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21-10-13
购买职称论文

  购买是用钱来得到物品,是经济发展所必须的方法。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一些购买职称论文,希望你能有所感触!

  购买职称论文篇一

  审计意见购买治理研究

  摘要:

  审计意见购买是指公司管理层通过提高审计费用、变更审计师等方式影响或操控审计师的决策,以便获得对自己有利但质量较低的审计报告,从而使会计信息质量有所降低,使得管理层可以通过信息不对称获得私人收益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将损害审计的独立性,降低审计质量,对投资者的行为产生误导,从而降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如何有效治理审计意见购买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从形成审计意见购买的外部客观条件和内部主观因素两方面对治理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有效途径进行探讨。

  一、审计意见购买的相关背景

  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客观、公正评价。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不仅影响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管理活动,还为广大财务报告使用者传递一种重要的信息,以便于相关利益者作出正确的决策。同时,审计意见还影响投资者对管理者的业绩考核,进而影响与之挂钩的管理者工资薪酬。不利的审计意见即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将导致企业股价下降,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行为,从而使管理当局难以实现预期收益。因此,为了避免被出具不利审计意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管理者可能产生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与愿望。

  独立性审计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产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即外部审计师对企业公开的财务信息进行认证以减少此种信息不对称,同时管理者也需要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证明其工作业绩以获得相应的报酬。由此,独立的外部审计师对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经济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起到牵制的作用,三方形成有效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尚存缺陷、经营权和所有权并未真正分离的情况下,聘任审计师的权利实际上仍掌握在管理层手中,经营管理者由被审计对象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决定着审计师的聘用、续聘、解聘及付费等事项,使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处于从属地位,严重破坏了审计师的独立性。同时,由于我国审计市场上强制性审计需求仍处于主导地位,自愿性需求有所不足,市场需求和定价取决于“买方”,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迫于生存和竞争的压力,便可能选择配合客户而出具不当的审计意见。

  审计意见的使用者包括股东和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大部分并非专业财务人员,难以区分审计质量的高低,使得审计市场中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不足,审计师可能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以获取私利。由于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具有隐蔽性和不可控性,我国审计市场的发展也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更加难以及时地发现和治理审计意见购买行为。此外,上市公司审计意见购买行为也未受到严厉的惩治,这些均将使管理者与审计师进行审计意见购买有机可乘。

  二、审计意见购买的途径

  为了避免审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管理当局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审计意见购买:一是为寻找与自己意见一致的审计师,终止与现任审计师的合作关系,进行审计师变更;二是为提高相关审计费用,收买现任审计师,即通过提高审计费用或提供其他经济利益对审计师的独立性造成影响。相关研究表明:若上市公司即将面临不利的审计意见,便会解聘前任审计师,寻求支持自己会计处理的审计师。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在变更会计师之后审计意见有利好的变化,极有可能存在着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在高额的审计费用或其他经济利益诱惑下,审计师便会选择配合客户出具利好的审计意见。因此,可以通过分析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后审计意见的变化以及异常的审计费用来判断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审计意见购

  买行为。

  三、审计意见购买的治理方法

  造成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客观条件包括委托—代理关系发生变异、审计市场的强制性需求、市场监管及惩治力度不够。造成审计意见购买的主观因素为各利益主体即投资者、管理者、审计师的业务能力、职业素质及诚信度较低。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治理意见。

  (一)完善现行审计师聘任制度

  我国资本市场上多数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导致委托代理关系发生了变异,审计师的选择权和审计费用的决策权均由公司管理当局所控制,使得审计师与管理当局之间形成了利益关系,诱发审计意见购买,损害审计独立性,从而降低了审计质量。因此,应剥夺管理当局的审计师选择权和审计费用决定权,或使审计师聘任的流程透明化。我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审计委员会有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师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至少一名。由于该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具有非强制性,一些未受审计委员会监督的管理层在对独立审计质量进行选择时可能更多地从自身利益考虑,从而选择质量较低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此,董事可以建立和完善独立于管理当局的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对管理当局起到制衡作用,使得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各司其职,从而避免审计合谋。审计委员会应选择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因为该类事务所较为关注自己的风险和名誉,一般会避免与管理者合谋,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在聘任形式方面可选择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平、合理地选择审计师并确定审计费用。

  (二)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双重轮换制度

  连续审计能够提高审计师的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但同时也增加了审计师被企业同化从而进行合谋的可能性。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项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审计意见购买行为,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事务所与公司的合作关系,事务所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能向签字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使之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财政部于2010年12月发布的《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所有国有及控股金融企业,必须定期通过招标等方式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其期限为三年,并且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虽然轮换会计师事务所改变签字注册会计师可能会提高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成本,甚至影响审计质量,但是对于打破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减少审计合谋的机会、加强审计师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三)提高投资者意识,引导自愿性需求

  在强制性审计需求市场中,上市公司为迎合政府管制而选择事务所,而并非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经营情况的真实信号,仅提供满足监管要求的审计报告而不关心审计质量。审计师在该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迫于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可能选择配合客户接受审计意见购买。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引导审计的自愿性需求,使上市公司自愿地选择事务所进行审计以证实自己真实的工作业绩。该问题要求投资者提高自己对审计质量的关注度,增加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报告的需求,尤其对于分散的小投资者而言,可通过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提高自己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扭转审计市场的“买方”市场现象,提高其市场地位,能够公平的竞争从而降低生存压力。对监管部门而言,应关注上市公司审计的质量,强化其信息披露,特别是审计师的变更原因及审计费用的支付依据等信息,引导高质量的审计需求。

  (四)加强 审计市场监管力度和惩治力度

  审计市场的监管者包括政府、审计委员会、中国注册师协会等各种 组织。我国审计市场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因此政府是其中的主要监管者。首先,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仅应包括真实的经营状况信息,还应披露有关审计师聘任、变更原因及审计收费依据和金额等信息。其次,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目前,审计监管相关法规相对于审计 实践较为滞后,使得一些投机者得以利用这些法 律的缺陷。因此,应制定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法规以防患于未然。针对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在审计人员的执业准则中应详细地说明审计师应遵守的法律规章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审计人员处罚条例,加大审计师的谋私风险。同时,必须完善 管理者方面的处罚条例,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增加合谋风险及违规成本,避免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再次发生。

  (五)选拔高素质的审计师

  审计师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管理当局进行监督,因此强化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和 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师的 职业道德和诚信度十分关键。 会计师事务所应选拔高素质的审计师,在选拔过程中,通过建立有效的选拔机制和测试内容,重点关注审计师的职业道德和诚信度。在审计师任职期间可通过客户对审计师的评价以及审计师之间的互评以监督审计师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同时,应定期对审计师进行培训,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并进行专业知识的辅导,提高其综合素质,以更好地胜任审计 工作。

  (六)选拔高素质的管理者

  投资者和管理者均对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需求,其中管理者的需求具有偏好性,即可能为满足个人私利而对利好审计意见更为偏好,这为审计意见购买提供了市场。在管理者的选用方面必须严格把关,选拔高素质的诚信人才,在其任职期间定期进行法规 教育。而对投资者来说,审计意见将影响其投资决策,关系到这一主体的切身利益,是真正的审计意见需求者。为此,投资者需要提高自身的决策能力,准确地分辨出审计质量的高低,抑制审计购买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有效治理审计意见购买行为需要内外双管齐下,但由于内部因素在实践工作中难以得到控制,因此,应更加偏重外部因素的治理。笔者将内外因素的治理简单概括为三个步骤:首先,从审计意见的需求者入手,逐渐取消公司管理者聘任审计师的权利,提高审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投资者应加大对审计质量的关注度程度,引导自愿性审计市场需求,从而改变审计师的市场地位。其次,对于供给环节,应提高审计师自身的职业道德,实施审计师轮换制度。最后,加大审计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从而更好地约束参与者的行为,有效地治理审计意见购买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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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黄晓波,杨兵燕.关于审计意见购买的研究综述[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8).

  4.杨兵艳,黄晓波.上市公司审计意见购买动机及监管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1).

  5.李淑君.审计意见购买及其监管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06.

  6.吴连生,谭力.审计师变更决策和审计意见改善[j].审计研究,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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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职称论文篇二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摘 要: 目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还存在诸多困难,其中既有社会组织自身原因,也有政策调试期的因素。为了使政府购买服务能够有效运行,必须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强化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积极引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 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5.03.08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新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战略目标的具体措施。它旨在将社会力量引入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存在的不足。然而,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尚不成熟,数量少、底子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政策发挥功效产生消极影响,社会组织能否发展和健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购买服务能否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因此,利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契机,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存在的困难

  (一)承接能力不足

  就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来看,存在以下不足和困境:一是专业人才缺乏。以社会组织建设成效比较突出的南京市为例,2013年南京市各街道社区、社会组织有专职社工、义工近10万人,然而其中的真正具有专业素质的社工不过数百人。[1]459 2015年针对安徽省社会组织的抽样调查显示,仅有不足15%的社会组织中的专职人员超过10人。[2]18专业人才匮乏导致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质量难以保证。二是资金短缺。主要体现在社会组织筹资困难、筹资渠道单一、绝大部分依赖政府、自我造血功能不足。三是内部治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有效的服务提供、人员培训、绩效管理等机制。

  (二)参与渠道不畅

  根据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购买过程的竞争性,可以将购买模式分为依赖关系非竞争性购买、依赖关系竞争性购买、独立关系非竞争性购买和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3]5目前我国运用较多的是依赖关系非竞争性购买模式,在这种购买方式下,社会组织由政府主导建立,没有实质的独立性,服务购买也是政府意志的体现;并且,这种方式很容易造成资源垄断,限制其他社会组织的进入和成长。从长远来看,非竞争的模式背离了社会治理的多元化发展方向,有碍于公平竞争参与机制的构建,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

  (三)购买程序不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项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对政府以及服务承接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法律层次以规章、地方性法规为主。目前急需出台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而且必须和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法治化相结合。当前购买程序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录的制定易受信息不对称、寻租等风险的影响,而与社会需求产生偏差,导致购买内容与领域内潜在参与者的宗旨、战略和服务内容不匹配;二是购买方式竞争性不足,而且缺乏经验和专业性的监督,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三是主体资质的认定以及竞争性购买中的招标管理存在较大的腐败风险,政府部门可能被利益俘获;四是缺乏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

  二、其他国家相关的经验借鉴

  (一)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设计

  法律先行在日本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始于2005年,是日本规制改革背景下“市场化实验”的产物。2005年小泉内阁在就业、社会保障、刑罚设施3个领域的8项事业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实验的第一年中,尚无专门的立法,但日本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均适用于政府购买活动,加之试点范围较小,因此虽无专门立法,政府购买活动也有法可依。第二年,日本政府即出台规范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专门法律――《关于导入竞争机制改革公共服务的法律》(下文简称《法律》),明确了改革的基本方针、目标和意义,详尽地规范了竞争投标的程序、中标民间部门实施服务的必要措施和程序,从而保证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服务履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法律》规定在内阁府中设置第三方机构“官民竞标监理委员会”作为主管公共服务改革的专门机构,由民间的企业家、经济学家等组成,政府购买服务均由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以保证政府购买活动的透明、中立、客观、公正。

  除了专门的机构和完备的法律法规外,日本政府购买还有一套详尽的执行步骤,全程遵循《法律》,并接受官民竞标监理委员会的监督,从而保证了购买程序的规范运行。此外,日本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须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国内外的个人或组织机构均可通过4种渠道直接获取政府采购信息:参加说明会,查询招标公告,查阅官报和上网查询。信息公布覆盖了从确定购买内容到中标机构完成服务项目、政府评估兑现的整个环节。[4]18

  (二)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

  观察欧美等国近40年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历程,不难发现,改革初期政府出于提高效率、减轻财政负担的目的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更关注成本效率,强调竞争,而多注重与营利机构的合作。然而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不断发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公民社会的不断进步,政府开始重新审视公共服务的社会福利性质及时向公共利益回归,更加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并在社会服务等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公正的领域优先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5]99 2012年英国上议院终审一致通过《公共服务(社会价值)提案》(以下简称《提案》),该《提案》要求英国政府部门在选择目标机构时,不能只考虑其服务是否低价或高产,而必须考虑其服务所带来的社会、经济与环境价值,做到以一个公平的价格购买真正造福于当地社区的服务。[6]它体现了英国社会对公共服务社会价值的呼吁,也防止了政府购买向大型私营企业倾斜。

  (三)强调政府责任

  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购买程序,维护制度公正之外,政府的责任还体现在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给予帮扶、监督服务过程两个方面。   在改革推进中逐渐重视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积极扶持社会组织,是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共识。对社会组织给予帮扶并不仅指提供资金支持,还包括为其履行合同提供便利条件(如在与不同政府部门的协调中由政府代替社会组织出面沟通)、提供场所和设施支持、对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对过程的监督控制并非要求政府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每一个步骤都进行严密的监控,西方的改革经验表明,那样会限制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自主性。英国政府在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中,通过事先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对服务的数量、质量及双方的职责权限进行规定,政府只需依据合同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评估;[7]73美国政府则更加灵活,将购买的公共服务分为软服务(服务质量难以有效观测和衡量,如个人社会服务)和硬服务(服务质量有具体评价体系,权利义务明确,如城市垃圾清理),对硬服务进行结果导向合同管理,仅注重对合同履行结果的考核,只有针对软服务才实施对过程有较详尽规定的任务导向合同管理。[8]156-157但应注意的是,英美对合同履行程序相对灵活的监管建立在成熟的社会组织和购买服务市场,健全的采购、审计等法律体系,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对合同履行结果的有效评估以及来自社会各方的监督之上。

  将社会服务的提供下放到社会组织,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下放,购买服务只是服务提供和生产环节的分离,并不是政府在社会服务供给领域的全身而退,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依然在政府。政府主导着整个购买过程,是提供社会服务的核心责任人,只要政府能够依法规范购买程序、有效监督服务提供,社会服务的质量就有保障。

  (四)创新购买方式

  其他国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方式,比较突出的有凭单制、补贴提供方、社会公益债券等。

  凭单制是政府对社会服务的间接购买,是一种向有资格享受服务的受益者发放服务券、消费券等代表一定金额的凭单,让受益者在接受凭单的服务提供者中自主选择,最后由政府用等额现金向服务提供方兑换凭证的购买手段,以达到增加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作为在公共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工具,凭单制的思想发轫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荷兰、挪威、英国、美国的老年人医疗服务、穷人住房援助服务等公共服务的购买都采取此种方式”,[9]127北京市也在2010年建立起全面的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凭单制被认为是在购买服务市场尚不健全的背景下,较为有效的一种政府购买工具。

  补贴提供方是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提供补贴,使其承担政府不便承担的公共服务或对公共服务的提供起补充作用的一种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助本身并不是一种创新的购买工具,但补助方式的选择上存在较大的创新空间:既可以直接提供资金、场地、设施等物质支援,也可以提供税收减免、低息贷款、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英国政府将博彩收益的一部分以基金的形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补助给社会组织,使众多社会组织通过竞标分得有限额度的资金补贴,从而使补贴具有激励性。

  “社会效益债券,又称‘基于绩效给付的债券’,是指向外部投资者筹资,资助社会项目(如减少无家可归人的数量),项目成功后投资人可获得回报。”[10]18其优点在于能够为社会项目吸引多方资金,并通过使投资者收益与项目实施所达效果正向相关,来增加服务提供过程的监督与激励,从而提高项目的实施效果,带来更优的社会收益。鉴于其基于绩效给付的特点,该工具适合于效果可以有效观测或量化衡量的社会服务领域。

  三、政策建议

  (一)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与西方国家强大的社会自治力量不同,我国社会组织建设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社会组织存在的思想文化根基也很薄弱,社会公信力低,社会基础也不广泛。当前,能力建设已经成为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承接政府职能的最大瓶颈。政府应当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创造有利的环境,使其获得稳定的社会地位,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大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同感,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保障,解除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引导大众参与到社会组织建设中去,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应为社会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指导,减少其提供服务的阻力,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此外,为社会组织日常活动提供一定的资源、技术支持、组织人员培训、组织建设指导等,也是政府顺利推进改革的一项长远投资。

  社会组织则应当抓住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契机,加快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提升内部治理水平,提高服务能力,积极参与政府转移服务的承接,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组织的发展愿景、发展规划相结合,面向社会需求,寻找适合自己的服务领域,发展、发挥自己的竞争优势,增强造血功能,积极谋求自身的健康快速发展。社会组织还应时刻坚守自己的宗旨,防止组织的异化,不可“饥不择食”,违背公益使命。

  (二)加大政府资源开放力度

  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推进“官办社会组织”的转型,扶持新生社会组织发展,在某一领域有多个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逐步减少依赖关系非竞争性购买(定向购买)和委托发包,建立透明完备的信息公开和资格审核机制,给每个合格的社会组织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从而保障每个社会组织都有平等地享受政府资源的权利。在政府为社会组织日常运行提供资助的过程中,也可以引入公开招标机制,将物资打包,以基金等形式公开招标,社会组织自主竞标,从而保证所有社会组织可以同等地获取政府资源,并增加日常资助的激励效果。

  (三)规范购买程序

  地方政府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坚持法律先行,规范目录制定,针对不同的服务内容可以规定具体的购买方式,完善购买流程,严格审核标准。政策体系拟定后须报上级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核和社会意见均通过后方可实施。

  制定指导目录时,应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切实反应公众实际需求,防止政府权力寻租,可以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专家学者进行指导,结合本地民生和社会组织发展现实,科学选定购买方式。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覆盖整个购买过程,让每个潜在服务提供者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方便整个社会参与监督;大胆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有限的社会资源更好地配置;竞标过程严格遵守行政法规,并组织上级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权威人士及社会公众对竞标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保证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

  与服务提供者签订购买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数量、质量、效果或服务过程;合同履行完毕后,由审计部门对政府购买及社会组织运作过程实施审计。另外,还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倾听服务受益者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回应,及时将消费者的反馈内容整理汇总提供给社会组织,供其完善、改进自身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与完善建立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基础之上,通过政府购买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建设,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不失为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薄弱现实下,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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