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时事政治论文如何写

发布时间:2021-12-28
南海时事政治论文如何写

  南海因位于中国南边而得名,南海是位于中国南方的陆缘海,为西太平洋的一部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南海时事政治论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南海时事政治论文篇一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摘要: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从历史上的占有和禁止反言的适用原则对中越南海争端中越南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越南的行为和依据都是法理所不容的。

  关键词:南海争端;越南;国际法;领土取得

  一、中国与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利益诉求

  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侧与中国大陆仅有北部湾之隔,海岸线约3,000公里,就中越两国而言,两国南海争端的范围主要在南沙和西沙群岛,就时间而言,可以追溯自20世纪50年代,越南政府对西沙群岛的争夺。1956年4月1日,越南政府派遣越军接替驻守在珊瑚岛的法军;1957年5月8日,越南政府派出一个连的海军陆战队至永乐群岛换防。1966年8月,越南政府因兵力不足,除在珊瑚岛继续留下驻军外,其余驻防在西沙群岛的军队都全部撤出。在南沙群岛方面,1956年8月22日,越南政府派军登陆南威岛;同年10月22日,越南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纳入其福绥省的管辖范围。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国与越南爆发了一场西沙群岛的争夺战。1973年9月,越南政府对外宣称正式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之南威岛等十个岛屿纳入越南版图,此举,给中国和国际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1974年1月11日,中国发表声明,宣称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并从1月11日至16日派军轰炸西沙群岛;在南沙虽然中越两国曾在1988年因南沙群岛发生过海战,并造成一定程度的伤亡。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由于冷战形势造成的国际情势复杂演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中越两国的关系正常化。开始在各个领域迅速恢复关系正常化,并且中越两国再也没有发生过直接的军事对抗。但是2009年5月13日截止日前夕,马来西亚、越南和我国相继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有关海域的“外大陆架”权利主张,引起多方关注和广泛争议。由此可见,探讨南海主权问题不仅是影响中越两国安全关系的核心,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原则之分析

  1、历史上的占有与国家继承原则

  (1)历史上的占有

  前越南政府提出的证据是,早在1802年安南帝国时期,嘉隆帝曾派“黄沙队(doi hoang sa society)”的人员前往西沙群岛从事商业性的探查,且在1816,在西沙群岛树立安南国旗。此事件,中、越(安南国)双方的官方文书均无正式的历史记载。

  而越南外交部白皮书谈的最多的是,一位法国传教士塔伯尔神父(jean-louis taberd)于1837年所写的一篇文章,标题是《交趾支那地理考释(note on thegeography of cochinchina)》。塔伯尔在文中写道:“帕拉赛尔或普拉塞尔是由小岛、岩石和沙滩组成的迷宫,延伸到北纬11度和从巴黎算起的东经107度。一些航海家勇敢地越过部分沙洲,与其说是小心谨慎,不如说是侥幸成功,而另一些人的尝试却失败了。交趾支那人称这些岛为conuang。虽然这些群岛除了岩石和深海之外别无他物,且惟有造成不便而无其他好处,然而嘉隆皇帝却认为,增地虽小,但也扩大其领土。1816年,他庄严地在那里插上旗帜,并占有这些岩石,估计不会有任何人对之提出异议。此段的历史记载,使越南始终坚持西沙群因“先占”而成为越南的领土了。另外,越南外交部白皮书还抛出一张《大南一统全图》称该图所绘的黄沙、万里长沙就是中国的西沙、南沙群岛。换言之,越南从上述种种的历史记录来主张其对西沙和南沙的主权,声称西沙及南沙群岛为其领土的一部分。其手段是卑劣的,没有法理和事实依据。

  (2)国际继承方面

  国家继承方面,越南主张继承法属安南时期的领土,从而拥有西沙与南沙群岛的主权。此外,越南坚持《中法界约》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外,甚至引述在西沙群岛海域所发生两起的海难事件来支持其主张,因此,越南根据《中法续议界务专条》的签订而主张中国应受条约的约束,同时也引证海难事实表明中国已承认对西沙群岛并不具有主权等法理依据而主张西沙群岛应属越南所有,并非中国所有。由于发现石油,20世纪70年代越南宣称继承法国的权利,并开始侵占南沙岛礁。1975年4月,北越在即将攻占西贡前,派兵占领越南政府所占领的南沙群岛部份岛屿,不久后,统一后的越南政府即发表一份官方白皮书,指称西沙与南沙群岛自古即属于越南所有,同时修改国内地图,将西沙与南沙群岛标示于其所属版图内。

  2、禁止反言的适用

  20世纪60年代以前,越南政府均承认中国对西沙及南沙群岛的主权。1956年6月15日,当时的越南外交部副部长会见我国驻越南大使馆临时代办时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来看,西沙、南沙群岛应属于中国领土”,当时在座的越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黎禄说,从历史上看,西沙、南沙群岛早在宋朝时就已属中国了。1975年后,这种立场产生相当大的变化,因为北越政府已取得对越南政府战争的胜利,在不需中国的协助后,完全改变其对南海主权的立场。

  如上所述,前越南政府及现在的越南政府,两者分别发表白皮书,宣称拥有南沙及西沙群岛的主权,然而,现在的越南政府早已在公开声明及文书中承认,中国拥有这些岛屿的主权,这也是越南主权论述最为薄弱之处。198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备忘录”中指出:“与中国的有效管辖情况相反,越南方面过去不仅从未在南沙群岛存在过,而且直至1974年以前它所发表的政府声明、正式照会和公开出版的地图和教科书中,都一直承认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上述越南政府及其代表的声明,就南海主权争端而言,当然拘束越南政府。越南所提出的主权论述中最为薄弱之处即在于,早已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对于此点,越南政府做了响应,认为当时承认中国政府的主权主张主要是基于两国间的同盟情谊,在反抗美国干涉与入侵越南的战争中,为顾全大局,所以才做此反应。

  这种理由在国际法上明显欠缺合理性且太过牵强,因为领土主权在国际法上是相当敏感的议题,政府首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谈话应相当谨慎,不得任意改变所做承诺,国际法上关于领土的取得方式中,政治决定将产生法律效果,从而约束当事国。如果领土争端发生后,有关国家即推翻其原有的承诺,国家间的疆界可能因此呈现不稳定的状态。每个国家都有自身的特殊历史发展经验,笔者以为,除非相关国家以违反国际法强制规范的行为造成一种非法事实(例如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否则任何国家均不应片面推翻其所做的承诺。

  3、领土取得与国家继承问题

  越南方面主张,根据历史文献,在法国人统治越南前,越南已在西沙群岛行始主权,并且持续许久,认为就国家继承的法理而言,1954年法国结束其在中南半岛的殖民统治后,越南即继承法国在西沙及南沙的控制权。中国虽

  然最早发现西沙和南沙群岛,但这仅限于发现,并不构成中国对该区主权的合法主张。必须指出的是,从中国的历史而言,相关文献并未有安南曾控制西沙群岛的记载,事实上,越南所提出的历史文献存在许多错误,更重要的是,1930年代以前,法国殖民当局并未主张西沙群岛为越南领土的一部份,甚至承认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就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而言,当殖民国法国撤出越南时,即产生了越南内部国家继承问题之争,众所周知的是越南内部同时有两个政府。诚然,无论是当时的南越或北越政府,其所继承的领土范围是法国统治期间的越南领土,就国际法而言,这是一个国家内部政府的代表权之争,这一点并未引起争议。问题在于,即使在法国统治期间,其所主张的西沙与南沙群岛的主权也是有所争议的,当时的中国政府也不断抗议法国侵占中国的领土,所以,当时的法国政府其主权范围并不及于西沙与南沙群岛,其强占领土的行为并未获得包括中国在内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此外,法国以征服与兼并的方式占有南海岛屿,其行为也不符合当时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实践,法国从未在这些小岛上建立合法有效的领土主权,越南所说法国对南海岛屿的合法权利根本不存在,由此,越南又怎能以国家继承作为拥有这些岛屿的主权依据,其合法性相当薄弱与牵强。

  三、结语

  就国际法而言,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当发生国家继承的问题时,有关于决定边界的条约也须一并继承,当然有些条约可以因为情势变迁原则而加以解除,但这个原则并不适用于边界条约。法国殖民越南时期,对南沙与西沙群岛的占有行为从未取得合法承认。1974年后,越南即将重心转移至南沙群岛,尽管1988年中越双方再度发生冲突,但迄今为止,南沙群岛以越南所占据的岛礁数量最多。1992年后,加速石油探勘与开采的工作,事实上,越南南海政策的重心集中在油气开采方面,因此,强力抢占南沙群岛西侧对其有重要性的岛礁,与西方大型石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加速在这个区域从事探勘、开发、生产的工作。2010年越南政府的电视和电台还多次声明南沙群岛是其领土,其策略是强化其现有的岛屿,并将外国公司引入争议中的海域与岛屿,藉以合理化其占有行为,其行为和依据是法理所不容的。

  参考文献:

  [1]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81.

  [2]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77.

  [3]越南在南沙群岛“国会选举”宣示“主权[eb/ol].右江论坛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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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时事政治论文篇二

  国际法视野下南海争端的主权归属

  一、南海争端分析

  南海因位于中国南边而得名,南海是位于中国南方的陆缘海,为西太平洋的一部分。整个海域为东北—西南走向的半封闭式海域,总面积约为350万平方公里。南海地处热带,海中分布着许许多多的珊瑚碓和珊瑚岛,它们像一颗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湛蓝的海面上。这些岛碓总称南海诸岛,分为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曾母暗沙、南沙群岛和黄岩岛。南海是联系中国与世界各地非常重要的海上通道,同时也是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的海上走廊。从军事战略上而言,控制了南海岛礁,就意味着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了从马六甲海峡到日本、从新加坡到香港、从我国广东到菲律宾马尼拉,甚至从东亚到西亚、非洲和欧洲的多数海上通道。南海岛礁附近海域拥有丰富的资源,渔业资源、航道资源,特别是石油、天然气资源。从航道上来讲,每年大约有4万多艘船只经过南海海域。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90%以上的石油输入要依赖南海这个航道;经过南海航道运输的液化天然气,占世界总贸易额的三分之二。就中国来讲,通往国外的近40条航线中,超过一半以上的航线经过南海海域。

  20世纪中期以前,中国一直声称拥有南海的主权,而且没有引起过其他国家的争议。自从大量勘探海底石油天然气资源以后,围绕南海海域及岛屿的主权争议,一直被视为亚洲最具潜在危险性的冲突点之一,环绕南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政治实体宣称对南海诸岛或其中一部分拥有主权。从1970年9月,由菲律宾率先以武力占领南沙群岛马欢岛和费信岛开始,周边国家置中国领土主权于不顾,纷纷实施对南沙岛礁的非法强占,并一直持续到1999年,目前南沙共有43个岛礁处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的非法控制之下。其中,越南声称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拥有主权,非法侵占南沙群岛29个岛礁,并将南海117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划入其版图;菲律宾侵占9个岛礁,其要求的范围包括54个岛礁滩沙,及62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马来西亚侵占5个岛礁,其要求的范围包括12个岛礁滩沙,及17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印尼未占领岛礁,但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侵入中国南海断续线内3.5万平方公里;文莱主张对南通礁拥有主权,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侵入中国南海断续线内5万平方公里。各国在南沙群岛控制的岛礁犬牙交错,南海划界又牵涉到各方利益,部分海域还是渔民们的传统渔场,由此中国与南海邻国在海洋权益方面存在冲突。

  二、南海争端各国的主张

  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聚焦于主权归属、海域划界和资源开发的处理,所涉及的争端方包括中国、中国台湾、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其中所辖的大部分岛礁目前均被周边国家侵占,其侵占最多的就是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

  越南是唯一对西沙群岛和全部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的国家,是南海争端最大的既得利益方。越南主张主权的依据在于:第一,先占原则。越南政府认为,中国的南沙群岛就是越南历史文献中的“长沙”。越南古籍和地方志中在16世纪就记载有越南发现长沙的记录。第二,有效占领原则和国家继承理论。17世纪时越南就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实行了有效占领,到1884年以后,法国代替越南对这两个群岛进行管辖,并且大量越南渔民在相关海域捕鱼。依据1954年的《日内瓦协定》,越南在独立后作为法国的继承者拥有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

  菲律宾侵占的程度仅次于越南,共侵占有9个岛礁。菲律宾认为其权利依据有:第一,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菲律宾作为群岛国,用直线基线法将群岛最外沿的岛屿连接起来作为领海基线,黄岛岩就在200海里之内,因此菲律宾认为据此拥有对黄岛岩的主权。第二,是基于“先占”。菲律宾认为二战结束以后,1951年《旧金山和约》并没有明确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其他国家也因放弃而主权,因此认定目前菲律宾所称的“卡拉延群岛”为无主地。1956年菲律宾人克洛马登上这些岛屿并在上面留下标有主权的木牌,所以岛屿主权应基于先占归属菲律宾。第三,时效性原则。菲律宾认为菲律宾人在20世纪50年代曾经占领过这些岛屿,在20世纪70年代又重新加以占领,在经过了对这些岛屿的占领和支配的几十年之后,这些岛屿的主权应归菲律宾所有。

  马来西亚自70年代末期开始,也对南沙群岛南端的某些岛礁声称拥有主权,其主张依据主要是大陆架权利,以海洋管辖权主张主权,实际共占领5个岛礁。2009年该国巴达维登陆南沙弹丸礁,宣示马对该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它对我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主张的主权根据是:“确信这些岛屿位于马来西亚大陆架之上,并位于它宣布的专属经济区范围之内,基于安全考虑,并邻近其大陆”。

  三、南海的主权归属于中国

  1、国际条约根据

  中国对南海的主权是得到了国际条约承认的。1943年,中美英三国达成的《开罗宣言》宣布,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宗旨之一是“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当时,南沙群岛处于日本占领下的台湾管辖,《开罗宣言》要求日本归还的中国领土当然包括南沙群岛。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了中国收复失地的立场。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中国政府于1946年收复南沙群岛,同时以一系列法律程序向全世界宣告中国恢复行使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包括举行接收仪式并派兵驻守,并绘制南沙群岛地图,重新命名南沙群岛及其群体和个体的名称。1951年9月签订的《旧金山和平条约》写明日本国放弃对南沙群岛的权利。[1]另外,从他国的对外条约中也可以找到印证,如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30年1月的美英条约。

  南海的主权归属问题早在50多年前就已经过国际条约得到了明确确认,国际条约是公认的国际法,南海争端国主张主权的行为是对国际法的公然否定。

  2、国际法原则根据

  我国是唯一对南沙群岛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经营、最早持续管辖的国家,综合国际法领土争端中的发现和先占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和时际法原则看,南海主权是毫无疑问属于中国的。

  发现一般是指单纯的视力所及,国际法上的发现主要针对的是无主地,尽管发现行为本身并不直接享有主权,但是发现的意义不容抹杀。早在汉武帝时,中国人民就在南海进行航行和捕鱼,并先后最早发现了南沙和西沙群岛。发现无主地之后一般经过先占可以取得领土主权。先占是指一国有意识地主张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一种占领行为,是国际法所承认的取得领土的方法之一。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先占取得领土主权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首先,进行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即先占是国家行为;其次,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土地,即未经别国占领地区或者虽经占领但已被放弃的土地;再次,主观上必须有占领的意图并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必须实行有效的占领[2]。虽然现在世界上已不存在所谓的“无主地”,但先占在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争端方面仍有一定的举证作用。只要发现者的国家在合理期间内对被发现土地加以有效占领,这种不完全的所有权有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先占的作用。中国在发现南海诸岛以后,对南海诸岛进行了有效占领和实际 管理,中国人民自唐宋开始就来到南海岛屿从事生产活动,并且行使了有效的行政管辖权,宋代就派驻水师巡视西沙群岛,元代政府曾拍天 文学家来此测量天文,这些行为都充分宣示了南海诸岛是中国管辖的范围。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也获得了国际 社会的公认,不少国家出版的地图、教科书、百科全书或者报刊等,都认定中国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1987年3月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要求中国政府在南沙群岛建立海洋气象站。可以确定,中国对南沙群岛进行的有效占领和管辖程度是与南沙群岛的地理条件相适应的,已符合先占原则在领土主权取得和维持方面的要求。

  “禁止反言”是一项被公认的国际法原则,通俗的说就是禁止出尔反尔,用前后矛盾的立场和态度伤害他方利益。在特定的领土争端中,如果当事国一方曾经一度明确承认或默认当事国他方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即产生禁止反言的法律后果。越南政府曾明确承认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主权,菲律宾也在若干场合否认过南沙群岛为其领土,马来西亚和文莱间接承认过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它们显然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争端邻国违背国际法中法不溯及既往的“时际法”原则,无视中国早就拥有南海诸岛主权的事实。根据时际法,一种行为的效力,如发现和先占,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出现争端时的法律来确定。从各国的 实践来看,西、英、法、荷等国的外交文件表明,从15世纪后半期到19世纪末这些国家认为,发现连同象征性占有是对北美洲无主地的法律权利的足够依据。由此可见,有效占领是否成立,应根据时际法的原则来确定。从时际法角度来说,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领土主权及其他相应的主权权利是无可争议的。

  针对关于南海的复杂争议,我国曾于上世纪80年代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这一主张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为争取和平的周边 环境、 发展我国与周边东南亚国家的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这一主张的提出者,我国一直恪守承诺,在南海问题上采取克制、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然而对于中国政府的善意主张和单方面自觉遵守承诺的举动,周边的东南亚国家不但没有积极回应,反而视之为软弱可欺。它们不但频繁在争议海域制造事端和摩擦,抓捕、扣押甚至杀害中国渔民,而且不断巩固其已经侵占的南海岛屿及海域,并且伺机不断扩大侵略利益。对此,我国应该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基础上积极调整,综合运用 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积极做好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南海诸岛主权争端的准备,同时继续采用协商谈判的方法与争端方进行谈判。保留武力解决的必要性。然而,不管是何种方法,解决南海诸岛主权争端,都不可能是一个短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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