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政治论文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1-12-10
关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政治论文怎么写

  为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次于根本政治制度,其内容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践而不断完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政治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政治论文篇一

  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摘要: 作为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次于根本政治制度,其内容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践而不断完善。一项政治制度能否上升为基本政治制度,要综合考量其历史传统、政治影响、人口多寡、地域范围、民族利益、世界影响等因素。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判断一项政治制度能否成为基本政治制度,在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时,还要考察其宪制因素。特别行政区制度已具备成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条件。

  关键词: 基本政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宪制因素

  何谓政治制度?早在23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在其名著《政治学》中表达了自己的理解:“一个政治制度原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1]109这一理解对后世影响深远,但绝非盖棺定论。古往今来,众多的思想家、大学者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仅在当今美国就有20多种解释,法、德、日、印等国的大学教科书上也罗列着多家之说。[2]23浦兴祖教授认为,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共包括四层含义:第一,它是整个社会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第二,它的中心内容是国家政权的行为准则;第三,它内含着多层次的结构;第四,它包括“法内制度”与“法外制度”两种形态。[3]4-5根据浦兴祖教授的定义,可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选举制度、国家元首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等等。

  在这些政治制度中,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国的国体,因而是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中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是根本的政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也由宪法加以确定。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除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这个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之外,究竟还有哪些制度能够成为基本政治制度呢?

  党的十六大报告确定了两项基本政治制度,一项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另一项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而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一提法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其他两项基本政治制度相提并论,这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 [4]十七大报告将中国的政治制度归纳为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项基本政治制度(即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中共十六大的“1+2”模式变为“1+3”模式,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也说明了基本政治制度是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的。那么,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进步,是否还有其他政治制度也可以成为基本政治制度呢?判断一项政治制度能否成为基本政治制度的衡量标准又是什么呢?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求教于学界。

  一、基本政治制度的成因分析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60多年的政治实践中,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其历史意义重大,政治地位高,社会影响力大。正是这些历史和现实的政治因素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了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 [5]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开始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新探索。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国家学说,结合中国民族问题的现状,我们党从建党之日起就明确提出了倡导民族平等、联合的原则,并逐步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1947年5月,针对当时一些人提出的内蒙古“独立自治”的错误倾向和分裂活动,我们党明确提出并建立了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6]随后,在全国范围内相继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根据国家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总数为2470万;新疆自治区人口总数为2181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总数为4602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总数为630万;西藏自治区人口总数为300万。[2]5个自治区人口总和为10183万,突破了1亿;5个自治区土地总面积为43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约45%。由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论从所涵盖的人口数量还是地域范围来看,都应该成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命题。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既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内涵,也顺应了广大群众对民主的要求。从农村村民到城市居民,他们的民主自治诉求都可以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下得以有序、有效的实现。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除了涉及全国的地域范围,也涉及全国人民;其既契合中国特色社会政治的发展道路,又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的诉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成为一项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应该具备五个要素:第一,历史传统悠久;第二,政治影响力强;第三,涵盖人口众多;第四,涉及地域辽阔;第五,适应国家政治发展需要。那么,如果以这五个因素来判断的话,选举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等,也可以成为基本政治制度,除了考虑历史传统、政治影响、涉及人口、地域面积、政治发展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宪制因素。换句话说,还要看这项制度是否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才能判断一项政治制度是否可以成为基本政治制度。

  二、基本政治制度的宪制考察

  就宪法层面而言,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体现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第111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就法律层面而言,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确认的政治制度(1+3)中,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宪法性文件(法律)加以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加以规定;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加以规定。

  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却缺乏法律层面的专门规定。虽然1949年9月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时曾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但在1954年12月全国政协第二届全体会议召开时,该法为新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所取代。此后,根据国内形势的不断发展,又分别于1978年、1982年制定了新的政协章程。以1982年章程为基础,政协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又分别于1994年、2000年、2004年对章程进行了修订。[7]106虽然中共中央分别于2005年、200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但从形式上看,这项制度确实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层面的规定。但是,是否能够据此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不能成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呢?当然不能。这是因为:其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召开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时,还没有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其制定过程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性、代表性。客观上说,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二,现行1982年宪法肯定了政治协商制度的历史作用和政治地位。宪法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其三,这项制度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共产党的领导是前提,不能抛开这个前提来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而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现行宪法中第1条就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工人阶级领导”,即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为在作为宪法确认的国家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工人阶级的领导只能通过共产党来实现。[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尽管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但却有作为母法的宪法层面的规定。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虽然以上提到的2005年、2006年中央下发的关于政协工作的两个《意见》都重点强调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目标要求,但在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应逐步稳妥地推进政协制度的立法工作,至少可以将其中的界别设置、人选产生、工作机构、议事规则等事项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使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得以完善。

  三、基本政治制度的发展完善

  在中国所有的政治制度中,不能随便将一项政治制度上升为基本政治制度,如果普通的政治制度也成为基本政治制度,就会弱化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性。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也要适时地对基本政治制度加以完善。特别行政区制度在中国实施了近15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特别行政区制度应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我们党从中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为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和香港、澳门问题,争取用和平手段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并保持港、澳、台的稳定和繁荣,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伟大方针。“一国两制”最初是由邓小平同志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提出的构想,1982年宪法增加了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中葡两国又签订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8]424随着1997年、1999年,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怀抱,“一国两制”已由构想变为现实。港澳回归祖国十多年来,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指引下,港澳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同内地的交流合作,团结一切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保持了特区的长期繁荣稳定。

  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为709.76万、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55.23万、台湾地区人口为2316.21万。[3]港澳人口之和约765万,加上台湾地区,共3081万。若以人口数量来衡量的话,特别行政区制度所直接涉及的人口数量远不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4602万人口。从地域面积来看,香港的地理面积为1097平方公里;澳门面积更小,为23.5平方公里;台湾地区面积较大,为3.6万平方公里,三地之和仅占整个国土总面积的0.04%。而且,特别行政区制度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相比,历史传统没有那么悠久、政治影响力没有那么深远、涉及人口数量没有那么多、涵盖的地域面积没有那么大,表明上看特别行政区制度成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还不具备上文提到的五个基本条件。但是,这种表面上的理解是片面的、不科学的。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从国家结构形式上来理解。中国是中国特色单一制国家,香港、澳门顺利回归祖国后,并没有改变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政府通过宪法和基本法授予的,并不是香港澳门本身所固有的。中国特色单一制的“特色”之一,就是实行“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9]

  第二,从宪法法律的规定来理解。现行宪法文本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条款不多,主要体现在第31条、第62条、第59条这三条上。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属于宪法上所说的“基本的法律”。这表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地位高于由全国人大会以“基本的法律之外的法律”规定的政治制度。第62条第13项列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时规定了“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而且,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59条第1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在这一条中加上了“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赋予了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以重要的宪法地位。为了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全国人大制定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香港、澳门特区政府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从而使特别行政区制度有了法律层面的规范。

  第三,从其他宪法相关法来理解。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其第5条规定: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这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为特别行政区制度将来在台湾地区有效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绝对保留事项,该条第3项在列举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的事项时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并列,赋予了这三项制度并列的法律地位,而且特别行政区制度排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之前加以列举。从法律上来看,如果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话,那么,将特别行政区制度纳入基本政治制度之内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四,从国家统一大业的角度来理解。特别行政区制度所体现的法益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的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目前,特别行政区制度在香港、澳门顺利实施,但要最终实现国家完全统一,还有待于台湾问题的解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所以说,特别行政区制度所惠及的人口范围应该是全国人民,涉及的地域范围是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的960万平方公里。

  第五,从为世界树立制度标本的角度来理解。特别行政区制度从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的构想,到宪法的有关条款和两部基本法,再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立,遵从了“构想—立法—实践—完善”的路径。港澳回归祖国十余年来,尽管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还有完善的空间,但总的来说是非常成功的,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认可。可以说,“一国两制”设想在解决香港与澳门问题中所发挥了无以替代的作用,为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问题的解决创造了先例。[10]209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一项政治制度是否能成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除了综合考量其历史传统、政治地位、人口多寡、地域范围、民族利益、世界影响等因素外,还要重点考察其宪制因素。特别行政区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实践已符合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将特别行政区制度上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香港、澳门的繁荣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

  注释:

  [1] 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 参见国家统计局

  [3] 参见国家统计局

  参考文献:

  [1]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 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 契尔金. 宪法与政治制度[m]. 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

  [3] 浦兴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 李学举.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j]. 求是,2008,(3).

  [5] 童之伟. 特别行政区制度已成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j]. 政治与法律,2011,(4).

  [6] 贾庆林.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j]. 求是,2010,(24).

  [7] 罗豪才等. 软法与协商民主[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8] 许崇德. 许崇德全集:第二卷[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9] 易赛键,朱松岭. 对国家结构形式的再认识[j],武汉:江汉论坛,2011,(4).

  [10]王丽萍. 联邦制与世界秩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易赛键,男,江西宜春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宪法学、一国两制研究。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我国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0jzd0034—1)。

  来源:《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期 作者:易赛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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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

  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政治论文篇二

  政治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在200多年前,美国立宪制度的奠基者之一汉密尔顿就提出了一个至今仍然值得人们深思的 问题 :“人类 社会 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 政治 组织。”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正是在这一问题的激励下,开始了他对复合共和制政治 理论 的思考,这一思考虽然以《联邦党人文集》为基础,并着眼于美国立宪实验的经验,似乎并非有些喜欢独创理论的人所喜欢的那样是奥斯特罗姆教授自己所独创的理论,但是其中所包含的“智慧的美玉”却依然值得我们珍视。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从 历史 上来看,政治制度的抉择,的确是强力和偶然性决定的,人类似乎还没有能够根据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设计良好的政府制度。但是,美国的立宪实践,却是破天荒第一次以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为基础的。虽然政府的建立出于机遇和强力是大多数人类社会普遍的现象。但是美国立宪实践表明,人们能够通过理性的行为和榜样,并基于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并维持立宪政府体制。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就是指导这一制度设计的蓝图。

  奥斯特罗姆认为,要设计复合共和制,首先要假定,在政治制度设计中个人是最基本的考虑单位。政府的行为派生于个人的利益;如果要有效果,政府行为必须与个人的行为相联系;这样,政府的运作就能够与具有特殊行为能力的个人行为相协调。其次,还要假定,个人是自利的,会努力强化自己的相对优势。然后假定,人具有 学习 的能力,也有犯错的可能性。最后,在此假设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理性和正义的条件、社会组织条件取决于某种形式的政治秩序,这就是政治约束的原则。只有这样,人们才可以在人与人之间建立持久的双赢关系,而不是双损关系。

  政治制度的设计,本质上是一种立宪的选择。立宪选择与 法律 的选择有根本的区别。法律是政府制定的、政府能够更改的,而宪法却是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改革的。“如果政府可以自由地界定自己的权威,那么它们就不会有积极性来制约权威的运作。进而言之,掌握政府权力的人就有积极性去运用这些特权来牟取私利,并损害那些反对他们的人。宪法的目的是引入限制,制约寻求这种机会,使这些人遵守……‘限权宪法的一般原则’”。立宪选择有着特别的程序,它始于非正式的建议的程序,然后再进入批准的程序,并且在批准程序中可以应要求而进行修改。这一程序不同于政府制定操作性法律的立法程序。要使宪法高于立法机关的制定法,确立司法独立。而且宪法如果要成为操作性的法律工具,就要设计得非常精确、严密。宪法不应该是一种一般道德的陈述, 自然 也不应该只是一种宣传品,或者是某些人意志的表现,而应该是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真正起到促进双赢关系、遏制双损关系的作用。

  奥斯特罗姆认为,政治制度设计是一项高度 艺术 性的工作。为操作性的政府体制设计一部宪法,不可能是任何单一价值最大化的结果,因为大多数价值边际效用递减。因此,更大的收益要求各项价值之间的均衡,在此各类价值并不维持恒定的比率。所以,综合价值的最大化往往主要派生于某一特定价值的最大化。完备类型的概念如完备的民主、充分的自由、彻底的平等等,是一种有用的概念,但只能作为设计的出发点,而不能当作是终极的目标。这一 分析 ,显然符合 现代 经济 学中的均衡分析原理。

  奥斯特罗姆从《联邦党人文集》中归纳出了如下政治制度设计的定理:

  1. 所有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

  2. 没有人适于审理自己涉及他人利益的案件;

  3. 由于同样的理由,不,由于更充分的理由,人们不宜于同时既做法官又做当事人;

  4. 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5. 个人的利益必须与立宪权利地位联系起来;

  6. 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期望通过自己的作用达到任何目的的人,应该具有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

  7. 在每种政治制度中,增进公众幸福的权力,包括一种可能被误用和滥用的自由裁量权;

  8. 那里的一成不变的目的是按这样的方式来划分和安排某些公职的,以便彼此有所牵制──使个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

  这八条定理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可用于解决如下问题:

  l 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一些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者选任的,都将导致暴政;

  l 党派就是一些公民,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的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的利益;

  l 自由于党派,如同空气于火;

  l 如果一个党派不构成多数,可用共和制的原则来求得解决,这就是使多数人用正规投票的 方法 来击败其阴险的企图。

  比较难以处理的是这一问题:当一个党派构成多数时,民主政府就能够为了多数的情感或利益牺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奥斯特罗姆所说的单一共和制的病根。那么,如何遏制多数派实施暴政呢?奥斯特罗姆认为,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通过把政府建立在人类自治能力基础上,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用足人类的自主治理能力,就能够摆脱多数派暴政的弊害。

  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认为,要解决多数派的问题,就应该把政府建立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建立在人类自治能力的根本局限之上。规模原则表明,在任何协商集团中都存在着基本的限制条件,它起源于这一事实,一次只能有一位演说者能够被倾听并得以理解。有序的深思熟虑,要求演讲和沟通都遵守一次一个的规则。任何大型协商大会的运作,无论是直接民主还是代表大会,都取决于选择若干人去行使设定议程、控制协商的特权。随着成员规模的扩大,领袖人物主导性逐渐增加,而集团成员在协商方面的 影响 力将逐渐减少。民主安排让位于寡头控制。

  政治代议制可以部分地解决规模原则的问题。这是共和制有别于民主制的地方。通过选任代表的制度机制,共和制政府比直接民主制能够涵盖更多数量的人民和更广阔的地区。不过,即便是在政治代议制中,规模原则也起作用,为了防止少数人专制,就有必要使代表达到一定的数目,而为了防止人数过多的弊端,则又必须限制代表的数目。“规模原则既适用于代议机关,也适用于政府单位的综合规模。如果不注意规模原则的约束,那么政府的外貌可能变得民主,但是使得它得以活动的精神将是更多的寡头政治”。

  奥斯特罗姆认为,多数统治只能导致更多的冲突,而不会导致持久的政治稳定,因而也不能保障包括多数人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一个共和国一旦得了共和病,邻国也很快会感染上这种疾病,最终使政治秩序陷入互损的逻辑而无法自拔。他概要地描述了共和病的成因及其流行的机制:“如果一个多数派能够支配一个共和国的政府,并运用其支配地位以他人的利益为代价牟取私利,那么受其损害的人就会通过结盟的力量来试图使其损失最小化。在没有其他办法来寻求更为合意的解决方案时,遭受的剥夺越极端,受剥夺者就越会愿意运用极端的手段。冲突就可能升级到这一点,一个社会中的各个党派互相把对方视为敌人,并运用强制统治工具进行相互之间的战争。如果一个邻近的共和国为一个党派所支配,而该党派与一个共和国中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党派关系密切,国内问题很快就会损害两个共和国之间的关系。冲突就会在相互谴责中升级,图谋干预对方的事务,相互图谋实施集体性质的制裁。这样,共和国的宪法就会让位于维持有组织战争状态的要求。”

  人类自治能力具有局限性,这并不表明人类应该屈从于单一权力中心的统治,成为寡头铁律的奴隶。没有必要由单一权力中心来支配所有其他人。较小的利益群体能够根据自治原则组织起来,并在治理自己内部事务方面保持自主。为若干不同社群所共享的利益集团,能够组织起来,成为自主自治权威主体。该原则可以从地区性利益社群扩展到全国乃至国际利益社群。共和制度既能够在较小的社群中也能够在较大的社群中得到培育。联邦体制中有许多政府单位,单一制全国性国家中只有单一的终极权威中心,任何一个党派取得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在联邦体制中要小于单一制全国性国家。自治原则运用于联邦体制中共存的政府,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意味着共和国要有适当的结构与范围。只是扩大共和国的范围,可以包容更加多样的利益群体。但是,如果在整个国家只创建了一个单一的政府权威中心,规模原则所固有的寡头倾向就会使一个派别轻易地支配其他利益群体。在复合共和制中,不存在任何单一垄断的公共权威。建立多个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威。每一个权威均为自治共和制原则所支配。适当的结构,才是复合共和制有别于单一共和制的核心所在。复合共和制的活力就在于当政治制度覆盖面相当大时,它能够包容更多的利益,并且不必借助于高度集权的制度。这种制度特别适合于大国,它能够使大国在实现民主政治目标的同时不因受规模原则的制约而蜕化为专制制度。

  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如果一个共和国是一个小国,它就会被外国势力所摧毁,如果它是一个大国,则会为内部的不完善而摧毁。”奥斯特罗姆认为,这一结论适合于单一制共和国,而复合共和国则能够避免这一问题。因为复合共和制意味着全国性政府也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不是封建制式的“分级管理”,即每一级政府各自管理下级政府,而不面对公民个人。在复合共和制中,有限的全国政府能够塑造得就有关超出单个地方政府范围之外的事务,代表人民作出决策。但它的权限是有限的,仅限于与公民有关的具有全国性的公共事务。在复合共和制中,“每一个政府,包括州政府和全国政府,都被设计得具有其自己的意志,并在本质上相互独立。每一个政府都能够代理公民个人,关心个人的希望和恐惧,拥有一切手段,并有权采用一切方法,以执行委托给它的权力。那些可以分别提供的事务,则根据自治原则,由各州内的政府处理。那些需要共同关心的事务,不能由各州分别处理,则要根据共存运作的自治原则由有限的全国政府处理。”复合共和制原则提供了节约使用各级政府优势的方法,可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优势,从而能够避免邦联性质的共和国的错误,自然也能够避免大共和国必然成为专制国家的错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奥斯特罗姆以《联邦党人文集》为基础,概括了复合共和制中全国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安排。这些原则与现代公共选择和制度分析理论的原则是一致的。当然,复合共和制也安排了众多的政治代议制度,从而使在时间和空间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复杂性的利益能够有适地适时的、各种各样的代表途径。

  任何权力都有自我扩张的倾向。拥有最高权力的全国性政府,其权力扩张的可能性最大。如何制约政府的权力扩张,从而使其成为有限政府,而不是无限政府呢?取消政治权力,使每一个人在政治权力上人人平等,这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政府的基础都是政治权力的不平等配置。要控制政府权力扩张,关键在于建立适当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权力横向配置遵循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就是制约政府权力扩张、保障有限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些安排是立宪安排,不能为直接行使政府权力的人所改变。这些安排就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原则。

  当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安排只是辅助性的预防措施。最核心的措施还取决于个人的权威,取决于复合共和制中多个决策权威中心的相互分立和制衡。“复合共和制并不只是联邦政府体制中多个自主政府单位的复合,而且还是每一个政府单位内决策结构的复合。如果任何一个决策结构或者政府单位取得了支配其余决策结构或者政府单位的地位,并长时间得以维持,那么这样一个体制就失败了。要维持这样一个有着许多否决权的、复合的结构,主要依靠使宪法作为可实施的 法律 进行运作。只要人民理解这样的逻辑关系所固有的基本概念,并拥有适当的结构来恰当地落实这些概念来约束相互之间的关系,并制约行使政府特权者,我们就可以预料这样的体制的组织结构在实践上是非常复杂的。复合共和制用立宪选择原则来规范和控制政府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这一体制的活力,关键就在 政治 治理关系中由人行使的权威。”因此,限权宪法的一般 理论 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或者个人的权威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关键因素。它表明,“任何个人能够有权向政府当局就政府是否恰当地行使了其特权提出并实施法律的诉求。立宪政府体制结构中统治者要服从法治,这一结构的根本要素是,任何个人能够提出诉求的权威,或者任何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当然,个人的权威也需要有适当的制度保障,从而使个人在寻求权利救济时不至于去寻求不正当的暴力手段,或者寻求不正当的行贿、寻租等手段。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既有实体的制度安排,也有程序其的制度保障,从而实现有限政府,制约政府的权力,这显然也是复合共和制的基本要素。

  复合共和制分立的决策结构每一个部分都有各自的构造,以此为基础的政府权威组织,为个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机会,使个人个别地和集体地表达其偏好,对政府权威机构提出要求。通过国会议员、总统、副总统的限任制可以得到政治救济。通过参众两院大量的议席可以得到立法救济。通过忠实地执行法律的行政责任制可以得到行政救济。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有权要求考虑其申诉状以及要求判决以纠正错误,以此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最后,通过变更和修正宪法本身的活动,可以得到宪法救济。

  多种多样的决策结构,能够容纳单个或者集体行动的个人需求,这就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使个人的疾苦众所周知,并为公共协商所考虑。这样的制度可能在阻挠恶法的时候也阻挠良法。但是奥斯特罗姆认为,“分歧大到这一地步,以致人民将选择救济措施以增进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只能说持不同意见的人会看出采取其代价高于寻求另外一些解决方案的某一措施所可能导致的结果。在存在实质性分歧的情况下,延迟采取措施所冒的风险往往较小,而无法估计采取轻率行动所带来的成本所冒的风险往往较大。”如果这些制度安排妨碍了国防这样的紧急的危害,那么宪法可以通过紧急条款,赋予总统以紧急状态下所特有的紧急处理权。但并不一定为了偶然的紧急 问题 的需要而牺牲复合共和制的制度安排,因为紧急问题毕竟是一种非常态的问题。并且为了避免紧急处理权被滥用,紧急处理权本身也应该符合特定的程序,并在事件发生之后接受审查,以减少紧急处理权遭到滥用的可能性。

  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基础是“政治约束的原则可以被用来使这些可能性最小化,即某些人,尤其是某一多数派,在决策中占支配地位并剥削他人,牟取先发制人的优势。这些安排允许任何人运用实践和结构多样的制度设置去表达其根本的利益。不存在占支配地位的单一结构。相反,我们假设任何决策的基础可能是错误的概念,没有适当地 计算 过对个人的后果是什么,对社群的结果是什么。当决策者和利益相关者有机会挑战占主导地位的假设时,有机会提出另外的构想时,有机会参与理性协商过程时,纠正错误之策略就有了美好的前景。”

  显然,复合共和制的构造并不是简单的事,它需要“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但当人们更多地了解复合共和制的基本道理的时候,要进行这样的努力就有一定的基础了。

  奥斯特罗姆指出,人类政治制度的设计,不能仅仅从所谓活生生的事实出发,而应该从立宪层次的 分析 出发。立宪层次的分析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 方法 论基础。当代政治学的重要特点是关心“活生生的现实”,而不关心立宪选择实验的设计。奥斯特罗姆说:“任何看过足球比赛的人都会明白,要全面、彻底而有效地描述‘活生生的现实’是极其困难的。没有有关想要成为什么的知识,没有有关可能发生什么的猜想,人类认知的能力还不足以描述政府体制及其在 社会 中运作的活生生现实。”

  他引用了当代语言 哲学 学者约翰·瑟尔(john searle)对足球游戏的分析。瑟尔的分析对于迷恋于运用纯 科学 方法 研究 政治的人无疑是一付有效的解毒剂。瑟尔认为,只有在显然了解规则如何把社会事实“构造”成“制度的”事实时,我们才能理解这些活生生现实。游戏规则的基础是对于这两个问题的理解,即游戏要变成什么,游戏中会出现什么样的玩法。只有当我们理解了游戏规则时,足球游戏的活生生现实才是可理解的,瑟尔认为,人类制度的活生生现实不可能被理解为“粗俗的事实”。为了说明这一点,瑟尔建议请一组高度训练有素的科学观察家去制定可用于描述美式足球游戏的基本科学法则。他认为这些科学观察家可能会发现一个“周期性群集的法则”。瑟尔以如下方式阐述了周期性群集的法则:“在统计上每隔一段时间,穿着类似有色t恤之类东西的有机物大致以圆的形状群集在一起(列队)。然后,同样每隔一段时间,圆形的群集继之以线形的群集(球队排队以备踢球),线形的群集则继之以线形的渗透。”发现了周期性群集的法则后,我们的科学观察家大概就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有关足球游戏的活生生现实的科学见解了。显然,这样的科学研究,不能给我们提供任何东西。避开理论,避开立宪层次的分析,亲近事实,观察家就使自己失去了必要的基础,从而无法理解游戏的意义,公平游戏的策略范围,以及什么是不公平的游戏。

  对足球是如此,对政府来说,实际上也是如此。对此奥斯特罗姆的结论是,“我们只能把政府的结构和程序,或者人类社会现实的其他方面,理解为制度事实。制度事实存在,因为规则构造了人类社会关系。我们以这种方式去理解生活的游戏,即游戏是根据适当和公平的规则与标准构造的。规则界定可以采取行为的范围和限度。我们 参考 想要成为什么,并在什么可能出现的意义上,去理解规则以及规则规范关系的意义。”

  在笔者看来,人类社会并不是完全由客观事实所组成的世界,而是由价值、逻辑和事实共同组成的世界。对于不同的人类社会来说,事实是多样化,但价值是普遍的,逻辑对于世人也是通用的,而理论则是人类创造的概念和命题体系,是基于一定的价值、以特定的事实为基础而确立的因果法则的概括,是可普遍的价值和多样化的事实通过逻辑原则而结合起来的概念和命题体系。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是建立在一些普遍的价值基础之上的理论。它产生于200多年前的美国,是用来解决当时美国所面临的政治问题的,即避免欧洲各国混战的局面,避免霍布斯式的中央集权的弊害,补救邦联制度的失败,为北美来建设和平而稳定的政治环境。就如本书第八章所探讨的,由于200年 历史 的变迁,这一理论产生的事实基础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并且经受了 工业 化的挑战,也经受了奴隶制度引起的南北战争的挑战,更经受了机器政治和老板统治的挑战,在20世纪,又经受了颂扬高度集权的官僚制度的公共行政理论的挑战。在新的环境下,普遍的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必须有新的重述,以适应新的环境、解决新的问题。如果说哈耶克的贡献在于在20世纪的背景条件下重述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那么奥斯特罗姆的贡献则在于在20世纪的背景条件下重述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从而为解决本世纪出现的美国政治制度的危机探讨了解决的可能性。

  的确,奥斯特罗姆教授所重述的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产生于200年前的美国,但并不一定只适用于美国,而且也并不一定只适用于200年前的美国。理论是理论,事实是事实。200年前根据复合共和制理论确立的美国联邦体制任何国家都不能仿效,即使当代美国联邦体制也必须有所创新,因为它是复合共和制理论在200年前美国事实的基础上构建的。对于今天的美国来说,事实发生了变化,美国的联邦体制也面临着各种危机的挑战。在20世纪,美国的联邦体制正在走向日益强化的国家化所产生的泥淖中。在这种情况下,奥斯特罗姆认为,美国应该回顾过去,重新依靠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以新的问题为背景,探索把自己从中央集权的陷阱中解救出来的途径。因此,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未必不能运用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果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德国、英国和欧洲,都着眼于各自所面临的事实,运用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重新再现昔日的创造力,奥斯特罗姆并不觉得奇怪。他曾经善意地祝愿,“如果法国把自己从过分的中央集权中解放出来,并走在欧洲 发展 的前沿,我将不会感到惊奇。如果这样,西班牙也不会远远落后于他国。意大利,产生启蒙的自由城市的故乡,也可以体验新的复兴。在这些情况下,德国就会抛弃忧虑,创造新水平的成就,在其自己的文化成就与其他人民的文化成就关系上再次变得外向。英国也将继续仔细考虑议会能否改革自身的难题。欧洲可以再次迸发思想发展的火花,在欧洲共同体中创造新的制度安排集合,取得物质和文化的发展,把人类文明带向新的境界。我们可以再次把人文明推向新的 时代 ,在那时人们学会把自己的政治实验奠基在人类自主治理的能力基础之上。获得这一能力,靠的是学会如何运用理论推测、审慎思考以及自由选择,来构思、指导并阐释多样化立宪选择的意义。在这样的天地里,如果解放神学要为人类的解放作出贡献,它们就需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精神上贴近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在这段话中,如果加上 中国 ,说中国也将因此而避免高度中央集权的弊害,也将避免群雄逐鹿、军阀混战的弊害,同时也避免分封制的弊害,从而复兴中华民族的古老文明,奥斯特罗姆肯定不会反对。他在跟译者的多次交谈中,多次提到古代中国也有很多有价值的思想,当代中国学者也可以以此为基础,在当代重述古老中国有关制度设计的理论,从而为世界学术宝库作出自己的贡献。人类社会进一步加强相互沟通和交流,互相 学习 ,取长补短,就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各自所面临的挑战。如果学者能够在中国的背景中,重述设计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从而解决历史上中央集权的弊害、分封制的弊害,尤其是群雄逐鹿、军阀混战的有组织的战争状态的弊害(霍布斯要避免的是无组织的战争状态),那么中国在21世纪的持续发展就得到了政治制度的保障, 自然 我们也可以以此为世界的政治发展贡献点什么了。

  回顾中国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更多的是强力和偶然的机遇,而不是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决定了中国的政治制度不是高度集权的制度,就是有组织战争的诸侯割据制度。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的确使中国避免了战国时代各国为了争夺霸权地位而相互战争的局面,避免了近代欧洲所面临的有组织的相互战争的局面,更避免了分封制的弊端,实际上也十分巧合地实践了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是高度不稳定的制度,它可以暂时解决战乱问题,获得权力高度统一所带来的政治和平,但是它作为高度集权的巨型帝国,很快就从内部腐烂,如果没有外患天灾,通过苟延残喘的改革,也许有一段时间的中兴,并延续几百年的停滞的繁荣,而一有外患,或者一有天灾,这个巨型帝国很快就会土崩瓦解,使中国陷入军阀混战的局面。然后,人们又希望出现一个救世主来用武力统一天下,重建巨型帝国。于是就形成了历史上的治乱循环。当代中国人幸运的是1978年以来开始摆脱政治斗争之道,开始建设市场 经济 和法治国家。这一进程的开始依然是强力和机遇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结果。但不管如何,中国已经进入了良性的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时期。市场文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政治条件。现在,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在中国政治发展的关键时刻,我们是继续依靠机遇和强力,还是通过可能的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设计良好的政治制度呢?

  无疑,我们的能力是有限的,我们不能指望依靠现在所拥有的智慧就能够立即设计出一套绝妙的方案,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政治发展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有起码的信心,人类社会的制度恰恰是由人来设计、由人类行为塑造的。正是因为我们的能力是有限的,我们才需要吸取世界各国的成功的经验,吸收世界各国的理论努力;也正是因为我们的能力有限,在经济上才需要市场制度安排来有效地使用我们有限的能力,而不求助于所谓人类的精英;在政治上我们才需要依靠复合共和制的制度安排,而不求助于以无限理性为基础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我们不迷信知识,但我们对知识也抱有起码的信心,而当有适当的制度机制来充分开发并利用有限的知识的时候,知识的力量显然要比人们所想象的要大,尽管它再大也不可能成为救世主,使人类立即进入所谓摆脱了必然性的虚幻的自由王国。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努力是以美国的实践为背景的,但是我们并不必要以此来否定它对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我们完全可以以中国的事实为基础,针对中国政治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重述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或许在此基础上,我们真能够学到点什么,从而充满信心,真正开始我们自己的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不再依靠强力和机遇,而把自己的命运落实在自己的自治能力基础之上。毕竟,就如《国际歌》所唱的,从来就没有救世主,全靠我们自己。什么样的制度能够充分地开发并用足人类的自治能力,把自己奠基在人类的自治能力基础上呢?本书告诉我们,复合共和制就是这样一种难得的制度安排。当然这一主张也是可以争论的,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说的那样,“我欢迎其他人对这些可争论的观点作出反应,希冀厘清人类社会秩序的本质和构造。我们从何处出发,在当下的情境中我们可以做什么,亲爱的读者,希望你们深入思考并帮助解决这些问题。”学术探究,也应该建立在人类能够学习但也可能犯错的假设之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不断的学习中,不断地发现错误,并通过每一个人自身的努力来减少错误。然后,我们就在逐渐地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挑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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