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腐倡廉思想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1-08-18
浅谈腐倡廉思想论文范文

  要重视反腐倡廉制度公信力的建设,从其外部环境、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等多个方面来提升反腐倡廉制度公信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腐倡廉思想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腐倡廉思想论文范文篇一

  《 列宁反腐倡廉思想分析 》

  [摘要]

  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对惩治和预防腐败提出了一系列宝贵思想,在反腐倡廉的形势判断、主要内容、途径方法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征,是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

  [关键词]

  列宁;反腐倡廉;官僚主义;监督

  十月革命的胜利,使俄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国家。为了巩固苏维埃政权,列宁亲自领导了反腐败和反官僚主义的斗争,建立了党和国家监察机构,大力开展廉政建设,并给予有力的理论指导,形成了自己的反腐倡廉思想。其思想不仅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廉政建设思想,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建立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基础之上,又指导着俄国苏维埃政权的廉政建设,带有强烈的现实性和操作性。

  一、形势判断:共产党执政后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

  十月革命胜利初期,随着俄共(布)在全国执政,比较严重的官僚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就很快出现在党和政府中了。对此,列宁十分愤慨,甚至不无激愤地说:贪污受贿这种行为在我们这里处处可见。1921年l0月,他明确把“贪污受贿”列为当时每个党员面对的三大敌人之一。他断言:“只要有贪污受贿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1]因此,他把党和苏维埃政权反腐败的斗争看作“一场战争”,是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间的军事较量。他主张必须坚决反对腐败,惩治腐败分子。1919年2月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24号刊载了农民出身的红军战士古洛夫的来信,2月14日列宁写了回信,对农村中一些人的胡作非为,他发出这样的决心:“苏维埃政权已经枪毙了不少这类被揭发有贪污劣迹的公职人员,同这类坏蛋的斗争必须进行到底。”[2]

  二、主要内容:必须清除一切官僚主义

  官僚主义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复杂的历史现象。应该说,列宁直接使用“腐败”这个概念较少,抨击较多的则是“官僚主义”。他曾多次谈到,“在我们这里官僚主义已经复活”,“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3],“现在,整个工作上存在着不可容忍的疏忽大意和官僚主义”。他对当时俄国官僚主义者和官僚主义存在的普遍状况给予了充分估计,认为官僚主义不仅存在于政权机关,也存在于党的机关。1922年8月30日,在致阿•伊•李可夫的信中他甚至讲:“在我们这里,官僚主义真是多极了!”[4]他把官僚制度和官僚主义弊病看成是党和苏维埃的敌人。1922年2月22日他致信格•雅•索柯里尼柯夫指出:“我们所有经济机构的一切工作中最大的毛病就是官僚主义。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5],他在《论苏维埃共和国所处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中就指出“我们内部最可恶的敌人就是官僚主义者”,在反对官僚主义这方面不能有任何动摇。

  [6]对官僚主义产生的原因,列宁作了具体分析。在这方面,其认识有一个变化过程。最初他把官僚主义当作旧社会的遗毒,认为是旧官僚机构的腐败因素渗入到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之中,随后他又指出苏维埃政权中的官僚主义,既与苏维埃俄国经济文化落后密切相关,也与苏维埃俄国民主不发达、制度不健全密切相关。总的看,在列宁反腐倡廉思想里,他对官僚主义产生原因的认识,形成了一个系统的思维网络。这个网络由个人、政治体制和文化等三个层次构成。他认为个人膨胀的私欲、政治体制的弊端和文化心理的缺陷互相交织、互相作用,构成了官僚主义的主要根源。除了对官僚主义表达出强烈的厌恶和坚决的反对态度,列宁还主张通过定期检查、精简机构、建立责任制度等措施办法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1922年2月27日,他就改革人民委员会、劳动国防委员会和小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问题专门致信亚•德•瞿鲁巴,告诫苏维埃机关领导人不要忙于琐事,指出要“通过对人的考核和对实际工作的检查同腐败的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毫不留情地赶走多余的官员,压缩编制,撤换不认真学习管理工作的共产党员”[7]。同时,列宁对反官僚主义的长期性也有充分认识。1921年1月他在全俄矿工第二次代表大会俄共(布)党团会议上所作报告中指出:“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需要几十年时间。这是一场最艰巨的斗争,要是有人对你们说,只要采纳反官僚主义的纲领,我们马上就能摆脱官僚主义,那他准是一个爱说漂亮话的骗子。”[8]1921年5月16日,他在写给索柯洛夫的信中进一步指出:在一个农民国家中同官僚主义作斗争,需要很长的时间,要坚持不懈地进行;在俄国可以赶走沙皇、赶走地主、赶走资本家,却无法彻底“赶走”官僚主义,而只能经过长期的顽强细致的工作,慢慢地减少它。从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反对官僚主义的历史和反腐倡廉建设规律的角度看,列宁的认识无疑是十分深刻的。

  三、方式手段:人民监督是反对腐败和官僚主义的最有效手段

  列宁认为,在无法完全实现直接民主、国家权力只能由少数代表行使的情况下,加强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防止和减少官僚主义与消极腐败现象的根本途径。因此,列宁十分重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监督,认为它是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可靠保证。列宁十分重视工农和非党人士的作用。他对工人的道德品质和强大力量给予了高度肯定和充分信任。1918年5月20日,他在给彼得堡工人的电报草稿中写道:“我们需要几万名精干、先进、忠实于社会主义的工人,他们决不会受贿行窃,而能组成一支钢铁般的力量去反对富农、投机商、奸商、受贿者、捣乱者——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5月22日,在给彼得格勒工人的信中就整顿国内粮食工作说:我们“需要先进工人到所有生产粮食和燃料的地区,到所有运输和分配粮食和燃料的重要地区,去进行大规模的‘十字军讨伐’,以便加强工作,十倍地加强工作,以便帮助各地方苏维埃政权机关实行计算和监督,以便用武力消灭投机活动、受贿和懒散现象。”[9]1919年1月17日,他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莫斯科苏维埃和全俄工会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上进一步指出:要“尽快在各地一切粮食机关中实行工人检查制度,并把这一制度推广到粮食人民委员部所属各单位,以便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进行坚决斗争”[10]。1919年3月19日,列宁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指出:“只有当全体居民都参加管理工作时,才能把反官僚主义的斗争进行到底,直到取得完全的胜利。”[11]由于粮食状况恶化,1919年4月3日召开了莫斯科工人和红军代表苏维埃非常会议,列宁在报告中指出,为加强粮食和运输部门的工作,要“大力吸收觉悟的工人和农民参加交通人民委员部和国家监察部的工作,以改进工作,根除官僚主义、拖拉现象和文牍主义。”

  [12]列宁在《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工人检查问题的指示》、《对〈工农检查院条例〉草案的意见和补充》等著作中多次谈到了建立和加强社会主义监督机构的问题。他认为,随着大规模建设的开展,必须建立起国家监督,应当吸收更多的工人和劳动农民来管理工业、管理整个国民经济。列宁提出要“把全体劳动群众,男子特别是妇女都吸收来参加工农检查工作”[13]。1920年2月,列宁在布拉古舍—列福尔托沃区非党代表会议上讲话再次强调了工人、特别是非党工人在加强监督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他提出,“应当使工人进入一切国家机关,让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而这应当由非党工人去做”。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他又讲到:“我们将尽一切可能从下面提拔工人以消除官僚主义”[14]。关于对待非党工人的态度,1921年5月4日俄共(布)中央批准了经列宁修改的致各省委、县委、各共产党党团和工会的信稿。信中指出:“非党工人希望担任苏维埃和工会的负责职务。党应当对此表示欢迎。党必须能够通过自己的支部和工会发现最优秀的和最坚定的非党男女工人(以及农民),并将他们安排在适当的岗位上(其中包括工农检查院)。这也是我们反官僚主义斗争取得胜利的保证。”[15]列宁进一步阐述了掌握罢免权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最有效途径。1917年11月,列宁在起草《罢免权法令草案》时指出,任何机关,即便由选举产生,判断它是否真正民主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其标准只能是看它是否实行选举,是否承认和保证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罢免权。列宁的这一思想认识,对社会主义国家反对腐败和官僚主义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威慑力量:依法严厉惩治官僚主义者和腐败分子

  列宁认为,要防止和消除各种腐败现象,就必须加强反腐立法,依法严厉惩处腐败分子。1918年5月2日,莫斯科侦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受贿和敲诈案由莫斯科革命法庭开庭审理,在案情属实、本人供认不讳的情况下,法庭只判了相关人员半年监禁。判决后第三天,列宁得知相关情况,当天就写了便条给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提出了他的想法,要求对此类人员进行严惩,提出:“必须雷厉风行地立即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行贿受贿者(受贿、行贿、为行贿受贿拉线搭桥或有诸如此类行为者)应判处不少于10年的徒刑,外加强迫劳动10年。”

  [16]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强调要对腐败分子严惩不贷,对纵容腐败分子的人和事毫不容忍,也力主严惩。当列宁知道到前述莫斯科革命法庭轻判受贿者一事后,非常生气,立即致函俄共(布)中央,请求将开除审判案件党员党籍的问题列入会议议程。他在信中指出:“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这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这样的同志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并且应该开除出党”[17]。不仅如此,列宁还主张,在相同的情况下,对共产党员的惩治应更加严厉。1921年6月,俄共(布)中央发表了关于党的机关与司法侦查机关相互关系的通告信。其中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司法机关必须将待审的共产党员交由党委委托的人保释;党委必须在向它介绍案情后三天内就案件的实质作出结论。这在程序上使党委直接介入了司法审判并预先决定审判结果。列宁对此明确指出,这些规定是有害的,并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按照党员犯罪应加重判刑和“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的地位得以从轻处理的可能性”的精神,全面修改通告信。1922年春,莫斯科苏维埃中央房产局营私舞弊案案发。3月18日,列宁愤然拟就了《就惩处犯罪的共产党员问题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提出三项建议:一是给包庇违纪党员的莫斯科市委以严重警告处分;二是向各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三是通告司法人民委员部,法庭对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列宁还特别强调:“执政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真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18]。列宁惩治腐败态度之严厉可见一斑。

  浅谈腐倡廉思想论文范文篇二

  《 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探讨 》

  摘要:

  国有企业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意义重大,针对国企腐败滋生的几大原因,笔者提出首先要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其次,必须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构筑反腐倡廉教育新格局;第三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网络。

  关键词:

  党的建设;廉政;国有企业

  一、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意义重大

  (一)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证党健康发展的需要。什么样的党风就表明党是什么性质的党,廉洁是我们党的性质的要求,任何腐败行为都有悖于党的性质和党章的规定,党内不正之风的存在,就是对党的性质的背离。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在党的全部基层组织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国有企业的党风是全党党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让腐败行为在国有企业内发展和蔓延而不加以纠正,则势必会影响到全党党风,从而影响到党的性质,危及党的生存,使党丧失执政的基础,动摇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国有企业中的腐败现象同党政机关中的腐败现象在一定意义上是有内在联系的,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往往与党政机关的腐败现象纠缠在一起,相互影响,互为因果,是权钱交易的两个方面。在国有企业中开展反腐倡廉,有助于促进一些党政部门所存在的腐败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和重要支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它把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如果让腐败现象在国有企业蔓延,则势必造成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紊乱和低效,削弱、阻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妨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才是社会主义社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如果让腐败现象肆意侵蚀、瓦解和破坏国有企业,则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将遭到动摇,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就将会改变。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必将导致不正常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使企业很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现代企业制度很难建立起来,这一切又会加剧企业的腐败行为,造成恶性循环,妨碍规范、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三)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国有企业不单纯是经济组织,它还具有社会主义政治属性。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坚持企业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服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服从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违法经营、不道德经营行为都是与国有企业性质相悖的。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从内部预防和抵制违法经营及不道德经营行为的发生,防止企业行为偏离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另外,我国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在流失的国有资产中因腐败问题而造成的占很大比例。不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就难以制止国有资产的“大出血”,就不能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当前国有企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

  只有认清国有企业产生腐败现象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效措施反腐倡廉。腐败现象在国有企业中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是:

  (一)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新旧体制并存,计划行为与市场行为并行,旧的体制已被打破,失去约束力,新的体制还未建立起来或还不完善,这就给腐败现象以可乘之机,从而诱发了化公为私、权力商品化、权钱交易、假公济私等腐败现象的产生、蔓延甚至泛滥。新旧体制的转换,必然有一个过程,只要这个过程没有完成,诱发国有企业腐败现象的因素就会存在。

  (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国有企业是一个从事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经济实体,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主钱”,许多部门和个人具有人事、财力和物资的处置权。而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关键地位,在企业领导层中处于统帅地位,在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实施决策中处于指挥地位,不少国有企业都是法定代表人一个人说了算,这种特殊地位使得党组织、工会、职代会很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而且企业的各级干部大都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提拔任命的,加上企业小团体利益驱动,使得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这种局面很容易诱发腐败现象。

  (三)思想政治工作有所削弱。在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历史转折时期,有些国有企业错误地把工作重点片面地放在物质文明建设上,而忽略了精神文明建设,造成政工队伍人员严重流失,削弱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紧,造成一些错误的腐朽没落的东西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抵制和批判,一些糊涂认识和陈旧观念得不到疏导和澄清,导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正之风在国有企业中滋生蔓延。

  三、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几项措施

  1.健全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与运行机制。中共中央向全党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不但论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而且提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措施。这为我们全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以此为指导,国有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入手,突出重点,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尽快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统一领导。就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党委委员对监督广大党员、干部负有首要责任,党委对于反腐败斗争具有统一领导作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要抓组织领导,抓工作部署,抓效果考评。特别是党委书记,要亲自抓落实,以确保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到位。党政齐抓共管。就是要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和行政都要共同努力,狠抓落实。无论是党委领导班子,还是行政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带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都要严格、全面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以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到位。对于国有企业来讲,做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离不开行政领导的支持,离不开各个部门的配合。财务、计划、审计、人事、组织等各个部门,特别是一些掌握人、财、物的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自觉纠正、杜绝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争当廉政建设信得过先进部门。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还要密切配合纪检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到位。依靠群众参与。就是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实践证明,群众的举报与支持是发现和破获重大腐败案件的重要渠道。因此,要以对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信访和举报件的查实,做好每一次群众来访的接待,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以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监督到位。

  2.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必须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点”主要是“高管人员”。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也是监督的重点。这部分人位高权重,一旦搞起腐败,危害甚烈,影响甚大。对这类人员,监督的重点要放在政治是否清醒,用人是否公正,办事是否公道,作风是否正派,行为是否廉洁等方面上来。要通过抓廉洁自律,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首先,加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牢固构筑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要以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其次,加强法制意识教育,牢固夯实党纪国法防线。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也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通过《党章》的深入学习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广泛宣传,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内容,对照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反思,清醒自己应该想什么说什么做什么,不应该想什么说什么做什么,进而变他律为自律,自觉构筑和夯实党纪国法防线。“面”,就是一般的党员干部。对一般党员干部的教育要注意与思想和工作实际相结合。既善于依靠各级党组织进行灌输教育,又善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既善于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又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既注重正面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又注重反面教训的警示作用。要把法纪法规教育与正面典型教育、案例警示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岗位职责的履行密切联系起来,理论实践双管齐下,培养和提高他们的廉洁勤政意识,夯实、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党的纪律防线和法律法规防线。通过教育和培养,使广大党员干部能够达到觉悟高于群众、素质优于群众、能力强于群众、贡献大于群众的要求和标准。

  3.构筑企业反腐倡廉的工作网络。宣传网络——宣传教育经常化,突出一个“频”字。要抓住各个时期,开展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做到常敲警钟,常刮廉风。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企业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进方法。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掌握反腐倡廉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大力宣传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方针政策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不断强化广大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监管网络——监督管理制度化,突出一个“严”字。一要加强党内监督。“两个条例”首次明确赋予了党代表的监督权利和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民主监督,增强民主决策意识,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逐步实现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二要加强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厂务、政务公开,实行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等制度,逐步推进两级领导干部职代会和民主生活会述廉制度,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各党支部党风政绩监督小组及监督员的作用,让职工群众有充分的参与权、知情权和民主评议监督权。三要加强舆论监督。“两个条例”的出台,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认了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内部的新闻媒介在加强企业运作与管理的舆论监督上,也可以积极尝试。四要加强法律监督。“两个条例”首次把各地实践探索出的廉政建设的办法、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并把党内监督和处罚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要以“两个条例”的宣传、贯彻为主线,强化广大党员干部法纪意识。纪检组织还要与当地司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出现干部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移交司法程序处理。五要加强制度约束。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定期申报收入、廉政谈话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定。把执行制度、加强监督同对领导干部的严格管理结合起来。惩治网络——对腐败现象进行综合治理,突出一个“狠”字。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等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干部搞腐败,涣散人心,败坏党风的形象,污染社会风气,影响极坏,老百姓也为之深恶痛绝。对腐败分子要严惩不贷,做到发现一个,严肃惩处一个,惩治务必从严从重,使之付出惨重代价,提高腐败成本,以起到惩戒的作用。

  浅谈腐倡廉思想论文范文篇三

  《 价值革新与反腐倡廉研究 》

  “政有常道、法有恒训”,从传统资源中汲取养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和一般逻辑。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国度,有着深厚的优秀历史文化资源。这些优秀的历史文化资源,不仅是人们脑海中传承的记忆,而且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更是影响着现在和将来的民族文化基因。同志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一百七十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1]。“从传统中继承,在传承中创新”既是现实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对待传统的科学态度,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在“全面从严治党”成为中国道路继续深化发展的战略举措的当下,科学地继承和批判地吸取传统资源尤其是儒家伦理政治传统的优秀基因自然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之意。但毕竟儒家伦理政治传统产生于以自然经济为根基的封建专制时代,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作用,必然涉及一个从形式到内容再到功能的现代革新与转换。

  1价值目标由君本性向人民性转换

  虽然说政治的运行和发展本身就有着廉洁的内在要求,但是在国家和阶级并未消亡的时代,廉洁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谁”的问题。是为了权力运行主体自身的利益,还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廉政建设的立足点,是区分不同阶级属性的国家廉政建设价值取向的根本标准。反映中国古代私有制社会廉政建设的儒家伦理政治传统,虽然客观上对广大受压迫民众有一定的益处,但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实现以君主为核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以君为本”的。如今,我们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以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旨归。因此,继承和发扬以儒家伦理政治传统为代表的古代廉洁文化,必然要求实现由君本性向人民性的现代转换。自然经济时代统治者的权力不是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而是依据于武力争夺并世袭传承。把人束缚于土地的农业文明强化了血缘联系并和据此发展的宗法等级制度两者互相交织,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家国一体”的结构。这种结构既造就了至高无上的皇权,又培育了霸道独裁的家长制作风。君主集国家权力和家长权力于一身,把天下视为自己家族之私产,造就了绵延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政体。经济的私有、上层建筑的专制必然影响和决定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儒家伦理政治传统坚持以君为本的取向正是根源于此。这种君本取向不仅以尊君、利君为价值旨归,而且把君主奉为廉政建设的主宰者和裁判者,一切以维护君主的利益为标准,而不是维护广大百姓的利益,廉政为民只是一种缺乏根基的美丽外衣和空洞口号。这种君本主义的廉政建设进一步巩固了君主专制。君权至上和君主本身的贪婪成为腐败的总源头,君主专制制度成为诸多腐败现象产生的总根源。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君》对此进行了无情的揭露:“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由于君主专制本身的内在缺陷,传统的廉洁思想无法帮助他们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而是陷入分分合合的朝代更替轮回。

  如今,君主专制已被扫进历史的坟墓,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战建立了全新的人民共和国。我国作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得到真正的承认和彰显,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以人民利益为本”是无产阶级政党和其他一切政党的核心区别。毛泽东同志说过:“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2]强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3]所以,政治清明、官员清廉、政府清正是廉洁的一般目标,而“以人民利益为本”则应该是现时代衡量中国政治发展的核心标准。以儒家伦理政治传统为核心的传统廉洁思想对当前反腐倡廉依然有不可忽视的借鉴作用,但在其价值旨归上应注意其君本性向人民性的时代转换。

  2治理方式由德治主导型向法治主导型转换

  根源于农耕、血缘和宗法的儒家文化有一个典型的特征就是泛伦理化。“在儒家心目中,人与人之间似乎只有一种关系,即伦理关系,其他关系,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都被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伦理化了。”[4]“内圣外王”是对以君主为代表的官僚阶层政治人格的理想化描绘,“德主刑辅”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治理模式,在廉洁建设上自然也不会例外。这种德治主导型的廉政建设是“以良好的伦理道德准则约束公职人员的权力,规范掌权者的行为,并通过道德教化和个人修养等方式把这些准则转化为掌权者的内心自律,从而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和道德人格,筑起防腐抑腐的道德防线,倡导清正廉明之风。”[5]这种廉政模式把其逻辑基点建立在“修身”之上。《礼记•大学》中“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就是对儒家伦理政治传统根基的经典概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儒家对人生发展道路的逻辑概括。良好的道德品质是社会运行的润滑剂。孔子提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就是看到了良好道德品质的重要性。加强道德自律,塑造良好的道德品格,有利于减轻社会运行的成本,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特别是从政者高尚的道德品格在政治运行和社会风气中有着重要的表率和引领作用。子罕辞玉、公仪休拒鱼、杨震拒金等故事广为人们津津乐道就反映了道德引领的巨大影响力。儒家特别推崇这种道德教化,《孟子•尽心上》中孟子就表达了善政不如善教的观点:“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通过道德教化,使掌握和行使权力的各级官吏注重强化道德修养,养成清正廉洁的为官从政之德,是中国古代社会德治型廉政模式的特征。当然,在实际的运行中各朝各代都有相应的一些法律制度安排,如选官制度、监察制度、俸禄制度、言谏制度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度都是围绕“以德治吏、以德促廉”这个核心理念而制定和实施的。

  以德倡廉的德治模式看到了道德修养对于政治运行的重要性,以道德教化、个体自律等道德手段倡导权力行使者为官清廉,在中国古代社会成为朝野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方式。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确实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历朝历代涌现出一些令人尊敬、受人敬仰的明君和清官廉吏。然而德治型的廉政模式存在着先天的缺陷。一是赋予了道德过多无法承担的责任。道德不是万能的,它是上层建筑中相对柔性的社会调节方式,在社会生产力普遍低下的时代,脱离物质根基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会导致道德的小众化和虚伪化。所以在漫长的封建时代,有案可稽的清官廉吏始终只是庞大官吏队伍的极少数。二是把廉洁的根基奠定于个体的道德之上,势必走向“人治”的窠臼。德治型的廉政治理模式对君主的个人道德要求很高,而这是很难得到保证的,即使是被誉为千古明君的李世民也曾干过弑兄杀弟、夺人妻女的丑事。因而通过这种模式来实现长久的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和官员清廉只是一种空想,历史也证明没有哪一个朝代曾解决腐败这个政治顽疾。三是把廉局限于“德”的范畴,把它视为国之维、吏之宝、士之节、民之宝,没有拓展到“才”的领域,并不关心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和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资本的双重作用日益显现,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新矛盾,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日益滋长,刺激了腐败的易发、高发、多发,加之传统人情关系、血缘关系的影响,使得我国的腐败问题更加复杂化。因此,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政治生活,在当前的廉政实践中,克服特权意识、人治观点,重塑规则意识显得十分重要。所以,反腐倡廉选择更具强制性和规范性的法律和制度,走向法治主导型是大势所趋。通过完善法律制定、执行体系和国家相关制度体系,让整个国家、社会日益规则化,再加以道德等柔性体制的配合才是应对当前腐败的最佳选择。近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等重要思想,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等重要思想,反映了我们党对当前国情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精准把握。

  3治理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换

  孟子把“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视为天下之通义。这代表了古代思想家对自然经济时代社会分工和阶级状况的现象性认识,也反映了私有制社会中少数剥削阶级统治多数被剥削阶级的社会实际。在自然经济时代,政治实践只是统治阶级的专属领域,广大劳动群众只是社会义务的单纯承担者,而无政治权利可言,自然也被排除在廉政活动之外,廉政成为拥有政治话语权的官僚阶层自说自话的独角戏。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们确实在廉政建设方面进行了许多努力和尝试,但他们关心的始终是自身的统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百姓利益只是一件徒具表象的华丽外衣,根本不可能关照到作为他们对立面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他们惧怕人民群众的力量,大力压制人民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成为他们的共识,广大民众没有参与官员选拔、考绩与监督的权利,无法成为廉政活动的参与主体,而是与之无关的局外人。所以,中国古代的廉政活动得不到广大群众的积极回应。这种单一化主体的封闭体系,必然面临廉政主体单一的尴尬局面。而本该是国之柱石的少数清廉之士往往被腐败官僚集团视为异类,受到孤立、排挤和打击,如被誉为“四知先生”的东汉杨震因正直不屈权贵,又屡次上疏直言时政之弊,为中常侍樊丰等奸佞所忌恨,最终落得个罢免遣返饮鸩自杀的凄惨下场;有“海青天”之称的明朝海瑞屡遭弹劾一生坎坷,罢官、入狱、失妻丧子,孤独而终连办丧事的钱都没有。历史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这些廉洁官员虽然在封建王朝中独树一帜,但当贪腐成为一种时代的内在顽疾,他们单薄的力量是无法扭转贪腐的官场风气,无法改变任何一个强大的封建王朝走向倾覆的历史宿命的。因为这根源于少数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对立的自然经济时代社会生产关系对抗性的社会内在矛盾。所以说缺乏人民群众支持的单一廉政主体,无法支撑长久的廉政实践,不可能使廉洁成为一种主导性的社会潮流。元代文人张养浩《山坡羊•潼关怀古》中的一句“兴,百姓苦;亡,百姓苦”道尽了中国古代社会清廉正直之士的辛酸与无奈。而在当今中国,由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成为我国反腐倡廉的出发点,广大人民群众也是廉政实践活动的参与主体,这与传统社会廉政建设的单一主体性有根本的区别。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在法理上赋予了人民管理公共权力的权利,使得廉政实践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积极回应和参与,成为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拥护的时代潮流。这也是我国的反腐倡廉能够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所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人民群众参与的有效渠道,保证他们监督权力的行使。近代以来追求民族解放的坎坷历史征程给予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我们的成功是源于人民群众的支持。苏联解体的历史教训也告诉我们,脱离人民群众将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危险。让人民群众进行监督能够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以来中纪委采取了设立中央巡视组到各地巡视的新举措,打虎拍蝇取得了不错成效,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和拥护。但要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在笔者看来除了要提升现有体制效能外,更应建立广泛的群众监督机制,理顺群众监督的渠道,完善相应的保密保护体制,探索构建“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态。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将是我国今后发展的方向,并且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五大原则之一。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那么,建立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将是我国落实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和必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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