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政治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1-02
美国政府政治论文范文

  美国是由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50个州和关岛等众多海外领土组成的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美国政府政治论文范文,希望你们喜欢。

  美国政府政治论文范文篇一

  美国政府管制权力的历史考察

  摘 要 政府对私人财产权利进行限制的现象在各国是普遍的做法,通常是基于保护和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构成征收则予以补偿;但对于未达到征收程度的管制行为,是否进行补偿,各国的做法并不一致。本文聚焦于美国,以美国社会对政府的管制权力进行控制为视角,梳理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方面的历史观点和最新进展,揭示美国政府管制权力演进的历程。

  关键词 财产权管制 管制征收 警察权 正当法律程序

  作者简介:朱双阳,郑州大学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40-03

  美国社会肯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对私人财产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力,该权力被称之为管制权,同时对该权力抱持着时刻警惕的态度,防止对私人财产权利造成不当的侵蚀。一个普遍的认知是政府有对私人财产进行限制的权力,但该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所控制。与对政府管制权力控制相对的是对私人财产权利保护的问题。当然,从现代民主国家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出发,对财产权利的保护不必然招致对政府权力的严格限制。但财产权保护理论的变迁对控制政府管制权力的影响将成为本文论述过程中的隐性脉络。

  一、美国财产权管制的基本理论

  美国涉及私人财产利用限制的理论有三种:传统征收(eminentdomain)、警察权管制(police regulation)和管制性征收(regulatory takings)。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声明“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未经公平补偿,私人财产不得被征做公用。”�该条款成为美国公用征收的宪法依据。根据此宪法修正案,联邦及各州政府为了公共目的,可以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但必须进行公平补偿。第五修正案也因此被称为“征收条款”,此类征收被称为“公用征收”(eminent domain),也是最为传统的征收类型。传统征收的依据为“征用权”,是自普通法时期就被广泛承认的、主权国家政府所拥有的一项权力,即为了国家或大众的需要,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州政府可以在公平赔偿的基础上征收私人所有的土地。�

  各州政府为了“公众健康、安全、精神或者综合福利”,对私人财产的使用进行管制(regulation),例如禁止开发者在居住区周围建化工厂,将某一区域规划为公共用地所有者不得改变用途等,不需要进行补偿。州政府行为的依据是“警察权”,即州政府为了公共健康、安全、精神或综合福利而对私人财产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的权力,该项权力为州所独有,联邦政府没有此项权力。“警察权”成为州对抗财产权人抵制政府管制行为的有力工具。

  如果警察权的行使造成了直接占据某私有财产,或者对私有地产进行限制使得该地产上的价值遭受严重损失达到了与征收相同的实际效果,则发生“财产取得”(takings),应当适用征收条款对财产权人进行补偿。这种因管制行为而形成的征收,被称为“管制性征收”(regulatory takings)。

  由以上可以看出,政府可以对私人财产进行限制的认识毫不新鲜,事实上,在美国早期,对财产和精神的约束就非常普遍。政府行使主权权力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组织和管理,这种权力是至高无上的。美国宪法的拟定者采用了联邦主义,将一些权力保留于州,并且这些权力为州排他性地拥有,是联邦政府所没有的,对于州所具有的这些权力的集合,借助“警察权”这一词组代为表述。警察权的这一“权力束”包含了广阔的权利内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无一可脱离其范围,其中州基于一定的公共目的而对私人财产的使用进行限制的权力正是其中受到持续关注和广泛讨论的一项。�在持续不断的对管制行为提起挑战的案件中,是否应当对这一权力予以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和方式上加以限制一向是争议的焦点。

  二、警察权与政府管制权

  “警察权”这一词组在美国法理论中是对州政府管制权力的一个普遍而又含混的代称。大多数有关管制征收的观点和文章都未超越这一基本的概念,在谈论管制征收权力演进之前,需要对警察权有必要的了解。

  (一)警察权――一个法律概念的提出

  “警察权”这一用语是在marshall 和taney 法庭尝试着界定联邦和州权力时提出的。1827年首席大法官marshall 在brown v. maryland 案中第一次使用该术语,此案中,被告maryland州要求外国商品进口者获取许可证并缴纳50美元的费用。未来的首席大法官 taney 为maryland州代理本案,他辩称,判定(州的)管制行为违宪将损害州保护其公民免受诸如火药之类的危险进口物品伤害的能力。marshall 驳回了taney的抗辩,认定管制行为违宪,但同时他承认:“直接没收火药的权力是警察权的内容,该项权力无可置疑地由且应当由州保留。”

  在起草美国联邦宪法时,“警察”一词指主权集合体的治理和管制权力,在当时是通常用法。赋予联邦政府有限的、可列举的权力后,联邦宪法将美利坚合众国的其他主权权力保留于各个州。这些被保留的权力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被表述为“余留主权(residuary sovereignty)”。

  1842年的prigg v. pennsylvania 案中,再次讨论到警察权。在prigg案中,法庭废止了宾夕法尼亚州的一项法令,根据该法令上诉人被指控暴力迫使一位黑人妇女从宾夕法尼亚州搬迁到马里兰州。法庭意见中,story 法官清晰说明了警察权属于各个州,源自州的一般主权,各方意见都使用“警察权(police power)”指代州的一般主权权力。

  (二) 警察权与警察管制权

  联邦最高法院是在界分联邦与州权力的案件中提出“警察权”这一词语,因而这一词语理论上被等同于州的广泛主权权力毫不令人惊奇。警察权被定义为州权力,但随后它的实践范围于判定州行为有效性的案件中得到演进。这些案件只关注警察管制行为的有效性,于是,警察权几乎立即就被视作是一种管制权力。   现在警察权常常被理解为一种管制权力,但实际上它的内容远不止于此。一个州的警察权是“在其领域上由其主权衍生的政府权力;”因而,在最广的意义上,警察权还包含其他与管制权独立的权力内容。当州兴建一所法院,进行土地利用管制许可对一项房产进行使用,通过征收取得该房产作为法院的办公楼,或者征税以支付修建和运行该法院的费用时,州在行使其主权,即警察权。

  根据对州管制权力历史的传统表述,在十九世纪末期之前普遍的警察权管制行为并不常见。代表警察管制权实质发展的关键性事件为1851年的commonwealth v. alger 案,该案分析性地将构成美国早期警察管制权基础的普通法原则与由联邦最高法院界定的反映在“警察权”词组中的广义政府权力联结起来。

  三、警察管制权的演进及时代背景

  美国政府管制权在历史上是动态发展的。早期,即回溯至独立战争阶段甚至更早时候,管制行为已经存在。在某些州和地区,组织体(polity)的市政可以根据法令对居民的财产或人身进行组织和控制,以促进共同体的发展和繁荣。�但警察管制权实质发展的最重要一步于1851年的commonwealth v. alger 案到来。

  (一)alger案与shaw的宽泛警察权定义

  1851年马萨诸塞州一项法令对滨海财产占有人在波士顿湾某些区域修筑码头的权利加以限制,alger案中该法令被质疑。shaw大法官根据“出自于文明社会本质的固有原则”分析财产持有人的各项权利与州的立法权力。根据此原则,“每个财产持有人……遵循潜在的责任,他对于财产的使用可以被管制,不得损害他人享受其财产的平等权利……也不得损害社群的权利。”�在shaw看来,警察权只是政府实行它认为适当的管制行为以维护群体利益的权力,需受合理性、合宪性的约束。

  shaw法官承认警察权的外部边界模糊不清,但指出在许多案件中一项政府管制行为的合理性与适当性对于“理智的头脑”�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些显然合法的管制包括不得在居民区仓储火药的禁令,防止火灾危险的建筑标准,以及使用管制法令阻止传染疾病医院的建设等。尽管对此等用途的禁止减损财产的价值,给财产所有者造成经济损失,但shaw认为无需补偿,因为这些管制行为的依据是警察权而非征收权。

  一些评论者,如著名的ernest freund 和thomas cooley,审视了shaw的言论得出:shaw的警察权的定义限于对侵益性使用(noxious uses)的管制。其实,shaw的警察权观点复杂得多。对shaw来说,警察权显然包含了对违背普通法原则的行为的管制权,但不止于此。

  shaw拿一个火药库的案件做例子:尽管每个人都赞同在离村庄太近的地方建造火药库属于危险使用,按照普通法应当予以惩处,但是对于太近是多近却意见不一。也许一些人认为是两百公尺,其他人认为是两千公尺,“对于这样宽泛的范围,谁能肯定,谁能知道多近是太近,多远算太远呢?”确定性是必要的,而只有积极的立法能够提供确定性。这一需求赋予议会权力制定“确定及保障公共权利”的法律。因而在alger案中被质疑的法令有合法的立场,基于该立场不能修筑码头,alger的码头即便没有危害性也仍受政府管制的约束。

  alger案促使能动主义的政府管制权力的发展。alger案的重要性在于,shaw使公众了解到,议会获取权力的方式以及“警察权”这一新词所代表的的广泛权力同普通法管制传统的联系。

  (二) 禁酒令(prohibitions)与“实质正当程序”的出现

  美国政府管制权的程度和种类在19世纪50年代发生了改变。这一转变最具影响的例子是限制酒精饮料生产的变化。美国早先曾对酒精及公共精神进行过积极的管制。但是这一管制传统在各州纷纷颁行严格的禁酒令从而提升了管制力度时开始遭到强烈的抵触。�正如novak写道:

  “禁酒令成为法律和议会在管制公共道德及酒精饮料历史上的绝妙分水岭。社会群体和当地行政官员手中的权力和裁量权被全部夺走,取而代之的是对一种之前为法律所许可的大有利可图的活动在州范围内的概括性立法禁止。thomas cooley阐述了禁酒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酒精饮料交易合法,所用资本受法律保护,随后议会介入了,通过基于公共使用这一总的原因的立法,使交通废弃,就业被完全破坏,并使手中的财产折损至票面价值。’他补充道‘往日的商人变成现今的罪犯,而他所居住的房屋或许成为公害。’”

  同19世纪中期的其他立法创新一起,禁酒令及其造成的法律、政治反响改变了对于立法权限、权利本质以及警察权作用区域的传统认识。随着在19世纪中期到19世纪末向能动主义管制权的演变,警察权的实际定义在州层面上脱离了它的普通法根源,许多创新性的管制行为随着警察权领域的扩张开始受到实质正当程序原则的审查。

  四、对警察管制权的挑战

  早先的论著作者曾试着用支持警察管制行为的案件所反映的普通法学说来解释警察权,法院也常常借助公认的权力的合法目的来定义警察权,再后来,实质正当程序条款时代到来。这些理论与学说审查政府管制行为的方式不尽相同,但有着相同的目的,那就是为政府管制行为加以说明并进行合理控制。

  (一) cooley 和 teideman――普通法原则的限制

  cooley的文章首次发表于1868年,极大地影响了19世纪末的法律思想。cooley 查看了shaw在alger案中的言论之后得出,警察权仅限于排除有害使用。这一解释是对alger案的误读,混淆了警察权的目的,而shaw认为这些目的对于“理智的头脑”来说是很明显的,shaw宽泛而隐晦的警察权概念包括对于“根据普通法,本身没有错误或者不必然具有危害性而应予惩罚”的使用的管制。

  tiedeman的著作中对于政府管制的敌意更加明显。像许多自由主义学者一样,tiedemann深受herbert spencer的社会进化论哲学影响。斯宾塞主义社会思想的追随者们激进地反对政府对于经济事务的管制,认为管制行为干涉了人类社会的进化。正如一名斯宾塞主义者所说:“必须认识到我们不能逃脱二选一的抉择:自由――不平等――适者生存,不自由――平等――不适者生存。前者带着社会前进,使优秀的成员受益;后者使社会倒退,低劣的成员得益。”�tiedemann通过阐述政府权力的宪法边界,以求得“社会秩序和自由”免于遭受“社会改革者的激进实验。”   (二)公认目的的控制:健康、安全、精神及福利

  许多法院和评论者曾试图以警察权的公认合法目的来审查警察管制行为。最具影响力的例子是首席大法官redfield在thorpe v. rutland & burlington r.r 案中的观点。他将警察权界定为州“保障其普遍舒适,健康和繁荣”而对人或者财产加以约束的权力。许多使发展了警察管制权理论的案件都涉及政府管制的合法目的,如州的安全,健康,道德,安静和秩序等。

  在thorpe案中,大法官redfield写道:“据我所知,毫无疑问的是,除了要遵守成文宪法外,美国议会在立法方面有着同英国议会一样不受限制的权力。”这样,对大法官redfield的“舒适,健康和繁荣”言论应作的理解是,它们涉及政府行为的公认合法目的,但并非将警察权局限于实现此类目的。然而,法院和评述者们一次又一次地将警察权的公认目的作为约束而非例证,试图对警察权的范围加以限制。最著名的例子是作为经济上实体性正当程序典范(的lochner v. new york 案。

  (三) lochner案时代实质正当程序的兴起和式微

  在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早期这段时期新型的警察权管制行为经常遭受实质性正当程序条款的挑战。联邦最高法院的lochner案和 nebbia v. new york 案分别代表着实质正当程序的顶峰和消逝。

  lochner案中,纽约市的一则法律规定面包房的工作时间为每周60小时。法庭意见中,大法官peckham指出,一定存在“对于州合法行使警察权力的限制。”否则“警察权”将会成为州使用不受宪法制约的无上权力的欺骗性称谓。对法院来说问题是,法规是否在“州警察权的范围”之内,是否符合实质正当程序程序。

  将近三十年后判决的nebbia案,则标志lochner时代的终结。回顾了一系列支持警察管制的案件后,roberts大法官得出结论,只要管制行为同某一合法目的有相当关联,而且既不专断也不差别对待,就不会违反正当程序。也就是说,nebbia案之后,对于在lochner案中设置的实质正当程序问题,不论被质疑的法令是否“在州警察权的范围内”,答案都几乎是肯定。

  对于lochner法庭设置的以“实质正当程序”检视被质疑管制行为合法性的问题来说,该管制行为是否“属于州警察权的权力范围”已经无需考虑了。也就是说,nebbia案之后,对政府管制行为的制约方式从“判定警察权力本身的范围边界”转向了“州管制行为是否符合实质正当程序”的判断。因为警察权的边界范围始终模糊不清,而实质正当程序的标准相对明了――存在合法目的,同时无专断歧视――这一转变使管制案件的处理不用再纠结警察权的定义问题。

  注释:

  ①②“nor(any person shall)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③ 因为管制行为直观地表现为对私人财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较多地引起公众的关注。

  ④ novak在他《人民的福利》一书中对美国早期根据丰富的普通法传统先例所进行的管制行为做了分类。

  ⑤拉丁格言,英译为:one should enjoy his property in such a manner as not to injure that of another person.一个人对其财产的使用不应损害他人财产的使用。

  ⑥原为:”well regulated minds”.

  ⑦novak, the people’s welfare,supra note 36,at 177.

  ⑧tiedeman, supra note 68, at vi-viii(1886),(quoting william graham sumner).

  参考文献:

  [1]benjamin barros.the police power and the takings clause.widener law.2004.1.

  [2]novak.the people’s welfare,supra note 36.

  [3]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法学.2005(5).

  [4]邓煜祥.从财产权保障是观点论土地使用管制与损失补偿――美国法管制准征收概念之引介. 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学位论文.2007.

  [5]李�.财产取得:美国土地利用控制的核心问题.出版信息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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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政府政治论文范文篇二

  美国政府审计发展及其启示

  摘 要:美国政府 审计的 发展过程在西方国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审计业务和审计准则也体现了现代政府审计的发展水平。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政府审计的动态,介绍了美国政府审计的发展情况,并结合我国政府审计的现状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美国 政府审计 审计业务 审计准则

  一、美国政府审计发展历程

  美国政府责任署(unitedstates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gao)是服务于国会的独立、无党派的机构。政府责任署由总审计长领导,美国政府责任署的前身是美国审计总署,创建于1921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联邦财务管理混乱,战时花费产生巨额的联邦债务,国会需要更多的信息来控制联邦支出。《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案》要求总统编制联邦支出年度预算。同时法案提出设立审计总署,授权审计总署调查与公共资金收入、分配和使用相关的所有事项,提出改进公共支出经济性和效率性的建议。以后的立法明确和扩充了审计总署的职能,《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案》一直是审计总署工作的基础。成立初期,审计总署主要是检查政府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政府部门将财务记录送往审计总署,审计师通过检查支出凭证审计具体的财务交易活动。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总统新政期间,联邦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治理经济大萧条,大量的政府项目意味着大量的凭证需要审计总署审计。1921年提出成立的审计总署只有1700左右雇员,到1940年雇员上升得到5000左右。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军费支出使凭证的数量急剧膨胀,审计总署无法及时地对大量的凭证进行审计。1945年雇员增加到14000多人,但审计总署仍然要面对积压的3500万份未审计的凭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审计总署认识到可以对政府部门实施更广泛、更综合的经济性、效率性审计,因此,审计总署缩减了人员规模,改变了审计方式,将检查凭证等职能交给政府部门,开始审查政府部门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自20世纪40年代后期开始,审计总署、财政部和预算管理局协助政府部门完善会计系统和费用控制,《1950年预算和会计程序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并对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进行审计。在向综合审计转变的过程中,审计总署减少了一般审计职员的数量并开始雇用会计师。20世纪50年代,因为冷战和在欧洲、亚洲建立军事基地,政府支出不断增长,审计总署持续关注国防支出和合作。1952年,审计总署正式建立了地方办公室,并在欧洲和远东建立了分支机构。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各种政府危机影响到审计总署的工作。如在越南战争期问,设立办公室审查军事支出和外国援助,1972年审计总署审查的内容涉及到水门事件。

  与此同时,国会也开始关注政府项目目标的实施情况,审计总署开始实施项目评估。1967年国会要求审计总署评价约翰逊政府反贫困的效果。《1970年立法重组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对联邦政府活动进行项目评估和分析。《1974年国会预算和处罚控制法案》补充了审计总署的评价职能和预算过程中的职责。《1978年总监察长法案》要求在政府部门设立总监察长,总监察长依据政府审计准则对联邦项目和活动进行内部监督。审计总署的职员特别是会计师,开始转变去适应新的工作。20世纪70年代,审计总署开始雇用科学家、精算师和保健公共政策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1986年,审计总署成立了具有法律实施背景的专业调查团队,专门调查涉嫌违法的行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审计总署更加关注联邦政府的责任。如审计总署报告了储蓄和贷款业的问题,反复警告政府在控制赤字方面的失误。《1980年审计总署法案》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总署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获取调查和评价所需资料的权力。《1990年首席财务官法案》和《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审计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和联邦政府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1993年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向国会报告法案的执行情况,以监督联邦政府的绩效改革进程。《2004年审计总署人力资源改革法案》将审计总署从联邦雇员薪金系统中分离出来,赋予审计总署更多的薪金支付权和人力资源管理权。2004年,根据《2004年审计总署人力资源改革法案》,审计总署的名称改为政府责任署,此次更名体现了总署“责任、公正和可靠”的核心价值观,也反映了总署“协助国会实现宪法责任、提高联邦政府绩效和保证联邦政府对美国公民的责任”的历史使命。

  二、美国政府审计的主要业务

  (一)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财务成果和资源的使用是否按照公认标准公允表达提供合理保证和独立评价。财务审计报告也涉及到内部控制、法律和制度的遵循、合同条款和拨款协议等。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和其他类型财务审计。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了公认会计原则(gaap),或公认会计原则之外的综合会计原则提供合理保证。其他类型的财务审计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证和承担不同范围的工作,包括提供关于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和项目的专门报告;审计中期财务信息;向保险商和某些申请方出具证明;报告业务处理控制情况;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其他产品,审计有关联邦赞助支出和其他政府财务援助的制度遵循情况。

  (二)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涉及广泛的财务或非财务目标,可以根据使用者的需要对被鉴证事项或陈述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证。鉴证业务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检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对被鉴证事项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依据(或遵循)标准,或者被鉴证陈述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依据标准进行表达(或公允表达)发表意见;二是审核。实施充分的测试,对审计师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发现被鉴证事项没有依据(或没有遵循)标准,或者被鉴证陈述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按照标准表达(或公允表达)发表结论;三是商定程序。对被鉴证事项执行专门的程序。鉴证业务的对象可以有多种形式,可能的鉴证业务对象包括:预期的财务或绩效信息;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报告;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保证遵循具体规定方面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有关拨款和合同的招标、账务处理和报告方面的规定;对专门的法律、制度、政策、合同或拨款等要求的遵循情况;绩效标准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合同条款的遵循情况和最终合同成本的支持证据;在明细成本基础上拟定合同总额的限额和合理性;资产或存货的数量、状况或评价;对被鉴证事项实施专门程序。

  (三)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是指依据既定的标准,如专门要求、特定标准或业务惯例,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从而提供保证或结论。政府部门和立法机构可以利用绩效审计提供的客观分析提高项目的运作和绩效,降低成本,作出决策。绩效审计的目标十分广泛,主要包括项目效果性和结果审计目标、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目标、内部控制审计目标、合规性审计目标和预期分析审计目标等。

  (四)调查相关业务项目效果性和结果

  审计目标经常和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目标相联系。项目效果性和结果审计一般衡量项目实现目的和目标的程度,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通常关注实现项目结果所耗费的成本和资源。项目效果性和结果、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目标包括:法律、制度或组织目的和目标的实现程度;产生较好绩效项目或消除阻碍绩效项目的备选方案的相对能力;项目或活动的相对的成本—效益;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或者产生了与项目目标不一致的效果;当前项目运行状况或立法要求的进展情况;在法定范围内,项目是否提供了公平的获取或分配公共资源的权利;项目与其他项目重复、交叉或冲突的程度;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合理的采购惯例;项目效果性和结果、经济性和效率性的绩效标准的可靠性、有效性和相关性;和项目绩效相关的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有效性和相关性;是否在满足及时性和质量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成本获得政府资源(投入);是否根据付出的成本和取得的收入制定适当的价格;有权获得政府服务和利益的个体是否能够获得服务和利益;项目的单位成本是否能够降低以及降低方式,或者项目的生产率是否提高以及提高方式;帮助立法部门在预算过程中评价预算计划或预算要求的可靠性、有效性和相关性。

  (五)发表法律决定和意见

  内部控制审计目标和内部控制系统的要素相关。内部控制为组织实现经济性和效率性、财务和绩效报告的可靠性、法律制度的遵循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包括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项目经营的过程和程序,以及计量、报告和监督项目运行的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审计目标包括评价内部控制对以下方面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有效地完成组织的使命、目的和目标;遵循法律、制度或其他规定使用资源;防止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处置资源;管理信息和公共报告是完整的、准确的并且与绩效和决策相一致;计算机系统提供信息的完整性;为信息系统防御未经授权的干扰提供基本的应急计划。

  (六)非审计服务合规性

  审计目标与遵循法律、制度、合同条款、拨款协议和其他要求建立的标准有关,这些法律、制度、合同条款、拨款协议和要求可能影响到组织对资源的获取、保护、使用和处置以及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及时性和成本。合规性审计目标包括:项目的目的、方式、内容、对象、结果是否遵循法律、制度、合同条款、拨款协议和其他要求;是否根据公民获取服务和利益的资格提供和分配政府的服务和利益;发生或提议的成本是否遵循法律、制度、合同条款或拨款协议;收入的取得是否遵循法律、制度、合同条款或拨款协议。

  (七)约定业务预期分析

  审计目标是对预期事件以及可能采取的对策提供分析或结论。预期分析审计目标包括:政府的项目和服务的趋势以及潜在的影响;项目或政策选择,包括预测各种假设的结果;政策或立法提案,包括优点、缺点和利益相关方观点的分析;管理层编制的预期信息;针对预期事件的预测和预算;管理层预期信息的假设基础。

  三、美国政府审计准则

  政府审计准则包括要求和指南,通常称作公认政府审计准则(gagas),政府审计准贝q在胜任能力、正直诚实、客观公正和独立性等方面为实施高质量的审计和鉴证业务提供了框架。法律、制度、合同、拨款协议和政策经常要求按照政府审计准则审计,许多审计师和审计组织也自愿根据政府审计准则实施审计。政府责任署自1972年发布了《政府的组织、项目、活动及功能审计标准》以来,其后分别作了五次修订,其中1988年更名为《政府审计准则》2007年版的《政府审计准则》强调了审计在提高政府工作和保证政府责任方面的关键作用,通过更加规范的语言进一步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水平,并协调了与公共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国际审计和鉴证委员会、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准则的联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准则的适应性和应用方法。准则适用于对政府机构、项目、活动和功能,以及对接受政府资助的承包人,非盈利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审计和鉴证业务。在应用方法上,准则包括专业要求和指南,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根据审计师和审计组织承担责任的程度,将要求分为无条件要求和推定授权要求两种类型。

  二是政府审计道德原则。与旧准则相比,这是新增加的内容,道德原则为实施一般准则、现场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提供总的框架。道德原则包括公众利益,正直诚实,客观,合理使用政府信息、资源和职权,职业行为等方面。

  三是一般准则。一般准则为实施财务审计、鉴证业务和绩效审计提供指导,一般准则和道德准则为审计工作的可信性奠定了基础。一般准则涵盖了独立性、专业判断、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和保证。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的变化为:在独立性方面,根据对独立性的影响,定义了三种非审计服务类型:不损害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如果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不损害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损害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在专业判断方面,强调专业判断在实施政府审计准则时的关键作用;在胜任能力方面扩充了职业能力的内容,将职业能力的要求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并将2005年修订的职业后续教育并人准则,对职业后续教育的对象、内容和时间提出了具体要求;在质量控制和保证方面,增加了整体目标和质量控制要素,质量控制要素包括:质量控制的领导责任,独立性、公正、客观以及其他法律和道德要求,审计、鉴证业务开始、接受和继续,人力资源,计划、记录和报告,质量监控。

  四是财务审计准则。其分别是财务审计现场工作准则和财务审计报告准则。财务审计准则认可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现场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并规定了附加的政府审计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强调审计师必须运用专业判断,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合理发表意见,从而将审计风险限定在低水平。

  五是鉴证业务一般准则、现场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鉴证业务准则认可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标准的一般准则、现场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并规定了附加的政府审计准则。

  六是绩效审计准则。其分别是绩效审计现场工作准则和绩效审计报告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中的绩效审计规定中界定了合理保证、重要性、审计风险等基本概念要素,并贯穿于整个绩效审计准则,为实施高质量的绩效审计提供了框架。

  四、美国政府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一)政府审计的发展机制

  美国政府审计的发展体现了多因素的互动关系。通过立法明确审计组织的职责,并为各种审计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环境和保障。为了履行历史使命,在授权职责下采取科学的审计方法,完善审计准则,不断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同时,政府审计的发展也加强了国会对政府的监督,提高了政府部门的绩效。因此,在良好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下,美国政府审计得以顺利和快速发展。

  (二)强化政府责任

  我国自设立政府审计机关以来,审计影响逐渐扩大,近年来的“审计风暴”更是提高了审计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但从审计效果看,虽然宪法和审计法赋予了政府审计机关相应的职责,但审计的开展还要依赖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对政府审计机关指出的问题,多数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但在有些情况下,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过度自我辩护,或对审计问题置若罔闻,即使执行审计建议,也最多是一些行政处罚手段,审计效果和社会期望相差很大。究其原因是一些政府部门缺乏责任意识。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政府改革,其目标就是深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和回应力。我国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政府改革也正在攻坚阶段,只有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并勇于承担自身责任,立法部门和社会公众积极监督,政府审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三)转变政府审计形象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审计侧重于财务审计,主要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人们对审计的认识是:只有查出大案要案审计才算成功。因此,人们欢呼“审计风暴”,但是每次“审计风暴”来临,众多政府部门纷纷上榜,并且屡查屡犯,政府部门和审计机关经常处于尴尬境地,审计效果也有失众望,有的专家对“审计风暴”提出质疑。在修订《审计法》时,一些政府部门要求限制政府审计机关的权限。政府审计机关应该如何做,首先,审计体制问题。目前理论界一直存在立法型和行政型之争,我国目前的政府审计体制是行政型体制,即“为政府”审计,本质上属于内部审计;但在政府职能和权力不断膨胀的时期,由谁来监督政府,因此,加强“对政府”审计是国际政府审计的发展方向,也是民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目前向立法型体制的直接转变还存在困难,但在审计计划制定等重要方面,应加强与立法部门的联系。其次,转变政府审计职能。在职能设计上要尽量避免政府审计组织和政府部门重复监督的现象,减少资源的浪费,审计重点集中在政府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预警等体制问题,审计向绩效审计、非审计服务发展,为政府改革提供建设性意见,政府审计职能要向监督、鉴证、评价和专业服务多方面发展。最后,审计机关是否要与政府部门直接交锋。政府审计组织虽然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审计报告通过不同方式对社会公告,但是,美国政府责任署的顾客主要是立法部门,政府责任署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与国会分支机构和议员书信往来,参加国会听证会等,通过各种形式为国会决策和监督提供依据。

  (四)加快政府审计准则建设

  政府审计准则是规范审计师和审计组织执行业务的权威性标准,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我国于1996年开始发布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准则在规范政府审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政府审计的不断发展,准则在框架体系和具体内容上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2006年审计法修订后,建立科学、完善的政府审计准则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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