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术论文

发布时间:2021-08-18
经济法学术论文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必的学科,其独立性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经济法学术论文,大家快来跟小编一起欣赏吧。

  经济法学术论文篇一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究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必的学科,其独寺性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而对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理论研究,由于其是公认的“难垦之域”,研究难度很大,相应的研究成果也过于匮乏,但是,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的研究是促使经济法理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拥有独立的责任体系,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拥有逻辑自洽性的基础。为了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必须要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进行剖析。

  一、经济法独立责任问题的相关定义

  关于何为经济法责任,学界存在多种理论观点。有学者将经济法责任定义为“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不同部门法所规定的义务不同,法律责任的性质也不同”。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虽然各种学说的侧重点和表述有所不同,但是实质都是承认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定义,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其他法律责任相区别,且能与后者相并列,从而显现其独立性”。

  二、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学说成果综述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存在自己的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仅仅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已。即,经济法本身没有自己的法律责任,经济法无法抽象概括出体现经济法本质的法律责任,其责任规范体现在与经济法相关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上。

  此种学说忽视了经济法独特的调整方式和归责方式,片面的将违反经济法法律规范产生的责任归类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中,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完整性,否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独立性,在学界普遍认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赢法律部门的今天,该学说已经没有市场。

  固有与援引说在理论上是一个突破,它肯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其独有的规则体系,是一种长足的进步,但是,从经济法责任与传统部门法责任的关系来看,经济法是为解决现代问题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法,因而它必然要以传统部门法的发展为基础,必然要与之存在密切的关系,而此学说人为的割断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问的内在联系,认为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仅仅是对传统部门法各类责任的简单相加或随机综合,实质上仅仅承认了经济法责任的部分独立性。

  综合责任说认为经济法存在自己的独立的责任,但是它是一种综合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系统化和提升。经济法责任实质卜是“以经济法责任为主导的多种责任形式的互动和互补”。这种观点认为,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关系高度变革时期,变革的结果将导致社会对法律理论和知识创新的巨大需求,同时,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程度已经超出了单独使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范围,如果固守传统法律责任理论,追求某种或某些独特的法律调整方法,必将使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丧失。

  彻底独立说认为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但它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不同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经济法规定的责任,经济法责任只是经济法规定的责任中的一种。但是该学说片面地强调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而忽视了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必要性分析

  “一个具有白足性的法学理论,应当有自己的责任理论;一个具有自足性的部门法,其责任应当具有独立性”。独立的责任体系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自足性和逻辑自洽性的体现。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逻辑链条应该为:调整对象——主体——权义结构——法律行为——法律责任。顺应该链条,可以得知,法律责任是一个部门法保持完整性必不可少的因素,是对法律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保障,同时也是法律义务的继续,即,“只要违反法定义务就应该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就应该有所谓第二性义务存在”。如果有人违反了经济法规范,而且经济法规范已经针对该行为制定了具体的责任形式,该责任主体即应当承担经济法上的责任。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责任体系,仅仅要求违反经济法法律法规的人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则经济{玄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何不能够得以体现,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完善和长足的发展。

  四、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可行性分析

  经济法责任的承担主体具特殊性,可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相区别。经济法主体身份具多重性。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及其亚部门法中体现出来的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一一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在传统部门法中,所涉及的主体往往在性质上是较为单一的,称谓上也并非那么多样。由于经济法的主体双重,因此,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主体也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国家即经济法的调制主体在违反经济法律法规时所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另一方面是个人或者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即调制受体违反经济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在分配责任时,从不同的主体角度出发,对经济法的两种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而其他传统法律部门则很少有针对当事人的不同身份特征而规定不同的追责方式。因此,经济法责任在承担主体上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

  经济法中的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用,甚至为了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更加强调经济法主体的无过错责任,但是,其他传统法律部门中则更多的强调过错责任原则。其根本原因是经济法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的价值理念不同,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的实质正义和公平效率,而民法等更加强调形式上的公平和正义。因此,经济法在归责原则方面,由于其独有的价值观,也存在着一定的独立性。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

  五、结语

  由于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对经济法理论的不可或缺性以及经济法责任本身的独特性,经济法责任应当具有独立性是毋庸置疑的。关于经济法责任如何独立,笔者认为,学界关于该问题的四种学说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将其以整个法律部门的形式与传统法律部门之间相互区分,同时也关注到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相互联系,或许是针对该问题的一个新的解决方案。正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相互独立,但是,虽然其对于某些责任形式的名称不同,但其实质性内容相同;且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可以相互配合,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共同实现立法者所期望的立法价值。

  经济法学术论文篇二

  浅谈国际经济法

  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相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abstract: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are the adjustment country,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s well as the different national legal person with individual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relations legal norm general name which produces i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activity.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since have produced, has had the enormous influence to international economy's development as well as to the related international economy entity. the author plans to its concept limits foundation, carries on related comb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history, and makes the simple narration to its thought.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历史发展

  key wor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historical development

  作者简介:梁士辉(1986-),男,汉,河南濮阳人,新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学说

  由于观察角度和理解方法上的差异,国内外学者一直对国际经济法的涵义见仁见智,没有形成统一的见解,但归纳下来,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学说: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乃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

  此学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国内的王铁崖、久镛以及汪暄等人。他们的主要观点如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公法主体之间,即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由于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公法各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故它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乃一独立的法学部门

  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国的杰塞普、杰克逊、洛文费尔德、日本的樱井雅夫、小原喜雄等以及我国大多数国际经济法学者。主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萌芽阶段

  从公元前到中世纪乃国际经济法的孕育和产生阶段,早在公元以前,国际贸易的发源地――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之间就已出现频繁的国际经济往来,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习惯和制度,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规定为处理涉外商务的成文准则;有的则由各种商人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断案根据,日积月累,逐步形成为由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可以说,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二)国际经济法的初步发展阶段

  17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是国际经济法的初步发展阶段,在此期间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世界市场逐步形成,商品跨越国界而大量流动,使许多国家的生产、流通和消费都具有了世界性,世界各民族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空前频繁,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密切,国际经济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三)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更新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世界上各种力量几度重新组合,形成了新的国际力量对比,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摆脱了殖民统治,成为新型的民族独立国家。他们迅速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为谋取经济主权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展开了积极的斗争。随着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兴盛,各国的涉外经济法日益发展,形形色色的世界性质的、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及相应的组织不断涌现,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把国际经济法推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里程。

  世界贸易组织为各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促进了世界经济整体持续地稳定增长。进入21世纪后,虽然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但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却远未从根本上得到根本地改变,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也远未真正确立,因此,国际经济秩序的除旧布新依然任重道远。

  三、 国际经济法的简单评析

  毫无疑问,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促进了世界经济持续的快速增长。国际经济法是基于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及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构成特点所决定的,因此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学学科。主要理由如下:

  1.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从古时起,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个人和法人就开始从事跨越国界的各种经济活动,从而推动了国际经济关系的蓬勃发展,由此可见,个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2.从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事实来看,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就从来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且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全球化,个人和法人所从事的跨国经济活动日益增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繁盛,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具体的国际经济活动,故个人和法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当然主体。

  3.国际经济法虽然与国际法、国内法有交叉,但又有区别,它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来看,应当承认,国际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乃一独立的法学学科。

  参考文献:

  [1]胡充寒.国际经济法学[m].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

  [2]谢邦宇,张劲草. 国际经济法原理[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分公司出版 .1992

  [3]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