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职称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1-09-14
江苏律师职称论文范文

  律师是作为法治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代理人出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律师职称论文范文,希望你们喜欢。

  江苏律师职称论文范文篇一

  探析律师职业道德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执业工作中的指导思想,重视律师的职业道德才能推动我国律师行业走向规范、不断超越。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现状、原因及相关完善的措施,借以自励共勉。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执业资格 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陈静,北京理工大学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48-02

  律师究竟是怎样一个群体?大多数人的头脑中只有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根据新《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新法明确要求,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同时,必须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p。这一条也折射出对律师职业道德总的要求,同时引申出本文所要讨论的中心话题。按照一般的定义,律师职业道德“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障。”�q简单数语,凸显了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它是建设“法律帝国”的基石;是直接影响着中国律师业兴旺强盛的关键因素。最近一两年发生在我国律师行业中的多件大事,如“李庄案”,使得重塑律师职业道德变得尤为紧迫。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状况不容乐观,形成这一情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接下来,我就针对律师职业道德缺失及其完善的措施进行具体的分析,以期与同仁商榷与共勉。

  一、律师职业道德缺失

  律师职业道德的缺失产生诸多问题,如为争案源,恶性竞争;夸大“胜诉”,信用丧失;忽视社会公德,唯利是图等等。这导致了民众对律师的评价普遍低,并给律师贴上?a href='//www.xuexila.com/aihao/zhongzhi/' target='_blank'>种植还獠实谋昵u庑┪侍獠⒉皇侵泄墒缢烙械模⒚拦业穆墒ω掌鸩绞庇泄木2还锹砩先鲜兜轿侍獾难现匦裕⒀杆俳辛烁鞣矫娴牡髡μ嵘墒ψ陨淼淖酆纤刂剩又蛔⒅馗鋈死娴焦刈⑸缁嵝枨螅谡庖还讨写呱宋蕹サ姆稍贫取n颐窍衷诿媪俚奈侍獠⒉豢膳拢恍枰赂颐娑裕细癜凑辗晒娣缎形欢铣剑掠诖葱?在问题多发的情况下妥善解决问题,有效推动我国律师行业的良性快速发展。

  坚定了信念后,我们首先要探寻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并能对症下药,以期药到病除。结合自身的一些经历和感触,作者认为,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主要有:

  (一)律师自身执业水平不高

  律师自身的原因是导致问题的关键。新颁行的法律层出不穷,且更新速度极快。一些律师法律知识水平有限,但又不愿意在执业水平上投入精力时间,可一旦这些律师遇到某些较为棘手、面临败诉危险的案子时,他们就很有可能会“铤而走险”,使法律工具化,亵渎法律的权威。法被架空,法的公正性自然无从谈起。当律师职业道德防线被突破时,律师执业秩序就面临失控的危险。如果我们不及时修补与维护,律师就会站在整个社会的对立面,成为人民的公敌。

  (二)制度不健全,管理监督不力

  卢梭曾说过,在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还有一种“法律”,它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这些东西构成国家法律的重要支撑。律师职业道德不仅要铭刻在大理石上,而且要铭刻在每个法律人的心里。我们律师群体不能将律师职业道德当作一种可以选择遵守的道德。因为它本来就不是可以选择的,它是法律,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监管还有所欠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不够系统配套。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r。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将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具体化,使之易于操作,易于执行。我国为保障审判公正设置了回避制度,但“一系列的回避规定却忽视了法官和律师关系的规制,让这种关系处于依法回避的盲区和边缘地带”�s,种种缺漏给司法腐败开了一道道口子,给法制建设蒙上了阴影,我们在加强监督管理时必须细化、完善各项制度,使之更加有效地强化律师的职业道德意识,真正推动现行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

  (三)社会责任感沦丧,个人利益优先

  律师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社会性,如果没有律师执业共同体,就无所谓共同的行为准则,自然就不需要职业道德进行规范。我们之所以呼唤律师职业道德,是因为我们律师处在一个需要共同捍卫的特殊环境中。律师职业道德缺失来自于律师责任感沦丧,当律师只是一味索取个人利益,忘了社会责任,我们拿什么来拯救迷失的律师群体?拿什么来捍卫与承载律师的光荣与梦想?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完善

  法律兴亡,律师有责。律师职业道德缺失所凸显的问题让我们深深地认识到重构共同律师信仰的重要性!不能再任由问题恶性发展下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我们律师作为法律传播者,必须正视问题,协力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信仰而拼,为正义而战!我总结了以下的完善措施:

  (一)不断提升律师自身的执业水平

  这一点要求不能听由律师自律,而要靠法律规定。律师协会可以设置一些具体的考核措施,对律师的执业水平有一个公正、客观的评价,对不合格的律师进行教育要求其改正,对多次不合格的律师可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进行公告批评。“它又不是简单的基础理论和法律知识的补课,而是在此起点之上的高层次理论深化教育和素质培养。”�t具体操作上要严格按程序,并逐渐法律化,使考核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仅仅是行业的规范。

  (二)加强律师职业体建设,使每个律师认识到个人行为对整个行业乃至整个国家的影响

  我们强调律师专业知识时一定要重视律师的道德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知。如果律师群体没有归属感,就会成为我们迷失的一代,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法律的权威!这其中的道理很浅显,“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u我们要多开展律师集体活动,加强律师对其职业荣誉的认同,从而外化为自身追求的一部分!而这不能靠单个人的行动,我们必须使每个律师意识到自己的重要性,意识到有良好职业道德对其执业活动的重要指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在最短的时间里使律师达成共识,最终使我国的法律事业更上一层楼。亚当・斯密认为:“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需要同胞的协助,想要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如果他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多了。”�v从经济人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找到建立律师共同体重要性的基础。

  (三)深化律师管理体制改革

  律师职业道德要落到实处就必须有一个良善在管理体制,否则就是“空中楼阁”,不会有实质性改变!律师管理体制有三个层次,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律协的行业管理和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深化改革的重点是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强化行业管理和自律性管理”�w。现存的问题是行政的过分干预,这个问题的由来是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我们首先要承认这一点,然后探寻改进的方法。

  行政的过分干预会使律师听从于行政管理,不服从法律,律师对法律的“背叛”对法律是一大灾难!好人干坏事才是悲剧!而律师这群“好人”迷失的根源在于职业道德的缺失。成熟的管理体制可以让律师独立起来,使他们尽量少地受外界的干预,只听从法律的召唤,从而使律师们重视自身的荣誉与骄傲,为权利而斗争!为捍卫正义而战!

  体制的建设是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的,它是一个大的工程,但这是刻不容缓的。我们深化体制改革就是要让律师行动起来,让律师能在一个自由的空间里践行法,同时相互监督,形成合力,共同进步,共创和谐的法治大局面!

  三、结论

  关注律师执业中的各种问题就是关注中国法律事业,律师作为法律的直接传播人,对法制的建设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我国的律师行业是市场化开放最为彻底一个领域,在市场经济之下,受价值规律的影响,每个市场主体都会致力于追逐利益最大化,在利益面前,有些律师可能会越过法律的底线,最终由法律的守护神变为玩弄法律的“渎职者”。只有在正确的职业道德的引导下,才能确保律师们在市场这个大染缸里为法律奔走,为自已的使命而斗争。所以我们呼吁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切实地将律师职业道德贯彻于律师们的实践活动中去,使他们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与正义而坚持依法办事,为了社会的正义而承担起社会的责任,投入法律援助等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中,为人民服务,为社会造福。律师们不应该是一个逐利群体,而应该是法律的战士,律师的使命是为法而生,为法而战,服从法律,服务于人民,本着法律人的良心,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对法律效忠!而担当起引导律师重任的就只有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

  人类探索的规律始终是思想先行,制度后成。思想的魅力来自于正确的理念的传播,来自于指导人们正确行为。根据马克思的经典理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律师职业道德属于正确的意识,正确的上层建筑,它能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科学指导律师落实法律,在合法的范围内为正义之事。中国律师行业需要规范与不断超越!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的共同信仰与行为准则,是律师们行动的指向标。当所有律师将这种信仰化为脚踏实地的行动时,中国律师行业就大有希望,律师作为法律最忠实传播者的称号也就名至其归!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开始关注,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只要我们信仰法,只要我们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充满信心,我们就一定会创造出一个良善和谐的律师执业环境!

  注释:

  �p王彦伟.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再定位.法制与社会.2009.1(上).

  �q�r�w石瑞枫.新时期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研究.延边大学2009年5月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第25页,第21页.

  �s�t王梅生.和谐社会中律师职业道德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2008年6月硕士学位论文.第37页,第45页.

  �u房绍坤,房文翠.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意义的探讨.中国大学教育.2004(10).

  �v王宝义,王世贵.解读斯密分工理论,构建社会和谐分工.价值工程.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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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律师职称论文范文篇二

  律师执业权利探析

  摘要1996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相较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更加强调诉讼的公开、公平、客观,加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本文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提前介入权、阅卷权、豁免权等四大权利进行探讨,期待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健全。

  关键词律师权利 调查取证权 提前介入 阅卷权 豁免权

  作者简介:黄朝,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98-01

  一、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诉法如此规定,有以下三大弊端:

  第一,证人可以拒绝律师的取证请求。

  第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对律师取证存在偏见,也常常拒绝批准律师的调查取证。

  第三,实践中,即使证人勉强作证了,在书证上签了字,但不愿出庭。

  要解决律师取证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1)证人的事后保护。笔者认为具体可从三方面下手:首先,证人的人身保护。在实践中,被告人在出狱后伤害甚至杀害证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是证人保护制度的核心,也是证人自愿配合作证的前提。其次,证人近亲属的人身保护。证人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是证人的后顾之忧,能否有效地保障证人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对证人积极自愿作证至关重要。再次证人财产权的保护。这主要是对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以及误工费的补偿,并可以视情况给予证人一定的物质奖励。(2)证人的事前保护。我国主要的事前保护措施应放在为证人保密上,使其姓名、身份、住址在出庭作证前不被公开。

  第二,建立律师的“证据调查令”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律师的调查取证不配合的话,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传唤被调查人到庭作证,法院可以发出“证据调查令”,支持律师的正当申请。

  第三,改变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取消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权。

  二、关于侦查阶段律师的提前介入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由此可知,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早到了侦查阶段。但是,仍有几个问题未交代清楚或未作明确规定: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问题

  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工作是其实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的权利的性质问题

  既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是一种特别的代理权,因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是以帮助权为核心的代理权。

  三、有关律师的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知,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并非全部材料,即使进入审判阶段,也只能看到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证据材料无法看到。�p但是这种目的与其本身所具有的缺点是相悖的:

  第一,人民检察院提供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主要是一些程序性文书,很少涉及实体性文书,律师很难全面地了解全部案件,对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是极为不利的,自然与庭审要求的公正公平相悖。

  第二,人民检察院不提供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律师当然无从而知了,由于检察官的突袭证据也会被法院采纳,所以律师更多靠法庭上的随机应变来消化未查阅到的材料,再来找应才之策。

  要解决上述的缺点,惟有扩大律师的阅卷权,建议规定: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应当拥有到检察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的权利。

  四、关于律师的豁免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还规定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忧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无疑增加了辩护律师的风险。

  从以下二个方面可以说明我国建立律师豁免权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从理论上看,是为了降低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风险。律师的刑事辩护与犯罪嫌疑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的特征,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与律师的刑事辩护形成了鲜明的对应,客观上增加了律师的风险,需要通过确立律师的豁免权制度来降低该种风险,增加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从实践中看,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发生了很多刑事辩护律师以伪证罪被捕入狱的情况。昆明律师王一冰因“伪证罪”被关押了二年多,无罪获释后出家当了和尚;福建黄亚斌律师被指控伪证罪受煎熬一年多。连高最法院院长肖扬地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们的有些律师可能因参与刑事诉讼而把自己的也搭进去。�q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不敢办刑事案件,2002年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

  从一定意义上说,律师执业权利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律师正常执业的一个老人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仅是律师业本身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律师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必然直接影响律师作用的发挥,进而影响律师业的发展。

  注释:

  �p施杰,江敏.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促进控辩平等的实现.中国律师.2003(3).

  �q李顺义.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风险及其防范.中国律师.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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