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学学士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1-09-15
司法法学学士论文范文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法治理念的逐步确立,司法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法学学士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法学学士论文范文篇一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世界意义 》

  摘要:在我国,探索和建设社会主义已经经过了将近60年。在这段时期,我们积累了正反面的经验,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和建设给中国人们带来了新的发展历史时期。也对世界历史具有很大意义,在这篇文章中我谈一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来源、内容、意义及其经验教训,为以后发展提出几点思考和问题。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世界意义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70-01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提出

  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邓小平总结了党的历史经验,提出了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指导思想。这里提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中提出和代表们指出,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向前大步迈进。中国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提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而不是划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标准,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社会主义也有市场。更加明确和肯定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

  在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使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概念。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做了明确的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在中国共产等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此就一直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概念直到如今。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世界历史意义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丰富了科学社会主义实践。

  “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道路是实现途径。理论体系是继承,坚持,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有着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它不仅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同时也为危机中的抽象的科学社会主义找到了通往现实的桥梁,挽救了危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运动。

  2.中国的高速发展给了世界和平发展巨大的影响。中国倡导的和平发展道路,促进了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的新发展。中国是个爱和平的大国家,中国人民同世界人民一样拥护和平,倡导和平。在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的主流下中国提出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要决策。我们国家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进入现代化的新时期,中国的经济,综合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世界各国都刮目相看,有些人还提出“中国威胁论”,中国是个爱和平的大国,反对强权政治,霸权主义,中国的快速发展不仅没有对世界构成威胁,反而为世界的和平发展提供了机遇。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一般把第三世界统称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也属于第三世界,属于发展中国家。第三世界要想发展壮大就必须联合起来,构成一个强大的团体。在这团体中中国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尤其是近三十多年来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的例子给那些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着借鉴意义。给他们指出了摆脱困难,继续奋斗的方向,并启示他们发展要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不能盲目的照搬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必须立足国情,探索适合自己国家发展的道路,走自己的路。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世界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是巨大的。十月革命以后社会主义大多数产生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又是新生的制度,各国的建设和发展的方法都不一样。从苏联模式形成到苏联解体,苏东剧变社会主义跌入低谷,很多人失去对社会主义的信心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给社会主义带来了新的曙光,给世界上现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很好的借鉴意义,给他们重新找回自信。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一种挑战。自从苏联解体,苏东剧变,资本主义国家被胜利冲昏了头脑,他们因此就宣告社会主义已终结,资本主义获得彻底胜利。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苏联解体,苏东剧变只是苏联模式的失败,不是整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失败。当今时代社会主义不断地发挥自己的优越性,反而资本主义陷入困境,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自己的根本矛盾即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大概每过11年就发生金融危机。资本主义就因为这个最终被共产主义所代替。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典范对资本主义国家造成巨大的挑战,引起他们的注意,并开始研究中国,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脉络。

  6.中国特色道路的对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意义。苏联解体和苏东剧变是很复杂的,既有内因也有外因。苏联解体公认的理由有三种,第一是苏联模式的失败,第二是戈尔巴乔夫实行错误的改革,第三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和平演变。苏联模式的失败是社会主义探索和建设过程中的最大最严重的挫折。有人认为,社会主义从此垮台,走向灭亡。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给俄罗斯和东欧国家敲了警钟。给了他们很好的借鉴意义。警惕右的同时更注重左的错误,在改革必须走科学社会主义,而不是民主社会主义。还有警惕西方国家的和平演变的战略阴谋。

  参考文献:

  [1]俞可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世界历史意义【j】人民论坛.2008(2).

  [2]薛新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及世界意义【j】.学习论坛.2008(2).

  [3]高丽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产生的重大意义【j】.大连干部学刊.2008(9).

  [4]常宗耀.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世界借鉴意义.【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8(4).

  司法法学学士论文范文篇二

  《 论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及其认定标准 》

  摘要: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却大量存在,形成了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而与此同时我国的相关法律却没有对事实劳动关系给予具体明确的定义,使得事实劳动争议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什么是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

  关键词: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立法现状;理论;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69-01

  一、事实劳动关系理论分析

  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广泛存在的,但我国的相关劳动法律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人们在理解该概念时争议不断,同时对于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目前也没有统一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只要事实上存在有偿提供劳动而无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均认为存在事实劳动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应该具有劳动行为发生、从属关系形成、默认的意思表示和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四个要件。还有学者认为,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而是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他们的这些说法都是有一定根据的,但他们所说的认定标准都不是很全面的,实际上从前文给事实劳动法律关系所下的定义和列举的表现类型来看,要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不是事实劳动法律关系首先是要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要求,其次是其缺少一些劳动法律关系得以确立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

  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五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主体方面,主体要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要求,既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二是客体方面,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让渡了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三是从属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事实上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依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从事劳动,遵守其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和监督;四是缺乏实质要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劳动事项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但因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将其界定为事实劳动法律关系,但这不是认定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必备条件之一;五是形式要件不合法,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但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这是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区别劳动法律关系的关键一点,但其也不是构成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必备条件之一,因为如前所述,事实劳动法律关系也可能因为劳动合同的无效而产生。而关于后两条标准实际是二选一的,也就是要构成事实劳动法律关系除要满足前三个标准外还要满足后两个中的任一个,只有这样才能构成事实劳动法律关系。

  由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和法律意识的不强,需要对事实劳动法律关系予以认定,给其一个明确的概念、认定标准和相应的法律地位,实践中保护劳动者,有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二、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立法现状

  事实劳动法律关系之所以会引起大量的社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劳动法律对此概念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现有的对此问题涉及的法律包括:《劳动法》中:“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却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想要建立一种稳定、明确的劳动关系,因而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实生活中的情景确实有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而这些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在缺少法律规制的情况下是及其容易劳动纠纷的,所以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意见》认为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形成即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三、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立法完善及思考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缺陷我觉得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予以完善:

  (一)认可劳动合同形式的多元化。我国的劳动法律过于强调书面劳动合同,在针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时,不是将他纳入到合法的劳动关系之中予以调整,而是先把他转化为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然后再予以调整,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导致了对该种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处理模式上逻辑的混乱。所以我国的相关劳动法律应该承认劳动合同形式的多元化,明确承认口头劳动合同及默认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这不仅符合当今世界先进国家的做法,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消除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对一些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处理模式上的逻辑混乱。

  (二)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转化为劳动双方的义务。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针对用人单位的,而对于劳动者却无任何的惩罚措施。虽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第6条予以了弥补,但可操作效果不佳。扩展劳动关系形式要件的义务主体承担者,变相迫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其予以更好的保护。

  (三)扩大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保护范围。针对我国目前劳动法律只保护“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的情形”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把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无效而导致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纳入到保护的范围。

  (四)明确规定在事实劳动法律关系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则负责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往往在实际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很难取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因此对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承当更多的举证责任。所以,我建议我们国家的相关劳动法律应当规定在事实劳动法律关系争议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负责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样做会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法学学士论文范文篇三

  《 浅述中国传统文化司法制度的影响 》

  一、引言

  当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时宣告了法律实用主义的开始。他说,逻辑不重要,重要的是经验。但这只是在讲实用主义引入法学研究的时代,只是在强调在普通法语境下,能够具体判案是经验在起作用,而不是逻辑。是为了对比和突出。任何人都不能否定法律里面的逻辑。然而,法律总是生长在不同的国家,其所受到的本国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就凸显了“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仅仅是在中国,乃至全球,传统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不仅仅是体现在具体判案中起作用的那一部分,而更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影响。

  在当代,我们总是思考如何建立起良好的司法制度,如何用中国特色的法律去在更大范围内赢取普世价值的胜利。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笔者不禁回忆盛唐文明在亚洲乃至世界的辉煌历史。那个时期的法律为什么会具有那么强烈的可传播性?作为极具民族特色的盛唐文化的可以称霸一方呢?曾有学者分析到,一个国家一种法律的影响力之所以巨大,主要是因为国力,它之所以能够推广出了自身的诸多优点之外,还因为他背后的强势文化与国力。“文化”,它既是国力的一个突出表现,同时与法律相融,就如萨维尼强调,法律应该是一个民族文化积淀和民族传统习惯的反映,不应该把它完全法典化,或者从某一个地方抄一个法律条款过来。法律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法律是开放的,跟当地的历史传统、人文气质、地理环境都有关系,法律的生命力,正是来自于这些东西。具有生命力的法律,才能在本土上良好的适用,在本土外,广泛地推广①。

  中国传统文化在几千年的不断变化发展的历程中,沉淀和积累极其丰富,我们应当采取客观区分的态度对待我国的传统文化,本文将简单叙述下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并简要分析一下传统文化对现今司法制度的借鉴价值。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平等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君主或者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这种专制的政治文化巩固了皇帝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而君主自身享有最高的司法权基本不受制约可以伸向各个领域各个层级,因而司法权并不独立。除却最高司法权属于皇帝这个行政者,地方的法机构也附属于行政机构,独立审判并不存在,司法必须顺从皇命。这种情况下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即是贤明的君主的皇命恰好符合某些法治原则法治精神,那也只是偶然,真正的法治并未实现。而一旦出现暴君,司法制度就更是名存实亡了。

  同时,宗法等级政治文化巩固了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在中国古代社会,一个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宗法等级政治文化与政治关系,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巩固了贵族的特权地位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封建特权制度。在立法上,立法机关是隶属于行政机关的,除了听命于皇权之外,它本身的构成也大部分都来源于贵族阶级。这样的立法排斥以人为本而突显等级制度,不具有独立和公平。从奴隶社会的同罪异罚到封建社会的“八议”制度以及按照贵族官僚的身份高低规定了“请”、“减”、“免”、“赎”、“官当”等各种法定特权,各种特权制度都以法定形式被保护。

  三、中国传统经济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统经济文化铭刻着农耕文明的印记,有着十分显著的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特征,因此,这种自然经济会影响司法制度在程序设计和内容上更符合自然经济的特殊需求。

  这简要举例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司法手段惩治危害农业生产与管理的犯罪行为,反映了自然经济文化的本质要求。中国古代注重运用司法手段惩治危害农业生产与管理的犯罪行为 , 从中反映了自然经济文化的要求②。如夏朝会处罚违反规定立法耕种者,西周时有误农时罪等。二是秋冬行刑制度,这是自然经济观在狱政制度上的突出体现。三是“务限法”,这是自然经济观在诉讼时间规定上的集中体现。按照宋朝“务限法”的规定,每年农闲之际,州县官府方可受理民事诉讼,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农业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四、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礼仪文化是以伦理内容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伦理与法律长期杂糅并未明确区分,都具有维持社会阶级稳定的作用,但因儒家思想统治地位,法律是屈居伦理之下的。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司法制度伦理化。

  以唐朝为例,在此时期礼刑结合的治国方法更加完善,按当时律法规定,凡尊长亲属殴打伤害直系卑幼亲属可以做出较轻的判决,而卑幼亲属殴打直系尊亲属却一律归于十恶的“不孝”罪,做出严厉的判决。这是唐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指导思想的产物,不平等的司法制度必然依靠伦理来解释其合理性和实用性。

  然而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更表现在法律伦理化对于人性的碾压,除却应由的尊老爱幼的基本道德精神,在宋朝兴起“存天理灭人欲”的程朱理学的影响下,出现了诸如严重地侵夺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如寡妇改嫁不仅失去道德支持更无合法依据。

  五、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与现今司法制度

  以史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对现今司法制度的仍有启示。

  鉴于中国古代传统政治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平等性,我们更应当在权力集中的同时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保证司法是公平公正的,脱离行政附属属性的真实独立。同时,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虽然减弱,但在当今社会下却有了新的命题,那就是在司法便民的原则下,司法制度改革如何才能“便”到中国最广大农民的身上。

  中国传统的价值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更为具有现实意义,在以“和合”思维为例,如在司法理念上借鉴中国古代传统“刑罚中”的观念和“执两用中”的方法,力求使审判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符合客观真实的要求, 使判决不轻不重、不枉不纵,达到“中”这一刑罚最合适的度,以期获得社会最大程度的认可。

  六、结语

  综上,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在我们渴望为中国的司法制度增加生命的当下社会,是一个十分迫切而有意义的重要任务。我们应当直面并且客观的承认,中国确确实实地拥有者数千年的传统文化,并且这些沉淀许久的传统文化在朝代更替兴衰的岁月里,对各个时期的司法制度乃至现今社会的司法制度都具有某些程度某些方面或正面或负面、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甚至举足轻重的借鉴意义。而为了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具生命力并且不断健全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一方面要总结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另一方面要剔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就这个问题的本质方面来说,就是非常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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