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论文范文精选

发布时间:2021-12-21
保险论文范文精选

  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课程,保险专业的实验课程在提升学生专业素养、增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险论文范文一: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分析

  摘要: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是工伤救济制度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两种救济方式,二者之间的使用关系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焦点。本文简要分析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差异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的主要思路,旨在为完善我国工伤救济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工业文明逐渐提升,这就对工伤保险赔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构建合理的、科学的工伤赔偿制度是当务之急。但就目前来看,相较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我国工伤保险赔偿水平还比较低,这种差异性造成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困境。基于以上,本文简要探讨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差异性分析

  相较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赔偿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性,工伤保险赔偿超越了私法的范畴,二者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性。

  (一)法律关系方面的差异性

  工伤保险赔偿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的色彩,其适用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则体现的是一种侵权的法律关系,其适用于民事侵权法,体现出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1]。

  (二)构成要件的差异性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其主要针对的是对于职工存在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有违法行为对职工权益损害的事实,对于工伤保险赔偿而言,其不强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只要正常缴纳工伤保险,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出现违法行为都会对工伤职工进行赔偿。

  (三)功能的差异性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关注的是对工商损害的救济,其并不注重对用人单位的追责,在工伤损害出现之后,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只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则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就实现了用人单位工伤损害赔偿风险的转移。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私法范畴内的赔偿,当权利人的权益遭到第三人侵害时,其能够对不法行为进行追责,让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这种赔偿转移给权利人,从而平衡双方利益,其主要功能在于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同时能够提醒第三人要注重对职工权力的保护。

  (四)赔偿范围与标准差异性

  工伤保险赔偿的初衷是对工伤职工基本生存的保障,其赔偿范围主要是针对物质损失的,而不包括精神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则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对职工权益侵害的赔偿,其中既包括物质损失又包括经济损失,因此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更加宽泛,赔偿标准更高,且赔偿的金额也更大,两相对比而言,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要远远多于工伤保险赔偿[2]。

  二、合理构建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有着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导致工伤救济出现混乱以及困境的重要原因,这就需要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在用人单位无过错时采用取代模式

  对于由于职工自身的原因或意外情况发生导致的工伤事故来说,可以采用取代模式,用人单位无过错,则不能够对用人单位进行责任的追究,因此不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只能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从工伤救济的角度来讲,用人单位无过错则工伤救济的主要目的是填补损害,而不对用人单位进行侵权责任的追究。在职工受到工商损害之后应当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工伤保险赔偿,以此来保证受害人经济救助的及时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由于其本身对于工伤事故无过错,且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可以实现责任转移,将赔偿责任转移到社会,这就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

  (二)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采用补充模式

  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工伤事故可以采取补充模式,工伤职工在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应有赔偿后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所要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金额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过错导致的工伤事故指在现实相对普遍,例如用人单位监管落实不到位、指导失策、强迫劳动等引起的工伤事故均属于用人单位过错,从本质上来讲指的是用人单位主观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职工安全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用补充模式。此外,针对用人单位忽视劳动安全的行为,应当发挥制裁作用。

  (三)在第三人侵权时采用兼得模式

  在存在第三人侵权而导致工伤发生的时候可以采用兼得模式,职工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能够向第三人索要人身损害赔偿,这两种赔偿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所遭受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必须要获得相关工伤认定,且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不产生竞合关系。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工伤职工的赔偿是对职工生存权利的维护,就目前来看,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上还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处理方式,本文简要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差异,并针对用人单位有无过错、第三人侵害以及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等四种条件提出了针对性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构建思路,旨在为完善我国的工伤赔偿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j].中国法学,2007,02:52-66.

  [2]徐乐.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分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9,01:45+47.

  保险论文范文二: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管理研究

  摘要:建筑工程规模大、周期长、生产复杂,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众多不确定的因素,比一般产品生产具有更大的风险,风险管理尤为重要。工程保险是建筑工程风险转移的常用方法,本文重点探讨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管理工作,旨在提高项目施工风险防范意识和索赔能力,索取应得权益,降低项目施工风险。

  关键词: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管理

  1前言

  公路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内容。但大部分项目,由于对保险管理工作缺少认识,对保险管理不重视,往往是出险后才想起保险索赔,项目缺乏风险防范能力,索赔工作不到位,不仅项目施工损失加大,而且应索赔的权益无法获得。

  2保险管理

  保险管理做为项目管理的基础,重点是保险培训教育、工程风险防范、索赔。

  2.1重视保险培训教育,提高项目全员保险意识

  2.1.1保险机构的专业培训

  为了减少损失,提高被保险人防范风险的能力,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会不定期组织项目部、业主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培训,重点是保险条款的解释、风险防范的措施。但项目部参加保险培训往往流于形式,项目经理、总工基本不参加,而参加培训的人又不安排进行保险管理工作,保险培训效果可想而知。故项目经理、总工等领导及保险工作具体管理人员对保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参加专业保险培训很有必要。

  2.1.2项目保险管理小组培训,吃透保险合同

  项目进场建设开始,项目部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保险管理小组,小组人员由工程、财务、机电、物资等专业人员组成。项目保险管理小组主要工作是对项目部基层单位保险培训教育、宣传,对项目各个工程包括工序、操作流程等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以及出险索赔等。小组成员的培训重点是保险合同的学习、风险防范能力、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等。培训的目的是吃透保险合同,培养较为专业的工程保险管理人士。保险管理小组还应制定出项目施工风险防范细则、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解释明细、索赔流程等管理手册,便于实际操作。

  2.1.3对基层进行保险培训教育及宣传,提高全员保险意识

  保险管理工作与整个工程切身相关,提高全员保险意识是根本。保险管理小组对基层有针对性进行培训教育,宣传保险管理,重点是保险范围、风险防范要点和措施、规范风险工程原始资料填写等,提高全员保险意识,对降低工程风险至关重要。

  2.2加强风险防范能力,减少工程风险

  项目保险,很多人狭义理解为出险索赔,认为有保险公司赔偿,防范不防范无所谓。其实,保险条款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但大多数出险造成的间接损失更大,保险公司能赔偿的远低于实际损失。故加强风险防范能力,减少工程风险,是保险管理的根本工作。在项目管理中,风险管理是对项目目标的主动控制。首先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然后将这些风险定量化,对风险进行控制。工程建设风险归纳起来可分为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二大类型。两种风险既各自独立发生,有时也相互影响。人的建设活动能够引发自然灾害,如山体的开发容易引起山体滑坡;反之自然灾害能加剧人为风险,如南方雪灾冰灾过后,建筑材料猛涨价造成工程预算失控。

  2.2.1自然灾害风险防范

  自然灾害在建工险里是指:地震、风暴、洪水、山崩、地面下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强大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破坏巨大,情况多样,建筑工程对自然灾害风险的防范具有复杂性、难度大的特性。故项目施工管理中,应对工地地质情况、气候、河流、山体等进行详细地调查,并经常与气象局、国土资源局、河道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交流,对工程面临的自然灾害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制定自然灾害防范措施。例如笔者所在项目,有十座桥梁、九公里路基位于河流区域,河流为季节性河流,且河道狭窄,历史洪水瞬时流量大,洪水危害极大。为此,针对工程特点和河流特性,项目部制定了桥涵、路基特殊施工措施。水季节期间制定了防洪预警机制、防洪措施、洪水后工程抢救恢复措施等。2007年河流共发生7次洪水,但在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下,无一人员受伤、施工机械设备无一冲走,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洪水对工程的危害。当然,在现阶段,建筑工程对自然灾害完全防范是不可能,保险管理对自然灾害的风险防范是相对的,多时候依赖个人能力。如果整个公司建设一个风险防范的交流平台,综合多个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和案例,取长补短,广思集益,才能更好地加强项目风险防范能力。

  2.2.2人为风险防范

  人为风险指由人为因素直接引起的,或者是由于人类活动所伴生的其它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等间接引起建设工程经济损失的风险。建工险规定只有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才能赔偿。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故,包括火灾和暴炸。意外中又有必然因素,是否违规操作,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等都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对意外事故的防范,应对各项施工过程详细分析剖解,包括施工工艺、人员、机械以及外界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如采用架桥机架桥,应对架桥机、航吊、运梁车进行检查,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技术交底和检查身体是否良好,梁片、支座安装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运梁道路是否畅通,以及是不是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等,内在因素和外界条件均无异状才能进行架桥施工。常说的防微杜渐,正是人为风险防范的精辟概括。很多时候所谓的意外事故是因为不注意风险防范,对各种隐患摸不准吃不透,事故必然发生。至于非意外事故不属于建工险的范畴,如施工机械装置失灵、原材料缺陷、违规操作或工艺不完善等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这些更应该重点防范。辨识、分析风险源,消除隐患、规范操作,做好非意外事故风险防范,能有效规避、防范甚至杜绝非意外事故风险。

  2.3索赔工作及时,现场勘查详细,原始证明有说服力

  2.3.1出险通知

  出险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通知。报案应对出险情况、主要原因分析、受损情况进行阐述,并应对索赔进行预估(不做为赔款依据)。有些项目出险还要求通知保险经纪公司,个人认为保险经纪公司做为中间人,对建工险理赔专业度、忠诚度和热情度均不如保险公司和项目部,理赔工作掺和第三方,工作更难。故现阶段,索赔工作最好由被保险人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在报案通知的同时,应注意保护受损现场,保险管理工作人员还应及时收集以下索赔单证:(1)保险财产核损清单;(2)工程量清单;(3)受损部位单价分析,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单价;(4)受损工程人工、材料、机械等能证明有关损失金额的单证、票据;(5)受损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出险前原受损部分)、施工图;(6)气象灾害证明(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火灾(消防部门提供)、盗窃险情(公安机关提供);(7)事故现场勘查报告、照片资料。(8)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及清单(涉及第三者责任);(9)权益转让书(损失原因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2.3.2现场勘查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一般在48小时到达现场查勘。项目索赔人应先向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及早提交索赔单证,便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现场查勘有针对性,查勘效率能大大提高。现场查勘工作至关重要,项目保险管理人员应对受损现场充分了解,对索赔清单上各项细目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一一查对。索赔细目和索赔工程数量应在现场确定。受损工程的单价如能在现场明确,最好在现场确定。现场查勘工作的要点是细致再细致,耐心再耐心,对应得的权益一定要敢于争取,并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

  2.3.3赔偿商谈

  索赔的过程中,项目保险管理人员应该定位比保险查勘人员更专业。尤其是各项受损工程的构成、计算方式、单价分析,索赔人员清楚了解,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的据理力争,争议较大的地方逐一分析。现今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条款比较粗犷,建工险的构成比较模糊、笼统,各个条款颇有争议。故在谈判中,应抓住条款内比较模棱两可的字句,索赔工作尽可能往己方有力的方向走。如建筑工程一、除外责任中有一条: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何为非外力,保险条款并没有明确,我们可以理解为除机械本身原因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在索赔范围。对此,我们一定要据理力争,只有对保险合同条款的深入了解,加上己方更专业的工程知识,在谈判中才能占据有利地位,索赔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对赔偿金额差距比较大,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很少诉诸法律。因为诉诸法律不一定能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当然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影响更大,所以一般都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都是双方互相让步,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接受的一个结果。另外,索赔单据及时收集整理对索赔谈判工作起很大作用。原始证据充分,说服力更大,索赔率更高。在索赔过程中,千万要注意保险公司的赔偿是补偿性的,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索赔中获利。故索赔过程中,强调依法索赔的原则,索赔的单证等资料应真实、正确,索赔理由充分、合法合理。2.3.5赔款索赔谈判完成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要签订保险财产核损清单,现场查勘赔款工作完成。赔款通过财务往来。

  3保险其他注意事项

  (1)保险期限的延伸扩展:一般保险合同都有保险期限延伸扩展,项目可针对自身情况,采取是否延伸扩展保险期限,对自动延伸扩展条款要注意及时行文通知保险公司。

  (2)变更较大工程项目扩大保险:对变更较大、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扩大保险,避免变更项目受损无法索赔。

  (3)加强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外其余保险种类的管理工作:如工程机械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材料上涨风险承担等新型险,能有效转移规避风险,降低项目施工风险。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