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法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1-08-21
浅谈民法法学研究论文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是近年来我国诸多学者研究的热点内容,民法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而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法法学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民法法学研究论文篇一

  《 国际政治理论的时代性 》

  摘要:本文在对于人类社会演变基础上,探索在国际政治理论中一直存在的问题,深度了解国际政治理论,帮助我国在外交政策制定。

  关键词:国际政治理论;时代性;时代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94-01

  前言:国际政治理论已经矛盾在二十世纪已经成为国际政治研究中的重点课题,国际政治理论作为一个单独的学科在研究中已经成为有标志性坐标。不同阶段的国际政治理论存在着严重的差距,例如在冷战时期,部分研究学者对于国际政治理论构建存在较大不满,在原有国际政治理论基础上又提出了现实主义,试图填补国际政治理论在国家外交政策方面的缺陷。

  一、理解理论

  对于不同阶段的国际政治理论研究中,可以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将国际政治理论划分为三个层面,新主义主要是对于国际政治理论结构方面研究,探索国际政治理论在结构上存在的问题。新古典主义主要研究不同国家在具体外交政策上的差异,探索国际政治理论结构对于不同国家外交政策制定上的影响。政治心理学派在实际研究中根据不同国家在外交政策上受到群体或者个人的影响。国际政治理论在发展中,这三个方面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填补互相之间的缺陷。

  对于每一个层面上的国际政治理论研究中,又可以根据这三个层面所具有的特性划分为三种主义,分别为进攻性现实主义、防御型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现实主义曾经被认为是一个单独研究领域,并没有将其在国际政治理论研究中应用,但是现实主义是一个综合性的研究领域,其中主要是攻击性现实主义与防御性现实主义之间的矛盾。国际政治理论中的众多理论都是在攻击性现实主义与防御性现实主义假设下产生。攻击性现实主义与防御性现实主义之间的差别在于:防御性现实主更加关注国家的稳定安全,国家在发展中通过一定形式降低出现突发事故的可能性,进而保证国家安全稳定建设,但是进攻性现实主义对于国家安全困境建设较为否定,认为国家在安全的环境下很难快速发展[1]。

  二、理论的时代问题

  (一)丛林时代。

  丛林时代应该从人类开始群体生活作为起点,一直延续到十七世纪。人们在丛林时代中已经逐渐开始形成政权,国际政治理论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成。这个阶段内的国际政治理论更加与进攻新现实主义相吻合。

  (二)后丛林时代。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构建开始国际政治理论发生了显著性改变,世界政治格局也本质性变化,人类社会进入到后丛林时代。人们在后丛林时代中已经开始逐渐尊重各自生活权利,国家之间也能够稳定建设。国家之间的关系在也不是生死之间的搏斗,转变成实力上的较量。国家在发展中更加关注安全的重要性,在这种环境下防御性现实主义就有了存在的意义。

  (三)新自由主义时代。

  新自由主义时代人类并没有发展到该阶段,但是并不意味着国家政治就无法进入到新自由主义时代。真正进入到新自由主义时代的基础就是世界各国逐渐承认防御型现实主义的重要性,人类社会彻底摆脱野蛮,国家之前也没有冲突事件的发生。世界国际在无法接受防御型现实主义观念前,安全困境的创建根本无法存在,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合作也缺乏保障[2]。

  三、理解时代的意义

  对于国际政治理论所具有的时代性探索后,人们对于国家发展的阶段更加清晰了解,进而为国家发展建设开展不同的安全理念。

  我国在发展中,一直坚守着“和平发展”观念,但是世界各国对于该理念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这也代表着世界各国对于我国发展建设的关注。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主席为我国发展创建了良好的基础,外交政策制定也较为成功,因为邓小平主席在该阶段使用的国际政治理论主要以防御性现实主义[3]。

  四、我国防御型现实主义时代

  现阶段,世界各国之间进入到了防御性现实主义格局中,笔者在这种国际政治理论下对于国际政治理论的时代性进一步探索。

  伴随着国家消亡数量的逐渐减少,可以将目前各国之间的关系比喻为企业在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在世界第二次大战以后,世界国家数量在没有减少的基础上,可以逐渐增加,部分国家在丛林时代中都没有生存下来但是在二战以后生存下来了。造成世界中国家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就是国家独立后,国家上已经开始对于该国家的领土主权充分尊重,国家之间也开始尊重国家发展建设的权利国际道德已经不再接受武力吞并国家的行为出现。防御性现实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拥有了较高的认识度,但是国家即使接受了防御性现实主义,但是还是会通过世界政治格局的转变采取不同的政治观念[4]。

  五、防御性现实主义安全思想

  防御性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实际应用的基础就是世界各国承认安全困境的存在,各国通过各种手段创建出一个相对于安全困境的世界格局,进而保证国家能够在稳定的状态下发展,这种国际政治格局就说明防御性现实主义主要指导应用在三个方面最为关键。国家在发展之间相互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强大并不能保证世界格局的稳定。世界各国安全必须相互依赖,在保证自身国家安全困境的情况下也需要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安全。国家在制定外交政策中需要自身约束,在对于一些行为容忍的情况下约束其他国家的行为,例如我国在世界发展中,不仅仅需要与其他国家一同制定国家规则,限制世界各国的行为,但是我国行为同样受到国家规则约束[5]。

  结论:笔者仅仅对于国际政治理论的时代性简单性分析,发现在不同阶段下的国家政治理论存在差异,也可以说不同国家政治理论代表着不同的时代。国家政治理论发展中,研究学者一直对于国家政治理论不断创新。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对于国家政治理论也有着不同理解,笔者对于国际政治理论的时代性理解才刚刚开始。

  参考文献:

  [1]王义桅.国际关系理论的国家性[j].美国研究,2003,04:22-41+3-4.

  [2]王义桅,唐小松.大国政治的悲剧与国际关系理论的悲剧——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解析[j].学术界,2003,06:259-268.

  [3]金景一,金强一.东北亚国际秩序的转型与大国的角色定位[j].东北亚论坛,2013,01:31-46+128.

  [4]黄凤志,金新.地缘政治学理论的困境与创新[j].国际论坛,2012,03:1-6+79.

  [5]孟维瞻.国际关系理论之于中国古代国家间关系研究的适用性问题[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22-31.

  浅谈民法法学研究论文篇二

  《 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

  摘要: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善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正确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时代要求。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发现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85-01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既是程序公正的表现,又是社会监督的途径,所以,公开审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更妨碍了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对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都显得尤为迫切。

  一、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概述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界定。

  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理论及学术界观点不一。大多数观点认为,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也有部分观点认为,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一切审判活动,除了依法不公开的以外,都要公开进行。并最大限度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从而实现诉讼透明化的一项原则。笔者同意大多数人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法条可以看出,公开审判的内容既包括公开审判的内容,也包括不公开审判的内容。其中,不公开审判的内容又包括应当不公开审判的情形和可以不公开审判的情形。诚然,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既包括民事诉讼审理公开和宣判公开,也应包括一审和二审的公开。

  (二)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意义。

  1.促进和推动审判公正。

  在当前的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活动中,向社会公开司法审判活动以及法官在社会向公开之下进行审判和裁决都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表现,这样做有利于降低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也减少了腐败和贪赃枉法案件的发生情况。

  2.通过公开审判,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远大目标,而实现这些目标只靠完善法律是不可能的,完善法律体系仅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落实和公民的遵守。公民要遵守法律就要先明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公开审判就是生动的法律知识课堂。

  3.通过公开审判,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法院认真执行公开审判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以及形成公正的裁判,更好地树立了法官和法院的良好形象,并且在法庭上当面认证和质证最后进行公开查证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反如果由法官取证并且不是在法庭上当面认证和质证,这样不利于公开审判的进行还比较容易出现造假案、收集假证据的情况,以致冤假错案难以避免,从而树立了司法权威性。

  二、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目前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1.对公民公开的程度不够。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不重视对公民的信息公开。表现在:在法院内部的公告栏张贴案件开庭审理的公告,当事人没有机会看到,并且不遵守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开庭地点。此外,还有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常常限制新闻媒体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对社会民众进行审判公开。或者公开的程度不够实际的开庭效果不是很理想,,社会公众旁听开庭的制度还未形成,多数只是当事人的亲属朋友进行旁听。审判公开的对象应该包括当事人和社会在实践中,还存在公民虽然能够得知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但是却被拒绝进入法院内旁听的问题。所以,许多法院在制定公开审判具体操作规则时,大多是从维持庭审秩序方面出发的,实质上是为了降低公民旁听案件的频率。

  2.对社会公开的方式缺乏科学规范。

  民事诉讼中的对社会公开,一般特指向社会的新闻媒体公开。通过媒体直播报道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对庭审过程进行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但是,如果庭审直播案件的范围过于宽泛,将会产生负面效果。进而影响庭审的严谨与庄严,进而影响司法行为的公正性。

  3.对当事人公开的信息不足。

  民事案件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关系着当事人最关心的切身利益。而现行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着向当事人公开的许多实践缺陷。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贯彻,法院对当事人信息公开不足。

  (二)原因分析。

  1.“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尚未完全转变。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由于极度追求结果上公平正义,而忽视了程序存在的价值,导致程序公正的缺失,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其中,公开审判制度首当其冲。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逐渐加快,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逐步提高,"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已不被社会和公民所接受,急需彻底转变这种落后的诉讼观念。

  2.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民事案件向公民公开做出规定,但是,缺少对公开的方式和地点的明确规定。对新闻媒体监督的规定也不够详尽,缺少对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范围和方式的规定,导致了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社会的安定和谐。另外,公开审判制度不完善的另一个原因是立法中对诉讼主体的惩罚性措施规定的不完备。

  3.法官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司法实践中,我国很多地方法院法官队伍的组成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基层法院,相当一部分法官不是经过严格的考核程序进入法院系统的,根本没有经过系统的、严格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能很好掌握法学专业知识,法律素养较低,不具备熟练运用法律及相关知识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对于何种情形适用公开审判都不了解,更谈不上正确适用。法官贪污受贿比较常见,极大损害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损害了司法权威,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 三、解决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改革审判方式的过程中,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是衡量是否能严格执法的一项重要的标准,是一项很重要很艰巨的任务。重视和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及保障公民对民事审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严格执法,算是能落实到实处的才能真正严格执法,人民群众才能真正享受到制度正义。

  (一)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转变错误的诉讼观念。

  解决公开审判制度的问题,首先要在诉讼观念方面转变,只有观念上的彻底转变,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的适用。

  一是彻底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没有程序上的保证,实体公正只是形式公正。只有将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落实到整个审判过程中以及每一个诉讼环节上,才能实现程序公正,进而促进审判结果的公正,真正实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是法官应彻底摒弃职权本位主义,正确认识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一种途径,法院和法官既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也是为公民伸张正义的裁判者,法官应明确职责,正确运用职权、严格遵守公开审判制度,维护司法公正。

  (二)立法上完善关于公开审判方面的法律规定。

  立法上的漏洞,让某些不负责任的法官和法院有机可乘,因此要想彻底解决公开审判制度的问题,就要从立法上堵塞漏洞,让他们无机可乘。

  首先,完善对社会即新闻媒体公开不足的相关立法。新闻媒体监督案件的不规范是我国目前公开审判方式最不合理之处。所以,要完善我国新闻媒体的监督,使其正确发挥功能,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哪些案件适用媒体报道、哪些案件不适用媒体报道、媒体如何报道,对适用庭审直播或媒体报道的案件范围及其他具体细节进行明确。同时,制定对新闻媒体进行虚假、夸大直播、报道行为的惩罚制度。建议参考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惩罚制度,对新闻媒体夸大报道、虚假报道案件事实的行为,既对媒体单位处以罚金,又要对报道者进行民事制裁,即采取"双罚制"。以此规范新闻工作者的报道内容,正确发挥公开审判制度中庭审直播和报道所起到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是完善对当事人公开不足的立法规定。我国只规定了法定不公开审理和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对于有些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在立法中欠缺对公民意愿的收集与采纳。公开审判制度对当事人公开的立法不足是没有充分赋予公民选择某些案件是否公开审判的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与选择权。我国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除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公开审判或不公开审判,如有一方不同意适用公开审判或不公开审判,则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

  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否定权,在不同程序中发挥不同作用。在双方协议公开审判时,一方否定,可以保护其隐私权,防止另一方当事人的恶意选择侵犯自身合法权益。

  (三)提升基层法官的职业素质和水平。

  法律落实的第一步就是法庭审理,法官在这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直接影响办案质量。法官只有具备法律素养才能保持正确的诉讼观念,在实践中严格贯彻公开审判制度,遵守法定程序,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解决法官素质的问题,一要完善学校中的法律课程,为培养法律人才奠定基础,加设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课程,使所有学生都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二是通过立法应该规定比较严苛法官任职条件。只有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的人才可以被选任为法官;对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法律人士提高待遇条件,鼓励到基层地区任职,改善基层地区法律人才严重缺失的状况;增加对所有法官的考核,对于不符合法官条件和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及时罢免或做出相应的惩罚。

  结束语

  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是各个法治国家都已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巨大价值,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督促这项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这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制建设目标。我们应正确对待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使公开审判制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司法公正价值,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王亚明.审判公开例外的考量与反思【j】.福建法学2012年6月.

  [2]汤春琳;龚政.刍议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媒体新闻自由之冲突与衡平【j】.教育教学论坛,2012年1月.

  [3]张红平;张杰.浅议公开审判制度的界限——???以直播庭审为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3月.

  [4]宋蕾.司法档案在法学教学案例中的利用【j】档案时空 2009年10月.

  浅谈民法法学研究论文篇三

  《狩猎权的法律构造 》

  摘要:狩猎是一种古老的行为,从远古时代开始,人类的祖先就是以狩猎谋求生存之道的。它是一种特定的生活生产方式。随着农耕文化的进一步升入,狩猎慢慢在生活中不再是单一的谋生方式。社会、生产的进步,更加使得狩猎有所代替。但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多样化并没有使以狩猎谋生的方式消失。在沙漠、草原、森林等人际比较罕至的地方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狩猎方式。尤其是在西藏地区狩猎作为藏族牧区传统的生活方式被继承下来,就像是融合在藏族人民血液里的习惯。

  关键词:狩猎;狩猎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82-01

  一、狩猎权的概述

  狩猎是一种通过工具或者徒手捕杀,从而获得猎物的行为。狩猎权是从国家行政机关规定可以有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猎杀非国家保护动物的权利。对于狩猎权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的规定。在《刑法》中关于狩猎罪也只是几个罪名加以规定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狩猎权没有特别的重视。

  在我国学术上对于狩猎权是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的。主要存在的两种观点是;第一种观点,学者认为狩猎权由人们取得有关的行政机关发放的猎捕证,通过所持有的猎捕证对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进行猎杀活动,由猎捕证里的内容,如只能猎杀某种类的动物,数量也是有具体规定的,通过猎捕证里的内容进行捕杀动物。所以这种狩猎权的取得是由于行政机关的特别规定而产生的权利,属于行政许可的性质;第二种观点学者认为,狩猎权是土地所有者利于在其土地上的生存的动物,将这些动物的猎杀权授予其他人,从而形成的一种个人私权利。这种观点认为狩猎权属于土地所有权的组成部分。这种狩猎权的取得没有国家规定,完全取决于土地所有者的自愿,相对第一种观点具有任意性、广泛性。

  从第二种观点可以看出狩猎权于土地所有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两种立法观点。

  (一)狩猎权属于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是个人对土地支配权的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支持这个立法点的是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土地私有制国家。这些国家认为土地为个人所有,从而个人土地上的一切归个人所有,归个人所支配,包括野生动物。美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狩猎权被认为是进入他人土地进行狩猎的权利。从而使狩猎权合法化、土地化、私人化。

  (二)狩猎权与土地所有权没有关系,土地私有制国家俄罗斯是典型的主张狩猎权的取得与土地私有没有任何关系,就如《俄罗斯联邦动物界法》第4条明文规定:“俄罗斯联邦领土范围内的动物界是国家的财产,对动物界占有、使用和处分属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这就意味着,私人土地所有人不能对动物享有任何权利。我国在法律上的规定也是野生动物是属于国家所有的。

  二、狩猎权的现状和狩猎权确立为私权的意义

  (一)狩猎权的现状。

  立法权上的现状,我国对于我国在法律上对狩猎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与狩猎权相关的罪名也是在《刑法》中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这三个罪名。

  1.狩猎权利的取得,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我国狩猎权的取得是由行政机关部门签发的猎捕证得到的,只是基于行政机关许可取得狩猎权利。

  2.狩猎权利的让与,我国狩猎权让与不是基于土地所有权,而是通过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这个法条的规定是出发点是行政机关发放的狩猎证。

  3.狩猎权的行使上,严格按照行政机关签发的猎捕证上的规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区域划分、狩猎时间、狩猎期限、狩猎动物种类、动物数量来具体行使狩猎权利。

  4.通过狩猎权猎杀的动物处分也是限制的,狩猎人不能任意处分自己合法猎捕的动物。

  狩猎权的取得是通过狩猎场所的特别使用权,如果没有得到区域的使用权,狩猎人就不能行使狩猎权,狩猎权的取得是通过合法的狩猎行为;如果没有通过合法的狩猎行为捕杀动物,就不能合法的拥有狩猎得到的猎物,从而对于猎物的处分权就无从谈起。所以,得到猎捕的动物这一目标的实现是通过获得合法狩猎场所的使用权和狩猎行为组成的。

  (二)狩猎权的确立在公权力的特点。

  狩猎权的取得和行使由于和保护野生动物密切相关,所以我国狩猎权来自公权力的限制是最大的。狩猎权的取得不仅仅要收到行政机关的许可,还要受到来自《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制约。狩猎人要是违反行政机关的许可超出许可范围猎杀动物,或者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猎杀动物就会导致取得的狩猎权消灭。

  狩猎权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并不承认狩猎权利在物权上的形态。没有使狩猎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属于公民。狩猎权的取得和处分来自公法的制约很多,相对形成了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权利。使得狩猎权是处于又公权和私权都存在的特点。

  (三)狩猎权在法律上的效力不具有排他性,狩猎权在世界其他国家属于准物权,所以具有物权的极强排他性。根据狩猎权的取得是行政机关限制场所内仅对特别的个人开放的狩猎权后,就注定了狩猎权不具备物权的排他效力。

  狩猎权在设立方面的排他性表现在,狩猎权在通过立法设立后,狩猎后狩猎权利人虽然能够占有、使用进过行政机关许可的场所。但是这种占有和使用都是局域狩猎行为,具有的是短暂性、手段性和非持续性的特征。

  狩猎权在取得狩猎物所有权方面也不具有排他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可以看出,他人在相同的狩猎场所猎捕动物,猎人也没有权利享受狩猎证上写明的可猎捕的动物,狩猎人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狩猎权具有排他的效力。而只能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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