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政治论文集休莫

发布时间:2021-09-29
道德与政治论文集休莫

  道德,是评价行为正当的观念标准,是指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下面是小编整理了道德与政治论文集休莫,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道德与政治论文集休莫篇一

  和谐政治的道德建设

  [摘要]和谐政治的一个主要的特点是民主,而民主政治建设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另一个方面就是作为权力的主体的官员道德建设。官员道德问题并不是个新问题,是个古今中外都倍受关注的问题。在古代中国奉行的是以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轴心的道德自律原则;在西方社会则是以制度监督为主的道德他律。2002年开始实施引咎辞职以来,一批官员相继引咎辞职,再次把官员道德建设问题置于社会关注的焦点。加强官员道德建设问题就是要坚持道德自律和道德他律的辨证统一。

  [关键词]和谐社会官员道德建设引咎辞职道德自律道德他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政治。和谐政治建设既包含了民主法制的完善,同时又不能忽视权力运行背后所蕴涵的道德问题。作为权力的执行者,官员的道德建设问题既是直接关乎政府行政效率的重要问题,更是关乎着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与和谐政治的重要问题。

  一、何为官员的道德建设

  1、官员道德建设是构建和谐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前有学者把官员道德简称为“官德”,笔者认为这有些官本位思想。尽管当今的中国社会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束缚,但是过分地强调官员的社会地位及其重要性似乎与我们构建和谐政治和建设民主政治社会相悖。

  官员道德建设和谐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这是由官员的特殊社会地位决定的。在我国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与委员会制度并行的政治管理制度。首长负责制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最高决策权力集于一人的个人负责制。这就把政府官员尤其是行政领导干部置于权力的中心。他们的道德水平与行政能力直接影响着整个大的政治环境和政治气候。就某种程度上说,政府官员的道德水准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因此,在探讨构建和谐政治的宏观问题时,我们不能忽视官员道德建设的具体问题。

  重视官员道德建设也是现实的要求。这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第一、我们搞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第二、这是当今反腐的迫切要求。改革开放来,我国社会各界均致力于经济建设,但是经济发展需要良好的环境,其中政治环境就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而政治环境的好坏与官员的道德水准直接相关。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政治上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尤其党政官员的腐败问题。反腐倡廉一直成为社会最热门的政治话题。仅2002年1―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察贪污、贿赂、渎职犯罪39万多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2963人之多。官员腐败问题的不断暴露,一方面有损于我们长期树立的政府公正廉洁的形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经济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所以官员道德建设问题是影响到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

  2、中国古代儒法并行的“官德”建设。

  如上所述,把“官德”放在官本位思想统治下的古代中国社会比较合适。古代中国是官本位社会,一切社会生活都从属于政治。因此,古代社会对“官德”的重视是前无仅有的。一直影响古代政治思想的基本上是儒法两家,它们对古代官德的塑造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又以儒家的“仁政”思想影响最为深远。

  儒家思想对官员的道德教化主要集中为道德上的自律教化。这种道德自律教化思想在儒家经典中随处可见。就孔子而言就有“为政以德”,“道之以德”(《论语・为政》),“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修己以敬”,“修己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除了思想上确立一个以“仁”为目标的道德自律原则,儒家还提倡人要“自省”与“自责”。如“见贤思齐,见不贤则内自省”(《论语・里仁》),“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人交而不信乎?传而不习乎?”(《论语・学而》)。儒家的道德教化思想用《中庸》的一句话来解释人人要作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个人尤其是官员要“治国平天下”也即要有所作为就必须先修身齐家。在儒家思想看来只有身修家齐才具备成为官员的条件,也就是说要做官就必须先具备官德。

  与儒家思想同时作用于中国古代“官德”的是法家。法家思想主要提倡的是以“严刑酷法”来约束个人行为,包括官员的道德行为。战国时期慎到在其著作《佚文》中提出“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和谓之不法”,主张政府要依法行事。韩非明确提出“吏者,平法者也”(《外储说左上》),“法也者,官之所以师也”(《说疑》)。这就明确提出了以法令来约束官员的行为。在古代中国一直是以儒家思想为主旨,法家思想仅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在“官德”问题上,古代中国社会基本上还是以儒家的道德自律为主要方式。

  3、西方社会官员的道德建设。

  西方社会素有民主法制的传统,在制度安排上,西方发达国家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权力监督机制。在西方,官员不仅要遵守严格的法律,而且还要接受议会和媒体的监督。所以,西方社会对官员道德建设的要求也相对集中在制度和法律对个人的监督制约上,即西方是以道德他律为主的官员道德建设。其完备的法律和成熟的制度为官员道德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这也是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2002年以来,在我国开始实施的引咎辞职制度就是从西方引进的。

  二、引咎辞职及其蕴涵的官员道德建设问题

  作为体现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也作为构建和谐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引咎辞职逐步确立与实施并日趋完善。众所周知,引咎辞职是西方政治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在我国,引咎辞职作为政治制度确定下来经历了许多实践层面的考验。引咎辞职本身蕴涵的官员道德建设的深刻意义不容忽视。

  1、引咎辞职的逐步确立与实施。

  在我国最早提出引咎辞职思想是在2000年,中共中央颁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包括引咎辞职在内的辞职制度。这是引咎辞职制度引进我国以来的第一个政策依据。最早在地方工作实践中实施引咎辞职的是深圳市。2002年9月深圳市龙岗区委下发的《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把引咎辞职制度贯彻到实际工作中。紧接着,江苏、重庆、四川等省市相继颁发了相应的文件,具体规定了引咎辞职实施的相关标准。

  自2000年在政策上制定引咎辞职制度以来,引咎辞职迈出实质性的第一步是在2002年。是年,重庆市彭水县副县长蒋成谷因对两起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成为我国第一个引咎辞职的县级官员。自此引咎辞职进入实施阶段,一批官员相继引咎辞职。2003年12月,重庆市发生的特大井喷事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随后,2004年4月北京密云县县长张文因对该县发生的春节重大踩踏事件负责引咎辞职。

  对于官员引咎辞职,社会反映普遍良好。这对在构建和谐政治的中国来说是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进步。

  2、引咎辞职折射出的官员道德建设意义。

  引咎辞职不仅彰显了民主政治,还折射出制度背后的官员道德建设的重大意义。作为一种制度规范,引咎辞职体现的是道德制度的制约与监督,是在道德上对官员的他律。同时,从引咎辞职的具体内容来看,它所培养的是官员的职业道德良心和责任感,是道德意义上的完全自律。在我国从引咎辞职的具体标准来分析,引咎辞职可以细致地分为主动引咎辞职和强制引咎辞职①,因此引咎辞职就承担着道德自律和道德他律的双重功能。引咎辞职是道德上他律与自律的结合,是以道德他律促进道德自律的制度机制。

  引咎辞职作为制度规范,一经确立就具有法规的强制性,就这方面来说就是道德他律,即强制引咎辞职。但引咎辞职的本旨在于通过政策的他律性,培养官员的普遍的道德良心和责任心,提升官员的道德自律意识,即要通过强制引咎辞职达到主动引咎辞职。

  3、加强官员道德建设就是要坚持道德上自律和他律的辨证统一。

  加强官员道德建设是时代的要求,是构建和谐政治的重要步骤和组成部分。官员的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的道德教化过程,其中包含十分复杂的社会环境因素和具体性、特殊性的个人因素。因此,加强官员的道德建设不能单纯地依靠道德他律或道德自律,必须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自律是基础,他律是保障。加强官员道德建设就是要坚持道德自律和道德他律的辨证统一。

  坚持官员道德建设中的道德自律和他律的辨证统一首先要继续加强道德他律的制约与监督,就是说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和制度规范,为官员的道德建设提供一个有法可依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加快公务员立法势在必行。同时我们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我们要加强的不仅是人大的监督,还应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毛泽东在阐述新民主主义思想是就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政息人亡。”②

  坚持官员道德建设中道德自律和道德他律的辨证统一还不能忽视道德自律意识的培养与提升。江泽民在《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一文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更应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各方面以身作则,树立好榜样,要求别人做好,自己首先要做好,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③“四自要求”从实践角度提出政府官员道德自律的具体要求。

  官员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教化过程,要提升官员道德自律意识,就应该不断加强官员的自我学习和自我改造,在思想上培养职业道德良心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使官员在自我的道德约束下做到“在其位,谋其政”,真正做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注释:

  ①王能昌.《论作为道德自律的引咎辞职》.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

  ②黄炎培.《延安归来》[m].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94.

  ③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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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与政治论文集休莫篇二

  重构中国道德与政治哲学

  从权利到尊严

  没有谁会否认,这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改革三十年在本质上就是中国人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的过程。作为一个宪法学者,我当然不反对谈论权利;事实上,宪法成天在谈论各式各样的“权利”。尤其是在中国人的权利保障还很不到位、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仍然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大张旗鼓地宣扬人权理念。但是作为一个“中庸”主义者,我自认为任何事情都需要把握一个度,即便权利也不例外;“权利”谈太多了,也会出问题。

  在权利保障相对充分的西方世界,片面张扬权利不仅未必有助于解决问题,而且可能把问题带入僵局乃至死胡同。这是因为“权利”在本质上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话语体系,而权利或利益是带有排他性的;我的权利意味着你的义务,你得到的就是我失去的,因而个人权利的膨胀难免产生权利和权利(或必要的权力)之间的碰撞,从而产生一系列似是而非的价值选择难题。其实西方人显然不是我们以往想象的那样纯粹自私自利的动物,基督教等宗教文化恐怕比世界上哪一种道德教义都更强调人的义务;只是在国家机器面前,为了实现强大公权和弱小私人之间的平衡,宪法学说才突显个人权利的至上地位,但是这套学说是不能拿来到处乱用的。在面对普通私人的时候,西方人十分注重自己权利的边界,甚至十分崇尚个人对社会的奉献,十分鄙视那种“一毛不拔”、惟利是图的“小人”品性。不幸的是,有时恰恰是某些中国人给他们留下了这种丑陋的印象。

  即便在权利保障仍然缺位的中国,宣扬权利固然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但是如果只知道自己的这个权利、那个权利,却未必有助于实现这些权利,因为权利在中国不是现成的,而是要去争取的,而争取——尤其是向政府争取——往往是有代价的。一个自私自利的“小人”只知道搭别人的“便车”,自己却不愿意承担任何风险;一旦绝大多数人都成了纯粹理性自私的“小人”,这个社会就陷入了理性所设定的“囚徒困境”,一群自私个人的理性行为产生了对于彼此都最不理性的后果。现实很简单,如果没有人勇于出面去争取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每个人都等着别人出头,自己坐享其成,做一个理性的“缩头乌龟”,那么这个社会将永远陷于“乌龟世界”,不可能得到权利也确实不配享受权利。在我看来,如果中国“70后”之前的教育特点是权利缺位,那么“80后”之后的教育和成长特点则是权利泛滥——倒不是说家长或老师成天在灌输什么权利,而是他们的成长环境就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尤其是在国家严格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之后。如果中国将来每个人都想着自己,不知道适度尊重和考虑他人,这样的社会是何其可怕。但愿这只是我个人杞人忧天的偏见,不过这种忧虑却似乎不独我一个人所有。不无吊诡的是,实现中国权利保障的最大障碍正在于权利话语所暗含的自私人格之中;要打破人类理性为自己设定的窠臼,只有克服权利习惯思维所造成的误解和偏向。

  权利话语的局限性提示我们回到中国的古典智慧,因为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儒家传统是义务导向的。儒家伦理或许存在致命的缺陷,儒家政治理论更是好比当代的马褂,早已和当今政治现实毫不相关,只有在博物馆或古装戏里才能发现它们,但是儒家的伦理道德体系却未尝不能提炼出对当代中国社会有用乃至永恒闪耀的价值。儒家学说的最大缺陷在于“权利”概念完全缺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通篇都在谈论不同等级的人群各自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但是义务导向的儒家伦理仍然可以在当今道德世界中占据独特的位置。这不仅是因为义务的背面也能折射出权利,或传统义务话语可以作为当代权利话语的互补与“纠偏”,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儒家义务伦理所基于的人性理论为人的尊严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尊严也是权利的基础;如果人只是自私自利的可怜动物,他有什么资格享受权利呢?国家又有什么义务尊重和保护他的权利呢?虽然就和没有提到“权利”一样,儒家经典也没有明确提过“尊严”,但是我从不怀疑“尊严”二字最准确地把握了儒家道德哲学的基本命脉。

  “尊严”?这个提法听上去多少有点“玄”,但是它的意蕴却在儒家哲学中无所不在。在最表层,尊严首先体现为“面子”。受儒家传统影响,中国人是很讲“面子”的;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就是怕在外人面前丢面子的表现。儒家坚持“德主刑辅”并主张“刑不上大夫”,也未必是出于反对法治,而只是反对刑罚之治,因为一旦动用刑罚,“君子”“大人”必然颜面扫地。其实只要不过分,爱面子并不是一件坏事;奥古斯丁曾将“虚荣”作为一种“准美德”,其意正在于此。儒家之所以强调“面子”,是因为他们相信每个人都有内在尊严,而“面子”只是人性尊严的外在表现。如果一个人做了有损自己尊严的事情,那么他理当感到耻辱和羞愧;如果一个人完全不在乎“面子”,那么他必然是一个没有廉耻、无所不为的放荡小人。在儒家看来,“爱面子”和廉耻感就是让人回归尊严的一种自动纠偏心理机制;当然,一旦人错把“面子”本身作为追求目的,“爱面子”自然蜕变为文过饰非、讳疾忌医,反而成为复归尊严人性的障碍。后世的“俗儒”没有把握儒学的精髓,在失去了原创力之后只能跟着古代礼制邯郸学步、亦步亦趋,甚至发明出一些“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反人性的东西,恰恰违背了孔子的本意。

  在深层核心,儒学是建立在乐观主义人性理论基础上。凭心而论,除了偶尔的洪水、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之外,上天对人类是相当得天独厚的;它不但赋予人以聪慧的大脑、灵巧的手脚以及成为道德主体的潜质,而且也赐予人类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剩下的要靠人类自己了。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内在尊严,尊重他人的尊严并要求政府尊重我们的尊严,那么这个世界会和谐得多、稳定得多、美丽得多。这就是儒家基本伦理的现代表述,也是理性设计社会、教育和政治制度的起点。

  在尊严伦理的话语体系基础上,完全可以设计出一套符合现代文明精神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事实上,自西学东渐以来,即便是文化保守主义者如张之洞也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体者,道德伦理之谓也;用者,政治与法律制度之谓也。归根结底,政治与法律制度只是实现某种道德理想的工具,或人类道德生活的延伸。如果说现实和理念、事实和价值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道德和政治之间是没有根本隔阂的,它们之间只不过相隔一个对人的政治本性的事实认知而已。在任何既定的社会与政治认知模式下,一种道德理念即对应一种政治制度。儒家的问题不在于他们的道德追求,而在于他们对普通人的政治行为能力的错误估计及其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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