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用无人机研制、销售、使用现状的思考论文

发布时间:2022-02-04
浅谈我国民用无人机研制、销售、使用现状的思考论文

  无人机,顾名思义是无人驾驶的飞机。从20世纪初飞机的诞生起,由于考虑到驾驶飞机的安全性,当时的人们就已经提出了无人驾驶飞机的想法。直至20世纪30年代,英国费雷尔公司将一架“女王”双固定翼飞机改造成无人靶机,开启了无人机进入航空史的序幕。随着无人机技术逐渐成熟,制造成本和进入门槛降低,消费级无人机市场已经爆发,而民用无人机市场处于爆发前夜。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民用无人机研制、销售、使用现状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谈我国民用无人机研制、销售、使用现状的思考全文如下:

  1 前言

  无人机系统(简称无人机)是一种特殊航空器,机上无人而地面有人。无人机系统构成复杂,总体来讲,由“机、站、链”三部分组成,即飞机、地面站、链路。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进步,民用无人机快速发展,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民用无人机的买卖和使用存在一定混乱现象,给我国空域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一定隐患,因此,如何加强研制、销售和使用(放飞)过程管理工作成为当前重点研究的问题。

  2 当前我国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民用无人机研制工作

  目前暂未查到关于我国市场上民用无人机的种类及数量的权威数据。据媒体初步统计,目前国内约有130 多家民用无人机生产单位,初步估计已生产了15000 余架无人机。研制单位既有国企、院校,也有中小型民营企业,部分单位以自动化设备或航模的名义从事无人机研制,管理部门难以全面掌握研制单位信息。除少数经过适航审定的民用无人机外,绝大多数无人机研制单位未向管理部门提交其产品的技术性能,管理部门无法评估各型无人机对空域、地面设施及人员安全的影响,进而分类制定针对性管理措施。

  2.2 民用无人机销售和购买

  民用无人机市场监管力度较弱,普通单位和个人无需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文件,就可通过包括电子商务网站在内的各种渠道购买到无人机。近年来,部分无人机已经开始出口国外,出口对象也未收到严格监管。

  2.3 民用无人机放飞

  民用无人机大多属于“低慢小”目标,在飞行过程中,难以通过地面雷达对其探测;受限于起飞重量、机内空间、能源等因素,难以在机身内部安装航管应答机等航管设备,因此,空管部门难以对无人机飞行状态进行实施监控。无人机“人机分离”,地面人员可以远程操控无人机飞行。在侥幸心理作用下,无人机不经批准“黑飞”的情况多发。

  由于研制、销售、使用过程中管理不到位,一旦民用无人机出现飞行事故、非法放飞甚至从事违法犯罪,难以追溯责任单位和个人,这给空域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3 加强民用无人机研制、销售、使用管理的思路和措施

  当前我国民用无人机给空域安全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管理维度上讲,缺少顶层规划、法律法规不完善、技术标准欠缺,执法力度不足等;从技术维度上讲,产品安全性不高,空管设备不适用等等。因此,在后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应从管理、技术两个维度入手,系统开展改进工作。本文认为,当前急需解决管理部门掌握信息不全面的问题,实现无人机研制、销售、放飞全过程可追溯,一旦出现飞行事故、非法放飞甚至利用无人机从事违法犯罪等问题,能够迅速准确追溯责任单位和个人。

  3.1 提高准入门槛,建立准入制度

  由于门槛较低,大量企业涌入市场从事无人机研制、销售工作。无人机是一种特殊商品,需要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应明确资质要求,坚决淘汰无资质的研制单位和从事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净化无人机市场。

  3.2 建立单机档案,加强销售监管

  对无人机的管理,最终落实到对单机的管理。在单机出厂时,就应赋予其唯一性标识,并通过条形码、二维码等形式永久标印在机身显著位置。管理部门应开展技术状态标识,对每一型无人机技术状态按功能特性和物理特性分解,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从中选择需要进行管理的技术状态项目。无人机的销售、购买、使用、升级、改装等过程涉及的当事方必须实名备案,并记录在单机档案中,实现研制、销售可追溯。

  3.3 简化放飞申请,探索航管新技术

  造成“黑飞”现象多发的一个原因是目前放飞申请程序复杂,周期长。空管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型无人机使用空域的要求,简化放飞申请。对于对空域、地面设施及人员安全的影响较小的中小型无人机,建议逐步取消放飞申请,实行备案制。对于其它类型无人机,建议探索航管新技术,通过开展航管设备小型化,加装应答机、自动相关监视设备、防撞告警系统等工作,实现无人机放飞的可追溯。

  4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