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论文投稿作品

发布时间:2021-09-24
关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论文投稿作品

  在当今社会,信任具有重大意义,尤其在跨文化合作中,信任的重要性尤为突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论文投稿作品,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关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论文投稿作品篇一

  建立法治的信任

  摘要在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的当今,我们不能否认国外对我国依然存有疑问。赖昌星迟迟不归,引渡程序繁琐冗长,究根结底是对我国法治的不信任所导致的。本文指出我国要想建立起外国对中国法治的信任,应更加注重程序的公正与公开。

  关键词法治建设 引渡 赖昌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90-01

  1999年远华走私案震动全国,赖昌星以旅游签证居住于加拿大温哥华,在长达六年的难民身份确认后又进入了冗长的遣返程序,何以十年的时间嫌疑犯赖昌星依然无法回国接受审判?这与加拿大的难民申请程序和遣返程序有关。赖昌星居温哥华后首先提出了难民申请,根据加拿大的法律在加拿大申请难民保护,申请人须先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申请。加拿大移民部官员如果认为该申请人具有资格获得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的聆讯后,应将该申请提交给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的公约移民甄别处进行听证审查,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难民资格。若结果是否定的,当事人可向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的难民保护处申请行政裁决。如果对难民保护处的裁决仍不服,当事人还可向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的难民复议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进入司法审查程序。若对联邦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对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将案件提交到加拿大最高法院。①赖昌星以六年时间走完了以上程序。从此不难看出,加拿大对于“人”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怎样的地步,设置了层层的保障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给予当事人可能的救济。随后,由于中国与加拿大之间并无引渡条约,赖昌星进入了加拿大的遣返程序,制作了遣返的风险评估报告,接受司法审查,认为报告不充分,移民部再次上诉……至今遣返程序已进行了快四年了,赖昌星遣返依然遥遥无期。

  有人说加拿大冗长的程序包庇了中国的逃犯,而我认为这恰是加拿大法治的一个体现,法律为当事人设置了种种保障措施,则当事人就有权利用其保护自己。虽然这会给一些人机会去寻找法律空隙,故意为或不为一些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法律总是有所取舍的,加拿大的法律以“人”的权利为先导,坚持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正义,虽然程序冗长,但与其保护的利益相比加拿大的法律有所抉择。而对于中国的相关情况,加拿大法官无论是在对赖昌星难民资格的认定还是遣返程序的风险评估报告的审议中都透露了对中国法治的不信任,在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的法官yves de montigny在判决书中,他多次引用了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低于了国际标准,同时他还对中国可能的酷刑的表示了担忧。在判决书的最后yves de montigny法官说到:“在本案中,我看了风险评估报告所做的决定,觉得虽然其考虑到了很多理由,但我认为其对酷刑的风险评估不足。”②以此作出判决,风险评估报告不充分,遣返令无效。酷刑是加拿大法官最为担心的问题,虽然我国是《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成员国,也声明不会使用酷刑,但其对我国的履约产生了质疑,这是对我国法治的最大的不信任,认为我们会不遵守“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判决中也探讨了有关死刑的问题,但yves de montigny法官也说了,他相信中国政府的诚信也不怀疑外交昭会所作的承诺,这并不是认定风险报告不充分的理由。而我也认为死刑的问题对引渡双边条约的订立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美国作为发达国家的最有力的代表有些州也并未废除死刑,但其与他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当成熟的引渡机制,可见死刑并非不可逾越的。而我国与西班牙的双边引渡条约起了很好的示范,在条约中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此条款可以平衡双方的要求,达成共识。要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外国对我国法治的信任,让外国了解了我国的法治,相信犯罪嫌疑人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下也能得到公正的审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使正义得到伸张,这样我国与他国无论订立是双边还是多边的引渡条约都是水到渠成之事了。

  中国要想建立起外国对中国法治的信任,应更加注重程序的公正与公开。我国现在的各项法律依然有不足之处,要想大规模修订法律立刻达到国际要求的相关的标准绝非几年之事,但至少,我们应该做到对于现行法律的规定要严格的执行,如果少一些“躲猫猫”事件,在逮捕、关押嫌疑犯时多一些透明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的条款能够落到实处,少一点政治干预司法,那么想要建立外国对我国的法治的信任也就不是那么难了。然后一步一个脚印,减少死刑的规定,完善劳动改造制度,提供嫌疑犯的救济途径,制定相关措施保障司法独立。由于公开,所以了解,由于了解所以认同,因为认同产生信任。

  当说起中国五千年文明历史,我们会无比自豪地挺起胸膛,而同时,在我们的身后,也套上了深重的枷锁。当世界日新月益飞速变化时,我们闭关锁国以天朝上国自居,当法治的理念在全世界掀起巨浪时,我们的民众还跪在高高地衙门下高喊着请老爷为民做主,当世界在各国的眼中变得越来越小时,中国还被称为神秘的东方。30年的改革开放,50年的法治进程,中国正在向世界展现自己的新形象,但传统的思想,发展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如果能够少一些秘密,多一点公开,少一点枉法裁判,多一些秉公执法,法治的信任也就不会那么难以实现,而国家与国家的引渡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注释:

  ①熊安邦.赖昌星“难民”案的法律分析.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8(1).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关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论文投稿作品

  关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论文投稿作品篇二

  中西方信任比较

  摘要人在交往中需要建立相互的信任,以熟人关系为主的中国和以陌生人关系为主的西方国家的信任机制各不相同,表现各异,同时也有联系。本文通过对中西方人信任的比较,进而探究中国在社会转型期应如何建立长效的信任机制。

  关键词信任观 熟人社会 陌生人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76-02

  中国是个古老的以农业为主的大国,交际圈子多集中在熟人范围内,重人情、讲面子是熟人社会交往的特点,陌生人很难融入到已形成的熟人圈子,很少涉及与陌生人来往。商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则更注重与陌生人交往,并建立了完善的确保陌生人来往和信任机制,随着全球化的到来和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熟人社会正在向陌生人社会过度,交往中的信任观念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对中西方信任进行比较是必不可少的。

  一、中西方信任表现

  中国和西方国家的人际交往属于不同的信任类型,中国的人际关系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熟人关系是主要的社会关系,对熟人的信任属于习俗型信任,西方人际关系主要发生在陌生人当中,对彼此的信任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其信任是一种契约型信任。

  “熟人关系是以血缘、亲缘、地缘为纽带连接起来的人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然、自发形成的一种必然的、普遍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熟人关系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人人都有自己的熟人圈。熟人关系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关系圈,有着明显的亲疏、等次。”中国这种传统的熟人关系决定了人们在交往中的信任对象,即交往的主要对象一定是与自己有着某种关系的熟人,陌生人则是不可信的。这种熟人社会间的交际信任被称为“习俗型信任”。习俗型信任强调感情的重要性,人们对熟人的信任是自然而然的,人们通过与熟人的交流和往来不断满足自身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熟人好办事”反映的就是这个道理。习俗型信任使得陌生人很难融入到既定的熟人圈子,甚至遭到熟人的排斥。

  与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交际不同,西方社会是以陌生人交往为主的社会,陌生人之间无法像熟人之间那样彼此了解,但出于对利益的追求又需要建立彼此间一定的联系,因此,西方人发明了契约这种能够达成交易和往来的形式,一旦有任何一方违背契约规定,就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可以说西方交往的信任并不是对人本身的信任,而是对彼此所订立契约的信任,是一种工具理性,顾称为“契约型信任”。

  二、中西方信任不同的原因

  中西方在信任观上之所以有明显的不同主要是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类型,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造成了中西方不同的交往信任观念和行为,因此,对于中西方信任观念之所以呈现出不同的原因也与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关系。

  (一)中西方文化背景不同

  中国之所以形成熟人社会与中国自古以来的治国思想有密切的关系。中国是一个以伦理道德理念治国的古老国家,以伦理为本位的中国文化强调家庭的核心作用,对于每个人而言,家族就是一个人交往的社会,亲情和血缘关系是人与人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个体在家族内部有着天然的义务,对亲人信任是义不容辞的,亲疏远近是人们对待事物和处理事务的标准,人们做事总是按照由亲及疏、由远及近的逻辑顺序安排和进行。当这种关系范围进一步扩大就发展为地缘关系等更广泛的熟人圈子,在封建爱你社会,国家就好比由臣民组成的大家族,君主就是这个大家族的家长,所有人都是子民,他们对君主和国家不可以有任何质疑。中国的这种伦理思想发挥了数千年的作用,影响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礼制秩序对人的影响根深蒂固,直至今日也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在西方,其陌生人社会的形成离不开航海业和近代工业文明的发展,航海捕鱼业的发展需要人不断向外界探索,接触的是越来越多的陌生人,陌生人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事务时首先考虑的不是人情或是血缘,人们也不会初次见面就相互了解或凭感觉就彼此信任,陌生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为追逐各自的利益,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契约,人们相信契约胜过相信人本身,契约信任是建立在外在强制力约束下的相互信任,面子和人情在这里影响甚微。

  (二)中西方经济发展状况差别

  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文明古国,农业生活的特点就是集体劳作、聚族而居,安土重迁。传统的小农经济社会更加强调伦理道德,对长辈要毕恭毕敬,对群体利益要特别关注。在固定的耕作范围内,人们都彼此了解,个人没有任何隐私,必须关注他人的感受,凡事要从自身所处的关系群体考虑,人际交往强调宽容和忍让,在利益的分配上也不会过多的强调个人,人们生活在这样相互依赖的熟人社会中,除了对彼此的信任,不能有其它脱离或不符合自身所在群体的任何想法,否则就会遭到这个群体的排斥。

  西方社会是一种移民文化,古希腊地中海地区的人们主要以渔猎为生,他们的子女长大后也都外出谋生,人口的流动性强,陌生人来往频繁,这种陌生人社会具有及时性和匿名性的特点,人们把利益看得很重,因而在利益的分配上也就特别讲究原则,父权在海洋和渔猎文化的陌生人社会也很难确立,平等的观念发展起来,人们通过契约实现相互的利益需求,到了近代,契约的形式被引进到法律当中,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西方对工具理性的信任远远胜于人情关系,人们的情感往往寄托在对所有人都有影响的“上帝”,在交往中则更加信任为其获益的契约和法律精神。

  三、中西方信任利弊分析

  无论是熟人社会的习俗型信任还是陌生人社会的契约型信任,均是社会在特定发展阶段的表现形式,各有其优点和不足之处。

  习俗型信任最大的特点就是信任熟人。这种信任是人们基于已经获得的了解和感情的基础上的信任,它是一种有利的道德资源。首先,它在客观上强调了“人之初性本善”的理念,提倡人们要相信和善待身边的人,有责任、有义务对家庭、对集体做出贡献,引导人们行为向善;其次,这种信任习惯也使人们注重与他人的交往,在现代生活节奏迅速的社会能与熟人相互诉说是一件能够体现人情味的事,人们彼此之间相互关爱有助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再次,习俗型信任强调对熟人的关注,讲究面子,这种“面子”意识能够在无形中起到一种道德约束的作用,人们往往会因顾及面子而感到“不好意思”,使很多隐含矛盾和冲突得到缓解,最后,出于对熟人的了解,人们交往起来的距离容易拉近,让人更有安全感。

  习俗型信任也存在很多弊端,尤其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时代进步,因信任熟人引发的弊病日益突显。一方面,从习俗型信任本身来看,它强调相信熟人,交往具有鲜明的亲疏性,相信和优待熟人,人情冷暖取决于亲疏远近。习俗信任一般只适用于熟人圈子,一旦进入陌生领域,人们就会情不自禁的失去在以往熟人圈子当中获得那种安全感和信任感,对新环境充满怀疑。这种信任标准其实是对更多人的不信任,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培养;另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熟人社会对熟人的信任表现出功利性的色彩,为了情面和义气做违背法律和规定以外的事,为了满足与自己的相关利益,公然把私权凌驾于公权力之上,人们恪守着这种在熟人间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实际上却逐步形成了对事对人不同的道德评价标准,知识靠关系办事,腐败成风现象频繁出现,严重影响法治建设的步伐。

  契约型信任也有其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契约型信任本身反映的是人性本恶思想,契约本身就表明人是不可信的,否则也没有订立契约的必要性,契约会让人产生距离,感到人情冷漠,这也是契约之所以在熟人社会行不通或很少适用到的一个原因。第二,契约的达成目的是为追求各自的利益,使得个人主义盛行,人们为实现利益目标不择手段,丧失社会公德心,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第三,契约将人的信任建立和依附于工具理性之上,社会发展主要依靠外在强制力的约束实现,是人类缺少合作的表现,显然不是理想的状态。

  与习俗型信任相比,西方社会的契约型信任确是比较理性的交往观念。契约型信任在很多方面弥补和预见到了习俗型信任的不足和弊端。首先,契约型信任建立在平等公正的前提下,它关注利益的实现而不考虑等级和身份差别,关注个人权利和价值而不是一味的强调付出和贡献,实现了人的切身利益,满足了人们追求自由平等的愿望;其次,事务总是发展变化的,人的思想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有人变化的想法和行为危机到他人时就会引发利益冲突,如果仅仅是靠人情自身忍让来解决矛盾和冲突,那么必然会有不公之处。因此,契约之初,虽然人们对彼此不信任,但一经达成契约,人们就会为实现双方利益而共同遵守协定。契约克服了人的变化性,契约的达成让人们因畏惧对违约后果的承担而必须遵守契约规定。订立契约就如同许下诺言,遵守契约就如同信守诺言,人们通过履行诺言实现自身物质和情感的满足;最后,契约型信任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契约形式被引用到法律后更加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用法律的权威和精神指导和保护人们的生活是文明社会理性的选择,西方法治社会的成功发展已经为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提供了诸多可以借鉴的地方,中国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提上日程,由习俗型信任向制度型信任过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注释:

  吴海文.论传统的熟人社会道德转型及其现代公德意识的培养.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30(3).98.

  参考文献:

  [1]于康,宋晓琼.透过人情看中国的熟人社会和市民社会.法制与社会.2009.4(下).

  [2]张清,王露.陌生人社会与法治构建论略.法学论坛.

  [3]张康之.论信任的衰落与重建.湖南社会科学.2008(1).

  [4]张康之.“熟人”与“陌生人”的人际关系比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2).

  [5]�传振.半熟人社会与人际信任―兼论社会信任结构变迁的路径选择.甘肃理论学刊.2007(2).

  
看了“关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论文投稿作品”的人还看:

1.关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论文发表作品

2.关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论文发表作品(2)

3.关于信任的议论文

4.关于信任的议论文范文4篇

5.关于诚信友善的思想政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