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河南正高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22-02-28
关于律师的河南正高职称论文

  律师往往天然地成为和国家权力的对立一方。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的河南正高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关于律师的河南正高职称论文篇一

  浅析刑事辩护律师保密义务

  [摘 要]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获取对其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在这个时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据。而作为一个律师,却需要同时遵守律师的保密义务。在这个时候,律师不提供相关的证据有可能导致一些事实上有罪的人因此逃避掉法律的制裁。这就使得律师陷入尴尬境遇。文章对此项研究,希望能帮助律师走出困境。

  [关键词]律师;保密;义务

  当前,在具体实践中,辩护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时,辩护人应该怎么办?是刻意隐瞒还是向法院告发?这是摆在法律实务界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现状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由此规定了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其中“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所谓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当然就包括了律师掌握的对其不利的信息了。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设立了隐瞒毒品、毒脏罪以及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一方面律师作为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而另一方面,作为普通公民的一员,又负有举报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使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经常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因违反后一种义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屡见不鲜。

  二、世界各国保密义务相关情况

  目前,世界各国律师制度大都将保密义务作为律师一项重要义务或道德规范明确加以确认。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洲大陆国家,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是绝对的、普遍的,没有任何折扣。比如法国的刑法规定,律师绝对不得泄露任何涉及职业秘密的事项,对于违反者,无论实际后果如何,都按“既遂”处理。在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也采取相似的立场:掌握职业秘密的人如果泄露了有关情况即构成犯罪。其他国家如日本、意大利、美国等世界绝大部分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日本《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或曾担任律师的人,对保守由其职务上所得知的秘密,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美国律师执业行为标准准则规定:“除非委托人同律师磋商后表示认可,律师不得公开与代理有关的案情。”我国《律师法》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三、我国保密义务的发展趋势

  1997年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不得从事一些行为,其中的第五款规定:“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同时,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对此种行为的严厉的处罚措施。而修订后的《律师法》则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按照之前的规定,律师有积极配合检控机关的义务,知道委托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就必须予以提供,直接导致了与律师角色定位的冲突,而修改后的律师法废除了“隐瞒事实、隐瞒证据”的规定,从一个侧面赋予律师不披露证据和信息的权利。

  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正向国际大趋势靠拢。

  四、完善我国律师保密义务的思路

  目前,针对律师如何履行保密义务问题,学术界大体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在诉讼阶段保密,待案件审结后再揭发罪行;二是认为,辩护律师应当动员被告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争取宽大处理被告人拒绝辩护,但不得揭发;三是认为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已经发生的一般罪行情况,辩护律师应当保密;对重大的犯罪或犯罪预谋,应当及时揭发,以避免国家和社会遭受重大损失。

  本文认为,应当结合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律师首先应当动员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刑,争取宽大处理。而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发生的一般罪行情况,辩护律师应当保密;对于犯罪预谋以及正在实施的犯罪,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重大犯罪,应当及时揭发,以避免国家和社会遭受重大损失。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律师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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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何泽宏,余辉胜.应当赋予律师绝对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2,(2):2-3.

  [6]王丽.律师刑事责任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42-243.

  [7]张耕.中国律师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8-59.

  [8]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85-186.

  [作者简介]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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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律师的河南正高职称论文篇二

  论中国律师的权利保障

  摘要:在中国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正在不断的开展及完善,但作为民主与法制进程标志的律师权利还没有得到完全保障,这就需要加强律师权利的保障,才能更好地使律师的执业这一重要司法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律师权利;法治;民主;立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3-0230-02

  律师是特殊的职业群体,精通法律知识,了解各行业的行业标准,是确保法律公平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同时,随着中国立法速度加快,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律师执业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律师执业中仍存在诸多阻碍。 因此,律师权利的保障问题应提到日程上来。

  一、律师权利的概念和基本内涵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所赋予的一系列权利。

  律师的主要权利:(1)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权利。(2)律师的人身权利:1)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含刑事辩护豁免权);2)拒绝作证权;3)拒绝辩护、代理权。(3)调查取证权。(4)查阅案卷权。(5)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6)刑事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权。(7)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8)出庭参与诉讼权。(9)代行上诉权。(10)获得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

  二、律师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1.律师权利的保障是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基础。法治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一方面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通过自己的法律服务活动维护国家的整个法治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中国要发展,没有人会怀疑法治化的道路的正确性,法治之路是富国之路,是和谐社会的秩序之路,法治是社会追求的目标,法治即政治,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江平教授说:“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中国要富强,就要实行法治社会,就一定要有律师的力量。要使律师的有力量就要保障律师的权利。

  2.律师的执业中存在着诸多现实困难和危险。立法限制,如在调查取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业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是须经被征集人的同意,甚至经司法机关的批准,修改后的刑诉法也作了相似规定。立法上限制了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实现权利常常受阻。会见难,会见被告人是律师的基本权利,然而许多律师反映,在司法实际中,律师的这一权利受到诸多限制:有的地方需要事先审批后才能会见,有的借口涉及国家机密不允许会见,有的限制会见的时间和次数,有的拖延安排会见,有的监视会见和谈话,有的限制问话的内容。还有大家都知道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不少于二人,这是刑事诉讼法基于国家公权对公民追诉刑责最低限度的监督和制约而设定的硬性规定。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前还没有看到哪部法律规定必须不少于二人。不但是 “两高两部”的联合通知规定清楚表明,律师事务所可以决定一个律师前往会见,国务院《看守所条例》在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同时,也没有对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出不得少于二人的限制性规定。但本人的十几年实践,还没有单独会见过在押被告。“辩护难”,律师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提问等权利常常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辩护、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常常得不到体现。

  另外,律师的刑事辩护不仅仅是“困难”,而且还有另外的危险。刑法第306条,这一条针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条款,其中包括三个罪名: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的存在大大限制了律师的取证权,因为只要证人证言变更,律师将难以逃脱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的统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实践中,律师因涉嫌上述罪名被指控的案件80%以上为错案、疑案,最后90%以上被无罪释放。

  全国人大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也指出,“律师执业困难较多”,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三、关于律师权利保障的对策

  1.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人数。现阶段,全国各地除了少数律师被作为“设置”人大,政协代表机会参政,议政外,大部分律师没有参政,议政的机会,被选举到权力机构当人大代表的律师要比到政协的少得多。由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的对象,上至政府官员,下到平民百姓,涉足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了解社会矛盾和群众疾苦。所以律师推选出的人大代表由于所提出的议案,往往都是律师在现实执业中遇到的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律师实践经验职业的积累。这也正是立法机关所需要的。加大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无疑是律师权利保障的最为有利的办法。

  2.加强立法,是另一个好策略。解决立法冲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全国人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二者相矛盾,应立法解决。

  3.明确律师的辩护权范围,取消律师刑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要贯穿全部过程,比如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权的范围应该扩大,目前的辩护主要限于罪刑的有无、轻重问题,除此之外,未明确辩护包括程序性辩护,比如强制措施的变更,侦查措施的不当辩护。目前,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了很大限制,刑法第306条的存在大大限制了律师的取证权,因为只要证人证言变更,律师将难以逃脱法律责任。笔者建议取消该罪名。

  4.赋予律师新的权利,即刑事案件讯问时的在场权。本人主张,讯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应该在场,还有,借鉴英国的做法,讯问时建立录音、录像制度。目前,基层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现象仍很普遍,从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开始,讯问过程中律师就可以在场,必然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要求。

  5.司法机关配合支持落到实处。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中小城市,某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使《律师法》的一些规定形同虚设。某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面对律师的据理力争,答复是:“《律师法》是你们律师的法律,跟我们无关,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办事。”据我所知,有些地方的政法部门还专门就《律师法》修订后如何应对召开过联席会议,下发文件,要求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继续沿用以往的模式。建议修改有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将以上权利列入条款当中,要求执法机关更多更全面的支持,配合律师履行职能。

  四、律师权利保障的展望

  在未来,因为我们将获得更多的权利保障,更广阔的执业空间,所以我们更应该着眼于提高执业技能,特别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我们还应当特别注意完善自己的人格品质,努力提升全行业的形象与尊严。当赋予我们律师更多的权利保障时,我们律师要以清白的身世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出现。

  在未来,我们业界广为诟病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取证难等上述诸多问题将成为历史,律师的执业环境将大为改观,那个时候,我们再开会讨论的将是如何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的问题,而不再像今天这样仍然在就如何贯彻《律师法》和解决其与《刑事诉讼法》的矛盾进行讨论了。我对此充满信心,这个进步与完善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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