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职称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1-12-17
经济类职称论文发表

  经济就是对物资的管理,没有它,社会会失去平衡。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经济类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经济类职称论文篇一

  论经济平等权

  [关键词]平等;经济平等权;法律制度

  近年来,以保护平等经济利益为诉因的案件越来越多,如王勇等诉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案、周恩泽诉北京罗杰斯公司案、周香华诉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案等,这些案件及其背后所凸显的经济平等的理念诉求与权利安排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然而,理论界对此的研究相当匮乏并无法有效回应现实的挑战。基于此,笔者拟对此给予探析并试图回答以下一些问题:第一,经济平等仅仅是一种理念倡导吗?经济平等权有无可能成为一项新型的实体权利?第二,如果经济平等权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其权利构成及边界又如何界定;第三,如何使经济平等权成为可运作的权利并使之能对民众的经济平等利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呢?

  一、经济平等权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一)经济平等是平等的重要构成

  平等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然而,在早期关于平等的论述中,其理论视角主要关注于政治生活和政治权利,但是,现代社会逐渐将经济生活和经济权利纳入到平等的论证范畴甚而成为其研究的焦点,其因由主要在于以下两点:一方面,经济在现代社会的地位日渐显要,在一定意义上,经济方面的权利和地位已成为整个社会系统最为重要的基础性要素,如果经济权利和地位不平等,那么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是难以达致的;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领域与个体(包括以企业为代表的组织)利益紧密相连,经济力量已经成为个体参与社会竞争的支柱性力量;经济领域的平等成为个体平等最主要的构成,与社会生活与公共利益最具相关性。由此,经济平等有必要得到理念上的强调和制度上的支撑。

  (二)经济平等不应仅停留在理念倡导的层面

  人类最开始并没有平等的意识。“一个人很可能夺取别人摘到的果实,打死的禽兽,或者别人用作躲避风雨的洞穴;但他怎样能够作到强使别人服从呢?……奴役的关系,只是由人们的相互依赖和使人们结合起来的种种相互需要形成的。”[1](108)人类关于平等的意识,大概从那些成为失去平等状态而感到遭受压迫的“弱者”那里萌生的。①而当这种意识获得一种普遍意义的时候,求索平等就成为了一种社会的宏观心理。虽然对经济平等的理念诉求和倡导已成为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对经济平等的倡导通过各种媒介日益成为响亮话语,近年来以保护平等经济利益为诉因的案件也频频出现,然而最终利益的实现却不甚理想。由于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未能对经济平等的实际需求作出及时和有效的回应,将经济平等仅仅作为一种宣示性口号,这就导致诸多经济平等的案件无法得到公正解决,相关主体的正当利益难以有效维护,显然,我们目前关于经济平等的现实态势是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的。由此,我们必须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尽快实现经济平等从大众话语到权利安排的转化。

  (三)经济平等权是对司法途径救济不力的矫治

  在现有的救济途径中,司法是维护权益的终极手段。但在我国现有制度下经济平等权益的司法保护却相当乏力,前述王勇等诉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案、周恩泽诉北京罗杰斯公司案、周香华诉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案等案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都没有得到司法支持,究其原因可以从两个层面分析:其一,宪法司法化的尴尬。平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多数国家宪法都有明文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但宪法毕竟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过多的诉诸其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并不可行;至少在当今体制下的我国,宪法对经济平等权益受损时的救赎是极其有限的。其二,部门法规定的失落。我国各部门法对具体经济平等权益的规定缺乏显性、硬性和细化的规定,甚至在一些领域还存在空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争议产生时经济平等权益的救济。在经济自治权的理论框架下提出经济平等权并基于此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有助于改善司法救济不力的状况。

  (四)经济平等权是对经济平等类型化保护的需要

  我国目前仍处于向市场经济行进的过程中,旧有体制的一些痼疾还没有完全消除,如对经济活动不当的行政干预、某些领域或行业无序的市场竞争、相对薄弱的权利意识等等。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将经济平等进行类型化法律保护的必要:其一,有助于抗衡行政权,经济平等权的赋予有助于抵抗基于各种动机的不当行政干预。其二,有助于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权的落实,检视我国现行宪法,不难发现,相对于同样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自由权而言,平等权的规定更为抽象与简单,经济平等权的理论概括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制度完善将利于丰富、细化相对抽象的平等权,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至于“高处不胜寒”。其三,有助于平等理念的宣扬。经济平等的类型化保护向社会公示一种强调经济平等的思想,当关于平等权的立法、诉讼、议论愈发丰富、积累甚多的时候,经济平等的理念将成为植根于大众心中的主流文化,经济平等权益的保障将会得到立体化的充实和几何级数式的飞跃。

  二、经济平等权的基本界定

  在制度上确认和构建经济平等权,首先我们必须要准确揭示经济平等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其具体表现形式和样态。

  (一)经济平等权的内涵与性质

  1.对“经济平等”的理解。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与平等二者间似乎存在一定的悖论――经济活动有自身的独特规律,强调自由与效率,而平等指向公平的正义。但如果以更宏观的视角来看,经济活动属于人类实践活动的一种,自然无法脱离伦理或正义价值观的评判。“经济平等”已被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述过,②其中主要的视角是经济学与政治哲学;其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是经济平等的不同维度,但各种维度的落脚点都是指明经济关系中的平等问题需要在市场作用与国家干预之间寻求平衡。[2]强调起点不平等的机会平等、个人收益之和最大化前提下的平等、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和数值意义上的绝对相等分别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功利主义、罗尔斯正义论和平均主义等对平等在经济意义上的解读,代表了不同道德观下的经济平等。从法学的角度而言,有学者将经济平等概括为“国家对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在法律上相同对待,保障其以相同的法律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在公平的经济环境中参与市场活动,从而实现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3](255)该论述从维权主体的角度突出了国家在维护经济主体平等权利的特殊意义;从更抽象的意义上可以这样理解,经济平等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地位和资格的平等。

  2.经济平等权的内涵与性质。权利是理解经济平等的维度之一。③经济平等是一个“关系性”范畴,不仅仅是指经济资源和财富的公平分配,更为根本的是指各经济主体在公正合理的制度框架中进行经济活动的同等自由权利。[4]权利本身就有不同的维度,本文将主要从实证法学的角度来定义权利,经济平等权也就具有了法定之权的内涵,即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的受国家保护的平等经济地位和资格,与之联系的权利内容则包括经济(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以及基于该利益受到损害的权利诉求。从这种意义上讲,经济平等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首先要求人人都平等的享有这种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倾向于对机会平等的支持,保障经济主体享有进入各种经济领域进行经济活动的机会,同时要求享有平等机会的经济主体还应受到平等的对待;当然,由于人际相异性的存在(如弱势群体),基于人道主义与社会福利的理念,经济平等权在一定层面上不反对不同于平均主义的结果平等,申言之,经济平等权并不绝对的排斥“区别待遇”。

  取得法定意义的权利都根据其自身性质处于一种体系化的权利序列中,由此经济平等权的权利性质问题不可回避。经济平等权是在权利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受到不合理的区别待遇以至平等利益受到损害时所提出的权利主张。由于侵犯平等权利的往往是经济活动中处于相对优势的一方,这一方可能是以国家(政府)为代表的公法主体,也可能是以企业为代表的私法主体,由此争议关系的属性有可能是公法关系也有可能是私法关系,并且还存在不特定的非单一主体平等权受到侵犯的可能,④这时损害的利益就带有公共利益的色彩,因此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平等权划入公权或者私权的范畴。本质上讲,前述相关侵权大都是一种对经济主体的外力干预或压迫,面对这种不正当的干预和压迫,经济主体应有权利加以抵御和抗衡以争取平等的经济地位和资格,基于此,经济平等权与经济自由权一样,是经济自治权的一种,⑤属于经济法范畴下的权利类型。

  (二)经济平等权的具体类型

  经济平等权具有相应的具体权利类型,而确定权利类型的依据是划分权利类型的基础。权利因主体利益而生,为主体利益服务,因此确定权利类型的依据就在于哪些主体的何种利益需要上升为法定之权加以保障。经济活动中最主要主体有政府、经营者、⑥消费者和劳动者。经济平等权益的得失往往是在与处于平行地位或同等条件下其他主体所得到待遇的比较中显现的,因此,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经济平等权益往往系于相对弱势的主体。上述经济活动主体中,政府往往都是强势主体,因而其利益没有由经济平等权保护的需要,相反其权力还有必要由经济平等权进行制衡,而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都有可能成为相对弱势的一方而遭受到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进而物质和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因而三者都有经济平等权保护的需要。由此,经济平等权的构成初步划定,即经营者的平等竞争权、消费者的平等消费权以及劳动者的平等劳动权。具体而言:

  1.平等竞争权。平等竞争权是指经营者依法享有的不受经济歧视、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主要包括平等进入市场的权利和享有同等竞争环境(条件)的权利。平等竞争权的法律特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平等竞争权的权利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权利客体是基于平等竞争地位和资格的利益与市场秩序;侵犯平等竞争权客观方面主要有以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为代表的行政性垄断、价格歧视、强制性交易与公共采购中的歧视性采购等不法或不当行为;在我国,行政性干预构成平等竞争权受到侵害的标志性特征。

  2.平等消费权。平等消费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不受歧视、平等进行消费的权利,主要包括平等参与消费的权利和享有以同等条件获得消费商品(服务)的权利。平等消费权的法律特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消费权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权利客体是基于平等消费地位和资格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平等消费权客观方面包括以不合理的理由选择消费者,限制消费者消费,对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等不法行为。

  3.平等劳动权。平等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不受歧视、平等劳动的权利,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平等劳动权的法律特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平等劳动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并不局限于我国劳动法确定的适用范围);权利客体是基于平等劳动地位和资格的合法权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及秩序;侵犯平等劳动权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不合理的标准与理由对劳动者在就业、取得报酬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等不法行为。

  三、经济平等权的制度检视

  (一)我国经济平等权制度现状的检视和评判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对经济平等权的规定主要分为宪法层次和部门法层次,其他政府层面的规定也有个别内容涉及到经济平等权的维护。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该条确立了我国公民享有的平等权;宪法第48条和1999年修正案的第16条也有关于经济平等权制度的规定。这些内容都可以视为我国经济平等权制度的本原,作为具体经济平等权的基础性规定。其次,我国经济法律部门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是落实经济平等权的几部主要单行法,其关于维护经济平等的规定构成了我国经济平等权制度的主体部分。再次,其他部门法也有相应的配套规定,尤其是行政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涉及到了经济平等权的维护。作为基本法的补充,政府层面的一些规定也涉及到经济平等权制度。就此而言,我国经济平等权制度具有一定的体系性,初步形成了各个层级维护经济平等权益的综合机制。但我国经济平等权益维护现状并不理想,制度建设在以下一些方面有待反思:

  第一,法律规定可操作性欠佳。几部核心法律都对各自领域的经济平等都有所规定,但整体上原则化色彩比较重,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政性强制经营、地区封锁几种损害平等竞争权的行为予以列举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与《劳动法》对平等消费和平等劳动都几乎只是在总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具体规则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上语焉不详。这将极可能导致经济平等仅仅成为一种权利宣示,而很难成为可以实际操作的权利。

  第二,经济平等的本质在核心单行法中的显示度不够。除《劳动法》外,经济平等在几部核心单行法中大多仅以“公平交易”、“平等”的字眼出现,但其“不受不合理的区别对待”的法律本质却没有在任何一部法律中得到揭示,这与缺乏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关,并将进一步加重原则化、宣示性色彩,不利于经济平等理念的彰显、经济平等权益的保护和经济平等权制度的完善。

  第三,个别领域的立法疏漏。关于经济平等权的立法空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消费者不受歧视的规定;⑦《价格法》关于价格歧视的规定也仅把保护对象限定在经营者;《劳动法》中仅有关于平等就业权的规定,对其他平等劳动权规定不足,并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外,对于一些损害经济平等权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如行政性强制经营)缺乏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级别的具体实施规定。

  第四,法律责任规定的缺乏。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公用企业或独占企业强制交易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外,各核心单行法均未针对相应领域的侵犯经济平等权的行为施加法律责任,使关于经济平等权的“白纸黑字”没有强行实施的支撑点。

  第五,权利救济机制的软弱。救济效果不佳的一般原因源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化与缺乏责任束缚;就由行政行为造成权利侵害的特殊情形而言,救济不力的重要原因在于无论是《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大致都把审查范围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无能为力。

  第六,配套体制改革的乏力。如果以法律政策学来审视,将分析问题的视角延伸到法律系统之外,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经济平等权益保护现状不容乐观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传统体制的痼疾,如行政性垄断的存在直接对平等竞争权构成威胁;户籍制度的延续成为农民工平等劳动权落实的瓶颈……放任配套体制改革的滞后与拖延,法律系统自身的优化也将举步维艰。

  (二)我国经济平等权制度的完善

  针对上述制度缺陷,我国经济平等权制度的完善的总体思路如下:考虑对经济平等权制度的完善,应以下述事实为基点:其一,宪法对于平等权的规定是非常抽象的,并且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性质决定了事必诉诸宪法并不具有可行性;其二,经济平等权是经济自治权的一种,属于经济法范畴内的权利类型,经济法律部门的单行法对于其制度健全具有针对性,而其他部门法对于经济平等权的维护具有被动性和间接性,难以扮演主要角色,而行政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虽然可能同样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但限于其制定主体、效力级别与适用范围,仍只能作为单行法的补充和细化。鉴于此,完善我国的经济平等权制度应贯彻以经济法律部门的单行法为主,以其他部门法及相关法律渊源为辅的方针。

  具体而言,可考虑在以下方面作出改善与调整:

  第一,推动规则的实体化。(1)增强经济平等本质在核心单行法中的显示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法》中突出经济平等“不受不合理区别对待”的法律本质,并与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结合起来,与具体的权利义务结合起来,使经济平等在法律文件中更具显性。(2)弥补相关领域的立法漏洞。如在《消法》中补充禁止对消费者歧视的规定;将《价格法》中关于禁止进行价格歧视的对象扩大至消费者等。(3)加速“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判断主体与判断机制的法定化。基于合理理由对经济主体实行的区别对待不构成歧视,否则构成对经济歧视,为经济平等权制度所禁止与制裁;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制定的特殊要求在给予人文关怀的前提下也要纳入法制框架。

  第二,改善法律救济的实效。(1)强化核心单行法的法律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法》和《劳动法》中全面规定各种侵犯经济平等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加强与相关部门法关于责任规定的衔接。(2)重视其他法律渊源的细化。在相应的行政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将核心单行法的价值观与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和明晰化,优化救济途径和效果。(3)扩大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中的受审范围,一定程度上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审查范畴。尤其针对侵犯平等竞争权的行为,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扩大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非常必要。

  第三,促进相关体制改革。革新经济政治体制,剔除传统体制下不合理的成分,如切断行政性垄断的源头;遏制权力经济的蔓延;继续深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公用企业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电信、石油、电力等行业的市场化;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互动;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等。

  综上,本文具体探讨了平等竞争权、平等消费权和平等劳动权,或许随着经济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入,我们会发现经济平等权利类型并不局限于此。本文只是试图努力为经济平等权制度进行一个基本的理论梳理,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如经济平等权与其他平等权的关系、经济平等权的司法救济、经济平等权在法律文件中的具体表述、“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判断机制、具体经济平等权的深化研究等等内容。我们对经济平等权的求索之行刚刚上路!☆

  注 释:

  ①有学者将平等的一个法则描述为“平等只会是弱者发出的呼唤”(参见冯亚东:《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我想是有一定道理的。

  ②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包括如杨凡等:《经济平等与区域经济平衡发展 》,载《经济问题探索》,2001年第1期;叶敏:《经济自由与经济平等》,载《开放时代》,2001年第6期;李朝晖:《经济平等下的革命救济:简析哈耶克之经济不平等论》,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岑远恒:《经济平等的探讨》,载《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2期;靳海山:《经济平等的三重维度》,载《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1期;靳海山:《经济平等的内在规定》,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周伟:《宪法基本权利》,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5页起。

  ③其他维度还可以包括经济平等的理念、原则、机会、资格、结果等等。

  ④如某地政府实行地区封锁,禁止其他地区企业进入某行业,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平等竞争权,以至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受到破坏。

  ⑤关于经济自治权的分析参见鲁篱:《经济治理权与经济自治权――对经济法基本范畴的重新解读》,载《法学》,2006年第6期。

  ⑥这里的“经营者”取广义,作为平等竞争权的主体,笔者认为生产者可以纳入经营者的范畴一并讨论。

  ⑦《消法》在24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样的表述并不十分周全,不能完全代替禁止歧视消费者条款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法]卢 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 靳海山.经济平等的三重维度[j].伦理学研究,2005(1).

  [3]周 伟.宪法基本权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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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职称论文篇二

  犯罪经济论

  摘要:本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新自由主义 经济 学的日渐成熟,西方 经济学 界出现了一个新的 发展 趋势,那就是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即“加里·s·贝克革命”的逐步兴起。“经济分析 ”作为一种方法 和思维工具日益渗透到广泛的“非经济”领域的人类行为的研究 中,象对婚姻、犯罪、种族、习俗等问题 的研究。并以其独特的思维视角和准确的 数学 计算 而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对犯罪进行经济上的分析的理论 正是在这一思潮中应运而生。

  对犯罪进行经济分析的首创者是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s·贝克。他首先系统的,规范地对犯罪作了经济学上的行为分析。他认为“犯罪”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1。他把犯罪行为与其它经济行为如消费、生产等等同起来,认为其中也存在 成本 收益及最优状态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同时他把惩罚看成是与犯罪行为相辅相成的产物,从经济学上看它是 社会 的一种产出,惩罚所需的费用也就是社会实施惩罚行为所付的成本,惩罚收益也就是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制止及 预防 犯罪,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犯罪和惩罚的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2。贝克的这一分析体系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犯罪进行分析理论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他的后继者如埃利奇、考特等虽然对他的理论进行了补充和修正,但始终没有突破这一体系。象罗伯特·考特与托马斯·尤伦所著的《法和经济学》3 中对犯罪和刑罚的描述大量的借鉴了贝克的分析方法。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从 社会学 和 法学 的角度去研究犯罪问题,但到本世纪60、70年代,有关犯罪与惩罚的社会学、法学研究却走到了一个阶段性的尽头。对社会现实生活中暴露出来的一些新问题、新现象,已有的理论似乎显的苍白无力4。从经济学的视野出发来探讨犯罪无疑对犯罪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能量。“最大化行为,理性人,效率标准”等概念的导入,为 犯罪学 的研究开辟了全新的领域。从本质上讲,所谓就是指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最大化假定、理性、成本、收益、偏好等经济学的概念、判断和方法对犯罪的产生原因、运行过程、社会危害进行分析,并进而寻求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犯罪控制策略的理论,也就是说对犯罪进行经济学的分析。由于出发点和视角的不同,这一理论在对犯罪这一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进行探讨的过程中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全面吸收了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 逻辑 方法,将自己的理论建立在一系列的假定之上。第一假定是每一个行为人都是谋求自我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是自我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能够在各种不同的机会面前作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同样犯罪也是行为人经过理性判断后作出的决策。第二个假定是犯罪必须受到可能的相应的惩罚,可能性从0%到100%。第三个假定是犯罪越严重惩罚越严重。将这一系列假定导入犯罪学后,对犯罪主体的分析就舍弃了其主观方面而将其作为完全的纯粹的经济人,经济规律 是他所遵行的规则,正如贝克所说“一种行之有效的犯罪行为理论只是经济学常用的选择理论的扩展,用不着以 道德 的颓废 心理 机能的欠缺和遗传特征等因素来解释犯罪行为”1。这些假定实际上也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对犯罪进行分析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只有以这些假定为基础,经济学中的其它理论和推论才能够在犯罪学领域得以运用,对犯罪进行经济学分析的最终目标:制定出能够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控制犯罪策略,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二、这一理论主要 应用 定量分析,而不象犯罪社会学样注重定性分析。对犯罪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从经济学的投入产出理论入手,着重分析犯罪的成本和犯罪的收益。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和计算来寻求控制犯罪的最佳方法。

  从广义上讲,犯罪的成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犯罪活动使社会付出的成本代价,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团体及私人为避免犯罪的侵害所进行的花费,除此之外还包括犯罪个体为实施犯罪所进行的投入。二是因逮捕、拘押并判罪而产生的成本。从狭义上讲,犯罪的成本仅指犯罪的个体为实施犯罪而支付的成本代价。它由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和犯罪的惩罚成本三部分构成。直接成本,既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直接投入的物力和 人力 。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是指由于一个人把一部分时间用于犯罪,那么通过合法活动谋利的时间就会减少,因此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收益既为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惩罚成本 ,这是一种或然性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机关侦破并判处刑罚对犯罪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 。狭义的犯罪成本和犯罪的收益相对应,犯罪的收益仅是针对犯罪者个体而言,指犯罪人从犯罪中所得到的利益。通常通过对犯罪人个人成本的投入与收益的剖析来说明犯罪的原因。

  三、在正义和效益的关系上,崇尚效益,而不是正义。

  的所有问题都围绕寻求一种皆在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控制犯罪策略而展开。在这一过程中,的思维始终按下图中曲线3运行3,并充分考虑上面所述的两种成本的变化情况 ,寻找罪犯被逮捕和判罪的最佳概率,使社会在犯罪问题上所付出的成本维持在最低点上。加里·贝克,乔治·史蒂勒和西蒙·罗顿伯格以及其他一些人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启发性的研究4 。

  在公平正义问题上基本上继承了社会法学派的正义观,主张正义和效益的相互协调性。对 法律 进行经济分析的集大成者波斯纳曾指出,有时公平的意义,也许是最普遍的意义,指的就是效益。我们应当清楚,当人们描述一个人未经 审判 被判刑或拿走财产未给予公正的补偿情形是不公正的,这仅仅意味着这些行为浪费了资源,而不是隐含着其他什么东西,甚至不公正的理念是从效益这一观念中所演绎出来的 。衡量是非好坏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助于达到社会财富增殖这个目标,追求效益是作为社会善的最高标准1 。由此可以看出,效益是所追求的最大目标,评价一项控制犯罪的策略的好坏的标准也在于看是否具有效益,而不是看其是否能够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

  四、犯罪经济 论主要是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 ,方法 ,概念等对犯罪这一社会 现象进行分析 。

  微观经济学的方法经过芝加哥学派的努力,不再是对 市场 经济中价格形成问题 的有限研究 ,而是在社会相互作用制度中有关人的选择和人的行为的一种普遍理论,并因此把传统的微观经济学发展 到一个新的阶段。这就为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人类的行为垫定了基础。

  对犯罪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全面吸收了新古典微观经济学中最大化、效益、均衡,供给与需求理论,成本与效益理论等概念和理论,使对犯罪的研究进入到纯粹经济学的轨道,从客观的角度对犯罪作出评价。其中,最大化行为和均衡是经济学分析的“两个基本概念”,者往往把犯罪描述为个人或机构在追求最大化目标的相互作用中达到的一种均衡2。

  运用以上 经济学理论 、概念对犯罪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涉及的内容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经济学的观点对犯罪产生及其发展的原因进行个体分析,认为犯罪产生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因实施犯罪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其为犯罪所投入的成本。既犯罪收益>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犯罪的惩罚成本×被判罪的概率。正象贝克所言,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因此,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的差异3

  (二)对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其中主要是对各种威慑手段进行经济学的考察,以寻求最为适合的方法和手段来控制犯罪。在这一过程中研究的变量主要有刑罚的严厉程度,定罪的可能性,行为人偏好的变化等。在对犯罪进行经济分析中一般的认识是,定罪的可能性比罪行惩罚更有威慑力,也就是违法者对风险持偏重态度。

  (三)基于上述两项的分析,努力寻求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犯罪控制策略。将社会因犯罪所消耗的成本维持在一个最低水平,既贝克所倡导的“最优条件”。在这一水平上为控制犯罪投入的成本等于其边际收益。

  综上所述,具有明显的不同于从其它角度对犯罪进行分析的各种理论的特点,同时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自己的优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够更加现实的对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作出统一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制定切实有效的犯罪控制策略。从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定出发,借助于微观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探讨。这样就触及了犯罪问题的基础。从这一根本的层面出发,把犯罪的原因最终归结为犯罪的个人投入成本与犯罪的收益之间的差别,从而对犯罪问题作出统一的解释。正如贝克所说:经济分析是最有说服力的工具,这是因为,它能对各种人类行为作出一种统一的解释1 。同样我们可以从成本与收益这一点出发,去制定遏制犯罪的社会控制策略。从理论上讲,这样的策略应该是具有可操作性和富有成效的,并且是经济的,因为它不象犯罪学的诸多学派样把犯罪问题归结于人性或遗传或其它难以左右的东西,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社会的产出,用纯粹经济学的眼光来说明犯罪的原因。这样使犯罪这一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物从诸多的原因解释中摆脱出来,进入到一种新的境地,在这种境地中,对犯罪的理解不再斥诸于对道德、家庭、 教育 、 环境 等问题的讨论,而是简单的把它理解为人类的一种经济行为,和其它行为象商品的交易没什么差别。同样受经济规律 的支配。人们既然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来调节市场行为的幅度和变化,同样也可以利用经济规律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二、的结论的应用 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投入成本的效益最大化。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的越轨行为为各国社会所排斥,各个国家都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对犯罪行为进行遏制,但是怎样才能使投入的这些人力物力发挥最大的作用,用尽可能少的社会消耗来取得尽可能大的效果则是困扰各国政府的一大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在探讨犯罪时始终将效益作为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通过对广义的犯罪成本的分析来寻求遏制犯罪的最佳方法,争取使每一单位的社会投入所得到的效益都大于或等于其成本,从而实现投入总成本的效益最大化。

  三、在研究犯罪的过程中容易做到价值中立。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犯罪和“恶” 联系在一起,每当看到犯罪想到的就是恶已成为人们的一种思维定势。在犯罪学研究中研究主体倚重于“情感逻辑”及“价值涉入”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研究方法上的失当,成为我国犯罪学研究信步徘徊的一大症结所在2。这一症结的存在不利于我们从一个超然的角度对犯罪问题作出客观的评价,不利于深入研究犯罪问题。犯罪学是一门 经验科学 ,它所研究的是作为社会存在的犯罪现象,因此,其研究方法应当是价值无涉;其理论表述应当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评价性的3。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犯罪进行探讨中由于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则很容易坐到“价值无涉”。微观经济学的方法,概念,理论的运用使得形而上学毫无用武之地,人们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犯罪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遵循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而不是研究主体的主观好恶。同时由经济学的特性所决定,对犯罪的表述也不可能是评价性的,只能是描述性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学的研究已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已经较为系统的引介了国外经济学的主要理论和学说,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同时,由于改革开放引起的思想解放,已经改变了人们对犯罪问题的传统的、片面的、僵化的认识,人们的目光已经从仅仅追求形式的完备转移到追求经济效益上。忽视经济效益比较的犯罪政策选择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国 政治 经济改革的发展,从经济效益的角度选择预防打击犯罪政策的现实意义正逐步为大众接受。可以说在我国当前具备了开展犯罪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另一方面,从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犯罪率总体上程不断上升趋势,如何控制犯罪问题已被一些学者称作为中国 目前 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1。但始终不能找到治疗 这一顽疾的有效 药 方。在这种情况下,不妨加大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犯罪的研究,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审视犯罪问题,也许会达到管中窥豹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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