾斜的合同。信仰不等于依赖,法律对懒惰人,对愚人,对非理性逐利者无力回天。所以,对法律的信赖和敬畏应该如影随形,让法律进入千家万户,让法律生动易学,这一点法律职业人责任重大,功不可没。与此同时,引导当事人相信法律,但不可盲目依赖于法律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良法也只能补救,不可能完整救济。

  2.引导当事人正确合理的利益诉求

  其实律师也好,人民调解组织也好,人民法院也好,应该帮助当事人找到权利义务平衡点,是维持整个司法公正和法制进步的基础。有一起案例,双方的证据不足,但是能够反映案件的基础客观事实,尊重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很纠结。有时法律事实则存在道德和诚信风险。所以,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正确的利益诉求,维持当事人的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序良俗。切不可为一已之利,调词架讼、搬弄是非。

  3.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之外的途径解决纷争

  现行立法和司法机制下,审判机关担负起经济发展中重大突出矛盾的解决,征地拆迁、本区域重大项目顺利进行的法律服务,小到民商事婚姻家庭、权属、损害赔偿等案件的审理。这种司法机制下,使很多的社会问题靠法院来解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自律组织、民商式仲裁委员会等没能真正发挥法律体制下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将矛盾解决于基层调解组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将民商式案件引入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当事人进行民商式仲裁,不但化解司法资源问题,也有助于当事人友好、平和的处理纷争。律师在此问题上责任巨大,也将大有作为。

  结语

  综上所述,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一言一行都是社会、媒体、公众关注的法制人物焦点,社会公众从通过与法律工作者的个体打交道入手,了解法律公平正义的状况。所以每个法律工作者都是法律宣传者,普法教育者,自觉守法者。如果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坚持以证据说话,尊重事实,以法律服人,用非情绪化的法律理性解决社会矛盾,长久坚持下去,司法公正将进一步提升。最后笔者想说,让我们要共同坚守法律信仰,共同为法治社会建立而提供一份正义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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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律师中级职称论文篇二

  关于律师庭审技巧的几点思考

  [摘要]案件的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庭审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基本形式。律师如何在既定的庭审程序和有限的时间、条件下驾驭庭审语言、把握沟通技巧对于案件胜诉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律师 ; 庭审 ; 语言;技巧

  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组织双方辩论、听取最后陈述等程序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那么在现实的庭审过程中,律师在法官组织的庭审活动中是否就应当按部就班的、严肃的、教条的当庭朗读法律文书、按顺序展示相关证据案件、义正言辞的辩驳对方观点才会收到最佳的庭审效果,才会更深刻的将己方观点植入并影响法官的案件处理方式呢?并不尽然,律师应采用各种灵活的方式让法官更加直观的了解案件事实并掌握案件产生的诱因等情况,为法官提供一条时间隧道,让其身处其中不仅可以回头追溯事件根源,也可以向前展望案件判决方式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在主张或答辩阶段讲求语言灵活生动

  我国的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传统做法是依照起诉状或答辩状朗读,这种模式容易造成法官思维上的疲惫。在英美法系的庭审过程中有的律师会对就事实部分作出认定的陪审团采用表演式的案情回放,用高昂的情绪、激烈如戏剧般冲突的表现方式调动情绪,以取得陪审员在案件事实评价阶段价值上的认同。律师的目的是让陪审团认可,并在这一认可的基础上让陪审团相信他们在用自己的意志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这时的语言表达是灵活简要的,这样的表达方式更有利于法官整体的、系统的把握案件事实,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各方主体行为及目的间建立顺畅的逻辑关系。与此同时,律师可以在叙述过程中将案件描述得充满故事性,将案件事实以一种故事化的模式传达给法官,注重法官同样作为一个平常人,对于事件的普通思维方式和接受能力。感染法官并抓住庭审的主动权,真正成为法庭审理的推动者。在这个过程当中,适当吸收英美法系国家律师的庭审技巧,避免呆板教条的固有思维和辩论模式在故事化的阐述中,运用语言和演讲的技巧,将己方的观点,润物细无声的渗入到法官的思维当中,取得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价值认同和倾向性思维,最终取得案件的胜利。这样的方式,对于律师在有限的时间内最有效的掌控案件,应该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例如某地产公司与业主的一场车位买卖纠纷,就曾在一个事实的基础上上演了的两个不同的故事。在仅有两张车位收款收据的前提下,原告业主讲述的故事是这样的:业主于2006年与公司签订了《地下停车位销售合同》,约定业主购买01号车位,但这份合同已经双方合意解除。2007年8月初,业主分别缴纳各10.5万元车位款,购买02号和03号车位。由于业主一次性购买了两个车位,公司决定就这两个车位分别优惠5000元。同日,业主在公司提供的《地下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上签字盖章并返还公司,但公司一直未将《地下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签字盖章返还一份给业主。且《地下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中约定的车位交付期限为2007年8月31日,逾期交付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时至2010年车位实际交付时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地产公司讲述的故事是这样的:公司曾于2006年与业主签订了《地下停车位销售合同》,约定业主购买01号车位,交付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金额为11万元。同日业主向公司交付了全额价款。2007年8月初,业主告知公司的销售人员希望能将01号调至02号。此前公司经估算工程进度,认为在原协议中约定的交付时间2007年8月31日前车位无法交付。因此在公司告知业主可以对该车位和业主购买的另一车位各优惠5000元的前提下,双方同意终止原协议,业主放弃追究公司交付01号车位的预期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签订02号车位的《地下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2007年3月21日,业主将01号车位的收款收据和合同交回公司处,公司出具10.5万元02号车位的收款收据和5000元的03号车位的收款收据,同时业主又对03号车位缴纳了10万元。由于公司采用先交钱、后签合同的工作方式,在出具相关收款收据后,才向业主交付《地下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业主表示因私章没带无法现场签署,要求将协议带回签署后第二天再带来。但直至双方发生纠纷后,业主一直没有将新协议返还公司。所以,在业主不能提交《地下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作为证据时,公司作为车位交付义务履行的主体,现在可以应业主要求进行交付,不存在逾期违约的情况。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业主购买的02号和03号车位是否存在书面合同,该合同的举证责任在谁,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是什么,是否约定有违约金。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法官会采信哪个故事,又会依据证据规则判断究竟哪一方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呢?就看哪个故事更生动、更合理了。假设这个案件中的律师不采用“故事化”的表现方式将案件“回放”给法官,帮助法官了解案情争议焦点,那么法官仅依据两张收款收据来判断案件事实的判断过程会是多么痛苦。在这一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律师采用了传统的严谨的阅读起诉状的方式,没能让法官留下对案件事实的第一直观印象,浪费了先行陈述的时机。而被告“故事化”的阐述方式在庭审第一阶段就取得了主动。最终,法官依据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以及举证责任的划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在举证阶段讲求旗帜鲜明简明扼要

  在庭审中举证的传统做法是当庭按照顺序出示证据,叙述该证据的内容、证明目的。甚至有的律师在合同纠纷过程中当庭宣读合同条款,这种做法是非常没有必要的。在律师宣读条文的过程中法官甚至来不及找到律师所指出的合同条款位置,找到后又错过了律师要表达的证明目的。比较好的做法是在出示一份证据时,采用先提示证明目的后指出证据内容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官对证据的认知速度,并尽快在律师表述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判断,同时加深对证明目的的印象。在强调证明目的后,律师可以围绕着证明目的提取证据材料中的必要内容予以展示。尤其是针对大量书证,简单的呈现不足以影响法官通过书证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如果律师能够有序的将“不会说话”的书证串联为一个故事化的链条,就比较容易让法官相信一系列文件的内在逻辑,从而达到“自由心证”的目的。

  在此阶段,律师除了提交证据外还有可能向证人发问,发问时应注重开放式提问与封闭式提问相结合。开放式提问一般提出比较概括、广泛、范围较大的问题,对回答的内容限制不严格,采用这种方式给己方证人提问可以让其自由发挥。由于己方证人的利益导向是确定的,所以在这种比较宽松、自由的发问引导下的回答是可控的。而给对方证人发问应采用封闭式,封闭式提问提出答案有唯一性,范围较小。它对被提问人回答的内容有一定限制,提问时给对方一个框架,让对方在可选的几个答案中进行选择。这样的提问能够让对方证人按照律师指定的思路去回答问题,以避免对方证人作出对己方不利的证言。

  三、在辩论阶段讲求内容系统完整

  双方律师的辩论并非简单的针锋相对的“应战”,而应当各方辩论内容自成体系。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严谨固定的庭审程序,决定了在我国,律师无法像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一样,以巧妙的语言技巧、法律价值与人性的思考来打动案件最终的裁决者。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下,即使律师奉行传统严格的法庭审理程序,为了取得最佳的庭审效果律师仍然应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在最后阶段首先,应将证据、证人证言的主要内容简要的重申一遍,在重申的过程中使其形成证据链条,也就是让故事的逻辑发展变得合理而无懈可击。其次,为案件事实提供法律评价标准,即阐述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律师切忌在这一环节于法官面前班门弄斧的展现自身对法律条文文本的记忆能力。在阐述法条时可以用通俗的语言讲述立法价值或宗旨,阐述的重点也应当集中于为什么本案需要适用该法条,在双方就案件适用的法条产生争议或就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律师需要依据立法价值提供该法条适用于本案的判断依据。再次,律师应当在辩论过程中注重对法官情绪的调动。不但要使庭审参与人员倾听到律师的声音,用声音有效控制庭审参与人员的情绪,同时律师还要听到自己的声音,听到自己的声音就会感到内心有一种什么东西时刻提示自己应如何去做。让声音充满活力,找到说话的节奏,训练自己知道何时应该提高语调强调某一个句子,就知道何时达到辩论的高潮。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切忌照本宣科的读讲稿,那样无法打动法官的心灵,尽管辩论意见是律师几经推敲的作品,但实际上却很难取得共鸣。发表辩护需要脱稿演讲才能够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才会收到较好的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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