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21-08-17
广州律师职称论文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广州律师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广州律师职称论文篇一

  律师文化之思考

  内容 摘要:律师 文化当归 社会 意识形态范畴,属人类精神财富。具体指律师这一 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律师是 法律 文化的传播者,社会正义的捍卫者。为传播法律文化,应提高人文素养:明德、博学、缜思、慎行;为 实践正义,应有为权利而斗争的观念和勇气。

  关键词:律师文化,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明德、博学、缜思、慎行,为权利而斗争

  按《辞海》的解释,“文化”有三重含义:“1、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2、泛指一般知识。3、 中国 古代封建王朝所施的文治和教化的总称。”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将“文化”阐述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 艺术 、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的精神财富,其内容博大精深,其 历史 源远流长,任何人也难以穷尽其内涵。

  本文作者认为,就“律师文化”而言当归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即为律师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积淀的由“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道德、知识、专业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及团队文化等”诸元素构成的总和。

  一、律师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理念,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的核心价值

  《律师法》明确了我国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职业使命。“两个维护”之所以成为律师的职业使命,是因为权利是公民和其他组织赖以生存和进行社会生活的根本,对其至关重要。权利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生存 发展 的重要条件,对其不可缺少。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限,以及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变化,人们生产或生活等社会活动中常会出现不和谐的音符,产生?a href='//www.xuexila.com/aihao/zhongzhi/' target='_blank'>种植黄降鹊囊蛩兀谷ɡ茏璋踔猎夥欠ㄇ趾α帷s凶璋捅匦胗惺柰ǎ馐窍质敌枰;谡庵稚缁峄疃南质敌枰筒寺墒χ贫龋鱿至艘宰盼とɡ耙档闹泄墒αv挥新墒斡?ldquo;权利疏通”,公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只有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法律的实施,我国社会才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因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的核心价值,法律至上,广布法理写文章,向社会主体阐释法律精神和传播法治原则。

  二、律师应明德、博学、缜思、慎行

  律师是个智商、高文化、高修养的职业,在世界范围内对律师的要求都很高。因为,社会上的事物是复杂多变的,作为一名律师,没有渊博的法律知识、精深的 科学 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是不可能准确地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解释或 应用 到具体的案件之中,并定纷止争、化解冲突、维护人权和法律尊严。基于此,律师要以“明德、博学、缜思、慎行”为最高境界。

  明德,要求律师求公正,趋平和,守诚信、遵师道。社会的法制造就了律师,市场 经济 发展了律师,“律师应该有商业头脑,但律师绝对不能成为商人”,成为当事人的雇佣军,只要收了钱,就毫无原则地为当事人说话,搞假证,甚至教唆翻供。律师应积极追求并维护社会的公正,以和善之心待人,以和善之心持事,以和善之心立行。有诗云:“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境界。”

  “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律师事业的腾飞首先源于纯正的心灵和良好的信用。以“诚”待人,以“实”处事,以“信”取胜,应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倘若律师丧失诚信,其直接后果是丧失当事人的信任,而其潜在的恶果将导致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的衰退。为确保律师服务的诚信度,应健全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用制度的力量来保证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受诛。

  唐朝韩愈《师说》中论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律师是法律之师,传播法律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水唯善下方成海,山不矜高自极天”,律师应克服好为人师的毛病,不可不懂装懂,以讹传讹。“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害人害己。

  博学,要求律师知识面要广博,博览群书,触类旁通。律师工作的本质是一项理性的职业,平衡和理性的判断是敬业律师的职业财富。平衡判断既要求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又有捕捉事实的法律细微末节的洞察能力。由此要求律师,一要悉法,研修法律,争取机会与同业交流切磋、 学习 或改进法律技能。交流产生价值,联谊促进发展。二要通法,不仅要掌握立法背景,理解立法精神,明确立法目的,而且要探求立法者具体的规范意思、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不仅要懂民事,而且要懂刑事、懂经济。要对各类法律烂熟于心,了解法律哪里不公平、哪里有漏洞。更为重要的是更懂得和更愿意运用法律的程序来纠正法律本身的偏差,敢于对法律的不完善处进行质疑。无知孕育了教师的壮大,纠纷造就了律师的兴盛。三要学贯中西,文史哲不分家。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四要博闻强记,处处留心,勤于积累。在社会这个大课堂,只要你“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就会“民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慎思,要求律师要有精细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深邃的洞察力,能发现别人不能发现的 问题 ,想出别人不能想出的办法

  慎行,要求律师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应三思而后行。律师工作独立性很强,其业务活动与他行业相比有着更为浓厚的个人色彩。当你为当事人当参谋,作决策时,因受个人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的局限,倘若急于决断,稍不慎就要出 问题 ,给当事人造成 经济 上的损失,给 社会 造成不稳定因素。在服务活动中,律师弄错 法律 关系,错误行使请求权的事并非鲜见。因此,律师处事应遵循古训,“三思而后行,可以为师焉”。

  三、律师应“在法不言法”

  语言是沟通的桥梁,语言是社会潮流的“体温计”, 中国 市场经济已造就了一批 企业 家群体,这些企业家对法律已不再陌生,律师在中国企业经营者的心目中地位日益跌落,不再受企业家追捧。倘要保存地位,就必须与其沟通,将法律语言转化为工商语言,把“民法法条”的说教转化为市民社会的“生存 发展 理念”,变“在法言法”为“在法言官”、“在法言商”、“在法言民”、“在法言学”、“在法言世”、“在法言情”;把“公司语言”转化为企业家的“mba语言”,用“市场调节经济”比“用计划管制经济”好,是《价格法》解决的问题之一,“ 现代 企业制度”比“人民公社”好,是《公司法》解决的问题。如果律师能提炼, 总结 ,并进行知识扩展,达到“随心所欲不逾矩”,句句不谈法,而句句不离法,就能同企业家产生共鸣;把入世后的“wto语言”转化为综合提高民族竞争力,体现 科学 发展观的国际化语言。如美国的波音公司要将产品推销中国市场,把“波音7e7”改成“787”,因在中国文化理念中“8”是一个吉利数,“8”即“发”,代表着特殊的和谐含义。这一微小的改变让这个公司打败了欧洲的“空中客车”,一次向中国销售了60架客机。如果律师了解各民族文化的理念,就增加了与所有民族精英对话和交流的机遇,其价值绝不可低估。用新语言表达新理念,就能创造新价值。

  四、律师应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律师真正而全部的工作是挑战权力,包括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要履行并实现这一使命,就要有挑战权力的勇气。任何社会都有个权力制衡问题,律师制衡作用的力量是通过一种民间的力量。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律师包括律师制度、律师职业看作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私权的保障者。律师一天到晚和各种层次的人打交道,了解人民的脉搏,春江水暖鸭先知,社会百态律师先知。律师救弱扶贫,要勇担挑战权力的重担,为权利而斗争。作为一个律师,其使命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律师的任务是使当事人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如何行使保护自己权利的程序。律师为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就是一个为权利而斗争的过程。为权利而斗争,对于律师来说,本身就包含着为一种信仰而斗争,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种执著的信念来追求,在我们的律师队伍中,有的仅仅为了赚钱,而有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念而赚钱,为实现自己的信仰而赚钱。律师的最高信念,无论作为一个服务之道还是作为一个治国之道,但为权利而斗争,就是律师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好体现,也是律师的最高精神境界、精神追求。法律所经过的路程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中国的法治之路即坎坷又艰辛,但为了保全权利,实现社会正义,律师应不偎强权,挺身而斗!

  五、律师应以团队文化,打造大牌律师

  律师的业务活动有着浓重的个人色彩,律师习惯于单兵作战而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可单兵作战是无论如何战不过团体的。在现代信息社会,脱离集体单靠个人力量进行创新也是不可能的,“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律师事务所的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公开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依赖于律师之间默契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反馈,越来越需要团队具有共同价值观和共同的目标。要在中国律师中打造大牌律师,品牌律师,就必须走团队发展之路,打造出规模宏大、管理先进、财力雄厚、声名显赫的名牌律师事务所。因为成就一个大牌律师,个人因素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打造大牌律师的机构。一个律师,他的头脑再好,技能再精湛,如果一生栖身于一个只有两三个人的小型事务所,他终究也成就不了一个大牌律师。律师事务所就像是一家工厂,规模小、档次低的工厂,很难制造出名牌产品。只有当工厂达到相当的规模,它才有可能问鼎“名牌”二字。可以说,大牌律师是个人奋斗的成果,但更是环境铸造的产品,是打造的结果。

  当代人已经发现,自我实现离不开他人价值的实现。降低他人的价值等于降低自我价值。现代的经济运行和管理的本质已从“自我中心”转变为“我—你公式”,崇尚团队精神,业已成为 时代 发展的必然。

  总之,律师要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以追求民生,崇尚科学,维护人权,促进法治为己任,“坚定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努力打造 政治 坚定,业务过硬,品质优秀的律师群体,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谱写和谐的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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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律师职称论文篇二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

  摘要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 法律 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 社会 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民主 政治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 发展 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随着国家政治 经济 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 时代 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 中国 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与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培育健康发达的律师业对于建立完善的国家司法体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律师制度 法治 完善 对策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中国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律师在 现代 社会中的作用

  一般而言,律师通过代理帮助解决民事、刑事等案件中参与到诉讼中,律师通过辩论与法官交流等方式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发律服务的 内容 和范围:(一)担任法律顾问;(二)担任诉讼代理人:(三)担任刑事辩护人:(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根椐我国《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任务具体表现为: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确的规定,即法律规定和保护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律师应当坚决维护,对于某些法律没有明确的权利,只要不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律师也要尽力维护。而且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维护的方式与途径也多种多样,既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解决,也可以通过国家公共救济的方式解决。但必须注意的是,维护的首先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即使是实施了非法行为的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应当予以维护;其次维护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如与当事人无关,则不是律师应尽的责任范围。

  (二)维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

  律师是其客户的代言人,代表民众的利益,因而是与公共权利相“对抗”的,尤其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国家与政府权力的膨胀与滥用导致对其限制成了一个重大课题,国家权力滥用可能比个人的危害更大,这就是为什么在刑诉中控制国家权力,如刑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以证明标准与无理由地拒绝陪审团人员的制度,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体现了对政府权力制约和对个人权力尊重的价值观念。当然这种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三)、维护法治统一

  但是,应该看到,法治也是有其缺陷的,明显的例子,就是法治社会建立在依照法律有良好的可预期性基础上,即使过去存在的规则统治将来的生活,这样可能产生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情形;而如果法律频频修改的话,又往往会减弱法律的权威性,因为权威恰恰是建立在不变的基础上。这些就出现了法律的稳定与社会的日新月异的变化间的矛盾,而正是这一矛盾表明了一个社会是法制社会。我思考了一下我国古代社会的“法治”,其最大 问题 是法治不统一,包括空间维度和时间为维度上的不统一,充满了个别主义,每个案有每个案的判决方式。因而法律的确定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不存在的,一个人的利益受保护程度与其个人身份实力有关,恶霸横行成了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正式的法律不足以平等地恒定地保护人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法治的统一性取决于司法过程中的制约,使法官不能随心所欲的判决。这背后蕴藏着知识的制约,法官受到律师的制约。我国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律师有义务促进和维护法治的统一。

  (四)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

  我们知道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方式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如统一的法律 教育 与训练背景,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繁多,甚至法官的任命不需要法学教育,我认为最大的根源是选任上的的混乱。另外,国外的三种法律职业都需要需过统一的 考试 ,且有研修过程使大家都经历和体会三种职业,这样三种职业的团结强化了。美国和香港等地一般做法法官是做律师的顶峰,有利于法官拒贿,制约律师耍花招。有效的在知识上引导诉讼,且法官更理解这个制度和律师的行为,这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二、律师履行上述使命的现实障碍

  (一)律师缺乏 历史 资源的支持。

  一个社会有其文化传统,现在社会仍受其 影响 。我发现中国古代社会逻辑学不发达,与西方相比缺乏层层论证。如东西方都出现的对话题文章,孔子的话很简练,缺乏明确界定,例如何为“仁”;而柏拉图则特别长,对概念的界定很清晰,层层跑析,例如何为“正义”。不讲逻辑是中国法律史和思想史的最大缺陷,这便导致了社会对律师以“敌意”,如儒家学派对邓析的攻击,律师这一职业在中国历史上未出现,而讼师讼棍与律师想差甚远。现在人们对律师的看法仍有不同,并没有把它作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职业,甚至还对律师做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律师这一职业并未得到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持。

  (二)、官民隔阂带来的律师地位难以提高。

  我们都知道,法官的职业从本质上是反等级的,以为司法独立说到底是法官独立,是排斥等级的,可是,我国的司法改革中也涉及法官的等级制度问题。官本位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导致了对律师的不尊重,律师在公共生活中不能享有崇高的地位,因而社会中出现李有些律师借助“行政职位”来提高自己地位的现象。则当然不是一种好的现象,因为律师应该有自己的知识荣耀和逻辑。

  (三)律师选用标准还不够高

  现在律师资格考试受到了关注,并且有严格的趋势。但在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方面,我国恐怕是最低的,在国外一般需要有四年的法学本科 学习 。当然,我们所要求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有历史原因,有其一定合理性。但现在随着对法学教育的反思,参加考试的资格标准会有所提高,以便形成一个高水准的律师共同体,以保证我们的产品质量。所以律师要获得自己的尊荣必须提高自己的标准,法官、检察官也是这样。

  (四)律师过浓的商业气息会损害律师履行自己的使命[1]

  律师是 法律 职业者,有正义于改进 社会 现状的利益在里面,它不仅仅是个“饭碗”,还应是一种抱负,否则会成为社会中不受欢迎的人,甚至会成为社会的敌人。

  (五)律师职业的伦理规范缺乏广泛的社会认知

  律师有其独特的职业伦理规则,它不同与其它职业,甚至不同与法律中的法

  官职业,例如律师为其客户保密的义务。这些职业伦理规范不仅仅要在律师界达成共识,更要让社会了解律师职业的特点,理解和尊重律师职业。

  三、我国律师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一)律师是法律尊严的坚决维护者,是完善法治实现法治的重要力量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有人形象比喻律师同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为法治的四个轮子,缺一不可。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的职业活动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制度为国家法律所确立,体现的是 现代 司法制度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律师制度以建立与国家司法制度建立的宗旨完全一致,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方面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帮助当事人实现其合法的利益,同时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要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律师如果不能有效的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律师的职业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在诉讼领域和非诉讼领域,律师执业的这一过程都表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促进国家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有效实施的有机统一。

  2、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在帮助公民、法人、单位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权利观念、法制观念。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但其终极价值在于追求权利观念的实现。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和促进了法律的实施,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体现并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对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创造良好的法治 环境,培育法律现代化发达的土壤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律师的执业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国家司法的监督和制约的过程,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2]。律师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的体系之外,律师执业的权利更多体现的是私法上权利,这种私法权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共权的制约来实现。由于现行司法制度的客观的制约作用,这种制约只要在具体操作过程不被扭曲的情况下,其作用的发挥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律师在完善国家法治,促进国家立法的权威性、 科学 性、统一性、可操作性方面也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律师是法律的最忠实的 实践家,对于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于不足具有发言权,对法律的社会底蕴体悟也最深,因此律师是国家法治完善的重要力量。这在西方国家体现的比较充分的认识,更没有被有效的挖掘和利用。

  (二)进一步发挥我国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作用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我国法律律师制度的建设是从八十年代初《律师暂行条例》开始的,一九九六年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律师法》,标志着我国律师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律师法》毕竟是一定 历史 阶段的产物,随着律师实践的 发展 和新的要求,《律师法》的有些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如律师的规范、律师惩戒等需要根据新的情况、新的形势进一步完善。

  2、进一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

  由于法律服务本身专业性较强,同时法律活动本身同公民、法人 组织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律师要具备较高的素质。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很短,参加律师 考试 的条件、 内容 、科目都不断发生变化和调整,被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加入到律师队伍中的人员参差不齐,因此我国律师的素质总体上还不尽人意,这不仅仅表现在法律素质方面,还表现在律师的道德方面、 政治 素质方面。由于律师自身素质的 问题 ,直接 影响 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的发挥。

  3、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包括执法环境的改善、司法人员对律师执业的尊重、司法制度的健全、律师权益的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等。 目前 突出的问题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净化问题。由于法律服务具有盈利性的一面,因此在法律服务市场上除了律师之外,还有其他非律师人员参与提供法律服务,还有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还有所谓专打关系案的“黑律师”,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远未建立起来。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影响了律师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

  四、对我国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对策

  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是制约我国律师职业化进程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律师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局面如果不仅快扭转也很难适应在西部开发中法律服务的需求。因此,无论是从加快我国律师职业化的进程的角度,还是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战略的角度,对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都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律师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律师职业化的总体进程。因此,要推进我国律师职业化的进程,就必须高度重视律师业发展地区不平衡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观键,就是要采取分类指导,政策扶持等措施来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

  (一)、是要对西部律师业的发展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3] 。

  如律师 税收上的优惠政策,鼓励西部律师与东部律师联合办所,促进西部律师事务所上规模、上层次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层次法律人才向西部流动。

  (二)、是对西部律师业要加大改革力度,推进当地律师职业化进程。

  西部律师业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西部一些地区律师职业化程度较低,如国有所改革的步伐太慢,律师职业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没有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三)、是要采取措施,加大 教育 培训的力度,着力提高西部律师的素质。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吸引外部人才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还是要立足本地人才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要着力通过培训教育等手段提高西部律师素质。

  (四)、要积极培育西部法律服务市场,为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

  律师 管理部门要加强同其他部门的联合,在西部一些大型项目上要求律师

  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要加强对西部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管理,为西部法律市场的培育和律师的执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关于在我国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在世界上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将法律援助确认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是作为制度化、系统化的法律援助的出现是在九十年代,以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为标志,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有着深刻的政治、 经济 、 文化背景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客观上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新旧体制转变和改革的深入带来了利益格局的调整,从而不可避免的在社会发展中出现贫富差距。因此切实保障经济状况较差的公民的基本的生存权,是他们平等的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样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力得到切实的实现。

  (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政治社会基础。

  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有 计划、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了大规模的普及法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自觉性大大提高,这在客观上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政治社会基础。

  (三)国家法律顾问体系不断完善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法制基础。

  《律师法》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律师法律援助的内容,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这样,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就有了法制的基础和法律的保障。

  (四)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律师队伍的超速发展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队伍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为适应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家加快了律师 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步伐,律师队伍迅速扩大,律师素质明显提高。从而律师承办一定的法律援助的案件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非常必须的。

  时代 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律师制度的发展也有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毕竟我国的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只有短短的二十年,律师职业还是年轻的职业,有许多 规律 需要认真的探索和 总结 ,国外有律师业发展的 经验还需要认真的汲取,实践当中还会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建立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我相信,在新的世纪,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和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广大律师将对于国家的民族法制建设,对于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1、 二00二年 赵晓海 〈〈 中国 法律法规大全〉〉第208页

  2 、二00五年第四期 孙国栋 《律师文摘》 第21页

  3 、二00五年八月 杨立鹃 〈〈走进中国大律师〉〉第315页

  参考 文献

  1 《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 研究 》 李本森 吉林人民出版社

  2 〈〈公正与律师制度〉〉 谢右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 〈〈北大法律网苑〉〉 二00二年第一期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4 〈〈律师制度改革热点问题研究〉〉 李峰、梁静、丁鹃 2004年10月

  5 〈〈律师实务〉〉 徐家力 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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