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湖北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21-08-21
关于律师的湖北职称论文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只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的核心价值观才能科学形成和发展,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的湖北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关于律师的湖北职称论文篇一

  试论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

  摘 要 律师核心价值观,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拓展业务和追求科学发展的体现在外在方面以及内心坚定的价值取向,是律师在进行诉讼业务和为企业法人、自然人提供法律服务中所奉行的终极目标以及所坚守的基本信念。本文从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宗旨、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要坚持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要坚持执业律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等方面对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进行了粗浅的阐述。

  关键词 律师 核心价值观 执业宗旨 思想政治水平

  作者简介:朱永华,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61-02

  一、引言

  律师核心价值观,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拓展业务和追求科学发展的体现在外在方面以及内心坚定的在价值取向,是律师在进行诉讼业务和为企业法人、自然人提供法律服务中所奉行的终极目标以及所坚守的基本信念。笔者认为: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之下,同党中央的要求保持一致,尊重事实和法律,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前中共中央胡锦涛在《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我们必须从新的实际出发,坚持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和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提高全党思想政治水平。”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也要遵循科学发展的要求,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要求,对律师发展的目标、性质、核心价值观的发展的取向所做出的科学选择,形成律师行业约定俗成的共同观念。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积淀的过程,需要全体律师予以维护和共同持有,以职业化的操守在精神上和实际行动中支持律师执业的主要价值观,使之成为执业律师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并以核心价值观作为规范自己执业行为的基础。

  二、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宗旨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只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的核心价值观才能科学形成和发展,执业律师的社会地位以及影响力才能得到巩固和加强。长期以来,执业律师在夹缝中求生存,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多有微词,特别是部分公检法人员,始终没有将执业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将执业律师作为对立面进行小心提防,促使一些执业律师在同公检法机关打交道时的心理扭曲,不利于执业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的源泉和开展所有的出发点和归宿,直面日益繁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政治形势,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提高执业律师的职业操守,树立执业律师维护社会正义、自由和秩序的的高尚情操,最大限度地促进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宗旨是律师核心价值观不能被替代的发展主线,没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宗旨就不可能发展律师的核心价值观展,执业律师就不可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宗旨被所有执业律师自发地理解、接受并潜移默化地落实到具体的执业过程中,成为每一位执业律师做事情、想问题的行动指南,不仅仅是靠空谈和表决心才能达到,而是需要全体执业律师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宗旨时刻放在心上,落实到具体的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稳定的、持久的执业渴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全体律师的潜能和追求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热情,真实反映在执业律师的价值观层面与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和谐统一上。

  三、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要坚持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

  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是新时期提高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需要在执业律师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思想政治教育是律师核心价值观发展的基础。面对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大量涌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必须以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的眼光认真进行处理和解决,这就需要执业律师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驾驭市场的科学手段和能力,这就要求执业律师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思想政治觉悟,否则,很可能在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迷失自己,甚至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一)进一步加强坚持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重要性的认识

  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具体表现在思想领域的重要方面就是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执业律师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宗旨的同时,也要坚持讲政治。进一步加强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重要性的认识是新形势下执业律师核心价值观发展的政治要求。只有进一步加强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广大执业律师才能将全面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落到实处,认真研究执业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在执业过程中的具体应用,从而自觉提高加强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才能得到全体执业律师的一致认同,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广大执业律师要充分认识到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的重要性,从思想上、行动上严格按照律师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进行思想政治学习,认真改造不符合律师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问题,深刻剖析自身思想深处在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方面存在的不以为然、漠不关心等不符合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的思想,从内心深处充分理解进一步加强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重要性的认识的重要意义,进而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   (二)不断营造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的氛围

  不断营造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的氛围是实现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能否得到切实的落实,关键要看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的环境有没有调整到最佳,不断营造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的氛围能够带动、感染绝大多数的职业律师自觉投身于全面提高思想政治水平的实际行动中去。首先是要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检法等部门要充分重视不断营造全面提高执业律师思想政治水平的氛围对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的作用,并将之作为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始终坚持对执业律师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停留在营造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的氛围上,始终将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作为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的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各项措施,切实将不断营造全面提高执业律师思想政治水平的氛围这项重要工作落到实处。其次,各个律师事务所要逐一落实不断营造全面提高执业律师思想政治水平的氛围的各项具体措施,律师事务所要注意发现和着力培养全面提高执业律师思想政治水平的先进典型,以先进执业律师的先进事迹带动、激励全所从业人员积极改造不符合律师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将思想统一到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上来,切切实实地将全面提高执业律师思想政治水平落实到具体的执业活动中去,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促进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

  (三)不断完善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的机制建设

  不断完善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的机制建设,是律师核心价值观科学发展能否得到全面实现的关键。如果没有良好的运转协调的学习机制、激励机制以及强有力的推进机制、教育培训机制,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只能流于形式。因此,中央和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个律师事务所不断强化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全面促进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

  四、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要坚持执业律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

  坚持执业律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是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在执业律师品格方面的根本要求。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建设一直以来都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各界、律师事务所极为关注的执业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的重要方面。执业律师队伍一旦出现道德品质及其败坏的人员,将给整个为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而奋斗的整个律师阶层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要始终坚持执业律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才能确保执业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首先,坚持执业律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是新时期提高全体执业律师整体水平的需求。人才的竞争在各个领域都是存在的,在执业律师的发展上也存在人才的竞争,坚持执业律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有利于打造团结、奋进、科学发展的律师团队,有利于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权威,有利于不断提高执业律师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执业律师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有利于执业律师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建言献策,发挥积极作用。其次,坚持执业律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有利于律师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对影响律师核心价值观发展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人文环境、地域经济环境以及政治环境有着明晰的、正确的、科学的认识,在律师核心价值观发展过程中少走弯路。再次,坚持执业律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科学、合理、充分配置律师资源以及每个执业律师所掌握的社会资源,确保律师核心价值观发展的资源优势。

  参考文献:

  [1]喻映辉.浅论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第三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2010年9月25日.

  [2]廖明松.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第三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2010年9月25日.

  [3]秦兵.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改革促进化解社会矛盾――谈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团队化管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2010年年会暨“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10月30日.

  [4]吴世禄.运用律师第三方力量优势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当代法学论坛(2011年第3辑).2011年11月21日.

  [5]唐小红,毛超铭.提高自身才能寻求发展――对律师事务所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思考.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四部分.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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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律师的湖北职称论文篇二

  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原因分析

  摘 要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律师制度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它在发展的历程中经历了层层的阻力。本文以近代律师萌芽到发展的历史时段为背景,以律师制度的诞生为视角,从社会文化、国家政治、教育环境、律师制度等内因层面分析清末民初律师制度产生的必然原因。

  关键词 近代 司法制度 律师制度

  作者简介:严浩真,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近代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53-02

  中国法律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但是律师制度的产生却是近代才得以完成的事情。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的入侵,西方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审判制度、检查制度与律师制度伴随着“西法东渐”的历史潮流,逐步在中国落地生根,逐渐形成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一、中西方文化的碰撞

  (一)领事裁判权的挑战

  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的爆发及其后《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及以后的粘附条约中,英美法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取得了领事裁判权。这些不平等条款破坏了中国的独立,损害了中国主权,使中国处于十分不利的国际地位。领事裁判权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司法主权的严重侵犯,中国社会各阶层人士无不引以为耻,纷纷要求清政府收回治外法权。然而西方列强摄取领事裁判权的借口就是清政府法律的野蛮与不完备,这不得不教国人认真审视自己的法律。结果人们发现,中国当时的法律远远落后于世界潮流,不仅与现金国家无法相比,就是比一般小国,也是有很大距离的。这种难言之隐,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的危机正式开始了。

  中国传统诉讼制度,由于缺乏与法官对抗的制约机制,既没有律师为当事人的权利辩护,也没有检察官监督法官的专擅行为,从而无法从根本上避免司法腐败和专横。何启出和胡礼垣对于中国宜实行律师辩护的主张,是我国近代历史上明确提出在诉讼法律制度中引进辩护原则的第一次。然而,在实际上,律师制度在中国的领土上早已经被采用了。

  晚清后期,当时的两广总督袁树勋(1847-1915)开设律师研究班,并给朝廷上奏折,希望政府仿照日本《辩护士法》,制定法律法,并要求地方各级审判法庭准予律师参与诉讼活动。

  以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的发展为例。领事裁判权的存在,逐步导致西方比较先进的律师制度的引进,客观上也对于中国人民认识律师制度与律师这个职业的产生与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1869年4月设立的会审公廨里,对于进行会审的案件,也逐步开始了律师辩护制度的引进。会审公廨审理的案件大多数都是涉及外国人的,对他们适用的却是中国法律,但是外国的司法和习惯常常会被采纳,其中就有律师制度。至19世纪70年代,会审公廨在审理中外国民都是当事人的混合案件时,已经进行明确,无论中国人或者外国人,无论原告或者被告,都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以律师身份出庭辩护。

  之后,律师制度从领事法庭走进会审公廨,开始参与审理纯属中国公民之间的案件。律师出庭提供专业帮助,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较好的保护。而当时在中国的法律中是不允许律师出庭作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久而久之,中国的诉讼当事人便产生一种认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在往后的案件审理中,属于会审公廨管辖的原被告都是中国国民之间的案件中,当事人也开始想方设法将案件当做中外国民混合的案件来审理,以此为契机,从而获得聘请律师的机会。为了案件当事人有同等的权利,经过中外双方的交涉,最后同意在会审公廨审理原被告都是中国人的案件时,也可聘请律师。

  律师出现在会审公廨的司法审判活动上,这一社会现象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律师作为一种合法的职业人员,出现在法庭之上,成为中国传统司法活动中唱独角戏的法官的对立面。这种诉讼结构的重大改变,一方面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在中国传播了律师辩护的法律观念,使人们认识到了律师存在的价值。

  (二)西学东渐的传播与司法独立思想的促进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法学知识开始传入中国,西方的司法文明也逐步为国人所了解和认识。随着治外法权的丧失,一系列根深蒂固的观念也开始发生动摇,人们逐步地、不断深刻地对清朝的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产生了怀疑。尤其是当那些目睹过西方司法制度实行的出国人员不断对西方的司法制度称赞不已,对中国的司法黑暗大加抨击以后,一种厌弃清政府司法制度的情绪在整个社会蔓延,最后形成一种共识――引进西方先进法律制度,改造本国法律制度。

  伴随着司法独立和近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律师职业作为一个代表着民权、自由和民主的新兴社会团体和法律职业,也应运而生。

  律师辩护,作为近代西方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进入中国以后,对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进行了强烈的冲击。因为,在中国封建社会,历代法典以及司法实践都是以严酷的刑罚禁止以助人诉讼为业的“讼师”的。而近代律师则是一个正当的职业,并经过正当的程序,凭借专业化的知识,发挥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导致律师的社会地位得以上升。

  戊戌变法以后,清政府内部也逐渐出现了改革传统诉讼体制的言论。当时的社会舆论也极力鼓吹律师制度。当时一家有影响的报纸发表社评《论中国亟宜教育律师》一文,从华洋诉讼中华人与外国教民不平等的诉讼地位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中国设置律师制度的六大好处。

  1899年,官员上书条陈仿效西方法律的十大有利之处,其中有两条设计采用西方的律师制度。

  在清末法制改革中,沈家本、伍廷芳极力建议实施律师制度,他们把引进律师制度,作为改革中国传统司法体制、建立新型司法制度的最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民国在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中,都规定国家必须实行法治原则,其中包括建立司法独立制度,实行律师辩护制度等内容。1912年制定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仿照日本和欧洲国家有关律师制度,初步建立了律师制度。在中国,传统的鄙视法律、鄙视诉讼的观念的流行,使律师制度的建立举步维艰。   辛亥革命后,窃取革命果实的袁世凯为了实现称帝的政治野心,公然废弃民主共和的政治体制,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共同的发展也受到冲击。1915年北京政府通过《律师应守义务》,将律师与封建社会中的“讼师”相提并论,并规定其不得“帮扛诉讼,教唆供述”。这一文件使刚刚草创的律师职业收到了一定的摧残,并进而影响到以后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律师制度同样采取了歧视性的态度,南京政府司法部于1934年颁布的《整饬律师风纪通令》,列举了种种律师的所谓“漠视职责与义”的行为,甚至在《刑法》中规定“挑唆诉讼”、“包揽诉讼”是妨碍秩序的犯罪行为。直到1941年《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才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律师制度,律师职业也得到了全面发展。

  二、清末新政与法律改革的推动

  (一)清末新政

  清朝末年,为了挽救风雨飘摇的政权,不得已,清政府开展了“新政”。清末新政,政治上的变动,推动了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变革,也为近代法律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清政府考察政治使团对西方先进国家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制度的赏识,导致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制度行政兼理司法制度的否定。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考察政治制度而由官员派遣大规模使团,对清末乃至民国初年的政治和社会风气,影响极大。其于近代法律职业的养成,同样关系重大。

  1910年,清政府再次派遣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徐谦(1872―1940)、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许世英(1873-1964)等出使欧洲各国,专门考察司法。考察团回国后,撰写《考察司法报告书》,向朝廷陈述西方国家司法审判的优点以及中国目前可效仿的具体制度。这两次专门考察,对促进法律改革起到了较大的催动作用。

  (二)清末修律

  清末修律过程中,官方派遣的主持人沈家本和伍廷芳两人,对我国近代法律职业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他们的推动下,西方司法制度基本被引进中国,从而在制度上为我国法律职业的兴起,提供基本条件。而他们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主要在于他们对司法独立和律师的兴起,提供基本条件。而他们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主要在于他们对司法独立和律师制度的认识,较之一般官员士绅,更为清醒和深刻。

  在清末法制改革中,沈家本、伍廷芳极力建议实施律师制度,他们把引进律师制度,作为改革中国传统司法体制,建立新型司法制度的最重要任务之一。总之,国家多一公正之律师,即异日多一习练之审官也。清末改革中发生了著名的“礼法之争”,保守的人认为在中国引入律师制度是为诉师这类人群大开方便之门,但是沈家本等人坚持认为引进西方先进的律师制度对于改变传统审判官员司法专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建立健全的司法独立制度有积极建议。

  三、学堂选官与法政教育的支持

  清末官员的选任逐渐过渡到通过对学堂毕业生的考试录用方面来,说明清政府对法官学专业知识以及法学教育背景开始逐渐重视。

  20世纪初,清政府被迫推行“新政”,在法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法律近代化也拉开序幕。在修律过程中。沈家本、伍廷芳等人认为:“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隔,非专设学堂培养人才不可。”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和我国近代第一个正规学制――“癸卯学制”的颁行,近代法学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仅1901年至1902年间,各省就筹办了山东大学堂等18所省级大学堂。很多大学堂都开设有法律方面的课程。在实行专门化法学教育的方面,除沈家本等创立的京师法律学堂外,清政府有模仿日本,设司法速成学校,在京适和各地举办了大批的法政学堂,从而使法学教育呈现出空前繁荣的景象,法学教育的内容在科目的安排上也表现得更为细致与专业化。

  清末法制改革对大量新型人才的需求,是新式法律学校快速发展的内在原因。清末决定实行“新政”后,新式学堂毕业生开始成为晋身仕途的另一来源。隋唐以来,科举选官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主要的选官途径。虽然法官选任方式在宣统元年至二年(1909-1910)间确立了考试选人的办法,但是因为学堂选官刺激而产生法政学堂,则成为考选生员的一大来源。

  总体上来说,律师制度在近代的出现是必然的,律师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律师制度建设中,更应以史为鉴,注重律师制度的合理性建设。

  注释:

  袁树勋(1847年-1915年)湖南湘潭人,字海观,号抑戒老人。历任江苏高淳、铜山知县,1891年署理上海知县。1895年任江西景德镇知府,同年调任天津知府。1900年任湖北荆宜施道。1901年调任上海袁树勋半身照道台。1902年与驻沪领事团订立《会审公廨追加章程》,又直接参与《苏报》案的处理。

  民国政要,现代著名法学家、政治活动家个人经历(1872-1940.9.26)英译名georgehsu。现代著名法学家、政治活动家、民国政要。字季龙,晚年自署黄山樵客。安徽歙县徐村人,生于江西南昌。徐谦一生为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竭心尽力,贡献颇大。主要著述有《民法总论》、《刑法丛编》、《劳资合一》、《徐季龙先生遗诗》、《笔法荟谈》等。

  许世英(1873-1964),字俊人,一作静仁,安徽至德秋浦(今东至县)人。19岁中秀才,光绪23年(1897)以拨贡生选送京师参加廷试,得一等,以七品京官分发刑部主事,从此跻身官场,历经晚清、北洋、民国三个时期,宦海浮游60余年,成为我国近代政坛上一位著名历史人物。

  沈家本.修订大臣奏呈刑事民事诉讼法折.东方杂志.1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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