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高中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22-01-31
怎样写高中政治论文

政治是人类活动中唠叨得最多和最不科学的,但它也是社会沿着自己最实用,最方便的途径,有秩序地向前发展的一门科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高中政治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高中政治论文篇一

摘要:对于在国际话语体系下形成的“碳政治”而言,中国缺乏的不是具体的谈判主张和策略,而是统摄这些主张和策略的整体国家发展战略,以及为这套国家战略奠定正当性基础的话语系统。

“碳政治”:20世纪60年代全球青年运动的遗产

20世纪60年代是全球红色革命的年代。

先是中国的““””,紧接着是波及欧洲的“五月风暴”和美国的民权运动。如果以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为标准,这场激进的青年运动并没有对现代政治体系产生根本性影响,以至于法国思想家雷蒙.阿隆将“五月风暴”看作是一场充满革命梦幻的集体心理剧,甚至称之为“大规模的起哄”。

欧洲环境政治在理念上继承并发展了欧洲历史上的“世界主义”。如果说欧洲一体化进程首先发端于右翼所强调的经济一体化,那么恰恰是左翼的环境政治所带来的“协商政治”和“世界主义”理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塑造的具有后现代生活风格的“欧洲人”,为欧盟的发展和政治凝聚提供了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认同感。

早在二战前,科耶夫在描述“拉丁帝国”时,就强调拉丁民族精神中包含了“一种深刻的美感”和“非常别致的均衡感”。随着欧洲一体化,科耶夫设想的拉丁帝国理念已发展为欧盟帝国,其拉丁精神也变成了欧洲精神,拉丁民族的生活风格也成为欧洲人的生活风格。正是这种生活风格使得欧洲人以优雅艺术家的姿态,区别于在他们眼里缺乏历史和文化的粗俗的美国人,以至于美国战略家卡根敏锐地意识到“美国人来自火星,欧洲人来自金星”。卡根对欧洲人的描写不仅反映在欧洲人协商谈判推进欧盟上,而且反映在欧洲人积极通过国际谈判来推动全球环境政治上。尤其坚持环保理念的绿党和各种环境保护组织在欧洲各国的兴起不仅强化了“布鲁塞尔政治”,而且使得环保成为欧盟在全球政治中一张王牌。

正是在欧盟的推动下,1992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并于1997年进一步变成可操作的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在这些法律文件中,环境问题转化为气候问题并进而在技术上转化为“二氧化碳”的排放,从而在法律上产生各国围绕“碳排放权”展开的全球政治博弈,由此形成全新的“碳政治”。

欧盟目前已经取得全球“碳政治”的领导权,甚至在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之后,欧盟于2008年12月12日单方面宣布到2020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同时宣布如果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上能够达成全球气候协议,欧盟会将减少排放的额度提高到30%。

20世纪60年代的左翼政治在欧洲已演变为今天的环境政治。在美国除了继续民权运动的种族话题,把黑人奥巴马送上美国总统宝座并进一步把拉丁裔的索托马约尔送上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宝座,环保领域中的重大进展差不多都与左翼的民主党有关。代表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的恰恰是来自“垮掉的一代”的克林顿,而此前民主党的卡特总统为推动环保甚至将太阳能设施安装到白宫屋顶。不过,正如里根总统拆除了卡特安装在白宫屋顶的太阳能设施一样,布什总统也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

奥巴马主政之后,支持美国右翼的军工联合体的政治影响力明显被削弱,美国在环保上的立场发生根本性改变。奥巴马政府积极推动新能源政策,美国参议员外事委员会主席克里在今年6月的国会演说中,甚至把气候问题与反恐问题一并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就在经济学家们普遍预测美国会把“碳金融”看作是拉动其走出经济危机的重要杠杆之际,就在中美谈判的重点也从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货币问题转为应对全球气候问题节能减排问题时,美国国会于今年6月22日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固然是美国一贯的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霸权举动,但也表明美国已积极介入到全球“碳政治”中。

不同于欧洲与美国,中国““””锻造了“老三届”这样一个特殊的代际群体。这个群体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剧烈分化,其主体力量经历理想幻灭之后从激进左翼变为激进右翼,从而加入到全球右翼保守主义_运动中。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左翼政治陷入低谷并与保守主义和民族主义结盟,成为“全盘西化”和“国际接轨”运动的批判者和制约者。其中,环境政治也成为左翼政治的一个重要主题。新左派代表人汪晖较早意识到环境问题作为批判经济发展主义的有力武器,将成为未来中国的“大政治”。他在主持《读书》期间不仅专门组织关于环境问题的讨论,而且亲自参与到保护金沙江等环保运动中。

不过,与欧洲和美国相类似,中国左翼政治更大的力量来自体制内的政治决策。目前,环境政治在中国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政策(比如“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中国的能源使用效率将在2005年基础上提高20%)、社会治理策略(比如“谁污染,谁治理,谁出资”)和政府管理体制(比如政府绩效考核中环保“一票否决制”和“绿色gdp”等)上,更重要的是上升到“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这样一些政治理念的高度。

环境政治虽然是20世纪60年代全球左翼政治的遗产,但是面对“碳政治”的国际博弈,欧洲、美国和中国的立场必然会超越左、右之争,成为不同国家利益之间的较量。虽然左派和右派在全球政治中的立场有所区分,但在今天的世界上,全球政治的主导话题不是左、右之争,而是文明冲突背景之下民族国家之争。国家利益不仅超越了左与右,而且能够有效地将左与右统合凝聚起来。

面对最近将展开的中美会谈,以及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中国应当采取怎样的应对之道,显然不能陷入左翼与右翼的思考,而首先必须对“碳政治”形成机制和利益机制本身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思考中国的整体应对战略。

“碳政治”的科学建构:“世界主义”与新能源技术

环境问题虽然是“全人类关注的问题”,但并不一定是“全人类的问题”,相反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具有局部性。比如我们所熟知的河流污染、土地污染、沙尘暴等等都是局部性问题。太湖污染并没有直接影响到北京人,而中国前几年的沙尘暴虽说对日本有所影响,这也主要是媒体的渲染。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政治具有很明显的地方性特征,难以成为全球政治。

可是,当欧洲人将环境政治作为其“世界主义”理念的一部分时,必须将其建构成欧洲人共同关心,甚至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反核运动虽然引起欧洲人的共同关注,但无法引起全球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欧洲左翼政治所追求的“世界主义”必须在环境政治中找到一个属于“世界主义”的恰当话题。由此,全球环境政治就不可能选择河流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而恰恰是气候本身的流动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得“气候问题”被挑选为全球环境政治的话题。

假如要问全球气候为什么变暖?你可能想到太阳运动、宇宙的星际结构变化等。确实,地球的起源、冰河世纪的结束、恐龙的灭亡等问题,对于今天的科学技术而言,依然属于难解的谜团。由此,在一些科学家看来,目前关于全球气候变暖的科学解释很大程度建立在假设基础上。我们在这些问题上主要依赖对科学的信仰,就像原始人对闪电来自雷公电母的信仰一样。恰如古代无法排除巫术政治或神权政治一样,今天人类也无法根除基于对科学的信仰而产生的政治。目前影响全球的“碳政治”实际上是欧洲人利用人们对科学的信仰甚至迷信,精心建构的一套科学和政治话语。

欧洲人推动的环保政治之所以能够从欧洲地方政治变为世界政治,首先就在于建构出全球气候变暖与全人类毁灭之间的科学联系,然后再建构出人类活动与气候变暖之间的科学关系。而人类活动与全人类毁灭之间的中介环节就是二氧化碳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的“温室气体效应”的科学理论。

这样一套科学话语的建构必然导致全球“碳政治”的兴起,即必须控制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中会导致全人类毁灭的“碳排放”。正是在科学话语与政治权力的互动中,环保问题被转化为全球气候问题,而气候问题被进一步转化为“碳排放”问题。由此,“碳排放”成为欧洲环境政治中展现“世界主义”理念的唯一要素。

如果说“碳排放”正在毁灭整个地球,毁灭全人类,“碳排放国”自然成了毁灭人类的撒旦,而欧洲人也就变成我们这个科学理性时代的“新耶稣”,正在承担起拯救全人类的历史使命。正是通过“碳政治”的科学话语建构,欧洲人建立起相对于美国人以及其他民族的优越感和使命感。今天,“碳政治”差不多已经成了欧洲人的“公民宗教”,成为欧盟增强其内部凝聚力的价值准则和政治认同基础。

在“碳政治”背后的“世界主义”理念的道德优越感中,我们可以体会到深深地潜藏在欧洲文明骨子里的种族主义情绪。今天,我们不理解欧洲人这种潜在的种族主义的优越感,就无法真正理解“碳政治”以及由此带来的中、欧在经济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也同样无法理解欧洲人在人权问题和西藏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

在上述科学话语与环境政治相互建构的背景上,我们才能理解全球“碳政治”的起源和发展。尽管早在19世纪末,瑞典科学家斯万特?阿尔赫尼斯(svantearrhenius)就提出温室效应概念,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各国科学家仍很少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系统研究。1972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虽然提出气候变化问题,但并没有引起科学家的关注。然而,恰恰是欧洲环境政治在20世纪80年代逐步兴起,全球气候成为政治辩论的话题,才推动了科学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研究。

1988年,在欧洲人推动下,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同年召开的多伦多会议上,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科学辩论演变为国际政治辩论的一部分。紧接其后的1990年,欧共体代表在“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部长级会议”中首次提出保护大气层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主张,并提出立即开始“气候变化公约”谈判的主张,从而拉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的序幕。在这个过程中,ipcc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

1990年,ipcc第一次发布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确认了对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基础,直接推动1992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政府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5年,ipcc第二次发布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直接推动《京都议定书》的签订。2001年7月,ipcc第三次发布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直接推动马拉喀什会议的成功。2007年12月,ipcc第四次发布《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之后,欧盟、澳大利亚、瑞士等发达国家强调各国应基于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结论来安排2012年之后全球减排的国际谈判。

需要注意的是,ipcc并不是一个科学研究机构,而是一个有科学家参与的政治机构,其目标不是探索地球变暖的科学知识,而是对相关科学知识进行综合并作出政治评估,即评价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同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该组织所发布的评估报告是以科学话语的面目出现的,其政治功能就类似形形色色的国际经济组织和评级机构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的影响。

可见,在科学研究与法律安排之间,“碳政治”的作用就是按照既定的政治目的和意图对科学研究的结论加以选择、组合和评估,由此产生一整套发挥着政治功能的科学话语,或者以科学面目出现的政治报告。由此,与其说ipcc的报告影响着国际公约中的法律安排,不如说为了实现国际公约的预定的安排,ipcc必须发布与此相适应的科学评估报告。因此,“碳政治”确实不同于传统的实力政治,而是一个围绕科学话语和法律规则而展开的新型政治游戏,卡恩对欧洲人的这种诉诸协商和规则的“女人气”游戏充满了嘲讽,他欣赏的是美国人诉诸实力的具有“男人气”的政治游戏。然而,就“碳政治”而言,欧洲人利用女性的耐心和难缠,竟然把这个游戏玩成了。

“碳政治”不同于传统的国际政治,尽管实力政治很重要,比如美国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但这种实力必须通过科学话语和法律规则来玩,否则就要承担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最终会转化为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布什政府的实力政治在中东问题上的失败就与抛开欧洲单干从而承担“新帝国主义”的巨大道德风险有关,而在环保问题上也面临着类似的道德风险。由此,奥巴马政府无论在中东问题,还是在环境问题上,都不得不向欧洲人的道德标准靠拢。

因此,在“碳政治”的问题上,不同于传统的“南北问题”,世界不是划分为两大阵营,而是形成三大阵营。第一阵营就是欧盟;第二阵营是以美国为首,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等被称为“伞形”国家集团;第三阵营乃发展中国家,通常为77国集团加中国。此外还有小岛国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等。但这些阵营从来都是不稳定的,比如英国撒切尔夫人的保守主义时代曾经把环保组织看作是英国的敌人,但后来英国积极投入到环境政治中,目前已经和德国一样,成为“碳政治”的领导者。而目前美国也改变了其立场,试图成为“碳政治”的领导者。

在这些“碳政治”的博弈中,起作用的不仅仅是“世界主义”的理念,更重要的是国家的实际利益,比如小岛国就担心被淹没的亡国危险,而石油输出国组织就担心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直接影响全球石油价格。而欧盟国家之所以极力推动“碳政治”不仅仅是由于政治理念,也与其现实的利益有关。

德国、法国、英国、丹麦等欧洲国家在新能源技术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比较之下,美国在传统的军工、航天和信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然而,美国掌握的先进技术在全球贸易中依靠wto中关于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获得巨额财富,而欧洲新能源技术在全球贸易中的获益则相形见绌。其原因就在于中国、美国、印度、巴西等能源消耗大国依然在使用石油、天然气、煤炭等“碳排放”比较高的能源。欧盟积极推动全球“碳政治”也是为了通过设定全球法律规则来彻底扭转其在新技术领域的不利态势,并且试图通过全球“碳交易”奠定欧元的国际货币地位。如果各国要实现实质性的“减排”,无疑要向欧盟国家购买新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

在这个意义上,“碳政治”在欧洲的兴起绝非单纯的左翼政治,而恰恰是左翼与右翼的政治共谋。如果说左翼政治试图实现“环保主义”和“世界主义”之类的政治理念,那么右翼政治则为了由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不同于美国在全球推进西方人权和民主理念,导致军工和石油能源集团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欧盟推动全球“碳政治”,获益的将是新能源集团。

“碳政治”的法律建构:“碳排放权”与“碳金融”

在今天的世界上,一种政治理念,一种科学技术,如果要变成为稳定的、可持续的政治或经济收益,就必须用法律的规则固定下来。20世纪以来,国际法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就在于国际法所依赖的执行机制发生了变化。全球化导致的国家之间的复杂多样的合作关系,使得国际法的约束力大大增强。主权至上虽然没有受到挑战,但它越来越受到国际法规则的约束。而这种约束就建立在协商谈判所建立的共识基础之上。

1992年各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首要目标在于通过协商谈判将一个科学理念转化为政治共识,即人类活动引起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上升导致了全球气候的异常变化。在此基础上,公约形成了另外两个基本共识:其一,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的最大部分源于发达国家,但发展中国家所占的份额将会逐渐增加;其二,解决该问题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这些共识基础上,公约要求发达国家应当率先减排,而对发展中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这种宣言性的国际公约并没有确立任何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从而给人们看作是“软法”,但是各国一旦纳入到这种“软法”设定的协商机制,“软法”就很容易变成“硬法”。《京都议定书》就把《公约》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关系:其一,明确列举了各发达国家(即“附件一缔约方国家”)在第一期承诺的具体减排量和时间表;其二,明确了温室气体的种类为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六种气体,而其他五种气体最后也以二氧化碳为标准来计算。这就是“碳排放”和“碳政治”这些概念的来源。

这两条法律实际上明确界定了“碳排放权”,即每个国家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京都议定书》实际上明确了两种国家:一种就是享有完全“碳排放权”的发展中国家;另一种就是在国际条约规定限度内享有“碳排放权”的发达国家,或称之为“碳排放权”受限的国家。

不过,《京都议定书》最具有创造性的法律贡献就在引入了市场经济的机制,使得在碳排放问题上的实质减排变成了一场围绕“碳排放权”展开的全球贸易。其中规定了三种交易机制:

其一,排放贸易机制(et)。一个发达国家将自己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指标的发达国家,出让方自然要从其排放额度中扣除卖出去的额度。

其二,联合履行机制(ji)。一个发达国家向另一个发达国家以技术和资金投入的方式实现减排的项目,由此实现的减排额度可以转让给投入技术和资金的缔约方。

其三,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投资实现减排目标的项目,由此产生的减排任务算作发达国家的减排额度。这一个机制被看作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赢机制”,发展中国家无偿获得了资金和技术投资,而发达国家以低廉的成本实现了法律要求的减排额度。

正是通过法律建构,“碳排放”这样一个实质的人类活动就变成一种抽象的、可分割、可交易的法律权利。国际条约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国家,并规定国家之间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由于国家可对这些“碳排放权”进行地域或行业分割,从而最终将其分配给每一个企业,由此出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全球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而当金融工具进入这个交易市场之后,就产生专门的“碳金融”。

“碳交易”的法律设置引发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评价。一种观点认为引入市场机制为解决碳排放问题带来的巨大动力,从而有利于实现总体上的实质减排;但另一种观点强烈批评这种脱离了实质减排的“碳金融”如同期货市场一样,对实物市场并没有形成实质性影响。尤其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回避了实质性的减排任务,反而将减排的责任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加剧了南北之间的对立。

世界银行的统计显示,从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全球“碳交易”的总额从最初不到10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260亿美元。其中金融衍生工具带来的交易量也在不断上升。从金融衍生工具在美国房地产市场中发挥的威力,人们可以预计到它在大规模进入“碳交易”市场之后的景象。而资本力量进入,无疑会为“碳政治”提供更大的动力。在这种金融资本催生的泡沫后面,真正获益的将是掌握新能源技术的企业集团,而英国、法国、德国和北欧等欧洲国家在核能、太阳能、风能等方面无疑是全球新能源技术的引领者。

目前“碳交易”的主导权掌握在欧盟手中,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等一直从事着“碳排放权”的交易。2003年,美国建立芝加哥碳交易所,但由于美国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所以业务对象主要是欧洲国家。2008年1月,纽约-泛欧交易所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合作建立一个“碳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平台。在这些交易平台上,欧元是交易的标准货币,由此碳排放的全球交易使得欧元被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碳交易中的国家所接受,并变成仅次于美元的世界货币,以至于欧盟积极推动的“碳政治”被看作是用欧元来挑战美元霸权地位。

由此,“碳政治”的动力正在从欧洲左翼政治的环保理念和世界主义理想转移到更具有持久力量的新能源集团和金融资本。在欧洲历史上,资本正是由于捕获了国家主权,才为资本主义带来了持久的生命力,而目前新能源集团和金融资本正在试图通过全球“碳政治”来捕获所有的主权国家,从而为其扩张带来新的生命力。在这个意义上,欧洲左翼的政治理念恰恰为欧洲右翼的经济利益铺平了道路。

正是基于这种切实的经济利益的考量,美国无论在签署《京都议定书》还是后来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京都议定书》的目标不能对美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发展中国家必须参与减排承诺,这其实是把目标瞄中了中国。

欧洲人是工业化最早的国家,无疑要对历史上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富有道义上的责任,这就是《京都议定书》上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为此欧洲等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率先作出减排的表率,若没有这样的姿态,就不可能达成国际公约。但美国的工业化是19世纪中后期才开始的,比欧洲的工业革命差不多晚了100年,尽管目前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家,但美国显然没有欧洲人的“历史愧疚感”。

因此,在欧洲人的道义面前,美国人始终坚持赤裸裸的现实主义,因为美国经济的支柱是传统能源。美国人与欧洲人的较量显然是两种不同能源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较量。

美国人显然不愿意接受目前欧盟主导的“碳政治”,既然强调实力政治,也就喜欢大国政治。为此,美国试图在g8集团的基础上,邀请包括中国、印度和巴西等15个碳排放量比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框架下重新讨论碳排放的问题。自从潘基文出任联合国秘书长,他也把“碳政治”看作是重振联合国地位的一张王牌,频频利用联合国的舞台推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欧洲人担心的恰恰是美国主导下另起炉灶,而美国人究竟能否另起炉灶,中国与77国集团的态度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全球“碳政治”中,欧洲人的优势就在于话语优势和新能源技术优势,然而操控话语一直是美国人的强项。但美国人还有另外三项优势:信息技术、金融技术和法律技术。与欧洲从新能源的角度关注全球气候不同,美国从资本的角度关注环境。其实,早在全球左翼运动高涨的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已经完成以全球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政治话题的战略报告——《铁山报告》。对于这份报告的来源至今莫衷一是,甚至引发关于版权的司法诉讼。但重要是,这份报告反映了美国资本力量对全球环境的态度,即如何在政治话语中炒作环境话题以便为资本获益开辟新的渠道。

宋鸿斌在其《货币战争》中表明,美国人以往环境关怀的对象并非气候,而是全球湿地,美国人主导的“世界环境基金”正通过资本的力量掠夺全球土地。然而,一旦美国从其国家利益出发,把新能源技术的发展作为其国策,资本力量就会迅速与新能源技术结合,而且其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技术的运用(比如美国在中国极力推广的“智能电网”)也会把新能源技术推向一个新境界。

由此,美国若重返《京都议定书》,带来的不仅是强大的金融技术推动“碳金融”的迅速扩张,而且会利用信息技术改变新能源技术的发展走向,更会利用其强大的法律技术优势来修改《京都议定书》以来形成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从而制定一系列对其有利的规则和标准。对于中国而言,对美国未来走向的预判无疑是制定国家战略的前提。

中国虽已加入《京都议定书》,但由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属于不承担减排义务的“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由此,目前中国是《京都议定书》的受益国。国内最近开始热炒“碳交易”仅仅指的是通过cdm机制进行的碳交易。

据统计,在发达国家要实现减排的成本在100美元/顿碳以上,而在中国实现减排的成本仅仅是20美元/顿碳,这种巨大的成本差异使得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成为发达国家通过cdm实现减排义务的庞大市场。

有关统计显示,目前中国通过cdm实现的减排量已经占到全球cdm市场上的1/3左右。中国之所以在cdm方面占据如此巨大的市场,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的强大实力使得在谈判中比较容易获得发达国家的cdm投资项目,另一方面又是由于中国很快熟悉了这一整套的申请程序规则。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很大程度上是在没有搞清楚“碳排放”、“碳交易”是怎么一回事的时候,就稀里糊涂地被裹挟到欧洲人设计的“碳政治”中。这也是目前讨论“环境正义”中的主要话题。比如有学者认为,在欧盟内部,新能源技术落后的“新欧洲”国家承担了过多的排放义务;而日本和澳大利亚相比,排放数量的确定也不合理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cdm机制仅仅是补充性机制,在发达国家的实质性减少的排放量中,仅占很小的份额。尽管如此,在全球市场上,cdm机制的交易收益依然很可观。据有关专家的测算,到2012年我国通过该机制转让“碳排放权”的收益将达10亿美元左右。

目前,我国也开始积极参与到全球“碳交易”市场中。2008年7月,中石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市政府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达成协议,计划在天津建立碳交易所,目前已经进入运营状况,而北京碳交易所也筹组完毕等待开业。由于中国的碳交易只属于cdm机制的交易,而这些领域当然属于有利于欧美的卖方市场,中国的碳交易所显然不可能有实质性的交易形成。不过,中国在这种领域中熟悉规则、储备人才、积累经验,对于中国未来迟早要承担的减排义务所带来的庞大市场,可谓是未雨绸缪。

“碳政治”下的中国:国家发展战略的抉择

“碳政治”在中国无论对政府还是对民众都是一个新概念。我们刚刚解决温饱问题,连本国最迫切的水污染、土壤污染、沙尘暴等问题都没有解决,还来不及考虑未来遥远的全球气候问题。更重要的是中国的能源技术比较落后,还谈不上借助国际政治来谋取利益。在全球“碳政治”中,中国目前处于外围,还没有承担实质性减排的义务。

但是,2007年以来,根据《京都议定书》要求缔约国提交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尤其是中美谈判中美国施加的巨大压力以及欧盟国家对中国施加的“绿色关税”壁垒,我们也开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2007年“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小组”升格为国务院温家宝任组长、常务副任副组长、相关20个多部委的部长担任成员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筹应对“碳政治”。

就目前情况看,我们依然是按照传统的外交谈判模式,基本是在目前西方“碳政治”设定的框架下,填充一些有利于我们的具体主张,似乎并没有形成对应“碳政治”的一套完整的国家战略。因此,对于“碳政治”而言,我们目前缺乏的不是一些具体的谈判主张和谈判策略,而是缺乏统摄这些主张和策略的整体国家发展战略,以及为这套国家战略奠定正当性基础的话语系统。

从人类历史来看,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引发了经济、政治领域的深刻变化,并直接引发国际政治局势的改变。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不仅维持了中华帝国几千年的统治地位,而且触发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以纺织和铁路技术为主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把英国推向全球帝国的舞台;以电气化为主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把美国推向世界舞台;核技术和航天技术,把苏联变成世界超级大国;而信息技术革命,把美国推向了世界霸主的地位。

从这个历史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财富,而对这些财富的善用就可以转化为政治和军事优势。那么,在信息时代之后,下一个科学技术所带动的经济增长点在什么地方?太空技术?新能源技术?生物技术?科学家在研究这些问题的时候,政治家的任务就是选择哪一种技术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做出政治决断。

在过去几十年,美国和欧洲一直在上述各种技术领域中摸索、徘徊。生物技术由于遇到巨大的宗教和伦理压力而不得不有所停顿。在苏联的竞争消失之后,太空技术的浩大投资难以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基于对人类传统能源耗尽的预测,欧美国家不约而同地选择新能源技术。美国在新能源技术上的徘徊是由于共和党背后的军工、石油集团利益左右其决策。民主党执政之后,其背后的信息技术集团无疑希望将其利益延伸到类似智能电网之类的节能领域,美国若能透过新能源摆脱石油能源的政治挚肘,就意味着美国可以真正撤离中东地区,由此奥巴马的中东政策与其新能源政策密切关联。正如他在自传《无畏的希望》中所言:一个控制不了自己能源的国家也就控制不了自己的未来。

从这个角度看,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对美国而言似乎变成了一个天衣无缝的精心安排。它在政治上帮助奥巴马政府彻底摆脱石油能源集团的影响,通用汽车公司就在政府的眼皮下破产,同时也帮助美国政府把大笔资金投入到信息技术和新能源技术开发利用上,从而以一种应对金融危机的方式促使美国完成国家战略的转型。

为此,奥巴马政府在推动国内新能源政策的同时,也开始积极介入全球“碳政治”,希望通过资本技术和法律规则技术的巧妙运用,让全世界为其新技术革命“买单”,即透过知识产权转让把新能源技术开发的成本转嫁给发展中国家。中国无疑是美国首选的最佳对象:庞大的市场、对能源的渴求、对获得美国承认的渴望、对美国价值的梦想等等。

由此,美国刚刚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就是一种国际战略上的“威慑”,即利用发展中国家对征收“碳关税”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贸易战的恐惧,迫使发展中国家来购买其新能源技术。比如在中美谈判中,两国都表示要在节能减排领域展开合作,比如帮助中国建立“智能电网”等等。而这“合作”的背后,就是中国要支付大笔的知识产权费用。可见,民主党的环保战略表面上是左翼政治的遗产,可实际上依然服务于美国维持并巩固其世界领导权的政治使命。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面临的首要问题就不是如何消极应对西方国家主导的“碳政治”的压力,而必须以我为主,面对人类即将来临的又一次新技术革命浪潮,做出自己的政治决断,即在未来的科技革命中,究竟哪一个技术可以主宰人类的经济生活,从而足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收益,促使其经济持续增长?在目前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们不可能另起炉灶,而只能在新能源技术领域追赶西方。在这方面,中国政府显然有充分的准备。正如国务院常务副在最近的讲话中,明确把新能源技术定义为“把握世界产业技术革命的新趋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但问题是,在众多的新能源技术中,中国究竟选择哪些技术作为突破口?核能?风能?太阳能?生物技术?智能化节能?等等。这不仅要考虑中国目前的技术基础,也要考虑中国的经济结构,更要考虑国际市场,尤其要考虑这种新能源的开发必须能带动军工技术、航天技术和制造技术的升级换代,从而将这种新技术运用到更广泛的领域中。在这方面,一如上世纪60年代的核战略和80年代追赶世界先进技术的863计划一样,我们也需要一套科学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相配合的国家整体发展战略。

除了对新技术发展方向的战略选择,对当下的政治抉择而言,最痛苦的莫过于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处于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化的关键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经济增长主要依赖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问题在于谁来为新能源开发的巨大投入成本买单?如果在战略上左右摇摆,处置不当,很可能我们没有得到新能源技术的利益,反而影响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目前,我们不可能采取上世纪60年代勒紧裤腰带发展核技术的发展战略,而只能借鉴经济改革“双轨制”的发展战略。在利用传统能源维持经济增长的同时,集中优势兵力在某些新能源技术开发上做出突破,并运用“看得见的手”迅速扶持其发展壮大。在这方面,中国广阔的地域和庞大的经济实体反而为我们创造了内部转移和消化的空间。比如,中央政府完全可以采取“能源特区”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某些行业、某些城市或省份率先发展并采用新能源技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这种“看得见的手”应当引导和利用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尤其是目前中国积累了大量的民营资本,应当鼓励、保护并扶持民营资本进入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领域,从而有意识地扶持民营企业阶层的发展壮大,激发他们引领世界先进技术的雄心,从而与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今天发生在中、美、欧之间的竞争,和历史上的文明竞争一样,从根本上是各民族以及这些民族中的精英群体之间的竞争。而我们在这场残酷的国际竞争中能否取胜,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激活每一个人的自由创造力,并将这些自由创造力凝聚在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未来目标上。在经济领域中,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市场手段把最优秀的商业头脑送到经济战场上去。在这方面,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在展现出优势的同时,也显露其弊端。尤其在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国企的政府背景成为其进入国际市场的障碍。由此,政府应当利用当前金融危机的契机,鼓励并保护民营企业收购外国的新能源技术企业,而不是购买传统的企业。

在这些事关民族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中国的左翼与右翼应当携手合作,服从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由此,我们就不能囿于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传统区分,既要看到国有企业对于国家安全和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也要看到国有企业可能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在今天全球市场你死我活的经济战场上,国有企业需要和民营企业携手合作,彼此发挥自己的不同优势。

正是从“以我为主”的国家战略角度看,“碳政治”对于中国绝非消极的国际压力,而完全可以因势利导,将国际压力转变为促进国内深化改革的政治动力。当年,中国政府恰恰是利用wto的国际压力,对产业政策和政府审批体制等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而今天,如果我们巧妙利用“碳政治”的国际压力,不仅可以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更重要的是可借机鼓励、扶植民营企业在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国际竞争中发展和壮大,在这个过程中引导民营企业将自己的利益与民族长远发展目标凝聚在一起,使得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成为引领新能源技术革命中与西方世界展开竞争的推动力。这样,也会使我们的民营企业家阶层在政治上成熟起来,不再仅仅计算企业的利润,而要同时关注民族发展的命运;不再把民工作为自己财富积累的对象,而是在整个国际市场上谋取利润;不再依附于西方,而是力争领导全球的产业技术革命。

“碳政治”下的中国:话语战略的抉择

“碳政治”是在一套国际话语体系下形成的国际政治,参与“碳政治”就意味着要参与国际话语游戏。但话语具有两种功能:一方面是建构正当性的政治功能,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意识形态功能;而另一方面是提供生存意义的文化伦理功能,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文明。

从近代中国被纳入欧洲主导的国际秩序开始,中国也就进入了西方的话语体系之中。在这过程中,中国始终交织着两个相互关联的话语体系:一个是国家主权话语体系,强调国家主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为中国政治的独立性提供正当性;另一种就是世界主义、共产主义和全球化的话题体系。这两种话语本身并无优劣之分,选择并建构哪一种话语取决于特定时期的国家战略,由此话语建构即使不是国家战略本身,也是国家战略实现的必要组成部分。

近代以来中国在国际政治格局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使得我们倾向于选择国家主权的这一套防御性的话语体系,防止外部势力的干涉。但这种话语的效用就在于展现一种孤立主义的倾向,无法成为国际政治的领导者。而在今天的国际背景下,尤其中国作为大国被看作是“利益攸关者”而不可避免地承担起相应的国际责任时,我们不可能仅仅选择一种话语,而应当交织使用上述两个看似对立的话语体系。

今天中国在进入既有的“碳政治”所形成的国际秩序时,必须以大国领袖的姿态同时作为一个批判者和建设者,前者需要借助来自“新帝国主义”的话语,强调目前国际秩序的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后者必须借助西方人熟悉的“普适话语”,努力建设一个更为公平合理的、有助于解决人类共同问题的国际秩序。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发展战略必须能够被涵盖在普适话语之下,并对这些普适话语形成重构。

在“碳政治”问题上,中国的话语策略无疑要因势利导利用目前西方形成的话语,强调在面对人类生死存亡的重大危机面前,每个国家应以高度的道德感来共同承担责任。但话语构建绝不仅仅是官方文件的意识形态口号,而是要转化为一整套自我理解和思考问题的观念系统,从而将这个观念体现在思想、文化、政策和法律等各个领域。就回应全球“碳政治”而言,这种话语建构至少应当在以下三方面努力:

第一,在政治哲学上,构建对全人类的道德关怀与中国古典哲学传统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充实具体政治内容。目前,中国虽然已成为全球大国,但是真正引起西方世界敬畏的是中国古典文明。尽管“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悄然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的伦理基础,但究竟“复兴”什么,依然缺乏具体内容。在回应全球“碳政治”的过程中,复兴中国古典文明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以及背后的一整套自然哲学和政治哲学,恰恰构成中国文明与欧洲文明平等对话的前提,从而使得中国加入到全球话语体系的建构中。由此,中国完全可以从中国古典哲学的角度对全球“碳政治”给出一套全新的普适主义的理解和解释。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古典哲学的复兴就与全人类的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如果说过去三十年,我们基本上是在发展主义和经济主义的立场上来理解我们的生活,由此导致中国人缺乏内在的伦理精神和生存意义。那么在“碳政治”的背景下复兴古典政治哲学思想,无疑有助于打开今日中国人“自我利益”的牢笼,使得每个人关注他人,关注全人类。

这样,中国的“科学发展观”就不能简单理解为左翼政治的主张,而必须理解为中国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思考,理解为中国人基于对全人类命运的关怀所积极承担的伦理责任。若能进行这样一种话语的有效建构,那么地方各级官员推广节能减排的努力就不仅是官僚制下按部就班完成一项工作,而企业进行的节能减排的技术和产品创新就不是单纯追求市场利润,而在这些工作的背后就多了一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关怀全人类命运的伦理美德,而这无疑也会给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增添伦理意义。

第二,在国际关系中,强调在应对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气候问题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近代以来,由于我们在国际结构中处于弱势,利用主权话语、强调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在许多重大国家问题上(比如应对国际人权)为我们赢得了主动。但在“碳政治”中,国际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类的国际法对我国有利,相反美国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及欧盟国家通过的征收“绿色关税”等国内法不利于我国。我们目前的减排压力与其说来自国际法层面,不如说来自欧美国家的国内法层面。怎么办?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目前主要诉诸国际贸易中的自由贸易原则和贸易保护原则之类的经济话语。这种经济话语本身诉诸利益计算,并没有道义上的正当性基础。相反,如果强调在气候问题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不仅宣称了一套西方人普遍接受的世界主义的普适话语,而且为谴责并并通过贸易战反击美国和欧盟各国的国内立法奠定了道义基础。

在此,我们可以区分两类国际法:一种是各国基于国家利益而签署的国际法,在这些领域可以坚持国家主权高于国际法;另一种是基于全人类共同的利益而签署的国际法,在这些领域应当坚持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话语建构的意义就在于激发人们的道德感。若坚持国际法高于国内法,那么在“碳排放”的问题上,就坚持按照国际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类的国际法来解决,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将本国的法律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由此,对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的反应就不是“引发贸易战”之类的经济话语,而是强烈谴责美国将自己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新帝国主义”。当然,人们完全可以在道德上进行追问: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美国怎么有资格在节能减排问题上对中国这样《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国说三道四呢?

由此在国际话语建构过程中,必须“师夷长技以制夷”,“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有”,不是排斥西方所谓的“普适价值”,反而要主动把这种“普适价值”接过来,服务于我们自己的战略目的。假如坚持“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道义立场,中国是否可以把这一道义原则作为未来承诺承担减排义务的先决条件,甚至在国家利益需要时,不惜以退出国际条约且不承诺未来承担减排义务作为筹码,迫使美国和欧盟国家放弃透过国内法来征收“碳关税”这种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呢?在这个方面,国际关系中的“威慑”具有特别的意义。

广岛原子弹爆炸以及核武器的使用究竟怎样改变了国际政治的法则?美国对外关系协会曾经召集各方面的专家进行了长达两年的研究,并最终形成1957年基辛格撰写的名著《核武器与对外政策》。其中,基辛格反复论证的一个观点就是由于核武器导致的全球毁灭的后果彻底改变了历史上的战争法则,即没有最后真正的胜利者。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政治中起重要的作用的不仅是“实力”,而且是“心理”。美国的战略就是要明确给苏联传达不惜发达核战争的意图,从而对苏联构成“心理上的威慑”,迫使苏联就范。基辛格提出的“威慑”战略就被肯尼迪运用到了处理古巴危机问题上,扭转了二战以来的美国面对苏联的被动局面。

而今天,西方人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普遍担忧和恐惧已经为中国实施“威慑”战略奠定了心理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国巨大的排放量也许并不是中国的劣势,反而会成为中国实施“威慑”战略的“优势”所在。中国的国家实力以及与77国集团的密切关系,无疑具备了实施“威慑”的实力。如此,中国就需要将自身立场和意图明确无误地传达给西方世界:在“碳政治”问题上,除否美国和欧盟国家承认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并严格遵守国际条约,否则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就会采取不合作态度,在未来也不承担任何减排承诺。

不同于美国根据赤裸裸的国家利益决定退出《京都议定书》而招致国际社会的批评,中国实施“威慑”战略的道义基础恰恰在于强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而在国际法层面,中国完全可以团结发展中国家,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当然,“威慑”是一种潜在的利益诉求,其目标是为了在谈判中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

第三,一旦把“碳政治”纳入到国际法中,就需要提出于我有利的法律标准和技术标准,并把这些标准的提出建立在一套科学话语、技术话语和法律话语之上。法律人的格言是:“魔鬼在细节中”。在“碳政治”问题上,真正的利益往往在一些不起眼的技术细节上,而这些细节只有洞悉“碳政治”诀窍的内行人才知晓,且往往需要用一套科学知识和法律理论加以建构。

在“碳政治”中,如何测量和计算“碳排放”,根据怎样的公式来计算每个国家的排放量,碳排放量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计算公式等等无疑是技术关键。为此,我们需要提出一套关于统计和计算的方法学,既要有理论,又要有公式,还要有数据。只有这样才能将一套政治话语转化为技术语言,在国际谈判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标准。

比如,目前各国“碳排放”的基数计算都以国家为单位,甚至以gdp为单位计算,按照这种计算方式,中国在的碳排放量仅次于美国,中国由此遭受到越来越巨大的压力。目前应对这种压力的方法就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有区别责任”原则,强调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这种应对思路虽然于我有利,但空间会越来越小。美国就强烈要求中国在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上作出减排承诺,若美国和欧盟以“碳关税”来威胁中国,中国估计将难以承受压力。

但是,如果我们提出一套新的计算方法,按照人均碳排放量计算,中国目前在世界上排名就会大大靠后。为此,我们就需要给这套新的计算方法提供一套法律和技术话语。就法律话语而言,我们完全可以借助西方人熟悉和理解的“自然法”理论。按照这种理论,整个大气属于上帝赋予全人类的公共财产,那么地球上的每个个体都具有平等的“碳排放权”。在确保全人类安全的范围内,每个人享有的“碳排放权”是平等的。按照自然法逻辑,每个国家究竟应当排放多少二氧化碳,其计算公式就应当是全球平均每人的排放量与国家人口总和的乘积。

事实上,我国也有学者提出这种计算方式,但理由诉诸人文社会发展理论,说服力不足。而有一些西方学者也提出这些这种计算方式,其理论依据就是所谓的“环境正义论”(ecologicaljustice),但这些理论显然没有诉诸西方人普遍接受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平等更为有力。如果这种计算方式能够成立,那么,还可以继续计算每个国家的“碳排放史”与确定减排基准年之间的关系。目前,《京都议定书》把1990年作为发达国家测算碳排放量的基准年,而发展中国未来承担减排任务的基准年无疑需要大大向后拖延,而这一切除了政治主张,还需要提供一套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再比如说,新能源技术的核心是知识产权。当年,在wto谈判中,欧美大公司的律师们就设计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这样的法律概念,使得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问题建立了关联,从而通过trips协议,使得欧美公司在国际贸易获益的不仅是产品贸易,而是知识产权转让。我一直以为,我们的决策者包括我们的法律专家和律师都应当好好研究一下这个案例。该案例已经进入哈佛商学院关于商业谈判的案例教学中。

那么,今天我们是否有能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提出“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即主张“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依据这个主张推动签署新的国际条约呢?

事实上,这样的主张不仅有道义基础,而且有法律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明确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原则。发展中国家都在反复提出这个原则,但这个政治原则或者法律原则在上述国际公约中并没有加以细化。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这个政治主张翻译为一套法律语言,推动在这个原则下签署新的国际协议。

如果中国在推动签署《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不仅会获得所有发展中国家强有力的支持,而且会获得西方国家中主张废除知识产权的左翼力量的支持。这事实上将发达国家放在道德的火炉上烤:即发达国家必须在维护本国的商业利益与积极推动全人类改善全球气候环境之间做出选择。

无论主张“地球上每个人拥有平等的碳排放权”,还是提出“与全球气候有关的知识产权”,这两个计算标准和法律规则的建构都会彻底改变全球“碳政治”的利益格局。由此,中国在积极参与全球“碳政治”的过程中,决不能满足于西方已确立的法律和技术框架,而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碳政治”的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而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的改变不仅依赖国家实力,而且依赖于一套完整的话语建构的战略。

从近代以来中国进入西方国际体系中,西方人一直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中国只有选择进入或不进入的权利,而很少获得游戏规则的制定权。为此,不少有识之士不断提出中国作为大国参与到国际事务中应当制定游戏规则。但国际规则的制定不仅是国家实力的证明,更重要的是一个民族是否有智慧、是否具有想象力的证明,因为它需要的不仅是各个领域的专家,包括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等,更主要的是依赖提供理论武器的思想家,当然需要将实力、专业知识和思想整合在一起的伟大政治家。

目前,全球“碳政治”刚刚开始,中国从一开始就参与其中,对规则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不亚于西方国家。但是,中国能否在未来国际谈判中成为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定者,无疑是对中国政治家统领能力的考验,是对中国综合实力的考验,是对中国能否成为国际社会的领导者的考验。由此,目前西方主导的“碳政治”对正在崛起的中国而言,与其说是一个压力,不如说是一个考验,更不如说是一个绝好的机会。

作者:强世功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高中政治论文

高中政治论文篇二

协商政治与中国政治文明建设

【 内容 提要】协商 政治 是当代世界政治文明 发展 的一种崭新范式,作为 现代 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 协商政治广泛地存在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安排和政治系统的运行过程之中。 中国  的政治协商制度具备了协商政治的基本特征,但还不能算作现代意义上的协商政治,须 进一步发展完善。从功能性的政治协商走向制度化的协商政治,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 新路径之一。

【关 键 词】政治协商/协商政治/政治文明

在中共十六大关于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中,对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问 题从不同角度有所论及,表明人民政协组织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 社会 主义政治文明建 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试图从协商政治和当代民主 理论 的新视野出发,对当 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路向进行初步探讨。

协商政治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在这种政治形式中,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多个政党之 间或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通过制度化协商所取得的一致意见为基本依据。(注:本文有 关协商政治的概念以及理论 分析 参考 借鉴了北京大学政府管 理学 院曾勇明博士的 研究 成 果。曾勇明在其博士论文《协商政治的决策过程与政治整合功能分析》中提出并界定了 协商政治概念,系统论述了协商政治的基本理论。)协商政治无论是作为一种基本政治 制度安排,还是作为一种基本政治运作过程,都广泛地存在于现代民主政治之中。例如 ,在实行代议民主政治的国家,都是由多数人选举他们的代表组成一个代议机关,由这 个代议机关掌握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权力。在现代国家,这个代议机关就是立法机关,西 方国家称之为议会或国会。多数人的意志正是通过代议机关组成人员在讨论和协商中形 成的,协商的结果是代议机关进行政治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

根据政治体制的不同以及政党协商与利益集团协商的差别,协商政治可以分为执政联 盟型协商政治和西方社群合作主义型协商政治这两种主要类型。所谓执政党联盟型协商 政治,是指在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如果没有一个政党在议会中控制半数以上的议席,一 般就需要两个以上的政党组成执政联盟以掌握政权。执政联盟型协商政治的主要特点是 ,在议会中获得席位的政党或者政党联盟,通过组建议会党团,在国家立法机关表达本 党(或者政党联盟)的政治意见和政策倾向,以谈判、辩论、协商、表决等形式制定政策 和 法律 ;同时,获得执政权的政党联盟通过内部协商进行政治分赃,分配政府职位和行 政责任。执政党联盟型协商政治在实行多党制的国家中比较普遍,如在法国、德国、意 大利、以色列等国家,都具有执政党联盟型协商政治的显著特征。所谓社群合作主义型 协商政治,是强调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通过合法的政治途径与形式进行利益表达和政治 沟通,谋求政府统治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平衡,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动、良性共治的局 面,以奥地利、瑞典等一些欧洲国家最为典型。在革命制度党执政时期的墨西哥也是实 行社群合作主义型协商政治的代表。这些国家都存在拥有强制性或半强制性成员资格的 社团如工会、雇主协会等非政府组织(ngo),政府在制定有关政策如社会 经济 政策时, 与这些组织进行协商,并以协商结果作为决策的依据。

两类不同的协商政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就协商的政治功能 来看,在执政党联盟型协商政治中,政党同政党之间的政治分赃与政策协商是关键;在 社群合作主义型协商政治中,政府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 协调是关键。就协商的政治主体来看,在执政党联盟型协商政治中,各个进入执政联盟 的政党既是政治地位平等的政治主体,同时也是政治属性相同的协商主体;在社群合作 主义型协商政治中,政府作为一方,各个社会利益集团作为一方,是政治地位平等但政 治属性不同的协商主体。

现代政治系统的运行过程,也可以看作是协商合作的过程。政治权力系统的不同组成 部分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存在广泛的政治协商。这不仅体现在立法机关内部不同政党 或议会党团、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也体现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商,体 现在行政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商,体现在执政党内部的协商,以及中央政府与地 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商等。例如,在总统制或半总统制下,如果总统 所在的政党并没有成为国会的多数党,总统在许多 问题 上就不得不同国会多数党进行协 商。在实行半总统制的法国,如果总统所在的政党没有成为国会的多数,就会出现“左 右共治”的局面,总统与分别属于左翼和右翼政党。在这种情况下,总统与的 协商就更加经常且微妙。又如,日本自民党内部不同派系之间的协商也很有特色。在自 民党单独执政或自民党主导的联合政权 时代 ,自民党派系领袖之间的协商对日本政治过 程有重大 影响 。

在现代西方国家,公民除了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代议机构外,还通过参加政党和 社会团体,以团体的形式参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与协商。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 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发展迅猛,它们以各种方式同公共管理机构进行协商、对话与 合作,并推动公共管理模式的变迁。而且,公民还可以通过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协商, 形成社会舆论,对政治过程产生一定影响。

由于协商广泛地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的政治过程中,是政治决策的基础性环节,因此 ,民主政治也可以被称作协商政治。 台湾 学者江炳伦指出:“我们经常认为国会政治的 最大法宝就是多数决。其实,这仅是表面现象。在大多数民主国家,任何重大政策付诸 表决之前,不同政党领袖早已在幕后进行一连串的磋商和协调。民主政治能否成功的关 键性因素,不在于那一党派掌握多少选票,而是在多数派与少数派对政治基本结构是否 具有共识,彼此之间是否互相信任和互相尊重。这些特质必须靠经常不断的沟通和磋商 才能慢慢培养起来”。“民主政治就是协议的政治”。[1]

“协商政治”的概念为我们理解当代人类政治文明的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 如果从协商政治的视野来重新审视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民主政治理论的各种流派,我 们就会发现,曾经在国际社会具有重要影响和引起广泛争议的“共同参与民主理论”、 “公共选择民主理论”、“多元主义民主理论”以及其它民主理论,尽管存在明显的分 歧,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共同一致的因素,那就是承认政治协商在国家和社会公共事 务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协商过程对于公共决策制定、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必要性。不 同的民主理论尽管在侧重点方面各有不同,但是都把完善民主政治的目标指向了政治协 商。

在20世纪80年代,阿尔文·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论述共同参与民主问题时 就指出:“在现代的政治框架结构中,即使是圣人、英雄加天才来统治,也仍然面临代 议制最终的危机。必须通过广泛的协商,心平气和的共同参与,重新确立政治的框架结 构”。[2]托夫勒、奈斯比特等参与民主论者的观点,反映了在当代以信息革命为基础 的现代社会直接民主的重要性和政治协商的必要性。以罗伯特·达尔为代表的现代西方 多元民主论者认为,由于社会体系中存在多个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因此,政治权力应 当分散在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之中,而不是由单一的利益集团或国家所独占。在一种多 元化的权力结构中,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院外活动,参与国家政治 生活,影响政治决策,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国家政策是各个利益集团讨价还价和妥协影 响的结果。达尔指出,“独立的组织在一个民主政体中是非常必要的”,[3]“在民主 国家中,有组织的政党和利益集团是必要的、正常的、理想的政治生活的参与者”。[4 ]从达尔的思想来看,多元民主的重要组织基础是社会中政党组织、政府组织与公民利 益集团组织三类组织的相对独立,不同类型组织都可以分享政治权力,通过谈判与协商 制定政策。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并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分散的个 人决策,只能够通过政治过程进行集体决策。而集体决策就是各个参与者按照某种规则 ,通过集体协商而确定的集体行动方案。集体协商所遵循的规则主要包括“一致同意规 则”、“多数同意规则”、“否决投票规则”等。无论集体决策采用何种规则,实际的 运作过程都是博弈与协商并存的过程。如果只有博弈而没有协商一致,就不可能形成集 体决策。

综上所述,协商政治是吸收了各种民主理论共同价值和合理成分之后形成的一种新型 政治形态,同时也是当代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成果。协商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政治 运行机制,而且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政治行为过程,同时还是一种全新的政治文化观念。 协商政治作为当代民主政治一个新范式的提出,深化了我们对民主政治的认识,为我们 了解世界政治文明的发展走向提供了新的视野。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根据中国政党制 度的基本制度安排,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是中国政权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是国家各 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制定者;其他政党(民主党派)是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其主 要政治功能是与共产党通力合作,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中国参政党同执政党之 间的政治协商不仅体现在民主党派人士以人民代表的身份进入国家立法机关,参与国家 重大事务的讨论和决定,而且体现在民主党派人士同执政党通过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 专门的形式共商国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 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 ,决定了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政治特点: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 大包容性。在“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下,尽最大可能地把各党派 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 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并在共同政治基础上“求同存异”。二是党派 的合作性。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各民主党派可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 ,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积极促进中国各党派间的团结合作。三是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是中国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的重要形式,它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家大事,对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政治 协商、民 主监督、参政议政。所谓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 经济 、文化 和 社会 生活中的重要 问题 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座谈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 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所谓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 法律 和法规 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 行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党委、 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 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 内容 和形式除政治协商和 民主监督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 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 研究 ,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 形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 现代 化建设和国 家统一献计献策。根据上述内容的 分析 ,我们认为, 中国 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与政治协商制度已经从基本制度安排和政治运作机制方面建立起协商政治的框架体系, 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 发展 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但是,现阶段中国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还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协商政治,而是 处在从政治协商向协商政治发展的过渡阶段。这是因为,同国外协商政治的两种典型形 式相比较而言,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完善之处:

第一,参政党同执政党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协商主体在政治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 相同的。共产党是政治决策的主体,民主党派是政治决策的参与者和协助者;共产党制 定政策,民主党派则“通过充分的讨论协商,努力增进各方面人士的相互沟通和理解, 发现和集中群众的智慧和经验,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 科学 化”。[5]而真正意 义上的协商政治要求参加共同协商的各个政党都是政策的制定者,通过各方协商一致的 原则共同制定政策。

第二,人民政协在组织结构上缺乏适应当代中国社会政治结构分化实际情况的利益表 达机制。在人民政协组织中,既具有党派构成,又具有社会界别构成,还具有各种特殊 身份构成,这种组织结构模式容易混淆政党之间政治协商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政治协商 的区别和界限。从不同类型协商政治的运作机理来看,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侧重于政治 利益和政治 影响 力的合理分配,政府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协商侧重于权力与利益 交换的公平合理,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协商侧重于利益的协调与公平。从当代中国 社会利益结构和社会政治结构分化的现实情况来看,充分的利益表达需要多个组织承担 ,没有哪一个组织能够保证自己作为协商的一方,完全公平和公正地代表多方利益。因 为,在现行体制下,政协组织同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组织不同,它只是民意表达机构,而 不是政策综合机构,它本身并不具备利益分配和利益整合的权力和政治功能。

第三,政治协商制度和人民政协组织按照“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而设定的政治 功能,在某些深层次问题上存在内在冲突。就大政方针而言,在现行政治协商制度下, 共产党同各个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一般能够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和看法;就围绕“团结 ”和“民主”两大主题而展开的政治职能而言,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难保证二者的兼顾 与协调。这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发展的结果。但是,在一些深层次问题上, “团结”和“民主”两种不同类型的政治功能难免出现内在冲突。例如,在党和国家机 关高层次领导人选的安排方面、重大事务的决定方面,民主党派内部可能有与共产党意 见看法一致的,也可能有不一致的。按照“民主”的要求,应当允许持不同意见的一部 分哪怕是少数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双方的协商与沟通应当更为充分和开诚布公。但 是,从“团结”的要求来看,持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的一方为了支持和配合实现共产 党的“组织意图”,往往较难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

第四,人民政协组织同中共统战组织存在角色交叉、功能重叠,不利于政协组织协商 功能的充分发挥。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实际要求来看,政治组织的角色与功能应当专 门化和分殊化。因此,人民政协作为政治协商组织的角色与功能应当同作为政治统一战 线组织的角色与功能区分开来,人民政协主要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作用 ,而把政治统一战线的功能集中赋予共产党的统战组织。但是,在现行各级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中,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做好海内外联谊工作、促进两岸关系改善、团结非公有 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往往成为政协的经常性、实质性工作。这些方面的工作同中国共产 党的统战组织工作没有多大的区别,存在明显的交叉重叠。同时,由于政协组织把相当 多的工作精力放在统战方面,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政治协商功能的充分发挥。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协商政治是当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形式,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新的 有益经验,那么,如何将中国现行的政治协商制度发展成为更加完备的协商政治呢?在 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原则性思路:

在协商政治的具体形态方面,中国不应当简单照搬西方多党联合执政型协商政治,但 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前提下,可以借鉴其中的某些具体运作机制,进一步提 高各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实行多党平等合作的协商政治。其基本政治 底线是:除了不分享国家执政权以外,其他所有权力都平等分享。也就是说,民主党派 在接受共产党在政治上的领导、不与共产党分享执政地位的前提下,在公共政策制定和 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上享有与执政党同样的权力和地位。同时,应当建立专门的经常性 的公民团体和非政府利益组织同执政党和政府组织进行实质性政治协商对话的机制。在 这方面,十六大报告明确强调,“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6]十六大报告还进一步 要求,“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 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7]这清楚地预示着,在未来公共政 策的制定中,中国将从传统的单向集中型政治协商转向双向互动型协商政治。总体上看 ,中国的协商政治应当是兼有政党联盟型协商政治和社群合作主义型协商政治两方面优 点和特点的复合型协商政治。

在协商政治的运作机制方面,要严格按照“协商在决策之前”的原则要求,使执政党 提出的每一项政策建议、每一个人事安排意见,都充分吸收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甚至公 民个人意见的备选预案,改变长期以来政治协商和民主评议的实际运作中,党委先有倾 向性或实质性意见,然后通过协商赋予党委意见合法性与民意基础的做法。在具体事务 的协商过程中,要引入公开辩论程序和听证机制,尽量做到协商过程的公开、透明,尽 量减少通过个别谈心、做工作、打招呼、促转化达成一致的传统协商办法,减少感情因 素和心理暗示在协商过程中的影响。

在协商政治的组织建构方面,要考虑将 目前 按照“大民主、大团结”原则建立的人民 政协进一步完善成为专门化、专业化的几类政治协商机构。具体而言,可考虑建立党际 协商机构、政党与人民团体协商机构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协商机构这三类不同层次的政 治协商机构。为此,必须改变在政治协商中将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界别相提并论 的做法,将民主党派同共产党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作为协商政治的第一层次,将共产党 和政府组织同各人民团体、社会界别之间的政治协商作为协商政治的次一级层次。在不 同类型的协商机构中运用不同的协商原则和协商机制。

在协商政治的政治效力方面,要提高政协委员个人、集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所提出各 项提案的政治效力。政协委员同人大代表一样,都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础,都是受部分公 民的委托;政协提案同人大议案一样,都是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合法表达。因此,虽然政 协组织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但是,将人民的意愿和利益要求以人大议案形式 提交国家权力机关与以政协提案形式提交政治协商机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所不同的 只是“问题的发现者”不同,以及问题的反映渠道不同而已。从操作层面来看,至少今 后应当在“两会”同时召开期间,建立更为畅通、便利的,将政协提案转化为人大议案 的机制,通过制定规范化的法律程序,明确政协提案转化为提交人大讨论议案的具体形 式、途径,从而使政协提案的法律效力和政治效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另外,今后应当在 “两会”闭会以后,把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同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统一起来,使代表和 委员只是监督者,不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向他们负责,而是让政府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共同监督下向人民负责,同时,代表和委员也向人民负责。

从功能性的政治协商走向制度化的协商政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必要途径。我们应当以十六大精神为指针, 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善于吸收和借鉴当代世界政治文明建设的积极 成果和有益经验,切实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向前发展。

【 参考 文献 】

[1]江炳伦:《民主与发展——江炳伦时论(一)》,时报文化出版 企业 有限公司1986年 版,第285、18页。

[2][美]阿尔文·托夫勒:《第三次浪潮》,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511页。

[3][美]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4][美]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10页。

[5]李贵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人 民日报》2003年3月16日第4版。

[6][7]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 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5、 35页。


看了“怎样写高中政治论文”的人还看:

1.高中政治论文怎么写

2.发表高中政治论文怎么写

3.高中生政治论文怎么写

4.高中政治论文格式怎么写

5.关于高中生政治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