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表科技论文和科技论文格式

发布时间:2021-12-23
如何发表科技论文和科技论文格式

  科技论文是训练我们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而论文格式是使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发表科技论文和科技论文格式,希望你们喜欢。

  发表科技论文格式

  1 题目是科技论文的中心和总纲。

  要求准确恰当、简明扼要、醒目规范、便于检索。一篇论文题目不要超出20个字。用小2号黑体加粗,居中。

  2 署名

  署名表示论文作者声明对论文拥有著作权、愿意文责自负,同时便于读者与作者联系。署名包括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应写全称并包括所在城市名称及邮政编码,有时为进行文献分析,要求作者提供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电话号码、e-mail等信息。

  用小4号宋体

  3 摘要

  摘要是对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是文章内容的高度概括。主要内容包括:

  1)该项研究工作的内容、目的及其重要性。

  2)所使用的实验方法。

  3)总结研究成果,突出作者的新见解。

  4)研究结论及其意义。

  中文摘要200字左右,中文名称的“内容摘要”用小2号黑体加粗,居中,其内容另起一行用小4号宋体(1.5倍行距),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

  英文“内容提要”项目名称规定为“abstract”, 用小2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居中,其内容另起一行用小4号times new roman 字体,标点符号用英文形式。

  4 关键词

  关键词是为了满足文献标引或检索工作的需要而从论文中萃取出的、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条目的单词、词组或术语,一般列出3~8个。

  有英文摘要的论文,应在英文摘要的下方著录与中文关键词相对应的英文关键词(key words )。

  中文名称的 “关键词” 另起一行用小4号黑体加粗,内容用小4号黑体,一般不超过8个词,词间空一格。

  英文“关键词” 另起一行, 项目名称规定为“key words”,用小4号times new roman 字体加粗,顶格,其内容接“key words”后空一格,用小4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词间用分号“;”隔开。

  5 引言

  引言又称前言、导言、序言、绪论,它是一篇科技论文的开场白,由它引出文章,所以写在正文之前。引言也叫绪言、绪论。

  引言的写作要求

  (l)引言应言简意赅,内容不得繁琐,文字不可冗长,应能对读者产生吸引力。学术论文的引言根据论文篇幅的大小和内容的多少而定,一般为200~600字,短则可不足100字,长则可达1000字左右。

  (2)比较短的论文可不单列“引言”一节,在论文正文前只写一小段文字即可起到引言的效用。

  (3)引言不可与摘要雷同,不要写成摘要的注释。一般教科书中有的知识,在引言中不必赘述。

  (4)学位论文为了需要反映出作者确已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开阔的科研视野,对研究方案作了充分论证,因此,有关于历史回顾和前人工作的综合评述,以及理论分析等,则可将引言单独写成一章,用足够的文字详细加以叙述。

  (5)引言的目的应是向读者提供足够的背景知识,不要给读者悬念。作者在引言里不必对自己的研究工作或自己的能力过于表示谦意,但也不能自吹自擂,抬高自己,贬低别人。

  引言的格式要求

  项目名称用小2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另起一行用小4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

  6正文

  正文是科技论文的主体,是用论据经过论证证明论点而表述科研成果的核心部分。正义占论文的主要篇幅,可以包括以下部分或内容:调查对象、基本原理、实验和观测方法、仪器设备、材料原料。实验和观测结果、计算方法和编程原理、数据资料、经过加工整理的图表、形成的论点和导出的结论等。

  正文可分作几个段落来写,每个段落需列什么样的标题,没有固定的格式,但大体上可以有以下几个部分(以试验研究报告类论文为例)。

  1)理论分析。

  2)实验材料和方

  3)实验结果及其分析

  4)结果的讨论

  具体要求有如下几点:

  1)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

  2)事实准确,数据准确,计算准确,语言准确;

  3)内容丰富,文字简练,避免重复、繁琐;

  4)条理清楚,逻辑性强,表达形式与内容相适应;

  5)不泄密,对需保密的资料应作技术处理。

  具体格式要求:

  1)文字统一用5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多倍行距,设置值为1.25;

  2)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用小4号宋体加粗,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用5号宋体加粗,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三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用5号宋体加粗,若独占行,则末尾不加标点,若不独占行,标题后面须加句号;

  四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用5号宋体,其余要求与三级标题相同;

  五级标题:标题序号为“①”,用5号宋体,其余要求与三级标题相同。

  注意: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7 结论

  科技论文一般在正文后面要有结论。结论是实验、观测结果和理论分析的逻辑发展,是将实验、观测得到的数据、结果,经过判断、推理、归纳等逻辑分析过程而得到的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是整篇论文的总论点。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研究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得出了什么规律,解决了什么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对前人的研究成果作了哪些补充、修改和证实,有什么创新;本文研究的领域内还有哪些尚待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关键。   对结论部分写作的要求是:

  1)应做到准确、完整、明确、精练。结论要有事实、有根据,用语斩钉截铁,数据准确可靠,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2)在判断、推理时不能离开实验、观测结果,不作无根据或不合逻辑的推理和结论。

  3)结论不是实验、观测结果的再现,也不是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

  4)对成果的评价应公允,恰如其分,不可自鸣得意。证据不足时不要轻率否定或批评别人的结论,更不能借故贬低别人。

  5)写作结论应十分慎重,如果研究虽然有创新但不足以得出结论的话,宁肯不写也不妄下结论,可以根据实验、观测结果进行一些讨论。

  要求:

  项目名称用小2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另起一行用小4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

  8 参考文献

  在科技论文中,凡是引用前人(包括作者自己过去)已发表的文献中的观点、数据和材料等,都要对它们在文中出现的地方予以标明,并在文未(致谢段之后)列出参考文献表。这项工作叫做参考文献著录。

  参考文献著录的原则

  1) 只著录最必要、最新的文献。

  2) 一般只著录公开发表的文献。

  3) 采用标准化的著录格式。

  参考文献格式要求: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参考文献一律置于文末。其格式为:

  (一)专著

  示例 [1] 张志建.严复思想研究[m].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49).

  [2] [英]蔼理士.性心理学[m]. 潘光旦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二)论文集

  示例 [1]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

  [2] [俄]别林斯基.论俄国中篇小说和果戈里君的中篇小说[a].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下册[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

  凡引专著的页码,加圆括号置于文中序号之后。

  (三)报纸文章

  示例 [1]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

  (四)期刊文章

  示例 [1] 郭英德.元明文学史观散论[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3).

  (五)学位论文

  示例 [1] 刘伟.汉字不同视觉识别方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d].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1998.

  (六)报告

  示例 [1] 白秀水,刘敢,任保平. 西安金融、人才、技术三大要素市场培育与发展研究[r]. 西安:陕西师范大学西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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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论文范文

  “科技证据”之辨析

  摘要 近来有许多学者提出“科技证据”豍这一概念,并普遍认为“科技证据”一般指运用科技手段或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主要包括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目前的主流观点还认为“科技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甚至是证据之王。但随之“科技证据”被重新鉴定的事件屡有发生。本文认为诸如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这些被普遍认为的“科技证据”并不能称之为证据,因为它们并不具备证据的本质属性,更不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 科技证据 证据属性 研究辨析

  作者简介:马姝仪,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网络信息司法认证。

  笔者在研究“科技证据”的过程中发现,国内学者对“科技证据”的定义各执一词,有的甚至混淆了证据的本质属性,这影响了对“科技证据”的正确认识和有效利用。故笔者将从“科技证据”的定义之界定入笔,逐步深入研究。笔者认为,科技证据必须首先符合证据的定义,其次,科技证据的属性也应当符合证据的属性。

  一、国内外学者关于科技证据之含义的不同认识

  (一)国外学者对“科技证据”的不同认识

  著作都没有直接明确的定义“科技证据”的含义,大多只是列举出“科技证据”的范畴。在此笔者列举出部分域外学者以及国内学者对“科技证据”之含义的认识:

  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乔恩·r·华尔兹教授则从以下诸方面对“科学证据”进行了论述:(1)精神病学和心理学;(2)毒物学和化学;(3)法庭病理学;(4)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5)显微分析;(6)车速检测;(7)指纹鉴定;(8)dna鉴定;(9)枪弹证据;(10)声纹鉴定。豎

  日本早稻田大学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学家田口守一教授认为:“有些科学证据是通过科学的侦查方法得出的结果而形成的证据(如鉴定笔录、勘验笔录等),有些是由法院鉴定”,并将下列证据作为科技证据的范畴进行讨论:(1)拍照、摄像;(2)采集体液;(3)监听;(4)测谎器检查;(5)警犬气味鉴别;(6)声纹鉴定和笔迹检验;(7)dna(基因)鉴定。豏

  塔安蒂农在其著作《科学证据的战略性使用》一书中认为,科技证据包括:(1)指纹鉴定;(2)微量物证;(3)声纹鉴定;(4)催眠术;(5)测谎;(6)热红外成像检测技术;(7)交通事故现场重构;(8)车速检测;(9)武器和弹药识别。豐

  (二)国内学者对“科技证据”的不同认识

  国内的学者对“科技证据”含义的理解和认识主要有“科技证据泛指用科学技术手段取得的证据,它主要包括视听资料、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证据类别有关的证据形式。”豑“凡是借助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以及借助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揭示出其证明价值的证据,都属于科学证据。相反,不是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发现、收集和揭示出其证明价值的证据,都不属于科学证据。”豒;“物证需要人的解读,而解读物证往往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物证及其相关的鉴定结论等证据为‘科学证据’”。豓

  上述国内外学者对“科技证据”都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笔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初步探索。笔者认为,多数学者提出的包括鉴定结论、视听资料、dna检测结果、测谎和催眠证据等“科技证据”作为诉讼证据并不正确。这类他们所认为的“科技证据”从其本质分析不难发现都是运用了科学技术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或物加以分析和认知得到的东西,并且由于科学技术并不是毫无失误出现的,因此引发了不少“科技证据”被重新鉴定的事件,这违背了证据的本质属性,也不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笔者认为,对“科技证据”的正确认识有利于规正和强调对证据法学基本理论的正确理解,有利于司法实践当中对证据的正确运用以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证据立法中的法律权威的确保。

  二、科技证据含义的重新界定——何谓科技证据

  (一)科技证据应当符合证据的属性和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重新界定“科技证据”,首先要明确科技证据既然是“证据”,即其应当符合证据的基本属性和基本特征,并且包含于证据的范畴。在此前提下才能进一步研究科技证据的独有特征以及界定其含义。

  科技证据重心在“科技”二字而非“证据”二字,这一点是大多数学者所认可的,那么判断科技证据,首先要判断其是不是证据,只有在其符合了证据相关属性的前提下,才能谈及科技证据。关于证据的含义,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所谓诉讼证据,不是别的,只是存储有案件事实发生时留下相关事实信息的人或者某些物。”豔即证据是承载有案件事实发生时的案件信息的物质载体,那么诸如鉴定结论的dna鉴定、车速鉴定、指纹鉴定、声波鉴定、警犬气味鉴别鉴定、测谎鉴定等等鉴定之结论虽然是承载有案件事实信息的物质载体,但是并不满足“案件发生时”这一条件,所以并不能称之为证据。上述被误认为是“科技证据”的鉴定结论等不是证据,具体说来,它们不具备证据的属性之一——客观性。正如有学者所述“鉴定结论首要的属性是鉴定人认识和分析鉴定对象的一种结论性的书面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鉴定对象的认识和判断。既然它是一种认识和判断,也就当然具有认识和判断主体——人的主观性。虽然有人解释说,鉴定人的鉴定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因为具有客观性,但是,将人的主观认识和判断解释为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左右的客观性,其错误十分明显。”豖

  (二)科技证据的含义

  从上述可知,科技证据首先应当是承载有案件事实发生时的案件信息的物质载体,其次,科技证据是现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产物,科学技术在诉讼当中的运用肯定会日益广泛,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尽力地去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则是运用科学技术为诉讼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基于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之方式惟有通过证据才能进行。故笔者结合上述中的定义证据之含义的观点,在此认为,科技证据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发现、收集、保全承载有案件事实信息的物质载体。符合此含义的物质载体在笔者看来才能称之为科技证据。下述中所论及的“科技证据”非此含义之定义的科技证据。

  三、“科技证据”之立法上的建议

  涂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务工作者应当树立科学的“科技证据”观,这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显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我国关于“科技证据”的相关立法也存在不足,我国关于“科技证据”的立法应该根据“科技证据”的原本属性做出如下调整。

  第一,将“科技证据”中的诸如鉴定结论等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删除。明确规定鉴定结论等“科技证据”不再作为一种诉讼证据的类型(证据存在形式)。

  第二,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重新规定鉴定结论等“科技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规则。对此,至少应当规定以下内容:(1)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处其中案件事实信息清楚明白,能够为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的外,都应当同时提交识别、解读的“科技证据”。当事人提交“科技证据”确有困难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委托相关机构对其进行技术支持并提交相关“科技证据”。(2)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交的“科技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利聘请技术专家当庭质疑,提出抗辩。对于其提出的合理质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决定委托其他“科技证据”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者取得。(3)明确“科技证据”提供者或者操作者之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交虚假“科技证据”、错误“科技证据”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以及对于提供严重错误“科技证据”的机构和相关人员,都应当规定具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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