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河北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21-11-01
关于律师的河北职称论文

  三十多年中,律师业不断发展壮大,律师制度不断完善。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的河北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关于律师的河北职称论文篇一

  律师调解若干问题分析

  摘要:在调解工作中,律师协会的行业组织和服务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产生了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组织化水平不高,大大制约了律师作用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发挥。当前主要是两个问题困扰着律师调解的发展:一是律师调解的收费问题,二是律师调解的案源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律师行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建设。

  关键词:律师调解;收费;案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妨碍社会和谐和百姓民生的各类纠纷也在同步快速增加。在这段时期涌现了许多新型纠纷,如房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传统的人民调解等解纷机制在解决这些新型纠纷中显得捉襟见肘,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因而,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律师调解应运而生。

  律师调解制度在国外已得到很好的发展,在解决纠纷、降低司法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对律师调解制度的研究和相关实践才刚刚起步,相关配套的制度软件和设施硬件的建设还处在摸索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谈到:“在国外,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参与调解早已经成为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中的主要力量,中国的律师却还停留在讨论能不能的问题上,这说明律师明显落后于法院。”[1]因此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律师调解制度显得十分迫切。

  在宏观层面,从我国政法界角度看,律师调解目前立足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领域之外,应得到的重视和相应的培育最少。在我国,被称为“东方经验”的法律调解,主要表现在司法(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而律师在促进和谐社会进程中应有的积极功效没有被合理引导,其所应发挥积极能量的舞台没有搭建起来。从我国律师界角度看,律师调解的潜力也远未发挥出来。律师调解至今仍作为业界附属的业务,很少有律师事务所把律师调解作为专项工作给予重视,更很少把律师调解作为专项业务来开发拓展。律师调解在我国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始终停留在动员阶段,而相应的具体实务却远未得到充分践行。

  在微观层面,从个体律师获益角度来看,存在着推广律师调解业务将导致降低律师的个人收入,压缩律师生存空间的疑虑。这点疑虑有其存在的理由,也是我们在研究律师调解制度中应予以考虑的问题。如何设置既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又不影响律师的自身利益,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是律师调解成败的关键。这个“关键”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只有在保证律师个体收入不致减少的基础上,才可能依托律师群体来发挥其调解的积极社会效用,才可能在现实中推进律师调解工作进程,推广律师调解业务范围。第二,只有在确保律师的个体收益不降反升的前提下,才可以有效地调动律师充满热情地投入到律师调解的工作中,才可以实现对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的有效刺激,使相关研究者能主动地投入到完善律师调解制度的工作中。因此要促进律师调解的发展,必须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律师调解的收费问题

  对于律师调解的收费,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是主张公益调解。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波训认为,律师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为社会提供本人无利益关系的无偿的调解服务,他认为公益调解律师采取个人自愿、律所推荐、律协组团的组建模式。在律师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律所推荐本所口碑良好、敬业尽责、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并乐于从事公益事业的执业律师给律协,律协建立公益调解律师库,向社会公示。[2]第二种是主张政府购买服务。这种观点认为律师在参与调解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由公共财政支出,这部分费用列入到财政预算之中。第三种观点是主张律师调解应该收费。这种观点认为律师调解是一种新兴的法律服务产品,应遵循市场等价有偿的规律,当事人必须支付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这种观点在我国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得到实践。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律师调解应定位为有偿的法律服务产品。

  首先,这是由我国大调解格局所决定的。我国现在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调解体系,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形成既分工又协作的格局。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属于官方调解,产生的费用由政府埋单,人民调解也是由行政拨款来维持日常工作。律师调解实行收费制度形成了人民调解免费、律师调解收费的不同层次的调解产品。人民调解主要负责一些案情简单、专业性要求较低的案件。而律师调解提供一种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产品,满足那些案情复杂,需要更专业的法律服务的客户需求。律师调解实行收费制度,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调解格局。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付费的律师调解或者免费的人民调解。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如果把律师调解也发展成公益模式,那么人民调解和律师调解两个民间调解难免发生功能上的重叠,从而混淆律师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界限。也会导致大量的案件涌入律师调解,使人民调解发展受到阻碍。

  其次,有利于律师调解的可持续发展。律师调解收取一定的收费既可以维持律师调解机构的正常运转,又能激发律师参与主持调解的积极性,有利于律师调解制度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及律师调解员的业务开拓。

  第三,关于费用如何收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律师调解收费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青岛市律协律师调解中心规定的收费标准很有借鉴意义。这种收费方式是比较合理的,该规定确定了案件的受理额为1000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律师调解,对于矛盾较小,分歧不大的案件,当事人一般会选择人民调解这种免费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样就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把案件分流到不同的纠纷机构,形成多层次的调解格局。另外这个收费方式还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对于不同标的额的案件收取不同的费用,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也能提高律师调解的积极性。

  二、律师调解的案源问题

  从律师调解在我国开始发展到现在,律师调解的案源问题一直困扰其发展壮大。有资料表明,在设有律师调解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一年接到的调解案件寥寥无几。就当前社会发展情况来看,我们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利益错综复杂、各种矛盾凸显,法院诉讼爆炸,从这些现象来看,律师调解理应不缺少案源、“门可罗雀”,相反,律师调解应该是“门庭若市”,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律师调解“门可罗雀”呢?笔者认为有这么几个原因:1.由于律师调解组织与相关组织或者单位的衔接工作不理想,导致调解案件特别是从法院分流出来的司法调解案件很少2.律师调解组织自身能够开拓的案件也很有限3.律师调解业务发展缓慢,律师调解机构少,到目前为止比较正式的律师调解机构就一家——青岛市律协律师调解中心,对律师调解的宣传推广力度不够,人们对律师调解不了解,导致很少有案源流入律师调解中心。

  笔者认为要解决律师调解案源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通过多方面加以努力。律师调解所发挥的社会作用和效益毋庸置疑,政府在鼓励通过多元化方式解决纠纷中,应加大对律师调解的支持力度,指导律协成立调解中心,使律师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拥有自己的调解场所,形成数量上的优势,形成律师调解合力,以便形成律师调解市场。作为律师调解机构本身,加强律师调解的理论研究,加强律师调解业务宣传推广力度,让人们了解律师调解,从律师调解中得到好处,那么律师调解的案源问题也就迎难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加强与律师调解的协作,把一些比较复杂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案件分流到律师调解中心,既形成多调联动,丰富纠纷的解决方式又保障了律师调解的案源。

  结语:

  20世纪以来,当代社会的一系列重大变化都带来了法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动向。[3]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蓬勃生机迅猛发展,呼应着现代社会纠纷解决制度的新需求。律师调解作为新型的纠纷解决制度也因此应运而生。我国的律师队伍总体上专业法律素质高,谈判技能扎实,加上律师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容易找到纠纷的焦点,能迅速的解决纠纷。因此,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律师的优势,有效解决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既可以缓解人民法院案件量激增,政府部门公共资源有限的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降低维稳成本,也履行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提高了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律师的整体形象。

  注释:

  [1]陈虹伟,李娜:《律师借协商性调解机制转型》,《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2日

  [2]吴波训:《我国律师参与公益调解的模式研究及制度构想》. 载《中国司法》, 2009年第7期。

  [3]范愉主编:《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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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律师的河北职称论文篇二

  论律师的社会地位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得到不断地完善。然而由于律师行业的发展较晚,律师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律师的社会地位不高。文章通过对当前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律师社会地位构成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律师社会地位不高的原因,针对律师社会地位不高的情况,提出提升律师社会地位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律师;社会地位;途径;方法

  我国的律师行业经过不断发展变迁,虽然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和认可,但是律师的社会地位仍然不高,国家政府机关对律师这一职业没有足够的重视。所以,加强对律师职业的重视,能够满足我国依法治国的需要,这不仅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而且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通过研究律师的社会地位,能够为律师的社会地位的提升提供方法策略,使律师能够更好维护代理人和自身的合法权利,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参与到国家的法制建设中来。

  一、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现状

  律师的社会地位是指律师在法律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地位,还包括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给予了律师的权利越大,律师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大,律师的社会地位也会不断提高。在律师刚刚出现在社会舞台时,不仅要经常受到法官的轻视,还要受到人们的侮辱和责难,律师在经历了长期的努力和奋斗之后,才获得了人们的信赖,最终实现社会地位的提升。在美国,律师制度创立发展至今,经历了80多年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已经得到完全的确立,律师享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如今,美国的律师从业者可以很骄傲的说,律师是带给人们真正的现实的人,法律的正义掌握在律师手里。在世界各国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律师享有相对独立的诉讼权利。律师无论是处理刑事案件的辩护还是处理民事案件的辩护,既不受法官和政法部门的制约,也不应该受到当事人想法的左右,当面对法庭律师双方抗辩时,律师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律师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诉讼地位。我国的律师自治制度建立的时间要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时间短,律师在很大程度上很难取得人们的信赖,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不高,在我国每年都有关于律师合法权利被侵犯的事件(如非法关押)多次报道。试想律师自身的合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又怎么能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呢。

  二、律师社会地位构成的因素

  (一)法律授权是律师社会地位构成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对律师行业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律师享有多少权利是由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越多,律师的作用就越大,享受的社会地位就会越高,相反,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越少,律师的作用就越小,享受的社会地位也就越小。由于法律授权对律师的社会地位有重要的影响,律师在处理一些法律案件时,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有时还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对律师社会地位影响。律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对律师社会地位的构成具有建设作用,律师的职业素养是指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时,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辛勤的劳动所表现出来的律师从业者应该有的职业品质。优秀的职业素养可以让律师获得好的口碑,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律师的道德品质也是影响律师社会地位的重要问题,律师应该遵守职业规范、要有正义感、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文明,律师道德品质对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

  三、律师社会地位不高的原因

  目前,在中国律师的社会地位普遍不高,总结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外部原因包括律师从业者的工作环境法律制度不完善、律师享有的权利经常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侵犯,或是当事人的侮辱和攻击;内部原因就是有些律师从业者的专业素质不够,缺乏较高的道德修养等。出现律师的社会地位不高的根本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中国民众在这种统治环境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和熏陶,人们的言谈举止更注重以和为贵,同时人们的权利意识也相当淡薄,这两个问题成为中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大障碍,这也无形中给律师的工作加大了难度,因为律师要面对的是整个中国社会现状的挑战,许多当事人缺少法律意识,更多的是律师鼓励当事人进行维权,支持当事人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律师自己也要参与到维权的过程中来。律师要进行调查取证等一系列的工作,这些工作习惯在人们心中对律师形成了不好的印象,从古至今,对律师的都有许多蔑称,如诡辩者、讼棍等。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律师权利的阻碍。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律师主要的作用就是防止无罪的被冤枉,或是为有罪的人辩护防止其轻罪重判。律师既要防止法官在判决上出现错误,又要防止审讯人员在审讯过程中用刑讯逼供的手段侵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等问题的发生。可见律师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要面对多少困难。在刑事案件中,政府司法部门要做的是在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前提下,破获案件追究罪犯,而我国律师要做的是避免出现错案冤案,实际上律师制度是在政府司法部门外设立了一个监督机制,专门为政府司法部门挑错的制度,所以律师和政府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情绪和感情上的冲突,更严重的时候,竟然出现政府司法部门非法关押律师的情况,政法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律师的工作职责是专门为他们的工作找麻烦的。政府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我们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花了这么多的努力,很快就要确认罪犯了,但是律师却要在这最后的关头过来挑刺,这是许多执法人员不能理解和接受的,在感情上就会对律师就存在偏见和歧视。

  基于上面出现的两个问题,导致我国律师行业发展速度慢,我国的律师制度不健康发展等现象的出现。

  四、提升律师社会地位的途径和方法

  (一)完善律师制度的相关法律。通过法律规定改善律师遭受的不公平的待遇,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律师享有的权利和他的当事人权利类似,没有针对律师的职业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律师在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调查去证时,律师缺少被法律保护的相关权利。实践中,当律师对当事人进行案件沟通时,经常有执法人员在场,这样会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律师的作用,也降低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度。为此必须改变这些阻碍律师制度发展的问题,解决我国法律规定中对律师的不公平的条文,实现我国律师机制的长足发展。   (二)国家应强调律师的司法地位。在我国律师这一职位更多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而没有一定的司法地位,国家在这些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律师的地位。但是,在欧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律师都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在美国,律师是作为司法人员存在的;在英国,律师是以司法部门辅助人员存在的;在欧洲一些国家,律师的社会地位更加明显,而在中国,律师仅仅被定位于法律服务人员的角色,这限制了律师专业能力的发挥。为此,我国应该对律师这一职业重新定位,为其赋予更多的司法权力,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

  (三)完善律师的运行机制。法律是一个国家治国的根本,而律师又精于国家的法律,可以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人才。因此,国家的政府领导者应该考虑如何让律师参与到国家的管理建设中来。政府机关和司法部门应该注意从律师队伍中选拔干部,让律师在国家管理中占一席之地,让律师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样律师的社会地位提高了,在人们心中的形象也会发生改变。

  (四)政府部门加强对律师行业的重视。律师享有的法律权利少,国家机关对律师面临的问题不够重视,我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用立法为律师面临的问题做出改善。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应该在立法方面作出如下改变:一方面要解决律师的在场权,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律师有权为其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法律帮助,政府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和帮助;另一方面,国家必须成立律师咨询团,这个团体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当国家进行立法或重大决策时,律师咨询团可以向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国家可以根据律师咨询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开展立法或重大决策的实施。

  五、结语

  综上所述,如果想要把律师的作用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就必须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素质,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显得非常重要,然而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国家机关的支持、社会的理解,以及律师自身的不断努力,通过提升律师社会地位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1] 一片光明的中国律师──“律师的社会地位与中国社会发展”研讨会发言摘要[j].中国律师,2013,11(02).

  [2] 牛烨.论我国律师的社会公信力[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3] 杨艳芬.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4] 卞建林,程滔,封利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多维视角――我国律师执业现状的调查报告[j].刑事司法论坛,201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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