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技论文3000字

发布时间:2021-08-07
大学科技论文3000字

  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社会获得了巨大的收益,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大学科技论文3000字,希望你能有所感触!

  大学科技论文3000字篇一

  论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一方而,社会获得了巨大的收益,人类得到了实质的进步;但另一方而,人类社会在前进过程中也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困惑。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理解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科学技术;社会发展;非线性关系

  1.社会发展概念的现代诊释

  社会发展是一个在理解上歧义颇多的概念。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在理解这个概念时往往使用着不同的标准。

  在一般的理解中,社会发展通常指的是经济的发展、物质的富足,也就是说,偏重于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在这里,用以衡量社会发展的根本的最高的标准,就是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在这种理解中,生产力标准之所以是最高标准,是因为人们相信,它与这个社会的政治制度、道德风尚、文化水准等标准相比,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它还是全部社会历史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反思人类历史,我们发现,这种理解将社会发展与主体发展绝对对立起来,把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带来的物质富有、经济增长直接等同起来,必然忽视社会发展概念内含的生命内核和情感价值,使得社会发展概念成为没有主体、没有主体丰富实践内容的空壳,出现生体的空场,导致社会发展价值向度的偏离即重物的尺度重事实判断轻价值判断。为此,我们在阐明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之间具有非线性关系这个论题之前,特别需要对传统的理解进行清理,对社会发展概念作出现代诊释。

  2.科技进步的负而效应

  历史上,许多学者往往形而上学地将社会发展理解为绝对地向文明、道德、理性、自由、平等迈进。这是一种机械的社会发展进化模式论,它回避了社会发展的矛盾对抗性,对人类前景充满了盲目的乐观情绪,对社会发展问题缺少辩证态度。

  黑格尔认为,历史进步是社会矛盾的内在发生及其解决,恶是历史发展的有力杠杆,否定性是肯定性固有的环节。他说:队不完美的东西进展到比较完美的东西,便是进步;但是不完美的东西绝不能被抽象地看做只是不完美的东西,而应该看做是牵连着或者包含着和它自身恰好相反的东西。这些思想家在社会发展问题上都表达了非凡的辩证智慧。只有从这种辩证智慧而不是机械论的观点出发,才能客观地去而对科技进步所导致的负而效应。

  毫无疑问,科学技术具有多方而的社会功能:科学技术是破除旧思想、旧习惯、旧观念,树立新思想、新习惯、新观念的精神力量;科学技术具有革新生活方式的功能;科学技术具有管理社会生活的功能;科学技术具有推动物质文明,发展社会生产的功能等。一句话,没有科学和技术就不会有现代文明。然而,人们大多只知道并且只愿意知道科学技术的积极效应,即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了高度发达的工业文明,而很少了解并且很少愿意了解科学技术的消极影响,即科学技术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越来越对立,并且这种对立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尖锐: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人类历史自从打开新技术革命的潘多拉魔盒以来,便走上了一条和自然相互抵触的道路。生态平衡的破坏,严重的环境污染已成为人类而临的共同难题。科学理性精神拓展了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伟大力量,但同时也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导致了人对自然的粗暴干涉和掠夺性开发,导致了环境危机和生态失衡。一切社会关系都变成了单一的技术关系。事实上,在现代社会,技术渗透到社会的总体结构,成为一种独立运动、自行组织、自行调节的系统,成为唯一真实的表象,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尺,成为发达工业社会新的统治形式,成为一种新的极权主义者。技术取代了昔日的宗教,实际上又变成了现代社会的新宗教。由于成为了新宗教,技术的合理性变成了技术统治和专制的合理j哇。人在这个社会里处处听凭作为意识形态的科技的奴役和压迫,不能过上符合人性的和谐生活。从人与人的关系看。科学技术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但是却也扩大着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距离,使人与人之间缺少亲情与爱意、理解与信赖、交往与关怀。本来,科学技术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显现。可是,在技术高度发展的时代,它却获得了自主性,变成了一种独立于人的异己力量,并反过来与人作对,剥夺人的自由,使人沦为工具,受到奴役,成为单而人。

  3.结论

  在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自在自为的演进过程,而科学技术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能使社会摆脱掉现有的苦难,进而走向完善,科技的发展必然为社会发展带来辉煌的前景。并且科技越发展,这种心态越膨胀,这种信念越强大。这就是社会发展问题上的科学决定论、技术统治论、知识霸权主义立场。

  无论如何,种种情形都已表明,科学的世界并不是晴空万里。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之间并不必然构成正向关系,而是具有极其复杂的非线性关系。也就是说,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之间并不存在无差别的统一,反而有着某种程度的不相容。科学技术以其非凡的科技能力解决着现代社会的工具理性问题,却对价值理性问题从来就显得无能为力,并且还使社会生活出现道德文化生长的断裂,而面临着道德失范甚至道德沦丧的困境。关于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之间非线性相关,近现代思想家都已敏感地觉察到。

  正是看到了科学技术导致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高度紧张,西方现代思想家们告别了西方传统的科学万能论心态,走向了对科学技术的深刻反思,特别是对科技的价值意义的普遍怀疑。如:现象学宗师胡塞尔就把欧洲人性的危机和文化的危机归缘于欧洲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反省欧洲文明的现实困境后,他指出,正是科学技术的表而繁荣,导致了科学精神随之泛化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而,覆盖了社会生活中宝贵的人文情怀。为此他主张返回前科学、前逻辑,把自然科学、实证科学加括号。

  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非线性相关,展示出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之间的既生动又紧张的张力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充分认识科技发展的负而效应和科学技术的工具理性特质,又要使社会发展继续获得科学技术的支持。一方而,绝对不能像科学虚无主义者那样把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相割裂,而走向知识反动论和技术无用论;另一方而,也绝不能走向技术统治论和知识霸权主义。我们反对科学万能论,也反对科学终结论。科学不应终结,就如同科学不是万能的一样。社会的发展不能对高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置之不理,但又必须对传统的科学技术观作出全新的价值选择。正确的态度也许应该是,以新的观念发展科学技术,追求人文精神和科学技术的整合发展,最大限度地开发科学的人性意义。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的是重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二元分裂,让科学文化接纳人文因素,也让人文文化接纳科学精神,创建一种科学人文主义或新人文主义,使科学技术人文化。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自然科学与人的科学成为一门科学的过程就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一体化的过程。(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3] 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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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科技论文3000字篇二

  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

  摘要:本文论证了 科技 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揭示我这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及其原因,强调应当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项目立项、验收的评价标准、增加其在成果完成人获得利益方面的作用,减少成果知识产权化申请、维持费用。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就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而言,它是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计算 机软件版权和技术秘密权的统称,其实质是 法律 赋予权利人对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间内(技术秘密权除外)独占支配,禁止他人擅自利用的垄断权利。所谓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明确项目成果是否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的同时应当明确采取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并给予相应的落实;它不仅关注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的结果,而且关注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的过程。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及其 研究 的意义

  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还是科技人员都十分重视科技成果的 应用 转化,199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预以支持,相关的 理论 研究也比较多,在农业领域,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设有专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农技推广专业。相对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 问题 ,尚未引起特别的重视。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必要条件。“自主创新”是科技 发展 十六字方针的核心,在 科学 意义上,旨在强调国家有能力持续不断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 经济 社会 发展意义上,旨在强调这些科技成果能够支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并领先世界,这既是我国科技进步的根本任务,也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本质所在;但从法律意义上看,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有赖于这些科技成果的 内容 仅为我所掌控,或他人虽知晓但我有排他使用权,前者是技术秘密权的特征,后者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基本保障。科技研究一般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部分。基础研究在战略上属于引领未来,但在科学上仅服务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能直接应用于生产的只能是后两类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最终源泉,都是后两类研究成果在生产上垄断应用所产生的高额利润。也正如此,受利益驱动我国每年全社会投入的r&d经费,后两类研究占绝大部分,比如2004年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所占比重分别为20.4%和73.4%,而基础研究仅占6.0%,这也是历年来达到的最高比例。但应该看到,科技成果的垄断应用须以这些成果已取得知识产权为基本保障。我们这方面有过深刻教训,万燕vcd事件和近几年dvd专利费事件从正反两个方面充分说明了,科技投资欲取到经济上的回报,最终成果必须知识产权化。

  3)是提高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有力措施。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投资效益及其成果的创新高度,以发明专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标意义。

  据国家公布的科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31720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软科学成果1518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为2865项,仅占登记成果总数的9.0%,占应用技术成果也不到10.5%。由于为这些登记成果计投入累计投入资金达11253.4亿元,相当于平均投入3.93亿元才能产生一件发明专利。加之我国r&d经费历年来94.0%以上被用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可见我国科技投资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低。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授予的专利为190238件,国内和国外的授予量分别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发明专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国外的专利中发明件,比例高达80.0%。从全年总的发明专利授予量看,国内也只占37.0%,国外高达63.0%。而且国内与国外的这种差距,多年来一直如此。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我国科技成果创新程度不高。

  知识产权的取得均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专利均以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为实质要件。实用性意味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不能是一种纯 理论 的方案,它必须能够在实际中得到 应用 ,并能生产积极的效果,而这正是一切 科学 研究 的最终目的;在创造性上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更高,须“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 内容 一模一样,它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为判断标准,但又以技术完全公开为获得专利的前提。因此,在应用研究和试验 发展 项目的立项之初,将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采用何种知识产权等,作为评判是否给与立项、资助科研经费数额的 参考 标准之一,并可以通过强行专利检索制度,排除内容雷同项目的立项,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浪费;课题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实际采用的知识产权形式,作为成果创新高度的衡量标准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无疑有助于 科技 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并对此进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项目的成果,包括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成果,都必须有知识产权化的结果,其目的旨在通过促使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过程,提高科技投资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创新高度,辨别科技意义上的成果与 法律 意义上成果的区别,为科技投资获得回报,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 分析 ,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未成为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不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科研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在我国由来已久。比如,从2003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 教育 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就没有将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化列为教育部立项的评审标准, 自然 它也不会成为项目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标准格式,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估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 影响 因子分别是多少、专利申报和获奖情况);②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 经济 、 社会 效益、(附证明材料);③该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将“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项目验收的评价标准,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比“成果转化情况”相对容易得分,实务中最核心的标准还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最为重要。这就是人们为什么热衷于发表论文的原因之一。

  尽管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但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申请书》、很难看出成果知识产权化已作为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因为该《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举了9种:发明专利、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或新 方法 、新模式)、 计算 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和其它,将“发明专利”与“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着后者的创造性不高,不准备申请专利或当作技术秘密处理,还是无需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其实质是混淆了科学意义上的成果和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学意义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成果形式在立项、获得经费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也明确了将采取某种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形式,比如发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合同书〉,并未规定预期成果目标不能实现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上讲,合同以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但缺乏违约责任作保障的合同义务是无意义的。

  863计划项目的验收及评价标准,从〈863计划课题验收专家评议表〉可以看出:“技术指标”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为衡量标准,由于863计划“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也没有成为863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价的标准。

  2)在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几乎没有作用。

  以现行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教授任取资格考评标准〉为例,教授资格评审的三角标准为“学历”“科研”、“论文论著”三方面。

  “科研”条款设计了8项,与科技领域有关的有6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①获省、部级四等奖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获厅、局级二等奖的课题第一二完成人。②作为主要骨干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获科研经费每人年均0.5万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或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并且该项目经有关专家鉴定已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④在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方面解决了难度较大的技术 问题 ,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为有较高水平,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⑤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⑥创建新的学科领域,填补省内空白。”在该6项中有1项要求成果获奖励,有4项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还有1项仅要求作为主要骨干参加了省级科研项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无关紧要,此为最低要求。在这6项中有1项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问题,但它又以“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必要条件。

  “论文论著”条款设计了10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最基本的两项是①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等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②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且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另外,有3项涉及到:成果获奖可以降低论文的要求,但无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化 问题 。

  显然,在安徽省教授资格评审中,获得省级科研项目或成果获奖,并发表论文最为重要,为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这就是现实中人们为何积极申报项目或热衷于申报奖励、重视发表论文,忽视知识产权化问题的原因之一。相对而言, 企业 出于抢占市场考虑,其 科技 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独立科研机构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国取得的31720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发明专利授权量2865项,其中企业(含科研转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专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独立科研机构占19.9%(570件)。如果同它们完成的科技成果总数比较,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为13.8%,大专院校和独立科研机构分别为10.2%、8.3%,但这还不包括企业有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

  3)过高的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一大障碍。

  在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从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为4类,一是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审批而取得,如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二是向特定军事家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非审批)而取得,如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维持,如技术秘密权,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如 计算 机软件版权。在这些知识产权中又以发明专利权最为常态。

  以发明专利权为例,有关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共有17种,其中绝大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该17种费用具体为:申请费(900元)、文件印刷费((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50元,从第301页起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150元)、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审查费(2500元)、维持费(每年300元)、复审费(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200元,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5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无效宣告请示费(3000元)、强制许可请求费(300元)、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元)、延长费(第一次长期请求费300元,再次延长期请求费2000元)、中止程序请求费(600元)、登记印刷费(250元)、印花费(5元)。在这17种费用中,任何一个申请案都不可少的有6种,高达5000元。

  发明专利权取得后,缴纳年费是权利人的一项 法律 义务,《通知》所确定的年费标准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的措施

  1)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纳入 应用 研究 和试验 发展 项目立项、验收的强制评估标准。

  首先,应当树立科研成果有 科学 技术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意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因此,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有别于科学意义上的独立指标,纳入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标准。

  其次,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的标准纳入基础研究之外的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过程中。这意味着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都不能回避知识产权化问题。当然,强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标准,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的成果都必须确保知识产权化。它旨在强调成果能知识产权化的项目要明确采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项目成果不能知识产权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对成果的创造性要求不同,投资者应当将其作为确定科研经费的标准之一。

  再次,应采用法律的形式确保成为强制评审标准。这不仅要求项目的“申请书”、“验收报告”有明确的成果知识产权化要求,而且要将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承诺作为项目完成人的法律义务,并在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明确违反该项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应当吸纳知识产权法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的评审工作。《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18条规定:“建立健全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 经济 学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本文认为,吸纳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参与项目的评价是非常正确的,但将法律专家排除在外不恰当。

  2)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应当充分肯定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作用和地位。

  大学和独立科研机构中的教师、研究人员,限于自身的观念、能力以及资金,他们一般不会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来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此获得个人的利益。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承担科研项目所获得的利益,主要表现以下方式:①在科研经费中能报销一部分个人家庭生活支出,如电话费。无论采取多么严格的 会计 核算措施,这都是不可避免的。②按项目管理单位内部规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科研经费作为项目承担人的奖励。这早已是一个普遍而公开的秘密。也正如此,科技部为了制止这一现象,发布了《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③科研成果获得政府或单位奖励。这种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一定数额奖金两方面的利益。④发表论文并因此产生一系列的间接利益。科研成果多表现为论文形式,表述具体科研项目成果的论文也容易发明。论文的发表又可进一步为科研成果获奖、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创造良好的基础。另外,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也是许多大学给付年终奖的重要标准。但论文最重要的间接利益表现在职称的评定上,职称的晋升会直接导致工资、津贴的提高,同时反过来又有助于新科研项目以及硕士、博士导师资格的获得。相反,根据现行的制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并不能为人们带来明显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总之,有必要修改现行的制度,发挥成果产权化在个人利益,比如职称的评定、年终奖等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方面上有切实作用。

  3)应当减少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申请及维持的费用。

  科技成果的完成本身已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加之专利权又以技术公开为获得专利权的先决条件,这本身为 社会 科技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因此有关专利权的申请费用应当减少,更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考虑到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一般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为给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后有两年的推广或转让时间,对于维持专利权年费,至少应当免除前5年的年费。这样做也有助于鼓励权利人继续投资科技研究,鼓励成果完成人继续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当然,可能通过增加第6年以后的年费,促使权利人早日实施转让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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