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律师高级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21-12-04
江西省律师高级职称论文

  律师的职业价值应是在法治 社会 “服务法治,守护人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西省律师高级职称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江西省律师高级职称论文篇一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研究

  摘要:律师的执业环境就是围绕律师执业活动的外部条件和因素的总和,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意义。虽然我国律师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执业环境也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也应该认识到目前我国律师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律师执业环境也需要进一步优化。

  关键词:律师;执业环境;现状

  中图分类号:d9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086-02

  一、律师执业环境概述

  根据《辞海》的解释,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类的外部世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和物质条件的综合体,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7页。]环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是指中心事物周围所存在的条件。随着中心事物改变,环境的含义也会随之不同。律师执业环境的中心事物应当是律师的执业活动,围绕律师执业活动的外部条件和因素,就应当是律师的执业环境。笔者认为,律师的执业环境应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宏观环境就是影响律师执业活动的宏观外部条件的总和,包括经济环境、政治法治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等。微观环境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具体的工作环境,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与警官、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建立起的各种关系中,律师的地位、作用和权利保障等多种因素的总和。

  二、良好律师执业环境的社会价值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首先,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可以规范法律服务行为,促进律师业发展的。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能减少律师从业行为中的阻力和障碍,使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能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即为律师提供了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实施的宏观环境,也对律师自身进行了约束,可以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度和认同度,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其次,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律师是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促进立法科学、执法严格、司法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

  三、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分析

  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至今已有36年的历史。在这36年的时间内,我国律师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和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目前我国律师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律师执业环境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宏观律师执业环境分析

  1.经济环境对律师执业环境的影响。律师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环境对律师执业环境起到决定作用。建国之初,我国建立了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因为政府对资源配置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社会主体几乎没有法律服务的需求,律师业没有生存的空间,发展滞后。“”十年,我国律师制度更是遭到严重破坏。在此情况下,律师的执业环境无从谈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和广阔的空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需要健全法治的保驾护航。律师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也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实践证明,经济对律师业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速度较快,因此这些地区律师业发展相对较快,律师执业环境也比较好。而西北地区经济欠发达,律师业发展相对比较缓慢,律师执业环境相对较差,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我国律师业发展也不均衡。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部署。《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推进,市场体系的健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能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促进律师执业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2.政治法治环境对律师执业环境的影响。政治法治环境对律师执业环境影响较大,律师制度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是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能对拥有公权力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进行监督,保护公民的私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它是司法民主化的产物,是与司法专制相对立的。民主政治制度越完备,律师制度越发达,律师执业环境越好,反之亦然。法治环境对律师执业环境的影响更为直接,法治环境是律师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有利于律师执业环境的优化。法治的特征是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的平等适用性,限制权力、保障人权,这与律师制度设立的目的相一致,因此法治是律师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同时,健全的法治也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律师各项执业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律师权利的保障。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还对律师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它指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即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也承担着参与立法、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对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职责。律师对立法公平、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法治政府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律师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坚力量,创建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同时,律师执业环境也反映出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现状和水平,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3.社会文化环境对律师执业环境的影响。社会文化环境是指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及民众对于律师的认知和信任程度。社会文化环境对律师的执业环境能产生较大的影响。虽然目前民众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但传统上的一些人治观念和思想,还对人民的思想有所影响,例如不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通过“关系”、“门道”等非正当渠道解决问题。特别是部分社会民众对律师抱有较深的偏见和歧视,认为律师就是为了利益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表现出对律师极大的反感和不信任。民众法律意识的滞后和对律师的错误认识,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微观律师执业环境研究

  1.律师地位较低,没有政治地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同构成了法律共同体,但在这个法律共同体中,律师只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权力支撑,使得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地位不平等。在诉讼中,特别是刑事诉讼中,面对着以强大公权力为后盾的公检法,律师的作用有限,出于种种顾虑,有时不能据理力争,无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律师参政、议政程度太低,没有政治地位。有些单位和部门思想陈旧,官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仍很严重,不屑与律师交流,甚至歧视律师这个职业,不配合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还有些单位和部门对律师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律师的正常工作。律师政治地位低,使得很多律师在办案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挫伤了律师维护法律公平实施的积极性。

  2.律师调查取证、阅卷等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我国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却是非常困难,有些单位或部门不配合甚至于阻碍、刁难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是律师一项重要的工作,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如果律师无法调查取证,必然会影响了律师业务的开展,无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最终损害司法公正。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已成为高悬于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即使是慎之又慎,有时也难免“触雷”,锒铛入狱,如李庄案就引发了律师界对此问题的讨论和思考。阅卷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另一项权利,也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开展刑事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必经环境。虽然律师的阅卷权基本得到了保障,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或特殊案件中,律师的阅卷权还是受到了阻碍。如近期江西乐平的“奸杀碎尸”案,江西省高院就拒绝律师阅卷,后经律师多次交涉和抗议,才准许律师阅卷。调查取证难、阅卷难已经严重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行为,也是律师执业环境中亟需改进的方面。

  3.律师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律师的执业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律师由于职业的性质,往往处在矛盾的风口浪尖,律师的执业行为只是一种个人行为,没有权力的保障,导致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因危及有些人的利益而招来人身伤害。近年来,对律师的人身伤害时有发生,如2014年王新国律师,在北京东城法院进行案前调查时,被案件原告及其同伴两次殴打,导致其牙齿被打落。2015年为一起涉黑案件出庭辩护的律师王甫、刘金滨、张磊三人在湖南衡阳中院大门口遭到多名身份不明人员袭击,对律师进行辱骂和殴打。虽然这种过激行为只是个别情形,但大多数律师都反映在执业过程中,受到过辱骂和恐吓。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威胁律师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已成为律师执业活动中风险之一,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更无从谈起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4.律师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导致民众对律师的信任和尊重程度低。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律师的人数也在急剧增长。律师人数过快增加,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诸多问题,最为明显的就是律师素质层次不齐,部分律师缺少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有些律师利用对法律的精通,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谋取违法利益;有些律师通过不正当手段,贿赂主审法官及相关人员,获得案件的胜诉;有些律师与法官相互“勾结”,依靠法官关系获取案源;还有些“死磕”律师,通过不当方式对法院施压,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如轰动一时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事件,2015年7月公安部指挥多地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重大犯罪团伙,周世锋、王宇、李和平、谢燕益、隋牧青、黄力群、谢远东、谢阳、刘建军9名律师和刘四新、吴淦、翟岩民等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部分道德素质、专业素质低下律师的存在使得民众对于律师职业的信任程度和尊重程度降低,必然会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律师执业环境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律师执业环境的优化是一个涉及面广,内容庞杂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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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律师高级职称论文篇二

  论律师的职业价值

  [ 内容 提要]律师的职业价值应是在法治 社会 “服务法治,守护人权”。 中国 律师职业价值没有实现。从律师制度 发展 史看,晚清政府司法改革在西方引进时没有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条件。自民国至1999年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世纪百年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发展虽历经坎坷崎岖波折,但不算是 现代 律师制度和律师。律师有史以来平稳快速发展,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28年。这个发展时期,仍然由于中国先天缺乏法治传统,律师后天匮乏 理论 积累,刚刚起步的律师和律师制度就被推向市场;又遇国家加入wto承诺开放 法律 服务市场 影响 ,律师职业存在理由出现了三大 问题 : 政治 地位不高;社会形象不好;群体力量不大。这些问题制约律师职业的价值发挥。

  [关键词]律师 律师职业 价值

  引论

  2004年1月16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签发报告,送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司法部在该报告中指出,律师职业道德缺失,少数律师片面追求 经济 效益、追逐商业利润倾向严重。于是从2004年4月开始,在全国律师界掀起了有史以来的“律师队伍集中 教育 整顿活动”。紧接着司法部又在将2005年确定为全国“合伙所规范化建设年”。现在看来,显然司法部通过“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和“合伙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目的要解决律师职业道德失范问题和律师执业活动过分追逐商业利润之严重倾向【1】。事实表明,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失范及其执业活动的泛商业化倾向出现,是由于有深刻的 历史 传统和律师制度安排等原因所致。

  本文试从中国律师职业价值现状切入,希能够探讨到使律师职业价值回归到实现“服务法治、守护人权”的设立律师制度之目标的途径。

  一、律师的政治地位

  众所周知,我们自己原本没有现代律师制度和律师。古代存在了千年的讼师,在政治上历代受到封建专制政权的打击或排斥,没有政治地位。在民间,由于讼师有“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为一己私利,混淆黑白,使好人蒙冤受屈,使坏人逍遥法外”【2】之劣术,落得被世人贬称为“讼棍”的恶名。虽然现代律师与古代讼师有本质的不同,但是讼师的“讼棍”之恶名文化,至今还深深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律师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历史传统的观念影响,在短期内难以排除。

  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是现代律师制度产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晚清封建政府在20世纪初从西方引进的。民国初期,律师制度建立。因为当时社会动荡,政治黑暗,虽律师有所发展(到1933年,全国注册律师7651名),并且也出现过一批著名律师(如施洋、史良、章士钊等),但不可能真正起到“守护人权”的制衡公权的法治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建立了新中国律师制度,因1957年反右斗争、大批律师打成“右派”,新中国律师制度昙花一现消失了。从此社会主义中国没有律师制度和律师长达22年,直到1979年才恢复律师制度。由此可见,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从引进到建立,是在国家没有民主、法治的条件下,因此其必然在中国社会不能生存与发展。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从事法律服务的讼师,在历代均遭到封建统治阶级打击,因此在政治上没有地位。从晚清政府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从英、美等西方列强引进现代律师制度后,中国律师的发展道路曲折崎岖,一波三折。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并非基于国家已经实现民主政治、法治社会。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虽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但它被当作国家专政工具:当时律师着警服,协助公安抓罪犯,只在法庭才为罪犯辩护。律师不能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自由表达律师行业政治诉求。

  1988年3月,国家对律师制度开始进行重大改革,推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自此之后,律师事务所不再只有 “官办”的了。开始有民间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了。律师的国家公务员身份,渐渐地发生着“量变”。1992年,国务院发布《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把法律服务归类为第三产业中现代服务业的咨询业。1993年,司法部在《关于律师工作进一步改革的意见》中,把律师业作为第三产业看待,表明要促进律师非诉讼业务发展和律师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意向。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直接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从此,律师正式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2000年8月,国务院在要求国资所脱钩改制的文件中,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法律工作者”。2004年,司法部允许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做业务广告。在近十年来,国家法律和司法部管理文件,在对律师职业定位上,并未明确律师职业具有“服务法治,守护人权”的职责(例如,《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反之,却鼓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上营利赚钱。 目前 ,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具有浓厚的追逐商业利润之动机。律师事务所好像是“法律个体户摊点柜台”,律师好像是贩卖法律的“法律商人”或“法律销售员”。

  当今中国律师,由于律师制度按排,成了实实在在的“法律商人”。中国律师更加远离了政治,整个律师群体的政治地位都被边缘化了。因此在中国政治舞台上,几乎难得听见到律师声音和看见律师身影。例如,在当今尚具有强烈的“统战”意义的全国人大代表中,本届3000余名,律师只有区区8名,仅占0.3%! “中国各级政府,没有雇佣律师工作的传统。有的即便请了律师,律师‘顾’而不‘问’。有些政府官员,甚至轻视律师,害怕律师,不愿与律师打交道……”【3】。在政治上,中国律师没有地位,当然也不享有政治话语权。整个律师业界在政治上是“失语”的。因此在中国这个当今仍然是由政府主导的法治环境下,律师要参与政治,或者“走向政治”,恐怕更重要在于,国家应当在政治制度中作出安排,畅通律师参与渠道。时下,中国律师由于没有政治地位,或者说政治地位被边缘化了,其职业价值当然不完全可能体现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

  二、律师的社会形象

  相对律师职业来说,中国律师社会形象已经下降到了民众颇有不满程度。

  (一)社会民众道德对律师社会形象扭曲

  田文昌律师在为刘涌案辩护之后,在网上收到一个自称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提出的质疑:“尊敬的田律师田老师,我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我听过你的课你的讲座。10年前我看到你办禹作敏案子,你在我心目中的形象是平民的律师,正义的化身,我对你充满崇敬。万万没有想到今天,我发现你却为大贪官、黑社会辩护,你在我心目中是个十足的伪君子,你的一切正义都是虚伪的!”【4】

  这个自称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对田文昌律师“质疑”,其实质体现了普通民众的一般道德观念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发生冲突。

  在我们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里,社会民众道德观,体现平民大众的意志、利益和感情为评判标准的民粹主义,朴素地表达善恶、好坏、美丑等伦理要求。社会民众对律师执业活动,往往从自己感情出发,简单要求律师按照他们的道德观念对自己客户作出评价。据此,社会民众的要求“律师努力去做好人,无非是要让其对客户进行道德上的评价,对客户的具体行为作出道德上的判断”,“律师便成了道德上的裁判者”【5】。社会民主的要求与律师的特有职业本质严重不相符合。其实,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工具性,而非目的性。它被要求律师遵守,是保证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尽力尽善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因为律师无必要也无义务知道或者了解客户接受法律服务的最终目的。由此可见,社会民众的普通道德观念,表现注重对律师客户作道德上评价。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是督促律师完成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精神规制。二者区别是显而易见的。那位自称“政法大学学生”的质疑,很有普遍性,说明律师职业一旦被社会民众误解误读,对律师社会形象也会造成贬损,并且短时期内还难以消除。

  (二)追逐商业利润使律师社会形象变形

  在律师还远远未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法律职业信仰之前,由于制度的安排,律师“商业主义”过早地降临到了中国律师业界。不能否认,在将近10年来,中国律师一步一步被推向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业界已经习惯了张扬惟利性的面容。自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被推向法律服务市场以后,要不是司法部及时发文制止得快,恐怕律师事务所同 企业 一样,如今每年参加工商行政机关“企业年检”。国家物价部门核发律师服务收费许可证,将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界定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对律师服务收费,都肯定律师收费为营业营利性质,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种税率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征税……。在市场经济环境里,随着加入wto,一个时期以来,律师事务所被号召走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提出律师事务所要采取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研讨律师法律服务要走产业化发展道路。要求律师行业的商业化,随即过分地被渲染、强调、炒作。包括许多律师自己,社会普通公众很快感觉到,中国律师就是“律师商人”,而不再是“职业化的公共事业的奉献者”。由于商业化理念和商业化的经营模式引进律师执业过程,同时《律师法》对律师应是法治社会必然的法律守护人之职业定位没有明确规定,故在日常律师执业活动中,许多律师语言也逐步商业化了。例如,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案件改称“做案子”;某个月代理案件数量减少了,改说“哎呀,这个月生意少了”。当事人也跟学着问律师:“你要是把我的官司没有打赢,你还退给我多少律师费?”,当事人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费,错误理解为是与律师做法律服务生意。“律师业内迅速出现了极端商业化倾向。为了案源互相拆台、巴结权贵、献媚赃官、吹牛撒谎、巧取豪夺,……。甚至出现与不良法官相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坑害百姓,……”。 “律师的社会评价……遭到人们的质疑、讥讽甚至谴责。”律师“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不断下降”【6】。律师的社会形象因此发生变形。

  (三)律师 社会 形象被 职业“形式矛盾”贬损

  “海梅尔有一副关于律师辩论的速描:一位非常端庄的年轻妇女坐在他近旁,她边上有个小孩正在吮着棒棒糖。题目是:‘如果他不是在攻击这孤儿寡母,就是在为这孤儿寡母辩护’。可以刺痛一个律师良知的案件,总会撩拨起另一个律师的美德。每一个案件都有两个方面,每有一个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在对的一面”【7】。这段话有三层意思:一是纠纷存在对立着双方,律师随着成为一方的代理人,必然也成为对方利益的“危害者”;二是按社会一般公众价值取向,在一件案件中,总有一方律师会受到社会赞扬,另一方律师必遭大众谴责;三是裁判结果上, 法律 总会支持一方律师,反对另一方律师。这就是在对抗性的纠纷中,因为各方律师代表各方当事人利益,为各方当事人服务,律师职业在律师执业活动过程中所表现的“形式矛盾”。律师职业正因为存在形式矛盾,是招致人们对它不满的内在原因。在诉讼争议上,律师在给一方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相对就给对方带到的是“灾难”。律师职业天然地不能招致纠纷中所有(一般为双方)的当事人满意。因为各方律师维护的是各自当事人的“单级利益”。对于律师制度和律师,人们一方面离不开,一方面又想排斥,其根源莫不如此。所以,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几年以前在谈做人与做律师时说过,人们对律师批评或者挖苦,是律师的职业本身原因造成的。他说,神父在人死的时候给人于忏悔,挽救人的灵魂,所以他的职业永远处在一个有利地位。教师播给人以知识,从没有知识到有知识,教师也不会受到人们的非议和不满。医生挽救人的生命,古今是受人尊敬的。而律师,不论官司输赢,不是招致己方当事人指责,就是遭到对方当事人的不满【8】。律师职业注定是要招致不满的。因此,西方国家有许多专门批评、挖苦律师的法律谑语,例如,“诉讼孕育了律师,律师滋长诉讼”;“律师是受过特殊训练来规避法律的人”;“律师不仅是为正义服务的人,也是为不正义服务的人”【9】。在现时 中国 ,有些律师已被人贬斥为“才子加流氓”、“不带枪的强盗”、“文痞”、“讼棍”【10】等。虽然骂的是少数律师,但使律师职业群体的整体形象受损也是必然的。

  三、律师的群体力量

  1840年,法国人托克维尔在其发表的著名的《美国的民主》书中,对律师群体在法治社会的力量,作出过精辟的阐述:“律师代表着法治——民主制度允许多数人占上风,法治允许每个人围绕自己的权利提出和争辩法律 问题 ,两者相辅相成”。为了对抗民主制度可能造成“多数暴政”,律师则构成惟一能够反制民主社会的弊端的力量【11】。因为在美国,人民已经深深地对官府极度不信任,同时对警察和官员滥用权力的极度恐惧植根于心中。美国人认为,“律师在法庭上钻法律空子并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和无法无天”【12】。在作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比较选择后,美国人最后还是郑重地将保护自己权利的社会力量寄托于律师群体。所以美国公众虽然痛恨律师但一刻离不开律师,律师虽然口碑不佳却是法治大厦不可动摇的基石。因此,律师制度是法治的制度安排,律师群体是守护人权的社会力量,并非随心所欲规定的。

  在 现代 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律师制度和一个相当数量的律师群体,以活动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律师接受个人委托,通过执业活动,帮助委托人 分析 划分权利界限,为利益主体提出准确的法律诉求,按照规定的规则,发表辩论意见,和平解决争议纠纷。律师执业无须代表正义,但法治社会的成员可以借助律师群体的社会力量来追求正义、对抗强权、捍卫权利;当然律师执业也不代表公正,但法治社会实现公正需要律师群体帮助。这就是国家法治的 “制度分工”。律师制度是法治国家的最基础的保护人权制度。“律师兴,法治兴”。

  如今中国律师群体的社会力量还并未壮大。从律师制度 发展 史来看:自清末修律运动引进西方律师制度算起,至今才一百零几年;若从1979年改革开放后恢复律师制度起算,至今也才28年。与西方国家已经有好几百年律师发展史相比,我们律师制度相当年轻。从律师制度所需要的法治社会条件看:直到1999年,中国才提出建设法治社会;此前百余年,虽有律师制度但却作为政权掌握者的统治工具。律师制度不仅 “营养不良”还“变了种”。中国律师制度能够得以平稳发展,也就是在近20多年的事情。从律师职业群体人数的发展来看: 1933年全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人数7651名;1957年“反右”斗争2000多名,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1979年律师队伍恢复之初200余人;1980年底,律师工作人员3689人;1985年底,专职律师8584人;2004年,律师人数10.2万人;2007年,律师人数13万人。我国律师占国家总人口比例还未超过万分之一。此外在2000年,中国律师与中国法官人数相比为1:2.5,而其他许多国家同比状态恰恰相反,韩国3:1;法国5:1;日本6:1;美国25:1。中国律师人数少,致使律师群体自下而上诉求声音被“司法官僚”法官们的声音所覆盖【13】。

  所以,我们要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律师群体力量弱,要清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还存在本职业群体 目前 无力承担“国家法治建设任务”。在现时的中国社会,中国律师群体在 政治 上“失语”(例如司法改革没有话语权),在 经济 上贫困(也有“律师贵族”但极少数),在执业中群体内成员连年遭受法、公、检“职业报复”侵害而不能相救。中国律师目前是积弱积贫的弱势职业群体。律师职业价值只能体现在律师谋生方面作用。

  建议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完善律师制度以符合法治要求,提高律师政治地位,疏通律师参与和进入政治的渠道。要授给律师有“服务法治、守护人权”的职业权利。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要互尊互信、互相支持、互相制约。要在职业共同体内开通对话机制和职业互换途径,但要禁止法官逆流到律师群体。

  二、将律师行业回归到 “服务法治、守护人权”的设置律师制度之原位。加快消除律师行业浓厚的追逐商业利润的气息。提高社会公众法治理念,理解和尊重律师执业必须遵守本行业特定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树立良好的律师社会形象。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壮大律师群体力量。从质与量两方面入手,在确保进入律师职业群体人员质量上,大力发展扩大律师队伍。在律师职业群体内,加强职业道德 教育 。要正面而广泛宣传律师制度。严惩律师群体内“害群之马”,但不宜在社会上予以广泛宣传,防止造成新的负面 影响 以保护需要的律师制度。

  注释与 参考 书目

  【1】肖山:《中国律师行业掀起有史以来最彻底的整风运动》,《律师文摘》,总第11辑, 22页。

  【2】陈浩:《从“讼棍”到权利维护者》,《律师文摘》,2006·第3辑·总第21辑,第131页。

  【3】吴革:《律师,你为谁服务?》,《律师文摘》,2006·第1辑·总第19辑,第99页。

  【4】田文昌:《我们的法律价值取向是什么》,《律师文摘》,2005·第5辑·总第17辑,第48页。

  【5】张进德:《做律师和做好人》,《律师文摘》,2005·第5辑·总第17辑,第080页。

  【6】耿民:《拯救失落的灵魂》,《律师文摘》,2006·第1辑·总第19辑,第112页。

  【7】[美]查尔斯·柯蔕斯:《辩护的伦理道德》,邓子斌 译,《律师文摘》,第7期,第065页。

  【8】江平:《做人与做律师》,《律师文摘》,总第8辑,第099页。

  【9】孙笑侠:《律师怎么啦》,《律师文摘》,2004·第3辑·总第11辑,第135页。

  【10】吴革:《律师,你为谁服务?》,《律师文摘》,2006·第1辑·总第19辑,第97页。

  【11】方流芳《“匿名律师”、律师笑话和律师的公众形象》,《律师文摘》卷首语,2005年第2辑。

  【12】曹立群:《改变美国警察执法的三大案例》,《律师文摘》,2004·总第12辑,第112页。

  【13】季卫东:《让律师迈上新台阶》,《律师文摘》卷首语,2006·第1辑·总第1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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