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1-08-14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论文

  公共场所在提供劳动机会、交纳税收、带动消费、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论文篇一

  边境地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问题研究

  【摘要】为减少边境管理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问题,使其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边境管理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问题研究,是目前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边境地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解决对策

  公共娱乐场所在提供劳动机会、交纳税收、带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给边境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边境地区公共娱乐场所的现状

  公共娱乐场所作为文化市场的主要产业,发展较为迅速。在这些场所中人员较为集中,流动量较大,成分复杂,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中,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发案率最高:

  (一)斗殴打架案件

  歌舞场所应该是人们茶余饭后消遣的文明场所,但是打架斗殴,甚至伤害案件频发。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区2012年,酒吧内产生的口角纠纷493起,民警接到报警处置的醉酒事件52起,因醉酒者拒绝或者妨碍民警执行公务且殴打民警事件5起。此外,一些较为普通的酒后滋事、打架斗殴事件也极易转变为大规模的持械斗殴案件或伤害、伤害致死案件。

  (二)黄、赌、毒案件

  在公共娱乐场所色情陪侍、赌博、吸食毒品等现象日趋严重。娱乐场所“三陪”等情色服务活动屡禁不止。经营者受利益诱惑,唯利是图,组织人员进行色情服务,由有偿陪侍服务演变成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淫乱场所。一些娱乐场所专门开设包厢,为客人提供赌博的场所,特别是一些旅馆和棋牌室,涉赌人员常常聚众赌博,将这些旅馆作为其聚众赌博的联络点,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将巨额赌资寄存在这些场所的前台。

  二、治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娱乐场所部分经营业主他们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低,崇尚金钱,无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违法活动提供服务和场所,甚至参加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娱乐场所打着色情活动的幌子招揽顾客,有的娱乐场所以淫秽情色表演作为噱头吸引顾客;游戏场所以赌博活动使参赌人员难以自拔;桑拿按摩场所雇佣女青年,在异性按摩中进行卖淫活动。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三者形成了经营链条,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经营者在金钱的诱惑下,铤而走险,无视法律,公然进行违法活动。

  三、治安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立法工作

  近几年,虽然对娱乐场所管理相继立法或制定相关的规定,但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目前来看,立法工作滞后已经制约了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国家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尽快健全和完善场所有关法规。为此,一是要加快治安管理的立法进程,通过立法途径从实体和程序上对法律、法规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使其设定的违法行为与《刑法》设定的罪名相对应,形成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二是要调整治安管理与其他行政管理的关系,避免造成形式的冲突,切实把“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体现在治安管理的各方面。三是要体现公安行政管理的独立性。公安机关要依法办事,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更不能徇私枉法,违法办案。

  (二)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提高整体管理效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娱乐场所的管理包括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消防安全、场所卫生及硬件设施等诸多方面,管理部门主要涉及文化、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单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只是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但是作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主要管理力量,公安机关应主动在管理上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为有关部门依照自身职责处理违规违法经营业主提供依据,如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予以查封取缔等。对阻碍有关部门执法的案件,公安机关也要做到快查快结,以维护管理权威,加强相互联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对娱乐场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提高整体管理效能,使娱乐场所不仅仅是大众消费和消遣的地方,而是真正体现出传播先进文化、繁荣市场经济、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应用作用。

  (三)加强治安管理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各类隐患

  治安检查是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公安机关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渠道。一是日常管理“四化”。把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落脚、活动的旅馆业、娱乐场所等行业场所列为重点,建立完善归口管理、经营活动和责任倒查机制,实现对行业场所的精细化、网格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二是动态管控“四实”。对行业场所开办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坚持网上巡查、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逐一检查,建档备案,实现动态管控的“实数、实名、实时、实情”。三是网上流程“四步”。以信息的准确程度和应用成效为标准,坚持“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现“网上查询、网上比对、网上办案、网上追逃”的流程化、常态化、长效化。因此,加强治安检查,对确保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及时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公共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需求的提高,公共娱乐场所将会更为快速的发展。怎样才能体现出娱乐场所真正的价值: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传播先进的文化,拉动社会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而不是使其成为滋生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温床?那就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只要各部门立足于本职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根本宗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自身的素质,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合法消费,才能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公共娱乐场所能更好更快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鹏展.关于加强海曙区酒吧业治安管理的调查报告[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115(5):51-52.

  [2]张翘楚.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问题的若干思考[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105(5):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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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论文篇二

  加强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创新的思路探析

  摘要加强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创新势在必行。这种所中存在着易发生刑事犯罪、轻微违法犯罪和秩序混乱造成伤亡的问题。其原因为社会规范对人行为约束作用弱化;人、财、物密集流动给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打击提供条件;有些群众活动组织人和领导者存在官僚主义作风。这种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不足,执法中出现“抓大放小”情况,警务组织运作管理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警务的影响。“零容忍”警务理念的运用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和不足。

  关键词公共场所 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 违法犯罪

  作者简介:武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治安管理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97-04

  党中央提出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内涵十分丰富。从治安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其根本目的和基本任务着重体现了维护秩序和保障安全。而事实证明,公共复杂场的秩序和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及满意度,这种场所也往往是治安乱点、难点和重点。因而,加强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创新势在必行。本文拟通过对将“零容忍”警务理念应用到这种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的分析和论述来探析加强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创新的思路,以期对实战部门有所裨益。

  一、公共复杂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及原因分析

  公共复杂场所是指公共场所中人、财、物密集流动,容易发生各类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场所。这种场所主要包括交通中转场所、游览场所、商品交易市场。这些场所的治安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在这些场所容易发生抢夺、抢劫、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其二,这些场所是倒卖票据、强行拉客、强买强卖、非法营运、兑换假币等轻微违法犯罪的高发区;其三,在这些场所容易发生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伤亡。这些问题是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要解决的问题。要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思路,首先就要分析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治安问题是社会问题,对其产生原因的分析要结合当前的社会大背景进行。从社会的深层原因看,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这个时期的社会有其自身特点。正如宫志刚教授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整合与犯罪控制》一文中指出,社会转型期,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无论是在水平方向上还是在垂直方向上,都发生了迅速的分化,社会分化的加速对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产生强烈的冲击,尤其是随着外来文化的传播和扩散,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将会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致使各种观念相互碰撞、冲突频发。社会所倡导的价值标准与实际生活中人们所奉行的行为准则在许多方面相背离,使得人们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问题上愈来愈向后者偏移。由此可见,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正在逐渐的弱化。这是产生以上治安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就公共复杂场所治安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来说,在加速转型期,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各类利益主体的自主权也在不断扩大,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社会分化产生的许多利益群体和阶层,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唤醒和强化,对利益的追求会成为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强大动力。一方面是各种社会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逐渐弱化,一方面是对利益追求的热情高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产生了侵犯别人利益的倾向。以天津的犯罪目的统计为例,1990年到2002年,为了“钱财”而犯罪的十多年来始终占居第一,且占了一半以上的比例。此时,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准绳的作用越来越凸显。然而在公共复杂场所,人、财、物高度集中且不断流动,在客观上给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打击提供了条件。以广州火车站为例,在2007年其日均客流量已突破10万人次,在春运、暑运的客流高峰期,日均客流高达19万人次,最高日甚至达到30.4万人次。据有关部门统计,该地区日常每天人流量在40―60万人次,春运、黄金周等高峰期则多达80―100万人次。这显然给违法犯罪分子的藏身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且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轻微违法行为更容易逃避打击。而事实证明,轻微违法犯罪往往又是由轻微的违法行为(包括扛包拉客、围站随车叫卖、乞讨等)而慢慢演变过来的。例如,广州站“2005・7・14”特大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犯罪团伙的数十名犯罪成员大多数就是由在火车站广场拉客、扛包、介绍住宿等慢慢演变成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犯罪集团的。此外,上文提到,公共复杂场所容易发生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死伤事故也是其存在的治安问题之一。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群众活动的组织人和领导者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思想麻痹,忽视安全和缺乏必要的科学预测以及有力的防范措施所致。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将公共复杂场所存在以上三类治安问题的原因总结如下:其一,各种社会规范对人的行为约束作用的弱化以及人们对利益追求热情的高涨,使一些人产生了侵犯别人利益的倾向;其二,公共复杂场所自身具有的人、财、物密集流动的特点给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打击提供条件;其三,有些群众活动的组织人和领导者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这三个原因也是以上治安问题存在的三个条件。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消除或改变这些条件。对于第一个条件的消除或改变决定于新的价值体系的重塑,然而新价值重塑本身就是一个过程,社会很难在价值重塑的同时迅速确立起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且自觉遵守的新价值体系。v但是,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看,当前,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最为关注的是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刑事案件能否控制得住(特别是恶性案件);二是群体性事件能否处置得了;三是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如何。因而,结合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公安机关需要通过迅速降低这种场所中的违法犯罪发案率来不断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这与新价值体系建立的漫长的过程形成矛盾态势,所以,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新的价值体系的建立作出积极贡献;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相关工作,既使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于公安机关的视野之中,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又使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官僚主义作风得到摒弃。以此来消除或改变第二个和第三个条件,进而改善治安状况,提高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然而,当前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使得其对第二个和第三个条件的消除或改变的力度还不够,还不够彻底,直接影响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效果。

  二、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安工作在不断地改革与创新中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总结来看,在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两处不足。其一,由于工作人员的认识水平、工作压力以及经济负担等原因,执法中常常出现了“抓大放小”的情况,特别是一些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案件(如小偷小摸等)被忽视,引起了社会的混乱和群众的不满。x其二,公安机关传统的粗放型、被动式、机关化的警务制度,是在长期静态封闭的环境和超低发案率的条件下形成的。其中既有历史的积淀,也有现实的困扰;既有主观认识的偏颇,也有客观环境的影响。因而尽管近年来为了应对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级公安机关大力推进警务制度改革并取得了许多成绩和经验,但总的来说公安警务的组织运作管理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警务的影响,相当多的还处于“穿新鞋走老路”的状态,与现代警务科学、实时、高效用警的要求不相符合。y

  以上不足之处对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的维护产生负面作用。根据破窗理论的含义可知,如果轻微的违法犯罪或者社会越轨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的制止,那么这种现象就像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即这个社会疏于管理。这个信号将大大鼓舞潜在的犯罪分子,其他犯罪行为也会不断升级。因而,要改变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状况,就一定要严厉打击轻微违法犯罪。所以,第一个不足之处中反映出的“抓大放小”对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的维护不利。而第二个不足之处中反映出的警务工作中的粗放型、被动性和机关化既与治安管理的预防为主,保障安全原则z相抵触,也影响到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作用和效果。这也与上文提到的使违法犯罪暴露于公安机关的视野之中并对其进行严厉打击相矛盾,也不利于上文提到的对官僚作风的摒弃。

  笔者认为,要消除或改变公共复杂场所中治安问题存在的条件,弥补这种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加强和创新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就要引入“零容忍”警务理念。

  三、将“零容忍”警务理念应用到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的作用分析

  “零容忍”警务理念与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提出的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及时发现矛盾问题,注重从源头加以解决,不断增强社会管理的前瞻性、主动性、有效性的要求相符合。因为这种理念的核心是主动警务,它体现了“抓小”、“抓早”、“抓本”的警务原则。即要采取主动进攻的警务策略,集中力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论其背景和具体情况如何,应体现蝴蝶效应[的“抓小”原则;实施及时出击的警务策略,关注打击违法犯罪的时间节点,及时打掉冒尖、露头的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对那些新型的违法犯罪决不姑息,应体现头羊效应\的“抓早”原则;落实突出根本的警务策略,针对层出不穷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通过打击多发性、常发性的轻微违法犯罪,减少犯罪总量,控制重特大案件的发生,应体现沙堆效应]的“抓本”原则。^此外,“零容忍”警务理念还体现了对各种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的原则。与社区警务理念与情报主导警务理念相比,“零容忍”警务理念更能体现出自己的优势。社区警务是指警察与社区公众有机结合,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的治安问题。_这种有机结合在公共复杂场所不容易实现,公共复杂场所人口众多且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给警察与公共复杂场所内的公众的有效沟通造成的极大的障碍。因而,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具有明显的“社区适用性”,即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比较适合于小城镇、组织健全的社区、中产阶级以上的社区。针对治安乱点抑或犯罪热点地区,“零容忍”战略的长期坚持可谓一种明智而有效的警务策略。`而情报主导警务是指把与犯罪活动相关的信息及其研判结果作为决策依据,并通过有效的警务战略与工作机制,把警务决策及时转变成具体的警务活动,通过警务活动来改善与影响治安环境,并依据对治安环境变化情况的研判来调整决策,改进警务机制和警务方式,一直不断提高警务效能。a从定义中不难看出,情报主导警务强调情报信息对公安工作的作用,此外,也能看出,情报工作要通过有效的警务战略和工作机制来对治安环境发挥作用,由此可见,情报主导警务的作用是辅助性的。仅仅依靠情报主导警务,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复杂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和有效弥补其中治安管理工作的不足。与社区警务和情报主导警务相比,零容忍警务理念的运用能够有效地做到这两点。

  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这种警务理念在实战中的应用会大大加强治安权威(所谓治安权威,就是凭借社会公认的权势―这里主要是政治法律权势或者是政治学中的合法性,以及威望―这里主要是合理性而形成的对社会各种失序行为进行限制、制约和制裁的支配力量。它是治安秩序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社会治安秩序的好坏要取决于一个维护它的治安权威的存在b)。因为它强调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并且着重强调对于轻微的违法犯罪也应当主动严厉打击。在这种理念的作用下,公安机关会采取很多的相关措施,改变上文提到的“抓大放小”的错误思想,变工作的被动性为主动性,使民警能够及时发现公共复杂场所中存在的包括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及时有力地打击。这就改变甚至消除了上文提及的公共复杂场所给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的有利的掩护条件,并且也通过打击轻微违法犯罪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加强管理的信号,使潜在的犯罪分子不敢动手,阻碍轻微违法犯罪向严重违法发犯罪的转变。此外,“零容忍”警务理念着重强调主动的工作态度,这对于防止上文提到治安灾害事故即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伤亡产生的原因也可以说是条件(即群众活动的组织人和领导者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思想麻痹,忽视安全和缺乏必要的科学预测以及有力的防范措施)的存在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也就能避免这种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因而,“零容忍”警务理念的运用能够加强对各种社会失序行为进行限制、制约和制裁的力量,也就是加强了治安权威。而由于治安权威依据社会规范对社会所进行的控制是治安秩序的保证,c治安权威的加强意味着其对社会控制的强化,因而,治安权威的加强给治安秩序的保证增加了力度。而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就是要维护治安秩序。所以,从理论层面上来看,“零容忍”警务理念在实战中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有益于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

  从实践层面进行分析,公安机关对“零容忍”警务理念的成功运用充分证明了它的积极作用。以广州火车站为例,据车站派出所统计,2002年受理刑事案件2228起,2003年受理刑事案件3060起,2004年受理刑事案件达到4192起,日均受理刑事案件10余起,最高日达到38起。有的旅客与群众“谈广州站色变”,有的广州市民甚至称广州火车站是一个违法犯罪的“恐怖地带”。2004年6月以来,尤其是2005年7月,在铁道部公安局的直接组织指挥下,当地警方运用“零容忍”理论原理对广州站区实施治安整治,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2005年7至11月共受理刑事案件1617起,同比2004年下降58.3%;其中8月较7月下降63.3%,较2004年同期下降77.6%;9月较8月又下降31%,较2004年同期下降82%;10月与9月基本持平,较2004年同期下降73%。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共受理刑事案件179起,较2005年8至11月下降43.8%,较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下降77.1%。火车站旅客群众的安全感在2005年3月为80%,6月为83%,9月为90%,12月为92%,2006年3月为93%,旅客群众的满意度在2005年3月为81%,6月为87%,9月为93%,12月为93%,2006年3月为94%,d由此可见“零容忍”警务理念的运用成效显著。

  结合上文的分析,具体而言,要加强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创新,就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完善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防控体系。治安防控体系是公安机关控制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的基础,是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的保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个公共复杂市场所的自身特点完善场所的治安防控体系,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

  第二,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对于轻微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既向社会传递了加强管理的信号来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又大大减少了轻微违法犯罪的发案率,使有它们转化来的严重违法犯罪大幅减少。

  第三,充分向基层一线民警下放相应的权力。“零容忍”警务理念着重强调工作的主动性,打击的迅速性和严厉性。这就要求对一线民警充分赋予权力,因为工作的主动性要求对更多的人与物进行检查,打击的迅速性要求更灵活的警务协作,打击的严厉性要求一线民警增大行使处罚权的力度。

  第四,提升一线公安机关的执行力。零容忍警务理念要求对违法犯罪进行及时严厉的打击,要求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地工作。这些要求的落实均与公安机关的执行力息息相关。

  第五,及时做好对公共复杂场所内的人群疏导工作。公共复杂场所内往往“人满为患”容易发生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死伤事故,对场所内的公共秩序要时刻警惕,一旦出现混乱的苗头及时迅速疏导,以避免这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将“零容忍”警务理念运用到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将明显改善场所的治安状况,使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有明显的提高。但是,在运用这种警务理念时也面对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警力不足致使工作力度不够,经费紧张致使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进程缓慢,以及由于少数民警素质低下造成的执法态度恶劣或权力滥用。所以,“零容忍”警务理念的成功运用还需要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需要警察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人民群众的充分监督。

  注释:

  宫志刚.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整合与犯罪控制.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2).

  丛梅.社会转型时期犯罪人的犯罪目的研究.犯罪研究.2004(2).

  广州大学课题组.城市治安综合治理的路径选择―广州火车站地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及其其实.中国行政管理.2007(7).

  姚迈.浅谈零容忍理论与铁路站车治安管理工作.公安研究.2006(11).

  z熊一新,李健和.治安管理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v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金诚.“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语境下的警务战略新选择.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5).

  x黄豹,廖明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零容忍理论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7).

  y张跃进.从传统警务走向现代警务.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5).

  [蝴蝶效应主张一只南美的蝴蝶振翅可能引发太平洋的超强飓风,即一个微不足道的因素都有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很细小的火星都可能成为燃起熊熊大火的导火索。对于公安工作来说,大量的小案件、小纠纷正是这千千万万只蝴蝶,你根本不知道哪一起小案件、小纠纷会引发大案件、大事件、大骚乱,非直接利益关系群体性事件频发就是最好的例证。

  \头羊效应认为羊群被限定在一个羊圈中,会保持良好的秩序,但当一只羊冲出羊圈而未及时加以制止的话,其他羊就会盲从冲出,导致羊群失控。从公安工作角度来讲就是,如果一些苗头性、突发性事件不加以及时控制、制止,将导致整个事件的失控,从而引发更大的混乱局面。

  ]沙堆效应认为案件总体结构好比一个沙堆,位于沙堆顶端的是少量大要案,从上而下分别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沙基则是社会秩序。要想大要案少,刑事案件就必须少;要想刑事案件少,一般案件就必须少;要想一般案件少,社会治安秩序就必须好。

  ^程式.“零容忍”理念下的环境警务策略研究.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1(1).

  _倪海英.社区警务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金诚.“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语境下的警务战略与选择.浙江警官学院学报.2010(5).

  a王辉忠.以情报主导警务.有效推进打防控一体化建设.公安学刊.2005(4).

  bc宫志刚.治安秩序结构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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