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管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发布时间:2021-10-27
关于城市管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生态城市及生态城市管理系统概述工业文明就像一把双刃剑,福与祸、利与弊交织在一起,在造就城市文明的同时,引发的环境问题已经威胁到各种生物包括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市管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城市管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篇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策略 》

  摘要:政府对城管执法做出了新的规定,要确保不断健全执法体制,将城管部门的执法水平提升到新的层次。健全执法体系,力求彻底解决当今社会中权责不清、一事多管、方式不周、执法耗时长、执法人员权力加深心理膨胀等现象的发生。另外将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二者分割,制约其执法的权利范围、切断其牟利途径,力求保证社会公平,提升行政效率。但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存在权力边界不清晰、职能不明确;执法程序尚缺失、执法不规范;执法手段较少并且力度欠缺等问题,本文的侧重点在于通过分析这些弊病,提出一些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方案来解决当前的执法问题,以便提升执法效率。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对策

  最近几年,不断有城管强制执法,摊主暴力反击的新闻进入大众的视线,该问题一跃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引发了各方热议。如何改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提高执法效能成为当今时代城市管理的重要课题。制定城市综合执法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调和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职责混乱、执法单位杂多、执法繁琐、影响民众、效率低下和执法机构繁多等现象,由此完成在执法机关内部的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分权与制衡,从而使得执法合理化和公正化,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权力边界不清晰、职能不明确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文件,第一次提出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要求,作出“试点城市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关应当作为政府的一个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的规定。常州市政府2003年7月设立“常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两块牌子、一套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处罚主体资格,行使相对集中的处罚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城市管理执法局”并非是“城市管理局”的执行机构,而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是一个跨部门的专司城市管理领域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然而在真实的工作时,以前的每个行政部门经常各自为政,在拆散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后,一些难题不能被及时的解决,导致了一系列隐患的发生,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监管效率变得很低。例如车辆乱停乱放现象,许多摩的在停放时不守秩序,使原本狭窄的道路变得更加拥挤,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交警、客管、城管的管理范围虽然有重叠,但是没能很好的分工协作,管理效果并不突出。

  (二)执法程序尚缺失、执法不规范

  程序指的是主体行为需要按照设定的方式、步骤以及过程来进行实施,其具备两大特点,一是多样性,二是法定性。其主要目的是使主体的行为可以符合要求,从而尽量地避免因主体的行为问题,如出轨或失控等,而使相关人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共同实现公正和效率为程序的主要目的,也就是在确保以及提升效率的同时维护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然而我们国家到现在为止并没有行政类的法典,有些低位阶的法规中的程序设计内容也过于概括,例如一些规定了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却没有规定诸如时限、告知等程序内容,因而有可能导致执法主体滥用权力或者程序违法而败诉。在对于城市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城管单位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遇到问题时候只能从法院层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导致了很多时候,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都不愿意为了那些几十或十几元的案件而跑到法院去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在这过程中甚至花费的金钱和耗费的时间要比案件本身高很多,从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这类型的事情都是查抄了算,殊不知,这样的查抄其实是对相应的人、财、物采取的一种强制的行政行为,这在司法中的解释叫“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仅是对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管的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持证据的证明作用,为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提供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执法手段太单一,措施不到位

  从执法工作的具体范围看,以常州市为例,当前常州城管执法的措施详细有教育、整改、罚款、申请法院强行执行、恢复原状、强拆等七种方式,而常州城管的管理任务涉及市容等六大项105条责任,并且七种执法方式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的管理任务,比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程序复杂、运行成本高,仅可以在重大案件中采用,照这样看来,与其他国家各种各样的管理任务相比,当前我国的执法形式较简单;从对网络科技的应用多少可以看出,和“数字城管”相似的智能化城管结构只在少数地区得到了应用,大多数地区仍使用传统的方式,仍没有普及;从执法方式上看,“行善代罚”的处理办法仅限于程度较轻的违法现象,“非现场执法”亦只限于对非流动性的商铺,但是上述两者并不是城管执法的主要内容;以“眼神执法”、“沉默执法”为代表的柔性管理,虽然表面上阻止了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的发生,但是“战”的思想依旧存在,城管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依然被视为是一个相对较为对立的两个领域,这种想法是对传统执法的沿袭。另外,传统的执法方式均是以城管人员为主导,并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这是在默许的思维中把城管和行政相对人树立在了两个相对比较对立的领域,于是,“反抗思维”随之产生,这也成为了暴力抗法行为发生的重大制度性诱因。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联合执法,由“事权分散”向“相对集中”转变

  首先,设立较为全面的联合执法制度,纵向应该设置城市管理层级制度。这种全面综合的行政执法属于地方政府行政执法体系的一种改革,不应由中央政府大包大揽建立相应城管执法机构,这点在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可以得到借鉴,在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公共设施管理是地方政府一项重要自治权力。而对于地方政府城管层级体制,需要建立垂直职能制的组织结构,打破原有的区级城管执法机构只听从区政府领导,甚至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实现市城管执法机关直接领导区执法机关,以做到执法行动市、区两级联动,减少重复执法现象,提高执法效率。只有实现明确的分工才能够促使联合执法的实现,所以,出于对广大民众建议的考虑,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应运而生,是一种突破传统的“大城管”模式,市长是主要负责人,组员们相继从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其中最受瞩目的城管局局长在其中得到了一个办公室主任的职位。同时,除了任命新办公室主任之外,还把所有的或者是小范围的行政执法权力交给城综委进行统一管理与实施。而此类行政执法权力主要包含下列六个部分:一是城管部门;二是国土资源规划机构;三是文化市场;四为海洋渔业;五为交通运输系统;六为环境整治与护理方面。并且进行行政执法的专用章由任命之前的相关执法机关进行印刻制定,完成之后再上交给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来操作控制。其次是对众多执法机构进行有效地整合。这样的整合,有利于综合执法的实施,把原有的联合执法过渡为综合执法可以有效地推动各执法部门在具体工作中的有效调度,同时能够进一步对内部结构进行完善,便于开展集中行动。这一做法具体来说就是把现有的各种执法部门进行整合,其中包括对文化、城管、交通稽查、国土资源、海监等部门,把这些执法大队融入到综合执法系统当中,以下设机构的形式来负责各自的领域。三是在原有综合执法的基础上实现更上一层楼的成效。在具体进行专业执法队重组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相对集中与城乡覆盖等准则,依据区域的不同进行行政执法划分,任何大队需要承担起相应地区的六大领域执法内容,选定某个区(镇)视为驻点,执法范围辐射周边5-6个街道、镇、园区,推进综合执法向区域和街镇延伸,做到“一专多能”、一“综”到底,实现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解决“都管都不管”的问题,改成“一支队伍管全部”,以避免一些部门之间执法边界不清,同一件事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执法部门往往“依法”互相“踢皮球”,造成“有利的事抢着管,没利的事没人管”的局面。

  (二)优化运行机制,由“各自为战”向“协同作战”转变

  一是弄清楚各种的权利和职责所在。部门的不同在权利和职责上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化,所以一定要弄清各个政府、街镇等部门的权利与职责。对于综合行政执法局而言,他们的主要职责与权利在于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和监督等,同时可以依据权利与职责的匹配程度,担负起应有的法律责任;而职能部门则往往会具备行政管理的职能;一些街区和乡镇则应该属地化管理职责。二是加强整体联动。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决定,在作出决定起三天内,通知或抄送职能单位;各大功能区和职能单位行政许可涉及综合执法事项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信息通知或抄送到有个单位;社会治理信息中心采集的与综合执法相关材料,即时转交给此单位,此单位在三天内,将作出的决定回馈社会治理单位。三是逐渐完成信息的共享。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以政府服务网作为根基,制定出严格的信息技术标准,便于推进部门间的资源与信息的合理高效利用,最终达到业务连接的目的。四是进行联席会商。成立一个关于执法的综合性的联席会议体系,加抢此执法单位与其他有关单位及乡镇之间的全面执法协调工作,定期分析解决在执法具体实施时遇到的阻碍或一些矛盾,形成了相互配合、合力攻坚的革新新局面。

  (三)规范执法行为,由“粗放执法”向“精细执法”转变

  进行改革创新,来达到体质的优化,行为的规范,效能的增强。第一执法都要统一。以半军事化来管理执法队伍,统一管理和调度各大中队,实现“五个统一”,即管理的制度、执法的程序、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服装和车辆等。第二点是将执法的具体流程进行程序化。即在原基础之上实施流程再造,总结历来相关法案,并根据实际情况探究确定最新法律规章命名为《综合执法办案规程》,再把通常执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四项流程,包含行政处罚、强制、复议及其诉讼,将他们进行有机的连接,同时再全方位地将一系列法定条例贯通其中,例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以及对案件展开审查的具体细则还有对历史重大案件展开统一讨论的有关性条款等。三是执法系统化。采用“连贯执法”、“组合执法”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连贯执法”,即把各综合执法大队和派驻街镇中队并联一起,先发现先立案,再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移交;“组合执法”,即同一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依据同组证据材料一并作出处理决定,既提高了执法效率,又避免了重复执法。四是执法信息化。开发“执法办案管理软件、案件审批手机app终端、移动执法终端、移动办公室”四位一体的办案智能系统,压缩办案时间,提升了执法效能。

  关于城市管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篇二

  《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状 》

  摘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是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探索与尝试。此制度从试点到推广已经历了18年时间,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现状着手,分析其形成原因,探求建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为了解决行政处罚权的“三乱现象”,即主体资格乱、处罚依据乱、执法程序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设置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这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的一个创造。十八年执法的工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解决执法主体多元、执法职权分散、执法推诿、处罚重复叠加、执法机构膨胀、执法效率低下等方面小有成效,同时也在探索管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适当分离、合理配置政府部门职能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基本形成了初步的执法机制。然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领域仍是新生事物,没有可以直接借鉴的经验,在实施过程中的许多现实问题仍然突出。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现状,探求完善此制度的措施,以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能够更好地发展。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内涵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除了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外,通常还会具备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调查权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范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文件的规定,具体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这种综合职能范围由七类确定职能和一个兜底条款构成,也称“七+x”。但在全国各地的具体执法实践中,综合职能范围并不完全相同,确定范围的大小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现状

  我国从1997年率先在北京、南宁等地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工作,这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工程,涉及体制、制度、程序、执法人员等多方面的内容。从开始试点到现在,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

  (一)双重领导机制缺陷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市、区双重领导机制。综合执法机构分市、区两级设立,区级机构受市级机构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市级机构作为市政府的组成部门接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区政府管理为主,但业务工作却又由市城管执法局领导。由于这种双重领导机制,使得职能部门权限、职责范围、人事配给等方面存在缺陷。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各层级执法局面临的双重领导体制,又因各自工作重心不同,执法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各级执法局在处理问题时无所适从,工作效率大打折扣,工作积极性受影响。

  (二)执法人员队伍庞杂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00]63号文件及《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情况并不像国家明确规定的那样,就如西安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共编制2173人,实有人数3210人。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不仅存在超编严重的现象,而且还聘用了一些不占任何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聘用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缺乏有效约束,给执法形象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又如《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全市执法人员编制暂定420人,全为事业编制。”这就与国家规定的必须是公务员编制背道而驰。执法人员队伍庞杂、编制混乱等现象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随处可见,暴力执法、野蛮执法街头多见,城管人员业务素质与道德素质不高,工作作风混乱,考核机制不明确,成了民众心理的恶城管形象,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社会公信力。

  (三)监督和保障体制不完善

  近年来,暴力抗法、城管打人等激化矛盾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最明显、最实际的问题。从各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运作情况看,有权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的主要是本级政府和其自身,监督主体层级高,相对单一,自我约束和外部约束能力弱,且立法机关、人民群众并没有被纳入到监督主体范围,从而导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类违法行为日益增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表现在执法手段不足、执法效果不到位、执法设备落后、信息化不足、专业手段欠缺、执法经费不足等方面,执法机制运行得不到保障,直接导致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执法积极性降低。更甚者,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不少地方的执法队伍开始“自费执法”,即以罚款收入弥补执法经费不足,造成了恶劣影响。

  (四)自由裁量权缺乏基准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一项行政权力,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做出不予处罚的权限。在实践中因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同产生了严重的执法不公现象,具体表现为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执法随意性很大,滥罚现象屡见不鲜。长此以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进一步造成了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不信任、不配合,严重降低了城管执法的威信。

  三、完善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对策

  (一)科学界定领导机制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超脱于各市级、区级部门之上的机构予以支持,专门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各相关机构的工作衔接,解决出现的矛盾。例如可以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性统一领导城管执法工作开展的部门,解决各地方没有城管工作对口管理机构的尴尬局面。该部门可以抽调各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优秀的执法人员进入管理委员会,对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还可以采取轮岗制,高效制约并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且城管部门施行垂直领导也比较合适。这种方式使得具体执法部门只用听从一个部门的领导,在工作开展中没有后顾之忧,执法效率将会大为提高。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能否有效地推行和取得预期成效。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必不可少。第一,统一编制,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招录公务员,并进行二次针对性考试确定执法人员;第二,领导职务竞聘上岗。城管执法队伍的领导职位,在全体城管执法人员中施行双向选择,选拔政治过硬、工作扎实、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最大限度调动基层城管人员的积极;第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第四,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应当综合全面,考核频率适当,考核成绩定期公布,考核总结全员参与,建立岗位轮岗制;第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所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对不履行责任的人员进行严格追究。

  (三)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与保障机制

  首先,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即要完善行政内部监督的相关立法,从立法高度明确规定行政内部监督的主体、监督权限、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及监督程序;要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要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通过对城管集中行政处罚权运行做出明确有依据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达到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后监督的目的。其次,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外部监督。即要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监督职能,完善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最后,应当完善执法工作保障机制。即要严格规范执法手段、建立执法效果评价体系、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弥补行业信息联络、充分保障执法经费不足等方面,使得执法机制运行得到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得到保障,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及工作效率,保证文明执法、健康执法、高效执法。

  (四)统一裁量权标准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都已经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但是裁量标准却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按照地域特点、经济状况等要素,对违法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案由、处罚规定及处罚情节作出相对统一的裁量标准规定,裁量标准有范围,范围幅度对于适用地区也应有明确规定,这样可以杜绝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并有效管理执法滥罚现象,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

  参考文献:

  [1]江凌,张水海.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历程、实施情况与基本经验[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2]宋超.解析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困惑[j].城市管理,2005(5).

  [3]青锋.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现实的范围及追问[j].行政法学研究,2009(2).

  [4]国庆,刘雯.行政执法: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基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中共山西党校学报,2011(4).

  关于城市管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篇三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 》

  [摘要]

  城市管理是新时代的产物,体制相对不是很健全,加之城市管理对象复杂、多变,使得城市管理行政体制在实施过程中问题诸多。目前,我国各种体制都在进行改革,城市管理行政体制也是改革范围之一,如何改革、强化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力度,构建有效的城市管理行政体制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探讨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革新提供创新依据,并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践,实现我国城市的善治。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对策分析

  0引言

  我们生活在一个日渐城市化的新时代,城市是社会环境的中心地带。城市的发展需要城市管理来支撑,行政执法则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的对象复杂且多元化,加大了城市管理的执法难度。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要进行革新,也就是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可以解决现行我国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城市环境和执法队伍之间的冲突,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发展,为人民大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城市生活。因此,需要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力求在行政执法方面有新的突破,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体制,促进城市管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新的高度。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执法管理对公民的参与不够重视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多数执法机关并没有足够重视当地公民的参与。公民是城市发展的主体,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参与没有得到认可,公民参与管理城市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得到执法机关的认同,一定程度上照旧是行政执法机构自行实施管理,导致人民大众对执法机构的不满,心生怨气,进而削弱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会给城市发展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1.2执法分力与执法不力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城市综合行政部门,因此,有一部分权利是从其他的行政机关分过来的,涉及一些权利分权的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范围广,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各个部分之间的权利做具体、详细的划分,导致在行政执法上出现各部门对处罚的认识的偏差,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工作不积极,遇事就相互推托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公民中的形象,也导致了执法机关办事效率低。

  1.3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

  城市发展很快,但在城市的一些繁华地带,经常出现小商贩占道的现象,他们经常成为城管管理的对象。在我国经常会出现商贩和城管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状况。商贩处于弱势,而城管处于强势,因此城管在一个城市中是名声最不好、最不招人民大众喜欢的公务员,没有之一。商贩和城管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的频繁,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集体性暴力抗法和集体性暴力执法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城市的发展,对老百姓的生活也极为不利。

  2完善和革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2.1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执法

  一个城市的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城市管理也是为公民的利益做后盾,城市管理执法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足够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与公民互动的行为。老百姓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他们居住在城市的各个地方,对城市各方面的建设、改进、管理也是最了解的人。因此,当地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应大力鼓励我国公民参与城市管理,这既能体现我国民主、尊重人民大众的理念,还有利于增强公民与城管之间的交流,提高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注重公民的参与是一个地区的政府能真正做到体恤百姓,为百姓服务,为百姓谋利的职能。城市管理加入众多的民主、公平、公正的执政执法元素,才能更好地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能力。让更多的公民有“城市是我家,保护城市靠大家”的公众意识,公民自主参与“家庭”的建设、环境的保护,能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就能实现我国城市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2.2集中执法权利

  在传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由于法律没有给出具体而详细的权利分布界定和划分,往往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重视权利分布的情况,明确规定执法权力集中于某一个部门。如凡涉及城管监察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了城管以外的部门不可再参与此事的管理处罚,城管监察组织承担了处罚违法行为之后,不能再对这种处罚专门设立处罚机构,就是要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权利的唯一性。构建城管管理行政执法的新体制,一方面避免混乱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能保证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有利于城管机关的发展。

  2.3加强城管教育与公民教育

  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因此要优先解决这个问题,这影响着我国城市和谐发展的未来。在城市管理中,有关部门应该对城管进行教育,让城管多体恤百姓,能温和执行的就采取温和执行的方法,城管的目的是为广大公民谋福利,小商贩也是我国公民重要的一员。同时,城管还可以设立专门地带,在不影响公众生活的情况下,按程序让商贩在专门地带进行买卖。当然,应对小商贩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明白城管的工作宗旨,行政执法是城管的工作之需要,小商贩还应提升自己的素质,在买卖的过程中不影响城市生活的发展,不遗留垃圾影响市容。可以与城管进行协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发生。因此,加强城管和小商贩公民的教育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尤其重要的,不仅能推动新的行政执法体制的产生,还能促进我国城市健康和谐的发展。

  3结语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经历一个漫长而喜悦的改革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体制不断成熟的过程。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执法体制革新过程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一个长期的改革过程。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转变传统行政执法管理中不合理的执法过程,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合作性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城市综合效益,同时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理念和方式更加的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人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等等。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要探索出符合新时代城市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法,促进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不断创新。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d].南宁:广西民族大学,2008.

  [2]王姝.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与公民参与[j].城市法制管理,2008(2).

  [3]吴刚.创建和完善新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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