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评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21-09-04
江苏省律师评职称论文

  律师这一职业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省律师评职称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江苏省律师评职称论文篇一

  试论律师文化建设

  内容 摘要: 目前 我国正处在一个整体转型的大 发展 时期,各种文化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律师文化作为 法律 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成果的优劣直接 影响 着国家的法治进程。故,作为一项抽象的精神工程、思想工程和信念工程的律师文化建设,其与律师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等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律师业历经25年的积累与沉淀,已经逐步地成长成熟,与此同时,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文化内容。本文试图从律师文化的意义、律师文化的含义和特征功能与作用、律师文化的发展沿革以及建设 中国 特色律师文化的目标、任务和路径等方面来与律师同仁共同 研究 探讨律师文化的 理论 与实践。

  关键词:律师文化 个体文化 所文化 行业文化

  一、律师文化建设的意义

  律师是法律人,就其作用与地位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常常有将其与教师、医生相提并论,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运用法律来解决 问题 ,而是具有了高层次的价值追求,成了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然而我国律师在 社会 生活中却远不如教师、医生那样不可或缺,甚至还让人误解,被不少人认为是“见钱眼开”“颠倒黑白”的人。因此,律师文化建设的意义深远显而易见。

  1、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价值

  二十一世纪是以知识为主导的世纪,各种文化将会有一个冲击。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每一次的转型与变革都会带来文化的繁荣发展。一个民族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融合,文化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行业或者说是一个群体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文化的融合,文化就是这个行业或群体的生命,是灵魂,是主观支配客观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胡锦涛也进一步强调了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性。律师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当然也要重视律师文化建设。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法律职业化已经成为今后的主要发展趋势。律师职业化也是 现代 律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律师文化一旦形成体系,就会凝聚成一股力量,其对司法及社会的影响将会显得日益突出,从而也就可以让律师更彻底地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和面对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律师也就会形成以律师团体性的法律人身份和团体性的力量来推动司法改革,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推动社会的发展。

  2、律师文化建设的实践价值

  摸着石头过河,那是因为前面没有任何可供 参考 或者能够指导我们前行的理论成果。当我们的律师文化建设有了自己的体系和理论成果时,我们就可以用理论来指导实践,而不必摸着石头过河。一个团体一旦以文化理论向社会昭示它的存在时,其存在的地位与作用必定会与日俱增,同时,这个文化理念也是一面旗帜,指引着前进的方向。由于律师文化涵盖着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所文化以及行业文化等方面,其核心内容便是塑造律师的诚信理念、人文思想、价值目标和人生追求;律师文化的实质也是为了培育一支为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律师文化建设的实践价值就是通过律师文化所倡导的共同理念、共同目标、共同事业、共同追求在实践中发挥出独特的魅力和作用。从社会角度而言,它会理性地融入并推动社会主流思想所倡导的法律文化的发展,并通过它指导实践活动为社会积极服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而言,它具有统一价值观、凝聚人心、形成团队的作用,并成为一个所品牌形象与竞争力的象征;从律师个体的角度而言,他将从中找到个人理想抱负与 经济 效益的最佳契合点,也会结识志同道合、有着共同信仰的亲密“战友”,从而获得个人价值实现的导航系统和群体感、归宿感。

  二、律师文化的含义与特征

  文化,通常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称。众所周知,文化是有力量的,它的力量就在于能够营造一种使人遵从的氛围,并以此来规范一个人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等。因此,律师文化将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管理软件,其能发挥物质资源等硬件所起不到的作用和功能。

  1、律师文化的内涵和外延。

  所谓律师文化是指律师群体在所处法系环境、社会经济 政治 体制以及在法律服务的实践中形成的,能够为广大律师认同并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律师行业文化、所文化和律师个体文化。

  由于律师文化具有社会一般文化的普遍性,又具有依托律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理念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方面。律师理念文化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认同或形成的成长观、发展观、价值观等一直影响着律师执业生涯的思想观念的总称。律师行为文化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交往中形成的具有规范性、制约性、行业性的惯例,是理念文化的外在行为表现,包括律师执业行为的约束、律师制度制定与实施、律师机构管理等。

  律师文化的外延是指影响律师文化培育与形成的社会环境,包括法系、政制体制、经济发展程度和法律文化。由于 历史 和法制环境的局限,我国律师在社会上的活动空间和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律师在习惯认识中只是为个体或 企业 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而不是像西方国家的律师在政治、经济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律师文化的外延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律师文化的发展,从而推动律师业的大发展。

  2、律师文化的内容

  (1)律师定位:笔者主张律师应该区分不同时期作出不同的定位,从而提出一个律师发展三步走战略。在执业初级阶段要定位在理论钻研和实践操练上,做一名热衷于理论钻研的业务型律师,这是律师的第一步定位;当在律师实务界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时,就应当积极加入到管理行列,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和行业的经营管理,做一名懂经营会管理的合伙人律师,这是律师的第二步定位;当在整个律师行业享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时,就要积极参政议政,关注社会、关注民生,做一名政治型律师,以此来提高整个律师行业的地位和影响,这时,律师就不仅仅是一个人了,而是代表了一个群体,这是律师的第三步定位。

  (2)律师使命:以法为剑,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推动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进程。

  (3)律师精神:引用苏东坡讲过的三句话,一是“守道而忘势”,“守道”就是坚守正道。律师要坚守诚信之道、做人之道、处事之道,规规矩矩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同时恪守律师的执业宗旨,不离谱、不走调、不搞歪门邪道、不走旁门左道。“忘势”就是不顾及权势的存在,不畏权势,不趋炎附势,也不去装腔作势,更不要仗势欺人。二是“行义而忘利”。律师要身体力行法律的正义、公正,这叫行义。行义而忘利就会对个人得失处之泰然。我们守护的是最后一方净土,我们撑起的是一片正义的蓝天,这就是一个正直的律师应有的精神气概、职业品位和道德情操。三是“修德而忘名”。我们抱定以律师作为自己的终生职业,就不能急功近利、贪图名利、沽名钓誉、更不能盗名欺世。

  (4)律师价值观:挣钱不是目的,只是 自然 所求。律师是依托专业独立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既不依附于当事人,又不依附于司法机关。律师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以律师的价值体现在法律得到了公平、公正的执行上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完善及事业的追求与发展上。

  (5)律师服务理念:委托人不是上帝,不能纵容其无理要求,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却是我们的责任,而且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律师管理理念:律师队伍是高素质的精英队伍,对律师的管理没有任何的特权和命令,说服引导和示范是最好的管理。

  (7)律师团队观念: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团队的力量是无穷的。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所以不能做“万精油”式的律师个体户,而要做有钻研精神的学者型律师团队中的一员。

  (8)律师人才理念:青年律师是律师业的未来和希望,所以要多引导、帮扶和带教;律师同行是最重要的人才资源和依靠力量,所以要尊重同行、维护同行、团结同行,结伴而成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亲密战友乃至兄弟姐妹。

  3、律师文化的分类与特征。

  (1)律师个体文化。律师是律师文化的主体,律师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所以律师个体文化是以律师的言行、举止和执业活动为载体来反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现象。它包括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以及律师形象。

  律师职业是一门实践的 艺术 ,而律师个体文化正是这门艺术的映像,其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鲜明的个性;②具有对新文化和行业文化认同性;③具有可塑性;④具有自主性;⑤具有具体性;⑥具有任意性。

  律师个体文化反映了律师的作用与功能,反映了律师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遵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先进理念。律师个体文化的形成除了在法学院培养形成的学术基础和法治理念素养外,主要还是依靠加强自身修养的“自塑”和所文化感染与熏陶,以及行业文化的培训与约束的“他塑”来实现。

  (2)律师事务所文化,简称所文化,又称集体文化。它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通过全体员工在工作、共事过程中形成的自己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由律师事务所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事业追求、职业道德、行为习惯、社会承诺、品牌宣传、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工作环境、ci策划以及自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从形式上讲,所文化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属于人的思想范畴,亦指律师的价值理念;但从内容上讲,则是律师事务所的整体视觉效果,发展规划与远景战略、管理运作制度、法律服务模式等,其本质是一种做大做强做有文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观、经营观,是一种唯真、唯善、唯美的追求。

  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否重视文化建设,不仅影响到律师素质与能力的提高、团队化与凝聚力的形成,而且还决定着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和生命力。成熟的所文化对于一个所意味着培植了原始股和创造了品牌价值。所文化的载体表现为丰富的内涵和广阔的外延,包括所名、所徽、所歌、所旗、所标、所服、所规、所风、所刊、所容、所仪、所之网站、域名、 网络 实名、形象大使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所文化的特点表现为:①统一性,②包容性,③规范性,④系统系列性,⑤传承发展性,⑥稳定而不断创新性,⑦人本与人文性,⑧独立性和开放性。

  随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所文化的内涵与外延也将随之发展与升华。对于身处重视文化建设的律师事务所的每个律师而言,其个体身上积极的人文精神会逐渐地整合成集体的人文思想,并且反作用于每个律师个体,最终个体律师与事务所拧成一股绳,而所文化成为全体律师事业发展的思想、根基,成为行为规范的导航系统,成为律师团队的事业核心与精神支柱,也成为对个体律师行为进行评价的价值标准。

  (3)律师协会文化,简称行业文化,又称群体文化。相对于所文化而言,行业文化是以律师协会作为整个律师行业的行业管理机关所倡导和营造的,为整个执业群体所认同和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行业文化是律师文化的核心部分,是律师文化本质上升到一定高度的集中反映,也是最能够形成行业标准与制度的规范来源。所以它影响和主导着整个律师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代表着律师文化的主流意识,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制约和影响,是一定时期律师行业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具有行业性与社会性,民族性与世界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统一性与多元性, 时代 性与政治性,传统性与发展性等特征。

  律师行业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行业力量、价值追求、政治抱负、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集中反映了律师维护法律权威、崇尚法治、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服务社会、诚信执业等先进理念。律师行业文化的形成,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政策引导,更重要的是依靠全体律师的自觉培养、共同维护。

  三、律师文化的功能与作用

  对于现代律师业的建设与发展而言,律师文化的作用与功能不容忽视。

  1、律师文化的内在功能作用。

  (1)律师文化具有激励作用。律师文化与社会文化一样,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其倡导先进的发展理念和民主法治之风,可以极大地调动律师工作的使命感,增强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事业成就感,使律师为了理想和信念不懈努力。

  (2)律师文化具有自我规范的作用。能够成为文化沉淀下来的东西。首先是得到了大众认可,并引人积极向上,从善从真从美的东西,所以律师文化在无形中规定了律师行为准则,使律师个体的个性、棱角在律师文化的约束下走向规范。

  (3)律师文化具有凝聚作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像一个孤独的舞者,他的心灵往往漂浮不定,因而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其流动性较大。但实践证明,一个有文化的律师事务所,其律师或其他人员的变动很少,甚至是只有进去的,而没有出来的。所以律师文化可以营造一种归属感、认同感,从而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

  (4)律师文化具有导向作用。律师文化反映了律师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能够引导律师的发展方向,使律师融入发展大环境,为共同的理想、远景而奋斗。这种导向作用会渗透到律师的思想、心理以及行为中。

  (5)律师文化具有融合作用。律师文化具有感染性,其形成的环境氛围和自我调节机制,可以把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具有不同性格特征和生活习惯的律师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让大家相互合作、相互关心、共同发展,从而形成一种荣辱与共、和睦相处的家庭观。

  (6)律师文化具有提升律师素质、增强个人魅力和提升律师事务所形象品牌的作用。优秀的作品能鼓舞人,优秀的文化能提升人。律师文化作为一种先进文化,已经对律师个人成长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不可轻视的作用。她像一只无形的手,影响和规范着律师的行为习惯、心理动机和价值观念,使人向上、催人奋进。

  2、律师文化的外在功能。

  (1)律师文化具有协调功能。律师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倡导的价值观必然要符合社会文化的要求。这就有利于帮助律师协调好与社会的各种关系,从而实现律师之间,律师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2)律师文化具有 教育 功能。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先进律师文化,必然地对当事人,乃至广大人民群众起着良好的教育作用,从而达到西方传教士般的教化功能。

  (3)律师 文化具有辐射功能。先进的律师文化具有扩散性,律师凭借自己良好的专业素养和 职业道德以及优质高效的 法律 服务向 社会 各界传播律师文化的先进理念, 自然 而然地会辐射到律师业以外的领域,最直接地就会 影响 到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和警察文化,对整个社会风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4)律师文化具有美化功能。律师文化虽然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但具有客观实践性,能够通过有形的物化形态表现出来。它引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重视“软环境”建设,设计优美的环境、优雅的形象,使律师群体成为文明高尚的职业群体,美化社会各界的视线。

  (5)律师文化具有增强竞争力的功能。市场 经济 发展 到一定时期, 企业 之间竞争所比拼的不是产品,而是文化。我国律师业经过25年的发展,到今天比拼的也是文化。一个有着优秀律师文化的事务所不仅在人才引进和市场开拓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而且在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品牌形象上会首先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文化的价值远远超过了经济创收。

  四、我国律师文化的发展沿革

  1、律师文化的 历史 沿革

  律师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 政治 和文化背景。律师作为一种社会特殊职业,其产生远远晚于农业、工商业、医药业等传统行业,因而其虽起步晚,但起点高。由于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内涵,决定了它必须承载民族、历史的东西,任何文化都不能割裂开文化的背景与主体、客体和 内容 的关系。我国的律师文化在反映出律师行业文化特色的同时,还必须折射出律师文化的宗旨、服务对象和文化底蕴。以往的律师文化更多地体现为法律条文的娴熟运用和赢得官司,到了今天,律师文化的内容大大突破了这个局限,它已经上升到了企业文化的高度。

  加入wto后的社会发展及 现代 司法体制的改革,都对我国律师文化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尤其是律师业务的国际化、自由化、规范化和专业化,迫使律师事务所要尽快从传统的小作坊小生产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引进现代化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营销手段,实现事务所结构、体制、管理、服务方式和业务领域等根本性转变,走向现代化、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的发展之路。

  2、我国律师文化的基本特点和现实状态。

  我国律师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会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从而也导致了现阶段的律师文化建设有些先天不足:

  首先, 中国 没有形成崇尚法律的社会环境。这对律师文化影响后果是律师功利性的价值观侵蚀了社会责任感,绝大部分律师更多注重经济收入,而对参政、议政的意识淡泊。

  其次,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法律稳定性较差,法律修改、变动频繁,这对律师文化影响后果是使其具有不成熟、不确定性,处于探索与形成阶段。

  再次,由于我国司法不独立,导致律师文化的依附性较强,不能形成一个体现职业共同体的独立文化体系。

  最后,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异大,这对律师文化影响的后果是律师两极分化比较严重,表现出多元化倾向。

  上述是我国现阶段律师文化的基本特点,也是现实状态,这决定了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将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

  3、当前我国律师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误区及原因 分析 。

  误区之一,认为律师文化建设就是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在办公楼张贴或者悬挂一些字画,制作一些宣传册等就代表有文化。这种认识是因为只看到了律师文化建设的表象,而没有看到本质内容。

  误区之二,对律师文化建设缺乏系统了解和深入 研究 ,把握不住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本质,没有统一性、整体性、全面性,文化建设不能自成体系,甚至出现朝令夕改、自相矛盾之处。这主要是因为律师文化建设个人化倾向强,随兴所至,人员一旦变动,律师文化也随之变动。

  误区之三,忽略律师职业的特点,脱离实际,没有彰显个性、照搬照抄,让人看不出律师行业气息,反而有附庸风雅、东施效颦之嫌。这主要是因为对律师文化建设缺乏理性分析,没有投入心思去精心设计,有些急功近利。

  误区之四,只重形式,矫揉造作,没有实质的文化管理,没有重视文化积累,只强调口号,只讲空话、套话。这样不仅对内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会使员工反感;对外不仅起不到形象宣传的作用,反而遭受外界的指责。这主要是因为行政作风作怪,显得有些肤浅和冒进。

  误区之五,对抓好律师文化建设雷声大,雨露小,故弄玄虚,哗众取宠,让人摸不着头脑,故意制造“噱头”,给人一种虚浮、不诚信的感觉。这主要是因为不成熟,把律师文化建设当作商业广告来运作,反而适得其反,得不偿失。

  五、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目标、任务和路径

  1、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就是要让单干、个体户式的律师完全融入律师群体,而不是挂靠式的、有名无实。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行业的力量,让自己来管理自己,自己来维护自己。其目标是要让中国的律师个个成为一面旗帜,更多地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在推动民主法制的进程中摇旗呐喊,贡献力量。

  2、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任务

  目前 ,我国的律师文化已初步形成,在客观上已经初步形成了律师文化 理论 体系,所以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任务主要有三:

  一是发挥律师文化作为法律文化中主流文化的作用,通过律师执业活动和法制 教育 活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让中国律师文化早日走向成熟。

  二是要抓住当前这一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借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严格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东风,加快律师文化建设的步伐,达到以成熟的理论体系来指导律师实践的目的。

  三是要全面实施律师文化战略。这就要全体动员、认真组织规划,树立律师界的典型,大肆宣扬与号召 学习 ,营造律师文化建设氛围和环境,使全国律师界形成一个整体与合力,共同促进律师文化战略的实施。

  3、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路径。

  (一)律师文化建设要纵横结合、双管齐下。纵向上,国家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要把律师文化建设作为律师事业的全局性工作,并在全国律协建立律师文化建设专门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各级省、市律协要大力配合和加强对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各个律师事务所要认真贯彻落实,设立律师文化建设基金,以促进律师文化的发展繁荣。横向上,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律师文化建设是行业的整体工程,不是某个律师或者某个律师事务所自发提出的工程,没有沟通与交流,就很难引起共鸣与形成合力。所以,不能闭门造车,不能固执地坚守“同行是对手”、“同行是冤家”的传统偏见,要主动联谊,共同发展。

  (二)律师文化建设要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要有文化核心,形成文化特色。这里说的普遍性,是指律师协会要着重抓好文化建设中的共性,统筹兼顾,多方引导。这里说的特殊性,是指律师事务所要有个性,走自己的特色文化建设之路,不搞大而全、小而全,眉毛胡子一把抓。分处各个区域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当地的特殊情况和实际来抓律师文化建设。如有革命传统的地方,可以借助革命传统的宝贵财富来建设律师文化;有国际业务的地方,可以多借助国际上的先进律师文化来培养自己的律师文化。总而言之,律师文化要与所处的职业环境联系起来,使律师文化建设服务于律师业务,服务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

  (三)律师文化建设要塑造自己的行业英雄,要充分借助大众传媒、影视文化的力量,把律师文化图文并茂、声像共举地传播到日常生活中去。笔者曾搜遍书刊、影视等传媒,少有发现反映律师执业的题材;想找到自己行业的英雄,但收获甚少。这就充分说明,以往我们自己对这方面重视不够,不是作家、编导没有发现,的确是我们自己没有推广出去。所以我们今后要更多地利用传媒的力量,把律师队伍中的优秀分子推出去,把律师执业的点滴放到屏幕上,从而放映在百姓的生活中。正如有了一个雷锋,就会有千千万万的雷锋;有了一个任长霞,就会有千千万万的任长霞;有了一个金桂兰,就会有千千万万的金桂兰一样。

  (四)律师协会要认真抓好律师队伍的培训工作,而且要突破传统的培训方式。对于培训,笔者认为不能把它的功能完全等同于会议的功能。会议是为了传达精神,布置工作任务,下达指标等,而培训的主要功能是借助团队的号召力、感染力来启发人的思维,调动人的工作热情,专题学术研讨,以及倡导一种工作方式或生活方式。律协组织的培训,不能数十年如一日地搞领导做报告的形式,而应该创新培训的方式与形式,可以专门组建律师培训团队,有自己的教练、主训师,并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体系以及专门的培训基地。培训内容也要与时俱进,不能局限于传达会议精神、文件精神,不能搞行政的那一套,而要借鉴商业化模式中的成功经验,正如同样是法律知识培训,为什么北京万国学校会那样吸引人;同样是行业培训,为什么保险业的培训会造就那么多优秀的保险经纪人;同样是管理型培训,为什么陈安之的成功训练营会造就出那么多优秀的职业经理人?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就是这些培训满足了相应人群的需求,形式新颖、感染力强,能够激发人的潜能、使人上进。

  我们已经迎来了律师文化建设的春天,值此国家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召开全国律师管理工作培训班之机,中国的律师文化必定会有一番新的景象。我们期待着领略律师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满园风光。

  参考 资料:

  1.《律师的角色与律师文化》 焦洪宝

  2.《我国律师文化的与众不同》 钱剑奎、朱媛

  3.《让法律文化与律师同行》 严崇伟、王家忠

  4.《论律师文化》 宋占文

  5.《倡导培育律师文化、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季丽枝、

  6.《浅谈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特点与内容》 刘文君

  7.《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 谢海琼

  8.《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 法律出版社 高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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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律师评职称论文篇二

  浅谈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摘要:

  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过渡到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律师管理体制,再到现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是很有必要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应当认识到我国当前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们应当回顾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在借鉴国外律师管理体制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问题并对其完善,以使其适应并推动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律师管理体制,是指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的组织制度及该制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国家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律师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管理的功效,影响着律师事业的发展。

  (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协会的职权,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行业管理”的律师管理体制。

  (1)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宏观的监督和指导。《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四十四条:“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执业资格审查权。《律师法》第五条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初步审查机关和审核机关,“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2)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不断进步而奋斗。

  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全国律师协会已经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新的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协会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的权力。

  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组织管理申请律师职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2007年修正的律师法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证书时需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二、我国实行“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一)单一的行政机关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首先,律师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其发展有着自身的规律,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应该适应律师行业发展规律的要求。行政管理机关往往很难关注很深,缺乏对律师行业发展规律的把握。

  其次,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过宽、过滥,会降低管理效率。同时,单一的律师行政管理容易导致管理的主观化、官僚化,不但不能充分调动律师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甚至会压制律师的积极性,从而制约律师业的发展。

  (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不足

  首先,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律师协会并非是律师业自身发展的产物,而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政治体制改革,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全力推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我国律师协会产生和发展的特殊历程决定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扶持和指导。

  其次,律师协会是律师自己的行业组织,维护律师的共同利益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律师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律师协会会员之间利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利益代表的律师协会可能会选择其会员的利益而放弃其他利益。

  三、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我国“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与原来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相比,有了较大的突破,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力的推动了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治的进步,现行的管理体制也暴露了许多弊端。

  (1)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能不健全。律师行业的管理一般体现在律师执业资格证审查权、律师行业规范制定权、律师惩戒权方面。在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下,律师执业资格证的授予和实质意义上的律师惩戒权,例如律师一定时期的停止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吊销,都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律师协会只有行业规范制定权和一些口头意义上的惩戒权,例如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2)律师行业规范制定权方面。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协会享有行业规范制定权,并没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也有这项权力。但是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制定的规章也包含了部分行业规范。这样,当二者对相同的事项都制定出行业规范时,律师就会无所适从。

  (3)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的人事关系未理清。目前,相当一部分律师协会 秘书处人员与司法行政律师 管理处人员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律师协会的会长要么由离退休的司法厅局长担任,要么由在任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兼任。由于这些领导不是执业律师,在管理的观念和方法上都有行政化的色彩,使名义上的“两结合”管理变为实质上的单一管理。[ 于志强:《试论我国律师管理体制》,载《理论研究》2011年第12期。]

  (二)明确“两结合”管理体制下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能

  (1)律师执业资格审查权。要成为律师,首先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我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统一司法 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 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律师执业资格审查权严格来说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所有,律师协会只是分享了一小部分律师执业资格审查权。笔者建议把申请律师执业资格的初步审查权交于省级的律师协会,省级的律师协会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由省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作最后的决定。从而更好地体现“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2)律师行业规范制定权。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协会享有行业规范制定权,并没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也有这项权力。但是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制定的规章也包含了部分行业规范。这样,当律师协会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行业规范制定权时,却有可能因为制定的行业规范与司法行政机关“非法”制定的部门规章相抵触而无效,岂不可笑。[ 吴瑞文:《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研究》,第26页。]笔者主张,我国目前的行业规范制定权全部划归律师协会行使,行业规范由律师协会制定后由司法部进行审查并发布实施。这样就不会出现上述所说的尴尬情景。

  (3)律师惩戒权。律师惩戒权是律师行业规范制定权的延伸,只有拥有了律师惩戒权才能够保证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的实施。

  我国目前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共同行使律师惩戒权。针对上述律师惩戒权方面的不足,笔者建议应当将我国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权扩展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定时间的停止执业、一定时期的停业整顿、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调查建议权。司法行政机关只保留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权,即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权力,由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行使外,其他权力均归律师协会所有,这样能更好的促进律师行业的自治 发展。

  (三)明确“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能

  (1)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的监督。对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进行审查发布。律师业的行业规范由律师协会制定后由司法部进行审查并颁布实施,通过这两个管理主体运作程序的结合来赋予其以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对律师资格审查权。如前所述,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审核和颁发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申请律师人员的实习、初步审查等程序由律师协会来 组织进行。对律师协会惩戒权的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对同级的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认为不当时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时可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可以自行作出处罚决定。

  (2)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行业发展政策,主要包括组织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以完善律师制度的法律体系。协调改善执业 环境,主要是协调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等执业权利。调整法律服务供需关系,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解决法律服务供需矛盾的问题。

  在坚持“两结合”的前提下,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对律师执业资格审查权、律师行业规范制定权、律师惩戒权等权力进行了重新划分。提出以上权力主要应当由律师协会来行使,同时在具体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体现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这样就使律师协会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力,同时司法行政机关也站在更高的角度,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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