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的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21-12-07
关于就业的政治论文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一些关于就业的政治论文,希望你能有所感触!

  关于就业的政治论文篇一

  拓宽就业渠道 减缓就业压力

  [摘要]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的问题,中央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体育院校的毕业生则身在其中,当前我市各所学校(中专、中技、中学、小学)体育师资不甚缺乏的境况下,如何解决体育院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是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天津市两所体育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了解(天津体育学院、天津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并针对天津市具有代表性的12所健身俱乐部对健身指导员职位的需求情况的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为解决体育院校毕业学生的就业难题提供一条切实可行之路。

  [关键词]体育专业;就业;健身指导员

  [中图分类号]g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8―0184―02

  1、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新的历史阶段,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就是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特殊重要战略意义,准确把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的战略重点和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开拓高校毕业生所学所用的就业之路。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尤其是体育院校的毕业生的就业难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我市中小学体育师资的岗位缺口非常小),许多体育专业的毕业生为了就业万般无奈地选择了其他行业,所学非所用,流失率很高,从而造成大量的人才浪费。本文通过对天津市12所健身俱乐部现状的调查,并且与健身俱乐部的管理者和健身指导员进行访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为体育院校的毕业生找到能够学用结合、发挥专业能力的市场,既减轻了就业压力,还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我国、我市全民健身运动的大力发展。就目前体育院校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方面与健身指导员的实际工作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本文设想在体育专业教学领域应对学生新的就业领域,与健身指导员的需求市场如何吻合的问题,抛砖引玉为体育专业的毕业生探索新的就业之路,以解燃眉。

  2、研究对象和方法

  (1)研究对象。天津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体育专业的部分学生、领导及教师。天津市的12所较大规模的健身俱乐部管理者及健身指导员。

  (2)研究方法。数理统计法: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相应的统计学处理;访谈法:与健身俱乐部管理者、健身指导员、体育院校的领导、教师、学生进行访谈。

  3、调查与分析

  (1)拓宽就业渠道的目的意义。教育部部长周济同志指出: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教育为人民服务,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就业是民生之本,能否顺利实现就业关系到每一个毕业生的成才立业,寄托着数百万家庭的希望。帮助大学生就业,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直接体现,是教育战线的神圣使命和职责。我们要从教育为人民服务的高度来认识大学生就业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带着满腔热情,千方百计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尽最大努力帮助毕业生实现就业愿望,帮助他们找到适合自己的社会舞台,最大限度地帮助毕业生实现其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明确新阶段教育系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战略重点和任务要求。

  (2)当前社会健身市场的潜力与需求。当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业余闲暇时间的宽裕、参与体育健身的人群逐渐增多,使得整个体育健身市场备受广大投资者的关注,也由此在较短时间内产生了许多体育健身俱乐部和健身运动的场所。据不完全统计,天津市较大规模健身俱乐部就有100余所(不包括社区小型健身俱乐部),这些场所需要大量的健身指导员来充实才能够进行正常、健康、向上的运转。而体育专业的毕业生正是这支队伍的主力军。

  (3)健身俱乐部管理者的渴望与担心。健身俱乐部的管理者对体育院校毕业生的需求是渴望的,他们迫切需要高层次的健身教练,来提升俱乐部在同行业中的威望,树立自己的独特品牌,同时用实力进行健身市场的竞争与发展。现代商业健身房的品牌和形象,体现在健身产品、营销方式、服务质量、健身消费环境等方面。因此提升商业健身房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是当务之急。健身指导员的综合能力是支撑健身俱乐部的中流砥柱。在调查访谈中发现,健身俱乐部的管理者对体育院校的毕业生的工作热情和服务态度感到满意,但对其所掌握的健身专项理论知识、技能表示担心。

  原因之一:因为大多数从事健身健美的毕业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在校开设课程的局限(总体上培养目标是体育教育专业),对于健身项目的学习与实践接触较少,对健身新项目未接触、不了解。虽然他们在校学习期间掌握了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及一定的练习项目,但由于社会上的健身项目日新月异、五花八门,适应起来难度较大。

  原因之二:因为大多数从事健身健美的体育专业毕业生在学校学习期间,面对的是中学的体育教学,从年龄上是面对中学生这一年龄段。可是健身俱乐部中锻炼的人群中各个年龄段都有,身体状况不同,锻炼的要求、目的也不同等,给这些毕业生造成很大的不适应。

  健身俱乐部需要不同层次的健身指导员,这是因为不同的人群喜欢不同年龄、层次、不同类型的健身指导员,以满足他们的健身需求。由此可见,对于健身指导员所应具备的各种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4、对健身指导员的访谈

  (1)健身指导员这一职业出现的必然性。健身指导员这一新兴的职业,是伴随着我国“健身健美消费强势群体”以及“个性化健身健美消费”的需求出现的。健身指导员的工作是根据健身会员个体不同的体质、素质、体形、个性特点、目标和要求等,以各种科学的方法为手段,严格制订,实施和督导个人健身健美处方,以达到健身、健心、益智、健美的目的。有数据统计,当一个城市的恩格尔系数高于40%时,提供私人服务的比率为7.8%。据2003年的统计,中国城市的恩格尔系数已经达到37%,“健身花钱请健身指导员帮自己出汗”更加显示出这一族的出现有其必然性。

  (2)优秀的健身指导员必须具备的要素。优秀的健身指导员必须具备热情、耐心、同情心、责任心、高效率、善激励、富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等要素。在这些要素中,健身课程教学效能感以及相关因素起着直接和间接的作用。优秀健身指导员大多数表现出对自己的教学服务能力以及对会员的影响力,对健身教学情景做出有效率的行动,并且能检视自己教学行为的结果。打算到现代商业健身房任健身指导员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具备健身消费的理念、科学健身理论、健身专业知识、健身服务技能和意向。

  (3)成为一名合格的健身指导员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健身指导员,学生在校期间首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比如体育理论学、运动生理学、运动解剖学、运动营养学、运动生物力学等学科;其次是专业技能的掌握,健身俱乐部的健身教练一般分为器械教练与各种健身操类的教练,前者应掌握健身器械正确的使用、教学方法和针对不同人群的健身目的所应采取的不同的练习方法,后者则应掌握更多的健身项目,如当前热门的健身操类、瑜伽类、普拉提、肚皮舞等。

  (4)健身俱乐部注重健身指导员的资质。健身市场的规范化,要求健身指导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健身俱乐部才能够录用,因此学生在校期间就应该参加各级各类健身指导员培训班,获取健身指导员证书,以备录用。

  5、体育院校为学生就业负责,抓住健身指导员这个大市场

  (1)对体育院系学生的访谈。体育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有充沛的体力、有对待职业工作的热情,适合在健身房从事健身指导、知识技能传授等活动。但在学校学到的健身项目较少,有些学生要学到新的项目必须到校外参加学习班。说明学校的教学内容安排远没跟上社会上大众健身的发展,以致学生毕业从事健身指导员工作很难适应。

  (2)对体育院系领导的访谈。体院学生的就业率,学生毕业后的出路,近几年始终是学校领导重视的问题,它直接牵扯如何办学、如何面对社会需求、使学生专业对口不走弯路、为社会直接使用。因此学校应认识到加强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是教学改革的头等大事,其目的就是拓宽学生的就业出路,实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进展。

  (3)学校已对学生的培养目标进行改革尝试:

  ①认清形势、调查了解、积极引导、广开思路、拓宽就业渠道。在对体育教育专业的业务培养目标方面进行了修订: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较好的文化素养,扎实的体育理论及运动技能,具有一定科研能力,能从事学校体育教学、体育管理和健身指导等工作的应用型体育人才。

  ②在业务培养要求方面也做出了改革和调整:要求本专业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第一,熟悉国家有关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热爱体育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第二,掌握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健身指导和体育管理的有关理论和方法,具有较好的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第三,了解学校体育改革和体育科学的发展动态,掌握体育科研方法,具有从事教学科研的基本能力。第四,较好地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应用计算机的基本技能。第五,具有较好的文化素养、基本的人文社会和自然科学知识。

  ③教学改革方面:面对健身的大市场,做好课程设置、选好项目,为毕业生的就业提前做好准备。

  6、建议与结论

  (1)体育院系的教学改革应立足于社会需求。体育院校应为健身俱乐部培养优秀人才,以服务社会需要为契机。如何使体育专业毕业生胜任健身俱乐部的工作,涉及体育院校对学生的培养方向,课程设置与结构的实施,学校应开设面向大众健身的专业体系,为体育专业毕业生进入健身俱乐部,成为一名合格的健身指导员提供相应的保障,为毕业生广开就业渠道做好有利的铺垫。

  (2)学校的课程设置应紧密围绕健身指导员应知应会的项目内容。培养健身指导员,学校的课程设置应紧密围绕这一目标。首先使学生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在健身健美行业范围内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在执教理论和娴熟的服务技能方面应有较高的职业化素质、向专业领域的深度、广度和前沿深入。开阔视野、培养爱好、发展特长、发展学生的职业敏感性和多项能力。此外还需要举办各类专业的学习班、培训班,随时充电,丰富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学生在校期间就具备了健身指导员的职业能力。

  (3)从事好健身指导员工作,应娴熟地掌握体育健身的理论、方法与技能。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健身指导员必须掌握各种健身指导的理论与方法,因为你要担负更为全面、更为复杂的健身指导工作,你必须掌握健身的理论、科学的方法与健身的技能。较系统地掌握社会体育健身理论与方法的意义与要求。体育健身指导活动,就是在一定理论指导下,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将指导者已有的理论知识与技能传授或作用于被指导者的过程,越是高水平的健身指导员,其理论与方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就越为重要。

  (4)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再创辉煌。作为体育专业毕业生,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全民健身运动则给体育院校的毕业生提供了就业的条件和机会,健身俱乐部是一个很好的就业岗位,又多了一个就业渠道,而且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因此体育专业毕业生,应跟上时代的步伐,在这一新的领域打造自己、迎接挑战、做出成绩、创造辉煌。

  参考文献:

  [1]毛俐亚,李遵,邱建刚,等,健身健美指导员行业定位[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4(6).

  [2]曹岩,体育与健身俱乐部的运作特色[j],体育文化导刊,2003(1):15―16.

  [3]王洪,等,我国健身中心现状调查与对策分析[j],浙江体育科学,2001(6):6―8.

  [4]何培森,等,杭州市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供需结构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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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就业的政治论文篇二

  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探索

  摘 要:就业弱势群体是指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解决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对有效控制社会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非人力资本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市场制度无情的竞争机制以及各种名目的就业歧视,农民进城引发的“就业替代”效应,政府、社会对就业弱势群体就业扶助不足和法律援助缺位,是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法律的保障援助和社会的关注支持。

  关键词:就业弱势群体;失业;就业扶助

  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6)ll一0016-04

  一、要重视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

  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因自身客观条件或来自社会环境的限制,在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造成生活绝对和相对贫困的人群。就业弱势群体是指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是就业愿望迫切,但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群体。由于就业过程的不平等和歧视,这一就业群体在求职和就业中容易遭遇挫折和困难,且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很难改变这种状况。就业弱势群体包括以下亚群体:(1)在国企改革中下岗的年长劳动力群体,他们中的多数人知识和技术严重老化,加上年龄偏大,再就业十分困难;(2)残疾人群体,由于存在生理疾患,他们往往不能与常人平等地享有就业权利;(3)低学历群体,他们科学文化素养较低,普遍缺乏就业的人力资本,也缺乏不断学习、提升人力资本的能力和条件;(4)女性就业群体,女性就业歧视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我国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包括女性大学生就业也不能幸免。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讲,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也是就业弱势群体,农民工群体是在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的双重束缚下形成的一种就业弱势群体。一般说来,农民工进城后并不能真正融入城市主流社会,他们不容易进入正规就业体系,城市社会对他们“经济吸纳、社会拒入”,使他们成为城镇就业体系中的“边缘”群体。以上亚群体“弱”的共性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在竞争性的就业市场上,他们都是弱者,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他们的就业机会极少,多数人会沦为失业者。第二,他们都渴望就业,但就业预期普遍不乐观。第三,他们为了获得难得的就业机会,往往会接受较低的薪酬和苛刻的条件,因而他们的生活普遍处于贫困状态。

  就业弱势群体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就业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首先,有效解决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是化解我国就业难题,确保就业目标实现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城镇新增就业和转移农业劳动力各4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的就业形势下,实现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的目标是相当艰难的,这一目标最终能否实现,将直接取决于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状况。其次,有效解决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着力点。失业是社会不和谐音符,“失业对个人来说是一出悲剧,对社区来说是造成紊乱和紧张的一个原因,对社会整体来说,则是生产资源的一种浪费。”现代社会学研究表明,社会风险最易在社会承受力最低的弱势群体身上爆发。就业弱势群体不仅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而且由于就业难,缺乏改变自身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的机会和能力,成为城市较为固定的贫困群体,并可能影响其后代的就业竞争能力。因此,如果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长期处于失业状态且就业预期极其不乐观的人群就会产生不满甚至怨恨情绪,严重时会引发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如集访、闹访等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稳定社会,社会稳定指数一般由通货膨胀率、失业率、社会保障覆盖面、贫困人口比重、贫富差距等五个指标组成,除通货膨胀率外,其他四个指标都与就业弱势群体有关联,可见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怎样的意义。再次,有效解决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失业是最大的贫困,有关机构调查表明,80%左右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下降,是因其家庭主要成员长时间下岗或失业造成的。失业造成的贫困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失业的真正代价,超越了表面上的经济成本,它包含失业者付出的健康代价。所谓健康代价,应该包括失业对人们心灵和人格的伤害,失业是阻碍人全面发展的首要元凶。因此,解决好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是一个关系到人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大问题。

  二、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难在何处

  首先,从总体就业形势看,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是造成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难的根本原因。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资本相对稀缺的国家,人均资本占有量很低,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资本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非人力资本劳动力严重过剩是我国就业市场的基本特征,从严格经济学意义上讲,在我国充分就业只能是长期就业目标,现阶段根本无法实现。在这种背景下,强势群体的就业都存在一定的缺口,更不用说就业弱势群体了。因此,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难的局面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其次,市场制度的竞争机制导致就业弱势群体成为就业市场无情的牺牲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往往更愿意雇用素质和技能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高“技价比”劳动者,那些素质、技能水平低,缺乏工作经验的求职者自然会受到劳动力市场的排斥。因此,就业弱势群体的存在说到底是市场竞争、淘汰的结果,市场制度本身无法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相反,市场会不断地制造就业弱势群体。另外,受利益的驱使,市场还存在名目繁多的就业歧视现象,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身体歧视等就业歧视广泛存在,且种种歧视往往都以所谓市场“理性”选择的面目出现。

  再次,农民进城带来“就业替代”效应,会加剧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困难。农民工与城镇就业弱势群体在低端就业市场展开直接竞争,这种竞争演绎,很自然地带来了城镇就业弱势群体在就业市场的淘汰率上升,这种“就业替代”效应随着农民进城步伐的加快而不断蔓延,城镇居民在“机器排斥”和“农民替代”双重压力下,就业空间日益缩小。

  最后,政府和社会对就业弱势群体就业救助的不足和法律援助的缺位,也是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难的原因之一。

  三、促进就业弱势群体就业的思路

  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需要采取特殊的

  手段和措施。认为只要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就能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很多情况下,经济增长、就业增加并不能惠及就业弱势群体。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却越来越严重,我们要研究这种“悖论”背后深层次的问题,用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这一世纪性难题。

  1.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

  面对就业弱势群体,政府通常有两种做法,即失业救济和就业扶助。现在的问题是,在财力有限的前提下,政府究竟应该着力于失业救济还是就业扶助?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每个失业者失得起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是,在我国就业市场一般劳动力严重过剩的形势下,就业弱势群体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进入主流经济社会活动的一般性岗位,大部分要通过辅助性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公益性岗位等进行保护性安置。因此,仅仅有失业救济在我国是远远不够的,就业扶助是有益的,也是必须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弱势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中应发挥的主要作用有:第一,制定和实施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和社会政策,切实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主要包括扶持私营经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等政策措施。第二,政府拥有的就业资源向就业弱势群体倾斜。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拥有全部就业资源,政府可以采用“低工资、广就业”的模式确保全民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垄断全部就业资源,但在国有经济中,国家还掌握着相当数量的就业资源,这些就业资源的使用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是效率优先,还是帮助弱势群体就业,体现社会公平?在国有经济改革过程中,“减员增效”成为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必须承认,“减员增效”是以牺牲就业特别是牺牲弱势群体的就业为代价的。现在,我们都认识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政府有着不可推卸、无可替代的责任。因此,政府手中的就业资源理所当然地应该首先用于扶助弱势群体的就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它的经营应该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既要追求效率,更要为社会公平尽一份责任。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经营模式应该多样化,让部分国有企业的就业资源用于扶助就业弱势群体,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第三,政府运用适当的方法创造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不可以创造就业,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有些学者不主张政府通过创造就业来扶助就业弱势群体,认为政府创造就业,就是政府为了消灭失业现象,开办本来不需要的项目,招聘本来不需要的劳动力,让他们从事本来不需要的工作。大量的钱财被消耗掉了,但只有一小部分落到了被救济者手上。“要救济的是人,而不是厂房,何必为了救济一群人,而苦苦撑起一座厂房呢?为什么不干脆让他们失业,然后直接把救济金交给他们呢?”在这里,我们要思考这样几个问题:首先,政府创造就业是否就一定是“开办本来不需要的项目,招聘本来不需要的劳动力,让他们从事本来不需要的工作”?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实践证明,类似交通协管、社会帮教等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是有益的,也是深得百姓欢迎的。其次,对政府创造就业的成本和代价,我们不能仅算经济账,暂且不论政府创造就业的成本是否一定大于对失业人员花费的社会保障费用,我们要看到创造就业与失业救济的社会效应是不同的,创造就业带来的不仅是生活保障,更重要的是它带来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失业者对未来的信心和社会参与的满足感。再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创造就业绝不是“计划经济”的翻版,政府可以运用或借用市场的手段来创造就业,如通过“政府买断”的方式为就业弱势群体提供工作岗位,就是政府运用市场的手段创造就业的举措。政府购买就业岗位是一种财政转移支付的特殊形式,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有效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现阶段政府应该增加这种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当然,政府购买就业岗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府买断”模式实际上是一种为弱势群体而建立的就业托底机制,其受益对象只能是就业弱势群体中的最困难人群,它的受惠面不能太大。政府购买就业是一种具有“大锅饭”性质的就业形式,它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就业弱势群体就业,至于效率则是次要的,我们可借鉴市场手段,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效率。

  2.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需要法律的保障援助。

  运用法律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就业权益,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如美国早在1967年就开始实施《年龄歧视法》,禁止雇佣中的年龄限制。法国也立法禁止在招工广告中使用年龄限制,并禁止企业实行强迫退休制度。日本在就业促进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对特殊劳动者,如高龄劳动者、残疾人、妇女的就业促进。在我国,残疾人、女性求职者、年长者在就业市场上遭遇歧视,法律缺位和有法不依是主要原因。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但是,面对就业市场的种种歧视现象,我们的法律显得苍白无力。比如。我国《劳动法》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实际上,这样的条款很难对用人单位和雇主形成有效约束。因此,我们要尽快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尤其要加快《就业促进法》(或《反就业歧视法》)的制订,依靠法律来遏制层出不穷的就业歧视。

  3.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需要社会的关注支持。

  保护就业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问题,虽然政府对就业弱势群体的保护处于主导地位,但是,由于政府财力不足,能够动用的就业资源有限,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最终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与支持。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就业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是解决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具体讲,就业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和帮困体系。全覆盖的社会保障是对就业弱势群体的“托底”扶助,具有“安全网”和“生命线”的意义。社会帮困则是运用社会捐赠等手段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有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社会捐赠也存在较大的上升空间。二是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完善的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支持失业人员和就业弱势群体实现再就业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对促进就业、解决弱势群体就业问题具有显著的作用。这一体系一般包括发育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充分的劳动力供求信息、完善的培训体系等内容。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发展很快,各方面的功能也在不断完善,在调节劳动力供需方面已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整个社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还亟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劳动派遣制度是劳动力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也是发达国家就业的一种重要方式,我们很有学习、借鉴的必要。所谓劳动派遣制度是指劳动中介服务组织与劳动者间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展对劳动者的培训、管理、职业介绍与保障,然后劳务派遣组织与企业和用工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并派遣劳动者到企业和用工单位工作。这种制度安排在整合社会组织资源、疏通就业市场信息、提升失业者就业和再就业成功率方面具有积极的成效,应该大力推广。三是社区非正规就业体系。非正规就业是指在非正规部门(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的就业和正规部门中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从事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就业。非正规就业已成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失业问题,安排弱势群体就业的重要渠道。在我国,就业弱势群体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障碍较大,国有、集体单位等传统正规部门很难充分吸纳弱势群体就业。因此,应加强政策引导,促进非正规就业的发展,鼓励就业弱势群体接受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等灵活的就业方式,以及到劳动技能要求较低、资金投入较少、经营条件要求简单、经营方式灵活的非正规部门实现就业。非正规就业只能依托社区,这就要求社区做大量的组织、引导和疏通工作,社区应该成为就业弱势群体就业的主渠道、大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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