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律师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21-12-26
贵州律师职称论文

  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律师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醒目。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贵州律师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贵州律师职称论文篇一

  律师职业特点和律师专业精神浅析

  第一个问题,律师的 职业特点

  我从1983年大学毕业后,先做兼职律师,后做专职律师,至今已经执业23年。23年来,我尝遍了律师这个职业所带给我的酸甜苦辣,也充分领略到律师这个职业的独特魅力和吸引力。我在做律师之前,曾做过工人、干部和教师,但只有律师这个职业深深吸引了我。我的感受是“一见钟情,生死相与”。执业23年来,我对律师这个职业有以下几点感受:

  第一,律师职业既是多棱体又是聚焦镜。律师职业是多棱体。她以多个不同的侧面向你展示律师职业的不同形式和不同内涵。她给你带来极其丰富的感受,但你要充分认识她,不但需要长期浸淫在这个职业中,还需要用你的心去欣赏她、思索她、研究她,才能逐步对这个行业有接近于全面的认识。律师执业又是聚焦镜, 社会上的人生百态,世情冷暖,各种思潮,特别是各种社会矛盾,都通过律师职业这面聚焦镜,集中在律师行业中,得到反映、强化和凸显。我们处理的每一件 法律 事务,都不是孤立的,就书本知识到书本知识,而是永远和一定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 联系在一起。所以律师职业集中反映、强化、凸显了各种社会矛盾和各种人际关系。

  第二,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极赋魅力的职业。律师职业的挑战性,一方面,来自社会竞争在行业内部的反映。我们代理的每一项委托事务,其实都和社会竞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就律师这个职业来说,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讼业务,不仅在开发市场方面有激烈的竞争,就是在履行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同样有激烈的竞争。特别是诉讼业务,律师在法院的判决书未下来之前,经常充满了争取胜诉和避免败诉的渴望、焦虑并承受着巨大的心里压力。理论上说,总是有50%的律师在经过努力之后品尝到了胜诉的甜头,而另外50%的律师在同样经过努力之后,却承受着败诉的苦涩。律师行业的挑战性,还表现在律师每天都面临着争取新的委托和接受新的委托的竞争;而每一项委托都极负个性化,都和前一项委托事务有着不同的特点。因此,律师职业的每一天,都充满了新鲜感和挑战感。正是由于律师职业的挑战性,使律师这个职业具有她独特的魅力。同时你要想成为一名优秀律师,你就必须具有接受挑战,热爱挑战的律师职业 心理素质。

  第三,律师职业是和公平正义相联系的职业。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律师这个职业是和公平正义紧密相联的。律师履行委托职责,就是要为当事人的诉求寻求一条达到公平正义的途径,并努力加以实现。因此律师这个行业,将公平正义的抽象理念转化为繁多的行规行纪,转化为丰富生动的律师执业技巧,转化为独特的执业理念。同时,这个行业不允许律师逾越行规行纪一步,她积极提倡律师逐步树立正确的执业观,鼓励律师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执业技能。同时,律师也有自己特有的专业精神和专业形象,律师的道德标准更应该高于普通社会公德之上。每一个律师应当是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为社会所尊重的专业人士。

  第四,律师职业承载着沉重的社会责任。律师这个职业,或者说这个行业,不仅仅是市场的中介 组织,不仅仅是一个 经济 实体,律师职业赖以生存的律师制度本身,属于上层 建筑,律师行业不仅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也要为上层建筑服务,为社会各个阶层提供服务,律师制度本身就是国家民主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律师职业的多重定位,决定了律师职业承载着经济职能, 政治 职能和社会职能,由此决定我们每一名律师,不但要有职业责任感,还要有行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五,律师职业是 现代 和传统并存的一个职业。律师职业的现代性,表现在社会的 发展 进步,究其根源,源于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每一个细小的进步,都会对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产生巨大的震动和影响。律师的法律服务必须紧紧跟随社会的政治、经济、 文化等各方面前进的步伐。律师执业的传统性,在于她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法律履行自己的职务。而法律制度,法律条文和每天都在发生变化的,丰富多彩的,生机勃勃的社会关系相比,必然具有滞后性。因此,律师行业又有它非常传统和稳定的方面。

  第六,律师职业是理论和 实践高度统一的职业。我常说律师是 中国 知识分子队伍中最优秀的群体之一。中国的知识分子有四大特点:1、创造知识的特点;2、积累知识的特点;3、传播知识的特点;4、实践知识的特点;创造知识,例如 科学 家;积累知识,例如学者;传播知识,例如教师;实践知识,例如工程师。但是,只有律师将创造知识,积累知识,传播知识,实践知识有机的结为一体,集中体现在理论和实践高度统一,具有鲜明的行业实务性这样的职业特点。这就要求律师不仅要注重实践 经验的积累,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将理论和实践高度统一起来。

  第七,律师职业是“师徒相授,言传身教”的职业。律师行业的发展,有自己非常独特的 规律 ,新老律师的交替,年轻律师的成长,自律师行业诞生之日起就带有非常明显的“师徒相授,言传身教”的特点。尤其是诉讼律师的培养,是极具个性化的过程。诉讼律师不可能通过 法学院成批量地生产出来,而主要是通过师徒相授,言传身教的方式逐渐培养出来。每个诉讼律师在成长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他的师傅(既包括狭义的“师傅”,也包括广义的“师傅”)的特点。所以律师这个行业要不断发展壮大,薪火相传,一方面,年轻律师要注意向那些优秀律师学习;另一方面,优秀律师也有责任主动去培养年轻律师。正如我一开始说的,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多棱体,可以有多种变化,有多个层面。每个人执业经历不同,生活经历不同,对律师这个职业都可能有不同的认识和感受。第八,律师 职业是专业性极强的职业。律师职业的专业性极强。主要表现在:第一、律师职业以 法律 专业为基础,必须通过各种接受专业 教育 的途径和方式,经过四年以上的时间,接受完整地法律专业教育;第二、律师职业以 应用 法学理论和职业实务 经验相统一为特点。律师在完成法律专业高等教育之后,还要接受专门的律师课程学习和职业实务训练;第三、律师职业有自己专门的知识领域,包括专业知识体系和特有的法言法语;第四、律师职业有自己独特的 实践领域,和特殊的实践经验与职业技能。第五、律师职业有自己独特的专业思维方式和专业行为方式。由此决定,在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制 社会,只有律师才有资格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例如,任何公司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 会计 师和)律师的专业服务;西方律师业发达国家都规定,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必须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律师职业的特点和她的专业性,决定了律师的专业精神。

  第二个问题,律师专业精神

  一个年青律师在加入律师队伍的同时就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理念,律师是专业人士,律师应当培养自己的专业精神。律师需要有专业精神,首先是由律师行业的特点决定的,也是由律师必须掌握专业知识,按照专业要求履行职务的要求所决定的。通常,社会培养一个合格律师要花五年左右的时间;培养一个骨干律师要花八年到十年左右的时间。培养一个优秀律师花费的时间更长。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仅要有自己的专业知识还要培养自己的专业思维,以及采取专业行为方式来履行自己的职务。而专业知识专业思维和专业行为方式的总合,就是我们说的专业精神。因为律师是专业人士,所以律师要向当事人提供第一流的法律服务,就必须有专业精神,这就使律师这个行业作为市场中介 组织与市场的其它主体区分开来。律师在形形色色名利诱惑和变化莫测的商品 经济 的汪洋大海中必须保持自己的专业精神,才不至迷失自己。

  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最高和唯一宗旨。在执业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应当贯穿为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大地所在九一年提出了对客户负责的几个原则:“关系远近一样负责;案件大小一样负责;有名无名一样负责;收费高低一样负责;”这些年我们又有了更具体的 体会。

  1、对当事人负责,不因当事人个人品质受影响。律师是为全社会既包括经济基础也包括上层 建筑各个部门,是为全社会各个阶层提供法律服务,只要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与以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支配律师行为的最高准则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这一点不因当事人的个人因素,由于个性习惯,直至道德品质方面的因素而受丝毫影响。实际上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经常遇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与司法机关和市场主管机关打交道;另一方面要和当事人打交道。当事人的情况错综复杂千奇百怪。有的当事人对律师信任有加,而有些当事人则对律师半信半疑,还有些当事人完全抱着利用律师的目的企图为其实现不正当利益服务,有些当事人在与律师订立委托协议的第一天,就在琢磨怎么少付律师费,甚至不付律师费。有些当事人由于对律师期望值过高,超出了律师职务所能实现的限度,或者由于对律师 工作的不了解,而对律师埋怨怨恨甚至抵毁律师,实际上很多当事人对律师的了解都经历了一个从信任到不信任,到最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重新得到信任的过程。所以,律师要为当事人负责就决不应当受当事人个人品质习惯等个人因素的影响。

  2、对当事人负责,不因委托人的贫富而受影响。律师因其专业领域不同社会关系不同执业经历不同,而在一定时期的执业生涯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固定客户群众,在市场经济的不同层次的客户群中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市场定位。因此,对于事业上比较成功的律师而言,他的客户群体和客户层面是相对稳定的,但是,就大多数律师而言,更经常的是即可能接受达官贵人的委托也可能接受贩夫走卒的委托。作为一个律师对当事人负责,就要对委托人一事同仁,绝不因委托人的贫富贵贱,不因委托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差异,而有丝毫影响。我们的一些律师往往对社会地位高知名度高,财大气粗的委托人曲意逢迎甚至仰其鼻息而对社会地位低,经

  济条件不好的普通老百姓经常盛气凌人、颐指气使,这种态度不但有损于律师的服务质量,而且与律师的专业精神相违背。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士,在自己的思想理念上应当对委托人一视同仁,不分阶层,不分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不受委托协议权利义务关系以外的其它因素的影响。

  3、对当事人负责,不因案件的名声大小受影响。律师作为市场中介主体组织中的一员,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应当受商业 规律 的制约。所以,对于出名的案子,许多律师会趋之若鹜,甚至不计成本,而对于没有名气的案子,也是同时收费较低的案子,则不愿意投入很大的精力,这是有专业精神的。

  4、对当事人负责,不以案件难易程度受影响。一些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信心十足雄心勃勃,但是一旦接受的法律事务尤其是诉讼案件因案情复杂或者执法 环境太差等各种因素而不顺利的时候,逐渐心灰意冷甚至不再为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努力。最终,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抱怨。实际上,一个案件,每一项委托事务,对于律师而言都是一个很好的锻炼自己和宣传自己的商业机会,越是难度大的案件,不仅可以培养自己的专业精神而且尤其能够锻炼自己的 心理素质。下面我还要讲到一个律师的心理素质是专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5、对当事人负责,不受对方当事人的利诱影响。经常有这种情况,自己的委托人社会地位不够高,经济实力不够雄厚,知名度不够大,而对方的当事人或者是大公司、大 企业 或者有雄厚的背景,对方当事人为了打赢案件所经常采取的一个方式,就是软化对手所聘请的律师,通过如对律师的赞扬,暗示可以委托其更重要的法律事务或者干脆是劝甚至放弃与自己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等等。方式请他对手律师的斗志,影响其服务方。优秀律师一旦和委托人签订了代理协议,就要受这份协议的严格约束,对方当事人即便贵可通天,富可敌国,即便有天大的承诺,许下金山银海,也不能为其所动。只有这样,你才不仅能够为自己的当事人负责,而且也才真正能够赢得对方当事人的尊重。

  6、对当事人负责,不受社会关系和人情关系的影响。一个好的专业律师应当把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和同学、朋友、亲属甚至对自己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开来;一但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绝不会因各种社会关系和人情关系的影响做任何有损于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我们经常可以遇到自己的同学和朋友作对方的代理律师,这种情况有时候有利于律师之间的沟通,双方在寻求调解途径时,通过有效的沟通,寻求对各自代理人最好的调解方案。但是,却绝不会因代理律师是自己的同学、朋友而在履行代理职务的时候受到丝毫影响。律师为当事人负责不受各种委托协议之外的因素影响,这是律师专业精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二、培养不屈不挠、屡败屡战,迎着困难上的心理素质。

  律师对委托人而言,其实主要扮演两种角色:第一、防范风险的参谋;第二、解决难题的能手。前者如起草各种法律文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和当事人出谋划策,防患于未然;而后者则是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通过非诉讼和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特别对于诉讼律师而言,应当称为解决难题的能手。在我们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大家都会有一个体会,当事人自己能解决的问题是不会花律师费,甚至花高昂的律师费聘请律师来解决的。而一旦事情到了需要聘请律师来解决的程度,矛盾则已经错错综复杂、盘根错节。所以,当事人花钱请律师解决的问题没有一件不是难题。律师作为解决难题的能手,在 中国 的特定情况之下,即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又不能当握舆论工具,只能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社会关系和处理问题的经验,调动行政的舆论的经济的感情的多方面的手段和因素,通过非诉调解和诉讼程序以法律手段为基础达到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目的。所以,律师必须有不屈不扰、屡败屡战这样一种坚强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不好的律师在这样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中不可能取得成功。因此,培养好的坚强的心理素质是成为一名成功律师的基本条件。 三、尊重同行才能尊重自己。

  作为一名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对同行高度尊重。不论在谈判还是在 法律 辩论过程中律师,可以对对方的行为进行谴责,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反驳,但绝不允许对对方律师稍有不尊重,不应该使用有损律师同行的尊严,甚至带有贬低污辱的词语刻薄挖苦。我们应当记住,雄辩是说理陈情而非逞口舌之利,一不尊重同行的律师就是不尊重自己。

  四、遵守游戏规则,严格遵循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

  作为专业人士必须遵守律师行业的游戏规则。而游戏规则体现在律师协会制定的各种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规范中。例如,我们应当严格遵守利益冲突规则,我们不能接受本人或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的客户的对手的委托,既便为此要失去一个很大的客户,也绝不应当有任何犹豫,放弃百万以上的利益,遵守利益冲突规则,再如,律师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应随意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接触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五、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和委托人保持距离。

  委托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对自己聘请的律师奉若神明,甚至曲意逢迎多方拉拢,以至使很多律师认为当事人就是自己的知心朋友,实际情况却经常不是如此。即使有一些当事人对自己佩服的律师确实真心想交朋友,也首先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双方受权利义务约束的情况之下,律师和当事人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有保持距离才能够使律师排除各种感情因素的困扰,以清醒的理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有保持距离,才有够即不损害和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又能够有一定的空间拒绝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不合理要求,从而达到律师自我保护的目的。和委托人保持距离,还由于多年的律师实务使我们认识到,当事人在和律师通过委托协议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商业关系也是一种 经济 上的利益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商业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之上,很难有真正的感情交流。所以,我们主张律师应当和当事人保持充分的交流和沟通,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绝不能轻易认为当事人对你的尊敬,甚至感情上的连络,是一种朋友行为。把当事人作为朋友,这有悖于自己的专业精神。只有在律师完成委托事务和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之后,才能够在不受各种其它因素影响之下,判断是不是可以和委托人成为朋友。实际上,一个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越是能够信守自己的 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能够坚持自己的专业精神,你才越能赢得当事人的尊敬,在完成委托事务以后和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关系,甚至形成友谊。

  六、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要明确拒绝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

  如前述,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商业关系,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但是正如任何受法律保护的商业行为都不是简单的等价交换行为,而是以合法为前提的等价交换行为一样,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保护当事人的不合法权益,至于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个人隐私甚至在刑事诉讼中只要不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律师也应当予以保密。则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无相悖之处。在律师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恶意利用律师,引诱律师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提供不合法的服务。例如,提供伪证,协助当事人串供等等。对此律师要坚决予以拒绝,甚至终止与委托人的关系,失掉一个客户也在所不惜(案例,拒绝出具虚假无诉讼证明,而失掉客户的例子)。

  七、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有手术刀般的不带感情的理性思维。

  一个优秀律师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应能够客观的向当事人分析案件的利与弊,而不应迎合当事人的个人情感。通常陪着当事人掉眼泪的律师不能成为好律师。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应参杂个人的感情色彩,而以事实和法律为分析问题的唯一依据。这与律师应当具有正义感和同情心,本身并不矛盾。没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律师不能成为好律师,但律师的正义感和同情心是通过严格履行代理职务体现出来的,他是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律制度的高度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一般老百姓所难以理解的是,律师应当具有正义感,如何能为、为什麽要为犯罪分子甚至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提供法律辩护。实际上,律师通过辨护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恰恰是律师维护法律制度的最高体现。正是在维护法律制度的过程中, 社会正义得到了张扬。

  八、掌握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技巧。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不仅要与兄弟司法部门沟通与履行职务相关的各种社会 组织沟通,还要十分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实际上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可以减少很多执业的障碍和困扰。律师协会每年接到的投诉中,据我个人分析,有相当一部分完全不是由于律师服务质量有问题,甚至经常还有律师已经提供了高水平的专业法律服务,但仍然遭到投诉,其经常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以致引起了当事人的误解。我认为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与当事人的沟通要掌握三个原则:

  第一、理解当事人的原则。当事人往往是自己在生活中或 工作上遇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才聘请律师,可能这个问题一生中当事人只遇到一次,而且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性质并不了解,很多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往往对律师抱有过高的期望值,而对律师在履行职务中主要从专业角度出发,要掌握一定的节奏,要遵循一定的 规律 ,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常不理解、不信任,对律师的信心动摇,甚至埋怨抵毁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一定要抱着理解当事人的态度,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倾听的原则。在律师履行实际职务过程中,其实经常扮演了 心理医生的角色对当事人的倾诉,甚至与案情毫无关

  系的那些倾诉,一定要以极大的理解和同情以极大的耐心作一个好的听者,在倾听当事人倾诉的过程中不仅有时会发现对案情有利的一些证据线索,也会通过倾听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

  第三、引导的原则。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而且还要引导当事人理解律师从法律角度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其中有些建议和意见是当事人在感情上开始无法接受的,这种引导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专业技能。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绝不能为当事人的情感所左右。

  九、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内容界定。第一、代理关系的基础是信任。第二、全面了解情况和正确的法律建议。第三、抗辩制度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保密要求、期限和范围。保密条款。不允许要挟当事人。第五、事人的诡计。广泛咨询和限制。

  十、律师要保持专业风度和专业形象。

  在律师工作是一个高智力的工作,律师这个阶层,无论在世界各国,都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受到人们的尊重和羡慕。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要处处保持自己的专业风度和专业风范,在法庭上 发表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要文明使用专业术语,法言法语,尊重同行和法官,就是在法庭外也要注意自己的衣着、举止、言谈,处处培养一种温文尔雅的儒者风度。西方电影中的所谓“黑社会律师”、“打手型律师”的形象,以及举止野蛮, 语言粗鲁的种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都会令律师同行汗颜,都是和律师这个专业阶层和专业形象完全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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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律师职称论文篇二

  律师法应凸现律师神圣使命

  内容 摘要:维护人权,实现 社会 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律师的神圣使命。律师作为社会法制体系的重要力量,从诞生伊始,就担负起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法律 的正确实施,促进民主法治的使命。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律师法和律师的行为准则都作为相应规定。对正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永恒的目标。不少学者主张律师应由正义而非当事人的利益来引导的。参与 政治 生活,对民主进程加以推进是法律人的职责。而律师在法制体系中的作用是其他法律人所不能替代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了解法律规定的不足,最贴近民众,参与国家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国家立法中的作用,有利于推动法治进程,律师 职业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在 中国 整个社会产业结构中,律师业已 发展 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律师业的产业化,意味着会出现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意味着律师执业商业化已不可避免。执业律师树立和保持使命感意义重大。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的使命和律师的社会作用是树立和保持律师使命感的法律保证。律师的使命决定着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也使律师职业变得光荣和崇高。

  关键词:律师法 维护人权 实现社会正义 促进法治

  律师是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追溯 历史 ,我们可以看到,公平和正义一直以来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在拉丁文中,jus的语义不仅是指国家法律意义上的“法”,也兼指“权利”、“正义”、“公平”。在西方国家法院的标志也多为正义之神一手持利剑,一手托天平,象征其司法的目标是惩治邪恶,实现公正。汉字中的“法”字,古代写作“?”,它的左边从水,意为公正得象水一样平。右边是“?”下加一个“去”字。“?”同豸音稚,是神兽獬豸,“去”字象征獬豸用独角触去不直。无论是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还是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对案情加以评定,人们都期望作为解决纠纷和冲突的最终救济手段的司法活动,能够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判。封建社会末期,一些资产阶级启蒙家和思想家如洛克、里尔本、孟德斯鸠等无情地抨击了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 “平等、自由、博爱”等新思想,赋予被告人辩护权,并允许他委托他人辩护,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为此法国著名思想家伏尔泰提出了在审判中广泛实行辩护的主张;十七世纪,英国小资产阶级政党平均主义派在其《人民约法》宣言中提出了“被告有亲身辩护或者请人辩护的权利。”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强烈反对纠问式诉讼,认为应该给被告人以辩护权。英国的洛克、法国的狄德罗、孟德斯鸠等思想家也都提出:在诉讼中必须用辩论式代替纠问式。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请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自己辩护。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资本主义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肯定了辩护制度。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首次明文确立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在一切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庭律师为其辩护的协助。同年颁布的法国宪法也规定了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帮助”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又将辩护制度系统化。辩护制度成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追溯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律师职业在古罗马奴隶奴隶制时期得以产生,不仅仅因为古罗马的原始商品 经济 发达,律师的活动迎合了贸易参与者??奴隶主阶层的需求,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还因为当时辩论式的诉讼结构,使律师的介入有了可能。当然在辩论式的诉讼结构下,能言善辩又精通法律的律师的介入,对于诉讼结局的 影响 是不言而喻的。律师职业从诞生伊始,就担负起了双重的使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律师法和律师的行为准则都规定了,律师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律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了“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韩国辩护士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士以维护基本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香港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第6条(b)款规定,:“大律师不得在执业或其他场合从事任何使本人或大律师专业蒙受不良声誉或妨碍司法公正或不诚实的行为”。

  律师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在 现代 司法中,公正乃是一个永恒的主题,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于其权利与义务受判定时及被刑事控告时,有权受独立无私法庭之经过平等不偏且公平之听审。”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1项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时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该条的第14条第3项规定:受刑事指控的人“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并与自行择定的律师联络”(乙目):“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必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丁目)。公民权利公约规定的司法准则,总的精神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公民权利公约》制定后,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组织还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文书,规定某一方面的准则。其中关于保证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有:《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有效执行程序》、《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关于公正审判和救济的权利宣言草案》等。这些法律文书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和法律之中。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检察官的职责应与审判职能严格分开,注意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一切有关情况。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如果他无力支付费用,可以免费。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并要求“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在构建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中,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执业人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制订是:“鉴于世界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申明决心创造使正义得以维持的条件,并宣布其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鉴于《世界人权宣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以及为每一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进行辩护所必要的各项保证。鉴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宣布了在不无故拖延情况下受审的权利以及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鉴于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权,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和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原因。” 要求“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 分析 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那么在司法活动中,律师应如何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呢?律师进入诉讼不可避免地要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发生联系。律师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辩护使法院能够听取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两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决,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罚当其罪,从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辩护,促使有罪的犯罪行为人认罪服法。通过辩护,律师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帮助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对于审判机关的不当诉讼行为,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事实材料和意见,可以使审判人员及时听到关于事实的不同评介和关于定案的不同判断,从而及进矫正不正确的认识,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同 时代 理律师还能在具体案件的诉讼中及时 教育 当事人“守法讲理”,不至于提出不合法、无道理的主张和要求,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案件得以公正解决。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律师的执业前,都要进行宣誓,其宣誓的誓词多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意大利律师宣誓使用的誓词是:“我宣誓,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我一定公正无私,认真努力地履行我的职责”(1953年11月27日法令第12条)比利时律师宣誓的誓词是:“我宣誓,忠于比利时国王,遵守比利时宪法和法律,尊重法院和政府,并在执业过程中恪守公平和正义”(司法法典第429条)希腊律师宣誓的誓词与国家公务员宣誓的誓词相同:“我宣誓忠于国家,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认真必行我的职责”(国家公务员法第59条。)法国1982年6月15日第82~506号法律规定的誓词是:“我谨以一个律师的名义起誓,我一定严肃认真、公平正直地执行职务。”不仅律师执业的宣誓、律师的职业道德的明确规定了律师在诉讼中对于实现公平正义负有责任,同时律师在诉讼中的不当行为会受到纪律惩戒并承担责任风险。此外,还有可能会受到司法上的制裁。

  对正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永恒的目标。不少学者主张律师应由正义而非当事人的利益来引导的。美国著名学者西蒙地主张,因为律师业务活动包括“个人立法”――通过个人活动形成法律――律师就有义务把他们的行动与公共目标和利益以及正义统一起来(p.2)。然而,在现实中,绝大多数案件都在法庭之外不经司法监督而解决,多数法律工作都是和解性而非诉讼性的。结果,法官们很少能完成在 目前 伦理体系中我们所期望于他们的任务:即参与考虑到第三方或公众关心的事务的决策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就需要参与这些事务的法律人来承担,律师则是其中重要的力量。

  律师推进 社会 法治责无旁贷

  在 现代 国家和社会生活强调法治,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 的创制、实施和 发展 离不开人的能动作用,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法律教师等法律人是法律制度的载体,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对于法律人来说,法律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这不仅仅因为他们靠法律为业,法律的命运直接决定法律职业者的命运,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权威是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参与 政治 生活,对民主进程加以推进是法律人的职责。而律师在法制体系中的作用是其他法律人所不能替代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了解法律规定的不足,最贴近民众,参与国家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国家立法中的作用,有利于推动法治进程。 目前 我国律师先后对《行政许可法》,《环境 影响 评价法》,《保险法司法解释》,《 中国 电子 签章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和《民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全国律协已和全国人大会法工委建立了固定联络渠道,法工委将把起草和审议的法案送交全国律协征求意见。全国律协还积极配合中央关于在中介机构中选拔优秀分子参政的政策调查 研究 ,将全国范围内的优秀律师推荐给中央统战部,以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份额和机会。现已有一大批律师担任了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统战部也已正式将全国律协作为固定联系单位。

  律师为权利而斗争

  权力制衡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它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志、尺度和试金石。律师这样一种制衡作用的力量是通过一种民间的力量去制衡。世界各国都把律师包括律师的制度、律师职业看做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在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在实践中,日本律师维护律师的神圣使命,演绎出许多律师自告奋勇挺身而出,为正当权利受到恣意的权力行使的践踏,而自身又不具备反抗能力的人进行代表的经典案例,

  “英国律师在寻求法律改革方面起着主导作用,而美国律师却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这是在一百多年以前一位名叫布赖斯的美国律师在批评律师形象,反省自己的时候说的话。

  20年以后,又一位美国的著名律师叫做路易斯??布兰特斯又进一步发挥了布赖斯的观点。他说:实际情况是目前律师没有取得他在75年或者50年前已经获得的具有人格的地位,其原因并不是缺乏机遇,也不是没有机会,而是由于有才能的律师没有获取财富和人格之间的独立地位,并且为了制约两者任何一方面的不平衡,因而在更大程度上他们变成了、他们允许自己变成了大财团的附庸,即金钱的附庸,忽略了自己利用权利来保护人民的义务。

  律师以其法律专长及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民的权利被权力或他人侵犯;律师以其法律专长及才能,能监督权力依法获得、依法行使。因此,律师制衡权力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的社会使命和社会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律师的使命和作用,律师的地位才有可能真正得到提高,律师的作用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使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而律师的使命感才有可能真正树立和保持。

  律师在实现为他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近年来,中国已先后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规约,并不断加强与人权有关的法治和司法建设。中国律师应在保护人权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商业化社会坚持律师的使命意义重大

  在律师业的演进史上,律师对社会 历史 的进程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进入商业化社会后,律师这方面的作用在逐步衰弱。1875年,在美国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上美国的一位著名的律师叫做吉尔顿有一句名言,他说:“先生们,勿庸置疑,我们中间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看不到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在本世纪的最后的25年里,我们律师的地位、培训、 教育 和道德都存在着严重的衰落趋向,该协会所要做的第一件工作,就是把律师职业提高到更高更好的水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 方法 ,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而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

  卢帮(luban)批评说,美国的律师“一心想着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毫不关心正义的实现”在美国律师协会反复宣扬着职业的观念,开展着“反商业主义”的运动。近来日本的司法改革运动中,日本律师对于把自己的工作定义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建议或从事代理等服务以获取对价的想法,存在着强烈的抵制情绪。在专门从事 经济 法律实务的律师今后会成为日本律师业务之核心的情况下,人们担心作为日本律师立身之本的律师法第一条的理念也会受侵蚀。

  在中国整个社会产业结构中,律师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律师业的产业化,意味着会出现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意味着律师执业商业化已不可避免。“天下熙熙皆为利来”是人的本性,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律师必不能脱离这个现实而求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这是一个事实。但是,这不是全部事实,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不仅是经济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和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对接点,是国家法律的宣谕者和实践者。对此,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指出,律师专业组织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标”,在商业化社会,执业律师树立和保持使命感意义重大。

  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的使命和律师的社会作用是树立和保持律师使命感的法律保证。律师的使命决定着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也使律师职业变得光荣和崇高。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充分体现了法律服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作用,突出了法律服务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地位,显示出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正迎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任重而道远。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一,中国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法学家一道站在当代中国社会改革的前沿,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探索者和实践者,并且对于社会政治进程有着越来越强的使命感和参与意识,有着实现正义、维护公平公正与改进社会现状的使命与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做律师,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还应是一种抱负,律师也不仅仅是精通法律之人,还应是行走着的法律,是理性的化身,体现着一种蕴涵于规则之中的对于人类的同情心和对于正义的执着。

  我国律师履行使命的现实障碍

  现代律师制度源于西方,中国古代虽然存在一些类似现代代理和辩护现象,但始终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律师及律师制度。直到清末,才从西方引进了律师制度。但古代的邓析助讼、讼师的活动,在人们心目中留下的影响则是“挑词架讼”,敲诈勒索、坑骗当事人,深为百姓痛恶,也为统治阶级所不容。中国的传统文化并没有把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作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职业,甚至还还要诸多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律师这一职业并未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持。而“官本位”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身为“法律平民”的律师得不到应有尊重,律师在公共生活中不能享有崇高的地位。建立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介组织的律师业,投身到市场经济中,发挥律师作用的同时,过浓的商业气息不呆避免地会损害律师履行自己的使命。此外,律师职业的伦理规范的不完善,一些律师自身不能严格自律,行业协会的管理缺乏依据,也造成了律师使命的履行缺乏广泛的社会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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