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的政治论文2000字以上

发布时间:2021-08-15
核心价值观的政治论文2000字以上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社会转型必然引起价值观念的变革与冲突,而价值观念的变革与冲突又必将深化社会转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核心价值观的政治论文2000字以上,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核心价值观的政治论文2000字以上篇一

  浅析司法核心价值观

  【摘要】正义是 法律 的基础价值,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所在。公正司法,不仅体现在实体上,更要在程序上实现司法公正,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 廉洁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评断标准,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 工作要廉洁,关键要求司法人员严格自律。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政为民在司法的具体表现,也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 自然 延伸。司法为民要求工作中常怀爱民之心,想为民之策和练为民之功。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与追求,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 发展 的精神动力。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司法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三者是相互 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它 总结 了成功 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审判员,下文将从“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认识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自觉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公正是司法价值观的灵魂

  正义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所在,“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无公正,则无司法。

  “不患寡而患不均”。一直以来,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人民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 社会稳定。

  公正司法是树立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公信力的根本出路。英国 哲学 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

  要做到司法公正,需要司法机关找出矛盾焦点并公正对待。司法机关必须在审判中找准矛盾冲突点,找准利益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法理、情理的结合点,运用好调解的手段、依法裁判的手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严格公正、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使公正贯彻在每个诉讼活动和每个诉讼环节之内,也体现在所做出的裁判结果和社会效果上。

  要做到公正司法,需要司法人员将公正司法作为最基本的职责进行遵守。司法公正需要司法人员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 历史 的考验。作为法官,需要从 政治 觉悟、道德情操、 职业崇仰、专业技能、行为规范、为民情怀、守廉毅志等方面对自己进行严格要求。

  要做到公正司法,需要司法人员以对人民司法事业的赤诚之心,规范司法行为。要做到阳光司法,守好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不违法审判,不徇私枉法,让法治天空下闪烁司法公正的阳光,唯此,人民群众才会认可“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才会相信“法官的声音就是法律正义的声音”。

  要做到公正司法,需要人民法院将当事人的诉求实现充分表达,正义能够得到伸张。人民法院只有不断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才能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努力实现个案公正,才能依法保护好当事人的具体权益,实现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有机统一;只有切实加强审判 管理,才能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只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才能让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二、廉洁是司法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廉洁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评断标准,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没有队伍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一切司法工作也就无从谈起。人民法官是法律的使者,承载着断是非、化纠纷的重任,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要求每名法官必须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确立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司法为民的道德信念,维护法官职业的尊严,进而维护司法的尊严。人民法官是否司法廉洁,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

  司法工作只有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反腐倡廉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 热点焦点。 中国 历史上广受百姓传颂和敬仰的“青天”—— 包拯、海瑞、狄仁杰等都是清正廉洁的楷模。新世纪的今天,人民法官更应当博古纳今,不为私欲遮望眼,始终保持职业良知,保持清廉如水、执法如山的本色,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廉洁?

  要廉洁就要自律。一直以来,廉洁自律是为一体,只有自律才能廉洁。第一要自重。即注意自己的言行。法官应纳言敏行、深居简出、清心寡欲,切忌因言行不慎而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不要认为拿点小烟小酒无伤大碍,要防微杜渐,要坚决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同时,法官还要时刻注重自身修养,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良好的政治素质主要表现在一个“强”字,良好的业务素质主要表现在一个“精”字,良好的品行主要表现在一个“严”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法官要不断清除自身思想上的政治杂念,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身体力行共产主义美德和社会公德,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给予的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公众的表率,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永保两袖清风,一身正气,靠人格的力量和道德的典范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尊敬。第二要自省。即加强党性和职业道德修养。能够按照党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经常反思自己,检查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因为清廉自守,对一般人来说是修养和道德问题,而对法官来说,则事关遵纪守法和严肃执法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所以,法官要“常怀律己之心,深畏法度之威”,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在忠实地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是否在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也就是说,在廉洁自律中,法官要养成“日三省吾身”的习惯,不仅能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反思自己在审判和执行工作等方面有没有违纪违规行为;而且还能够按照党章党规和国法的有关规定,对照检查,反思自己的言行有没有越轨行为。第三要自警。即严格约束自己。就是要建立廉洁自律的防线,善于从那些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增强抵抗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免疫力。作为法官,就是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反面典型警示自己, 教育 自己。一是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约束自己。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仅能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而且还能按党中央和中纪委的廉洁规定要求,约束自己。二是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约束自己。见了好处不伸手,见了美色不动心,见了利益不忘义,以高尚的人格去赢得公众的尊重、支持和帮助。比如做到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物、财物和其他利益,不接受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贿赂,不谋取不应该得到的好处,不超越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三是按照社会公德要求约束自己。法官不仅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要清身正行,并且在社会公德的诸方面也能率先垂范,在八小时以外更能严于律己。

  三、为民是司法价值观的根本目的

  在我国,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政为民在司法的具体表现,也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自然延伸。

  为民是人民法官践行根本宗旨的思想和情感基础,也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胡锦涛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   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怀爱民之心。“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有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只有常怀爱民之心,我们在 工作中才能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才能使我们的一切工作为人民。共产党作为 中国 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政法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然符合党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之保持一致。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所以法院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有爱民之心。爱民之心就是要心中始终想着人民,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用自己的司法行为让当事人 体会到 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常怀爱民之心,就要像宋鱼水同志那样牢记党的宗旨,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为民之举,永葆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始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理想的起点、信念的支点和事业的轴心,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想为民之策。常想为民之策就是要求法官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要拿出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一是要常想便民利民诉讼的办法。就是要当事人感受到诉讼的方便与快捷。当事人打官司可能有各种各样的不便,法院和法官就要在 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多为民着想,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式,研究怎样方便群众诉讼,如有的法庭针对有的被告故意躲避诉讼、拖延诉讼,与法官藏猫猫,实行了诉讼110制度,只要是发现被告行踪,随时告知,随时送达;有的法庭针对有的当事人工作时间不容易请假或有特殊情况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庭困难的实际,研究确定了预约诉讼制度,实行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开庭时间,可以在休息时间或休息日进行诉讼活动;有的法庭针对当事人在外地打工的特殊情况,运用qq视频、电话等 现代 通讯手段对当事人进行空中调解,既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又免除了当事人的舟车劳顿之苦,最大程度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二是要常想提高审判效率的办法。“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法官必须恪守公正与效率的基本要求,在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尽快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

  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练为民之功。常练为民之功就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执法为民综合素质。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想为人民群众办点事,没有好的本事也可能会好心办坏事。要把好事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结合审判 实践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一是要练好 法学理论功。法官第一位的是要学好法律及相关知识,不懂法怎能执法,但是法官光学法还不够,因为一个案件往往要涉及社会学、 自然 科学 、 医学、心 理学 等。因此以学法律为主兼学其它科学,不断地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还要解决向谁学的问题。要向书本学,我们要利用集中培训和自学的机会扎实学好法律书籍,打好法律功底;向身边的同志学,一个合议庭正好三个人,三人行必有我师,把他们好的办案作法和 经验吸取过来变成自己的本事;向先进人物学,特别是要向身边的先进典型学习,他们的经验看得见摸得着,能够做到面对面的交流,是最好的学习对象。在学习的同时,通过自身的实践还要认真的 总结 ,把别人的经验变成自身的能力,不断提高自己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本领。二是练好驾驭庭审功,诉辩式庭审方式要求有证举在庭上,有证据质证在庭上,查明事实在庭上,所以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才能为正确认定事实,公正适用法律奠定基础,而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决非一朝一夕形成,需要的是日积月累地锻炼。为此,无论简单还是复杂案件都要认真对待,庭前注意分析诉辩双方焦点,庭上根据庭审进展准确引导调查和辩论重点,庭后认真分析总结庭审经验与教训,逐步改进庭审技巧,达到庭审高效率、高质量。三是练好调解功,调解结案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谐解决,而且增加了裁判的自动履行性,减少了执行的过程,所以是我们在审判中要进一步增强对调解重要性的认识,并加大调解的力度,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大力提高调解率。

  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本,为民是目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方面是相互 联系的整体,构成了结构严密的逻辑体系,它反映了人民法官与党、人民的关系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时代 发展 要求和人民法官价值追求的统一。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为人民,党的司法事业才能蒸蒸日上,焕发出勃勃生机。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与追求,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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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价值观的政治论文2000字以上篇二

  核心价值体系及其与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自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命题以来,理论界对此作了大量的研究,其中的一个共识是应该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进一步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此就要研究核心价值体系及其与核心价值观的关系,以便从中获得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法论启示。

  一、价值体系的两种涵义

  关于价值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理解的价值体系就是具有结构的价值形态的世界体系。在价值论的研究中,国内外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存在着以体系形式存在着的价值世界。

  历史唯物主义把社会形态分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两大领域后,又进一步分析了其中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与广义的价值体系相对应,狭义的价值体系就是竖立在经济结构之上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和与现实基础相适应的“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我们把“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称之为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主要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机构和政党、社会集团等,其中国家政权是核心”;把“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称之为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文学艺术、哲学等意识”。政治上层建筑中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机构和政党等都是社会主体通过统治阶级所建构的为我之物,即是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物质价值,它们构成了价值体系。思想上层建筑中“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文学艺术、哲学等意识”也是社会主体通过统治阶级所建构的为我之物,即是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精神价值,它们也构成了价值体系。狭义的价值体系在外延上与上层建筑的外延重合,包括政治上层建筑的物质价值体系和思想上层建筑的精神价值体系。

  广义的价值体系包括狭义的价值体系,广义的价值体系作为价值形态的世界是物质世界的一个特殊形态;狭义的价值体系作为广义的价值体系中的一个特殊部分,随同广义的价值体系,统一于物质世界。

  二、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的同异

  在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研究中,相当一部分学者曾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混同起来,由此产生了很多理论混乱。经过研究,大多数学者的一个重要共识,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能等同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具体理解这个共识,就要更为一般地理解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由此可以给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提炼和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方法论的启示。

  其一,在哲学基本问题中,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分属于两个范畴。

  恩格斯曾指出: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思维与存在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涉及如何理解世界的统一性问题。一般地分析,价值形态的世界与物理形态的世界是统一的物质世界的两种形态;价值属于物质范畴,作为价值的核心价值体系就顺理成章地属于物质范畴。具体地分析,以物理形态为载体而呈现出来的价值属于物质范畴比较容易理解,而以精神形态为载体呈现出来的价值属于物质范畴就不容易理解。为此要作些具体的分析。

  精神具有两重性。对于精神,《哲学大辞典》中的解释是:“唯物主义常常把精神当作和意识同一意义的概念来使用”,因此“精神与物质的相互关系就成为哲学的基本问题”。人们通常在与物质相对立的角度来理解意识或精神,然而正如列宁指出的:“意识和物质的对立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其对立便是相对的”。精神具有两重性:从认识论上分析,精神相对于物质而言,是对物质的反映,属于意识范畴;从本体论上分析,精神作为“人脑的机能或属性”,就属于物质范畴了。

  在从本体论上理解精神的前提下,就可以对精神价值作进一步的分析:根据价值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效应的规定,精神价值总是与主体的精神需要及其满足联系在一起。主体的诸如吃饭的物质需要受到“主体肉体结构、生理结构、神经结构和精神结构的制约,需要的产生、衰减、消失都服从因果律”。同样,主体的诸如接受心理安慰的精神需要与诸如吃饭的物质需要的形成一样,要受到主体肉体结构等的制约并服从因果律,具有物质需要一样的客观根据。在精神价值中,主体精神需要的对象是满足精神需要的客体属性。需要与需要的对象不构成主观与客观的关系,需要是客观的,需要的对象(无论是物质对象还是精神对象)对于具有需要的主体来说也是客观的。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是物质的,因而是客观的;治疗精神疾病的心理咨询或音乐等虽然是精神的,但同样是客观的。由此就可以理解精神价值与物质价值一样属于物质范畴。在此基础上,就可以理解作为精神价值的核心价值体系体现着对于社会主体精神需要的满足,属于物质范畴。

  那么,对于核心价值观是否也可以从以上的认识论和本体论两个方面来理解,从而从本体论意义上把核心价值观归于物质范畴呢?如果把核心价值观孤立地作为精神价值来分析,确实可以从本体论意义上把它理解为属于物质范畴;但是由于我们已经把核心价值观看成是核心价值体系的提炼和概括,即把它作为与核心价值体系相对立的认识论角度来理解,那么它就只能属于意识范畴了。这正是核心价值观“在非常有限范围内才具有的绝对意义”。

  在哲学基本问题中,核心价值体系属于物质范畴,核心价值观属于意识范畴,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物质与意识之间的关系,是被反映与反映的关系,这是理解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间关系的基本前提。有些学者之所以把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混淆起来,就在于没有意识到在哲学基本问题中精神价值属于物质范畴,没有意识到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其二,在社会历史领域的基本问题中,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同属于一个范畴。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作为哲学基本问题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延伸,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社会存在是指不依社会意识为转移的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社会意识是社会的精神生活现象的总称。因此,在哲学基本问题上,物质与意识何者为第一性成为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标准,就可以逻辑地推演到,在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何者为第一性就成为划分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的标准。然而,不能由此就简单地把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中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分别归之于哲学基本问题中的物质和意识。否则,就不能理解恩格斯把具有物质形态的国家看作是“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

  从社会历史领域的基本问题来看,显然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都属于社会意识,再具体地分析,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能因为在哲学基本问题中核心价值体系属于物质范畴,而核心价值观属于意识,从而在社会历史领域中把两者分别归之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两个范畴。这样就会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界线混淆,把原本属于社会意识的东西理解为属于社会存在,从而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颠倒。由此的一个逻辑结论,就是会把核心价值体系理解为社会的基础,否定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的过程”的基本观点。这样就会跌入历史唯心主义的巢穴。

  从社会历史观来理解,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都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这是理解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间关系的又一个基本前提。有些学者之所以主张用核心价值观来替代核心价值体系或把核心价值体系归之于核心价值观,就在于没有意识到属于价值形态世界的核心价值体系存在于社会意识之中,没有意识到在意识形态中既存在着核心价值体系,又存在着由核心价值体系提炼和概括而形成的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既分属于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又同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这是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关系的基本前提,从而对于从核心价值体系提炼和概括核心价值观以方法论的启示。

  由于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分属于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物质与意识之间的关系。意识是对物质的观念反映,价值意识就是对价值形态世界的观念反映。关于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意识在主体意识中不断地反复,就会在主体意识中积淀为核心价值观,这就意味着与核心价值体系相比较,核心价值观在内容上更为抽象,在形态上更为稳定。

  由于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同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思想对思想的关系。从核心价值体系中形成核心价值观作为对于思想的思想,体现着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作为深刻地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必然要求从一个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转化为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这就要求在从核心价值体系提炼和概括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体现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从而牢牢地把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

  (本文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办公室立项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论研究》(08azx005)的阶段性成果和上海大学“211工程”资助项目)

  (作者:上海大学哲学系教授)

  作者:陈新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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