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封建社会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21-09-30
西欧封建社会政治论文

  西欧封建社会确立于欧洲中世纪,它是欧洲历史发展的产物,只属于欧洲,不具有世界性的普遍意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西欧封建社会政治论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西欧封建社会政治论文篇一

  西欧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征

  摘 要:西欧封建制度确立于欧洲中世纪,它是欧洲历史发展的产物,只属于欧洲,不具有世界性的普遍意义。西欧封建制主要是一种政治统治方式,作为特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结构有自身的特点,有一定的时空范围,西欧当时的外部条件和一系列内部因素造就了西欧封建制的独特性。关键词:西欧;封建制度;基本特征中图分类号:k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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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2-0095-02“封建主义不是一个事件;它是一种有着不同运动形式的古老社会形态,存在于我们所在半球的四分之三的地区。”[1]91中国封建主义、埃及封建主义、希腊封建主义、日本封建主义――所有这些形态和更多的形态如今已是人们熟知的概念,有关封建主义的各种各样充满异国色彩的说法。“封建主义是史学名词中被误用最多、也最易混淆的词汇之一。更糟的是,对于这个词的意义和说法,历史学家们意见不一,众说纷纭。有的历史学家认为,我们不应该再使用这个词,在他们看来,这个词所描述的体制,在更多情况下,只是历史学家们的臆想,而不是在中世纪确实存在过的体制。另一些史学家则遵从自卡尔・马克思以降被广泛采用的理论,用封建主义一词来指代中世纪的经济・・・・・・另有许多历史学家用封建主义一词指代一种政治和社会结构:拥有土地的精英阶层统治着普通百姓;他们不用这个词来指代支持着地主阶层的经济体制,而使用采邑制一词。”[2]144布洛赫是广受人们喜欢的历史学家,其名著《封建社会》(feudalsociety),是研究西欧封建制的一部综合性著作,它是集各大家之成的公认权威。他认为“西欧的封建制不能涵盖日本,更不能涵盖中国,他实际上认为西欧的封建制只属于西欧”[3]187。我认为是很有道理的,因为西欧封建制的形成有着它的独特的特征。

  一、西欧封建制的形成封建制在九、十世纪诞生于西法兰克的政治分裂,却最终成为建筑中央权的基石。法兰克封建制度的形成结合了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一方面是由于罗马奴隶制度崩溃,另一方面是由于日耳曼部落氏族制度瓦解。“这个事实对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们已经是明显的,当时首次对其起源进行了辩论。近现代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主要始于孟德斯鸠,他在启蒙运动中主张封建主义的起源是日耳曼的。从那时起,终于产生了封建主义的罗马――日耳曼因素混合中的确切比例问题”。[4]“事实上,罗马或日耳曼的因素一旦混合为纯粹的封建生产方式,其混合的精确比例本身就远没有它们各自在出现于中世纪欧洲的各种不同的社会结构中的分布状况来得重要”[4]。“每个地方的封建关系都不尽相同:领主拥有土地,却不必承担义务;没有土地的骑士吃住都在贵族家里(这在当时很普遍);政治权利的基础是公众威信而不是个人地位;忠诚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友谊与酬劳,而不是封地”[2]。西欧封建制度中的封臣制的主要根源可能是日耳曼人的侍从或者是高卢―罗马人的庇护制。庄园肯定是源自高卢-罗马人的田产或田庄,中世纪村庄的公社飞地,基本上是一种日耳曼人的遗产。在中世纪发展的法律和宪政制度同样是混合性的。罗马人编纂法典和文字法律的传统,对于中世纪特有的法律综合体也具有核心的重要性。在中世纪政治实体的顶端,封建君主制度本身最初体现为一种兼具下述两方面的不稳定的混合物,一方面是日耳曼人的军事领袖,它是半选举性质的,并具有原始的非宗教性职能,另一方面是罗马的帝国统治者,它是神圣的独裁君主,并有着无限的权力和职责。“这个下层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合成体,将组成欧洲封建社会总体的一般结构,因而有着深刻的双重根源,并在“黑暗时代”的崩溃和混乱之后形成”。[4]132从以上的分析看,封建制的形成和发展是西欧社会特定环境下的产物,不具有普遍性,更不能夸大,并且即使在欧洲,封建主义的发展也很不均衡。西欧封建制产生于特殊历史条件下,拥有特定的背景。

  二、西欧封建制度的特殊时空范围西欧封建制出现于10世纪,在11世纪扩张,在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达到顶峰。到13世纪,欧洲封建主义已产生一种统一而发展了的文明,标志着比起黑暗时代初始的、拼凑而成的社会的巨大进步。如果辩证地看,鼎盛实际就预示着衰落的开始。欧洲在14世纪和15世纪时经历了重要的政治地理动荡时期。伴随着领土变动而来的是领导国家的新方式。从12、13世纪的封建制度中产生的体制被新型的政府所取代。当然新旧形式交叉重叠,要按年份划分是比较困难的。比如,国家管理受封建制度惯例和臣民忠实程度变化的支配,这样便包含人与人之间特别的团结。“国家政治制度的现实就在于这些彼此互相关联的小政权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这种类型的结构开始发生变化,君主的利益不再只与贵族的利益相吻合,而是扩展到与全民的利益相符合”[5]286。因此,从时间上看来,早期与晚期的封建制有很大的变化,由最初的萌芽封建制,中期的成熟封建制,再到13世纪以后危机中的封建制,新的因素在不断成长,封建制也在逐渐完成量变到质变的积累。西欧封建主义的地图的多样化从它在9世纪出现起就一直在发展。事实上,欧洲封建主义的核心地区是在罗马与日耳曼因素“均衡综合”的地方:基本是北部法兰西和与其相邻的地带,即加洛林帝国的故土。法兰西作为欧洲封建主义的中心故土,北部法兰西通常比这个大陆的任何其他地区都更密切地符合典型的封建制度。“因而在法兰西的基本进程仍是一种缓慢的同轴心的中央集权化”[4]162。在英格兰,一种中央集权化的封建主义是从外部由诺曼征服者输入的,“其特点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化的国家和一种有伸缩性的民众司法的结合,这是此后中世纪英格兰的特有之处”[4]164。德意志最初就仿佛是一种政治真空,“此后,德意志君主制的历史,大部分就是在一个不满意的基础上创立一个封建效忠的、有组织的金字塔的多次夭折的尝试”[4]167。12世纪的德意志终于建立了封建制,然而它是建立在反抗君主对这个国家的一体化上的。葡萄牙是西欧最后一个出现的重要封建君主国。“封建财产的极度集中是葡萄牙社会独特结构性的一个生动标志。隶属型农奴制的缺乏和从13世纪起海运商业的兴旺,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很早就使葡萄牙同其他地区区分开来,具有另一种未来的前景”[4]177。

  三、西欧封建制的基本特征1.王权非血缘纽带,非至上。“最简易的方法是从什么不是封建社会说起。虽然从血缘关系产生出来的各种义务在封建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封建社会并不只依赖血缘关系。更确切地说,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关系纽带正是在血族关系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时候才发展起来的”[6]700。可见,“封建社会既不同于建立在血族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也不同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社会,但它是这些社会的继承者,并留有他们的印记”[6]700。封君封臣制是欧洲封建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封君封臣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具有的一种形式。当时,人与人之间不论在社会生活或私人生活中,个人的联合便成为社会的纽带。这些关系因受等级和不对等的影响,其特点一般都是有权势的人给予自由人保护,自由人则表示竭诚效忠。这种复杂的联系制度取代了已然消失的非个人的国家权力。2.独特的依附关系。人身依附关系是作为已经不再充分发挥作用的家族连带关系的替代物或补充物而载入史册的。领主与附庸的依附关系是西欧封建制中的核心,就附庸于领主的关系而言,附庸长期处于一种补充亲属的地位,他的权力及义务与血缘亲属相同。附庸关系的这种准家族特性,是封建社会的习惯和法律中几个永久性特点形成的原因。“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因为国王的主要臣民同时也是他的附庸,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领域时,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6]712。附庸拥有离弃恶劣领主的权利,这就是欧洲著名的“反抗权”。

  3.庄园制。“封建主义即庄园制度,这种认识可追溯到很久以前”[6]699。“依附于他人的人并非仅见于以军事效忠制为典型特征的上层社会。但在下层社会,依附关系的自然背景见于一种比附庸制古老的多、而且在附庸制消亡后还存在了很长时间的构造物。这个构造物就是庄园”[6]337。“以采邑为中介,形成领主与附庸的军事关系,领主向附庸提供采邑,附庸为领主效忠进行出征;在庄园内部,领主向他的店户提供份地,同时享用后者的劳役或货币报酬”[3]187。庄园制是封建制度的基础。4.主体权利。西欧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历史,从一定意义上讲,是自然法向自然权利转变的历史,是客观法向个体权利转变的历史,也是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的历史。这个转变在中世纪至近代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进程。“中世纪的权利不可能是充分的,也不可能是平等的,它实际上是有限的权利,等级的权利,所以,subjectiverights也具有原始的、发展中的、中世纪的权利观念的特征。它与客观法律并立,而且逐渐地被认为先于客观的法律秩序而存在,是其存在的依据和基础”[7]126。总之,西欧封建制度具有本身的独特性,是欧洲所特有的。布洛赫的最后一章“欧洲封建主义的延存”对西欧feudalism作了相当精彩的点评,将其不仅看做一个历史过程,也视为一份对近代社会的宝贵遗产,其中特别强调了武士观念与契约观念。布洛赫的全书封笔之语意味深长,虽与前面的观点不无相违之处,但还是忍不住说了出来,一语破的。他说:“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我们的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6]714

  参考文献:[1]espritdes lois,xxx,1;voltaire,fragments sur quelques revol-utions dans l’inde,ii(ed.garnier,xxix).

  [2][美]朱迪斯・m.本内特,c.沃伦・霍利斯特.欧洲中世纪史[m].杨宁,李韵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

  [3]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5,(6).

  [4][英]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m].郭方,刘健,译[z].

  [5]德尼兹・加亚尔.欧洲史[m].蔡鸿滨,桂裕芳,译,海口:海南出版,2000.

  [6]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m].张绪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7]侯建新.主体权利文本解读及其对西欧史研究的意义[j].史学理论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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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欧封建社会政治论文篇二

  西欧封建化过程中的土地所有权

  一、引子

  拟按时间顺序探讨西欧封建 社会初期的封建化过程,其主要体现于法兰克王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上。所谓封建化是指封建生产方式的形成过程,其基本内容是土地占有制的封建主义和封建社会两个对立阶级-领主阶级与农奴阶级的形成。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法兰克国家封建化)是日尔曼氏族制度解体和罗马奴隶制解体时期所产生的两种社会因素,在蛮族国家的统治下互相综合,从而形成封建制度的必然性和特点。

  法兰克封建化的过程大体经历三个阶段:1,自主地阶段(allod)(6世纪中叶-8世纪中叶):即私有土地获得承认,标志着公社土地制的解体,是法兰克封建化的起点;2,采邑(benefice)阶段(8世纪-9世纪):是封建化的决定性措施。3,封地(领地)(feed)阶段(9世纪末以后):是封建制确立的标志。文中涉及的重点词语有:隶农、军事民主制、民族大迁徙,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自主地、教俗贵族大地主占有制、委身制、采邑改革、庄园制。

  二、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

  公元3世纪时,罗马奴隶制陷入危机,以奴隶劳动为主的大庄园 经济不再有利可图,罗马奴隶主为刺激生产,将大田庄分成许多小块土地,分租给小佃农,称“隶农”,隶农的身份地位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其后来逐渐被束缚于土地之上。这种隶农制就是从罗马奴隶制社会母体孕育出来的“中世纪生产方式的萌芽”。罗马的贫苦农民为了摆脱帝国捐税及官府欺压而将自己的土地交给教会或贵族以获得庇护;而罗马奴隶主为了补充劳动力,将部分奴隶和日尔曼人等“蛮族”安排在土地上劳动,他们的身份类似于隶农。尽管采取了种种措施,但奴隶制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奴隶主鄙视劳动,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奴隶而拒绝 应用种种新技术新发明,奴隶制严重阻碍生产关系的进一步 发展,而蛮族入侵将成为拯救垂死的文明并使之年轻的唯一方式。

  公元3世纪的古日尔曼社会尚处于原始社会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到塔西陀时代,原始公社开始解体。由于剩余财产的出现,财富分配不再均匀,阶级开始分化,于是产生了争夺战争,在战争中,军事贵族及其亲兵彼此结成主从关系,亲兵宣誓效忠,首领则有供养义务。此时,由军事首领、贵族议事会和民众大会构成的氏族部落的 管理体制称为“军事民主制”,它是日尔曼社会由氏族向国家过渡时期的社会 组织形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体劳动成为生产的主要形式,日尔曼氏族制度逐渐解体,日尔曼开始向外扩张侵扰罗马边境。到4世纪后半期,日尔曼民族人口大量增长,于是开始了“民族大迁徙”。民族大迁徙的过程也就是日尔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蛮族国家的建立,确立了以隶农制为特征的个体性小生产方式,而个体性生产是封建制产生的基础,由此,西欧封建制度产生。

  三、法兰克国家的封建化

  法兰克人征服高卢之后,通过国家政权作杠杆,将罗马奴隶制解体时产生的封建因素和日尔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出现的封建社会因素逐渐综合,形成一种新的封建制度。法兰克封建化的内容包括三个阶段:(1)自主地阶段(6世纪中叶-8世纪初);(2)采邑阶段(8世纪-9世纪);(3)封地(领地)阶段。

  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与自主地的形成

  公元6世纪初颁布的《萨利克法典》是法兰克国家封建化早期习惯的汇编,其中土地占有形态有:公社所有和王室与地主所有。其是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的集中体现。马尔克是日尔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形成的农村公社组织,其以地域关系为基础,其中规定农民的房屋及其园田地为家庭私有;耕地仍属公社所有,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森林、牧场、水源为集体所有,共同使用;每个社员的共用权是平等的。这样,土地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能被分割了,形成双重所有权。各个家庭的土地使用、收益与其家长的社员身份是一致的。法典规定只有国王有权处理土地,对公共森林等的使用,国王有干预权,各个村落的居民不得自由迁徙。这是一种典型的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

  最初,土地不可 转让,后来,规定土地可在公社内部进行转让。早期法典规定只有男性有土地继承权。6世纪下半期,国王宣布女子也可以继承土地,由于女子出嫁后要把土地带给丈夫家,这种立法破坏了氏族的土地制度,于是实质上明确承认了土地私有权。原来公有私营的法兰克自由农民的份地,转变为可以自由转让的私有土地,即“自主地”。它标志着法兰克人的公社土地制度的解体并向封建大地产过渡的开始。

  2.教俗贵族大土地占有制及农奴份地、委身制

  教俗贵族大土地占有制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蛮族入侵后,原罗马皇帝的领地,由国王分给新兴法兰克贵族和高卢罗马大地主,这种土地占有方式主要使用隶农、半自由人和少数自由民 工作,由贵族地主向他们征收租税,同时他们还要服劳役。另一方面,6世纪下半叶起,公社的耕地、草地逐渐变为可自由买卖或转让的自由财产(自主地),个体小农无力抵挡天灾人祸,于是向教会和世俗大地主寻求庇护,教会和世俗大地主也乘机兼并农民份地,这在农民请求委身的文件中有描述如下:“我因衣食缺乏,无以为主,请求大人将-,准许我委身于大人监护之下,我-,以后您必须供给我衣食,予我以帮助与救济,我将尽我的力量为你服务,不负您的援助与保护。-我将在合乎我一个自由人身份的情形下,为您服务,维护您的荣誉。我不得脱离您的统治与监护,将毕生投靠在您的势力与保护之下。因此,你我之间,如一方欲解除此种契约,必须付与对方若干先令作为赔偿;此种谅解,永久不得破坏。”<1>这种未失掉土地的农民寻求庇护的方式称为“委身制”,委身制的出现标志着农奴的形成,农奴自委身之时起失去土地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

  自由农民的不断减少及大地产的不断增长,使得教俗大地主在领地内的权力越来越大,并对王权构成威胁,国王的军事、经济实力的日益相对削弱,使国王的活动受制于大贵族。国王后来被迫颁赐特别文件,“-应某地领主兼某教堂主教某某的请求-在某主教的教堂所现有的,以及以后该教堂靠上帝的恩宠所取得的庄园范围内,政府一切官员俱不得入内执行审判,收敛罚款或其他事物。此种权利俱由该主教和他的继任者掌管。”<2>这种权利称为“特恩权”,从此大贵族在领地内取得了行政、司法、 税收等多方面权利。

  3.采邑改革及其评价

  教俗大地主土地占有的不断膨胀,使得各个领主之间产生利益的争夺,削弱了王权,并造成法兰克王国的混乱和内战。715年,查理。马特于法兰克王国处于危机时担任宫相,镇压了反叛,并于7世纪后半期至8世纪初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加强王室的地位,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采邑改革”。他从根本上改变了墨洛温王朝无条件地分赠土地的制度,使受领封地的贵族、军政官员与王室紧密 联系起来。查理。马特下令没收一部分叛乱贵族的土地和教会的土地,作为采邑封给那些前线战斗的将领和官员,以服骑兵役为条件,供终身享用,不得世袭。同时,为改变6世纪到8世纪期间教会主教区和修道院聚敛地产、威胁王室权益的状况,查理。马特下令收回王室赠与的土地并重新分封。他还任命一批俗人作主教和修道院院长,让他们按查氏授意将土地分租给俗人,加强了主教、修道院与俗权的 联系,从而使教权旁落。采邑的分封一开始不仅有条件,而且有时间限制,封主或受封人一方死亡,领主和附庸关系即告中止,封主或其继承人如愿继续从前的关系,必须重新履行受封式。

  采邑制改革对西欧封建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采邑制以土地为纽带建立了领主与附庸之间的主从关系,形成“军人占有土地的等级制”,后各封建主又将采邑作为小的采邑分给自己的下属,形成互相依附的封建贵族的等级制度。采邑制的一般原则是:领主赐予附庸土地并对附庸土地的财产和人身提供庇护,附庸人则必须宣誓效忠并履行义务。

  采邑分封,一方面使自主地日益消逝,变成封建地产;另一方面,使依附于采邑上的广大自由农民成为受封者的依附农民,这一切加速了法兰克封建化过程。采邑制巩固了中小封建主阶层,奠定了骑士制度的基础。

  采邑制的实行,虽一时加强了王权,但终极削弱了王权,导致封建割据和帝国的瓦解。因为采邑制不是建立在集权制的严密体系之上,它本身就潜伏着一种和中央离心的力量。土地的封赐使国王事实上失掉了对土地的支配权。

  4.加洛林帝国时期的庄园制

  公元9世纪西欧处于加洛林王朝时期。加洛林王朝在查理统治时期(768年-814年)达到极盛。查理在几十年内进行了一系列战争,战争的破坏使大量自由农民失去土地,他们被迫去依靠教俗大地主,变成依附于封建主的农奴。查理将征服战争中争夺的大部分土地以采邑形式分封给自己的臣属和亲兵,使采邑分封遍及全国,到9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封建制度基本确立。

  加洛林帝国生产的基本 组织形式是封建庄园,800年左右,查理大帝颁布庄园敕令,对庄园 管理员指示 工作,包括管理员的 报告义务及内容,庄园的管理办法等。庄园中的生产为典型的自然 经济,主要是为领主提供消费资料,同时也提供生产者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封建主剥削农民是主要采取征收地租的方式,农民负担很重。庄园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种是领主的自营地,由农奴耕种;另一种为农民的小块份地。农民和农奴受到封建主的残酷剥削。农民与农奴的斗争迫使封建主将剥削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封建主与农民、农奴的关系。这种封建、分散的生产方式,是封建割据的主要根源。但封建分散的生产方式使西欧摆脱了强大帝国的渗透,对西欧城市的兴起与 发展以及后世西方文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此处将在后文论及。

  四、封建化过程与革命的西方文明

  西欧封建化过程中的采邑制度,随着大规模的经济组织的崩溃而出现,是封建化的决定性措施。采邑是靠农奴经营的自给自足的村庄,是典型的自然经济组织。在查理帝国崩溃后,虽然远距离贸易,中央手工业生产,帝国货币等实际消失,而且随着帝国经济的崩溃,奢侈品生产、灌溉工程、沟渠和公共系统也遭受损失;但是,采邑制由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并不需要帝国组织,它们以稳步增长的效率,在村与村的基础上继续发挥作用。它们不仅为自身提供了必要的一切,还保存并改进了磨坊和铁匠工场。在其推动下,中世纪西方的 农业技术取得了更大的进展,超过了希腊-罗马水平,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欧中世纪生产的分散性,使得西欧摆脱了强大帝国组织的渗透,并不断有新发明来破坏传统的制度与习俗,这造就了西方文明的多样性。体现在以后的历史上,其将印刷术用于传播新思想,将火药用于巩固诸民族君主的地位,将指南针用于世界范围的探险、贸易和帝国的建立。

  与之相对应的东方世界,自诸国家产生以来,便产生了以中华帝国为轴心的东方体系。以中国为例:中国的封建化过程与西欧完全不同。自奴隶制国家建立,便有夏的“家天下”,商的“神授君权”,君主独一无二,掌握着幅员辽阔的国土和广大人民。在土地制度上,奴隶 社会的前期和中期均实行土地的王有制,至西周时期,周武王在众臣的辅佐之下伐纣灭商,取得政权后采取了井田制和分封制,将土地划分成“井”字形状,分封给诸侯臣下,称“土地国有制”,但随着周统治权的逐渐衰落,分封地内的贵族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最终导致西周末年“礼崩乐坏”,割据混战;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争鸣,探讨统治方式,是思想领域封建化的开始,同时在土地制度上,鲁国初税亩的实行承认了私人土地所有权,诸侯国混战中,强大的诸侯国吞并弱小的侯国的土地,最终统一的使命由秦汉完成,同时,儒法合流,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思想逐渐取得了意识形态领域内的统治地位。由此中国进入封建社会。中国的封建社会以强大帝国的支撑为后盾,在土地制度上,统治者吸取前朝教训,为防止封建割据而逐步将土地作最少的分割,由单个地主掌握,而皇帝是最大的地主,直接占有大量的土地,并通过宗法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掌握和控制中小地主,统治者还注意随时抑制土地集中的趋势,防止封建割据的形成,维护全国统一,维持强大的中华帝国的运转,并以帝国的力量在 政治、经济、思想领域进行渗透,通过儒家的宗法、等级观念钳制人民思想,维护思想领域的统治。由此,东方社会虽亦进入封建化过程,亦采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始终未摆脱强大帝国的渗透,其将炼制丹药过程中发现的火药用以镇压国内叛乱,同时也抵御外侮;将印刷术用来印制经文,麻痹人民;将指南针用于观测星象,为统治者祁福。统治者惧怕人民的强大,千方百计抑止新发明的研究和 应用。因此,在中华帝国特有的土地制度上形成的文明,具有保守、消极的特点。它在强大帝国的运转下被带动随之发展,并有一定程度的辉煌。但当帝国制度走向衰败的趋势日渐明显时,东方文明便不免要经受强烈的冲击。

  而西欧封建化过程建立起来的分散性的生产方式奠定了西方文明的根基,使新的西方文明具有独特性,它复杂多样,适应性强,摆脱了束缚欧亚大陆其他所有文明的枷锁,并引发了历史性的转变。“这一转变不仅改变了西方,而且,如培根所预见的那样,当革命的新社会的有力扩张主义降临时,改变了整个世界。”

  [参考资料]:

  (1)《世界中世纪史》 孙义学 辽宁 教育出版社1985年7月版。

  (2)《世界中古史》 朱寰主编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1年6月版。

  (3)《萨利克法典》 《关于法兰克王国的委身制度和特免制度的文件》、《庄园敕令》  (选自《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 北大版1982年10月)。

  (4)《外国法制史》 由嵘编 北大版。

  (5)《全球通史》[美]l.s斯塔夫里阿诺斯著 吴象婴、梁赤民译 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2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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