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22-01-31
金融危机政治论文

  在金融危机、主权债务危机的接连冲击之下,世界很多国家已陷入了经济持续低迷且复苏乏力的困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金融危机政治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金融危机政治论文篇一

  金融危机、货币危机与宪政危机

  [摘 要]为了探寻应对与化解当下肆虐全球的金融危机与主权债务危机的有效途径,针对各国陆续推出的各种救市举措未能发挥实质性效果反而助推了危机的全球性传导甚至导致了一些国家濒临“国家破产”的尴尬窘境等问题,宪政经济学理论提供了一条可能的破解路径。在立宪主义的视野下考量货币危机、货币体制、通货膨胀与政府财政权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对货币政策、货币权力的宪法规制等均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在货币立宪主义的规范结构中,无论是金融危机还是主权债务危机,其本质都是货币危机。货币危机的本质是由于国家货币权力失范所导致的宪政危机,而宪政危机可能是一种政治系统危机、价值认同危机、社会文化危机、制度构建危机、权力危机,无论是以哪一种危机或者危机组合的形式出现,宪政危机在实质上就是违背了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立宪主义核心价值的权力危机。应从立宪主义的视角透视、分析并挖掘隐藏于金融危机或货币危机现象与问题背后的宪法现象和宪政问题,审视其中所隐含的独特的货币权力诱因。探秘货币危机与自由、民主和宪政之间的运作机理、逻辑内联性以及发展规律可以发现,货币立宪可能是应对与化解货币危机的有效途径,也是从根本上治理货币危机的必由之路,由此亦可促进、推动和实现宪政体系自身的更新与升级。?

  [关键词]金融危机;货币危机;宪政危机;权利危机?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2.0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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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空前的货币危机风暴。在金融危机、主权债务危机的接连冲击之下,世界很多国家已陷入了经济持续低迷且复苏乏力的困境,甚至导致了部分国家濒临“国家破产”的尴尬窘境。为了化解危机,刺激经济复苏,各国陆续推出一系列应对举措。但事实表明,各国的“救市计划”并未发挥有效作用,危机仍在持续蔓延。更为严重的是,各国所推出的各种应急性与短期性的“一揽子”救市举措反而导致了公共支出与公共债务的急遽扩增和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的日益恶化,进而使得世界陷入了危机—治理—严重危机的治乱循环。在此背景之下,探索与发现彻底破解治乱循环的可能路径成了各个学科所关注的重点与焦点。在货币宪法学的分析框架中,导致各国陷入治乱循环的原因有多种,但是,未能认清危机的实质应当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这也是寻求彻底破解治乱循环的起点所在。在货币立宪主义的规范结构中,无论是金融危机还是主权债务危机,其本质都是货币危机。货币危机的本质是由国家货币权力失范所导致的宪政危机,而宪政危机在实质上是违背了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立宪主义核心价值的权力危机。客观而言,从作为部门宪法学分支之一的货币宪法学的角度来研究金融—货币问题,在国内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即便在西方也是一个新兴的研究课题。在立宪主义的视野下考量货币危机、货币体制、通货膨胀与政府财政权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对货币政策、货币权力的宪法规制等均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阐释货币危机的实质是宪政危机这一理论认识,以期为应对货币危机这一时代性命题提供一个立宪主义的理论视角和分析原点,并为后续研究“货币立宪主义”这一制约货币权力的规范框架奠定基础。

  一、“蝴蝶效应”:从金融危机到货币危机

  金融危机是指金融体系中影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到使系统崩溃的临界状态。其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银行危机、资本市场危机与货币危机,而市场流动性枯竭(本币或者外汇的流动性枯竭)则是所有金融危机的一个共同的症状。[1]而所谓本币或者外币的流动性枯竭,实际就是资金链的断裂,资金链的断裂会引发连锁反应。[2]一只蝴蝶在巴西轻轻挥动一下翅膀,或许就会导致一个月之后的德克萨斯州发生一场龙卷风,这就是著名的蝴蝶效应,而在经济运行中,这种效应就会更加明显。[3]正如美国次贷危机掀起的金融风暴导致了全球性的金融体系崩溃与实体经济衰退。此次危机导致的金融海啸与以往的金融危机存在较大的差异,以往的金融危机往往只是导致世界各国实体经济的衰退与低迷,而此次的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均造成了灾难性的冲击与影响。

  金融危机放大效应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全球性主权债务危机的出现。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经济总体上已呈现出逐渐复苏的趋势,世界各国政府的工作重心也逐渐调整,开始从应对与化解金融危机向刺激经济稳健复苏方面转移。考虑到目前经济复苏的根基与环境仍然非常脆弱与严峻,所以,在当下及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扩张性财政政策措施与相对宽松的货币金融政策措施仍然是各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举措。这就意味着稳健保守的财政-货币政策已经成为历史,同时这也为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祸根。2008年冰岛债务危机、2009年迪拜债务危机、愈演愈烈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及史无前例的灾难性美国国债危机(2011年8月6日,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宣布下调美国主权信用评级,由aaa调降到aa+,评级展望负面,这是美国历史上首次失去aaa信用评级[4])。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不仅给努力走出危机阴霾的世界经济增添了更多变数,而且成为制约全球经济复苏的“无形黑手”。持续恶化的危机导致许多国家政局动荡、经济萧条、社会混乱,甚至正在走向“国家破产”的深渊。

  其实,金融危机以及由其导致的主权债务危机均是财政金融体制及其状况偏离了正常状态的一种外在“症状”,是已经建立起来并正在运转的财政金融系统结构业已不能正常地控制和解决问题的“病变”的财政金融危机,进而导致财政金融秩序的混乱与失控。为了能够有效地应对与化解危机,挽救世界经济形势,各国积极寻求应对与化解危机的对策和措施。对各国政府而言,自现代经济学产生之始,特别是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理论出现以来,通过宏观经济调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应对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一直被视为熨平经济周期的有效措施与手段。正如美国学者鲁迪格·多恩布什所指出的那样,“财政和货币政策是政府在追求低通货膨胀的适度经济增长目标时能够支配的两个主要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也是政府用来缩短衰退过程和防止经济过度繁荣的政策工具”[5]。   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多种排列组合中,积极(扩张性)财政政策与宽松货币政策的结合往往是各国政府惯用的反金融危机的理想策略。积极(扩张性)财政政策以扩大内需为核心内容,通过以减税为主兼发国债的形式,以期实现扩大政府公共支出、增加社会总需求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6-7];宽松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直接发行货币、在公开市场上买债券、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和贷款利率等方式增加市场中的货币供应量,以带动总需求的增长[8]。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扬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两大政策体系,而且,它们的调控都集中于社会经济中的货币资金的流转与运行。”[9]其实,纵观世界各国所实施的危机治理举措,无论是侧重于减税、增支的积极财政政策抑或是偏重于注资的宽松货币政策,它们的直接目的都是通过外部性的国家干预解决经济市场中货币的流动性枯竭,将已经断裂的资金链条重新连接起来,进而使经济运行重返健康与繁荣。

  根据现代宪政理论,管理经济、克服危机是各国政府所负的宪法责任,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实施都应服务于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然而各国政府在行使相关权力时,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滥发货币,盲目减税,结果导致严重的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金融危机进一步演化为货币危机,人民不得不承受通胀和失业的双重煎熬。

  二、制度考量:从货币危机到宪政危机

  面对货币危机,经济学研究的繁荣景象凸显出法学话语权集体缺失的窘况。造成这一尴尬境况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当代政治学与经济学的融合已经发展到这样的一个阶段:政治现象的解释需要借助于经济学的理论工具,而经济增长的轨迹完全取决于政治制度的安排”[10]。鉴于此,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在经济学研究中嵌入国家理性、政府权威、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等传统的政治学命题,将经济学命题置于宪法学的视角下加以考量。当我们将分析场景转换至立宪主义这一古老的政治场域中,运用宪法学的独特概念、基本假设、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来审视货币危机以及用以解决危机的治理举措时,我们将会发现另一部撼动心魄的“宪政危机史”。

  首先,解读货币危机存在多重维度,但是从宪法学的角度切入,货币危机是一种政治现象和法律现象,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宪法现象。“宪法实质上是一种经济文献”[11],英国学者k.c.惠尔就认为:“宪法未必只反映政治或法律信仰和利益。它们可能体现制宪者希望保障或宣告的经济和社会事务。”[12](p63)?另一方面,在系统论的分析框架中,危机是系统整合的持续失调。货币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经济体制是一国政府体制的核心构件。在一般的政治事务讨论中,宪法通常被用来描述国家的整个政府体制。[12](p1)?很明显,无论是一国之内的货币制度规则的缺失,还是发生在货币体制之内系统整合的失调,都是国家宪政制度的缺失或者缺位,是宪政规范体系尚未存在或者容纳解决货币体系失调的规范、制度和机制缺失,而作为结果的货币危机就成为一种危及现行宪政体系的宪政危机。

  其次,货币危机是一个涉及政府职能范围、力量强度以及制度供给等国家治理能力的国家构建问题。事实表明,货币危机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均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在经济全球一体化和资本化的当今世界,货币危机已成为导致国家社会失序的滥觞,如大规模的游行示威、街头暴乱频发乃至政权更迭等;另一方面,货币危机的巨大冲击造成了国家经济的萧条与社会的失序,使国内生产总值持续下降,财政赤字规模不断扩大,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工厂企业倒闭,失业率上升,贫困人口数量增加。[13]政治的动荡、社会的失序、经济的混乱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国家治理的失范。

  虽然世界政治的主旋律是抨击“大政府”,国家(权力)的作用也一直饱受争议,虽然对于公民、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而言,拥有合法权威的理性国家具有潜在的巨大危险性和破坏力,但现代社会中国家权力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强大而有效存续的国家政权、拥有合目的性的职能和提供合宪性制度的政府均是实现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政主义核心价值的必要条件和必需手段。所以,货币危机这一现代性的世界各国的伴生性顽疾,其存在与爆发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必然成为导致国家治理能力虚弱、衰退或者丧失的巨大祸根。

  再次,货币危机是一种关涉人的基本生存与生活以及人的价值实现的民生问题。货币危机不仅会对一国经济、政治与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货币危机还导致了就业机会减少、个人收入减少、日常生活成本上升、社会福利水平降低等民生问题。民生问题通常由于其所涉及的范围与对象的多样化、多元化而导致人们难以对其进行精确的描述,但是当我们通过降低环境的复杂性,在纯粹立宪主义分析框架内加以研究时,情况就立即显得清晰起来了。在宪法学的视域中,民生问题只是一个宪法问题,仅仅是涉及财产权、平等权、政治参与权、人格权以及发展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的宪法现象,其本质是实现与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确,所有民生问题“在法律上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它们既包括生活、生计等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也包括快乐、幸福、满足等涉及人的价值得以实现和丰富的发展机会、发展能力等;前者强调的是满足和实现与人的生存相关的权利诉求,后者强调的是在生存问题解决之后,满足和实现与人的发展相关的权利诉求”[14]。在民生问题上,我们一度过多地强调政府主动性的正面效应,而忽视了政府权力膨胀的负面影响。当政府在“保障”过程中无度扩张其财政权、任意行使货币发行权时,不仅不能保障民生,反而使民众的财富缩水,生存能力下降,从而与政府保障民生的初衷相违背。

  最后,货币危机是国家权力失范导致货币秩序紊乱的结果,严格意义上讲,它是一场滥觞于国家货币权力失范而导致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权力危机。货币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国家基础权力,是一种属于国家主权性权力和国家建构权力范围之内的权力。货币权力的失范无疑是导致货币危机产生、传递与恶化的核心因素。一方面,为了能够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各国政府适时推出的宏观调控举措,无论是积极财政政策还是宽松货币政策,其本质都是国家通过各种措施增加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公共财政理论认为,为了有效履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宽松货币政策,国家必须拥有一定规模的财政收入,而国家财政收入是由税收和非税收入这两部分组成的。而在征税、发债和印钞这三种主要的财政汲取手段中,善于聚财之道[15]的理性国家往往倾向于选择印钞——因为它对于国家而言几乎是零成本的。理性的“政治人”通过这种近乎零成本的聚财之道,不但可以达到应对化解金融危机、营造经济荣景、刺激经济复苏和促进社会就业率等暂时性的战术目标,而且可以实现降低政治压力、维持政权稳定、巩固国家统治等长期性的战略意图。但是,在现代自由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体制的魅力组合中,政府的这种聚财之道和治理之术不仅会造成通货膨胀的持续与恶化、财政赤字规模的累积与剧增、政府机构的不断扩张与膨胀,同时也会将国家推向债台高筑积重难返的不利境地,形成现代民主社会中“民主政治诱发财政赤字”的真实悖论,而且最终导致国家陷入货币危机(系统失调)—危机治理(宏观调控措施)—危机治理的危机(政府机构膨胀、财政赤字剧增与通货膨胀恶化)—货币危机(系统失调)这样一种治乱循环。   更为严重的是,政府这种权宜之计的最终恶果的买单者却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每一个“真实的纳税人”。所以,金融危机是国家垄断货币权力(金融集权)与恣意行使货币权力的必然结果。英国宪法学者艾沃·詹宁斯指出:“权力控制的集中,无论是被称为暴政、专制、领导,抑或是真正的自由,其危险性则从未被忽视过。”[16](p193)?另一方面,深陷于主权债务危机的国家,为了化解危机,就必须获得充足的财政收入。可是,欧洲统一货币计划的实施,要求成员国的货币政策统一地交由欧洲央行行使,欧元区国家正式丧失了或者说放弃了自己本应拥有的货币权力,国家除了增税或者举债之外无法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应对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在国家干预主义和福利国家理论的长期统治之下,欧洲各国的国家债务已经达到了天文数字般的规模,缩减公共支出、发行公债、举借外债以及增税等备选措施在现代民主政治的压力之下更是难以有效实施。在这种严峻境况之下,丢弃了货币政策这一治国利器的欧元区国家已无法通过印钞这一零成本的方式获取应急性的财政融资以应对危机、挽救经济,从而造成国家宏观调控举措的无力或者失效,进而导致了这些国家濒临“国家破产”与“政府关门”的窘境,从而直接影响了公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换言之,货币权力的缺位与弃位,正是导致希腊、西班牙等国深陷主权债务危机而不能自拔的制度性根源。鉴于此,笔者认为,从权力控制的维度审视货币危机,国家货币权力失范(集权、滥用、缺位、弃位)是导致这场金融风暴的罪魁祸首。国家权力失范的最终结果是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屡屡遭到侵犯,公民的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频繁受到践踏,本应成为限制国家权力的立宪主义核心价值俨然成了一条形同虚设的“马其诺防线”。

  概而论之,在宪法学的理论视域中,货币危机是一种宪法现象,是宪法学应当予以关注与研究的突出问题。货币危机不仅是一个涉及国家治理能力的国家构建问题,而且是一个关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民生问题,同时也是一场由于国家货币权力失范导致的权力危机。故而,笔者认为,货币危机其实也是一场能够推动宪政构建的宪政危机。

  三、价值考量:从宪政危机到认同危机

  在现代社会中,是否以个人权利为核心价值已经成为论证现代民主政治和社会制度正当性的最终根据。[17]事实上,世界政治与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国家能够实施有效治理依赖于被统治者对其统治合法性的普遍认同。而统治的合法性是任何一个统治者(氏族首领、封建君主、教皇、民主政府)要求被统治者服从的前提与基础,这种前提与基础也是统治者获取统治权并且赖以维持统治的力量之源。氏族首领从风雨雷电等图腾处获取了“权杖”,封建君主发现了“君权神授”而加冕神圣的“皇冠”,教皇依赖上帝通过祭坛而获得了“永生”,而近代以来的民主政府则在“社会契约”中寻到了其赖以合法存续的“原始密码”,个人自主性或者说个人权利则是构成这一“原始密码”的核心密钥。所有现代性的社会制度(包括国家、宪法)都必须从个人权利中寻求和发现其自身存在的正当性(合法性)基础。换言之,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是现代宪政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国家获取统治合法性和政治权威的根源所在。当我们回顾由货币超发而导致的一系列危机时会发现,这场危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繁荣稳定和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侵蚀了民主政治的根基,导致了公民对国家(政府)的信用、执政能力、统治合法性甚至宪法权威与宪法认同的质疑甚至丧失,进而可能引发社会的崩溃。这种“初由‘财政危机’,转为‘经济危机’,终陷入‘宪法危机’”的异变轨迹,已经成为了许多发达经济体与新兴市场经济体的“不归之路”。[18]

  我们知道,立宪主义发展进化的脉络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以英国的虚君共和为代表的古典宪政主义;二是以美国的民主共和为代表的现代宪政主义;三是“宪政主义的第三波”,即通过宪政转型完成对制度传统和价值传统的颠覆与更新的“革命性的宪政主义”[19]。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历史发展阶段中,立宪主义所体现和追求的理念与价值或许会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和倾向性,但是立宪主义的一些核心要素是亘古不变的。韩大元教授认为,可以从价值内涵、规范形式、文化形态和制度功能这四个方面寻求立宪主义概念的核心构成要素。[20]宪政危机亦可以从这四个核心构成要素切入进行分析。宪政危机首先是国家政治形态、国家权力的运行状态以及行使权力的主体脱离了宪政主义制度与价值控制的状态,而这种失控状态已经达到了持续性失调的程度,导致宪政这一规范结构暂时性地削弱或丧失了限制国家专制性权力的约束能力。

  宪政危机是由恐怖主义、毒品危机、艾滋病危机、经济危机、民主化转型以及社会转型等时代性、外源性或者内生性的事实变量,导致由国家的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构成的规范化宪法体系难以与立宪主义的政治哲学和价值核心相吻合,进而造成规范化的宪法结构受到严重挑战与破坏,以至于最终导致公民(社会)对于宪法规范体系合理性的认同危机。而认同危机与控制失效是紧密相关的。一旦陷入认同危机,宪法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必将丧失本应拥有的权威性与控制力,成为形同虚设的“文明摆件”。

  宪政危机往往表现为立宪主义作为普遍性的社会共识的认知瓦解,或者说立宪主义的共识基础受到严重冲击与侵蚀,整个社会的价值认同处于一种断裂、失衡与混乱的临界状态。而价值共识的瓦解或者断裂往往是社会系统濒临崩溃的一个重要标志,即立宪主义不再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共识,不再是人们所仰慕与信仰的主流文化形态,而这种共识文化的缺失进而会危及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进步和公民的幸福。

  宪政危机是由于国家的政治与经济体制的设计、运转和更新未能体现与实现立宪主义的核心制度设计和价值内核,造成了强制性国家权力失范,进而导致了难以解决的权力失控问题。而这一问题转换成宪法学的话语就是,在制宪、行宪与修宪的不同阶段中,立宪主义的政治原理与价值底蕴未能成为引导、指导和主导国家设计、运行和调整政治经济体制的核心。这种核心指导思想的缺失或者说弱化就有可能甚至必然会导致宪政制度的缺失与缺位。   有论者认为,“宪政制度的缺失往往容易导致宪政危机的产生”。这种缺失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先天性的,即宪法在制定颁行之后显示出明显的缺陷与弊端,进而导致宪法无法对主要的社会关系实施有效调整;另一种情形是后天性的,即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现行宪法已经难以适应,而且又没有通过修宪或者释宪制度与机制进行及时的修订与完善,进而导致宪政实践与宪政制度的严重脱节。[21]同时,在作为指导思想的立宪主义政治原理的缺失与弱化以及由其导致的宪政制度缺失的合力之下,必然产生国家权力失范。无数的历史事实也印证了,公权力的滥用、异化、寻租、越位、缺位以及弃位等权力失范问题均成为践踏人权价值、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根源,进而造成人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民主政治缺乏热情。

  故此,笔者认为,宪政危机是一种政治系统危机、价值认同危机、社会文化危机、制度构建危机,本质上是权力危机。无论是以哪一种危机或者危机组合的形式出现,其实质就是一种由国家货币权力失范所导致的、违背了“人权价值的尊重与保障”这一立宪主义本质的宪政危机。也正因为如此,对于金融危机或者经济萧条的研究,早已经不能局限于经济学领域,而应该突破学科划分的樊篱,从多维度,尤其是从政治学和宪法学的维度加以审视和考查,深究危机的根源,并为从源头上消除危机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四、余论:迈向货币立宪——货币危机的治理之道

  从经济本质的角度分析,金融危机的实质是货币危机。金融危机的全球性肆虐引发了人们对货币危机这一议题的广泛关注与深刻反思。无论是货币危机的肇因、形成、影响以及相关货币当局所施行的货币政策,还是对于货币危机的预防、应对与化解,均成了世界范围内各个领域研究的热点与焦点。而在宪法学的理论和分析范式中,货币危机的实质是宪政危机,而导致危机的肇因和制度性根源则在于国家垄断并控制了货币权力。而正如艾沃·詹宁斯所言:“法律家只有了解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以及法律施加于受治者的后果,才可能理解法律。”[16](p11)?所以,宪法学者们更倾向于从立宪主义的视角透视、分析并挖掘隐藏于金融危机或者说货币危机现象背后的宪法与宪政问题,审视其中所隐含的独特的货币权力诱因,探秘货币危机与自由、民主和宪政之间的运作机理、逻辑内联性以及发展规律。

  宪政本身即是一种具有逻辑自洽性的、具有系统整合功能的规范结构。任何宪政制度变革都不可能是孤立进行的,蕴含于社会这一有机体内部的、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因素往往成为宪政变革的“催化剂”。与此同时,只有在起伏跌宕、危机迭起的社会转型时代,辨析研究社会变迁与宪政变革的逻辑内联性、社会危机与宪政构建的内在关联性,方能够有助于深刻地认知、理解和领悟宪政主义的内涵要素与外延要素、发展趋势以及价值真谛。具体而言,货币危机是一种经济危机、宪政危机、社会危机,是社会基本矛盾在货币金融领域的集中体现。对于一国固有的宪政体制而言,货币危机既是一种猛烈的冲击、严峻的挑战,又是一种难得的机遇、现实的动因。货币立宪这一可能的宪政构建路径是应对与化解货币危机的有效途径,也是从根本上治理货币危机的必由之路,由此亦可促进、推动和实现宪政体系自身的更新与升级。正是不断出现的在各种伪装之下的宪政危机,才促使宪政制度、机制、规范乃至价值在宪政体系内不断地进行着多层次、多方位和应急性、适时性的创新、变革、构建与进化。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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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

  金融危机政治论文篇二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关键词: 金融 危机/金融监管/金融法

  内容提要: 金融监管不力往往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为克服金融危机,须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加强金融监管渡过金融危机后, 经济 一繁荣,往往会出现放松监管的趋势。这一逻辑可以归纳为:“监管不力—金融危机—加强监管—克服危机—金融创新、放松管制—经济繁荣、盛极而衰—金融危机——新一轮加强监管”。上述“松久必紧,紧久必松”的循环不是简单的 历史 循环,而是螺旋式上升。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也需加强金融监管,包括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加大证券执法、司法力度,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角度建立防止高管薪酬过高的长效机制。

  一部金融 发展 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机史。面对金融危机,人们往往会想到金融监管。那么,的关系究竟为何? 本文从金融史的角度,研究的关系,并得出若干启示。

  一、金融监管不力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本次金融危机和美联储的监管不力有一定的关系。美国马萨诸塞州州立大学经济学教授大卫·科茨认为:“这次金融危机是1980 年以来新自由主义在全世界泛滥所导致的一个非常符合逻辑的结果。”[1]还有的学者认为,以1976年的诺贝尔奖获得者、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推动的保守主义政策革命,是“为现时的金融危机铺路”。[2]在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美联储长期信奉“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这一信条。格林斯潘的著名观点是“由市场监管比由政府监管更为有效”,“金融衍生产品最佳监管者是市场参与者们自己,而不是政府的机构和法规”。这种新自由主义的监管理念实际上听任和鼓励了华尔街的种种贪婪、冒险行为,结果却酿成了本次金融危机原因之一。

  二、克服金融危机,要加强金融监管

  本次金融危机后,美国财政部于2008 年3 月31 日,公布了改革蓝图(简称“保尔森计划”) ,提出了短期和中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议,并提出了长期的概念化的最优监管框架以加强监管。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等。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国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长期的建议是向着“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objectives - based regu2latory app roach)转变,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欧洲也是这次金融危机的重灾区。这次危机同时暴露了在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方面存在的真空,为此,欧盟公布了关于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立法草案,拟对信用评估机构在注册、治理结构、评级方法、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国际证券业协会( iosco)原则更为严格的监管。这次金融危机还暴露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漏洞,为此,欧盟正着手修改其2006年《资本充足指引》,试图对交易账户、跨境机构流动性监测及特殊投资管道等内容加以改进。危机爆发后,欧盟各国的救市计划步调并不一致,为此,部分成员国建议成立欧洲金融监管局,解决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与各国分散监管不匹配的矛盾。

  从历史上看, 1929年- 1933年大危机爆发后,罗斯福加强监管的措施已在前面有所涉及。此外,美国《1933年银行法》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明确分开,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mpany) ,用存款保险的方式为商业银行经营提供安全性保证,并相应建立一整套稽核、检查系统,负责监督管理所有不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州注册银行的经营活动。

  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国会通过了《韩国银行法》等13个金融改革法案,成立了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金融监督委员会,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自1998年4月1日起,日本启动一项名为“东京版金融大爆炸”( tokyo big bang)的金融改革方案,实施新的《外汇管理法》和《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显著增加。此外,日本还模仿英国,于1998年成立了金融监督厅,原大藏省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并入到金融监管厅内,目的也是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泰国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时改变了一直实行的钉住汇率制度,坚持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4年1月,泰国开始实施新的金融系统总规划,进一步对金融系统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是重整金融体系,解决银行呆账问题,完善金融法规,健全监管体系。

  三、金融危机过后,放松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加强有度的问题,如果把握不好,就会束缚 企业 的手脚,出现监管过度的问题。金融危机过后,会出现放松监管的趋势。这里的放松监管,又称放松管制。

  1933年大危机之后,凯恩斯主义盛行。但到了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滞胀”的到来,新自由主义粉墨登场,他们重申市场的基础作用和经济自由的价值,私有化风潮席卷西方。在美国,里根总统上台后,提出了里根经济学,奉行供给学派和货币主义的理论主张,放松政府管制,削减政府开支。在英国,撒切尔夫人开始大规模的私有化,去非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在金融领域放松了原来在经营范围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管制。

  新自由主义的政策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显著的成果就是美国通过了银行放松管制的1999 年《金融服务 现代 化法》,取消了1933年以来分隔银行、保险和投资活动的 法律 。很多人认为,正是该法案使得贪婪的华尔街金融机构可以肆无忌惮的转嫁风险,躲过监督和问责,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次贷危机。

  在大危机之前,还有一段相似的历史。美国1864年《国民银行法》严厉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只有那些私人银行才可以通过吸收储户存款,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开展承销或投资活动。但美国国民银行想方设法绕过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控股的证券公司将资金投放到证券市场上。美国的j. p. 摩根、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就是私人银行与证券公司的混合体。1927年《麦克顿法》取消禁止国民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这导致了1928年的美国股市的“繁荣”,但一年之后,股市崩盘,大危机爆发。于是,《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又收紧了6 年前放松的监管。

  上述“松久必紧,紧久必松”的循环可以 总结 为:“放松管制—金融危机—加强监管—克服危机—金融创新、放松管制—经济繁荣、盛极而衰—金融危机—新一轮加强监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次金融危机都会促使人们深入思考金融运行模式、理念和制度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并往往能发现金融危机的发生都和金融监管的漏洞有关,于是出台相关法律,加强金融监管。但通过金融创新,突破现有的监管框架,或者游说政府通过放松管制的法律,这在短期内固然能获得一时的发展和繁荣,但盛级而衷,繁荣之后就是又一轮的金融危机。

  四、是简单的 历史 循环,还是螺旋式上升?

  上述“松久必紧,紧久必松”的循环是简单的历史循环,还是螺旋式上升? 放松管制并没有多少积极的意义,如1927年《麦克顿法》。但有的放松管制还是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促进了 经济 的 发展 ,如1999 年《 金融 服务 现代 化法》。遗憾的是,在放松管制的同时,还要加强监管。这里的放松管制一般是指在经营范围上的放松,这里的加强监管是在监管深度上的加强。

  英国是放松管制而加强金融监管相结合的典范。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也是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进行监管。80年代以后,英国认识到,分业经营已不适应新的形势的发展。90年代,英国启动了“金融大爆炸”,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同时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 fsa) 。2000 年,英国通过了《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 法律 上确认了这种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fsa的金融监管权力高度集中,它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如从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将银行业监管的权力接过来;与英国财政部签订协议,将原由财政部拥有的保险立法的职能移交给fsa;对上市公司的审核责任也从伦敦证券交易所转到fsa手中。换言之,英国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服务于该市场的专业机构和个人、清算和支付系统、有问题的金融案例进行谨慎监管的全部权力,都由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fsa统一行使。fsa除接手原有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以外,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 会计 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正因为英国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很好地加强了金融监管,因此,英国在本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出现大的金融机构倒闭。由于fsa的加强监管是以前历史上所没有的,因此,这个加强监管是螺旋式上升。

  五、面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对策选择

  (一)考虑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对全部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

  如今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世界性趋势,也是历史的必然。因为分割的监管体制弊端严重,难免会出现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协调成本巨大。美国之所以发生金融危机,这和分割的监管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最近兴起了设立金融“超级监管机构”的潮流。关于“超级监管机关”,有一个争议是成本过高,但还是比造成公众危机的成本要低。[3]因此,我国也应该考虑合并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起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全部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

  (二)加大证券执法、司法力度

  目前我国的股市还很不成熟,暴起暴跌,加上其他内外部因素,共同造成了目前的经济困难。股市暴起暴跌源于市场不当行为太多,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盛行,公司上市门槛高,证券监管的重点在上市时的审批,而不在上市后的监管。这也暴露了证券监管的不力。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证券执法、司法力度,全面开禁证券民事诉讼,并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尤其是要依靠诉讼的力量,依靠股民、律师、市场和法院的力量,共同提高证券监管的有效性。

  (三)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次贷危机的发生,信用评级机构也难辞其咎。那么多金融机构的贷款出现了问题,发行的金融产品漏洞颇多,评级机构“视而不见”, 使很多问题债券、问题银行能够长期被评估为“优等”。一位在某评级机构的结构性金融产品部门工作的业内人士形象地说,什么都可以评级,我们甚至可以评估一头被结构化的母牛。[4]因此,欧盟起草了关于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立法草案,拟对该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严格监管。这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也应该制定法律,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四)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角度建立防止高管薪酬过高的长效机制

  这次金融危机也暴露了法律对公司高管薪酬不加限制的弊端。华尔街高管的报酬包括基本年薪、分红、股票奖励以及股票期权。报酬的多少取决于公司的股价与上一年的公司业绩。投资银行高管的薪酬与一般的商业性公司比起来要高得多。例如,理查德·福尔德,这位雷曼兄弟的ceo, 8 年来从雷曼兄弟卷走了4. 848 亿美元收入。法律对公司高管薪酬不加限制的弊端,美国已经对此有深刻反省,并已经采取措施阻止这种“捞一把就走”的投机行为。根据美国《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美国政府将对于受援 企业 新任高管的薪酬做出限制,不得实行高官离职得到数百万美元的“金色降落伞”计划。奥巴马上台后,则要求得到政府资金救助的美国金融公司高管最高年薪不得超过50万美元。欧盟在向金融机构大规模注入资本时,也将政府出资与受助机构的高管薪酬及分红限制相挂钩。在我国,部分金融企业高管薪酬过高的弊端已经显现。对此,保监会、财政部发文限制国有金融企业对其高管“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5]但无论是国外对高管薪酬的限制,还是国内高管薪酬的限制,都仅仅针对接受政府援助的金融机构,完全民营的金融机构的高管的薪酬依然没有限制,因此,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角度,构建不区分所有制的金融企业的防止高管薪酬过高的长效机制,才算是“对症下药”。

  注释:

  [1][美]大卫•科茨:《美国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新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载《红旗文稿》2008年第13期。

  [2]《金融危机或迫使诺贝尔经济学奖改变评审准则》,资料来源: http: / / economist. icxo. com /htmlnews/2008 /10 /06 /1318627. htm.

  [3]沈联涛:《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本质》,载《财经》2008年第24期。

  [4] 交通 银行研究部:《国际金融危机发展趋势及其国际影响研判》,载《 中国 证券报》2008年10月23日。

  [5] 2008年12月5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通知》(保监发〔2008〕112号) ,要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5家国有保险公司“坚决防止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2009年1月1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09 ]2号) ,要求“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薪酬,避免进一步拉大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业内部职工收入水平的差距。”“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以及自身实际发放过高薪酬。”“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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