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1-12-16
民法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民法通则颁布以前,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学者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主要停留在表层,强调其社会主义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民法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篇一

  《 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立法规制 》

  摘要:法律的局限性、行政执法的复杂性和合目的性要求行政执法具有裁量性,但是,实践中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出现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等情形,不得不对其进行规制。从立法上来看,主要就是完善法律规定以严格控制裁量范围和裁量程序,以及制定严格的裁量基准。

  关键词:自由裁量;立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90-01

  一、完善法律规定

  (一)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为了避免立法、执法合一的局面,必须从立法角度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标准,尽可能地缩小行政裁量的范围,从源头上杜绝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的产生。首先要完善立法,立法机关一方面对某些必须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要适度地授予,另一方面对某些已从实践中表现出严重问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应通过修改法律,及时地取消或者限制。其次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对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幅度等作出科学的规定。立法者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更为细致、严谨,在法律规范条文中应当尽量避免弹性化和模棱两可化的情况出现,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过于概括性的规定应当通过立法程序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具体化、明细化。对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可以多赋予自由裁量权;对限定或者剥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增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则可以多以行致羁束的方式规定,限制自由裁量权。同时,立法者还应当科学划定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如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来限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授权要适度,自由裁量权过窄,则行政主体不足以应对纷繁变化的现实社会;过宽,则给控制行政权带来很大难度,也使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大为增加。立法者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寻求一个相对适宜的“度”。做到权力授予与权力控制相适应,以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授而不滥”和“控而不死”。①

  (二)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

  在实践中,仅有实体法上的规定还不足以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有效地管制和约束,往往还需要通过制定具体化的操作程序来规制行政自由裁量的权力。首先,可以规定回避原则,以实现行政权力行使的公正性。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在其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如果存在与行政相对人或者相关人具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情形,执法者就应当主动回避。作为行政相对人,如果发现行政执法者存在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情形也可以申请回避,并应当具有一定的申诉权。其次,可以规定行政执法的时效制度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时效性。时效性在如今的快节奏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要求,通过时效制度的控制,既可以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提高行政效率,也可以杜绝行政执法者故意迟延履行职责的情形。②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滞后,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都散见于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而且,我国现行的程序制度内容过于概括、简单,在许多方面更是侧重于赋予行政主体权力,而缺乏行政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非常不利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因此,我们要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速度,尽快颁行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程序,从方式、期限和步骤等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

  二、制定严格的行政裁量基准

  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不能仅仅依赖于立法,还要依靠行政机关的自我控制。行政自我控制的方式应该多种多样,包括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内部行政责任的追究和行政执法业绩的考核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我们之前提出的行政法律原则的强化和行政法律规范的强化尽管都可以提高规范行政中自由裁量权的力度,但仍不能收尽行政裁量的空间。立法留下的行政裁量空间,本身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有“第二次立法”的权力,即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权力。如果“仅允许行政机关在个案中使用自由裁量权,而不允许行政机关为了一般性正义制定统一的裁量基准,显然不是立法的本意”。③可以说,既然立法机关无奈地留出了行政裁量空间,那么由更为专业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裁量基准来消解立法机关的这种无奈或许是一种较优的立法策略选择。

  “所谓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依据立法者意图以及比例原则等的要求并结合执法经验的总结,按照裁量涉及的各种不同事实情节,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以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④如对商业贿赂罚款,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⑤,由于立法保留给行政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在实务中相似个案的处理结果就出现了较大的偏差,难以体现行政的公正原则,也很难实现个案正义。因此,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进行等级的划分,收缩行政执法机关在个案处理上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就是行政裁量基准的设定意义。可见,行政裁量相对于法律规范而言,缩小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时也保留了个案处理过程中权衡各种因素的空间。

  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基准时首先还是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将裁量基准严格限制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裁量基准不会超出法定的权限范围,不会违反法定的程序。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关系,以保障其内容上的客观、公平、公正,使最后采取的执法措施与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将法定的裁量幅度划分为若干个层次并预设每一层次的裁量标准,同时赋予这个基准以拘束效力,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受到该基准的约束。由此才能缩小行政执法主体的裁量余地,弥补法律不足的同时缩小相似个案的处理差异,实现行政目的的同时实现个案正义。

  注释:

  ①王德玲:《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②郑明明:《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及其法律监控》,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③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07页。

  ④周佑勇:《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⑤参见《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条例》第9条。

  参考文献:

  [1]王德玲:《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郑明明:《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及其法律监控》,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07页。

  民法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篇二

  《 基于compact模式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发展研究 》

  摘要:“伙伴关系”是20世纪末,在政府与民间社会关系发展中受到重视的模式之一。1998年英国政府首先签署compact(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将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伙伴关系作为国家政策提出,并且在英联邦不同地区实践。

  关键词:政府;非营利组织;合作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89-01

  一、compact概念界定

  compact是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the compact on relation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voluntary and community sector)的简称,它是英国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之间确立合作伙伴关系的法律协议。具体由五个方面的准则构成,包括:资金与政府采购准则,咨询和政策评价准则,志愿准则,黑人和少数民族志愿及社区部门组织准则,社区准则。这些准则确定了政府和其他组织之间相关的合作原则和各自责任。

  二、compact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基本原则可以表述为五条内容:1.一个健康的志愿与社区组织是民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2.与志愿和社区组织发展合作伙伴关系将有利于制定更好的政策,提供更好的服务以及取得更好的社区治理效果;3.合作伙伴关系需要较强的关系纽带,例如整合和开放的关系;4.政府可对志愿与社区组织扮演资助者的角色;5.充分尊重志愿和社区组织的独立性。

  原则分别针对政府部门与社区组织提出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政府为:1.在政府内部促进compact的施行;2.尊重志愿与社区组织的独立性;3对志愿与社区部门的咨询要在足够早的时间进行,以便政策咨询是真正有效的;4.在资助公共服务时要意识到提供服务的成本。社区为:1.在志愿与社区内促进compact施行;2.组织要以开放、负责的方式运作;3.使各种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充分参与,以实现包容多样性;4.对公共政策作出建设性贡献。

  三、compact的运作机制

  (一)compact参与方和政府志愿部门协作机制。compact的落实,有一系列组织体系,至少包括四个层面:

  第一,政府工作网络。各个部门内有专门的人员组成compact协调领导小组,内务部具体负责政府部门内部的协调,类似于信息咨询服务,内务部向个政府部门传递compact相关信息和动态。

  第二,志愿部门网络。支援部门方面,由ncvo牵头组建了compact工作小组,包括12个较有代表性的志愿组织的成员,代表志愿组织与政府签署协议,商榷有关事宜。

  第三,compact年度会议。年度会议是政府与志愿部门之间的协作平台。会议的目的在于:对国家和地方compact的发展和实施进行评议;就行动计划达成一致意见以促进来年compact发展。

  第四,地方平台。地方层面,也有由地方自治政府、该地的志愿委员会、警察、全民医疗体系、其他志愿组织等共同组成的地方网络平台,作为地方compact得实施机构。

  (二)compact动力来源。作为非法律性政策,之所以可以在全国开展起来,各个方面响应比较积极,一方面是因为其原则对政府的工作具有良性意义,以及较多的协作平台促进,另一方面也与资金激励的后盾分不开。作为国家政策的效力,是通过“建议+资金”方式变得行之有效的。

  (三)compact纠纷处理机制。在compact的纠纷处理上,主要的机制包括:第一,compact倡议组织,在志愿及社区组织感到政府部门或机构违背compact协议或准则时提供帮助;第二,compact仲裁方案,由独立仲裁机构—有效争端解决中心运作,在某一方面感到侵犯时,提供一个解决争端的机会;第三,地方政府调查员,可以调查地方政府的舞弊情况。

  四、compact效果和反思

  从实施效果来看,有专家对地方compact的五年实施了追踪研究。结果显示,在本来有政府和民间合作基础的地方,compact的推行起到了明显的效果增强的作用;而在本来没有合作基础的地方,即使文字上签署了compact,也并没有真正启动这一合作模式。这充分说明了制度之下而上演进的必要性,一个政策可以很大力度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但是其绩效只有在与基层情况适应的基础上才会体现出来。

  compact的效力受到了专家的质疑,其中最主要的是认为在实施中,从一套全面的合作伙伴关系的框架,蜕变为简单地购买合同,如前所诉,资金激励是compact推行的有利后盾,也是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推行的重要动力来源之一,正因如此,研究者发现compact变得过于以金钱为中心。同时,compact的购买被指出是不平衡的,例如在2001年,整个志愿部门有三分之一的资金来自于政府,但是只有10%的志愿组织享受到了他们。

  推动者认为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努力关注资金以外的其他原则,以及政府在采购过程当中为志愿组织提供更平等的机会,不过这种建议与现实具有一定的张力,一方面,资金原则最容易操作,也是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重要动力,其他原则比较笼统,难以量化,不容易纳入官僚体系的日常运作惯性;另一方面,政府与志愿组织的长期伙伴关系建设很大程度上依赖信任资本,对于大组织和有合作基础的组织,就非常有利于进一步发展,而延伸到其他的新的组织,会有一定门槛和不确定性。

  五、简要分析

  (一)正确理解伙伴关系。“伙伴关系”最经常用于涉及政府与第三部门关系的时候,特别强调第三部门有着与政府相辅相承的关系,是政府部门不可忽视的伙伴。考察英国社会的公共治理,可以发现“伙伴关系”的意义要比政府民间协议广的多,至少包括以下伙伴关系:第一,政府与民间的伙伴关系,这是大家最为常用的伙伴关系,具体体现为“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包括全国和地方两个层次。第二,全国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除了国家层次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主要有全一制和两层制等模式,但是无论那种模式都建立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第三,地方治理中的战略伙伴关系。地方作为一种自治体,更意味着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第四,政府各部门之间与公民的伙伴关系。

  (二)志愿部门如何可能作为一个行动主体。伞状组织及志愿部门内部的各种联合组织发达,是英国以及其他志愿部门发达的国家所必然具有的特征,志愿部门组织之间的交叉、联合非常普遍,形式多样,构成多层次的体系,这种体系是志愿部门得以作为社会上一个部门作用和发声的基础。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因素值得注意,一个因素是大型的慈善组织自身倡导能力强,拥有雄厚的资金、广泛的社会基础、通畅的社会关系;另一个因素是伞状组织在志愿部门中的代表性是依靠自身能力建设、吸引会员而积累起来的,因而这种纽带虽然是松散的,确实有效的。

  参考文献:

  [1]王名,李勇,黄浩明.英国非营利组织[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贾西津.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社会科学,2004,4.

  民法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篇三

  《试析英格兰早期基督教在英格兰统一》

  摘要:基督教在英格兰早期(历史上指诺曼征服前的英格兰)政治统一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惠特比会议的召开使南北英格兰的基督教得到统一以后,基督教更是推动着英格兰走向统一。本文介绍了英格兰的初期情况及惠特比宗教会议的召开从而分析基督教在英格兰初期统一中的作用。

  关键词:英格兰;早期基督教;英格兰统一;惠特比会议

  中图分类号:t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87-02

  对于研究中世纪基督教与英格兰关系的国内论著可谓汗牛充栋,比如刘城《英国中世纪教会研究》,此书主要内容为探讨如中世纪英国教会的发展;安长春的《基督教笼罩下的西欧》和陈曦文的《基督教与中世纪西欧社会》,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阐述了基督教对蛮族人的影响,但是对英格兰早期基督教论述却很少;邵政达在2015年5月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第35卷第3期上发表的《中世纪英格兰教俗关系的变迁》,孟广林的专题研究论文《中世纪前期的英国封建王权与基督教会》等等,这些文章主要论述了中世纪基督教与英格兰王权之间的关系,而对于早期基督教特别是惠特比会议的召开对于初期英格兰统一的作用却甚少论述。英格兰早期的基督教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二世纪末至596年,为爱尔兰教会的自由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从597年至664年,为爱尔兰教会和基督教会并行发展与冲突的阶段。664年以后,罗马社会逐渐一统天下,从此英国加入了西方世界的基督教大家庭。因此笔者拟对早期基督教在初期英格兰统一中的作用进行论述,以期可以深化对早期基督教尤其是惠特比会议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一、英格兰初期的情况

  英国国土主体位于欧洲大陆西边的大不列颠岛上。东濒北海,西临大西洋,南与欧洲大陆的英吉利海峡和多佛尔海峡的一水之隔,其史前的发展自然不在欧陆发展的主线上。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它主要由大不列颠岛上的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以及爱尔兰北部和周围的众多小岛组成。由于英格兰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又是首都伦敦所在地,所以人们常常以“英格兰”来代表整个英国。而且,由于不列颠岛是联合王国的主体部分,所以“不列颠”除是英国的地理名称之外,又是英国的代称。爱尔兰的基督教是由威尔士人圣巴屈里克(patrick)于5世纪初传过去的,随后在563年,爱尔兰教士柯伦巴(columba)率领徒众,自乌尔斯特(uister)把基督教传进苏格兰西部。他集战士、政客、隐士及传教士于一身,在离苏格兰西部不远的艾欧讷与僧侣爱丹(aedan)一起创立了北英格兰基督教的真正发源地林第斯法恩(lind is farne)修道院。

  而在英国南部的罗马基督教,继承了残存的罗马纪律和中央集权的观念,继承了私有权及教阶制度,仪式繁琐,组织严密。另外,爱尔兰的修道院不受任何人管束,所谓修院生活,实际是在深山孤岛上许多隐士集合同居而已。修道院没有土地,土地仍是全部落的公共财产;没有教区制,主要只是云游四方的传教士,对于教士只有极小又很模糊的权力。而罗马的修道院却是一个小的中央集权王朝的缩影,修士丝毫没有自由而言,必须听命、安贫、守贞,修士的行为和思想有72条规定,如“不准发怒”、“不许贪吃贪睡”、要时刻想着“上帝都在监视着自己的言行”、“要愉快地接受任何不公正的待遇”。这两派在复活节日期和教士剃发问题上存在争论,罗马当时实行的是5世纪时维克托里厄斯在教皇的授权下确定的阴历2月或3月的16日到22日之间的某天,而爱尔兰基督教会却坚持三世纪时阿纳托里厄斯确定的14日到22日之间的某天,(当时的复活节用阴历推算是因为耶稣受难日就是犹太人的逾越节,而犹太人是用阴历的)而关于教士剃发的争议,罗马修士只把头顶剃光成圆形,据说这象征着耶稣受难时所戴的剃冠;而爱尔兰基督教修士要从头顶剃到两耳,前额留一道额发。虽然两派的分歧很多,但正如戚国淦先生所说“辩论的焦点表面上只是无关宗旨的复活节时间和削发式的争执,但实质却是在教派信奉上何去何从的重大问题。”奥古斯汀在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后就声称对全英基督教徒有最高权威,但威尔士的教徒否认之,双方曾在塞文(severn)河口会晤,因各不相让而决裂。

  二、惠特比宗教会议(synod of whitby)的召开

  鉴于以上所说的爱尔兰基督教和罗马基督教的争端,为了解决两派之间的争议,664年诺森伯里亚奥斯威在惠特比召开了一次由两派代表参加的宗教会议,以决定究竟由哪一方支配不列颠的基督教会。在会议上双方派出的辩论代表分别是威尔弗里德和科尔曼。威尔弗雷德是代替不谙盎格鲁-撒克逊语的多切斯特主教阿吉尔伯特上场。科尔曼认为爱尔兰基督教的复活节日期的正确性基于以下理由:复活节在(春分过后的第一个)朔望月的14日至20日间的传统是由《约翰福音》的作者圣约翰,以及圣阿纳托里乌斯和艾欧纳修道院的创立者圣柯伦巴遵循并肯定的。威尔弗里德对此进行一一的反驳,并提出:一、罗马的复活节日是普世遵循的;二、圣约翰遵从犹太人的做法已在尼西亚会议上被修正,圣阿纳托里乌斯实际上是支持罗马复活节日期计算法的;三、圣柯伦巴的做法受制于他的时代认识,而今的爱尔兰人不应以无知作为借口。会后,科尔曼和不愿改变传统的一部分爱尔兰修士离开林第斯凡回到了艾欧讷。奥斯威仍然委任了一名爱尔兰人图达(tuda)做主教。图达来自南爱尔兰,遵守罗马复活节日期,削罗马冠冕式发式。他的出身很好的平衡了诺森伯里亚教会的新晋的罗马派和残存的爱尔兰派的势力。

  爱尔兰北部最终接受狄欧尼计算表,在半个世纪后的716年,青年时代曾在爱尔兰求学的埃格伯特(st.egbest)神父来到艾欧讷,劝服了该岛的修士们摒弃了旧历法,转而采用狄欧尼休计算表。这场持续了一个多世纪的争论终以罗马派的全面胜利而告终。

  罗马教会的胜利,一方面是由于圣彼得巨大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罗马教会的高度集权性和贵族性已适应了盎格鲁撒克逊国王的政治需要,即他们可以把罗马教会的主教作为强大的政治力量来利用。 三、惠特比宗教会议召开后对英格兰的政治统一的作用

  基督教不仅是信仰的团体,也是一种政治组织,在西欧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惠特比宗教会议召开以后,基督教内部统的一更是为英格兰的政治统一创造了前提。在早期英格兰的统一中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基督教教义的传播改变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道德标准,削弱了他们根深蒂固的家族观念及复仇意识。处在部落阶段的盎格鲁撒克逊人都把自己看成是一个大家庭的成员,对任何成员的攻击都被看成是对整个家族的攻击,整个家族都有复仇义务。与此同时,基督教的传播也为动乱中的人们提供了精神寄托,这也使他们渴望国家统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各种战争不仅引起社会动荡、居民伤亡和人们的四处漂泊,更可怕的是食品食品供应困难还伴随着人口流动出现了灾荒和流行病。许多人因此而丧生。祷告、巫术是绝望的人们经常使用的方式,另一方面农民终年劳作,辛苦疲累,渴望忙中偷闲。因此他们皈依基督教不仅为了寻找精神依靠,他们还可以休息。因为基督徒每七天能有一个礼拜日来放松一下过度劳累的筋骨。按照当时教会的规定,他们还可以在圣诞节、主显节之际歇息14日,在复活节到来时歇息14日,其它可以休息庆贺的节假日还有圣彼得纪念日、圣保罗纪念日、圣母升天日和万圣节

  (二)基督教鼓励国王颁布法令,随着基督教会的统一,成文法律随之出现,这为英格兰国家的政治统一提供了法律支持。伴随着基督教传入英格兰的是识文断字,国王也因此能修改并系统地阐述类似于文明世界法规的部落习惯法。肯特的艾特尔伯特根据罗马人的习惯法来制订了他的法律,艾特尔伯特法典以及七世纪后期肯特和韦塞克斯的法典都是本地传统和从大陆借鉴来的东西的混合物。另一方面国王为了取得僧侣的帮助,当然也愿意为他们提供特权,保护他们的权益。如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的法律规定,破坏教堂秩序的人要与破坏宫廷秩序的人受到同样的处罚。偷了教会的财产要赔偿12倍,偷主教的财产赔偿11倍,偷牧师的财产赔偿9倍,偷副主祭的财产赔偿6倍,偷执事的财产赔偿3倍。到七世纪末,世俗法律也开始有了明文规定,尤其是诸如“不准伤害基督舍身换来的生命”之类的条款,虽然是受了基督教的影响。教士们还将欧洲大陆所推行的一种较为方便的征税体制引入英格兰,即把土地按照肥沃程度及人口密度划分为叫做“hide”(海德)的税收单位,每个单位出纳一定数额的税款。这是一项很麻烦的工作,在当时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教士们才能胜任。教士们也愿意承担这一工作,因为受益者不仅有国王,还有他们自己。结果教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其主教往往成为封建地主,尤其是坎特伯雷大主教,其财富不亚于当时的任何的一位国王。由此可见,惠特比宗教会议召开之后不但促进了基督教会内部组织的完善同时也为国王治理国家提供了蓝本,进而推动了英格兰国家的统一。

  (三)来自大陆的传教士的较为广阔的视野与胸怀给英格兰的国王们带来了新的国家理念。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之初,英格兰各地有许多国王,不少国王不过是弹丸之地。基督教为盎格鲁-撒克逊人引进了一种全新的体系,而首席大主教西奥多(theodore of tarsns)使这一体系在英国得以完成。出生于小亚细亚,受教于雅典的西奥多不仅是个出色的学者,也是一个彻底的严格纪律信奉者。他花了20年的精力,在英国建立了一个有秩序的教会组织。作为坎特伯雷的大主教,也是英国的首席主教,他将全英国划分为几个教区,每个王国设立一个主教区。这一步具有明显的政治意义,它将英格兰看成一个整体,统一在一个教会之下。从教会的利益来考虑,教士们希望能生活在一个较为强大的国家里,因为只有强大的国家才能为他们提供各种保护与特权和可观的财产。所以,教士们总希望自己生活的王国疆土越大越好,其它王国的数目越少越好。这与那些雄心勃勃搞兼并统一的国王的想法一拍即合,这就为英格兰国家的政治统一做好了准备。

  (四)基督教奉行的和平、平等、公正、自由的理念通过基督教加冕仪式和国王宣誓的誓词,构成了英格兰宪政制度的基础。梅特兰指出:“在诺曼征服之前的很长时间里,英国国王一直都要行加冕和涂圣油礼”①,但这种仪式并不被认为赋予了国王对于其臣民的统治有不可撤销的权力;国王会很轻易地被弃置一边,也没有主教反对说涂了圣油就不能被世俗的权力所罢黜;不过国王与其臣民间的关系仍得到了宗教的认可。另一方面,国王也需要宣誓,埃塞尔雷德国王的宣誓内容是:“我以圣父、圣子、圣灵的名义向王国境内的基督教臣民宣誓,保证做到以下三件事:第一,保证我王国境内教会和所有教众享有真正的太平;第二,禁止对任何人(无论什么阶层)有暴力或不公正行为;第三,保证判决公正和仁慈的上帝将以他永远的仁德宽恕我们。”由此可见国王的地位是按照基督教的和平、公正的理念而确定的,这就为英格兰宪政奠定了基础,为政治上实现统一提供了宪政帮助。

  四、小结

  英格兰在经历动乱的“七国时代”后,一方面在抵御维京人入侵的漫长岁月里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经过分化融合,另一方面国王自身不断利用统一的基督教来为政治统一服务,最后形成了以威塞克斯君王忏悔者爱德华为核心的统一的英格兰,从此真正意义上的英吉利民族在英格兰完全摆脱维京侵略后得以形成。虽然英格兰早期基督教的发展使教权阶层地位提高,给统一以后的英国带来了政治困扰;随着教会内部各种丑恶现象不断,也为以后的宗教改革埋下了伏笔;英格兰早期的基督教在传播深度和广度上也有限,大多局限于上层阶级。但英格兰早期的基督教尤其是惠特比宗教会议后的基督教对英格兰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主要论述了它在政治统一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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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英]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m].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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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吕振中.新约·彼得前书2:13-17[m].北京:燕京大学宗教学院出版,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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