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腐倡廉毛概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1-11-28
浅谈反腐倡廉毛概论文范文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保障了人们的生活经济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反腐倡廉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反腐倡廉论文范文篇一:《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研究》

  [摘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创造出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一些制约经济发展的问题也凸显出来,腐败俨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一大障碍。检察机关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力量,战斗在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前沿阵地,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而发生为检不廉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关键词]

  检察机关;反腐倡廉;拒腐防变能力;法律监督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保持从严治检的鲜明立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坚决惩治自身腐败问题,真正做到反腐败在检察机关没有禁区、没有特区、没有盲区訛譹。检察机关身处反腐第一线,接触的社会黑暗面较多,容易被利欲冲昏头脑,这就需要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检察队伍拒腐防变能力,才能肩负起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

  一、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从中央领导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全党同志要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体现出我们党反对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廉洁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直接参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任,应当走在前、作表率,进一步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这一精神内核以及俭以养德、廉以立身的廉洁理念,内化为检察干警的个人信念,外化为检察干警的自觉行为,固化为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必须持之以恒遵循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只有解决自身的腐败问题,才能保证队伍的廉洁性,才能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最终胜利。

  (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要求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近年来,检察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故意泄露检察工作秘密、违规接受发案单位吃请、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现象却时有发生,已经严重损害了检察队伍的形象。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正是解决这些司法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必须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出发,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着力纠正自身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整治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廉洁的司法行为,不断提高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能力水平,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正确运行。

  (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党始终把权力监督作为党和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来抓,让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訛譺中央领导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反腐倡廉进行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訛譻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从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三个方面强调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检察机关而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始终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来抓,坚持从严治检,坚决守住法律底线,把廉洁从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检察队伍的纯洁性。

  二、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加强自身反腐倡廉的意义认识不足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就是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基本方式,以内部监督制约为重要手段,达到规范司法活动和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的目的,确保司法公正和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可是在加强自身反腐倡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有的检察干警对自身反腐倡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认为抓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情,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有的检察干警认为业务工作容易出成绩,而搞自身反腐倡廉不易见效果,不易出政绩,对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不予配合;有的检察干警认为检察机关抓自身反腐倡廉是走形式,会增加工作量,总是敷衍应付检查。

  (二)纪检监察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2015年2月5日,高检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曹建明检察长对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现实中纪检监察队伍中人员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不高,工作开展不够全面、深入。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往往基于办案需要,总是将老同志配备到纪检监察部门,虽说老同志的经验丰富,但是工作热情和责任心欠缺,容易出现一定程度的“消极怠工”现象,这些都将严重制约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发展。

  (三)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备当前,靠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已经逐渐成为检察工作发展的趋势。就全国而言,各级检察院都或多或少地制定出台过廉政制度,但适用于全国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还没有制定,工作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长远性。有的反腐倡廉制度只是针对纪检监察部门的具体规定,缺乏对反腐倡廉的全局性思考,制度的适用范围大打折扣;有的反腐倡廉制度只根据当前反腐倡廉形势制定,未充分考虑到反腐倡廉的前瞻性问题,导致制度随着时间推移而失效;有的反腐倡廉制度对检察人员从检行为做出了很多原则性规定,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但缺乏对落实制度的程序性规定,对违反制度的惩处措施只字未提,这就导致纪检监察部门难以执行。

  (四)检务督察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检务督察是维护党纪检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决定着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成败。然而,目前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却处于低水平发展状态,无法与高标准的反腐倡廉要求相匹配。从各级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看,对司法办案事后监督的较多,事前、事中监督的较少,使得许多可以及时纠正的问题发展蔓延,造成不良后果;对检察业务监督的较多,对队伍管理监督的较少,致使上级院制定的规定到下级院就难以贯彻落实;集中督察的较多,日常督察的较少,以致许多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的问题愈演愈烈;对督察问题通报得较多,对后续整改跟踪监督得较少,导致督察的效果大大降低。

  三、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建议

  建设廉洁政法队伍,是我们党对政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必须顺应反腐倡廉趋势,从健全科学运行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反腐倡廉教育、强化外部监督制约等方面入手,不断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

  (一)健全科学运行机制,提高反腐倡廉的工作实效一是建立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工作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查办案件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抓住领导干部和执法一线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零容忍”态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要突出加大纠风力度,从严查处检察人员作风霸道、吃拿卡要、冷硬横推、公款消费、相互送礼、公车私用、以案交友、经商敛财等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二是建立惩治和预防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建立惩治和预防反腐倡廉工作机制是推进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要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着力构建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做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各方面工作,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系统性、协调性、实效性,形成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涉检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强化涉检网络舆情的动态监控,严格把控涉检网络舆情的搜集发现、分析评估、请示报告、处理应对、跟踪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运转流畅,做到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及时,坚决防止网络舆情恶性发酵。

  (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履行监督的责任水平一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要完善党组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内设部门各负其责、纪检部门组织协调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着力强化党组的主体责任和主要领导“一岗双责”的政治责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二是加强检察机关作风建设。优良的作风是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力量源泉。要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严肃纪律为抓手,督促检察干警加强理论学习,增强作风修养。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推动干警深入排查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整治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不正之风。三是加强廉政风险排查防控。排查和防控廉政风险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要根据工作实际,对照岗位职权,通过自己找、相互查、部门审、领导点等方法,认真查找已经存在和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并从教育、制度、监督入手,积极探索防控岗位廉政风险的途径,把对权力的监督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形成廉政风险排查防控的长效机制。

  (三)深化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支柱。检察干警要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党赤胆忠心,对人民挚爱情深,对检察事业无限热爱,认真行使检察权,努力为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贡献一切智慧和力量,从中实现人生价值。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检察机关能否严格公正司法,关键在于能否践行检察职业道德。检察机关监督别人,必须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敬畏法律、坚守法治,以法治思维谋划工作,以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自觉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不断提高公正司法水平。三是加强廉政文化教育。廉政文化是检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行为、陶冶情操、树立形象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将廉政文化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干部任职、干警上岗的廉政教育机制,着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廉政文化教育纳入检察实践活动总体布局,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大讨论活动,加大对检察干警廉洁从检警示教育力度,使廉政价值理念深入人心。

  (四)强化外部监督制约,确保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一是深入推进检务公开。检务公开是促进公正司法的必要手段,也是检验检察机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尺。要着力完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健全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规范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建设,大力推行重大典型案例发布和涉检信访案件公开听证,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二是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而探索建立的一项重大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要从国家层面制定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制度,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三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是法治建设中的中坚力量,发挥着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作用。要构建辩护与代理预约平台,认真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从而实现检律良性互动,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人民满意度。

  反腐倡廉论文范文篇二:《反腐倡廉全面净化政体改革思考》

  党的着眼于从严治党、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将“反腐倡廉建设”提到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包括丰富内涵,需要作出多方面努力,党的报告指出“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依靠人民民主的力量反对和抑制权力腐败,是十分必要的重要环节。反腐倡廉本身就是一种政治体制改革,是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关键性组成部分;同时,反腐倡廉又不是孤立的,必然涉及现行政治体制的许多方面,内在地要求并启动相关领域的政治体制改革。

  一、反腐倡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出发点权利本位

  政治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解决权力的配置与使用问题。围绕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各级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的来源、运行、制约与归宿。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打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而腐败现象却禁而不止;一些本质很好曾经优秀的领导干部最终会堕落为腐败分子;在一些特殊领域和职务上一个又一个领导干部前赴后继走上腐败之路。国家权力在少数领导干部手中失控,背离了权力的本质与运行轨迹,是腐败现象滋生与蔓延的制度根源。对于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改革,应该包括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应该把它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党的报告进一步重申:"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围绕反腐倡廉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着力点党内民主

  腐败现象从其本质上说是对权力的滥用;而从权力滥用到权力腐败,是同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少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轨迹表明,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权力高度集中于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手中,失去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是滋生腐败的一个根本原因。坚持党政分开:防止党委包揽一切邓小平说:"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情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对近几年中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不难发现,大部分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几乎都发生在其担任党委(组)书记期间;而从腐败分子所担任的职务和分布的领域来看,也无不表明党委(组)书记这一职务,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党政不分、权力高度集中从而导致权力腐败。坚持党内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加强党内监督,防止党员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而腐败堕落,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工人阶级政党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恩格斯强调:"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必须将国家机关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并且要加强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党的报告明确强调:必须健全与完善权力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党内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要求进一步深化党内监督制度改革,健全与完善适应反腐倡廉需要的党内监督制度。

  三、反腐倡廉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点权力民授

  改革实践表明,干部制度改革是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环节,也是改革的"突破口"。从一定意义上说,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权力体系,关键在于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说到底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实质上就是要用科学的完善的制度管事、管物、管人,归根到底是管人。从现实情况看,这方面的任务还极其艰巨,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并持之以恒地将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的关键生长点,使所有肩负人民重托与期望的领导干部都能置于优良制度的管理之下而永不变质。

  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过程中的民主化机制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支撑国家权力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结构,加上旧社会遗留的思想文化的影响,还不可能完全实现和保证国家权力完全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运行。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止权力腐败,需要进一步解决的是,是靠多数人的意志选干部还是靠少数人的意志选干部的问题。许多腐败案件,追根溯源,无不可以归结到选人用人制度上出了漏洞。历史与现实反复提醒我们,党风廉政建设,关键在于选人用人;而选人用人上的弊端,关键在于缺乏民主化机制。建立完善的民主选人用人制度,依托完善的民主机制选拔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依然是现阶段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的重要突破口。进一步增强干部监督过程中的民主化失去监督的权力有可能变成腐败的权力。权力监督是防止和消除权力腐败的重要环节。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干部监督机制,切实增强干部监督过程中的民主权威,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的十分重要的环节。

  人民是权力监督的主体,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着实际的内容和体制的保证。当前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一个紧迫任务就是要强化人民在权力监督中的主体地位和权威作用。党的之后,以为的党中央不辜负全国人民的重托与期待,进一步加大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治腐败的力度,这是充满自信与希望的良好开端。可以坚信,沿着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积极深化相关领域政治体制改革,一定会确保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更广泛、可持续地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反腐倡廉论文范文篇三:《新中国反腐倡廉的困境与演进》

  摘要:

  腐败问题已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这一公害,西方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制度措施,有效遏制了腐败,对我国进行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然而,我国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由于观念和体制等原因,阻碍重重。我们只有审视这些困境,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反腐之路,才能更好地遏制腐败,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

  反腐倡廉;制度;理念

  腐败是指运用公共权力实现私人目的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非公共、非规范(不符合公认的法律或道德规范)的运用。[1]建国以来,我国曾几度被腐败问题困扰。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腐败现象也愈演愈烈,大案、要案频发。腐败问题已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种种迹象表明,腐败问题已经使我国目前的公共治理面临着种种挑战,反腐倡廉也成了全国各界的共识。有识之士曾疾呼:“必须积极有效地联合国家政权体系以及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进行腐败的防治。”[2]中共以来,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腐败之风有所遏制,各级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作风,廉政已成为公职人员履职的一条重要准则。然而,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不够完善,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以及对权力的监督缺位和制约不力等,反腐倡廉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问题依然突出,尚不符合群众的反腐期望值。审视建国以来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和重重困境,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有积极的作用,也对我们反思和展望反腐败工作提供借鉴作用。

  一、新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曲折的探索历程之考证

  腐败与反腐败,一直是新中国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腐败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反腐败也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建国以来,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在实践中全面展开、曲折发展、逐步制度化,不断取得新突破。在反腐倡廉的研究中,笔者从反腐背景、目标、途径、效果等角度来综合考察,认为建国以来的反腐倡廉建设经历过6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从建国到党的八大(1956年),新中国全面开展了一场探索式的反腐败运动。这一时期,由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以及有关制度的不完善,在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济部门中滋长着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现象。这不仅给经济建设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严重地从政治上和思想上腐蚀了少数干部,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了反对各级官员权利的滥用,打击腐败,开展了著名的“三反”运动。“从总体上看,20世纪50年代是建国以后反腐败成效最为显著、政治最为廉洁的一个时期。”[3]从八大的召开到“”(1966年)的爆发,为了整顿党的作风问题,我党于1957年采取以反对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官僚主义为主的整风方式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实现党外监督,清除了党员干部队伍中的特殊化现象。接着,又开展了四清运动。全国上下先是在农村“清工分,清账目,清仓库和清财物”,接着在城乡中“清思想,清政治,清组织和清经济”。这场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四清运动整顿了干部作风和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然而,由于当时错误的趋向占了上风,后来导致了阶级斗争的扩大化。从“”爆发到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在这段特殊的历史,党和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如:《关于进一步抓革命、促生产,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通知》、《关于保护国家财产、节约闹革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来推进廉政建设。1973年,中央就社会集团购买力提出明确的规定,并多次发文勒令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精简节约,开展反对铺张浪费和贪污倒把的斗争。[4]

  由于党纪国法受到破坏,一些干部在涉及参军、招工、上大学、插队青年回城等工作中“拉关系”、“走后门”,但是由于受到“左”倾的错误影响,各级领导干部面对如火如荼的群众运动人人自危,腐败现象在斗私批修、打倒“走私派”的活动中得以遏制。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邓小平南方谈话(1992年),这一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以以制度体制重建与巩固为重点。党和政府期间颁布了大量的防腐反腐法规,严厉指出“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管是谁,因受贿、索贿而触犯刑律,一律开除党籍”,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5]在后来的十三届五中全会上,中央又提出必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领导作风,同一切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在此期间,将制度反腐提到一定的高度,健康有序地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权力的滥用与腐败受到了限制,腐败程度较弱,官场相对清明。从邓小平南方谈话到中共(2012年),1994年,我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注重制度建设,提出了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标志着这一时期已从权力反腐转为以制度推进为主线的反腐。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致力于构建防腐体系、不断拓展反腐败领域。“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6]2004年,胡锦涛曾指出,要努力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推动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在之后的几年里,我国正在构筑全方位、多渠道、宽领域的反腐败体系,更加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问题,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中共到今,由于前期的政治腐败与社会腐败结为一体,成为社会公害,变本加厉的同时延伸到了新的领域。每年的多起群体性事件都含有对腐败的抗争成份。2012年,当选后,便以“打铁还需自身硬”来表明反腐决心。在随后的工作中,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形成了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时至今日,反腐倡廉工作仍然在进行中,并得到了外媒的广泛关注和全国人民的支持。综观中国60多年的反腐倡廉实践,中共中央和政府在反腐败中的权力制约和制度建设方面取得明显的进步。从制度建设层面来看,我国建立健全了一套反腐败制度,并且努力开创一套“体系反腐”的模式。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反腐倡廉的制度设计与建设与实际执行仍然存在脱节现象。如何促进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深入,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可以借鉴。

  二、西方各国与我国的反腐败实践:比较层面的探索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中国的腐败问题由来已久,建国之初这一问题就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然而在反腐倡廉的实践过程中,腐败的范围更广了,级别更高了,群众意见极大。在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越来越关注透明国际组织所公布的我国清廉指数(cpi),对于反腐败的期望也越来越高。腐败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公害。据世界银行的初步估计,全世界每年约有2万亿美元涉及腐败的资金进行跨国流动,相当于全球33万亿美元生产总值的6%。[7]一些国家的腐败现象往往导致政府与民众关系紧张,少数国家甚至因此影响了政权稳定,造成社会动荡不安。如今,腐败现象已被西方各国普遍高度关注。综观西方国家反腐败斗争的轨迹,不难发现,数十年以来,各个国家从立法和制定法规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反腐败措施。相对而言,发达国家的法律严密、严格,反腐败监督到位。在发达国家,实施收入申报制度、财政申述制度等一系列反腐措施,任何一个纳税人都有权利对腐败官员和财政浪费现象进行举报,基本上形成全民反腐。政府甚至能够从制度层面吸纳道德层面的规范,最终实现将公众冲突性的反腐运动转化为制度性的国家意愿。我们不可一味模仿西方国家的反腐败模式,甚至寄望从西方拿来“反腐秘诀”,即学即用。但是,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国情,适当借鉴西方国家反腐败的成功经验,为拓宽我国的反腐思路积累素材。

  透明国际反腐败专家杰瑞米•波普提出了建立一个致力于把腐败行为变成为一种高风险、低回报的国家廉政体系。根据杰瑞米•波普的设想,国家廉政体系就象一座希腊神庙,该庙顶部有生活质量、法治和可持续发展这三大圆球,国家的廉政体系必须平衡方能支撑着这三大圆球及其所体现的价值观。这座大庙由11根由机构和规则组成的制度支柱来支撑着。这些制度支柱包括由自由公平选举而产生的立法机构、能够平衡公私利益冲突的行政机关、独立的司法系统、可以公开发布审计报告的审计总署、管理档案的监察专员、拥有可执行而且被严格执行的法律的监督机构、具备公共服务的道德准则的公务员系统、能够获取信息的新闻媒体、拥有言论自由的公民社会、能在公共采购规则中竞争的私人部门、可以提供有效的相互的法律或司法协助的国际行动者。这座大庙建立在包含社会价值和公众意识的基础之上,如果社会价值普遍缺失或是公众对腐败无动于衷,神庙的基础就很弱。如果11根柱子的支撑力悬殊,它们的负荷终将倾斜,代表三大目标的三大圆球就会滚落下来,整座庙宇就会倒塌。透明国际的这一政策建议框架,适合于各国政府反腐败的顶层设计框架时参考。具体到西方各国的实践,芬兰、瑞典、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均为崇尚法制的国家。它们将法治理念贯彻于其国家反腐政策的制定。从20世纪初至今,西方各国各种反腐败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严厉打击腐败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首先,西方国家加强廉政立法建设,芬兰和奥地利等国都在宪法中设置了反贪污贿赂的条款。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制定专门的廉政法律。也有在经济法行政法中,规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内容的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同时,西方国家也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如美国、加拿大和北欧等国实行了金融实名存款制度和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对象、范围、时间、程序和监督等内容都作了相应规定。如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者,将受到降职、降薪、罚款、减少或停止退休金、强制退休和开除公职,直至判刑的惩处。

  为了有效地监督官员,他们建立了一个关系复杂、相互制约、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来对权力进行监控。西方的公职人员既受廉政制度的硬约束,也受廉政道德的软约束。在西方各国,人们崇尚合法致富,对通过不当手段敛财的行为嗤之以鼻。他们也塑造了较高的廉政道德水准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在他们眼里,廉洁是从政的首要条件。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廉洁的社会价值风尚,西方国家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较好成效。他们的清廉指数较高,尽管在某些领域一些腐败行为,但总体上呈现可控状态,没有成为社会聚集的矛盾。环顾当代中国,在政治经济体制的变迁过程中,在不同阶段先后采用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和制度反腐。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运动反腐扰乱了正常的政治、文化秩序,使经济无法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中发展。建立在政治强人的主观意志和积极性基础之上的权力反腐,主观随意性较大。一旦政治强人本身的权力性质异化,反腐就无法真正贯彻落实。随着改革的深入,反腐败形势越来越严峻。直到2003年,我国政府正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正迈向法制轨道。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制度反腐相对滞后。这几年下来,我国加大了制度反腐工作力度,并取得一定成效,由于反腐败的体制机制起步较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制度反腐还缺少有效的途径和方法,这严重制约着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如果不加强探索和研究腐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及时调整策略,势必影响整个反腐倡廉大局。

  三、我国反腐败历程中的迷雾:从理念到体制的困境

  虽然我国近年来以在不断地借鉴西方国家制度反腐的一些经验教训,积极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制度反腐的成效,但是似乎多年来依然在腐败问题的预防、挖掘等诸多方面进展缓慢,进而引起社会矛盾,每年多起的群体性事件都包含有对腐败的抗争成份。其中固然存在很多迷雾似的深层原因缭绕,但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一些观念和体制上的弊端,这使我国的反腐倡廉之路依然障碍重重。瑞典著名的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曾指出:“当一个国家腐败之风盛行,以至腐败成为全社会的行为准则,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一种稳定的社会心理时,腐败文化就形成了。”

  [8]当前我国腐败已四处蔓延,已呈现出明显的文化特征。同时,不廉洁的社会价值理念也在酝酿发酵。人们往往在各种欲望的驱使下,千方百计地去钻制度的空子,或是突破制度的底线,大肆腐败,甚至还为其腐败行为辩护,鼓吹“腐败是经济的润滑剂”等谬论。那些没有跟风腐败者,或许还成为嘲讽与打击的对象。社会价值的积弱和公众意识的衰落造成正义心理与责任心理的丧失,不廉洁的社会价值理念就此形成。不廉洁的社会价值理念是腐败成为社会顽疾的基本原因。腐败腐蚀了人们的心灵,人们痛恨着腐败,但都希望得到腐败的机会。其直接的后果,先是增加了对腐败行为的需求,紧接着,腐败行为就顺理成章地公开化、合法化。当人们对“送礼办事”见惯不怪时,就是在潜意识里对腐败的容忍和默许。于是,腐败行为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了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当众多的民众参与到腐败中时,腐败就已社会化了。因此,我们应铲除腐败文化,确立和强化廉洁的社会价值理念和公众意识,为腐败的治理找到更加宽广的道路。

  此外,我国反腐历程中出现的有法不依,依靠权力反腐,强人反腐,这也是我国腐败治理中的一大缺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反腐败的党纪国法。这些制度对规划行政行为,遏制腐败之内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没有从宏观的角度进行顶层制度设计,再加上这些制度的制订主体分散化、多元化,造成政出多门,效力由于没有统一的价值导向,也就无法形成合力,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一方面,由于权力反腐、强人反腐的惯性思维,使人们对制度价值的认识不足,政府部门在行政过程中不依制度办事,以一己之利变更、扭曲制度,使各种反腐制度名存实亡。召开后,我国反腐败所涉及的人数、层次都前所未有,力度空前。此举符合民意,然而,它采取的方式依然没有离开那种自上而下的强人反腐的套路。在制度不够完善的前提下,通过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权威和意志来反腐,对于统一共识,正本清源是相当重要的,但是,由于这种反腐方式依赖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具有很大的选择性、非连续性和随机性,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靠一个政治强人的铁腕去解决腐败问题,是难以从根本上收到成效的。强人反腐之后的清明局面只能成为一种历史性的偶然机遇。一旦失去了制度的约束,反腐败者完全有可能蜕变为腐败者,于是,强人反腐就成了强人腐败。总之,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唯一的出路是实行制度反腐。监督缺位也是我国腐败现象难以根治的一个重要因素。上级政府部门对行政行为领域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虚化现象严重。由于信息不对称,上级政府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下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情况,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行政行为不当或失当的现象。目前,各方对政府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更加注重事后问责,而对政府部门的决策、规划等基础性和预防性的监督较少,这就难以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由于某种原因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因此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9]

  在腐败问题的监督方面,西方发过国家的公民参与监督是政府反腐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大量的新闻记者揭黑事件,众多的专门反腐的ngo组织等等。通过公民的广泛参与监督,社会监督的各主体时刻关注政府部门的腐败问题,产生联动效应,推动对权力的监督,其效能是相当可观的。在我国,除了党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社会的参与性监督也十分必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对于政府部门的廉政诉求必将带来其行为的深刻变革。四、反腐败制度化的演进:结语、反思与展望邓小平讲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0]制度反腐的深刻内涵在于,它在吸收传统反腐方式的精华基础上,从价值理念、操作规则、运行方式等多方面进行根本性创新,实现从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向法治反腐的重大转变。对当前的中国来说,如何将反腐倡廉的理念转化为一种制度将成为中国走向制度反腐的必然选择。回首建国以来的反腐倡廉之路,我们不禁感叹反腐败斗争之艰辛与坎坷。我国不断地向腐败开战,在获得一定成效之后不久,腐败往往卷土重来,变本加厉,使人们身心俱惫。正视腐败死灰复燃的现象,我们必须深刻反省历次反腐失败的原因,前期的运动型反腐和权力型反腐,说到底就是人治反腐。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任务尚未完成,经济体制转轨也正在进行,此时,制度反腐的呼声虽高,然而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还处于由人治反腐向制度反腐的过渡,在多数情况下,不得不采取人治反腐的阶段。前车之鉴警示我们,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腐败问题,如何在保持根本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敞开胸怀,借鉴国外,大胆进行具体的廉政制度的创新,需要全党的智慧和努力。“廉政制度的存在,既是为了避免腐败损害公众利益的一种实践途径,又是培育官员提高其决策水平的一种途径”[11]。因此,我们必须深刻反思过去,并采取切实行动。同时,必须正视当前反腐败斗争中的不足,将制度反腐的理念将规范化,使政府的腐败治理意识“制度化”。

  四、反腐倡廉的必然路径:强化制度反腐

  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反腐倡廉的党纪法规。制度反腐的环境有所改善,然而也仍旧任重而道远。针对我国反腐之路障碍重重的原由,同时,借鉴国外的反腐经验与总结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经验,我国当前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花大力气方能有效遏制反腐败:首先,要大力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除了要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外,还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腐败的危害性,使反腐观念深入人心,在全民范围内打造廉洁的风气和氛围,自觉树立抵制腐败的社会心理屏障。同时,既要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利用互联网对腐败案件及时通报曝光,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也要注重从文化和价值观的层面入手,利用鲜活的案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才能真正显示党纪国法的崇高威严,才能使党员干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逾越法律、纪律和道德的底线,真正做到敬法畏纪、遵规守矩。只有培育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价值追求,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才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健康发展。

  其次,努力将党组织关于廉政的意志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和政府法规,解决制度供给不足的瓶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我们党主要地依靠党内政策、组织的决定、领导人的讲话、批示来实现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不仅会使党的反腐倡廉工作难以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而且也很容易使一部分利益主体为了自身利益采用一些不良做法,从而使党的反腐倡廉工作在执行时发生扭曲、变形,并使少数领导者得到一些滥用权力的机会。同时还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腐败和犯罪等方面作用。这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同时,改变司法机关现行的隶属关系,消除对检察与审判工作的具体干预,并建立必要的机制,加强对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监督,有效防止司法领域发生腐败。

  再次,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坚持政府各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定化;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大力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清单,使政府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全面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确保行政决策权限合法、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体制机制,依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务信息,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最后,我们也不能忽视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在反腐败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我们可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有效做法,实行金融实名存款制度和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使官员的财产状况置于公众的监督中,可有效遏制腐败行为。通过对新加坡廉政建设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在反腐败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传媒、广告、互联网等现代资讯将腐败问题展现在公众的眼前,进而影响到社会对腐败现象的实际行动。据统计,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每年都会收到近千起的反贪投诉,这些都为新加坡国家的廉政建设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当今世界制度反腐的浪潮驱使着我国进行着艰难的反腐倡廉实践,廉政作为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愿望,是全球性的共识与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我国的腐败治理仍然停留在制度碎片化和措施分散化的层次,严重影响着反腐败的效果。只有通过扭转不廉洁的社会价值理念,打造廉政的驱动合力;只有深化体制改革与强化社会监督,形成廉政的主体合力,方能将反腐理念制度化,并使之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同步贯彻,凝聚成廉政的制度合力,中国的制度反腐方能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沪宁.反腐败:中国的实验[m].海口:三环出版社,1990:6.

  [2]林尚立.以政党为中心:中国反腐败体系的建构及其基本框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04):21-27.

  [3]李义凡.解放初期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的主要历史经验[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05):180-183.

  [4]马齐彬.中国共产党执政四十年[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9:330.

  [5]中纪委纪检监察研究.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225.

  [6]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73.

  [7]我国贪官外逃四种去向[eb/ol]

  [8](瑞典)冈纳•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南亚国家贫困问题研究(重译本)[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160.

  [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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