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问题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21-10-03
民生问题政治论文

  民生问题自古以来就贯穿于人们的生活中,直至今日民生问题也尤为重要,它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一些民生问题政治论文,希望你能有所感触!

  民生问题政治论文篇一

  浅谈民生问题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2-0306-02

  摘要:民生问题自古以来就贯穿于人们的生活中,直至今日民生问题也尤为重要,它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生活水平幸福程度息息相关。民生问题解决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党的执政地位、人民群众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得到充分满足与发挥等问题。所以我国政府本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这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民生;现状;解决途径

  一、民生问题存在的历史渊源

  民生问题从古至今一直贯穿于人类生活之中。“民生”二字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曾一度占有统治地位思想的儒家学派中治国理政的核心思想是“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充分说明了中国自古以来就将“民生”与“国宁”联系在一起,但是回顾我们的历史,不难发现民生问题在我们的历史长河中却很少得到真正的重视。古代的专制制度仍然以“君为贵,民为轻”的思想统治着人民群众,导致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停滞不前、政权更替。中国近代社会产生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三民主义”,他认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孙中山先生又根据当时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民生建设措施,认为只有“节制资本“、”平均地权“,民生问题才能真正落实。可见,孙中山的民生思想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只可惜,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导致孙中山的“关注民生”的思想落空。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民生问题才引起中国共产党的注意,但是由于“”等加之当时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生产力的束缚,民生问题的解决成效不大,与之前预期的效果反差甚大,并未像预期方向发展,以至于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中国都未能摆脱共同贫困的困境,人们的生活水平仍然很低下。到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全会彻底否定了“两个凡是”的方针,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邓小平在这次会议前曾发表过一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其中提出:“解放思想是当前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民主是解决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民生问题一直受到普遍的关注,在1992年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讲话时,强调判断姓“资”还是姓“社”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从此,“三个有利于”成为了人们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判断标准。

  二、我国社会民生问题的现状

  2007年10月15至21日召开的十七大强调我国要加快推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体现了我党始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贯奉行“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执政理念。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深入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优先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改善民生的措施,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对比于我国gdp年年大增而全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而言;对比于由于收入分配不公而形成的贫富差距而言,我国的民生状况并不是很乐观。

  民生问题的凸显不仅反映社会的经济状况,而且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的政治等问题。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拥有较多财产和收入的人,自然就更有更大的权利。一些势力强大的社会群体就能通过违规的手段去追求更大的利益,造成明显的贫富不均局面。同时,全球化也给我们带来机遇的同时带来了难以控制的风险,比如金融危机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就业与收入。我国的经济指标的增长与发展,并不能说明我国的民生问题已经得到全面解决。

  民生问题的凸显,有我国政治层面改革体制整体滞后的政治原因。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发展最快,社会发展相对缓慢,政治发展明显滞后。这种发展本身就不合理、失衡的状态,怎会使民生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体制、制度、机制等方面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只能越积越深,最终以民生问题的形式凸显出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与发展,广大社会成员公共需求呈全面快速增长趋势。社会成员对国家社会的依赖感加大,而国家的一些政策措施没能更好制定和落实,导致相当多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均以不同程度与公共服短缺想象有关系。

  民生问题的凸显,很大程度上与一些社会官员腐败有关。比如管理不善,浪费、为一己私利贪污腐败、钱权交易等一些破坏社会正常发展,影响社会官员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很有可能引发整个社会利益结构的失衡,弱势群体增多,他们无法公平享受国家经济发展后的实惠,这也是造成民生问题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原因。

  从教育的角度来看,我国仍然存在着受教育的机会不公平、义务教育的福利性保障不够、财政性教育经费不够等问题;从就业角度看,大量村民进城务工,农村人员进入城市流动量较大等问题出现,就业形势严峻,如果就业问题解决不好,民生问题也就会受到影响;从收入分配角度看,尽管多数城乡居民收入上涨,但是收入分配体制还是没有完全到位。先富起来的群体有些事具有社会责任的,但有些却不是,所以我认为收入分配中的第三次分配还是需要一些时间调整;从社会保障制度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们不应该把目光仅仅局限于当前,还要继续努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依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三、如何解决民生问题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大国,民生问题的解决不能一蹴而就,是一个长期的持续过程,如果不顾实际一味提高效率,反而会适得其反。民生问题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彻底消失,要想解决民生问题离不开发展,更离不开科学、和谐、和平的发展。

  解决民生问题,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所以我们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大力发展生产力,坚持科学、和谐、和平发展,极大增加社会财富,准确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完善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做到五个统筹,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为改善民生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解决民生问题,根本途径是深化体制改革。要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与合法利益。着重解决好就业、分配、社会保障这三个与民生问题密不可分的问题,深化改革与加大投入相并举。比如就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保障的不平衡日益凸显。东部沿海城市与内陆城市、大城市与中等城市、城市与农村间的不平衡。最近几年国考一直升温,出现千军万马同时过独木桥的现象,人们找工作更倾向于公务员、党政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们的就业观钻到了牛角尖里,为了扭转这一现象,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服务机制;加大政府投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消除就业歧视等措施。又如医疗保险待遇不平衡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农业人口所占比列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的变迁等问题不断出现。我国政府也相应采取一些措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障。

  解决民生问题,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人员的作风。政府工作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亲身走进基层,深入群众生活、了解群众心声、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想,为人民群众所想、做,为人民群众所做,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工作人员要提高个人修养,提高思想境界、有关部门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阳光”反腐、加强监督,大力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发扬自我约束自我批评的工作作风。

  解决民生问题就要加强中央政府及省、市政府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促进各项法规、政策、措施及时有效的落实。解决问题不能只是纸上谈兵,也不能光说不做,一定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落实到人民群众生活中。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检查是最好的有效方法之一。只有严格的检查,对事不对人的检查才能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使各项爱民、富民的政策落实。缺少严格的检查工作,许多关于民生问题的工作就会遗漏或是被搁浅。

  要把解决民生问题列为考核各级政府和领导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解决民生问题要做到有指标,有措施,有领导人负责,并且要在实行过程中定期检查,查进度、效果、责任。对有功绩者,应予以肯定;成绩优异者,应予以重任。对解决民生问题不负责者,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应予以撤职或降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损失者,应予以查处。奖罚分明,奖励对解决民生问题有重大贡献者,对于严重阻碍解决民生问题者要严惩不待。

  解决民生问题,要制定农民工逐步享受市民待遇的政策与法规。城乡、地区、贫富差距的出现促使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来遏制这种事态的发展。通过努力,现在已经有近亿农民工像城市居民一样,同工同酬、同享社保、居住条件改善,子女近地入学,带动农村人口过上小康生活,一部分人还可较快过上富裕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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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何力平.解决民生问题与发展民主政治相互促进.

  [5]董建萍.现代化进程中的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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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问题政治论文篇二

  保障民生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农村留守儿童是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的被遗忘的弱势群体。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在外务工人员的增多,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也逐渐加大。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与实施就成了问题之首,本文分析重点关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及社会保障政策面临的困难,并在法律上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农村 留守儿童 教育 社会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中央民族委员会项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法律保障机制研究》;2012年吉林财经大学青年学俊项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中民间借贷规范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仇晓光,国家检察官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司法、金融法;于靓,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33-02

  9月27日,在湖南省的农村发生这样一桩惨案,年仅一岁零八个月大的留守女孩小梦在与奶奶的遗体共度七日之后才被从长沙赶回家中的父亲发现,被发现时孩子全身已经爬满了蛆虫。由于长时间呆在尸体旁边,孩子全身感染严重,生命垂危,被送到了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经过积极地救治,孩子虽然脱离危险,但是仍处在极度惊吓中。这个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留守儿童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等问题的深切忧心。

  一、“留守儿童”引发社会问题的原因

  “留守儿童”是指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的父母迫于生计需要外出打工,用勤劳的双手赚取家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但幼小的他们却被留在家里,常年与父母分别,与父母相伴的时间微乎其微。本应是父母掌上明珠的孩子们却构成了当代中国急需保护和关爱的一个特殊群体。

  农村留守儿童是随着社会经济发产生的一个不被重视的弱势群体。全国妇联2008年2月27日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推断,全国农村的留守儿童约为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约4000万人,特别是湖南、河南、安徽、四川、江西等省份留守儿童比例非常高。因为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监护人有心无力,教学资源不足,教学师资差,加上留守区基础设施的不完备,造成孩子生活失助,学习失教,成长失护。

  孩子本应该和父母一块儿生活,这样才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较为理想的环境。而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却因外出打工不能和孩子一同生活,这与传统的双亲教养模式有着很大的差异,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家庭教养结构。而这种我国当代社会转型期特有的家庭教养结构致使留守儿童的安全、心理、学习、行为等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这对于权利的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都有着不良的影响。

  二、留守儿童的面临的困难

  (一)留守儿童缺乏家庭教育

  在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父母长期与子女分离、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又大多缺乏教育能力导致对孩子监护的缺失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直接使留守儿童的教育受到严重影响。有些孩子由于家庭困难或者受到祖辈“教育无用论”的影响,失学辍学的现象严重;大部分留守儿童家庭贫瘠,加上父母常年在外、对于孩子的日常生活照顾不到,寄钱也并不及时导致留守儿童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很多日常安全问题孩子们只能独立面对,他们更容易成为拐卖、拐骗等犯罪的受害者;留守儿童在年幼时期就面临精神的过早“断奶”,心理营养严重不足,极其容易形成自闭、自卑、孤僻的人格。

  (二)留守儿童面对学校教育的无奈

  因为我们国家在教育资源上存在严重的资源分配不平均的现象,致使留守区中小学老师的整体素质差。留守区的硬件设施远落后于城市教育,部分中小学只能勉强维持正常教学开支,这使孩子们不敢奢望能受到现代化的教育。在当下这个以应试教育为重心的制度下,学校都围绕着升学率而运作,导致学校心理和学校德育的忽视。只是留守儿童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无法得到有效的排解,这就无法回避的发生各种问题。

  (三)留守儿童存在于恶劣的农村社会环境之下

  一方面,由于留守区农村缺乏公共文化设施,导致留守区儿童的课余生活十分单一,只是一些网吧、游戏厅应运而生,成为孩子的主要娱乐场所。加之农村聚众赌博盛行,使许多孩子受到影响,有了沉迷赌博或网吧的不良嗜好。另一方面,由于外出打工是家庭经济条件发生了改变,加之当代大学生就业难的负面新闻,致使许多农民认为读书无用,这一观点严重影响下一代的观念。

  三、留守儿童问题引发的法律思考

  从法理上说,法律具有两个重要的价值——公平与正义。法治对权利的确认,是对社会权利体系的架构的认可,是通过法律对社会主体授权,是对不同社会主体的社会利益分配。在法治确认权利中,坚持正义原则至关重要,而这就要求法治在确认权利过程中,体现和表达公平正义价值。从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上可以看出,经济弱势群体相对于非弱势群体来说,因为缺乏获得、支配教育资源的能力和潜力,造成教育年限短、文化程度低,接受和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的能力较差,在市场经济下缺乏竞争力,导致竞争失败,生活贫困,从而直接影响了下一代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权等都是广大留守儿童的应有权利,它是源于人的自我意识、人的价值尊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法律只有充分完善的确认权利才是正义、道德的表达过程。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包括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以及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法律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在法治确认权利过程中,要以社会现实状况为基础,权利的可实现为指导,将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防止被转化的法定权利因不符合客观实际而无法变成社会主体实际拥有的权利,是法定权利被束之高阁,导致法治之虚妄和法治不能。现实生活中,难免各种天灾人祸,总有许多社会不幸者,尤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留守儿童作为当今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国家以及社会的救助。但是目前为止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并没有明确对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对于保护留守儿童缺少针对性。这种制度上、法律上的缺失正是导致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对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建议

  权利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所享有的利益的集合。通过对权利的救济,被侵权人得到安慰和满足,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常态。留守儿童有保护其自身权益的权利,国家应从多方面解决这一民生问题。

  (一)从家庭上对留守儿童的维护

  我们国家要想解决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问题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家庭的保障的作用。这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一方面,要保证父母一方留守在孩子身边,避免父母同时不在孩子身边,尽量加强与孩子间的沟通。还要加强同学校老师的联系,主动了解留守儿童在学习上、生活上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且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据统计,留守儿童中父母都在外打工的比例为36%,占大多数,母亲单方面在外打工的比例只有5%,父亲单方面在外打工的占20%,他们长期处于与父母分离状态,无法享受父母的关爱,造成家庭教育与亲情的缺失;留守儿童中主要有四种监护类型,即:隔代监护、父亲或母亲单亲监护、亲戚监护、同辈或自我监护。隔代监护占比例最大,分别占44%、32.52%、11.85%、10.98%。所以,父母的教育对孩子至关重要。

  另一方面,要保证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为孩子的未来发展和成长提供一个好的铺垫。留守儿童在学习方面目的不是很明确。他们以为他们学习是为了父母、读书是为了赚钱。数据显示,约有25%的留守儿童认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但也29%的觉得学习无用,8%的孩子认为学习一点也不重要。在他们看来父母没有读什么书,没有学历照样挣钱。所以必须改变留守儿童的这种心理,让他们认真的接受义务教育,这样在未来的成长和发展中,都有一个很好的铺垫。

  (二)完善农村教育机制,解决农村教育问题

  首先,要加强农村信息化、网络化的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农村继续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来解决初级教育的信息闭塞,用科学教育才能使农村逐步跟上现代化的步伐。其次,要重视教师培训,全面提升教师素质。面对农村教学质量差,教师素质偏低的现状。一方面,我们要更好的利用支教等政策来发展农村教育,留住来支教的大学生,吸收优秀的人才来发展农村教育。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其他学校的优秀教师资源和案例课程,并举办各种教育交流活动。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多重方式,组织教学人员到各校参观学习,提高农村教师的水平。最后,对农村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大力扶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落实教育资源建设,充分提高建设的效果和经济效益。

  (三)从法律法规、政府政策方面进行完善

  目前对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还缺少针对性、有效性以及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滞后。制定有效地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可靠保障。建议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加入对留守儿童的生活问题、教育问题有针对性保护措施的相关法律条文,特别关注对留守儿童的人身权利、公平的受教育权利以及合法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消除对留守儿童的歧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有效保证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

  (四)呼吁社会关注慈善事业

  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步伐相去甚远,类似留守儿童这样的社会问题仍是未来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虽然经济发展可以使此类问题逐步缓解,但我们应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和关注力度来促进社会进步。所以我认为可以有条件的研究并制定《慈善事业法》,增进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对慈善事业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利用全社会共同的力量去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也正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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