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21-09-15
民主法治政治论文

  今天的中国,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不断增强,民主法治呼声不断高涨。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一些民主法治政治论文,希望你能有所感触!

  民主法治政治论文篇一

  民主法治新解

  摘要民主和法治是现代理想社会的两大主题,但是民主与法治并不像字面上那么容易让人理解,因为两者是人类社会发展和人类智慧的结晶。所以对于民主与法治的真正含义的理解还需要用历史的、辩证的角度来理解,而不能单单用定义来概括。本文对民主、法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尤其是民主、法治、法制三者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能够为我国民主社会的发展建立做出一定的摸索和贡献。

  关键词民主法治国家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31-02

  一、民主的含义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二、法制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一般认为法制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狭义的法制则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普遍守法,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横,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法制应当是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同时,法制又区分于法治。浅显的说法制只是上到政府运行下到平民生活都有法律调整和约束,但是用于调整和约束的法律不一定就是良法,法制也不排除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我国秦代社会的法制统治即使如此。法治则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法治与法制的不同具体体现在立法方面法治要求立法始终代表社会广大成员的利益。在执法方面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在守法方面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法治与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方法。

  三、民主法治新解

  (一)民主新解

  今天的中国,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不断增强,民主呼声不断高涨。同时政府立法亦相当频繁,在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主导的国家法律体系中确立许多途径让老百姓可以“说话”,例如申诉和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这是一种良好的循序渐进的民主之路。

  但是我们应当警惕的是社会大众的对民主的认识是肤浅的,许多人尤其是某些学者把民主制度当作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的万能钥匙,甚至把“民主”二字神圣化,如果国家政策被这种思想所左右,这是十分危险的。今时今日的帝国主义侵略已经不是那种以军舰大炮为主征服殖民地的方式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金融侵略以其较为隐蔽的特性受到青睐。这种侵略模式的大体流程为(事实上绝不仅限于这种流程):确立一个开放不久的市场经济经验较少的国家作为目标――向其国内输入“民主、自由”――当其国内民主、自由与落后的法制矛盾尖锐导致游行、暴乱后――以经济手段瓦解其国家命脉产业――定期进行“剪羊毛”运动――经济殖民地建立。

  从上面的过程可以看出西方国家所倡导的所谓的“民主、自由”口号只不过是其经济殖民的前奏,给那些不发达的国家造成一种经济发达、社会进步是民主、自由思想促进的产物,而帝国主义国家真正想看到的是这种思想的侵略对一个国家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从而对这些岌岌可危政府提供“援助”,使其成为经济殖民地。

  熟悉美国历史的人都会发现美国今天的民主制度绝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一个漫长的历程,可以花不夸张地说美国的历史就是一部民主发展史。但是不幸的是没有政治自由就没有政治民主,没有经济平等,民主不过是有钱人手中玩物而已,今天的美国已经不是我们印象中的自由美国,而是法西斯美国。

  民主真是万能的么?我们举几个例子就可以知道。众所周知,菲律宾曾经是美国的殖民地,其独立后因深受美国统治的“熏陶”上到宪法,下到议院,中到总统制无一不是按照美国模式照搬,可是现在的菲律宾是什么样呢?国家暴动、战乱不断,经济萎靡不振。如果说民主真的能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那么谁又来解释菲律宾女佣遍布全球呢?如果说民主是万能的,那么谁又来解释希特勒通过民主选举上台,后来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无尽的灾难呢?

  由此可见民主并不万能。而且我们还会发现民主是一种社会发展的结果,而绝非社会发展的过程。我们往往随口而出民主法治但却忽略了法制,尽管法制曾经在历史上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服务于专制统治者。

  (二)法治新解

  法制、民主、法治三者之间有顺序上的先后关系,并且法制是民主和法制的基石,这一点在大陆法国家尤为明显。日本、法国、德国皆是如此,其法治国的建立无不是先由统一的集大权于一身的中央政府由上而下的推向法制,使法制先完成社会化,再在民主运动的作用下走向法治国家。从这种法治化的规律中我们应当认识到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法制,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决不能一蹴而就。而民主,正如前文所说的是一种结果,并且是一种选择性的结果,因为今天世界上的许多法治国家并没有实行民主体制,例如保持鞭刑的新加坡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民主国家。

  尽管论者强调民主是一种结果,但也不否认民主对法治国的建立没有促进作用。但是论者要提醒的是民主对法治国建立的促进作用必须在法制基础之上。换句话说如果民主走在法制之前那将是一个悲剧。民主的实行首先需要制度的保障,没有游戏规则的游戏不叫游戏。社会的发展需要稳定,超越法制的民主会造成民主的泛滥,因为在没有游戏规则的游戏中每个游戏者都会以自己的方式去游戏。由此看来也就不难理解现代帝国主义国家向外输出民主自由的险恶用心,无非是先引起火灾,再以救火者的身份从中渔利。

  四、法治国―人民的理想

  上文中论者已经阐述了法制、民主、法治三者的内涵和关系。下面来探讨中国的法治化选择。

  谈及法治国的建立不得不涉及法律,涉及法律则不得不谈到法系。

  法治国的建立对于两大法系而言都是最终目的和理想,但是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决定了在追求法治国的过程中必定异曲同工。

  (一)英美法系

  在论者看来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有一种不可抗拒的魅力。尽管英美法系也有其弱点,但是其陪审团制度保证了法庭的判决追寻绝对的正义,而不像大陆法系拘泥于法条。其辩护制度使律师成为庭审主导,法官是完全的居中裁判者。其判例制度形成法律传统,使法官必须在做出判决时考虑到法律的延续性。其程序优于实体观念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再这种制度中,法律精神渗透到每个公民的血液骨髓之中。这就使得英美法系的法治化过程更容易得到公民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法治化的阻力和痛苦。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容易相信美国的发达与民主自由有直接关系,掉进自由民主的陷阱,因为不是人人都是法学家,况且法学家也不是都能理解这个道理。所以我们追求法治国家的建立就不能不考虑到法系差异所带来的社会差异,我们应该选对学习的对象。

  (二)大陆法系

  一部世界近代史,说白了就是英、美、德、法、日这些国家300年来的发展史,而其他国家不是默默无闻,就是遭受侵略。英国、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这里不再赘述。而法国、德国、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这些国家的法治化历程才是真正值得我们借鉴的。

  十九世纪的法国横扫欧洲大陆,但却拿英国无可奈何。这种无可奈何仅仅是因为一条英吉利海峡么?显然不是。睿智的拿破仑想到了答案――纪律。这种无可奈何更多的是因为法国人没有英国人那样的优良的纪律。所以,那时起伟大的法学家拿破仑诞生了,他先后参与制定颁布了几部法典,确定了法国的法典体系,并且由上而下的推行这些法律,也就是前文所说的由上而下的推行的法制,正是由于这些法典的推行,使法国社会开始法制化,从而确立的今天法国的世界大国地位。正如拿破仑本人所说:“我的一切战功可能在滑铁卢战役中付之一炬,但是我的法典将会让人们永远记得我。”或许今天的法国人如此怀念拿破仑,正是由于这些法典吧。在法国颁布法一百年后德意志完成统一,颁布了《德国民法典》,开始了德国的法制化进程,后来德国人成了世界上纪律最好的民族,一、二次世界大战的发动可见德国人的自信。《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可谓各领风骚数百年,为今天的人类留下了宝贵的法律财富。日本在经历的战乱之后开始明治维新,向德国学习,也是由上而下的推行法制,终于成为亚洲强国。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的富强首先应当经历一个法制化的过程,使政府有法可依提高效率,使公民遵守法律提高纪律性。这样上下一心的国家怎么会不富国强兵呢?

  (三)中国的法治化

  通过论者上述的论证,我们知道了大陆法系国家走向强大的规律,那么中国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了,至少我们知道了应该怎么做,做什么。现今的第一要务是推行和完成我国的法制化,其主导作用的当然是中央人民政府。民主先放一放,毕竟先学会走才能学跑。但现在的问题是地方权力膨胀,中央的文件传到地方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所以想要达到由上而下的推行法制的目的首先要确立中央权威,也就是要使中央政府集大权于一身,然后由上而下的推行和遵行,使国家政令统一,贯彻彻底。通过不断的立法和完善来确定游戏的规则。在这一切就绪之后才能为民主运行提供良好的渠道,再通过民主思想的深入和公民和政府以民主方式妥协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民主。在这一切都完成后,社会就会自然而然的向法治社会过渡,从而“不断”的实现法治社会。因为论者相信法治社会不是静态的,而是在不断发展的。

  我们有如此多的“老师”可以学习,为什么还要搞什么“美式民主”呢?我们要理性的认识民主,而不是迷信民主。我们要认识法制而不是要否定法制。我们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理想不能仅仅靠民主,正所谓求木之长,必固其根。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而这“根”和“泉源”便是法制。只有按照这些规律来发展,我们伟大的祖国才能完成复兴,屹立于不败之地。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民主法治政治论文

  民主法治政治论文篇二

  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

  民主的拥护者主张只有‘大众的’ 政治才能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希罗多德《历史》

  “依法办事的原理是无权无势者抗衡有权有势者的唯一可以信赖的防御手段”。

  ——瑟欧多尔·j·洛伊《自由主义的终结》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15届全国代表大会上的 报告的第六节,专门阐述了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立场和思路,提出了“ 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许诺到2010年为止要形成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把“民主”与“法治” 联系在一起,并且提到“依法治国”的纲领的高度来加以强调,在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 法学界当然欢迎这种进步。

  不言而喻,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施行真正的民主与法治的关键是摆脱“权大于法”的旧观念的束缚,真正落实宪法第2条第1款、第5条第3款、第4款所规定的原则,不容许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持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种彻底而又稳健的政治变革的成功固然需要当局者的不失时机的决断,但更有赖于来自社会的各种形式的压力。只要人民不断地依法诉求和抗争,那么各种社会矛盾就有可能纳入体制之内,通过政治的良性互动、明智的妥协以及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法治和民主也就会“水到渠成”。

  本文的目的是以中国共产党的有条件的承诺为出发点,分析和思考通过法治国家的建设实现民主化的可行性。第一部分主要讨论民主的概念以及中国能否在“大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之外推行制度化的民主政治的问题,考察在中国妨碍民主化的各种因素,探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媒介。第二部分从如何实现安定的民主政治的立场出发,比较人治以及不同类型的法治的特征,提出关于民主的法治国家和依法的民主政治的另一种思路。第三部分再进一步探讨权力结构的弹性化以及嬗变的方式和步骤,强调在党与人民的互动过程中有意识地进行分化改组和政策竞争的做法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促进作用。最后就结合民主与法治的新宪政主义运动及其社会条件的准备谈一点初步的看法。

  一、在民主政治的理想和现实之间

  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具备实现民主的条件,首先要明确民主的概念内容和类型。

  作为理想的民主主义是近代市民革命中的激进派的意识形态。例如卢梭的“公意(general will)”论,主张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建立纯粹的民主制国家,即全体人民作为主体平等地参与政治,自发形成社会秩序,具有超越于法律的自由 .但是,在现实的政治中,这种主张很容易导致两个相反的倾向:或者是以公意压制个人意志的“极权主义民主”,或者是过分贯彻平等和“多数人说了算”的原则从而导致无政府的状态。从现代中国的经历也可以看到,前一种倾向表现为民主集中制的蜕变-“有集中无民主”,后一种倾向表现为通过“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方式进行的所谓“大民主”。因此,卢梭式的民主理论可以作为批判和抵抗的符号体系发挥重要的影响,可以成为在野党的意识形态,但却很难用于治国方略。正如詹姆斯。麦迪逊所指出的那样,在设计和建设一个妥当的政府架构时,“最大的困难在于:这个政府首先必须有能力控制被统治者,其次还必须能够控制自身” .

  作为现实的民主主义则强调在社会统合的过程中人民的部分性政治参与的意义,通过竞争性决策的制度安排和反馈机制来保障、加强群众对当权者监督控制。按照罗伯特。a.达尔的分类,现实政治中的民主至少有四种基本方式,即委员会民主、代表制民主、国民投票民主以及直接民主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民主都应该包括两个基本方面:第一、选举制度以及多数表决的原理。为了防止由此产生多数派专制的问题,地方分权、自治的法律 职业群体、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新闻和结社的自由等保障合法权利的机制也相应得到强调。第二、围绕公共选择和决策而进行的利益集团的交涉、妥协和抗争的互动关系及其制度化框架。在这里,避免意气用事、纠缠不已的党争、保障对话和议论顺利进行的根本性共识以及公正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毛泽东等共产党人在建国阶段考虑中国如何跳出历史上的治乱循环周期律的问题时,已经意识到了民主的必要性。但由于革命浪漫主义的影响,有些人所向往的民主在理论上具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在 实践中则表现为战时共产主义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在“ “””中,所谓“大民主”和“一元化”的集权发展到极致,造成了浩劫,从而导致了反思。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一文中提出了反对权力过分集中、个人专断以及官僚主义的问题,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需要。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与 经济改革的辉煌成果相比较,政治改革迟迟未能真正付诸实施。这种跛行的状况不仅妨碍了经济改革的深入,而且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妨碍中国较早从事政治改革并导致民主化挫折的主要原因如下:(1)在一个具有专制主义传统的大国推行民主政治,其中变数太多、风险太大。为了避免社会动荡,当局特别强调稳定和循序渐进。但实际上却容易出现渐而不进、或者进一步退两步的现象。(2)在政治方面的民主化之前,中国还面临着市场化的紧迫任务。经济改革势必改变利益分配格局,多半还会带来通货膨胀、破产失业、增加税负、减少津贴等问题。因此,为了保证经济改革的成功,人们会要求一个强有力的、高效率的政府。在这种状况下,根据m.韦伯关于组织效率的假说,集权的倾向是很难克服的 .(3)超凡政党的神话和僭主政治的倾向压抑了多元化的契机,使得竞争性的“政治市场”无从形成。在人民民主主义的话语中,抽象的人民共同意志取代了具体的个人权利主张,任何带实质性的改革都缺乏自下而上的可操作性。为了徒有其名的表决而进行的形成多数派的活动也基本上是黑箱作业。(4)从文化的观点来看,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统治具有对抗自由主义民主的普遍性感召力。正如g.津梅尔曾经说过的那样,使对自由的限制感觉不出来“不自由”的方法只有两个:或者限制产生于自我(与个人合意以及社会契约的秩序原理相对应-笔者),或者自我产生于限制(与家长权威以及“父母官”的秩序原理相对应-笔者)。

  在这种客观条件下,推动政治改革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和平衡感觉从既有的事物中发现变化的契机。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实际存在的三种互相关联、延绵不绝的趋势正在往民主化的方向汇合。第一种趋势指农村的群众自治和基层干部直接选举的普及。1980年代初,在当时的全国人大彭真委员长的力主之下,修改后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原则。1987年公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后,过去由上级党政机关指定基层干部的做法被逐步废止。虽然在农村选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但是来自党政机关的任意干涉受到限制,权力的正统化机制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一种多元性政治的事态正在形成,其影响开始渗透到乡、县以及中小城市的层面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是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虽然从基层民主到国政的民主的历程会较长,但由于社会条件势必要随之变化,其结果,扎根于农村的民主政治方法也许比自上而下的宪政方法更有效。

  第二种趋势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功能强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7届全国人大委员长万里在1991年开始把人大的监督 工作提到与立法同等重要的高度,1993年接任委员长的乔石更进一步强调监督职责的意义,并在同年9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和制定监督法的过程中,逐步加强了自己的势力,开始改变所谓“橡皮图章”的形象。例如在1995年的第8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上,对政府的批评和自由的讨论十分活泼,在重大人事安排方面出现了大量的反对票。这在中国现有的 政治格局中是非同寻常的。1997年3月14日,乔石在第5次人大会议闭幕式上的 讲话重新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 社会主义和现代化的命题,主张“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经济 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他还说:“我们的有些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如果不符合宪法和法律,就一定要坚决地改过来”,“要以改革的精神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在中共十五大上,这些政治主张得到采纳。

  第三种趋势是中国共产党高层的集体领导体制与党内外的关系结构之间形成了复杂的连动格局。中共十五大的最大共识是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完成国营企业的改革,但对于如何实现这一突破性进展,仍有截然不同的主张。高层发出不同的声音并在社会中引起不同的反响,表明党内以及各种权力机构之间的利益分化和非意识形态化已经势不可挡。至于这种分化能否与近年来的党内精英淘汰机制相结合并导致顾准所主张的用共产党的“一分为二”来搞议会政治的事态 ,是个饶有趣味的问题。

  上述趋势与民主化的关系,可以用社会学家n.埃利亚斯建立的表示寡头政治 发展趋势的两层多人博弈的模型来说明。这样的情形之下,两、三个互相依存的势力一旦达成均衡,那么即使上层的最强的选手,其控制局面的机会也会受到相当大的制约。在上层各派竞争的过程中,基层的利益集团的比赛能力不断提高。上层的最强的选手依然在其他选手中夸示自己的优越性。但是,由于基层选手的能力增强,势必形成并日益扩大一种能够限制行使强权的行为的复杂的关系 网络。即:权力的差距将缩小,而行使权力的机会趋向平等 .在这里,人民势力的壮大、民主化时机的成熟与上层的分化程度成正比。

  在考虑中国民主化的现实操作时,应该留意以下两种形态的 实践 经验:一是m.韦伯关于权威性民主(authoritative democracy)或者说全民投票的领袖民主主义,一是日本的共识型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根据直觉能够发现,前者是在脱离民主集中制和僭主政治的过程最有可能性的一种选择,后者则与群众路线和“大民主”的某些做法可以相衔接。到底这种看法是否成立,当然有必要进行一番探讨。

  韦伯不仅是伟大的学者,还是积极的政治活动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他主张过国家主义和对外扩张。但同时他也批判了俾斯麦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并被称为威玛民主的开山鼻祖(grundervater)和共和制的元勋(alteste)。韦伯不是那种陶醉在民众的热血沸腾之中的民主主义者,他非常强调信念、理性、平衡感以及责任伦理。在“议会化”运动中,韦伯把纯粹议会主义和联邦主义、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巧妙地结合起来,针对德国的政治现实(分裂、腐败、中产阶层依附于权势者、人民中弥漫着“莫谈国事”的气氛、议会的软弱无力等)设计了一种侧重于监控行政活动、培养和选择领袖的功能的议会模式以及人民投票的帝国总统制-不妨称之为肯定权力而不是否定权力的新民主主义(国家民主主义) .在韦伯看来,所谓民主就是人民选举他们所信赖的领袖的制度。在民意的支持之下,当选的领袖享有极大的权力来贯彻自己的理想、要求人民服从。但是,这种权力并非不再受到监督和限制。人民可以审判领袖的执政活动,如果他犯了罪过,人民甚至会把他送上断头台 .在这里,似乎古希腊的政治自由与孟子的暴君放伐论结合在一起了。

  然而,关键的问题是人民如何在正常状态下对领袖行使监控权。对此,韦伯没有提供具体的制度性措施。历史的事实证明:仅凭人民投票并不能完全防止专制,除了选举之外,各种社会集团的互动关系以及进行有效决策的制度性框架也构成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忽略了这一点,正是威玛民主失败、希特勒上台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果说权威性民主的特征是片面强调选举,那么共识型民主的特征则是特别强调包括协商、讨价还价、妥协在内的互动关系。傅高义(ezra f. vogel)指出:战后日本推行自民党一党独大、长期执政的体系,并不意味着专制;恰恰相反,这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民主类型。美国的大众民主主义的原则是“公平竞争(fair play)”,而日本的社群民主主义的原则是共识、团结和“公平分配(fair share)”-通过最大限度的协商和调整的方式来获得决策和利益整合的民主性 .但是,离开了竞争是否还存在作为民主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政治市场”(a. downs 的用语),在公平分配中政府究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傅高义的著作里我们找不到对这些问题的明确解答。从这些问题出发,k.沃尔弗日恩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他认为日本社会存在着无形的权力和无从逃避的专制性罗网 .

  猪口孝从政治学的角度、青木昌彦从经济学的角度分别考察了日本政府在利益分配中的作用,得出了非常近似的判断:在政治和经济的决策过程中存在着一种“官僚主导、包含民众式的多元主义”,或者说是“科层制多元主义(bureaupluralism)” .这种多元状态中有竞争、也有交涉,可以反映民主的价值,也可以反映权威主义经济发展路线的价值,具有相当程度的随机性。把这种实证研究的成果与达尔的多元主义民主观 联系起来看,还是应该承认:日本的政治中的寻求利益共识的过程是具有自下而上的民主性的。问题是国家对于利益团体提出的要求可以有根据自己的政策进行协调、选择取舍或者束之高阁,那么怎样才能防止它滥用权力、主观武断呢?在这里,明确的规则和公正的程序是必要的。如果有法治,则共识民主可以成立(如日本、如香港)。如果没有法治,则国家只会在自己为民作主的前提下才承认共识。

  总之,无论是权威民主还是共识民主,一旦失去了法治精神,就容不得人民提出具体的权利主张,就会堕落成专制的一种变态。在中国,这些年一说到政治改革,人们总会提起社会安定。的确,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社会安定;人民所期望的政治改革决不是一种“脱轨的民主(anomic democracy)”。其实,只有“安定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而安定的民主体制不能不以法治为前提。在这一点上,中国内部的各种政治势力之间似乎已经开始达成共识。

  二、从“依法治国”到民主选举

  二十世纪是“民主主义的世纪”,同时也是 法学世界观普及的世纪。在1850年,舒塔尔(friedrich julius stahl)主张:“国家应该是法治国家。这既是一个口号,也是近代发展的实际的推动力” .到了1977年,弗里德曼指出:“在二十世纪中,人民对政府的要求和对法的要求与一百年前相比有了极大的增加” .尽管在197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对欧美自由主义法治传统的怀疑和批判,但1995年诞生的wto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法治秩序的全球化。在中国,从人治转向法治仍然是大多数人的诉求。

  西方的近代法治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英国的“法律支配(the rule of law)”模式,产生于王权与议会的反复斗争,强调以议会主义为媒介的立法过程,因而法治和民主的互动关系较明显。另一种是德国的“法治国家(rechtsstaat)”模式,把成文法体系作为前提,侧重于法律的解释适用以及国家行为在形式上的合法性 .在德国,与形式主义色彩较浓的“法治国家”概念相对应,还有“ 社会国家”概念,强调平等性、民主性以及弱者保护。按照佛尔斯托霍夫(ernst forsthoff)的理论,法治国家的原则与社会国家的原则是互相矛盾的。但是现在这种理论已被多数学者所否定 ,占主流的观点主要受h.黑勒思想的影响,把形式的法治国家与实质的法治国家在社会民主主义的基础上统一起来 .

  如果我们承认民主主义的信念是国家行使其强制力时必须首先经过人们同意的程序的许可,那么无论议会主义法治还是形式主义法治,都是可以接受的。实际上,奥地利的民主主义斗士、1919年共和国宪法主要起草人凯尔森(hans kelsen)就是从形式主义、价值相对主义和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来理解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他反对霍布斯把国家当作运作法律的“巨灵”的见解。在他倡导的纯粹 法学中,为了避免法学成为 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奴仆这一时弊,作为历史事实的国家权力与作为规范的法律体系之间设有严格的界限,而反国家权力的民主主义与限制、抗衡国家权力的法治秩序之间则有着浓密的亲和性。凯尔森认为,宽容是民主的基本 哲学范畴,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必须允许不同政治信念之间的自由竞争;法律则应该是公开的自由讨论的结果 .麦迪逊主义的民主理论在强调自然权这一高于法律的实质性价值的方面,明显地区别于凯尔森法学。但是,它的中心命题是把民主理解为对国家权力的外部监控,而分权和法治则构成监控的手段-归根结底这还同样是一种程序主义的民主观 .不妨说,只有在程序的基础上民主才具有超越 文化价值的普遍意义。

  当然,程序主义的法治与民主之间也可能发生冲突,其中最典型的实例是法官的司法审查,在这里,法官的身份基本上不取决于民意,但他的司法审查却可以否定根据多数表决的原理而通过的法律。的确,人民也能够通过选举立法者和弹劾法官的方式控制司法机关。但是,按照审判独立的原则,人民却不能够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过程和决定进行干涉。为了缓解司法审查与民主政治之间的紧张关系,出现了两种主要解释。一种是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为司法审查进行辩护,强调司法审查在保障人权、避免多数人专制方面的功能与民主主义是一致的。其中又可以区分出两个有所不同的假设:(1)法官独立于政治的近代主义假设;(2)法官干预政治的后近代主义假设-与政治上的多数派不同的社会上的真正多数人的利益由“民主的法官”来代表和斟酌决定。另一种解释是从民主主义本身的角度来为司法审查进行辩护,把它解释为民主政治的自我保存手段。就像不能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来承认奴隶契约一样,也不能根据大多数的意志(立法)来否定个人的自由,因为个人的各种自由正是民主的基础 .总之,无论采取何种立场都得面对这样的实际:没有司法审查,“群众专政”、“议会独裁”、多数人压抑少数人进而压抑社会进步的事态就会发生。但是还要注意,一旦导入司法审查的制度,那么人民也要审查司法就是题中应有之义。

  在中国的政治背景下,从群众参与的角度来理解民主主义倒不十分难(当然还有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一面),问题是缺少以法律手段来保护少数人的自由权的观念。在这个意义上,提出通过法治国家的建设来 发展民主政治的口号是一次飞跃。

  但是,围绕法治国家建设的思路,还存在着十分尖锐的对立。以严刑峻罚、令行禁止为特征的法家式的法治,显然不符合自由民主的要求。如果不改变官本位的恶习,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也具有助纣为虐的危险性。至于“权大于法”的观念更是政治改革的最大障碍。在这一方面,我们注意到中国的政治和法律的话语最近开始出现某些令人欢欣鼓舞的变化。例如全国人大的乔石委员长根据宪法指出,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应由全国人大及其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强调,“法律面前不允许有‘特殊公民’” .中共中央党校的黄子毅教授认为,“法律应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 .公安大学法律系崔敏教授引用邓小平关于“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 讲话,要求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应该带头遵守法制,作出表率 .

  关于个人权利保护与民主的关系的法学讨论还不多见。值得一提的是崔之元教授和甘阳博士的观点。崔之元受美国批判法学等过激思潮的影响,在法制建设方面更强调防止少数人专制的问题,如司法审查导致的“司法专制(judicial tyranny)”以及政府权力或者私人权力的过度集中,这是符合民主主义精神的。但是,过分夸大缺乏制度上的操作可行性的“不稳定权利”概念的意义,把法制理解为“大民主的动态的制度化”,把“法律民主化”理解为相对于法律本身的个人自由意志的彻底发挥,根本忽视法治在防止多数人专制方面的功能,这样的论调是否真的有利于中国的个人自由和民主化呢?我持怀疑的态度 .

  与崔之元相比较,甘阳对于个人自由有更深切的关怀、更自觉的认识。但可惜他对于个人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则缺乏必要的论述,片面强调公民个体与中央国家的直接的政治 联系,否定中间层的制度建构的意义。他在讨论建立在个人自由的基础之上的民主政治时,提出了全国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建议,这当然是一种不坏的选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民主的各种主要理论都指出,仅凭一次又一次的国民投票并不足以防止专制-既包括僭主式的少数人专政,也包括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书所忧虑的来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数派专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除了选举之外,各种法治要素也是民主的基本内容。很遗憾,甘阳却对后者持有一种莫名其妙的反感,斥之为“鼠目寸光的法律与秩序市侩主义” .

  在考虑通过法治实现民主的思路时,th.j.洛伊针对无视正式的程序要件而进行无原则的讨价还价和妥协的利益集团自由主义(注意:他所说的自由主义与我们一般理解的个人权利受法制保护的自由主义有所不同)的种种破坏民主的弊病提出的“依法的民主主义(juridical democracy)”概念可供参考 .在这里,所谓“依法的(juridical)”不能等同于“司法的(judicial)”,而是强调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明确行为的规范和责任,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建立一种基本共识,一种公共哲学。依法的民主主义不仅仅限于程序,它还注意社会公正等实质内容;其形式由法制规定,其内容通过民主的政治讨论而确立;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司法的权力受到限制,政府活动的原则和方针必须由议会制定。洛伊的理论是以美国 社会为背景的,并不能简单搬用到其他国家。但是,他有几个观点包含着普遍性。例如,他揭示了法治的本质是调和民主与自由的冲突;指出 政治参加不仅是民主主义的,也应该是自由主义的;强调特权性利益团体的存在势必妨碍多元社会中的公正交涉;试图通过扩大参加决策的范围的方式来保证社会的均衡,等等。

  在中国要 发展依法的民主政治或者建设民主的法治国家,核心问题是把现存的群众参加政治的 实践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此,有两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是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主要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以及法令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和遵守实行的制度上的监督,包括(1)制定一部明确规定法律监督的权限和行使监督权的机构、方式、程序、规则的法律;(2)设立违宪审查委员会或宪法法院之类的具有权威性的机构;(3)彻底贯彻司法独立的原则,特别是把法院、检察院的 财政、人事的 管理权限收归最高法院等具体举措。在1997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代表们普遍而强烈地要求加强对国家权力的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人大会也一直在推动监督法的起草公布,但是似乎仍有很大的阻力。一些明显的违法违宪的政治现象依然畅通无阻。

  在民主和法治的建设方面的另一个关键环节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会化。由于卢梭和马克思的影响,基于人民主权的直接民主和“议行合一”的观念在中国至今根深蒂固。但是,冷静分析各国的民主政治的实践 经验,不能不承认在既存的社会条件中,议会是有效地推行民主主义的唯一现实的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代议制的性质,但由于不承认完全的代表普选制和政党竞选活动,它与议会主义的原理还是有本质的不同。在短期内中国走向多党政治的可能性不大,实行全国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更会造成极大的混乱。所以,人大的议会化需要经过若干过渡阶段。首先,应该强调人大对党政机关的活动进行大胆的批评和议论,即所谓“否决的政治”(监督机制的强化也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的正当性,形成行政精英与代议精英旗鼓相当的二元国政格局。其次,使地方利益代表 组织化、制度化,由全国人大发挥协调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功能。再次,扩大人大在参加和监督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方面的作用。最后,加强政协的权力,使之达到能够制衡共产党的执政活动、培养政党指导者、促进政策竞争的地步。

  为了保证上述两点,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必要的。但是,从建立安定的依法民主主义体制的立场来看,我不认为应立即实行最高领袖的直选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普选。其实,中国政治改革的初步实践已经预示了更现实可行的民主化方式:只要近期把行政首脑的真正的直接选举从村民委员会扩大到乡镇乃至县市,把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从县扩大到省、直辖市,中国的政治生态和权力的正统化、合法化机制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三、企业与国家的权力结构改造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通过股份制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放到头等重要的位置,这意味着 经济改革已经达到所有制改组的深度。围绕所有权的认定和保护,存在着一系列的仅靠私人间的契约关系无法解决的制度性问题,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势必面临日益强烈的改造权力结构的要求。此外,国有企业改革还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极其强烈的政治性:第一、工人下岗和企业倒闭等社会问题将成为左右政策抉择的关键因素;第二、在股份化的过程有可能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结构性腐败的蔓延,而防止按权力大小瓜分全民财富的唯一手段是适时、适度的民主化。十五大的政治 报告强调“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也是有见于此。但是,要想根治腐败,除了抓几个典型以惩效尤的传统做法之外,还有赖于进行彻底的政治改革。总之,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时间表相 联系,无论其成败如何,在两、三年内中国将不得不采取断然的措施来加快民主化的进程。当然,国家体制转型的完成则需要更长的时间。

  为了在加快政治改革的进程的同时避免激烈对抗导致社会大动荡的事态,也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设置若干个媒介项。例如:有必要把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分为依法的和超法的两种类型,确立党的依法活动的效力优越于超法活动的原则,即法律高于政策、大于权力的优先性。目前,中国共产党已经承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活动,但同时又不断强调党的领导地位。这种情形使人联想到十三世纪罗马 法学家阿佐的关于“两重主权”的公式,教会法学等关于“二元的大权”、“限制君主制”、“混合政府”的思考以及詹姆斯。怀特洛克在1610年出席英国下院时所提出的效力序列:“与议会同在的王权比议会之外的王权更优越” .在传统的王权至高无尚的体制中确立起“议会至上”的原则的过程中,分解王权为具有不同实效的两个部分的做法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目前的政治改革的局面,与此何其相似乃尔!如果人民代表大会在承认党的领导作用的同时,逐步使党的活动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人民代表的监督,在依法互动的过程中一点一滴地排除超法现象,那么民主宪政就会具有越来越强的现实性。

  其次、促进党政分离以及党组织的内部分化改组,使党内的路线对立、政策对立成为诱发多党制的契机。正如顾准所说:“少数特权人物之间的斗争,只要它是遵循一定的章程,而并不完全通过暴力,只要这种斗争的每一个方面,按照这种章程,必须力求取得群众的支持,它就势必要发展成为议会政治” .他还指出:“大革命要求铁的纪律,……不过,新秩序一旦确立,那个革命集团势必要一分为二”,这时,应该干脆“分成两个党,先后轮流执政” .在现实政治中,一党独裁的体制因为执政党的分裂而民主化的例子如1980年代末的苏联、东欧,一党优势的体制因为执政党的分裂而别开生面的例子如1990年代初的日本。中国的政治精英集中在共产党内,其他民主党派目前既缺乏执政的抱负也缺乏执政的能力,因此,通过共产党的内部分化和重新组合来实现政治改革是稳健的做法。当然,与台湾的统一谈判也可能提供其他的机会。

  第三、“一国两制”的统一模式使中国的社会多元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制度竞争的效果势必渗透到各个方面。特别是香港的1998年5月的立法会选举以及代议制发展,有可能为全国的政治改革提供示范,并促使其他地方通过市政改革和自治等方式逐步扩大基层民主。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会致力于把“民主”问题转换成“民生”问题,因而非政治性市民运动-例如反公害、消费者权利保护、增加工资、改善福利和社会保障、要求就业、拥护女权等-将会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出现了强调“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内容,在这里,市民运动和结社性秩序可以获得较大的回旋余地。另外,近年来在税制、财政以及金融方面的各种改革也会刺激和提高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对参与资源分配决策的兴趣。

  中国近期施行的政治改革的整套举措,不能不从党内民主和党内高层人事安排的规范化、制度化开始起步。党内生活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就会只有权力斗争而没有政策竞争,只有密室交易而没有制度共识,只有权力的禅让而没有公平的选举。在这种情形下,民主化只能在激烈的社会冲突中发生,建立在“组织的多元主义(organizational pluralism, 达尔的用语)”式的均势之上的安定民主 政治和宽容精神就很难实现。围绕十五大的人事安排,已经出现了建立和健全党内选举和决策的合理程序的要求和 实践。相信在今后的集体领导体制的日常活动中,党内民主化、透明化的趋势将会日益明显。

  在上述背景下,中国又出现了新的宪政主义运动,要求修改现行宪法甚至重新立宪,推行法治主义。由于政治的原因,这方面的思考和讨论还没有充分展开,公开 发表的有关论述更不多见。从有数的一些 论文可以看到,目前中国的宪政主义的主要内容包括:(1)确立宪法的至高无尚的权威,实行法治;(2)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3)对行政进行监督和 社会控制;(4)保障人权和个人的各种合法权利;(5)建构市民社会并推动民主化;(6)改中央集权制为联邦制,等等 .

  我同意许多人已经阐述过的看法:尽管现行宪法有种种不足,但要把它推倒重来的宪政主义激进派的主张由于制度成本太高,会造成欲速不达的结局。目前中国的最主要的问题基本上都是“违宪的”问题。因而在中国推行宪政的第一步应该是护宪运动。只有等现有的违宪现象基本得到纠正、社会条件进一步成熟时,大规模的改宪或者立宪的任务才能提上议事日程。甚至对于在大陆地区通过导入联邦制来重订社会契约的构想,我都宁愿持一种审慎的态度。从马基雅弗里到达尔,许多思想家都提醒人们注意这样的事实-仅凭立宪设计和正式的法律规定并不足以保障民主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各种社会性因素相互作用的合力以及作为其结果的基本共识。成功的宪政主义运动必须在自由、民主以及法治之间维持一种适当的均衡,必须形成制度性妥协的机制 .

  之所以有新宪政主义运动,是因为中国虽然有一部宪法但在现实中却往往流于形式,政治与法制发生了严重的背离。之所以把法治国家与民主政治 联系在一起来谈,是因为宪法要发挥效力必须以人民的支持为基础。在这里,我们实际上碰到了以下一些至今还没有充分展开讨论的宪 法学理论问题:

  当我们谈论宪法的至高无尚性时,其实已经有了一个凯尔森式的法律实证主义假设:宪法是根本规范,它不承认自己之外还有什么高阶规范。那么,判断一部宪法是好是坏的根据是什么?宪法 发展的动力又从何而来?如果说取决于人民的意志,那么,人民作为整体怎样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表达是否真的与人民的意志或者利益一致呢?显然,问题涉及投票方式、议会的地位以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议会被认为是人民代表,发挥代替人民为人民的利益进行一般性决策的功能。那么,谁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才能成为人民代表呢?人民代表行使立法权时在法律上其实并没有受到人民意志的限制,而法律一旦成立则要限制人民。如果承认人民主权、承认奥斯丁关于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的主张、承认法制民主化的必要性,那么,对人民代表持有异议的人民主张不服从权利或者不稳定权利的法理能否成立?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实证主义法治秩序的根基就会动摇;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人民主权如何落实呢?在这些问题上,很难立即得出结论。但是,深入讨论这些问题显然有利于戳穿许多似是而非的政治神话,避免出现新的制度性盲点和漏洞。最重要的是思想交锋过程本身。

  
看了“民主法治政治论文”的人还看:

1.法治社会论文

2.有关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论文

3.关于民主政治论文

4.有关法治社会论文

5.依法治国的相关毛概论文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