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承包商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1-08-26
国际承包商管理论文

  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小编整理了国际承包商管理论文,欢迎阅读!

  国际承包商管理论文篇一

  浅谈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投标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摘要:合同管理贯穿项目执行始终,国际工程合同关系复杂,风险巨大,在投标阶段加强合同管理对项目实施影响至关重要。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分析合同条款,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在投标书中采取相应措施。国际工程投标过程中合同管理的要点主要有:明确合同条款版本,辨析特殊合同条件规定,合理识别项目执行风险,确立争端解决方式等。作为国际工程承包商,只有加强合同管理意识,从早做起,才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国际工程 承包商 招投标 合同管理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对外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工程的建筑承包业务。同时国内建筑市场的饱和,使企业面临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局面,也迫使其将目光投向国际工程承包市场这块利润相对丰厚的蛋糕。参与海外工程业务,扩大自身在全球的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已经成为企业增强实力、实现自我突破的主要途径之一。

  对承包商而言,合同管理就是依据合同规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它贯穿于项目执行的始终。与国内工程相比,国际工程项目所涉及范围更加广泛,合同关系更复杂,合同管理难度也更大。为了不打无准备之仗,在项目实施时做到心中有数,明晰风险和难点所在,承包商在投标准备期就应该研读和分析合同条款,有的放矢地准备投标文件,以期在将来合同谈判中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地位,并为合同执行做好铺垫。可以说,投标阶段认真研究合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投标时采取对应措施,方能为项目实施阶段圆满地执行合同打好基础。

  本文就投标过程中合同管理要注意的要点浅析如下。

  一、明确合同条款版本

  目前,我国承包商承建的业务大部分集中在亚洲和非洲地区,欧美国家也有涉足。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身通用的法规及合同条款,其各具差异性,但也存在共性。目前,世界上较有影响,应用范围较广的工程承包合同有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简称fidic)、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简称ice)、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等组织编写的合同条件。这些组织历史悠久,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编写的合同条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广泛的实用性。尤其是fidic,作为业内翘楚,在全球拥有近60个会员团体,是国际上最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由于fidic所编写的合同条件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是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不但得到其成员国的广泛应用,且也常常采用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上,被人称为是国际承包工程的“圣经”。

  一般而言,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多会采用fidic的某一合同版本作为标准合同条款,但也存在例外。如南美国家通常以本国法律规定的通行合同格式作为规范合同版本,采用西班牙语作为合同语言。阿拉伯国家如伊拉克、利比亚等国,也习惯沿用本国自己规定的格式,且合同语言为阿拉伯语。遇到这种情况承包商要格外注意,进行深入认真分析。

  作为一个有丰富国际工程投标经验的承包商,拿到标书后首先要查看合同文件的规定。合同条件一般由通用条件(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专用条件)两大部分组成。首先要明确通用合同条件采用的是什么标准格式,是哪一版,是否适用于本工程特性。以采用fidic版本合同的项目为例,对于由业主负责工程设计的项目,适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于由承包商承担主要设计工作和施工的项目,适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而对于由承包商设计,以设备供货为主的项目,则应适用于《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各类特性的工程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条件,只有明确了通用合同条件的版本,才能更深入透彻地了解自身在工程实施中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商对各类合同版本的熟悉程度,也在某方面决定了将来项目执行过程的顺利与否。

  二、辨析特殊条款规定

  通用合同条件是众所周知的,通常招标文件中不会全部罗列,而只是用一页纸列明采用使用类型及修改版本。特殊条件是在通用条件基础上对其进行的修订、补充、删减和调整,效力高于一般条件。为了节省时间,尽快了解项目特性,在了解通用合同条件后,承包商应仔细研读特殊合同条件,明确工程师对通用合同条件所做的修改。尤其是对于严重不合理,明显倾向于业主而不利于承包商的修改内容,在编标过程中要格外注意,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一)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项目合同文件不仅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协议书本身,还包括了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以及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签署的一系列文件,如补遗、澄清、会议纪要等,它们都是构成合同必不可少的部分,又相互对应,互为补充。根据惯例,合同条款中会列示出将来组成合同的一系列文件的优先顺序。若将来合同文件中出现前后矛盾以及含混不清的地方,以优先性高的文件解释为准,因此明确各类文件的优先次序至关重要。原则上合同协议书的优先效力高于其他文件,其后依次是中标通知书、合同谈判会议纪要、投标致函、特殊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构成合同文件必需的其他表格。也正因为此,对于优先性高的文件,在谈判、准备或签署阶段,要格外留心,以免将来出现不利于自己的规定而又无力依靠其他文件规定进行反驳和推翻。

  (二)调价规定

  为了确定合理而有竞争力的报价,在准备投标文件时,要查看合同是否可以调价,以及具体的调价方式是否明确合理。若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能够调价,且调价范围可以覆盖将来成本上涨的风险,则在报价时可直接以当前材料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反之在报价上就要加上一定程度的标高金,以涵盖将来可能遇到的材料涨价风险。若采用调价公式,则要分析公式构成合理与否,其不可调价的固定部分比例是否过高,并对指数来源的选择做出慎重判断。尽管如此,能够调价也并不代表承包商可以高枕无忧,还要看其具体适用的时间和方式。

  比如笔者曾参与的某公路项目,虽然有明确的调价公式,对施工主要用材,包括钢筋、水泥、沥青、油料都可以进行调整,且各类构成的权重可以由承包商自行提供,并经谈判最终确定,看起来十分公平合理,但随后对调价公式的适用中说明,调价因素指数的基准日期为开工后12个月,这也意味着,在开工后第一年的材料上涨风险,是不予补偿的,因此在投标阶段,承包商就必须对这一年可能因涨价导致的成本增加进行预测,并将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三)税负方式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融资的项目一般可免除部分当地税收如vat(增值税)、关税,但不免除公司和个人所得税。有些政府筹资的项目,尽管还是要征收vat,但为了鼓励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对本国不能生产又必须进口的永久设备部分,如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等,也有增值税和关税免除的特殊优惠措施。此外,在开采使用当地自然资源,如土料、石料时,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有可能会发生资源税。因此在计价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调查了解工程所在国的税制以及合同条款中税负方面的相关规定,尽量避免漏计和重复计税,这样才能准确对将来工程执行过程中的税费支出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另外,根据工程所在国税制规定,还可指定灵活的投标策略。如某国机电供货及安装项目,合同条款中规定,对于设备进口部分免征vat,而当地发生的费用则不免除,此时在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调高设备进口价值,减少当地安装部分金额比例,这样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减少税金支出,获得更多利润。

  (四)保函规定

  保函开立费用占工程成本并不高,但保函约定条件,包括具体金额、扣减时间、方法和失效规定的合理与否,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工程的盈亏情况,尤其是履约保函。如非洲某国水电站项目,业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额的20%,商业运行验收时或之前,履约保函的金额增加到合同价格的35%。商业运行验收后,在承包商支付了全部性能罚款和误期罚款后,履约保函减少到合同金额的15%。项目完工后,履约保函可以减少到合同价格的10%。这与国际惯例10%-15%明显不符合,有违履约保函本身的旨意。如果考虑到项目本身高达12%的误期罚款和5%质保金,且该项目是epc项目,地质情况不明,在履约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带来极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项目还是要积极参与,但一方面为了避免将来业主没收保函的风险,承包商势必要争取说服业主对相关条款进行合理的修改,并在投标报价内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又如南亚某国水电站项目,由私人业主以项目融资方式进行开发,合同条款中约定业主可以无条件将保函转让给其他人,由于业主自身的特殊性,且其对项目并无任何实质资金投入,对此承包商要格外注意,防范业主将来利用承包商提交的履约保函进行融资,一旦保函被无理没收给承包商导致的风险。在承包商的据理力争下,最终业主将这一条改为:经与承包商协商同意,保函可以转让给有限的项目出资人,包括亚洲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等。这样就有效防范了业主随意将保函变现给承包商带来的损失。

  三、合理识别项目执行风险

  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它也是工程执行工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合同条款中一般会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风险责任范围给出明确划分。在fidic条款中,业主风险的定义,通常包括了:战争、敌对行动、入侵等;工程所在国的暴乱、恐怖主义、政变等;非承包商人员在工程所在国的暴乱、骚乱等,不一一冗述。业主风险由业主承担,由此对承包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无论是工期还是额外费用,均应给予合理补偿。除此以外没有涵盖到的风险范围,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就应予以识别,做出定性定量的分析并加以防范。

  由于国际工程一般工期较长,而项目的执行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此期间外部环境会不断变化,除工程所在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风险,业主的诚信风险外,就工程本身而言,汇率,地质,涨价等问题也不可忽视。这些风险,有的可以通过制定公平合理的合同条款,采取灵活多变的投标策略来进行风险预防和补偿,更多的时候,必须采取其他外部措施,如投保,分包等方式进行风险转移。为了做到未雨绸缪,在投标阶段承包商必须全面辨识风险,结合项目自身特性及周边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尽量减小风险一旦发生带来的损失。

  四、确立争端解决方式

  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存在统一对立性,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也不足为奇,关键是要积极解决。合同条文中一般对争端解决的流程如下: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设立争议审查委员会,所有争议由此委员会负责协商解决,若业主或承包商对争议审查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则争议交由仲裁庭裁决,仲裁规则一般适用是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通常对於仲裁地点没有特定限制,不一定必须在项目实施的所在国,只要仲裁双方认为可以接受,并且出入境方便就行。一般而言,争取在第三地,对双方是比较公正的。这样承包商也无需担心因仲裁地点在业主所在国可能出现的偏袒业主现象。一般而言,选择新加坡,斯德哥尔摩,巴黎等地较为常见。

  合同管理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知识。在投标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的除上述几点外,还有支付方式的选择,合同解除,终止或转让等规定,不一而足。总之,作为国际承包商,只有加强合同管理意识,从早做起,从投标阶段做起,才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杨俊杰.工程承包项目案例及解析[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孔庆立.如何做好合同管理中的分析工作[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3)

  [3]刘太保.国际工程的合同管理方法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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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承包商管理论文篇二

  国际工程承包商工期索赔管理

  摘要:2002年,某集团公司经过激烈的竞标,获得了由世界银行贷款的乌干达某排水渠更新改造项目。项目合同总额3180万美元(未计入增加和后续工程),工期730天,合同采用的是fidic合同条款。工程于2003年8月24日正式开工,竣工日期为2005年8月24日。业主为kampala city council(kcc),工程师为arab civil engineer(ace)。在该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项目部成功地进行了工期索赔,共索赔工期162天,不但避免了该项目因工期拖延而罚款,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效益。

  为了保护承包商的合理利益,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明确规定:如果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延误了工程按时完工,承包商有权索赔工期:一是发生合同变更或某些工作量有大量变化;二是本合同条件中提到的赋予承包商索赔的原因;三是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四是由于流行病或政府当局的原因导致的无法预见的人员或物品的短缺;五是业主方或他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造成的延误,妨碍或阻止。这些情况又可归纳为一方面是由于业主方的过错导致工期的延误;另一方面是外部情况导致工期延误。这种规定主要来自于工程建设的独特性质以及风险分担理论。下面就乌干达某排水渠更新改造项目工期索赔实际情况结合上述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由于业主方的过错导致工期的延误

  (一)业主未能按时提供现场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2.1款进入现场的权利明确规定: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有现场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索赔。本工程所涉及的因素如下:

  1 沼泽地区的当地居民干扰

  沼泽地区是主渠的下游的地区,是工程开始地段。虽然在此之前业主已通过工程师给予了项目队进入这一现场的权力,可是并没有做好事前的搬迁工作。由于多年河道淤积,在施工区域内,不少当地的居民在此种植了香蕉、木薯等农作物,在项目队进行现场调查准备开挖时,遭到了当地居民的围攻和阻拦,同时还封锁了项目队修建的临时道路,在僵持了一个星期后,业主才出面协调解决。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8天。

  2 向主渠乱弃残土

  从2003年12月17日至19日三天,当地的一个工厂向项目队开挖过的主渠乱弃残土,至少倾泻了16车次20吨车的弃土,使得项目队费了不少力气刚刚完成的工作不得不从头再来。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3天。

  3 当地居民随意排污

  在进行黑点14区(黑点是疏通市区内早已堵塞的溢水口、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恢复城市排水的微循环系统,下文统一简称黑点)工作时,施工工人发现了大量的当地居民的排污管直接与待施工的主管道相连,这些排污管倾泻了大量的垃圾废物,使得刚刚清理完的管道马上重新堵死。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4大。

  4 黑点14区的当地居民干扰

  类似于事件1中的情况,在开始黑点14区的工程时,同样遭到了当地居民的阻拦,他们要求承包商出示当地政府(kcc)的“许可文件”方允许项目队进入场地,当地政府的缓慢的效率使得承包商很长时间没能拿到这份文件。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7天。

  从西方的大量判例来看,业主在向承包商移交现场占有权的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占有时间(time of possession)、充分进入(adequate access)和安静占有(quiet possession)。以上所列出的居民的大量干扰情况显然侵犯了承包商的安静占有的这一权力。在the queen in rights of canada-v- waiter cabbor constructionltd(1975)21blr26一案中,urie法官特别强调了安静占有这一默示条款的重要性,指出:“通常都有一个默认的条款,那就是对承包商有足够程度的不受打扰和独占的现场占有权来不被妨害地完成这个工作。”可见,承包商施工时不受外界干扰是非常重要的,是行使合同的根本。本项目业主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承包商有权并成功地取得了相应的工期索赔。

  (二)延误的图纸或指令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9款延误的图纸或指令明确规定:如果承包商发出了符合规定的通知,而工程师仍没有签发需要的图纸和指令,他应向工程师再发出通知,同时可以按相应的程序向工程师提出索赔工期和费用,并加上合理的利润。在本项目中,由于设计出现问题而耽误工期的现象比比皆是。项目组对此类问题提出了4条索赔事件:

  1 关于钟塔地区的施工图纸一些缺少的细节长期没有得到工程师的进一步指示,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3天。

  2 owino market地区的施工细节长时间没有得到工程师的答复,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6天。

  3 low cost地区缺少必要的施工数据,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7天。

  4 kisake market地区出现了大量的图纸不全及有出入的地方,且申报工程师后长期悬而未决,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7天。

  其实,项目中出现的图纸问题远不止于上面提到的这四项,只是工程师在出现问题后往往要求由承包商提出建议,项目组出于不耽误工期的角度也都及时对图纸问题拿出了自己的建议,大量的工期都是在这些往复中浪费的。工程师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within a reasonabletime)向承包商送交图纸,可到底什么是“reasonable time”呢?在neodox v swinton and pendle-bury(1950)一案中,承包商要求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图纸,法庭认为所谓“合理的时间”不应仅从承包商的施工方便和经济利益角度来考虑,工程师也应当有足够合理的时间来收集其所需要的信息。所以,在与工程师的关于设计问题的各种磋商中,只要工程师能就设计提出一些新的小小的疑问,就获得了大量的“合理的信息”。就图纸、设计问题的工期索赔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承包商不能消极等待,承包商必须主动通知工程师他们需要在何时之前获得此信息并且要给出承包商所需的细节,指出如果在这个时间前不能获得此信息将延误工程,并且自己的工作符合要求。本案例正式提出的四条索赔都符合以上的要求。

  (三)工程变更与调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3.1款有权变更明确规定:在签发接收证书之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工程变更指令,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变更建议书。每项变更涉及的范

  围可以覆盖下列六项内容:一是合同中单项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二是合同中单项工作的性质或其他特性的改变;三是工程某部分的标高、位置或尺寸的改变;四是某项工作的删减,但此类删减的工作也不得由他人来做;五是对永久工程增加任何必要的工作,永久设备、材料、包括各类检验、钻孔和勘探工作;六是工程实施的顺序和时间安排的变动,本案例中项目的原设计根本就无法满足kampala市排水的需要,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对设计作了大量的变更和调整,具体索赔的时间如下:

  1 owino market地区的新增工作,索赔工期37天。

  2 黑点12区、14区、17区新增的工作,索赔工期25天。

  3 在进行maersk地区的施工时,工程师对所在地区的地质条件心中没底,要求进行钻孔试验之后再作决定,此决定影响了项目部的原有施工计划,项目最后成功索赔工期11天。

  在工程量变更的问题上,证据较为容易获得,因为工程师随时更改工程进度计划的现场指令和工程变更令就是最直接的证据。实事上,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延期申请批复中,批准的最大部分也是这一项,给予了105天的延期。

  二、由于外部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

  (一)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一般来讲,是不是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判断:一是看施工期间气候条件是否与过去几年不同,是否属于异常的气候条件;二是这种异常的气候条件是否确实影响了实际工程。可见对于不同的项目来说,“不利”的标准是不同的。比如在本项目中,面临的“不利”问题是降雨,常常是上游一场小雨下游就洪水泛滥,使得承包商的施工根本无法进行下去,已经完成的工作也被冲得踪迹皆无,这时的主要问题不是降雨量而是降雨日数。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规定:业主应将自己掌握的现场水文地质以及环境情况的一切数据在基准日期之前提供给承包商,供其参考;第17.3款业主的风险明确规定:业主的风险包括“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并采取措施来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第17.4款业主风险的后果明确规定:若承包商因此遭受损失,可以按索赔条款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

  对于本工程非正常和不可预见是降雨索赔成功的关键,承包商必需证明:①他不可能在提交投标书前预见该事件,即在承包商编制投标书的过程中无法预见;②承包商没有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不是他主观上缺乏经验造成的;③他没有预见到该事件是合理的。在投标阶段,业主提供了近五年来的降雨资料,并提醒投标者注意当地较为多雨的情况。在项目组比较分析了施工当年的降雨资料后,发现当年降雨日数的确比业主提供的资料中往年的降雨日数多,而在申报资料中特意排除了1997年的数据,因为那一年是厄尔尼诺现象年,其水文数据是历史的最高值,不应作为参考数据。本工程承包商采用关键路径法最后成功索赔工期27天。

  (二)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4.12款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规定:“外部障碍的条件”指的是承包商现场遇到的外部天然条件、人为条件、污染物等,包括水文条件和地表以下的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商发现没有预料到的不利外部条件时,应尽快通知工程师。如果遇到了外部条件无法预见,承包商同时发出了通知,发生的情况也导致了承包商支出了额外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则承包商有权索赔此类费用和工期。

  在本项目中,常常在开挖之后,发现图纸上并未标明的公用设施,如地下电缆、给、排水管等等,承包商及时地通知了工程师,但需要协调有关的电力、电信自来水等部门协助解决。然而当地效率低下且腐败严重,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拖着办,如果走正常渠道,有时挪一根电话线就要等上两个月,所以为了加快效率承包商不得不通过私下交易来解决问题,因此也就无法向工程师申报索赔了。最终经承包商与工程师多次交涉最终索赔17天。项目组记录在案可供申请的事件有以下两条:

  1 owino market地区主供水管与施工区域箱涵交叉,为了移动这根供水管,耽误了7天的时间;

  2 主渠施工时发现两根排水管,当地污水处理部门无能力移动,寻求第三方承包商进行移动施工,业主又觉得移动费用太高,最后只好水渠移位,耽误了9天的时间。

  三、结语

  国际工程进度管理是国际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时间就是金钱”,对国际工程建设的各方来说再恰当不过了。承包商在进行工期索赔时包括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这就要求承包商全面掌握和灵活运用索赔的基本原则和处理技巧,并正确认识和把握机会,积极主动地与工程师沟通协商,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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